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下岗职工免交社保职工开除了。职工住的公房会被收回吗?

承租19年的“直管公房”被收回
毓璜顶房管处:允许承租方经营,但不允许转租
来源:齐鲁晚报
  本报热线6610123消息(记者 柳斌) 承租了19年的政府“直管公房”突然被房管处收回并转租给了别人,原承租方张女士觉得不能接受,她认为即便房子产权是政府的,一纸通知就收回房子不妥。对此,房管处认定张女士之前转租“直管公房”违反规定,应该收回。  “房子位于北马路大关街19号,毓璜顶房管处收回并转租出去的,当时我们并不知情。”张女士说,这个房子牵扯到很多历史原因,他们一直承租这个“直管公房”,快20年了。  据了解,张女士的父母在上世纪50年代一直住在现芝罘区大关前街的位置,当时房子是政府的,他们每月向政府缴纳房租。到了1988年,附近的房子面临拆迁,开发商承诺原址回迁,为此他们一家还交了5400多元的危房改造费,同时领取了躲迁费。  房子盖好后,大部分人回迁回来,有了居住房,并在后来的房改中办理了房产证。而张女士的父亲因为之前是开饭店的,回迁时领到的是位于大关街19号的网点房,可从事经营,但是不能参加后来的房改,所以房子的产权一直是政府的,张女士需要向政府部门缴纳租金。  张女士说,领到这个网点房后,她和一位朋友签订了联营协议,从事渔需、渔具的经营。日,烟台市毓璜顶房产管理处的一纸通知贴到网点房大门上,但是张女士并没有看到通知,直到9月7日,张女士得知房子被毓璜顶房产管理处收回并转租出去了,承租方正是和她签订联营协议的朋友。毓璜顶房管处: 原承租方转租“直管公房”违反规定  至于为何收回张女士的网点房并转租出去,烟台市毓璜顶房产管理处的工作人员予以回复。  他们认为,政府的“直管公房”允许承租方张女士经营,但不允许转租。张女士与其朋友签订的“联营协议”名义上是共同经营,实际上是将“直管公房”租了出去,是违反政策规定的。《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规定,承租方有转租、转借、转让房屋的,出租人有权停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并可赔偿损失。烟台市毓璜顶房产管理处的工作人员认为,张女士出租“直管公房”多年,情节恶劣,予以收回。  张女士对此答复不能接受。她说,毓璜顶房管处收回房子后,她直接没了收入来源,也没了住处,房管处的做法明显不妥。  “房管处应该尊重历史,1988年我们花了5400多元缴纳了危房改造费,这在当时是可以买一套房子的,现在说收回就收回,不合理。”张女士说,退一步讲,如果她有违规之处,为什么不能责令整改,而是选择收回的方式? 本报记者 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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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淄博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颁布部门】 淄博市政府【发文字号】 淄政发[号【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法规编号】 129987
产销量连年位于国内喷码机行业前列!
第四章 权属、权益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拥有全部产权,可依法进入市场,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微利价或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在付清房款住满5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出售或出租,售价和租金按届时政府的规定执行,原产权单位和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权或租用权。以届时标准价出售、出租给原产权单位或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收入归个人所有。进入市场出售的,在交纳有关税费后,其余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以届时标准价出售给原产权单位或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的,仍可按届时的标准价购买一套住房,但不再享受首次购房优惠和工龄折扣优惠。  第二十二条 职工优惠购买公有住房,应按产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证》,5区范围内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代市政府统一颁发;桓台、高青、沂源3县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县政府统一颁发。
  淄博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鼓励职工城镇居民购买公有住房,促进住房商品化,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由政府房管部门直接管理和由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有住房。  全市范围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向职工和城镇居民出售公有住房,适用本办法。桓台、高青、沂源3县,可按本办法规定的政策,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房改办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凡是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都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四条 出售公有住房,坚持买卖自愿的原则,坚持分期分批、有计划地批准实施的原则。
注意第一章第三条:凡是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都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发文单位:淄博市政府发布日期:执行日期: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售房的范围、对象及购房限额面积标准  第三章 售房价格及优惠政策  第四章 权属、权益  第五章 罚 则  第六章 附 则  《淄博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和《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其作为《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鼓励职工城镇居民购买公有住房,促进住房商品化,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由政府房管部门直接管理和由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有住房。  全市范围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向职工和城镇居民出售公有住房,适用本办法。