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正式录取办理湖南学籍管理系统正式,也没开学,能给退费吗

&&您的位置:教务首页 -> 管理文件 -> 郑州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郑州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本校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报到时间前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2周仍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拒的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通过治疗在1年内可达到入学体检要求者,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2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经过注册并复查合格者,方可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作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所交费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退费手续;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普通本科学生都必须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注册条件、程序和管理如下:
1.国家规定高等教育阶段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在校普通本科学生须在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前五天内,按照年缴纳学费和住宿费标准足额存入本人缴费卡中,由财务处一次性扣取应缴学费和住宿费后,才能予以注册,未足额一次性缴清费用的学生不予注册。
2.财务处通过收费管理系统,将已全额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的普通本科学生名单导入教务信息管理系统,教务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对财务处提交的已全额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的学生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3.普通本科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或开学时间,须到所在院(系)报到,并确认注册。
4.确属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也可分学期缴清学费和住宿费后按学期注册。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按照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为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办理有关手续。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将暂缓注册:
(1)因请假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
(2)办理休学手续后,休学期未满且未经批准即返校者;
(3)未按规定缴清学费、住宿费者。
6.教务处负责普通本科学生的学籍注册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无故超过两个星期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7.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后,其信息通道自动打开,学生可根据需要进行个人信息资料查询、选课、考试等;管理人员可对其进行学籍管理,打印学生名册、录入学生成绩等。
8.没有及时存入足额费用、财务处无法扣缴其学费和住宿费的学生,将不能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届时系统将自动关闭其信息通道。学生将不能选课、不能查询成绩及个人信息;管理人员将无法对其进行学籍管理,无法打印学生名册、无法录入学生成绩等。
9.教务处依据学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向教育部信息平台提交信息进行新生或在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未经学籍注册的学生,不能上报毕业生电子注册数据。
第五条 各院(系)或年级办公室在每学期开学后3日内向学校教务处报送请假学生名单。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成绩记载实行学分绩点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都要进行考核,成绩及格即获得规定的学分。
第八条 学校依据各门课程的重要性和学习量确定其学分值,计算方法如下:
(一)一般课程:
学分值=全部课内总学时/16
(二)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活动,如轮回见习、生产(毕业)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
学分值=实践教学活动周数
(三)课内实验不单独计算学分。单独开设的实验课:
学分值=实验课学时/24
(四)体育课、德育课、军事理论课开课期间每学期1个学分,社会实践每学年1个学分(不包括毕业生产实习的实践活动)。
(五)公益劳动、入学教育、毕业鉴定等活动,学生必须参加,实行考勤,进行考核,不计学分,但作为审定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
(六)各专业需达到毕业的总学分数,由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确定。
第九条 考试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或按规定的成绩等级记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等。
除开卷考试课程和生产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可采用五级记分制外,其它课程一般应按百分制记录学生的成绩。
第十条 学籍成绩表采用学分、考试分数、学分绩点并行记录的方法。其学分绩点规定为:
计算方法为:
某门课程绩点数=Hi?Wi(Hi为某门课程绩点,Wi为某门课程学分数)
学期总绩点数=∑Hi?Wi(Hi为某门课程绩点,Wi为某门课程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H1W1+…+HkWk)/(W1+…+Wk)=∑HiWi/∑Wi
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完成的各类别课程的学分绩点均进入学生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学习质量的主要指标,1学年计算1次。
第十一条 课程考试一般在期末进行,取得及格以上成绩即可获得相应学分。课程成绩评定,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为辅(约占30%~10%),两者具体比例,由教研室或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确定,开课前报教务处备案,同时向学生宣布。
第十二条 “大学英语课程”一、二、三、四各学期考试未通过者必须按照学校规定参加补考或重修。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不能替代学校的大学英语课程学业成绩。
第十三条 凡学生选定的课程必须按时听讲、完成作业和参加实验、考试等各教学环节。学生上课情况由任课教师考核。一学期内无故缺课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1/3的或缺交课程作业、实验报告超过1/3者,视为平时成绩考核不合格,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资格,应予重修。
第十四条 凡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考试不及格,且考试成绩在40分以上者,允许补考1次,补考及格可获得相应课程学分(学籍表均按60分记载)。补考仍不及格和考试成绩在40分以下者,可以申请重修或重考(以下统称重修)。重修课程与其它教学环节时间冲突时,学生本人可向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可部分听课或自学,但必须完成作业和实验方能参加重修考试。重修课程成绩按实考成绩记载,但在学籍表上注明“重修”字样。
第十五条 补考或重修60分以上者可再次申请学位课重修。学位课重修随同低年级同门课程进行,并随同低年级参加同门课程期末考试(不单独命题)。考试成绩70分以上者,按实考成绩记载并按初次考试对待;考试成绩70分以下者,仍按学位课重修前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考试,须事先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因病缓考需出示校医院诊断证明),经院(系)主管领导同意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可随补考或与重修考试一起进行。缓考不及格应当重修。未经批准擅自缺考(即旷考)者以零分计,并注明“旷考”字样。
第十七条 学生补考或重修应当履行相应手续,否则其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申请免修或免听课程。申请免修者,应当参加该门课程开课前的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达到70分以上者,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考试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载。低于70分者,免修考试成绩无效,不能批准其免修。申请免听者,应当有累计3门免修课程的通过成绩,免听考试随正在开出课的正常考试进行,免听考试不及格应当重修。免修和免听,本人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教务处备案。任选课不能免修。
体育课和含有实验学时的课程不得免修或免听。
第十九条 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院(系)主管领导同意和教务处批准,可在教师指导下选修高一年级的课程。考试及格即可取得学分,并记载成绩;考试不及格,不记载成绩,随本年级再修。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主辅修制。凡学习成绩优秀,在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申请辅修者,经所在院(系)和开办辅修课程院(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办理相应手续后可入班学习。修满该辅修专业要求的学分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并附辅修专业课程成绩表。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学校教务处限定学生每学期所修最低和最高学分值。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务处指定专人管理学生学籍,负责学籍变动和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审核。学籍的任何改动须经主管处长批准。在校或已毕业学生因联系工作、出国等需要办理成绩证明时,须使用教务处统一印制的郑州大学中英文成绩单,加盖郑州大学学籍专用章后方为有效。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对上课、实习、实验、军训、劳动等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的缺勤者,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考试纪律。学校按照《郑州大学考试工作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违纪或作弊者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请事假者,应持相应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学校管理部门要从严掌握。因病请假,应当持校医院证明。学生请假3天以内者,由辅导员批准; 请假1周以内者,由院(系)主管领导批准;请假超过1周者,由院(系)主管领导提出意见,报教务处批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擅自离校,或请假逾期返校者,均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或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经批评教育后,一学期内累计缺席12学时(含12学时)以内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因缺席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已受到处分的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或未履行请假手续,仍然不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再次累计缺席8学时(含8学时)以内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学生缺席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的学时数,正常上课期间1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实习(实践)环节1天按4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
