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版主关于资金占用费公式的会计处理

0

答:《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解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予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予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由此可知,借出方因关联企业间借款收取的利息需按5%缴纳营业税,并按要求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经公司2006年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同意向银河集团借款1,500万元。2007年6月,银河集团已全额偿还2006年的借款。

银河集团已作出承诺“本公司作为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磁体”)股东,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河磁体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或银河磁体规范治理相关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股东义务、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直接或间接地借用、占用或以其他方式侵占银河磁体的资金款项。”

经核查,国金证券和发行人会计师均认为,银河集团以上借款和偿还行为真实,并履行了公司内部决策程序。银河集团因借款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和《关于对企业间借贷问题的答复》等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对禁止非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借贷的相关规定,但不属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银河集团已全额归还了借款,借贷双方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纠纷,不存在显失公平或者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不构成本次首发的法律障碍。为进一步规范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公司已在《公司章程(草案)》中按照上市相关要求建立了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制度和措施。

发行人律师认为,该借款及偿还行为系真实的。虽然上述借款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6月26日颁布的《贷款通则》及于1998年3月16日颁布的《关于对企业间借贷问题的答复》等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对禁止非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借贷的相关规定,但该等借款法律关系已由借贷双方履行完毕并不存在任何纠纷、争议或潜在的纠纷、争议,不属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银河集团已于2007年6月全额归还了借款,借贷双方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纠纷,不存在显失公平或者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不构成本次首发的法律障碍。发行人已按照上市公司规范治理的要求建立了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相关制度和措施;银河集团亦出具了不占用发行人资金款项的承诺;发行人全部股东也均承诺不通过银河磁体的经营决策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上述制度和措施的建立及相关承诺的履行将有助于杜绝公司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款项。

2、考虑到公司距离市区较远,公司从1999年陆续购买下述房产用于公司管理人员免费临时使用,具有一定福利性质,已实际归管理人员使用。为了划清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的界限,杜绝公司财产被免费使用的情况,规范公司管理行为,2008年4月和7月,公司按账面净值向戴炎、吴志坚、何金洲和郭辉勇转让了房产并全额收到了转让款。具体如下:

公司在房屋转让前,口头征询了各位股东的意见,取得了一致同意,并于公司二届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和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该等关联交易进行确认。

经核查,国金证券、发行人律师和发行人会计师均认为,2008 年公司将房屋有偿转让给管理人员在程序上存在瑕疵。但不存在恶意通过关联交易操作公司利润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公司股东利益之情形。同时,公司二届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和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该等关联交易进行确认,其相关程序已经完善,不会对公司的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造成实质性障碍。

【2006年银河集团因资金周转,向发行人借款1,500万元,到2007年6月才全额偿还。请发行人说明借款行为是否真实、合法,补充披露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的制度和措施。请保荐机构、律师、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1、关于银河集团向发行人借款1,500万元,到20076月才全额偿还是否真实、合法的核查

根据四川华信出具的川华信审(2010)040号《审计报告》及公司提供的说明,2007年期间银河集团向发行人清偿欠款人民币1,500万元,上述关联资金往来的发生系因银河集团于2006年6月、2006年12月分别向银河磁体借款500万元、1,000万元。该借款事项已经公司2006年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本所律师核查,2007年6月,银河集团以2006年度利润分配款向银河磁体全额偿还了上述借款。

本所律师核查了由银河磁体提供的第0370号-、第0050号-、第0586号-《记账凭证》、第0014900号《收据》、填发于2006年6月8日的《华夏银行进账单》(回单)及填发于2006年12月18日的《中国银行进账单》(回单)、第0125302号及第0125340号《收据》;核查了由银河集团提供的第0021351号《收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该借款及偿还行为系真实的。虽然上述借款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6月26日颁布的《贷款通则》及于1998年3月16日颁布的《关于对企业间借贷问题的答复》等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对禁止非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借贷的相关规定,但该等借款法律关系已由借贷双方履行完毕并不存在任何纠纷、争议或潜在的纠纷、争议,不属于《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银河集团已于 2007年6月全额归还了借款,借贷双方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纠纷,不存在显失公平或者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不构成本次首发的法律障碍。

2、关于发行人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的制度和措施的核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为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发行人及其股东或关联方采取了如下措施或制度性安排:

①2010年1月30日,银河集团出具承诺函,承诺其作为银河磁体的股东,将严格履行股东义务,不直接或间接的借用、占用银河磁体的资金款项。

此外,发行人全部股东及银河集团控股股东唐步云均出具了《声明与承诺》:“本人/本公司将尽量避免与银河磁体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本人/本公司将严格遵守银河磁体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本人/本公司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银河磁体的经营决策权损害股份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②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关于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及决策程序的规定摘录如下(略)。

③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关于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及决策程序的规定摘录如下(略)。

④发行人于2010年1月30日召开的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该章程草案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后开始实施。为进一步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该草案根据相关规范性文件,依法建立“占用即冻结”制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按照上市公司规范治理的要求建立了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相关制度和措施;银河集团亦出具了不占用发行人资金款项的承诺;发行人全部股东也均承诺不通过银河磁体的经营决策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制度和措施的建立及相关承诺的履行将有助于杜绝公司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款项。