桓台、高青、沂源3县,可按本办法规定的政策,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房改办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凡是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都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四条 出售公有住房,坚持买卖自愿的原则,坚持分期分批、有计划地批准实施的原则。  第二章 售房的范围、对象及购房限额面积标准  第五条 优惠出售的公有住房,以成套的单元式楼房住宅为主。凡产权无纠纷,完好或基本完好的、成套的、独用的公有住房,均可按本办法的规定出售。  第六条 对已列入;日城改造规划区内的住房、经鉴定确认的危险房、地处临街宜改造为营业用房的住房、代管房、产权不清尚有争议的住房、外产以及具有历史文物保护保存价值和市、区县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住房等,不得出售。  第七条 家住城镇,具有本市正式城镇常住户口的,以自住为目的,且符合单位分配住房条件的一般收入职工家庭,均可向所在单位或现住房产权单位申请优惠购买住房。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后,各单位新分配住房(含腾空的旧公房),应先售后租。购买已租用的公有住房,目前必须是现住房的承租人。  第九条 出售公有住房,一律按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勒角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共用墙体以中心线为准。楼房外廊和楼梯的建筑面积,按每户建筑面积的比例分配,归住房产权人所有,不另行计价。  第十条 优惠购房限额建筑面积标准。职工按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必须以自住为目的,以户计算,每户只能享受一次,购买一套。  限额建筑面积标准:职工购房以承租人夫妇双方享受待遇高的一方核定。科级以下(含科级)职工5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70平方米,地市级干部90平方米,在此基础上上浮50%。享受相应职务待遇的知识分子,由其所在单位参照鲁发(84)21号文件精神执行,超过限额建筑面积标准部分,按市场价计收房款。市场价逐年测算,定期公布。  优惠购房限额建筑面积标准,适用于本《实施意见》出台前的住房,不作为今后新建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新建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售房价格及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分为标准价、微利价和市场价。  向高收入家庭售房,实行市场价;向一般收人家庭售房,实行微利价。根据目前职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实际情况,向一般收入职工家庭售房实行标准价。  第十二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微利价含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微利和税金等8项因素。  出售公有住房的标准价由负担价和抵交价组成。  微利价、标准价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逐年测算,经市政府审核,报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三条 1994年我市优惠出售的公有新住房负担价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砖混一等283元;砖混二等218元;抵交价179元。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前竣工并已租用的住宅,按购买当年同类同等新房的负担价乘以成新率计算,每年折扣2%,最高不得超过负担价的40%。  购买旧公房抵交价给予适当折扣,根据使用年限,每年折扣1%,最高不超过新房抵交价的20%。  出售公有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最低限价(不含付款优惠),楼房100元,平房80元。  第十五条 已封闭阳台和未封闭阳台的出售单价,分别按住房实际售价的40%和20%计算。  地下室、储藏室等各类独用的附属用房和附属物的出售价格,按其建筑成本的30%评估确定。  第十六条 职工按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可享受以下优惠:  (一)首次购房优惠。本办法实施3年内职工首次购买已租住的公有住房给予负担价10%的优惠,以后每年减少2%,5年后全部取消。  (二)工龄折扣优惠。1994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年工龄折扣2.80元,工龄折扣总额按职工购房时夫妇双方的实际工龄合并计算。  离退休职工的工龄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因公死亡职工的工龄,从其参加工作到其法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病亡职工的工龄按病亡时的实际工龄计算;单职工家庭按其实际工龄增加30%计算。  (三)付款优惠。职工优惠购买住房,可一次付清房款,也可分期付款。  一次付清房款的,按实际售价的20%给予优惠。分期付款的,首次付款不得低于实际售价的30%,在此基础上,每多交10%,给予实际售价2.5%的优惠。分期付款年限,新房最长不超过10年,旧房最长不超过8年。分期付款部分,按银行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七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实际价格,根据房屋所处地段、朝向、楼层、结构和装饰等因素增减后区别计价。  (一)地段环境调剂系数:一类地段100%,二类地段97%,三类地段94%(地段区域划分参照市政府淄政发(1993〕5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住房朝向调剂系数:东西朝向的楼房为98%,一套住房,房间全为背阴的为96%,·南北朝向的楼房为100%。  (三)楼层、结构装饰等级标准(见附件一、附件二)。  (四)超过附件一标准的按其建安成本及质量评估定价。  第十八条 以标准价出售公有住房价款的计算程序:  (一)负担价X(l一折旧率)X(1一首次购房优惠率)X(1±楼层调剂系数)X地段环境系数X住房朝向调剂系数;  (二)抵交价X(l一旧房折扣);  (三)售房基价=((一)十(二)〕一工龄折扣总额;  (四)阳台售价=(三) x阳台面积/计价系数;  (五)附属房或附属物售价,按其建筑成本的30%评估确定;  (六)超过附件一标准的设施设备的评估价格;  (七)住房的实际售价=(三) x住房的建筑面积十(四)十(五)十(六);  (八)应交购房款=(七) X(1- 付款优惠率)。  第十九条 各单位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必须“以质论价”,“先评估,后出售”。按市政府淄政发(1993)45号文件规定,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房改办审核认定。  第二十条 职工购买自住房时,如一次性付款资金不足时,可申请使用本人和直系亲属交存的住房公积金或申请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职工使用政策性贷款交付的购房款部分,不享受一次性付款减收20%的优惠。  