第二十七条 其它违纪行为由学生处及有关部门按照《郑州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对学生进行处分。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校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向学校作出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后,学校负责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或公告。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按照《郑州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实施办法》,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三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五条 从学校处分决定书送交或者公告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离校手续,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转学、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本人申请,学校考核证实,转学、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者;
(四)学生本人申请并且符合学校转专业条件者。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1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艺术类、体育类转向非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者;
(五)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六)应予退学者;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九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均须由本人向所在院(系)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应当由所在院(系)推荐,拟转入院(系)审核同意,由教务处审批。院(系)内转专业的,由院(系)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二)学生在本省内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三)学生跨省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商转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按照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区公安部门;
(四)学生转学、转专业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校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假(包括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四十一条 休学学生,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持有关证明(包括家长意见),经所在院(系)主管领导审查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院(系)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生所在院(系)发给学生休学通知。
第四十二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往返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待遇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伍后1年。
第四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2年),累计不得超过2年。
第四十五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按规定的复学时间,并提前2周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学生,需持县以上医院健康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并根据选修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六章 退学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1个学期所修读的课程至补考后,不及格学分达17学分者;
(二)各学期课程重修后,不及格学分累计达17学分者;
(三)自入学起必修与限选课程(无论重修与否)不及格学分累计达35学分以上者;
上述3项应予退学的学生可申请试读。申请试读按《郑州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试读实施细则》办理。
(四)休学期满2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或连续休学2年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开学后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2周以上未注册报到者;
(七)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四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主管校长审核批准。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九条 退学的本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从处分决定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条 学校对退学的学生根据学习年限(至少学满1年),发给肄业证书。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五十一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要对其在校期间的表现作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品德修养、学业成绩、遵纪守法等方面。
第五十二条 具有普通本科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育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同时达到辅修专业要求的,另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对于辅修跨学科门类专业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可另授予相应学位证书(或在同一学位证书上注明获得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方面信息)。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四条 除休学者外,4年制学生在校学习年限累计不得超过6年,5年制学生在校学习年限累计不得超过7年。超过4年(5年)仍未毕业者,自第5年(第6年)开始应按学校规定标准另行缴费。
第五十五条 学生修业期满,未获得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但未达到退学规定时,作结业处理。结业生中,必修、限选课程不及格学分在6学分以下者,允许在结业后1年之内申请返校重考1次。考试通过,可予以换发毕业证书,但不授予学位。
第五十六条 结业学生的重修考试随在校生的期末考试(或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同时进行,并应在该门课程开课时报名登记重考。重考不单独命题、单独组织考试。重修考试(重做毕业设计)及格后,达到规定毕业学分要求的,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在普通本科学生中施行,原《郑州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学籍跳级]大学学籍管理有没有跳级制度
大学学籍管理有没有跳级制度
大学学籍管理有没有跳级制度 第一篇_学籍管理制度
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管理,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成果,提高小学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小学管理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全日制公办、民办、企业办和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完全小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教学点、简易小学等其他初等教育学校参照执行。
第三条 小学实行“按时免试、就近入学”制度。学校在新学年开始前一个月将服务区内适龄儿童登记造册,报乡镇人民政府(设区的城市小学报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经当地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小学最迟应在新学年始业前15天,将应接受义务教育儿童的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条件不够的地方可适当推迟,但最迟不能高于7周岁)的儿童,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凭实际常住户口簿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小学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小学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服务区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认定学生实际常住户籍所在地应坚持学生户籍所在地与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相统一、学生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常住地相统一的原则。小学一般不接受不足龄的儿童入学。
适龄儿童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入学者,必须在学校规定报到时间内申述理由,并持证明向学校请假。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入学者,由学校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罚,并责令其送子女入学。
第四条 适龄儿童需要免入学、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经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出具免入学和缓入学证明。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入学、缓入学的,应当附具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缓入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入学申请。
第五条 凡年满6周岁的流动儿童,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户籍证明和原就读学校借读联系函(一年级新生入学需要户籍所在地原指定就读学校开具的联系函)等材料,向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申请借读,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借读学校。
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招收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入学借读,并为借读学生建立临时学籍。
第六条 小学应创造条件接收视力、听力、智力等轻度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并努力为其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条件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小学按40-45人编班。复式教学班每班人数一般不超过40人。提倡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小班教学。
小学入学分班应采取随机分配的办法进行,不得通过任何面试、笔试等方式为学生分配班级,更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重点班、快慢班。
第八条 小学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系统建立并管理学生档案。
第九条 学生学籍管理的号码分为档案号和学籍号,号码实行全省统一编号。(参见附件三《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号码编制使用细则》)
第十条 学生上课、自习、参加劳动实践、社会实践等各项活动都实行考勤。
学生上学期间应按规定时间到校和离校。
第十一条 学校应按照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的要求,遵循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原则,通过多种形式,测评学生素质发展状况。综合素质评定包括学业成绩的考核和操行的评定。采用"等级 特长 激励性评语"的评价方式,实行素质报告单制度。学校要建立学生成长档案,按学期向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报告学生素质发展的全面情况,并征求对学校工作的意见。