【发行人股东在2007年及以前曾无偿占用公司大额资金,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上述资金占用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影响发行人独立性及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障碍进行核查,发表明确意见并补充披露。】

1、根据南方民和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深南财审报字(2009)第CA708号),2007 年及以前发行人股东陈宝珍和刘成彦存在无偿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具体如下:

根据发行人股东陈宝珍和刘成彦的说明,上述资金系向发行人无偿借用,用于个人购房和投资等事项。根据发行人、陈宝珍和刘成彦的说明及南方民和出具的审计报告(深南财审报字(2009)第CA708号),截止2008年5月底,上述借款已全部偿还完毕。

2、根据《公司法》、《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一九九九)三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企字[2002]第180号文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股东刘成彦、陈宝珍上述资金占用行为系自然人股东向作为非金融企业的发行人的借款行为,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同时,该等股东借款亦未违反发行人当时的公司章程及其他制度。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刘成彦、陈宝珍在 2007 年及以前对发行人的资金占用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3、根据发行人股东刘成彦、陈宝珍的说明及南方民和出具的《审计报告》(深南财审报字(2009)第CA708号),截止2008年5月底,刘成彦、陈宝珍占用发行人的资金已全部偿还完毕。自2008年6月10日股份公司设立以后,发行人建立了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发行人股东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偿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况。根据南京民和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深南专审报字(2009)第ZA167号),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同时,发行人制订了《上海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根据发行人承诺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生产经营性资产、相关生产技术、配套设施和知识产权已全部进入公司。发行人资产完整且完全独立于股东,不存在资产、资金被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而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查核,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刘成彦、陈宝珍在2007年及以前的资金占用行为不会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刘成彦、陈宝珍在2007年及以前的资金占用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2007年6月底之前,常发股份控股股东常发集团出于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控制财务风险等方面的考虑,参照国内外一些集团型企业常用的资金集中管理的模式,根据各子公司的资金节余情况,在确保各子公司营运资金充足的前提下进行资金调剂,并根据各主体之间资金占用情况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和资金占用天数,按积数计息法(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的方法)资金占用费,由此形成了常发股份与常发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常发地产以及昆山海发较为频繁的资金往来。

常发股份销售产品收到的款项均存放在公司的独立账户,在集团需要调剂资金时,公司在确保自身营运资金充足的前提下根据集团要求将资金转入相关账户,不存在收到货款后立即存入集团账户的情况。常发股份与常发集团及其子公司之间的资金调剂行为是通过各自的账户进行的,不存在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

常发股份与常发集团及其子公司资金往来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调剂资金往来,二是票据兑换资金往来。

(一)关联方调剂资金往来情况

自发行人成立至2007年4月底期间,常发集团根据集团整体生产经营需要,对集团内部各主体的货币资金进行调剂,同时根据各主体之间资金占用情况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和资金占用天数,按积数计息法(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的方法)资金占用费。报告期内,调剂资金往来明细及资金占用费计算如下:

2006年度公司累计收到常发集团调剂资金31,106.02万元,同期累计向常发集团支付42,204.57万元;2007年1-4月公司累计收到常发集团调剂资金39,620万元,同期累计向常发集团支付39,620万元。

2005年度公司累计收到常发地产调剂资金12,414万元,同期累计向支付常发地产15,214万元;2006年度公司累计收到常发地产调剂资金435.60万元,同期累计向支付常发地产435.60万元。

(二)票据兑换资金往来情况

2005年度公司向昆山海发背书转让银行承兑汇票48.45万元;2006年度公司向昆山海发背书转让银行承兑汇票1,499.93万元,同期昆山海发向公司支付票据兑换资金1,548.38万元;2007年1-5月公司向昆山海发背书转让银行承兑汇票 496.84万元,同期昆山海发向公司支付票据兑换资金496.84万元。

自2007年6月起,公司与昆山海发无票据兑换资金往来。

在票据兑换资金过程中,交易双方为发行人和昆山海发;发行人向昆山海发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昆山海发向发行人支付现金;发行人为资金最终使用方;昆山海发均在票据到期日之前向发行人支付票据兑换款,结算期一般较短,如发行人进行银行贴现需支付贴现息,而采取票据兑换发行人即可节省财务费用,亦可缩短收款期间,因此发行人未提取资金占用费。综上所述,在票据兑换资金过程中虽存在票据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短暂占用的情况,但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损坏发行人利益的情况。

(三)资金占用费计提情况

1、公司已根据调剂资金往来的实际占用情况计提了资金占用费,该资金占用费对报告期各期经营状况影响如下:

①本公司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和资金占用天数,按积数计息法(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的方法)计提了应付常发地产的资金占用 2,473,336.84元。具体为年本公司分别应付常发地产资金占用费206,415.00元、2,266,892.34元、29.50元。

②本公司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和资金占用天数,按积数计息法计提了应付常发集团的资金占用费5,770,369.58元。其中:年本公司分别应付常发集团资金占用费2,196,142.07元、1,302,504.31元、3,731,005.80元。2003年及2007年1-4月本公司分别应收常发集团资金占用费126,585.00元及1,332,697.60元。