第四章 权属、权益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拥有全部产权,可依法进入市场,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微利价或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在付清房款住满5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出售或出租,售价和租金按届时政府的规定执行,原产权单位和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权或租用权。以届时标准价出售、出租给原产权单位或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收入归个人所有。进入市场出售的,在交纳有关税费后,其余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以届时标准价出售给原产权单位或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的,仍可按届时的标准价购买一套住房,但不再享受首次购房优惠和工龄折扣优惠。  第二十二条 职工优惠购买公有住房,应按产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证》,5区范围内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代市政府统一颁发;桓台、高青、沂源3县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县政府统一颁发。  一次付清房款的,产权证书由购房人自行保管;分期付款的,未付清房款前,产权证书由原产权单位负责保管,付清房款后交给购房人保管;用抵押贷款购房的,未还清贷款前,由发放抵押贷款的金融部门保管,归还贷款后交购房人保管。  出售、出租、赠与、继承及以其他形式转让所购住房的,应按国家和政府的有关规定交纳税费。  第二十三条 分期付款期间,如购房者调离本市或死亡的,由其直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继续付款。如直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不继续付款的,其住房由原产权单位收回,已付房款扣除折旧后退还;如购房者死亡,又无合法继承人的,依照法律程序办理,任何人和任何单位不得侵占。  第二十四条 公房出售后,分户门以内,属住户自用的部位和自用的设备,由住户自行管理维修;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由售房单位从售房款中提留15%建立维修基金,其利息收入用于此维修,不足部分按住户面积比例分摊。  职工购房后,在正常使用情况下, 10年内出现的结构质量问题,由原售房单位负责保修。  第二十五条 购房人要遵守居住区的统一规划布局,严禁乱拆、乱搭、乱建。对楼房的承重结构、构件和暖气、煤气。上下水、供电、通讯设施设备等,要按规定使用。需要拆改的,须经管房单位或有关设施设备的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或使用不当造成损坏、故障、事故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六条 售房回收的资金,产权属性不变,在归还建房贷款、借款后,纳入相应的住房基金,专户存入政府委托代办房改金融业务的房地产信贷部,全部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改革,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对擅自降低售房价格、变相化公为私和倒卖公有住房从中牟利的,由房改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除补足房价款,追回非法所得,按房价款处以2倍以下的罚款外,并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住用不满5年擅自出售、出租或变相出售、出租的,原售房单位有权收回住房或向出售人追缴其原购房价和市场价的差额部分,并由房改部门对出售人处以房价款)至2倍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公房出售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市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及市属(含市)以上行政、企事业单位自管公房的出售办法、计划,报市房改部门审批;区县直管公房和区县瞩(含区县)以下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出售办法、计划,报区县房改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售房审批程序:  (一)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拟定售房办法,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报房改办审批。  (二)房改办审查其售房办法及售房资格后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三)评估机构根据房改政策、房屋评估办法及售房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估,并写出评估报告书。  (四)房改办依据售房政策及评估办法认定评估结果。  (五)房改办审查、批复单位售房办法。  本办法公布后,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的,要限期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新老政策的衔接。凡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已按部分产权出售的公房,仍可按原政策规定执行。也可经原产权单位和购房人同意,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优惠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要将每户购房的处数、面积、单价、房款等项内容,张榜公布,提高优惠售房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淄博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一、淄博市优惠出售公有住宅结构装饰等级标准  二、楼房层次增减系数表(%)
大家根据政策判断一下,我们的住房是否可以被单位“没收”。
我们的液化气罐在初次使用时都交了60元钱,是有收据的。可是在小区进行天然气改造,把气罐上交物业公司后,却分文不退。
好贴。适用山铝吗?辛苦一辈子没房住啊。
全国的国企公有住房都有此政策。,在具体细节上略有差别。大城市的公房政策更有利于职工。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由政府房管部门直接管理和由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有住房。  全市范围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向职工和城镇居民出售公有住房,适用本办法。桓台、高青、沂源3县,可按本办法规定的政策,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房改办批准后实施。”
可以直观的判断出,山铝2004年以前的住房售价,执行的是标准价和微利价,2004年开始至今的住房售价执行的是市场价。微利价在别的城市的规定中也称为成本价。
找个最新的政策,对比一下。 山铝那个所谓的职代会通过的各种关于房子的政策 。看看其中猫腻,大家就都明白了!!