第十二条 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实行等级制,按优秀、良好、及格、待定四个等级评定。低年级也可以在综合测评学生素质发展的基础上,采用无等级评定,以定性描述的方式呈现评价结果,用鼓励性的语言描述学生的学业成绩。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和考试或考查成绩综合评定;学年成绩以第二学期成绩为主评定。学业成绩被评为待定等级的学生,应在下一学期开学时补考相应科目,并按补考后的成绩确定等级,作为测评成绩。
第十三条 德育考查主要根据学生本人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以及遵守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情况等作出全面的鉴定;文化课考试侧重学生掌握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情况和自学能力、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课外阅读单独设项考查,主要考查阅读量;体育考查侧重学生的身体素质、健康状况、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的质量;劳动课考查主要看学生的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及掌握劳动知识和技能的情况;研究性学习和综合实践活动主要考查学生的创新精神、动手能力和实际处理问题的能力。有条件的学校每学年要进行一次学生体质健康检查。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考试次数,取消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和毕业考试由学校命题(农村地区小学毕业考试可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乡镇中心小学命题),期末考试科目为语文和数学。毕业考试、考查科目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英语课以平时学习成绩为主,期末考核采用等级制。学校不得将学生的考试成绩排名次或张榜公布。
少数学业成绩优异的学生,经学生申请、任课教师提名、学校批准,可以免予参加一门或几门课程的考试。
第十五条 学生操行一般用评语的方式评定。评语以激励性评价为主,用全面的、发展的观点反映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情况,并对学生具有教育、指导意义。评语由班主任拟稿,征求任课教师、少先队干部意见,学校领导审定。操行评定的结果应填入综合素质评定报告单,通知学生及其家长。
第十六条 学生的学业成绩和操行要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准予转学:家庭住址跨省、市、县(区)、乡(镇)迁移;在市、县的城区内或农村乡(镇)内家庭住址迁离原校服务区,且路途远不能在原校学习;由公办小学要求进入民办小学或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小学学习。
第十八条 学生转学须由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家长持转出学校函与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接受后,应立即将复函函寄(或家长转交)转出学校,
转出学校收到复函后方可开具转学证(跨省转学除外)。经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接收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并为学生授予新的学籍号码后,转学学生凭原学校发给的转学证、综合素质评定报告单、家长单位证明和实际常住户口簿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学手续。转入学校收取学生档案并按教育主管部门要求为其建立新学籍。
学生转入或转出均需统一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农村小学报乡镇教育管理机构(或乡镇中心小学),城镇小学报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避免转学和借读等造成小学班额严重超员,对从农村小学到城镇小学或从普通小学到当地办学条件优良的小学的转学和借读,各地可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予以合理引导。认定学生转出必须具备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申请、转入学校复函和转学证存根。认定学生转入,必须有转学证。
跨省转学的要及时发送和收取纸质《学生学籍表》。转入我省的,要建立学生学籍电子档案信息。
第十九条 学校对符合转入条件的学生应及时安排插班学习。对因转入学校学额已满转学确有困难的学生,城镇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农村由乡(镇)教育管理机构(或乡镇中心小学)统一安排。凡转学学生不能转入他校者,原校应允许该生回校学习。
第二十条 公办学校一般不收借读生。如学校学额许可,学生在服务区内有居住条件和监护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准予借读:
1、父母双方长期在国外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
2、父母双方从事野外或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
3、父母双方或一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的;
4、父母双方均无法履行或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需由亲属抚养监护的。
5、流动儿童随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居住并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同时取得就业证明或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
借读学生收费标准应按国家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适龄儿童借读,应向原户籍所在地学校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城市市区报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时凭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证明和原校开具的初等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在外地入学批准书、综合素质评定报告单(一年级新生免)及在所要借读学校服务区内有居住条件的证明等向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市区向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借读,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的区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安排借读学校;或按新居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持上述证明向住所附近小学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借读手续。学期中途一般不办理借读手续。借读生的审批权限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在新居地借读入学注册后,所在学校应为其建立临时学籍,发给《接受外地初等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入学注册证明》,注册证明由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交(或由接受学校函寄)常住户籍所在地的小学作为已入学凭证。未入学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学校报告当地政府,并协同依法对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进行动员或处罚。学校应建立服务区内流动人口的适龄子女登记制度。
第二十三条 借读学生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教育,可在借读学校领取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证书。
第二十四条 因病需治疗、休养,经乡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核准者,或有其他正当理由者,经学校同意并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将学生休学情况记入学生电子档案方可办理休学,由学校出具休学证。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下一学年始业日期,届时不能复学的,应再办理审批手续。学生在一学期内,因病或特殊情况请假缺课时间超过三个月,跟班学习有困难,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休学,复学时学校可据其实际学历程度并征求本人及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
第二十五条 在休学期间,其学籍予以保留,但不得转入其他学校。休学期满或休学期未满请求复学者,持乡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以复学。到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应动员其按时复学。毕业年级学生休学或复学均需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六条 小学属义务教育阶段,
第二十八条 小学实行年限教育,学生每学年末自然升入高一年级。
第二十九条 小学取消留级制度。随班就读的轻度视力、听力和智力等残疾的学生应列为特殊教育学生,
第三十条 少数智力超常、操行优良、身体健康、参加高一年级考核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经学生本人和其监护人申请,学校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同时报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小学对修完规定年限,或经批准跳级,确已修完全部课程的学生,发给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证书。少数智力超常、操行优良、身体健康、参加毕业考试成绩优秀的学生,经本人和家长申请,报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学校可准予提前毕业,确定其达到了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三十二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应给予奖励。奖励等级可分班级奖、学校奖和上级领导部门奖。学生受到校级以上奖励,应记入学籍表。学校每学年评选一次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三好学生”。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严重违反《小学生守则》或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以及社会治安条例,屡教不改者,应给予处分。处分学生需由班主任提出,经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种。学校不得开除或劝退学生。对学生处分要事实清楚,要告知、允许学生申辩。学生处分不得张榜公布、不得召开学生大会宣布;学生对处分不服可以申诉。
学生在受处分后满一学期,确定已改正错误,进步显著者,经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
第三十四条 普通小学教育学籍管理由地方政府所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普通小学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处理。学籍资料以学校为单位建档、管理,乡镇中心小学负责全乡镇学籍管理。各小学应及时、认真地填写学生学籍登记表、健康检查表、体育合格情况登记卡等,并将其作为学生学籍档案,由教导处永久保存;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应
及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小学生综合素质评定报告单于新学期开学后由学校收回,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十七条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注销其学籍,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注明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 3 管理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建立和保障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巩固我省初中阶段教育普及成果,加强和改进学校管理,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培养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德才兼备的合格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等依法举办的对儿童少年实施初级中等教育的机构。
第三条 初中实行“划片招生,免试入学”制度,招收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本服务区内完成初等教育的小学毕业生,入学最高年龄一般不得超过15周岁。
对本服务区内符合入学条件的小学毕业生,学校最迟应在新学年开学前15天向学生和其法定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应持入学通知书至迟在开学后一周内到指定的学校报到、注册。
