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企业是一般纳税人销项税公式。目前未开销项税,但本月买了固定资产有进项税怎么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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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企业是一般纳税人企业,本月有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没有销项税,那么国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要填到哪些表
我企业是一般纳税人企业,本月有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没有销项税,那么国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要填到哪些表?
提问者:wl4956***时间: 21:25:36地点:1个回答
具体咨询税务部门。
答:你好,纳税人识别号是税务登记证上的号码,通常简称为“税号”,每个企业的纳税人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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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本办法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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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首先,纳税人识别号是指通常简称为"税号"。纳税人识别号就是税务登记证上的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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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后是有个人识别码的。以中国居民身份证为有效身份证明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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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三证合一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工商营业执照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是去税务局办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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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能抵扣,只能算在成本里面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但你公司是在2008年订立的买卖合同,税务人员理解有合理之处。
答: 询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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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这个要看情况的
答: 1、咨询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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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法律知识:进项税额抵扣的那些可与不可,都在这里了!
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想必早已让诸多纳税人云里雾里,哪些可以抵扣?抵扣方式有哪些?哪些不可以抵扣?别着急,今天小编精心整理汇总了关于进项税额抵扣的相关问题,希望能对您的办税带来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目前我国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也就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时按照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时,以支付或负担的税款为进项税额,同时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这样,就相当于仅对发生应税行为的增值部分征税。当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时,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用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当期应纳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建筑服务,日,购进建筑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100万,则100万为该纳税人当期的进项税额。
哪些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以按照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抵扣。未全部取得的,采取《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进行抵扣。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提示: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需要当月进行认证或勾选,认证相符或确认勾选的,应在次月申报期进行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要进行“先比对后抵扣”,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应于稽核比对相符的当月申报期内进行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进行认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进行稽核比对。超过时限的,不予抵扣。
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取得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金额100万元,税额6万元,并于当月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对该发票进行了勾选确认。该纳税人应于7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6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相关科目 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0000
贷:银行存款 1060000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方式是什么?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进行勾选、网上扫描认证、到办税服务厅扫描认证等三种方式。本次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而是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选择确认用于抵扣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二)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抵扣方式是什么?
答: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通过海关缴款书数据采集及比对结果接收办理平台先进行稽核比对,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农产品抵扣方式是什么?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全部或部分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普通发票,该类纳税人取得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方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提示:生活服务业中的餐饮业以及建筑业和其他建筑服务的园林绿化等行业可能购进农产品。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
(四)完税凭证抵扣方式是什么?
答:按照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通过申报方式进行抵扣。
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抵扣进项税的前提条件,但是,并非取得了专用发票就能够抵扣进项税,下面这几个会计科目涉及的进项税就不允许抵扣。
一、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明确,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为本单位职工福利所支付的餐饮费、旅游费等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作进项抵扣,企业应在认证的当月转入“增值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二、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36号文),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因此,企业入业务招待费的餐饮、旅游等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的当月转入“增值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三、固定资产——房屋、建筑屋、土地使用权(职工宿舍、食堂、活动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为本单位职工福利取得或建设的固定资产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作进项抵扣,企业应在认证的当月转入“增值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因此,如果房屋、建筑物是职工福利与企业经营混用,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全额抵扣的。
