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本人是四级残疾人每月补助,爱人是二级残疾人,现服养两个多月的孩子。请问我能申请几个人低保。我又是农村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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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残联公共服务清单及服务指南公示
字体大小:[] [] [] &来源:蚌埠市残联&& 发布时间: 08:44:09 阅读次数:1457
根据省、市政府统一部署,经省残联和市公共服务事项审核组审核,现将我会公共服务清单及服务指南予以公示。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10月10日前,书面或通过电子邮件反馈我会,并注明姓名和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52—3822288;
邮政编码:233041;
通讯地址:蚌埠市东海大道3139号;
电子邮箱:
附件:1.市残联公共服务清单
2.市残联公共服务指南
&&&&&&&&&&&&&&&&&&&&&&&&&&&&&&&& 蚌埠市残疾人联合会
&残疾人各类服务机构地图
查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已作出公开承诺及已经提供的经常性、常态化、为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事项。
二、承办机构
市残联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需要了解我市各类残疾人服务机构地址的人员和单位
五、服务流程
登录省残联官方网站(网址:www.)首页,找到“在线办事”专栏左侧第四个图标“残疾人各类服务机构地图查询服务”,点击后进入查询界面,默认显示的是查询人IP地址所在地的各类残疾人服务机构地图信息。若想查询非IP所在地的其他地方信息,请直接在左侧“综合查询”栏内,分别点击所在市、县区,即可显示查询人要找的各类服务机构信息。
六、服务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八、咨询方式
市残联办公室
热点电话:
2.办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蚌埠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蚌民〔2016〕47号):具有我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持续6个月以上。不分城乡每人每月给予60元护理补贴。
二、承办机构
市残联综合业务科、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三、服务对象
具有我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持续6个月以上。
四、申请条件
蚌埠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一、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持续6个月以上。
五、申报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残疾人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六、服务流程
1.个人申请。申请贫困重度残疾人居家安养补贴对象须填写《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也可委托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核。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实,将申请人情况在村务公开栏或社居委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初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公示3天以上。乡镇民政部门对补贴对象进行复核,并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上述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级残联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县级审批。县级残联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告知原因。乡镇及县(市、区)残联一律实行网上申报及审批。
5.资金发放。县(市、区)级残联、民政部门负责根据最终核定的享受人数和补贴标准,提出用款计划,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程序拨付,由县(市、区)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形式将资金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并注明“护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八、咨询方式
市残联综合业务科
3.“一户多残”家庭生活补助金发放
一、办理依据
《关于蚌埠市“一户多残”家族生活补助金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蚌残联字〔2014〕5号:为切实保障“一户多残”家庭的基本生活权益,着力提高城乡“一户多残” 家庭社会保障水平,且正在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残疾人家庭,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户多残”家庭,每户每月发放140元生活补助金。
二、承办机构
市残联综合业务科、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三、服务对象
各类“一户多残”贫困残疾人
四、申请条件
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户籍,每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正在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残疾人家庭。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户多残”家庭。
五、申报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残疾人证、低保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一户多残”家庭生活补贴金申请审批表》。
六、服务流程
符合条件的“一户多残”家庭,向所在居(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公示、由居(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并签署意见,上报县区残疾人联合会。县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准予认定或不予认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反馈并说明理由。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八、咨询方式
市残联综合业务科
4.贫困老年残疾人生活补助金发放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蚌埠市贫困老年残疾人生活补助金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13〕46号):为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提高贫困老年残疾人的生活质量,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贫困老年残疾人,市区每人每月发放80元生活补助金,三县每人每月发放50元生活补助金。
二、承办机构
市残联综合业务科
三、服务对象
贫困老年残疾人
四、申请条件
具有本市行政我划内户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且正在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
五、申报材料
1.本人户籍证明(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