第四条 完成初等教育的适龄儿童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入学或不能按时入学,须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政府批准并备案,可免予入学或延缓入学。延缓入学期满后,应按时入学。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入学者,由学校报教育主管部门及当地政府备案,并协助当地政府动员学生入学,或由政府对学生法定监护人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其送学生入学。
第五条 已完成初等教育的、有学习能力的11—17周岁流动儿童,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户籍证明和原就读学校借读联系函等材料,向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申请借读,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借读学校。经同意后,持借读学校复函回原学校登记并开具借读证明及有关学籍证明(可邮寄),按流入地学校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到借读学校办理借读手续。
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初中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招收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入学借读,并为借读学生建立临时学籍。
第六条 初中学校原则上按45人编班,最高不得超过54人(包括转学、借读、复学等学生)。
初中入学分班应采取随机分配的办法进行,不得通过考试等方式为学生分配班级,更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重点班、快慢班。
第七条 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到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学生注册和变动手续。学生变动包括转学、留级、借读、休学、复学、退学、辍学等。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学校上报情况汇总后,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将本市学生注册和变动情况汇总上报省教育厅。
第八条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系统建立并管理学生档案。
第十条 学生上课、自习、参加劳动实践、社会实践等各项活动都实行考勤。
大学学籍管理有没有跳级制度 第二篇_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排楼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一、 总则: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保障教育法的实施,规范学校的学籍管理,特制定本校学籍管理制度。
二、 新生入学:
(一)我校实行秋季招生,小学教育阶段为六年。
(二)一年级新生的入学年龄为六周岁。本着就近原则,凡是辖区内适龄儿童,一律免试入学。
(三)我校招收新生的时间以教育局统一要求为准。
(四)新生入学后,学校要编制学生名册,填写《学生登记表》。《学生登记表》在学生转学时,随学生转出,学校留存复印件;学生转入时随学生转入;学生毕业时,学校留存。
(五)学生从入学到毕业使用同一姓名,按省教育局规定不得更改。
(六)小学生入学后,由学校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
三、 转学:
(七)⑴、我校开出“同意接收”证明,并到我区局盖章。
⑵、将此证明交原就读学校,同时从原就读学校开出“转学证明”(上有其校印,更要到其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盖章,也就是要两章齐全),并从原校取回“学生登记表”。
⑶、持原学校开出的“转学证明”与“学生登记表”到我校注册登记。
⑴、持接收学校接收证明(有该校校印与上级主管部门印章)到我校办理转出手续。
⑵、我校开出转出证明,并交还学生登记表(留复印件)。
四、休学复学:
(八)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1个半月仍不能上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统一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休学期满,学生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复学时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级就读也可到下一级就读。不能按时复学写出书面申请,经上级教育部门审查后续办休学手续。
五、成绩考核:
(九)学校每学期进行期中和期末二次检测,用等级记分制记分。等级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
(十)小学生操行按《中小学关于实施〈小学德育纲要〉的实施意见》评定。
(十一)学生体育成绩按照国家颁发的体育合格标准评定,未达标准的为不合格。
(十二)小学生毕业考试由上级主管部门命题,或学校自行命题、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十三)学校实行不留级制度。
六、跳级、毕业、升学:
(十四)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区教育局测试后可以跳级。
(十五)小学毕业班学生,一律升入初中继续学习。
七、奖励和处分:
(十六)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予以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应记入学生登记表。
(十七)对于违反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的学校应进行耐心教育、正面引导,一般不给处分。特别难教育者也应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记过以上须记入学生登记表。
大学学籍管理有没有跳级制度 第三篇_学籍管理制度
菱角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学校正常的管理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局的有关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转学制度
1、因家庭迁移,家长工作等原因,学生要求转入我校就读的,应先与我校教务处联系,开出接收证明后,再到转出学校开出转学证,持家长调令、本人的居民户口证明,学籍档案到基教股办理转入手续。
2、学生因家庭迁移,父母外出等原因,要求转出我校,应先向我校出具报告,交存接收学校开出的接收证,经班主任签字,教务处负责人同意后,开出转学证,再到教育股办理转出手续。
3、转入的学生,按有关规定在该年级重新申请学籍号(省内继续用原学籍号),并在备注栏注明转人时间和转出学校;转出的学生,应及时注销学籍,并在备注栏注明转出时间和转入学校。学生转出,初中生学籍卡与学生随转。
4、学生的转人必须先办手续后进校。
二、休学、复学制度
1、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由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班主任签具意见,教务主任审核同意后,报校长批准,取得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
2、学生患有严重传染病,学校应令其休学;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全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应劝其休学。
3、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可再办一次休学手续,但连续休学只限两次,如仍不能复学者,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休学时间。”
4、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应在开学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办理复学手续后方可复学。病休复学者,学校应审查病愈证明。不按规定办理休学复学手续者,不能办理学籍转移手续。
5、学生休学,其学籍应予申请休学变动。待学生复学时在申请复学,并在备注栏注明休学、复学时间和原在班级。并交存休学、复学的有关资料。
1、根据教育法规定,初中学生,未学满规定年限,不得中途退学。
四、升级、留级、跳级制度
1、每学年经过考核评定,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合格者,准予升级。
2、初中学生原则上不能留级。
五、学生奖励、处分制度
1、各班班主任要以《 中学生守则》 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准则,每学期对学生进行一次鉴定,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鉴定要客观、中肯,要有利于学生进步。学生鉴定要上学籍大表,每期期终交教务处存查。
2、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奋给予奖励。
①、对学生的奖励分单项奖’,三好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优秀团员奖等。
②、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可分别评为学校、县级及县级以上“三好学生”。
③、学生干部德智体全面发展,工作成绩突出者,可评为学校、县级及县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
④、学生在思想、学习、工作、文体或劳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者,可评单项奖。
⑤、校级以上(含校级)奖励均应记人学生学籍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3、对有错误的学生,要坚持耐心教育,做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必要时给予适当的批评、处分。
①、对极少数有错误的学生,视其错误的性质、程度和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时间一般为半年)等处分。【大学学籍管理有没有跳级制度】
②、警告处分由教导处主任审批;记过和记大过处分由校长审批;留校察看须经校行政会议研究决定。
③、受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进步的应撤消处分。
④、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应存人学生学籍档案;撤消处分后,应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从学籍档案中退出,连同撤消处分的决定一起存人学校文书档案。
⑤、学生不能给予开除处分。
六、在籍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1 、新生入学后,以班为单位造好“新生基本情况”登记表,打印“初中新生花名册” ,及时报普教股。初中学生原则上在初中三年不得转班。
2、按小学办理的学籍号;每位新生打印中学生学籍审批册和中学生学籍表 。
3 、对每位在校学生的学籍资料严格保密,除上级主管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外,学籍管理员不得擅自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学生的有关资料。
七、毕业 结业
毕业:学生在校学习达到以下要求者,准手毕业:
①、思想品德合格;
②、初中毕业会考各科成绩平均及格;
③、达到国家体育锻炼合格标准;
④、按规定参加了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毕业证书发放:初中毕业证书由教育局统一印制、验印,学校颁发。 结业: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其中由于文化成绩不合格(含通过补考仍不合格者)而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参加下一年的毕业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用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学籍应及时注销,并在备注栏注明时间。
八、学籍管理员交接制度
1、学籍管理员应相对固定,确因学校工作需要,需要调整的,需在年初决定安排,并优先安排原则性强、工作认真、懂计算机的同志担任学籍管理员。
2、学籍管理员异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内容主要有:各年级学生花名册、学籍表、两考成绩册、异动学生名册、转入(转出)学生清况、教师业务档案等,并按图书档案管理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3、学籍管理员办理异动交接手续时,在教务处主任指导下进行,并由教务主任签字验收。
九、新生编班制度
1、新生入学,应在开学前编班。
2、新生编班应随机,不分快慢班、重点班。
3、新生编班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牵头,教务处执行,并报校长审查。
4、学生班级编定后,不得随意变动。
5、学生班级编定后,应按由小到大的顺序编定学生学号,学生学号在该学段不变。【大学学籍管理有没有跳级制度】
6、学生人学后,不得随意更改姓名,必要时需经户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同意并报普教股存档方可更改。
十、学籍管理评价制度
1、学籍管理一年一评,评价时间在每年年底。
2、学籍管理评价内容包括:学生花名册、学籍表、变动学生审
大学学籍管理有没有跳级制度 第四篇_学籍管理细则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细则(试行)
(2014年3月修订)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入学与注册
