两小学生上体育与健康课时计划课时撞伤,谁该承担责任

13岁学生在学校上体育课时被同学不小心撞到了,发生骨折,家长应该如何与学校交涉_百度知道
13岁学生在学校上体育课时被同学不小心撞到了,发生骨折,家长应该如何与学校交涉
我有更好的答案
要教育学校,不必闹首先,加强管理,不要让类似的悲剧发生,赔偿问题,该谁负责就谁负责,既然发生了,就好好解决最重要是
采纳率:11%
先查清楚病因,是孩子身体不好,还是和同学打闹,然后对症下药
直接找学校就好了,因为小孩子交给学校学校是应该负责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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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网-河南法制报王建锋
□王建锋大雪过后,打雪仗、堆雪人、滑雪成为学生们课间玩耍嬉戏的重要内容。然而2014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教育局合作发布的“未成年人校园案件处理与预防机制构建”的课题调研却表明,从事发原因看,因学生之间嬉戏打闹而引发的校园伤害事故所占比重达65%。学生在雨雪天玩耍嬉戏时遭受意外伤害,特别是被撞伤,该如何厘清责任又该向谁索赔?如何索赔呢?今天讨论的这起案件的裁判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基本基本案情王某和赵某系三门峡市某小学三年级的在校学生,一个8岁,一个9岁。2014年12月的一天突降大雪,校园内地面光滑,赵某在追逐其他同学玩耍时,不慎从王某背后将其撞倒,致王某两颗门牙脱落,其伤情经三门峡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属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各方就王某的赔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王某遂将赵某和学校诉至法院,要求两方赔偿其各项损失7万余元。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种:一是原被告双方的责任划分问题;二是学校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在校园内滑雪玩耍过程中,不慎将王某撞倒,致其身体受到伤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承担主要过错赔偿责任即55%的责任;学校却未能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该事故发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次要赔偿责任即25%的责任;王某未尽到注意自身安全的义务,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即20%的责任。鉴于王某和赵某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过错责任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宣判后,赵某不服,提起上诉。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综合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在校学生侵权赔偿纠纷案件,其审理难点主要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三人侵权、被侵权人过错和学校责任认定等问题。学校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承担补充责任过错推定是过错原则适用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指受害人若能证明其受损害是由行为人所造成的,而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对造成损害没有过错,则法律就推定其有过错并就此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该规定明确了对于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所要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即一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遭受伤害,首先认定幼儿或者学校是有过错,应该由其承担责任。本案中,王某和赵某均是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作为担负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的教育机构,对于王某在校期间所遭受伤害,在其没有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此情形下,第三人是直接侵权行为人,学校实施的是间接侵权行为,因此,首先考虑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在此前提下再考虑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过错大小结合第三人偿付能力大小确定学校承担的补充责任。本案中,李某是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应承担其主要过错赔偿责任。学校只是未尽到管理职责,承担的是相应的补充责任。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适用侵权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承担主要责任在校园伤害事故赔偿纠纷案件中,我们通常将实施侵权行为的当事人称之为第三人,但是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第三人的概念只是作为法定的免责事由而存在,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在实质上属于民法责任上的一般侵害行为,其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则,严格遵循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展开。具体到本案中,王某的十级伤残,是因为赵某在追逐其他同学玩耍时,不慎从王某背后将其撞倒所致,赵某的侵权行为与王某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且赵某作为一名已满9周岁的小学生,对自己的行为的危险性应当具有一定的预见性,其在主观上存在过失性过错。因此,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应对王某的赔偿承担主要责任。被侵权人存在过错的,适用过失相抵原则所谓过错相抵,是指在混合过错中,通过确定并比较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过错程度,以决定责任的承担和责任的范围。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也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本案中,王某虽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小学生,但其已8周岁,对雨雪天气下在室外追逐玩耍危险性已具有一定的识别能力,如果不适用过错相抵规则而一概让学校有过错即承担全部责任显然有失公允。基于以上分析,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综合具体案情,判决赵某承担55%的责任,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25%的责任,王某承担20%的责任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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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体育课上打篮球被撞伤
&&来源:云南网
法院当庭判学校赔偿19万元
小雷和小磊是富民县永定小学的6年级学生,在体育课上,两人打篮球发生碰撞,致使小雷脾脏破裂。事后,小雷将小磊的父母和永定小学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25万元损失。昨天,富民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当庭作出一审判决,校方承担此次事故80%的责任,赔偿小雷19万元损失;小磊的父母赔偿两万元。
6年级男生打篮球受伤
小雷和小磊都是永定小学6年级的学生,小雷在诉状上称:今年5月3日上午,在上体育课打篮球时,他被同班同学小磊用膝盖撞伤腹部,当天出现腹痛。第二天,家长带他到富民捷莉亚医院检查,诊断为脾脏破裂,后进行了脾脏切除术,住院12天用去医疗费6203元,永定小学支付给他1万元作为医疗费。经昆明法医院鉴定,他的伤残达到5级,后期治疗费为8000元。
为此,小雷将小磊和永定小学告到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后期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9万元。
昨日庭审时,小雷的代理人认为,事发当天上体育课,小雷和小磊在打篮球抢球的过程中,小雷被小磊用腿伤到了腹部,导致其受伤,而当时体育课老师并不在现场,所以小磊的父母和学校要承担赔偿责任。
小磊的代理人答辩称,当时,小雷和小磊争抢篮板球时发生碰撞,当时两人都倒在了地上,小磊还主动问小雷有没有事?小雷捂着肚子稍作休息,便继续和同学一起打篮球。在此事件中,并没有证据证明小磊用脚踢到了小雷的肚子,所以小磊作为小雷的同学,愿意出于人道主义对小雷进行补偿,而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上体育课时,由于体育老师不在现场,没有尽到监管义务。因此,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能把责任推给老师
永定小学的代理人辩称,打篮球是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体育老师按照教学大纲授课,并没有任何问题。事发后一天,恰逢学校一年一度的体检,当天小雷在接受体检的过程中,医生用指腹按压,小雷并没有感觉不适,也没有被查出脾脏有问题。体检过后,小雷才感觉腹痛住进医院。“不能一出事情就把责任推给老师,这样会给老师造成额外的压力,法院要分清事实,按当事人责任大小来分担责任,既要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也不能让学校和老师的权利受到伤害……”
学校赔偿19万元
富民县法院审理确认,事发当天,小雷和小磊在打篮球过程中,碰撞致使小雷受伤。事发时体育老师未在现场,事后也没对这起事件进行调查,未尽到监管义务。为此,学校要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小磊和小雷二人碰撞在主观上并非恶意,因此二人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富民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永定小学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小雷19万元;小磊的家长承担10%赔偿责任,赔偿两万元。(文中人名为化名)
柏立诚 裴雨惠
责任编辑: 高佛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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