2.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本人近期二村免冠照片3张
六、服务流程
符合条件的贫困老年人残疾人应填写《蚌埠市贫困老年残疾人生活补助金发放申请审批表》,经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签署意见,上报所属县(区)残联。县(区)残联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予以认定或不予以认定。各级审核中,凡不符合条件的,都要向申请人书面告知原因。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八、咨询方式
市残联综合业务科
5.第二代残疾人证查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已作出公开承诺及已经提供的经常性、常态化、为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事项。
二、承办机构
各县区残联
三、服务对象
持证残疾人
四、服务条件
需要查询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五、服务流程
登录省残联官方网站(网址:www.)首页,找到“在线办事”专栏左侧图标“第二代残疾人证查询服务”点击后进入查询界面,提示输入“姓名”、“残疾人证号或身份证号”和验证码,即可查询该人是否是持证残疾人。
六、服务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八、咨询方式
各县区残联
6.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蚌埠市“十二五”专项彩票公益金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蚌残联〔2012〕15号):为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生活环境,提高贫困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实效、统筹规划、注重质量”的思想,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家庭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
二、承办机构
市残联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我市范围内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一至四级贫困残疾人
四、申请条件
具有本人户籍的贫困残疾人家庭。
五、申报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残疾人证、低保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情况表》。
六、服务流程
1.个人申请。申请享受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对象须填写《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情况表》,提供居民户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也可委托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核。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实,将申请人情况在村务公开栏或社居委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在《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情况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低保证,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初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公示3天以上。 ,并在《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情况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上述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级残联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县级审批。县级残联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情况表》上签署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告知原因。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八、咨询方式
市残联办公室
7.残疾人无障碍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九条: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残疾人组织应当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残疾人组织对残疾人通过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残疾人组织对侵害特定残疾人群体利益的行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第六十条: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有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2.《司法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二、健全法律服务工作机制,改善服务环境,努力实现残疾人法律服务无障碍。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组织、协调和整合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和资源,按照服务便利、快捷高效的要求,健全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法律服务的工作机制和工作网络。要完善以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为主体,以指定或委托的法律服务机构为骨干,以社会志愿服务机构为补充的法律服务网络,就地、就近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法律服务。三、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的力度,确保经济困难的残疾人获得无障碍法律援助。司法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要密切配合,从本地区残疾人的需求出发,健全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法律援助的工作网络。在各级残联和基层社区、福利企业、特殊教育学校等残疾人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立残疾人法律援助联络部或工作站等,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开展法律咨询、调解、代书等工作,扩大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围,推动残疾人无障碍法律援助工作向基层延伸。&&& 3.《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四十一条:对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给予司法救助。
二、承办机构
市残联维权科、市法律援助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全市有无障碍需求的贫困持证残疾人
四、申请条件
持有本市户籍的残疾人证,持乡镇街道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或无固定收入证明。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
五、申报材料
残疾人证、乡镇街道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或无固定收入证明。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