2、由于票据兑换资金的结算期间一般较短,按积数计息法计算的资金占用费较少,且结算时间均在汇票承兑日之前,因此公司未对资金兑换计提资金占用费。

(四)保荐人和律师意见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2007年6月前曾存在与关联方相互占有资金的情况,自2007年6月起,公司按照上市的要求对上述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规范,发行人和常发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已经全部停止,并且清理了所有的资金往来余额,发行人已建立并拥有了完全独立的财务结算体系和资金调配权。鉴于该行为已经得到彻底纠正,发行人与常发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对发行人的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发行人律师认为,全部拆借资金已于2007年5月之前相互返还,未导致任何的法律纠纷;且发行人已建立并拥有了完全独立的财务结算体系和资金调配权,上述资金拆借行为不会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

报告期内,公司在2006年及2007年与关联方之间存在资金占用情况,2008年1月1日后,未再发生资金占用情形。

12006年资金占用情况

2006年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平均占款金额、时间及增减变动原因等情况如下表所示:

①报告期内,得利斯食品及子公司租赁得利斯集团部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使用,其中2006年和2007年由此而形成其他应付款,明细如下:

②2006年12月31日,食品科技将其拥有的金属探测仪、绞肉机、按摩机等肉制品生产设备转让予得利斯集团,转让价格为87.64万元。同日,得利斯集团将上述生产设备转让予西安得利斯,转让价格为83.97万元。上述资产转让形成应收得利斯集团资产转让款87.64万元,应付得利斯集团资产转让款83.97万元。

2006 年1月16日,食品科技受让得利斯集团拥有的剪板机、电焊机、加油机等机械设备和货车等运输设备,转让价格为402.80万元。本次资产转让形成应付得利斯集团资产转让款402.80万元。

2006年,非经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平均占款金额、时间及增减变动原因等情况如下表所示

22007年资金占用情况

2007年,经营性资金往来平均占款金额、时间及增减变动原因等情况如下表所示:

①请参见上文关于2006年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的注释。

②2007年,得利斯食品向得利斯集团销售低温肉制品形成收入244.61万元和应收款项286.19万元。

③2007年9月29日,食品科技受让得利斯集团持有的诸国用(2007)字第14013、14017号,诸国用(2006)字第14016号及诸国用(2000)字第1500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土地使用权,转让总价格为 1,507.75 万元。2007年9月29日,潍坊同路受让得利斯集团持有的诸国用(2001)字第1502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为574.21万元。上述资产转让形成应付得利斯集团资产转让款2,081.96万元。

④2007年8月30日,食品科技与北京投资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受让北京投资公司所持西安得利斯75%的股权,转让价格为2,269.27万元。2007年9月6日,食品科技分别与北京投资公司、东顺国际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受让北京投资公司所持北京得利斯75%的股权,转让价格为1,210.13万元;受让东顺国际所持北京得利斯25%的股权,转让价格为403.38万元。

上述股权转让形成应付北京投资公司股权转让款3,479.40万元,形成应付东顺国际股权转让款403.38万元。

2007年,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平均占款金额、时间及增减变动原因等情况如下表所示:

3、上述资金往来的原因

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是在当时的特定背景下发生的历史行为,主要基于以下原因:①股东原始投入不能满足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需要,食品科技成立时间较短而很难自行向银行申请贷款,其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能力有限。因而,食品科技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需要得到得利斯集团及其他关联方的资助,在资金宽裕时再予以偿还。②2004年食品科技赴新加坡上市的过程中,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多次资产重组,从而产生未偿付的款项,形成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等。

4、资金往来的利息及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未收取或支付相关利息,因此,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未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影响。

5、资金往来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主要发生在有限公司阶段,并未履行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但按照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了公司内部严格的部门负责人签字、财务负责人审核、总经理或董事长签字、董事会审议通过等审批程序。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与关联方之间未再发生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资金往来行为,也不存在公司为关联方代垫款、代偿债务等方式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保荐机构认为:在发行人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中,存在直接借用资金的行为。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相互借用资金的行为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8月1日发布并施行的《贷款通则》的规定。2008年1月1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郑和平先生和得利斯集团分别出具《承诺函》,一致承诺自2008年1月1日起,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所有企业将不以代垫费用或其他支出、直接或间接借款、代偿债务等任何方式占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资金,且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避免与发行人发生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资金往来行为。若发行人因在本次发行上市前与实际控制人郑和平先生和得利斯集团以及各自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所有企业之间发生的相互借款行为而被政府主管部门处罚,实际控制人和得利斯集团愿意对发行人因受处罚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予以全额补偿。截至2007年12月31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相互借用的资金已全部清偿完毕,也未引起任何经济纠纷,且实际控制人郑和平和得利斯集团均作出相关承诺,故报告期内资金占用行为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保荐机构认为,有限公司阶段,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时履行了发行人当时合法有效的决策程序;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后,建立了完善的内控制度,并经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后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京永专字(2008)第31028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且未再发生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资金往来行为,也不存在发行人为关联方代垫款、代偿债务等任何方式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发行人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和公司组织机构,并能依法规范运作,发行人治理结构完善。发行人资产完整,并在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保持独立,一直拥有独立完整的研发、供应、生产、销售等方面的业务体系,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独立运作。