按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学院入学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学生工作处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档案,政治、思想品德,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正式取得***学院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附属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入学申请,经附属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的,可以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注册是学生维持学籍的必要环节。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规定到计财处交纳学费,并到相关院(系)报到,由院(系)汇总后,到教务处办理集体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提交有关书面证明,向所在院(系)请假,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未注册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学制与学习年限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以教育部规定的本、专科各专业学制为准。因特殊原因,经学生申请、学校教务处批准,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在校学习年限不能超过规定学制的两年(含两年)。
考勤与请假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实验、考试(查)、见习、实习、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生产劳动等都要进行考勤,考勤可采取全程或抽查方式进行。课程组教师可以根据本《细则》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该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并将学生出勤情况作为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同时将学生缺勤情况及时向学工处、院、系反映,由学工处、院、系负责累计登录。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准时到课;因故不能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必须事先向任课教师及所在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按旷课处理。对无故旷课达到一定学时数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因病请假应当附附属医院证明;学生由于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在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四天以上(含四天)的须由院、系分管领导批准。
学生在实习或考试期间请假,须经教务处批准。
请假期满,请假学生应当及时向准假人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院、系应当回复学生本人。
学生请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当存院、系办公室备查。
成绩管理、考核与记载办法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包括闭卷或开卷、笔试或口试、平时作业、调查报告、读书笔记、实验报告、课堂讨论等。主干课程应采取考试,其他课程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教研室确定考查形式,报院长(系主任)批准。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则必须通过答辩后才能获得成绩。
凡考试的课程皆采用百分制计分;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一般以合格、不合格记。
(一)学生课程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含阶段性考核成绩、课堂讨论、作业、论
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任课教师应当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课程的考试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二)公共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采用合格、不合格记分。不合格者应在学习期间参加补考,补考不合格者不能毕业。学生因体残、体弱,凭附属医院保健科诊断证明,经体育教研室同意,军体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可安排上保健体育课。
课程的考核成绩评定后,经教研室主任审查、签名交所属院(系)审核汇总上报教务处。已评阅的试卷由教研室保存备查。
学生如对考核成绩有异议,可以在开学一周内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同意后转该课程所在院(系)查阅。查阅结果由该课程的院(系)主任审查,若有更正,应当填写成绩更正表,上报教务处。
学生不得私自向教师或教研室查阅试卷和变更成绩。
学生修读的课程若成绩评定不及格,或未获得专业教学计划必修课、限选课学分的,可在下学期开学初申请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合格的,记录“补考60分”或补考合格;补考成绩不合格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任选课必须重选或另选。
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选修课程。在他校选修的课程成绩(学分)经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学生旷课、缓考、旷考和课程考试舞弊的处理办法:
(一)考勤情况是学生学习态度的反映,应作为学生学习成绩评定的一个组成部分。学生出勤情况(含实践性课程和实践性环节)在其成绩评定中所占比例由任课教师自定,但必须将有关规则、标准向学生公开宣布。
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取消课程考试(考查)资格;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四次以上抽查未到课的学生,取消课程考试(考查)资格。
学生所在院(系、部)应在课程考试之前,认真做好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与认定工作。被取消课程考试(考查)资格的学生不得参加所属课程的考试(考查);学生参加被取消考试(考查)资格的课程考试(考查)所获得成绩无效。
(二)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当在考试前书面向院、系申请,教务处批准方能缓考。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缓考申请一律不予受理。缓考课程的成绩记录为“缓考”。
被批准缓考者必须向院系和教务处申请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考试。缓考者无特殊原因不参加此次考试的,按旷考处理,“缓考”记录将自动转换为“0”。学生在获得该次考试成绩后,该课程总成绩按正常考试记录。
(三)学生擅自不参加考试的,一律以旷考处理。对于学生旷考的课程,该次考试成绩以“0”分记,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的评定。旷考学生不得申请参加补考。
(四)学生参加考核,应遵守考场纪律。对违反考场纪律和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监考人员有权劝阻、制止;对不听从劝阻者,可责令其退出考场,取消该次考试资格。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视其情节按《***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不得申请参加补考。
升级与留级
学生修完本学年度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十九条 文科类专业学生 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提前修完高一年级的课程,在免修考核时,主要课程成绩达到“良好”(80分)以上水平,其它课程合格者,由本人在学年初第一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教学单位负责人和教务处审查,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允许跳级。跳级后编入上一年级学习,并随上一年级毕业。
免修考核,是指按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免修的考核。医学专业学生不允许跳级。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留级:
(一)学生一学年不及格(不合格)课程门数达到该学期所修读课程门数的80%以上,应予留级;
(二)补考后,学生一学年不及格(不合格)课程门数达到该学期所修读课程门数的50%以上,应予留级;
(三)补考后,学生连同以前各学年累计不及格(不合格)课程门数达到8门以上,应予留级。
课程门数计算,按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各院系应在每学年前二周内将留(降)级学生的材料及成绩书面报学校教务处,经学校教务处批准后执行,并抄送学生工作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跳级和留、降级课程门数的计算,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课程是指列入各专业教学计划内的课程或经学校批准开设的其它课程。
(二)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授课,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应每学年均按一门计算。
(三)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若单独进行考核不及格者,均各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
(四)毕业实习或毕业论文不及格者,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
(五)考查课程、限定选修课程,作为留级的依据。
(六)任意选修课程成绩不及格,不作为留级的依据。
(七)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级课程门数,但不得跳级。
(八)旷考、考核舞弊的课程,计入留、降级门数。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接到留级处理通知后,必须到指定班级学习。在留级前,其考核成绩达到“良好”(70分)以上水平的课程,允许免修。留、降级学生免修部分课程后,如果学有余力,经本人申请,所在教学单位负责人批准,学校教务处备案后可以学习1-2门后续课程。考核及格的,以后可以免修;考核不及格的,不给予补考机会,但不计入不及格课程的门数。
第二十三条
学生留级期间,对以前补考未及格的课程,可以再安排一次与低年级学生同时考试的机会。
第二十四条
学生补考后仍有不及格的课程,但未达到留级、退学规定者,按照相关规定,在毕业前安排一次补考。
第二十五条
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累计留级不得超过两次;同一年级不得留级两次(即不得连续留级);专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级一次。凡因成绩原因留级的学生,须另外向学校缴纳一年的学费及相关费用。
课程选修、免修、再修
第二十六条
免修与免听
(一)免修
1.学生成绩优秀或学有所长,对教学计划规定的某门必修课和选修课,经自学或其他途径确已掌握,且已修课成绩达到80分以上(含80分),可申请免修。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须填写《***学院学生课程免修申请表》,并经任课教师审查同意、所在院(系、部)分管教学的院长(主任)批准后,参加课程免修考试。申请免修课程的免
修考试成绩在80分(或良好)以上者,可准予免修,并报教务处备案。其免修考试成绩作为该课程成绩记入成绩档案。
2.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参加免修考试,按下述两种办法办理:如本学期正在开设该门课程,则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如本学期未开设该门课程,则应由教务处从该门课程的试题库中随机产生试卷(或任课教师按该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单独命题)进行免修考试。
3.新生入学后第1学期欲免修课程,须在课程的教学开始后两周内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参加免修考试。
4.课程的免修仅适用于教学计划中的部分专业必修课、专业限选课等课程,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政治理论课”、德育课、实验课、公共体育课、军事训练课、专业实习、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均不能免修。
5.需免修课程的学生应在每学期第五周前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经本教学单位主管教学负责人审核,并在学校教务处备案。
(二)免听
1.经批准选定的课程,学生应按时到堂听课;对部分学习成绩较好、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已修课程累计平均成绩在85以上,允许其部分课程免听。申请课程免听的学生须在开课的第2周内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审查同意,所在院(系、部)领导批准后,准予免听。但免听课程每学期不得超过2门。