六、服务流程
残疾人携带规定材料向户口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残疾人如到残联申请的,残联接待并办理好转办手续,与法律援助中心联系帮助其办理法律援助事宜。
七、办理时限
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条件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给予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市残联维权科
市法律咨询热线
电话:12348
8.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补助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康复是残疾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残疾儿童的康复价值最大,具有抢救性的特点,“十一五”以来被列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重中之重。
2.《关于印发2016年&贫因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6〕1号),继续将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纳入省民生工程项目。
二、承办机构
市残联康复科、市财政局
三、服务对象
听力语言残疾儿童、智力残疾儿童、脑瘫儿童、孤独症儿童
四、申请条件
全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有康复需求的城乡残疾儿童
五、申报材料
1.听障:(人工耳蜗)――签署《项目知情同意书》,填写《申请表》。(助听器)――填写《贫困聋儿(助听器)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
2.智障:填写《贫困智力残疾儿童筛查和康复救助审批表》。
3.脑瘫:填写《贫困脑瘫儿童筛查和康复救助审批表》。
4.孤独症:填写《贫困孤独症儿童筛查和康复救助审批表》。
六、服务流程
1.确定救助对象;
2.确定定点康复机构;
3.复筛与手术;
4.安置与康复;
5.档案数据填报。
七、办理时限
审批结束后,15个工作日答复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各县区残联
9.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残疾人是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的特殊困难群体。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福利保障工作。为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国务院决定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这是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的重要举措,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2016〕25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持续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继续开展精神残疾人药补项目。
3.《关于印发2016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6〕1号)精神残疾人是残疾人中最困苦的,对其家庭和社会影响巨大,在当前基本医保未能全面解决这些家庭和困难的情况下,对贫困精神残疾人家庭开展药费补助是十分必要的。为改善困难残疾人基本生活及医疗康复状况,着力提高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水平,2016年,为全市4400名贫困精神残疾人患者提供药费补助。
二、承办机构
市残联康复科、市财政局
三、服务对象
全市持证精神残疾人
四、申请条件
低保户或家庭经济因难(提供贫困证明)
五、申报材料
1.残疾人证(精神残疾类别);
2.低保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
3.精神病门诊诊治或住院治疗病历等证明等材料,其中要有当年或上一年度 的诊疗记录;
4.填写《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
六、服务流程
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藉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由县区残联审批。
七、办理时限
审批结束后,15个工作日答复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各县区残联
10.开展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
一、办法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2015年11月29日):(十三)健全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和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对农村“三留守”人员和残疾人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信息管理系统。加大贫困残疾人康复工程、特殊教育、技能培训、托养服务实施力度。针对残疾人的特殊困难,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等重点救助对象,提高救助水平,确保基本生活。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特殊群体关爱服务工作。
2.《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2015年12月8日):2.健全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和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对农村“三留守人员”和残疾人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信息管理系统。加大贫困残疾人康复工程、重度残疾人等重点救助对象,提高救助水平,确保基本生活。
3.《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残联发〔2016〕27号):“十三五”期间,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服务覆盖面达到80%以上,是国家基本公共服务规划和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确定的刚性目标任务。
二、承办机构
市残联康复科、市卫计委、市扶贫办
三、服务对象
各类残疾人
四、服务条件
全市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
五、服务流程
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县区残联依据《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建议目录》入户开展评估,为其制定个性化康复服务方案,实施服务并建立康复档案,填写《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与服务安置记录表》,向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发放《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卡》和《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
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可由社区康复协调员联系康复服务机构提供上门评估和服务。
康复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实施服务后,负责将相关服务情况记录在《康复服务卡》上。
康复服务机构定期将残疾人康复服务信息汇总,填写《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信息汇报总表》,报送至县(市、区)残联。社区康复协调员定期汇总残疾人《康复服务卡》的康复服务记录,填写《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信息汇表》,报送至县(市、区)残联。