发行人律师认为:在发行人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中,存在直接借用资金的行为。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相互借用资金的行为不符合《贷款通则》的规定。但是,截至2007年12月31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已清偿各自全部所借资金,也未引起任何经济纠纷,上述行为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和公司组织机构,并能依法规范运作,发行人治理结构完善。发行人资产完整,并在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保持,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独立运作。

会计师认为,发行人在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前,按照其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了当时内部严格的部门负责人签字、财务负责人审核、总经理或董事长签字、董事会审议通过等审批程序。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后,建立了包括法人治理方面、公司日常管理方面、人事管理方面、业务控制方面、财务管理方面、管理信息系统控制方面、内部监督控制方面在内的比较完善的内控制度。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

会计师认为: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是在当时的特定背景下发生的历史行为,且未实际收取或支付利息,未对经营业绩造成影响,上述资金往来已于公司改制阶段全部清理完毕,未引起任何经济纠纷,未损害发行人利益。发行人目前已建立了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再存在资金被关联方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因此,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007年,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存在资金相互占用的情况。主要原因是公司 2007年存有部分闲置资金,而关联方中信房产和金信置业等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对资金存在需求,因此发生了对公司较为频繁的资金占用;但同时公司也从关联方借款来弥补公司短期营运资金的不足。2007年公司累计向关联方提供资金总额为11,816.86万元,收回13,732.70万元,同时累计向关联方借入资金总额为 663万元。2007年12月31日之前公司已经全部收回关联方所占用的资金,且之后再没有发生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2007年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07年本公司向关联方提供资金情况

关联方占用本公司资金最终主要用于位于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的“汉口人家”商品住宅房产项目等项目的开发以及购买原材料,少量资金用于对外投资以及其他开支。其中中信房产、金信置业占用资金最终主要用于上述商品住宅房产项目的开发。

22007年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情况

2007年,公司向关联方拆借资金以弥补短期营运资金的不足,具体情况如下:

施文为火腿公司提供的借款主要来自于其家庭多年的生活积累、通过资本市场取得的投资收益、出租物业取得的收入以及其家庭所投资的公司赚取的利润。

保荐机构认为:上述披露的发行人申报期内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相互占用情况真实、完整。

上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借款行为违反了《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的规定。根据《贷款通则》第七十三条“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的规定,人民银行有权对公司借贷资金给关联方的行为处以罚款,公司存在被行政主管部门罚款的风险。

公司控股股东施延军先生出具《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资金借款问题的承诺函》,主要内容为:“若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部门因上述事项而对公司进行处罚,本人愿意代替公司承担全部处罚款项。”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股份公司设立之前存在资金占用情形,但该等行为已经得到纠正,通过《公司章程(草案)》、《资金管理制度》等建立了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有效防范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发行人的资金,发行人目前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的情形,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规定。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占用行为已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规定。但是,(1)上述占用资金目前均已全部归还,并未影响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2)发行人对上述关联交易行为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审议程序合法。另外,发行人与上述关联公司发生资金占用时,均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或支付了利息,未损害发行人的利益及其股东的利益;(3)发行人已明确表示会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理,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承诺,今后不再发生类似的资金占用行为,且若中国人民银行对发行人因该事项而进行处罚,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愿意代替发行人承担处罚款项。截至目前,相关金融主管部门并未认定上述关联方之间资金占用行为构成重大违法,也未对公司进行相应行政处罚;(4)发行人已建立了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

因此,锦天城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关联方的上述资金占用行为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重大影响和实质障碍。

公司向关联方收取的利息情况如下:

公司2007年向关联方中信房产收取资金占用费的定价原则为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基础上,结合资金占用期限以及发行人资金情况,上浮一定幅度。具体利率及计算方法见下表:

会计师认为,发行人收取资金占用费不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符合市场利率水平的范围,定价公允、资金占用费的核算准确。

保荐机构认为,2007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短期人民币贷款年利率最高为7.47%,发行人核算资金占用费所采用的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并处于合理的市场利率范围内,所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定价公允、核算准确。

4、与关联方往来款项余额

公司于2007年底对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占用进行了规范,严禁发生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所以在2007年底公司与关联方往来款项无余额。

:整体变更上年末全部清理

2006年、2007年,药友科技、普恩科技和成都莱美与发行人资金往来情况如下:

1、资金往来占用及结算归还情况

(1)药友科技与发行人资金往来占用及结算归还情况

2006年、2007年,药友科技与发行人主要资金往来占用及结算归还情况如下:

(2)成都莱美资金占用及归还情况

2006年、2007年,成都莱美占用发行人资金及归还情况:

(3)普恩科技占用发行人资金及归还情况

普恩科技2007年5月占用发行人资金50万元,该款项于2007年12月以货币资金归还。

2、未收取资金占用费的原因

上述资金往来中,有708.71万元是结算药友科技技术服务费和无形资产购买款,属于经营性交易行为,公司未对上述交易金额收取资金占用费。除此之外,其余资金往来为临时性零星资金占用,占用时间较短,故未收取资金占用费。