2.获准免听的课程,学生对该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可不到堂听课,但必须根据任课教师的要求按时提交该课程的读书笔记、作业等,按时参加该课程的实验等实践环节及各类考核。任课教师有权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随时终止学生的课程免听。
3.未申请免听或申请免听未获批准的学生,其考勤结果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等相关规定处理,或宣布其考试成绩无效。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政治理论课”、公共体育课、军训及军事理论课等实践教学环节不能免听。
第二十八条
(一)对给予退学处理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家长和所在院(系、部)同意,学校教务处批准,可留校试读。
(二)试读学生应在批准试读后到学校教务处办理试读手续。试读期为1年。如试读期间的课程考试成绩能达到升级要求,则保留继续学习的资格。学习结束离校时依据试读学生的学习情况,办理毕业、结业或肄业等离校手续。
(三)试读学生须另外向学校缴纳一年的学费及相关费用。
大学学籍管理有没有跳级制度 第五篇_2015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第1篇: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一、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一条各市(区)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学籍由市(区)教育局(泰州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管理。市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由市教育局管理。
第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与控辍工作,建立学籍的学期会审制度,及时纠正或解决学籍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了解学籍的变化情况和控辍工作成效,每年10月上旬向市教育局基教处报送会审结果和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第三条任何学校(含民办)不得擅自更改招生范围,新生入学后,学校应按本规定办理入籍手续。
第四条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的有关手续,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纠正,引起的后果由学生或监护人负责。
二、新生入学
第五条市、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生报到名册办理新生学籍并建立电子档案,编制省统一格式的学籍号。小学新生入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当年8月31日前出生)。
第六条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报到入学后必须及时办理入籍手续。无故不按时报到的,学校和当地乡镇、村要跟踪调查,依法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到学校就读为止。
第七条凡没有纳入当地就近入学范围的民办(含按民办机制运作的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须与公办学校划片招生同时进行。民办学校非起始年级不得招收新生,可以接收符合规定条件的转学学生。
第八条新生入学的办理
1、农村公办小学新生入学。由乡(镇)中心小学,根据当地适龄儿童名单,在7月底前,向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发《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带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报到。
2、城市公办小学新生入学。适龄儿童监护人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施教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居住情况(房产证)等有关证明。
3、农村乡(镇)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农村乡(镇)中心小学每年七月,将全乡(镇)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名册、毕业生的电子档案交乡(镇)中心初中,并填写交接表。交接表一式四份,中心小学、中心初中、乡(镇)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各存一份。中心初中根据接收的学生名册在七月底前给所有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4、城市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七月底前,根据户籍和住房分布情况将本辖区范围内小学毕业生,按施教区分配给各初中学校,各初中学校根据接收的新生名册,经核查后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5、民办学校招收小学、初中新生,按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招生,新生名单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
6、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档案。城市小学向初中提供毕业生电子档案的具体方式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7、小学、初中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应做好跟踪调查和详细记录,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确保不让一个孩子辍学。
8、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须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为19位:第1-6位表示省、市、县编码,第7位表示学校类型,第8位表示学校性质,第9-11位表示学校编码,第12-15位表示学生入学年份,第16-19位为学生在学校中的编码。
9、适龄儿童、少年,因故未及时上学或在外地上学的,户籍所在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确属应在本地入学的,应安排学校就读或准予参加毕业和升学考试。
10、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按规定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向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凭相关手续(暂住证、务工证、住房协议)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校就读,享受当地居民待遇。起始年级的可以建立学籍,非起始年级的按转学处理。
11、民办学校跨市(区)录取小学、初中新生的,由学校在新学年9月15日前向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发出来源于该地的学生名单。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名单即予备案。
12、学生在小学、初中阶段依法更改姓名的,须向学校交验更改后的户口簿及复印件,学校更改备案后在规定时间(小学、初中在升学报名前)持复印件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更改手续。
13、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可以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也可以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14、学校招收的小学一年级学生必须入籍,不能作为借读生处理。
第九条学生家庭户口及住址跨省、市、市(区)、乡(镇)迁移的,准予转学。学生单人户口迁移不视作转学理由。初中学生在本市(区)、本乡(镇)内不转学。
第十条学校不得拒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安排的转学学生。转学一律不得进行入学考试。
第十一条转学过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待休学期满后,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
第十二条转学操作流程
流程一:学生或监护人向转入地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同时提交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等原件。
流程二:转入地学校审核同意接收后,开出同意接收转学证明。并由学籍管理员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
流程三:学生或监护人持同意接收转学证明与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原件到转出学校提交书面转出申请,学校审核后开出转学证明。
流程四:学生或监护人持转学证明到教育行政部门盖章后连同学
生登记表交到转入学校,由转入学校为其办理转入手续。
1、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中途转入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并由学校提供同意转入证明。
2、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证明和学生电子档案。跨省转学的须经泰州市教育局同意,并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纸质《学生登记表》,学校要及时将转入学生信息输入计算机。
第十三条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借读的,须双方学校同意。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
第十四条起始年级学生必须在录取学校取得学籍后方可外出借读,任何学校不得接受没有学籍的学生借读。借读过程一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五条借读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拟借读学校提出借读书面申请。
流程二: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接受借读证明。
流程三:本人或监护人持同意接受借读证明交到原就读学校,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借读证明。
流程四:本人或监护人将同意借读证明交到借读学校,学校凭同意借读证明安排借读。
1、同一地区小学、初中原则上不办理借读手续。
2、借读生的数额不得多于在籍生数的5%,不得影响正常在籍生的学习。
3、学生监护人因公出国工作一年以上、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长期支援边疆、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子女因投靠亲属可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
4、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的,须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同意。
5、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学籍所在地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借读学校;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学校时,借读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原校。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留存学生电子档案。
6、外省到我市借读的学生,借入学校应为其建立电子档案,学生离校时打印纸质《学生登记表》封好后让其自带回学籍所在学校,电子档案留存。
五、休学和复学
第十六条学生因伤病或不可抗拒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以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毕业学年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者不得提前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推迟复学或连续休学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休学期满,经批准复学后,应回原级就读。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条休学和复学操作流程
学生因伤病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提出休学申请。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市(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2、住院病历(原件)
3、药费收据等相关材料(原件)