县(市、区)残联定期对康复服务机构、社区康复协调员报送信息进行对比,审核无误后,将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数据库。
六、办理时限
到2020年,全市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得到基本康复服务的人数比例达80%以上(以上一年度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及持证残疾人统计数据为准),其中2016年度比例不低于40%,2017年度比例不低于50%,2018年度比例不低于60%,2019年度比例不低于70%。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八、咨询方式
各级县区残疾人联合会
11.组织参加全省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体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体育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07〕73号)、《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发〔2009〕13号)均指出:“残疾人体育是残疾人事业和全民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参加体育活动是残疾人的重要权利,是残疾人康复健身、平等参与社会、实现自身价值的重要途径”,“加强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建设,为残疾人运动员训练创造良好条件。积极开展群众性残疾人体育组织。加强残疾人竞技体育活动的组织、训练、指导和管理。加强残疾人体育管理人员培养工作,建立健全裁判员、分级员等人员管理制度,确定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教练员指导残疾人运动员训练”等。
2.《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体育、民政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举办残疾人文艺演出和残疾人体育运动会,培养残疾人文艺、体育人才。残疾人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二、承办机构
市残联宣教科、市体育局
三、服务对象
全市特奥运动员
四、服务条件
每四年举办一届全省特奥运动会,让我市特奥运动员参与进来,让他们感受运动的快乐,更好的融入社会,并号召全社会给予他们更多的关爱。
五、服务流程
1.通知:下发举办全市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通知。
2.谋划:市残联与市体育局共同谋划特奥会开展的场地、规模、实施方案等。
3.实施:根据实施方案开展特奥运动会。
六、服务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八、咨询方式
市残疾宣教科
12.组织开展全国助残日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第十四条规定:“每年5月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
二、承办机构
市残联宣教科
三、服务对象
全市残疾人
四、服务条件
每年助残日活动的主题,都是依据当年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点工作确立的,分别围绕“宣传残疾人保障法”、教育、就业、康复、扶贫、社会保障等主题开展活动。助残日活动为残疾人提供了各种具体的服务与帮助,活动的规模和声势逐渐扩大,影响日益深入人心。
五、服务流程
1.各地残工委和残联要召开专题会议,专项研究部署全国助残日活动,并围绕本次全国助残日活动主题,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帮扶活动。
2.各地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驻军和武警部队要采用送温暖、志愿者助残、巾帼建功以及军民共建、警民共建等多种形式,开展志愿助残活动。
3.各地残联要会同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开展相关活动,帮助残疾人。
4.各地残联要主动邀请党、政、军负责同志在全国助残日期间,走访慰问福利院、康复机构、特教学校、托养机构、扶贫基地、福利企业,勉励孤残儿童自强、自立,并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5.各新闻单位要结合当年度助残日主题,大力宣传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力措施和优惠政策,深入报道社会各界扶残助残的感人事迹,积极报道助残日期间组织的各种活动,形成宣传声势和规模,充分营造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服务时限
每年5月第三个星期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八、咨询方式
市残联宣教科
13.组织开展残疾人文化周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
2.《关于加强残疾人文化建设的意见》(残联发〔2012〕7号):三、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文化服务 (六)深入开展“残疾人文化周”活动。
3.《关于加强残疾人文化建设的意见》(皖残联〔2013〕55号):三、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文化服务(六)深入开展“残疾人文化周”活动。一年一度的“残疾人文化周”是开展基层残疾人文化活动的有效载体。
二、承办机构
市残联宣教科
三、服务对象
全市残疾人
四、服务条件
一年一度的“残疾人文化周”是开展基层残疾人文化活动的有效载体。要按照集中与分散、定期与日常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各地公共文化场所,积极开展多种形式、有利于残疾人陶冶情操、愉悦身心、寓教于乐的文化体育活动;要不断丰富活动内容,创新活动形式,培育文化精品,树立文化品牌,扩大残疾人参与的覆盖面。
五、服务流程
1.由市残联、文广新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残疾人文化周活动的通知》。
2.各地残联联合教育局、文广新局、图书馆、文化馆等相关部门组织残疾人开展残疾人文化周活动。
3.充分利用社区文化中心和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残疾人书法、绘画、摄影、手工艺品(如剪纸、编织、雕刻等)展览或现场才艺展示活动。
4.各新闻单位要结合残疾人文化周活动,大力宣传各级党委、政府对残疾人事业的关心,深入报道社会各界扶残助残的感人事迹,充分营造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服务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八、咨询方式
市残联宣教科
14.组织参加全省残疾人艺术汇演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
2.《关于加强残疾人文化建设的意见》(残联发〔2012〕7号):三、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文化服务(五)就近就便开展残疾人文化活动。
3.《关于加强残疾人文化建设的意见》(皖残联〔2013〕55号):七、加强人才团队建设,促进对外文化交流(十六)促进残疾人文化艺术团体建设。鼓励有文艺专长的残疾人组建各类文化艺术团体,积极参加各种公共文化艺术活动。
二、承办机构
市残联宣教科、市教育局、市文广新局、市新闻出局
三、服务对象
全市残疾人
四、服务条件
每届全市残疾人艺术汇演,都是依据当年全国残疾人艺术汇演确立的,邀请全市知名艺术专家参加汇演节目评审,评选出各类别表演奖、辅导奖、创作奖等奖项。
五、服务流程
1.由市残联、市教育局、市文广新局、市新闻出版局联合下发《关于举办全市残疾人艺术汇演的通知》。
2.各县区残联联合教育局、文广新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残疾人艺术汇演,推出优秀节目参加全省汇演。
3.根据各县区残联推荐上报的节目,组织全市知名艺术专家参加汇演节目评审,评选出各类别表演奖、辅导奖、创作奖等奖项。
4.由专家评审,评选出的优秀节目报送省残联参加全国汇演。
5.各新闻单位要结合残疾人艺术汇演,大力宣传各级党委、政府对残疾人艺术汇演的重视,深入报道社会各界扶残助残的感人事迹,充分营造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服务时限