上述资金占用主要发生在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前并于改制当年年末(2007年12月31日)全部收回,自2008年1月1日起未发生过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报告期曾发生过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未收取资金占用费的情形,经核查,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金额不大、占用时间短,且主要发生在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前并于改制当年年末(2007年12月31日)全部收回,自2008年1月1日起未发生过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由于发行人向关联方提供的资金均是在保证自身经营正常开展的基础上进行的,未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发行人上述关联单位占用资金行为没有对发行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且已清理规范完毕,该等行为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报告期曾发生过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未收取资金占用费的情形,经核查,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金额不大、占用时间短,且主要发生在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前并于改制当年年末(2007年12月31日)全部收回,自2008年1月1日起未发生过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由于发行人向关联方提供的资金均是在保证自身经营正常开展的基础上进行的,未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发行人上述关联单位占用资金行为没有对发行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且已清理规范完毕,该等行为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除此之外,本公司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的情况,或者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保的情况。

(一)本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

1、绍兴县亚太房地产有限公司

最近三年,亚太房地产占用本公司资金情况如下:

公司在历史上曾经存在亚太房地产拆借本公司资金用于房地产项目资金周转,公司按实际借款时间参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亚太房地产收取资金占用费。

2006年,公司认识到关联方资金占用可能给公司带来的隐患,逐步清理了资金占用问题。2007年初,本公司应收亚太房地产的1,367.37万元为2006年审计追溯调整而形成的待结清2003—2006 年度资金占用费,上述资金占用费已于2007年6月29日前结清。自2007年1月1日起,亚太房地产未有新发生占用本公司资金的情况。

2、浙江亚太集团有限公司

最近三年,亚太集团占用本公司资金情况如下:

亚太集团历史上曾经存在拆借本公司的资金的情况,经过公司的清理,2007年初本公司应收亚太集团的422.67万元为经审计调整后的本公司成立之前亚太制药厂遗留的税收问题及本公司与亚太集团之间的前期遗留事项,该前期遗留事项已于2007年6月29日前结清。自2007年1月1日起,亚太集团未有新发生占用本公司资金的情况。

最近三年,陈尧根先生占用本公司资金情况如下: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尧根先生历史上存在占用本公司资金的情况,经过公司清理,2007年初,本公司应收陈尧根先生的18.7万元为待结清资金占用费,上述资金占用费已于2007年6月29日前结清。自2007年1月1日起,陈尧根先生未有新发生占用本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绍兴亚太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关联资金占用

最近三年,亚太房地产占用亚太医药化工资金情况如下:

2007年初,亚太医药化工应收亚太房地产900万元系本公司收购其股权前形成,于收购时带入。本公司收购亚太医药化工股权后,由于管理权交接需要一个过渡阶段,致使公司清理、规范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精神和措施未能及时传达到亚太医药化工。2007年1月5日,亚太医药化工向亚太房地产借出资金2,000万元。2007年6月29日,亚太房地产归还了2,900万元拆借资金。自2007年7月1日起,亚太医药化工未有新发生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情况。2008年4月29日,亚太医药化工经绍兴县工商局核准注销。

(三)收取关联方资金占用费情况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

2008年9月11日,本公司、亚太集团及亚太房地产签订三方协议,就上述亚太集团对亚太药业、亚太房地产对亚太医药化工资金占用事宜达成协议。根据相应款项实际占用时间参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由亚太集团就2003年至2006年底期间占用亚太药业的资金事宜向亚太药业支付补偿款104.53万元,由亚太房地产就2006年底至2007年6月底期间占用亚太医药化工资金事宜向亚太药业支付补偿款85.70万元(因亚太医药化工已注销,由本公司直接收取)。本公司已收到亚太集团及亚太房地产支付的全部补偿款。

最近三年,本公司向亚太集团及亚太房地产收取补偿款对公司盈利影响情况如下:

上述补偿款,均计入非经常性损益中,对本公司的经常性损益没有影响。

2、资金占用利息及补偿款对申报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四)资金占用规范情况

1、公司已按【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要求对以前年度存在的资金占用问题进行了规范,自2007年7月1日至今,亚太药业未再发生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情况。而以前年度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事项虽存在不规范之处,但对本公司的正常经营未造成负面影响。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2008年3月12日,陈尧根先生、亚太集团就资金占用出具书面承诺:“陈尧根、亚太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今后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亚太药业及其子公司的资金。陈尧根和亚太集团将严格履行承诺事项,并督促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严格履行本承诺事项。如相关方违反本承诺给亚太药业及其子公司造成损失的,由陈尧根及亚太集团赔偿一切损失。”

2008年7月29日,亚太集团再次就资金占用出具书面承诺:“若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因在本次发行上市前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相互借款行为而被政府主管部门处罚的,亚太集团愿意对亚太药业因受到该等处罚的经济损失予以全额补偿。”