流程二: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情况特殊者须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核检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流程四: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提出休学申请。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公安、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流程二: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流程四: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1、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护照、签证等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核、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出国、出境所需的学业成绩、就读年级等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
2、休学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开始计算;出国的自批准之日计算。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
3、休学期满,学生或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复学须回原级就读。
4、因伤病或学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学校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续办休学手续。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六、留级和跳级
第二十一条根据省学籍管理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不留级制度。
第二十二条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可以跳级。小学、初中跳级学生毕业时视为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学生跳级由学校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七、毕业和修业
第二十三条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成绩和有关考查考核成绩合格,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毕业证书,小学毕业证书由学生六年级就读学校免费发放。初中毕业证书由学籍所在学校免费发放。未毕业者由学校免费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修业证书。学生毕业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补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只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小学修业证书或初中的义务教育证书:
语文、数学、外语有一门不及格者;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操行不及格者;体育不合格者。
第二十四条毕业证书、修业证书加盖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章并经电子认证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小学毕业学生免试升入初中学习。
1、跨市(区)借读的小学、初中毕业生,一般都应回学籍所在地参加毕业考试、领取文凭、安排升学。
2、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可以升入户籍所在地学区公办初中,也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或非户籍所在地的民办学校初中就读,不能升入非户籍所在地学区的公办初中。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要升入公办初中的,需向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初中。跨区县就读民办学校的小学毕业生,要先将学籍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
九、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六条学校依照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和处分。
1、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予以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应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学校应根据规定,民主、公开、公正地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2、学生严重违反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应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记过以上处分须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劳动教养的学生,服刑、教养期满超过十六周岁的,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告,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取消学籍。
3、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进步显著,确实改正了错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可以撤销处分。处分一旦撤销应在学生电子档案上加撤销记录。
4、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在留校察看期内仍无改正表现的初中学生,经监护人同意可送工读学校托管。
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学生,可按规定送工读学校。
到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学籍留在原校,参照借读办理有关手续。
5、累计已经学满九年义务教育年限并年满十六周岁的,其本人及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不再继续上学的,学校审核,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取消学籍。
6、学生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处理期满,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者,可持批准处理单位有关证明,向原校提出书面申请回原级就读,原校应予接收。
第二十七条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注销其学籍。
第2篇: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一、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一条全市普通高中新生由市教育局统一录取、审批,各普通高中(含民办)学籍由市、县教育局和学校共同管理。
第二条普通高中学籍电子档案由市教育局基教处建立,编制省统一格式学籍号。学籍号为14位:第1-2位表示年份,第3-6表示市编码,第7-8表示县编码,第9-10表示校编码,第11-14位表示学生在学校中的编码。
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市教育局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籍会审,凭学籍会审结果调整市普通高中学籍库,及时处理学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市普通高中学籍库将作为全市普通高中学生参加学业水平测试、高考报名、发放毕业证书等的审核依据。
二、新生入学
第四条新生被录取后即取得学籍,并同时获得相应的学籍号。招生学校依据市教育局审批的新生录取名册办理新生入学手续。
第五条学校在通知新生入学后两周内无故未报到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同时该生的学籍也将自动取消。
第六条民办高中招生与公办学校同时进行。民办学校非起始年级不得招收新生,可以按规定手续接收转学学生。
第七条因家长工作地区变动,家庭搬迁(户籍变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负责审查,由市、市(区)教育局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和指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学校不得拒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安排的转学学生。
第九条转学过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待休学期满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
第十条转学操作流程
流程一:学生或监护人向转入地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同时提交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等原件。
流程二:转入地学校审核同意接收后,开出同意接收转学证明,并到转入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
流程三:学生或监护人持同意接收转学证明与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原件到转出学校提交书面转出申请,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转学证明。
流程四:学生或监护人持转学证明到转出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后连同学生学籍登记表交到转入学校,由转入学校为其办理转入手续。
流程五:办理电子学籍确认手续,依次为:转出学校提出转出申请、转出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转出、转入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转入、转入地学校确认同意接受。
1、学生在本市(区)内原则上不转学。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公办学校。三星及以下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入四星高中就读。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的学生互相不转学。
2、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证明和学生电子档案。跨省转学的要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纸质《学生登记表》。转入我省的,学校要及时建立学生的电子学籍信息。
第十一条学生应在户籍所在地就读。学生父母双方因公出国一年以上者,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工作者,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者,确需借读,在学校学额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到亲属所在地借读。解放军边防指战员、烈士、华侨、归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子女也准予借读。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借读的,须双方学校同意。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借读过程一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二条起始年级学生必须在录取学校办理入籍手续后方可外出借读,任何学校不得接受没有学籍的学生借读。
第十三条借读学生在借读地参加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测试成绩由借读地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并加盖公章,连同借读学校提供的学习成绩和表现,密封后在学生借读期满时由学生本人带回原校。测试成绩应及时报原校所在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存档。借读学生的毕业证书、修业证书、肄业证书均由原校发放。
第十四条借读生高考应参加学籍所在学校的高考报名,也可以由原学籍所在学校出具同意借考证明而参加借读学校的高考报名。
第十五条借读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拟借读学校提出借读书面申请。
流程二: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接受借读证明。
流程三:本人或监护人持同意接受借读证明交到原就读学校,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外出借读证明。
流程四:本人或监护人将原学校同意借读证明交到借读学校,学校凭同意借读证明安排借读。
流程五:办理电子学籍借读手续,依次为:转出学校提出借出申请、转出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借出、转入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接受、转入地学校确认同意接受借读。
1、要严格控制借读生的数额,确保班级人数不超过规定学额。
2、外省到我市借读的学生,借入学校应为其建立电子档案,学生离校时打印纸质《学生登记表》封好后让其自带回学籍所在学校,电子档案留存。
五、休学和复学
第十六条学生因伤病或其它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本学年度总课时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学的,可以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高中毕业学年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者不得提前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推迟复学或连续休学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最多不超过两年。
