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团费 负团费 新西兰跟团游旅游 定价机制 景点英文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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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重拳出击“零负团费”现象有望终结
来源:  16:41:03 【】 
  《旅游法》重拳出击“零负团费”现象有望终结
  10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将正式实施。这部我国史上的首部《旅游法》,在总结中国旅游业30年发展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备受关注的旅游业问题,如零负团费、强迫购物、强迫参加自费项目等问题都做出了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出台后,对规范市场,维护旅游主体合法权益起到怎样的作用?具体在哪些方面保护到消费者权益?尤其是面对“零负团费”、“强迫购物”等市场乱象,又是怎么规范的?带着这些问题,日前记者走访了旅游业内人士,就《旅游法》进行深刻解读。
  重拳治理“零负团费”正规旅行社积极迎接
  【业者观点:对大旅行社来说,“零负团费”更多的是不得已而为之,因为目前旅游市场70%以上的份额被低价占据。很多游客不但没有认识到“零负团费”带来的陷阱,而且还为走“零负团费”而兴奋。《旅游法》出台后,“零负团费”现象有望终结,喜欢低价的游客就占不了便宜了。“零负团费”现象如果能彻底得到遏制,对大社来说是绝对的利好,可以告别“零负团费”的不得已和压力,真正地提升产品的品质和企业的形象,迎接旅游业的新春天。】
  《旅游法》的出台,首先将“重拳”打在治理“零团费”、“负团费”上。《旅游法》在第三十五条中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这条规定让“购物提成”、“人头份儿”等潜规则分摊的成本走向明处,让游客的消费权益更有保障。
  可以说,相当长的一个时期,旅行社企业在经营团队包价旅游中,以不含或基本不含目的地接待费用的低价来招徕游客,然后,在行程中利用旅游者信息不对称、身处陌生环境、对旅行社的依赖等诱导、欺骗旅游者购物或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再从为旅游者提供商品和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经营方面获得不正当利益,来弥补成本、获取利润,形成广为社会诟病的“零负团费”经营模式。
  据业内人士介绍,出境游是“零负团费”的主要发生领域。而之所以“零负团费”的方式广为采用,也有“被迫”的因素,因为面对不正规旅行社的恶性价格战竞争,面对很多游客喜欢并迎合低价团的窘境,正规旅行社为保市场份额也只好被迫跟进。
  净化市场提升品质迎自由行游客回归
  【游客观点:如果《旅游法》实施,能令旅行社线路和价格全面恢复到正常水平,少了陷阱,多些服务,并能令旅游的品质全面提升,不在购物点上浪费时间,并安排充足的休息时间,那么跟团出游也是不错的选择。因为旅行社的整合采购,必然在旅游资源上占优势,包括酒店、交通、景区门票价格上都要比散客自行购买优惠。最重要的是,如果线路舒适价格合理,那么较之自由行就能充分显出更省心的好处。事实上,有不少人选择自由行也是出于无奈,为的是追求更优质的行程安排。】
  10月1日起实施《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能强制购物。那么,购物回扣等暗箱操作的利润就没有了,旅行社的盈利模式就得改变,务实地回到旅游线路即团费本身,那么旅游团费涨价也是必然趋势。
  有业内人士透露,按原来的游戏规则,“带客购物”和“自费加点”是很多旅行社利润的主要来源,只有这样才能获得高额回扣以“弥补”团费缺口。而《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这让原先的旅游模式转不动。
  反观之,对以自由行游客为代表的品质客户来说,《旅游法》的实施实为好事一桩。记者在对身边常出游的朋友进行采访时发现,绝大多数人都希望《旅游法》早点实施,并能严格落实。虽说这样旅游价格会提高一些,但只要不强制购物、不限游览景点时间,能在旅途中得到充分休息,多花点钱还是愿意的。事实上,不少自由行的游客有时也会在目的地参加当地一日游,《旅游法》的实施也进一步规范一日游,市场提升整体质量,少了陷阱,多了服务,旅游也会更舒心。
  平日喜欢自由行的陈小姐认为,现在之所以越来越多的人喜欢自助游,主要是因为跟团游,在行程上安排太紧密,游览景点时间太少。自由行虽说时间上宽松,但也有一些烦恼,因为在每次自由行前,她总要为出游备足攻略,且要自行订机票、酒店,还要为到当地购不到景点门票而操心。如果旅行社能够更科学合理地安排行程,减少不必要的景点路线,让游览时间更充裕,她相信会有许多自由行的游客乐意选择跟团旅游。(记者 林舒帆)
  □链接
  揭秘“零负团费”羊毛出在羊身上
  所谓“零团费”实指,组团旅行社(游客在出发地报名的旅行社)没有将应属于地接社(旅游目的地的旅行社)的服务费用、酬劳交给地接社,游客过去了,地接社依旧进行接待。所谓“负团费”则指组团社在把旅行团发给地接社的时候,不仅不支付地接社的服务费用,地接社还要按人头支付费用给组团社,游客过去了,地接社依旧进行接待。
  对游客而言,不论是“零团费”还是“负团费”,在表面上的直接反应就是“超级低价”。一般来说,“零团费”和“负团费”的价格是相当地低,其团费大概只够来回两张机票的钱,甚至还要低出很多,远远低于“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景点门票+旅行社合理的利润”等几项硬性开支的总价。