《公司章程(草案)》第三十八条以及《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公司经过整改已解决了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占用的情形,关联方已就资金占用支付了公允的对价,且亚太集团及陈尧根均出具了相关承诺,自2007年7月1日以来,发行人和关联方不存在资金被关联方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已独立规范的运行了1年以上。

亚太药业已制定并执行的《财务管理制度》包含了资金管理的规定。为了加强资金管理,公司经公司第三届第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资金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了资金管理的审批流程及相关控制。为了加强关联方资金管理,在此基础上,亚太药业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制定了《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公司现有治理结构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对资金管理流程及决策程序也作有相关的规定,公司已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

公司现有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基本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

“公司已对货币资金的收支和保管业务建立了较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已作分离,相关机构和人员存在相互制约关系。公司已按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明确了现金的使用范围及办理现金收支业务时应遵守的规定。已按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了银行存款的结算程序。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健全资金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和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在资金相关的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资金占用的行为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对此进行了整改,在2007年6月29日前,发行人已向关联方收回全部占用的资金。自2007年7月1日以来,发行人和关联方不存在资金被关联方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发行人之控股股东已承诺其对发行人若因前述资金占用行为受行政处罚所产生的经济损失进行全额补偿。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以往资金占用情况对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并上市不会造成法律障碍。亚太集团、亚太房地产、陈尧根占用亚太药业和医药化工资金事宜,占用方已经按照实际借款时间参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被占用方或利益相关方支付了资金占用利息或进行了补偿,已相应支付了公允对价。

亚太药业制订有《财务管理制度》,对资金管理进行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亚太药业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上又制订了《资金管理制度》,对资金管理进行了系统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目前发行人独立运作,发行人之资金管理制度是健全的。

发行人近三年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程序和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本所律师认为,目前发行人的公司治理是完善的。”

3、保荐人东方证券认为

“发行人与关联方历史上存在的资金占用情况,虽然存在不规范之处,但通过整改该等资金占用事项已全部清理完毕,自2007年7月1日以来,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关联方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发行人已真实、完整地披露了其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占用情况。发行人已按关联方实际占款时间参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收取了资金占用费和补偿款,对价公允。发行人与关联方历史上存在的资金占用情况,未对发行人经营造成负面影响。且亚太集团及陈尧根均已就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出具了相关书面承诺。

发行人建立了完整的产、供、销体系,拥有生产经营所需的资产,进行独立的财务核算,发行人独立运行,对关联方不存在依赖。发行人通过《公司章程》、《财务管理制度》以及《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等制度,对资金管理以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进行严格管理,建立了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最近12个月内,发行人不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发行人历史上存在的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其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重大影响。

目前,发行人已制定了完善的规章制度规范,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各组织结构运作正常。发行人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保证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发行人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

“发行人已建立健全了资金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和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在资金相关的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

:一个思路全面的典型案例

报告期内,曾发生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但均已偿还,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不存在关联方占用公司或公司占用关联方资金的情况。

(一)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经简单平均测算,控股股东永清集团2007年平均占用公司资金5,136.49万元;2008年平均占用公司资金1,843.83万元;2009年1-4月占用公司资金1,199.46 万元。关联方永清制造2007年平均占用公司资金2,836.80万元;2008年平均占用公司资金1,304.47万元。

控股股东永清集团2007年累计占用公司资金发生额5,365.77万元;2008年累计占用公司资金发生额5,790.66万元;2009年 1-4 月累计占用公司资金发生额1,200万元。控股股东永清集团2007年累计偿还公司资金发生额8,732.13174万元;2008年累计偿还公司资金发生额5,844.72万元;2009年1-4月累计偿还公司资金发生额1,200万元;永清集团于2009年4月30日已全部偿还所占用公司的资金,自2009年5月起,公司与永清集团未发生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资金往来行为,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情形。

关联方永清制造2007年累计占用公司资金发生额8,104.33万元;2008年累计占用公司资金发生额2,747.46万元。关联方永清制造2007年累计偿还公司资金发生额9,526.28万元;2008年累计偿还公司资金发生额2,747.46万元。永清制造于2008年12月31日已全部偿还所占用公司的资金,自2009年起,公司与永清制造未发生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资金往来行为,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情形。

(二)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在报告期内占用公司资金的原因、具体用途、偿还情况

1、控股股东永清集团在报告期内占用公司资金的原因、具体用途、偿还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永清集团在转为控股公司以前主要从事水务工程总承包业务,占用公司资金是主要用于公司为控股永清制造而进行的股权收购和补充自身水务工程总承包业务的资金缺口。

控股股东永清集团于2004年12月投资设立了永清制造,注册资金6,000.00万元,永清集团投资2,842.00万元,股权比例为47.37%,2008年,永清集团以3,031万元收购了永清制造49.30%的股权,收购资金产生了较大的缺口;发行人当时主要从事烟气脱硫,具有较好的现金流,为此,永清集团占用了发行人的部分资金。

随着控股股东永清集团的良好发展,其外部融资能力得到明显提高,能取得较高额度的银行授信,同时收到公司的历年分红,已满足了自身的资金需求,具备了充足的自我持续发展能力。自2009年5月以后,公司未再发生与永清集团的资金占用行为,也不存在资金被股东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2、关联方永清制造在报告期内占用公司资金的原因、具体用途、偿还情况