第十九条休学期满,经批准复学后,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级或下一级就读。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条休学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市(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原件)、药费收据等相关材料(原件)等。
流程二: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情况特殊者须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核检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流程四: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流程五:办理电子学籍休学手续,依次为:学校提出申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说明: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护照、签证等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核、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出国、出境所需的学业成绩、就读年级等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
六、留级和跳级
第二十一条根据省学籍管理规定,高中阶段实行不留级制度。
第二十二条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可以跳级。学生跳级由学校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七、毕业、修业和肄业
第二十三条高中阶段实行学分制,学生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都必须获得一定学分,三年中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在选修ⅱ中至少获得6学分,总学分达到144分,操行在及格以上,准予毕业,经教育主管部门验印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的毕业文凭。对三年中学分达不到规定要求或操行不及格者,不予毕业,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的修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的退学者,可发给全省统一的肄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各学校所有学生的毕业、修业和肄业均需经各市(区)教育局验印、核准,并统一下发证书。
八、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六条学生对学校、社会、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并获得一定荣誉的,可按不同情
况给予表扬奖励,并载入学籍卡和学生档案。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较好发展且成绩突出的学生,应发给奖状。
第二十七条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注销其学籍。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上述规定如与以前下发的学籍管理办法有不同之处,则以本规定为准。未尽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学前教育的学籍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3篇: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1、新生入学,采取入学通知书制,并将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其监护人的手里,接到入学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应立刻批准取得学籍,编列正式学号。学生学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原学籍号。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新生花名册,上报区教育局教育科审理。
二、转学与借读
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普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按规定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2、个别学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借读的,须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借读学校申请,取得同意后,经区教育行政监管部门审核,条例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准予借读。学校建立学籍时,必须注明是借读,并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和户口所在地。
3、借读生中途借读的,借读生的学籍由原校保留,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考核评定;借读生离校时,借读学校须出具借度证明将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度年限等情况转给原学校登记入册;毕业时由原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属从始起年级开始借读的,学籍和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管理与考核,毕业时由借读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4、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小学借读生毕业后,须回户口所在地升入初中。
三、休学、复学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
(2)患病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
(3)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六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县或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区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4、学生休学期未满,休学原因消失并具有相关证明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提前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复学。复学时,学校可视其学力程度和个人志愿安排到合适的年级学习。
凡未经批准中途无故不到校达15天以上或休学期已满又不具备继续休学理由且未到学校复学达15天者,视为流失,各校应严格执行我区的《关于严格控制中小学学生流失的十项规定》应建立健全防辍控流机制,和控流制度坚持月报制度,设立学籍跟踪调查表,准确记录每个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杜绝中间环节学生流失。
如有学生流失,班主任应及时向校长报告,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并应立即向上级教育部门报告。针对学生辍学的原因,区学校联合当地政府依法负责对其父母或监护人采取教育的或行政的措施,强制其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复学。
五、留级与跳级
1、义务教育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
2、个别学生智力超常,各科成绩优秀,确有条件跳级学习的,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班主任、任课教师研究提出,经学校同意,报区教育局审批,允许跳级。跳级生一般在学年度开始时到新的班级学习。
对受完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经考察达到小学毕业程度的,由学校发给经区统一印制的义务教育证书,并由学校加盖"毕业"字样章,对符合初中毕业标准条件的,由学校发给经成都市教育局验印的统一印制的义务教育完成证收,并加盖"市会考合格"章和"成都市新都区教育局初等学籍专用"字样钢印。
1、各对在校生,由学校领导、科任教师、班主任根据教育主管部门颁的课程标准、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文化课考试一般在期中、期末进行,由学校同意组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部门不得组织一命题的期中和期末考试。
2、学生对学校、社会、国家做出突出的贡献,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了优异成绩,学校可按不同情况给予表扬奖励,并载入学籍卡和学生档案。
3、对学生的奖励,由班主任或者有关教师提出,属于发给奖状的由教导主任审核、批准;属于"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称号的,需经校务会议或全体教师会议审查通过,由校长予以公布。
1、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
2、对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学习纪律、殴打同学、聚众半欧、严重损失公物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教师应深入了解情况,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
第4篇:2015年江苏省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教基一〔2015〕7号)要求,我省修订了《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现予印发。
各地要组织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人员、中小学校长、学校学籍管理员等相关人员集中学习,准确理解学籍管理规定相关内容,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全面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要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家长学校等多种途径进行政策解读和宣传,使管理规定家喻户晓,让家长和社会体会到教育部门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服务水平的坚定决心和有效举措。
由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尚在部署过程中,按照教育部的要求,设置学籍系统应用试运行期。试运行期具体由教育部依据全国系统应用进展情况确定。试运行期内,凡涉及跨省的学籍变动操作(),按照规范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以学生身份证号码和临时学籍号码为主要依据,经双方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后,据实办理。凡不涉及跨省协作的学籍管理,从日起,严格按照新的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大学学籍管理有没有跳级制度 第六篇_2016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籍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籍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意见的通知》,科学有效地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切实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中小学。
第二章基本内容
第三条本细则实施对象:全县(不含县城)所有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含民办学校,下同)。
第四条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享受中央财政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全年按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为学生提供食品,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和家长。
第五条各校要结合四川省中小学籍网络化管理系统,建立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次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严防套取冒领资金行为。
第六条本细则所称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籍信息,包括学校基本信息、班级信息、学生基本信息、学生学籍变动信息、学生结业信息、学生毕业信息等。
第三章学校基本信息
第七条学校基本信息包括学校代码、学校名称、学校地址、学校驻地城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贵州省正式学籍环境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