  据了解,“零负团费”严重扭曲了旅行社的正常经营模式。正常的团队报价由三部分费用构成:第一部分是交通、游览、餐饮和住宿等预订费用的采购成本。第二部分是财务管理、人工支出和广告费用等经营成本。第三部分是扣除成本后的合理利润。从价格表面上来看,“零负团费”的报价不仅不能涵盖必然发生的采购和经营成本费用,甚至是没有利润还要“倒贴”的零报价。无疑,“堤外损失堤内补”,依靠导游垫付资金和旅游者消费获取回扣等填补成本的利益补充机制,就成为旅行社“零负团费”经营模式的选择。在这种扭曲的经营模式下,旅行社不再关注服务质量、细分市场、线路产品设计,而是将主要精力放在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让旅游者在团费外付出更多消费上。
  更为严重的是,在“零负团费”经营模式下,旅行社依靠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有意隐瞒商品和自费项目的真实信息,进行从其他经营者那里获取不正当利益,侵害旅游者消费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加的自费项目,经营者通常只获得票面价格的一小部分,大部分收入都返给了旅行社和导游。安排的购物商品价格也远高于市场正常水平,有些更多达几倍十几倍。当旅游者不愿意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时,就会发生强迫或是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的现象,对旅游者的人身权直接构成侵害。现实中由此侵害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的事例大量发生。
  可以说,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天上也不会掉馅饼,“零负团费”低价的背后原理就是很通俗易懂的“羊毛出在羊身上”。1&&&  相关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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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消委会:谨防假低价消费
广州日报讯 (记者李大林
通讯员粤消宣)“亏本大甩卖”、“买一赠一”,生活中往往充斥着各种各样促销信息。广东省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花样百出的促销活动中,很多是假低价真陷阱,不法商家采取各种花样,以低价为幌子诱使消费者上当。
网络销售平台、电视购物频道及微信朋友圈的低价产品猫腻盛行,经营者通过低价吸引消费者,销售问题产品,手机和平板电脑大多是假货或高仿货,海外保健品夸大效果,劣质韩款服装,假冒皮、鞋、包等问题,消费者退货时商家无从查找。
省消委会提醒:远程购物要选择信誉度高的消费平台,遇到异常的低价产品更要多留心眼。
当前旅游市场火爆,以优惠的价格享受同样出行乐趣的“低价游”、“低价机票”对消费者来说,具有很大吸引力,一些商家使用不规范的营销方式,打着“零团费”、“负团费”、“超值低价团”的口号进行非法合作与竞争,消费者在报团时缴纳的费用很低,到了旅游地点却被强行拉去进行极其高昂的购物消费,最终让“低价游”变成了“消费陷阱”。
省消委会提醒:《旅游法》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价游形式组织活动,诱导消费者购物。消费者参团旅行要选择有资质的正规旅行社,签订好书面合同或协议,附加优惠要白纸黑字写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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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新《旅游法》:零团费、负团费或将不复存在
来源:湖南日报
  旅游不仅是市民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元素,也成了政府部门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旅游市场秩序混乱的问题由来已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正式出台,并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专家解读《旅游法》认为:旅游市场将重新洗牌
  零团费、负团费或将不复存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旅游市场迅速壮大。去年,中国国内出游人数达29.6亿人次,国内旅游收入突破2万亿元人民币。在湖南,2012年,我省旅游突破3亿人次,旅游总收入达到2234亿元。
  巨大的市场下,我们也看到,导游与游客、旅行社之间的纠纷越来越多,旅游市场秩序混乱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4月28日,省内部分专家、旅行社、导游和律师接受记者采访,对《旅游法》进行解读。
  旅行社:九个“不得”,防止侵害游客权利
  旅游市场由于没有可供参照的硬性物价标的,一些旅行社为了招徕游客,纷纷打出低价牌,零团费、负团费现象,由此出现。
  “"零负团费"在法理上是以低价招徕,通过诱骗、欺骗的方式强迫消费者、强迫消费,这是近几年一些"坏孩子"旅行社纷纷采取的做法。”国旅总经理马昕告诉记者,零负团费实际上是旅行社、导游和商家共同做的一个局,旅行社通过低价的方式将游客组织起来,卖给导游,再由导游带到商家所设立的机构,骗取游客的钱。
  针对“零负团费”的问题,省旅游局法制处处长肖自裕表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是《旅游法》最重要的宗旨。