四、营业外支出—非正常损失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因此,企业已将“待处理财产损益”认定为“营业外支出—非正常损失”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本文来源中国税务报、北京国税,CFO之家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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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日发布的《》规定,自日起购买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计入固定资产的取得成本,可以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可予抵扣增值税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也不包括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的摩托车、小汽车、游艇等。截至目前,财政部尚未对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支付的进项税额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列示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在实务中不同企业的处理方法各异。   在日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以前(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外,下同),无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购买固定资产支付的进项税额一律计入固定资产的取得成本,因而将其列示在现金流量表中的&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项目,与此相关,在填列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中的&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项目时,也无需调整购买固定资产支付的进项税额。   自日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起,对购买固定资产支付的进项税额应当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别处理:   1.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固定资产支付的进项税额仍然计入固定资产的取得成本,其处理方法与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以前相同。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买固定资产时,如果能够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计入固定资产的取得成本,可以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但是,购买固定资产支付的进项税额毕竟不是由经营活动产生的,而是由投资活动产生的,因此笔者认为,仍应当将其列示在现金流量表中的&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项目,而不能将其列示在现金流量表中的&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不过,在填列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中的&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项目时,应当在经营性应付项目期末余额减去期初余额的基础上,调增购买固定资产产生的进项税额,而不能像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以前不需调整购买固定资产产生的进项税额。   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固定资产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则应当将其列示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项目。在填列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中的&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项目时,应当在经营性应付项目期末余额减去期初余额的基础上,调减购买固定资产支付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而不能像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以前不需调整处置固定资产产生的销项税额。   从理论上讲,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缴纳的增值税额也应当区分缴纳的与固定资产相关的增值税额和缴纳的与存货相关的增值税额,分别作为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处理。但在会计实务中,在缴纳增值税额时,难以区分是与固定资产相关还是与存货相关,按照现金流量表准则的要求,当发生的某些特殊项目的现金流量不能确认时,可以将其列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将缴纳的增值税额全部列示在现金流量表中的&支付的各项税费&项目。   【例1】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期购买一台不需安装的机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元,款项当即以银行存款支付;出售一台机器设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为4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元,当即收到银行存款。为简化核算,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则甲企业在本期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应当按照下列方法填列有关项目: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000=117000(元)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4=46800(元)   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应交税费期末余额-应交税费期初余额)-(本期处置固定资产增值税销项税额-本期购买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0]-()=0(元)  【例2】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期购买一台不需安装的机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元,款项当即以银行存款支付。本期购买一台不需安装的机械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为20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0元,款项尚未支付。出售一台机器设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为20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元,当即收到银行存款。出售一台机械设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为30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元,款项尚未收到。本期缴纳增值税额28000元。为简化核算,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则甲企业在本期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应当按照下列方法填列有关项目:   支付的各项税费为28000元;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000=117000(元)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000=234000(元)   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应交税费期末余额-应交税费期初余额)-(本期处置固定资产增值税销项税额-本期购买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3-1-28000)-0]-(3-1)=-28000(元) 责任编辑: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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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09年以后购进的没有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设备)如何缴纳增值税?17%还是4%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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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销售09年以后购进的且没有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设备)如何缴纳增值税?17%还是4%减半?
按适应税率征收。
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2年第1号
& & 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 &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本公告自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已经征税的事项,不再调整;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您的这个文件,解答不了这个问题啊,销售2009年增值税改革以后购进的设备,当时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没有抵扣进项税,按17%还是4%减半征收?
按适用税率,是指按固定资产的适用税率17%或13 %吗?能否明确?