关联方永清制造成立于2004年12月9日,注册资本6,000万元,主要从事脱硫、脱硝、除尘、水处理、垃圾、环保砖机等环保成套设备的制造。2006年至2008年永清制造正处于业务发展初期,其正常的业务经营需要投入较多的流动周转资金,而其注册资本大部分用于购买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发行人当时主要从事烟气脱硫,具有较好的现金流,为此,永清制造占用了发行人的部分资金用于正常生产经营周转。

2009年,永清制造的经营业务已步入正轨,且前期投资购买的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已迅速增长,能获取到较高额度的银行授信,满足了自身的资金需求,具备了充足的自我持续发展能力。自2009年1月份起,公司未再发生与永清制造的资金占用行为,也不存在资金被股东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三)资金占用费的收取情况

控股股东永清集团及关联方永清制造占用发行人的资金,也未支付资金占用费。如果按照一年期短期银行贷款利率测算,情况如下: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未支付资金占用费,假设按照一年期短期银行贷款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2007年、2008年和2009年1-4月应收取的占用费总额为509.49万元、226.68万元和21.23万元,扣除所得税后为433.07万元、192.68万元和18.05万元,占公司净利润的比例为24.31%、9.17%和0.51%。关联方资金占用未对公司造成实质性影响。

(四)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在报告期内占用公司资金所履行的法律程序

2009年4月以前,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未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公司201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最近三年一期关联交易予以确认的议案》,对关联方资金占用及清理情况进行了确认,独立董事就资金占用问题发表了独立意见,上述资金占用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独立运作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

(五)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在报告期内占用公司资金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报告期内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已对该资金占用全部进行了清理,2009年5月起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关联交易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了相关承诺,该等承诺合法、有效,能够有效防止资金被关联方拆借或占用。公司2010年第五次股东大会通过相关议案,对关联方资金占用及清理情况进行了确认,独立董事就资金占用问题发表了独立意见,该等资金占用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独立运作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为此,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未对公司的独立性造成影响。

(六)避免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措施

1、投股股东永清集团及关联方永清制造已具备独立的运营能力和自身融资能力,自20095月以后占用资金的情形已经消除。

控股股东永清集团已转变为控股公司,自身不再经营其他业务,每年的股利即可满足自身的资金需求。

永清制造的业务已步入正常发展轨道,可以满足自身经营所需资金;同时其现有的300亩土地,评估价约为25万元/亩,评估总价约为7,500万元,还有建筑物15,496.89平方米,评估价约4,400万元。依银行授信按7折抵押能够贷款8,000万元,需求资金可以通过银行以资产抵押融资解决。

2、为避免发生新的资金占用,公司进一步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

公司现行章程及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的《公司章程》(草案)均规定,公司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的表决和回避程序,并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对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内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关联交易的权限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关联董事的回避表决程序、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等均作出明确规定,并得到了有效执行。

另外,《公司章程》(草案)规定了董事会发现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有侵占公司资产行为时应启动对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股东或者实际控股人侵占资产时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凡侵占资产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份偿还。

3、公司控股股东永清集团及实际控制人刘正军于20109月出具了《关于规范与湖南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资金往来的承诺函》。

承诺:(一)严格限制永清集团、刘正军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与永清股份在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占用公司资金,不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二)不利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身份要求公司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永清集团、刘正军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使用: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永清集团、刘正军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永清集团、刘正军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永清集团、刘正军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4、为永清集团、刘正军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永清集团、刘正军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三)如公司董事会发现永清集团、刘正军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方有侵占公司资产行为时,永清集团、刘正军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方无条件同意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立即启动对永清集团所持公司股份“占有即冻结”的机制,即按占用金额申请司法冻结永清集团所持公司相应市值的股份,凡侵占资产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份偿还。

(七)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及控股股东不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的措施

1、公司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该情形已经全部得到清理。

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对公司关联交易权限、程序作了严格的相关规定,公司严格执行了有关制度,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了相关承诺,自2009年5月起,公司未再发生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拆借行为,也不存在资金被股东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得到了有效的执行。

2、确保控股股东不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的措施

为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公司《公司章程(草案)》、《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等文件对关联交易的决策权力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主要关联交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决策,通过制定的上述制度,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定价、授权、执行以及信息披露做了明确的规定,保证了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认为:公司控制股东永清集团及关联方永清制造报告期内占用公司部分资金,该等资金占用全部进行了清理,自2009年5月起,公司未再发生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拆借行为,也不存在资金被股东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相关议案,对关联方资产占用及清理情况进行了确认,独立董事就资金占用问题发表了独立意见,该等资金占用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独立运作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未对公司的独立性造成影响。公司制定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且得到了有效的执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了相关承诺,能有效防止发生关联方对公司资金被关联方拆借或占用,确保公司控股股东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