  “《旅游法》有针对性地对旅游、经营做了一系列的规定。”肖自裕举例说,《旅游法》明确规定,旅游社经营有五个“不得”,集中体现在第35条,如““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诱骗旅游者,不得通过安排旅游者购物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的方式获得利益,不得指定具体的消费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对导游和领队也明确“三不得”,包括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等。同时还对其他经营者也提了一个“不得”。
  肖自裕表示,这一系列的规定,清晰地明确了低价招徕,通过强迫购物、不恰当的途径获取利益的经营行为属于非法。从各个环节明确了旅游市场的规则和行为规范。
  “现在不少旅行社已经形成了对于这种低价招徕,强迫购物消费经营模式的依赖。《旅游法》有了明确规定后,今后的经营行为和经营模式都要按照新的法律进行调整,旅游市场将面临一次大的洗牌。”马昕说,《旅游法》的出台会对旅游市场起到大的推进和规范,使得市场公开透明度越来越高,对游客来说是个大好事。
  导旅:明确合法收入,避免买团宰客
  游客在购物点没购买多少物品,导游不让车开动,游客不满,双方引发口角,最后导游宣布拒绝带团,还有导游因为游客不买东西,直接在半路上甩团。
  这样的纠纷已经“司空见惯”,潜藏在纠纷背后的,是处于旅游行业利益链末端的导游承受着巨大压力,行内的一种“潜规则”是:每接一个(购物)团,导游不但没有导游费,反而要先上交旅行社几千甚至上万元。
  “也就是说,导游从接到旅行团开始就要背上债务。”导游王露告诉记者,在这种情况下,游客就成了待价而沽的商品,一旦游客不购物,不进自费景点,导游拿不到回扣,就意味着在这一趟导游服务中,导游不仅没有劳务费,反而还要赔钱赚吆喝。在现实的经济压力之下,强迫游客购物,进自费景点,更改行程甚至甩团等现象的发生就不难理解了。
  “目前导游的职业状况一般分两种,一种是旅行社自己聘请的正式导游,享受旅行社正式员工的各项待遇;一种是导游自己挂靠在旅行社,从事导游服务工作。”马昕告诉记者,像长沙国旅的导游都是旅行社的正式职员,有稳定的收入,而挂靠的导游,就必须去钻旅游团的空子,想办法自己赚取劳务费,买团、赌团的现象,一般都发生在挂靠的导游身上。
  王露告诉记者,目前我省导游多数是挂靠在旅行社,旅行社不会给导游支付报酬。导游只能通过在旅行社买团的方式,利用自己个人“忽悠”的能力谋取利益,因此导游看到游客就像狼看到羊一样,“叫我如何不宰你?”
  “《旅游法》首次明确了导游的劳动报酬。”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告诉记者,旅游法第38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同时,旅游法第60条还规定,对于代理包价旅游的,在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时,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注明导游服务费用。
  “这些规定,直接杜绝了以前的导游买团、赌团行为,从法律上明确了导游的合法报酬。”李健说。
  景区:多项规定防止景区乱收费
  在以前的旅游市场中,景区经常因暂停某些游玩项目、提高收费,景区、景点设施不到位等问题而备受游客诟病。肖自裕告诉记者,《旅游法》颁布实施后,景区乱收费、乱涨价的问题应该可以得到妥善解决。
  记者在《旅游法》全文中看到,其中,适用所有景区的规定有这样几条:
  第一条,要公布价格,规定在景区醒目的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
  第二条,时间上规定景区提高票价应当提前6个月公布。
  第三条,服务内容上作出明确规定,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地减少收费。
  “第42条规定,景区开放应当具备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等相关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景区进行规范,这是首次以法律条文的方式明确下来。”肖自裕告诉记者,在《旅游法》第44条新增加一款:“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旅游法》专门对利用公共资源建设景区的门票及收费进行了特殊规定。首先从定价机制上,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景区的门票和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其次,从定价程序上,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的收费,拟提高价格,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三,在收费的渠道上,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取消收费。
  《旅游法》规定,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单位外,应当逐步地免费开放。(奉永成)
(责任编辑:李晓旭)
原标题:新《旅游法》:零团费、负团费或将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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