这个要分情况:
法定可以抵扣你未抵扣,这个不好搞哦
6楼正确。按17%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号公告相关问题解读_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新年伊始,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2012年第1号公告,规定两种情形下,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本文件是对文件的补充,即典型的补丁文件。试对该文件解读如下:
从税法原理上来看,固定资产也属于货物范畴,因此销售固定资产应该与其它货物一起纳税,但是由于2009年以前,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购进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相当于企业已经负担了该项增值税,如果对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再按照17%税率征税,就会形成重复纳税,因此除销售价格高于购买原价外的其它固定资产外,一般给予免税政策。而2009年以后,我国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原则上销售已经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17%征税,同一般货物的税收政策保持了一致。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一般原则,即:凡是抵扣过进项税额的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时按照17%征税;凡是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则按照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截止目前,总局曾经对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颁发过5个文件,均体现了以上原则精神。
一、文件的规定
该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那么什么是应税固定资产呢?国税函[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第11条规定了三个条件,凡不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的固定资产,为应税固定资产,反之为免税固定资产。三个条件即:第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第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第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29号文件的实质是,由于购进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免税,但是如果一台固定资产使用过一段时间后,其销售价格居然超过了购进价格,这是一种不合理的现象。由于企业负担的增值税只是购进原价的进项税,如果超过购进原价,应该缴纳增值税,鉴于该项业务没有核算进、销项,因此给出了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计税方法。
虽然有超过原值按照4%减半征收的规定,但是29号文件本质上仍然是由于没有抵扣进项税额,因此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免税的规定,超原值征税只是原则之外的例外。
二、文件的规定
该文件规定:第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第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该文件存在两项缺陷:
(一)以时间划界限,作为是否能够抵扣进项税额的标准,考虑不周
170号文件在撰写过程中犯了简单思维的错误,潜意识认为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都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所以一律按照适用税率17%征税。但实际上存在多种情况,虽然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但是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例如:2009年1月某企业购进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自用,1年后该企业将小汽车销售,如果按照170号文件规定,由于该小汽车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应该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购进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对该项业务按照17%征税,显然是重复纳税,不符合税法原理。
实际上,虽然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购入的固定资产,只要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规定的项目,均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因此,170号文件以时间划界限,是犯了经验错误。
三、财税[2009]9号文件的规定
财税[号文件以时间划界限,是出台文件时犯了经验主义的错误,因此总局迅速出台了“打补丁”的财税[2009]9号文件,予以纠正,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该文件从以时间为界限,改为直接按照立法本质,即:税法是否规定允许抵扣来做为标准。理解该文件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2009年1月1日以后购入的固定资产,如果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则销售时按照4%减半征收。例如,A公司2009年4月购入一台跑步机用于健身房,2010年4月将其销售,由于购进跑步机是用于非应增值税项目,因此在购入时该企业未抵扣进项税额,2010年4月销售时,应该按照4%减半征收。如果按照财税[号文件的规定,应该按照17%的税率征税。
第二,9号文件规定的是,如果销售的是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4%简易征收,如果税法规定购进该项固定资产允许抵扣,企业由于没有取得进项发票,或者其它原因,没有实际抵扣进项税额,认为企业是自动放弃抵扣权,销售该项固定资产时,按照适用税率17%征收。
四、的规定
财税[2009]9号文件给出了以“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是否允许抵扣”作为标准,来判断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到底按照17%税率征收,还是4%减半征收。但在实践过程中,对9号文件的理解存在两个争议,总局的2012年1号公告正是对这两个争议进行界定的“补丁之补丁”文件。
第一,购买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为一般纳税人,到底按照17%税率征收,还是按照4%减半征收。
虽然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自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但是条例第十条并没有包括该项条款,因此如果严格按照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企业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购买的固定资产,未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就要按照17%征税。但是,由于企业并未抵扣过进项税额,如果按照17%征税显然是重复纳税,因此1号公告明确该事项按照4%减半征收。
第二,简易征收的企业,销售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到底是按照17%还是4%减半征收的问题。