每四年一届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八、咨询方式
市残联宣教科
15.组织参加全国“特奥日”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加强残疾人文化建设的意见》(残联发〔2012〕7号):三、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文化服务(八)推进残疾人自强健身工程。利用“残疾人健身周”、“全国特奥日”等重要节点,选择残疾人喜闻乐见的、富有民族民间特色的体育活动项目进行展演、交流,同时提供健身咨询指导、体质测定等志愿服务。
2.《关于加强残疾人文化建设的意见》(皖残联〔2013〕55号):三、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文化服务(八)推进残疾人自强健身工程。利用“残疾人健身周”、“全国特奥日”等重要节点,选择残疾人喜闻乐见的、富有民族民间特色的体育活动项目进行展演、交流,同时提供健身咨询指导、体质测定等志愿服务。
3.为了让智力残疾人更好融入社会,勇气、增强自信、挖掘潜能、提高技艺,中国残联定于每年7月20日为全国特奥日并下发通知开展相关活动。
二、承办机构
市残联宣教科
三、服务对象
全市智力残疾人
四、服务条件
每年以通知形式下发各地县区要求开展全国特奥日活动,市残联及县区残联组织广大智力残疾人开展各类特奥日活动,让社会更多的了解智力残疾人,帮助他们更好的融入社会。
五、服务流程
1.通知:接省残联下发《关于开展全国特奥日活动的通知》,并转发各地市残联,要求开展相关活动。
2.谋划:市残联及县区残联积极谋划特奥日相关活动,形成方案。
3.实施:根据活动方案,市残联及县区残联开展相关的特奥日活动。
4.总结:对活动的开展展开总结,并结合地市活动总结形成我市活动情况,上报省残联。
六、服务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八、咨询方式
市残联宣教科
16.组织开展残疾人健身周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加强残疾人文化建设的意见》(残联发〔2012〕7号):三、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文化服务(八)推进残疾人自强健身工程。利用“残疾人健身周”、“全国特奥日”等重要节点,选择残疾人喜闻乐见的、富有民族民间特色的体育活动项目进行展演、交流,同时提供健身咨询指导、体质测定等志愿服务。&
2.《关于加强残疾人文化建设的意见》(皖残联〔2013〕55号):三、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文化服务(八)推进残疾人自强健身工程。利用“残疾人健身周”、“全国特奥日”等重要节点,选择残疾人喜闻乐见的、富有民族民间特色的体育活动项目进行展演、交流,同时提供健身咨询指导、体质测定等志愿服务。
二、承办机构
市残联宣教科
三、服务对象
全市残疾人
四、服务条件
每年以通知形式下发各县区要求开展健身周活动,市残联及县区残联组织广大智力残疾人开展各类活动,通过活动的开展,提高残疾人参加健身锻炼的意识,使他们拥有更加健康的身体。
五、服务流程
1.通知:接省残联下发《关于开展全国残疾人健身周活动的通知》,并转发各地市残联,要求开展相关活动。
2.谋划:市残联及县区残联积极谋划健身周相关活动,形成方案。
3.实施:根据活动方案,市残联及县区残联开展相关的健身周活动。
4.总结:对活动的开展展开总结,并结合地市活动总结形成我市活动情况,上报省残联。
六、服务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八、咨询方式
市残联宣教科
17.组织参加全省残疾人运动会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体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体育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07〕73号)、《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发〔2009〕13号)均指出:“残疾人体育是残疾人事业和全民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参加体育活动是残疾人的重要权利,是残疾人康复健身、平等参与社会、实现自身价值的重要途径”,“加强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建设,为残疾人运动员训练创造良好条件。积极开展群众性残疾人体育组织。加强残疾人竞技体育活动的组织、训练、指导和管理。加强残疾人体育管理人员培养工作,建立健全裁判员、分级员等人员管理制度,确定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教练员指导残疾人运动员训练”等。
2.《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体育、民政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举办残疾人文艺演出和残疾人体育运动会,培养残疾人文艺、体育人才。残疾人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二、承办机构
市残联、市体育局
三、服务对象
全市残疾人运动员
四、服务条件
每四年举办一届全市残疾人运动会,旨在让社会更多的了解残疾人,让残疾人感受到政府的关爱,让更多的残疾人通过体育锻炼获得健康的身体。
五、服务流程
1.通知:下发举办全市残疾人运动会的通知。
2.谋划:市残联、市体育局共同谋划残运会开展的场地、规模、实施方案等。
3.实施:根据实施方案开展残疾人运动会。
六、服务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八、咨询方式
市残联宣教科
18.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2016年〈贫因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6〕1号): 2016年,对城乡低保范围内、残疾等级为四级(含)以上残疾人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其中:一级、二级残疾人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800元;三级、四级残疾人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补贴采取现金形式按月发放,且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二、承办机构
市残联综合业务科、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三、服务对象
我市范围内享受低保待遇且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一至四级残疾人
四、申请条件
蚌埠市户籍,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待遇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
五、申报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残疾人证、低保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
六、服务流程
1.个人申请。申请享受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的对象须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最低生活保障证》,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也可委托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核。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实,将申请人情况在村务公开栏或社居委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低保证,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初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公示3天以上。乡镇民政部门对补贴对象的低保资料进行复核,并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上述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级残联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县级审批。县级残联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告知原因。乡镇及县(市、区)残联一律实行网上申报及审批。