什么情况下企业可以收回住房?企业拥有住房的完全产权,把住房分给职工居住,职工需要每月上缴租金,这样企业可随时收回,特别是在职工离职后。在94年或95年时,山铝有住房的职工都缴纳了一笔或多或少的房钱,当时山铝称职工拥有了住房的至少90%的产权。请注意,时间与淄博市下发 《淄博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的时间相吻合,全国各城市的相关政策文件都是在94年或95年发布的。在那一次交房钱后,山铝职工就再没有交住房租金。职工按照标准价购买公房,标准价一般只有成本价的90%或更多一点,则职工相应拥有住房至少90%的产权。当职工和企业都拥有住房的部分产权,则任何一方不能单独处理该住房。当职工按成本价补齐差价后可拥有完全产权。如果职工是按成本价购买的住房,则职工拥有100%产权,住满5年后可上市交易。
北京的一个案例:问:单位让我们腾房,有法律依据吗?
答:职工购买的公房实际上是单位给予职工的一项住房补贴,不能因为职工离职,单位就将房屋收回。你已实际占有、使用该住房,并且支付了购房款,你对房屋享有居住的权利,学校要求你腾房没有法律依据。
问:我离职了,学校还有义务为我办理房屋产权证吗?
答:你购买的公房已得到学校的审批,学校也收取了你的购房款,这说明你们之间已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学校不能随意反悔,学校作为合同的出卖方,有义务为你办理房屋的产权证。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已于日经第十一次部常务会议通过,并经国土资源部会签,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部长 俞正声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第十条 城镇职工以成本价购买、产权归个人所有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其收入在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以标准价购买、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可以先按照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原购住房全部产权归个人所有后,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入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处理;也可以直接上市出售,其收入在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由职工与原产权单位按照产权比例分成。原产权单位撤消的,其应当所得部分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代收后,纳入地方住房基金专户管理。
青岛的一个案例 问:我于1993年到一家国有单位工作,1997年分得一处公房,1999年以房改成本价买下该房产权,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是房产证一直由单位扣留,现在我要调离单位,单位提出要收回我已购买的公有住房,否则就不予办理有关档案调动手续,请问单位是否有权收回我已购买的房屋?
答: 单位无权收回已购公有住房。《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搞好公有住房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岛市公有住房出售暂行办法》规定,职工在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后,产权归个人所有。根据上述规定,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属于私有财产所有权,而非使用权或部分产权,公有住房在售给职工后即脱离单位的实际控制和支配,职工作为房屋合法产权人,依法对所购买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单位扣留职工房产证、人事档案并要求职工在调离时交回房屋产权的做法,是一种公然违背国家房改政策的行为,侵犯了职工私有财产所有权,根据我国宪法有关“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房屋作为公民的一项重大财产权,非因法定原因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所侵犯和剥夺。
另外,单位也无权扣留你的人事档案,劳动部《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山东北极之星律师事务所张曜律师
山铝职工在94或95年缴纳的房款,是按标准价还是成本价购买的住房,这需要查询当时淄博市有关单位关于公有住房成本价及市场价的制定。如果是按标准价购买的,则职工拥有至少90%的产权,如果是按成本价和市场价购买的,则职工拥有完全产权。
3、什么是标准价?答:标准价是指日以前,对按房改成本价购房确有困难的中低收入职工家庭,依据本市职工家庭平均经济承受能力(负担价和抵交价之和)确定的低于当年房改成本价的售房价格,标准价作为过渡性政府价格,于日起取消。按标准价购买现住公有住房的职工只拥有部分产权,产权比例按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例确定。
朋友,如果有疑问需要就联系吧!!
按照这个办法山铝协解单位要求退房就是违法的!