简易征收的企业购进货物,虽然也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但是该规定是财税[2009]9号文件界定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也没有界定此事。因此,如果按照条文办事儿,简易征收的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要按照17%征税,这显然不符合税法原理,造成重复纳税。因此1号公告规定简易征收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该按照4%减半征收。
其实,之所以出现以上问题,是由于财税[号文件规定不周全,但是财税[2009]9号文件的补充仍然不完善造成的。笔者认为,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号公告的规定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未来如果出现条例第十条不能涵盖的其它问题,仍需要继续出台补充文件。治本之策是对财税[2009]9号文件的规定修改为以下表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其实,该问题的本质仍然是,只要税法规定允许抵扣进项的固定资产,销售时按照17%征收,否则按照4%减半征收。
五、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否超原值均要征税
2009年1月1日之前,根据财税[2009]29号文件,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不超原值不征税,超过原值按照4%减半征收。2009年1月1日之后,无论财税[号文件,还是财税[2009]9号文件、总局2012年第1号公告,均没有免税规定。即:2009年1月1日之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要么按照17%征税,要么按照4%减半征收。
这样的规定,笔者认为不合理。比如,一个纯粹的地税局管辖企业,从来没有任何国税业务,销售一台破电脑,取得收入1000元,税法居然要求到国税局申报增值税,国家组织收入有限,但是增加了税务机关很多的工作量;而对于企业来说,更是如此,一个从未和国税局打交道的企业,要求企业去申报几十元的增值税,这种程序负担,实在没有必要。
笔者认为,应该继续如果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且该项固定资产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只要销售价格不超过购进原值,继续执行免税政策,才比较合理。
六、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计税依据与小规模纳税人不同
案例:假设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1月购进一台机器设备,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009年10月将其销售,销售价格104万元;B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2007年1月购进一台机器设备,2009年10月将其销售,销售价格104万元;
以上案例中,A、B公司业务相同,且都采取简易征收的方式,从道理上来看,缴税应该相同。但是根据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以上业务缴税不同:
(一)A公司
不含税销售额=104÷(1+4%)=100(万)
应纳税额=100万×4%÷2=2(万)
(二)B公司
不含税销售额=104÷(1+3%)=100.97(万)
应纳税额=100.97×2%=2.02(万)
其结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比一般纳税人交税要多。税制这样的设计到底是为什么呢?为何不干脆设计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均缴税2.02万元呢?笔者认为这样的税制设计,毫无意义,只能说是立法的实误。
笔者听过这样的一个故事,财税[号文件规定销售未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4%减半征收,可是4%是哪儿来的呢?过去的4%是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而2009年1月1日以后已经将4%的征收率改为了3%啊?原来是财政部的领导们,增值税转型政策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政策一起起草,早就忘记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已经改变这回儿事了。等文件发下去才发现,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已经没有4%了,小规模纳税人该怎么办呢?就出现了国税函[2009]90号文件小规模与一般纳税人毫无意义的政策区分。
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税函[2009]90号文件专门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在实践问题中,对该问题应注意以下要点: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能开具税率为2%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税函[2009]90号文件与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号公告均规定,销售自己时候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采取简易征收方式缴纳税款的,不允许开具税率为2%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能选择按照17%缴税,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如,2007年1月,A公司购进一台机器设备,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009年10月,A公司将这台机器设备销售给全资子公司M公司,A公司按照17%税率申报纳税,并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这样运作,整个集团内部未实际负担增值税。但是,国税函[2009]90号文件只是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按照简易办法征税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未规定如果选择17%税率,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您的分析十分透彻清晰,谢谢!!
这个问题没有什么考虑的。17%。为什么不允许采取4%?理由很简单,固定资产可以抵扣了,无需税法对固定资产销售设定4%征税。至于企业自己不去抵扣,那是自己的事情,税总不会为这种情况开绿灯的。办法:赶紧申报延期抵扣。
应抵扣未抵扣再销售的,按17%
楼主请看清楚~作者是本网站前辈「张伟」大作~具体他在本论坛的代号、我忘记勒!
你自己不抵扣,国家可不会因为你自己放弃抵扣而少收你税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开的普票,就是税务机关代开的普票,出现二次出售,按17%缴纳啊,本身没有进项税款,这个有点不合理
新年伊始,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2012年第1号公告,规定两种情形下,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 ...
原理上是这么说,但是税法上的规定是不承认这种做法的,2682提问的固定资产不符合“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所以还是要按17%征税,虽然在原理上是存在重复征税的
新年伊始,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2012年第1号公告,规定两种情形下,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 ...
A公司在2012年向B公司买进100万(含税)的旧固定资产,这个旧固定资产是B公司在2008年买进的(当时固定资产进项不能抵扣),所以B公司向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按4%税率减半征收交了增值税。现在A公司在2013年初将该固定资产以150万(不含税价)再次出售,请问A公司怎么交增值税?是按17%税率还是按4%减半征收。(这里的假设是A公司非专门旧货销售机构、固定资产现在适用税率是17%)
最好能有实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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