公司曾于2005年和2006年与关联方永太盐化发生资金往来,年底资金余额分别为10,189,998.30元、15,000,798.30元。

永太盐化于2005年11月起陆续向公司子公司永太医化供应溴素,截至2006年12月21日,共向永太医化供应价值5,767,987元的溴素,2007年3月19日,双方结算,以货款冲抵上述占用资金,永太盐化以现金归还其余9,232,811.3元。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08)第20897号《审计报告》,截止2007年12月31日,永太盐化已经偿还所有对发行人的欠款,该等资金占用行为已经完全终止。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不规范资金往来行为已经完全终止,企业间资金占用的占用费不受保护法律保护,且发行人也未收取资金占用费,与永太盐化的不规范资金往来也已结清,故不会对发行人产生不利影响。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与永太盐化已于2007年3月全额结清有关往来资金,相关情况已经完全终止,不存在潜在纠纷。同时发行人股东王莺妹、何人宝并出具了承诺书,承诺因上述资金往来而造成的发行人的经济损失由其个人承担,因此上述事项不会对发行人产生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惠新制衣厂、尤夫园林、尤夫纺织、尤夫丝带、茅惠新、茅惠忠存在向公司拆借资金的情形。2007年末公司其他应收款主要系以上关联方借用公司资金所致。

2008年2月18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对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进行规范。截至2008年2月28日,公司收回全部出借资金。

2008年7月26日,尤夫丝带召开董事会,尤夫园林、尤夫纺织分别召开股东会,同意向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

2008年7月26日,公司召开董事会,通过对报告期内关联方资金占用计算资金使用费的决议,会议同意公司与惠新制衣厂、尤夫园林、尤夫纺织、尤夫丝带、茅惠新、茅惠忠签订《借款利息协议》。

2008年7月28日,尤夫有限与上述关联方签署《借款利息协议》,分别按照每月月初与月末的借款余额平均数及同期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向关联方收取资金占用费。依照《借款利息协议》,2007年至2008年期间上述关联方应支付的资金占用费如下:

截至2008年7月31日,所有利息已支付完毕。上述利息收入占当期公司净利润的比例较小,对公司的经营成果影响较小。

发行人律师、保荐人认为,茅惠新、茅惠忠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尤夫有限资金的行为不符合《贷款通则》的规定。

鉴于,发行人通过整改解决了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占用的情形并制定了相关制度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同时自2008年3月1日始,发行人已经不存在其资金被茅惠新及其近亲属和其控制的企业占用的情形,且实际控制人茅惠新及其近亲属已经承诺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今后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发行人的资金,发行人之控股股东已承诺其对发行人若因前述资金占用行为受行政处罚所产生的经济损失进行全额补偿。发行人律师、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与关联方以往的资金占用情况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并上市造成法律障碍。

1、对于资金拆借问题,小兵简单总结了四种情形,分别是:①企业将资金拆借给企业、②企业向员工借款、③股东向企业借款出资、④股东向公司借款周转等。

2、上述情形中,第一种情形为一般意义上的资金拆借,并且很多情况下是关联方的拆借,只要程序合规且在报告期内及时清理不会存在重大障碍;第二种情形则是企业为了周转资金存在向企业员工筹资的情形,需要详细解释背景,关键是要解释是否构成非法集资或非法公开发行等;第三种情形也比较普遍,最大的怀疑就是企业出资是否充实的问题;而第四种情形与第三种类似,是本节内容要详细解释的问题,也就是如果企业向公司股东借款了,也就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资金占用”。

3、对于资金占用,从审核实践的角度来看,审核人员关注的重点是:①股东占用发行人资金的原因是什么、资金用途以及还款资金来源等;②频繁资金占用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③发行人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④发行人在申报材料前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以保证上市之后不会存在大规模的资金占用问题等。如果是创业板,还会关注是否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4、对于该问题的解决,几个基本要点是:①原则上在申报之前一定要清理,建议在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之前已经清理完毕,因为根据会里的看法,公司在股份公司阶段就是建立相关制度且规范运行的开始,不能再有这样的违规行为;②需要解释资金占用的背景和原因,或许原因有时候并不好解释,但是至少要给出一个合理的理由;③建立相关制度,保障股东资金占用问题以后不再发生,其中一些案例中披露的“③后续制度保障中的“占用即冻结制度”非常值得借鉴;④根据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并支付;⑤控股股东的承诺。

5、对于资金占用费的问题,如果资金占用的规模较小或者时间较短,那么根据重要性原则企业可以不向股东收取资金占用费;反之,则建议企业收取一定的资金占用费,以保证发行人利益没有被股东损害,从某些案例来看,有些案例还是在审核过程中根据反馈意见及时补缴了资金占用费,这或许代表着一种审核理念。至于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方法,常用的方式就是根据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就可以了。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黑高法【1998】192号《关于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效力如何确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

加载中,请稍候......

CMA考试7折报名,让您无惧未来!
CMA获得政府及各大企业集团一致推荐


第一时间了解最新财会知识

1。对于关联方,年底我们是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提资金占用费的利息,借记其他应收款 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同时按5%营业税计提税金及相关附加税。
2.对于非关联方,合同未载明要收取利息,是否需要一样计提相关利息?依据在哪里?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资金占用费公式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