 199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出台前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这类出售的公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1999年《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中对此有过解释“对职工已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要鼓励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职工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住房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这就又产生了两个问题:第一,职工既然拥有全产权或大部分产权,那么在拆迁时就可以得到大笔补偿,起码在买新房时,按照原有住房的面积,可以至少1:1置换。近几年拆迁买新房的职工都吃大亏了。第二,二次分房,单位在收回房屋时已经拥有了对房屋的全产权,那么在二次出售时,因为职工购买二次分房大都在1999年之后,根据政策99年之后购买价格都是施行的成本价。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
第六章 有关配套政策第十九条 取消现行售房价格中的标准价,现有公有住房、新建住房及腾空旧房的出售均执行成本价。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搞一刀切。有条件的地方和企业可以先执行,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和企业可后执行,一次不能到位的可逐步到位。第二十五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中央驻鲁企事业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搞好公有住房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从1999年起,现有公有住房的出售,原则上实行成本价,并逐步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相衔接。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对现有公有住房出售取消标准价,执行成本价的时间、步骤,作出具体规定。对已按标准价出售的公有住房,各地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办法,鼓励购房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产权归个人所有。二、严格执行《决定》规定的各项售房政策,不得随意增加折扣项目和扩大折扣幅度。1.根据《决定》关于一次付款折扣率参照当地购房政策性贷款利率与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差额以及分期付款的控制年限确定的要求,随着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下调,目前计算的一次付款折扣率已为负数,因此一次付款折扣应予取消。2.根据《决定》关于“职工购买现已住用的公有住房,可适当给予折扣,1994年折扣率为负担价的5%,今后要逐年减少,2000年前全部取消”的要求,2000年一律取消职工购买住房折扣。3.凡不符合《决定》规定,擅自出台的折扣政策,一律停止执行。
回到开头所述《淄博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 第四章 权属、权益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拥有全部产权,可依法进入市场,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微利价或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在付清房款住满5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出售或出租,售价和租金按届时政府的规定执行,原产权单位和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权或租用权。以届时标准价出售、出租给原产权单位或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收入归个人所有。进入市场出售的,在交纳有关税费后,其余收入归个人所有。
注意:职工以微利价或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
按照这个文件,大家分析一下,单职工协解,山铝要求退房并且是按照购房时的价格退款,这种做法对吗?
山铝官心脑长的有点歪,好政策不会执行。张店有好多单位 老住房的老职工 (20、30年前的公房)在3、4年前就办理了过户。原来的公房成为个人所有。淄博电视台新闻曾经播报过。依照山铝的土政策,中国梦何年能实现( ⊙ o ⊙ )啊!郁闷。图片来自:
第二章第六条 对已列入;日城改造规划区内的住房、经鉴定确认的危险房、地处临街宜改造为营业用房的住房、代管房、产权不清尚有争议的住房、外产以及具有历史文物保护保存价值和市、区县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住房等,不得出售。
山铝94年交房款的那批住房,肯定是按照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单位一直不给办证,拖到现在,这些住房已经被列为危旧房或者棚户区改造房,已经不能作为可出售公房。现在房子被作为拆迁房,也就不能再办证了。但是职工是在房子还可以列为可出售公房时买的,如果有买卖合同等证据,是可以得到和有产权的房子一样的合法拆迁补偿的。有房产证的房屋补偿至少是按照1:1置换新房,无房产证的则要低的多。
旧城改造租房,棚户区改造住房。
这些对房子的建造年代、建造质量等都有相应规定。 不是说你是棚户区改造房就是的。山铝现在没有安装 天然气的 房子基本都是棚户区改造规划房子,其它的都不是。
对于单位职工用标准价购买的公房,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在园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实行标推价。购房后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和使用权、有限处分权和收益权;可以继承,可以在购房5年以后进人市场出售或出租,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和租用权。”可见.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房可以继承。
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 (一九九一年十月十七日)(八)住房权属问题。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实行标准价。购房后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和使用权、有限处分权和收益权;可以继承,可以在购房五年以后进入市场出售或出租,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和租用权。售房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所得收益,按政府、单位、个人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在自用和自住时受到法律的保护;将优惠购买的住房投放市场时,则受到法律的约束,不得高价出售或出租。各地在推行按标准价和部分产权原则出售公房时,要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公房出售后的产权管理办法,把公房出售继续推行下去。
房子问题,是山铝人永远的痛。
住房是山铝的历史遗留问题,当初没参加房改就是错误所在,现在土地管的严了,资金跟不上了,想房改?没门了!追究责任?当初谁做出不参加房改决定的人呢?早死哪去了吧!这就和当初装天然气一样,人家铺管道,山铝有液化气啊,不让天然气公司铺,绕着山铝走,多少年后,这问题就是我们老百姓自己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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