5.资金发放。县(市、区)级残联、民政部门负责根据最终核定的享受人数和补贴标准,提出用款计划,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程序拨付,由县(市、区)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形式将省级补助和本级配套资金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并注明“残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八、咨询方式
市残联综合业务科
19.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2〕76号):《安徽省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办法》第一条对象条件 本办法所称的资助对象指各类依法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残疾大学生、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高校残疾毕业生(含自考生),且需符合下列条件:(一)入学前学生户籍为本市学生;(二)家庭经济困难;(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第二条 资助标准(一)全日制在校残疾大学生(含大专生、本科生)每人每学年1500元,研究生每人每学年2500元;(二)成人高等教育残疾毕业学生(含自考生)在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后按照大专生、本科生4000元和研究生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同等学历只资助一次;先取得成人高等教育(含自学考试)大专、本科学历后继续高一级学历深造并取得学历证书的再一次性资助1000元。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安排补助资金,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二、承办机构
市残联宣教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三、服务对象
本市户籍的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四、申请条件
申请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入学前学生户籍为本市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
(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
五、申报材料
(一)申请资助由本人或监护人填写《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大学生资助年度申请审批表》(见附表一);
(二)安徽省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
(三)身份证或户口簿;
(四)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五)学生证或当年新录取的《入学通知书》,或国家承认学历的院校颁发的成人高等教育(含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及初审& 符合条件的残疾大学生,向原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县(市、区)残联及同级财政共同负责初审,初审合格后,统一填写《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大学生资助花名册》(见附表二),连同个人申请材料于10月20日前上报所在市残联(原件初审后当即退还,复印件由县级残联加盖公章后存档并上报)。
(二)复审及上报& 各市残联负责对县级残联所报材料进行复审汇总并填写《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大学生资助花名册》,会同级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于10月30日前分别以纸质版和电子版两种方式报省残联汇总,若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送的,将于下一年度一并报送。
(三)支付方式& 省财政厅、省残联审核后,按规定救助资金由省财政下拨各市财政,由市财政或市残联直接一次性将资助款打入受助残疾大学生本人账户(本人账户不得随意变动,具体打卡办法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八、咨询方式
市残联宣教科
20.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补助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发〔2016〕27号):到2020年,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达80%以上。(具体服务目录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16年版)》)
2.《关于印发2016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6〕1号):(二)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 1. 目标任务 2016年,为265名已安装辅助器具的听障、脑瘫、智障、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为79名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矫形器和适配辅具。国家项目任务目标,待其方案确定后及时下达。2. 补助标准(1)听障、脑瘫、智障、孤独症等四类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补助12000元。所需经费由省与市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2)装配假肢矫形器的残疾儿童每人补助5000元。其中零部件及材料费占60%,制作费(诊断评估、制作和适应性训练)占40%;为适配辅具的残疾儿童每人补助1500元;其中产品购置费占90%,评估适配费(残疾现状评估、辅助器具适配、家长培训、适配教材等)占10%。以上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
3.《关于同意备案2016年度省民生工程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定点机构的通知》(皖康复办〔2016〕3号):附件《2016年度省民生工程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定点机构名单》省本级安徽省残疾人康复研究中心 项目名称 人工耳蜗、助听器、脑瘫、智力、孤独症康复机构和助听器验配机构。
二、承办机构
市残疾人康复科
三、服务对象
听力障碍、脑瘫、智障、孤独症儿童
四、申请条件
患有听力障碍、脑瘫、智障、孤独症儿童的儿童均可以申请
五、申报材料
申请表、户口簿、残疾证明、父母身份证原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在户口所在地向县区残联申请参加项目。
2.确定定点救助对象、康复机构并实施系统康复。
3.档案数据填报。
七、咨询方式
各县区残联
21.残疾儿童抢救性医疗康复按病种补偿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障医疗康复项目范围及残疾儿童抢救性医疗康复按病种补偿试点方案〉的通知》(皖卫农〔2011〕14号):二、基本医疗保障对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门诊费用实行按病种定额补偿居民医保、新农合统筹基金对全省城乡0-6岁残疾儿童的部分抢救性康复项目门诊费用,探索试行按病种定额补偿的办法,不受《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障医疗康复项目及限定支付范围》限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列入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门诊费用按病种定额补偿范围1.持有残疾人证且实际年龄≤6周岁的城乡残疾儿童。2.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农合。3.医学诊断符合脑瘫、听力语言障碍(限置入人工耳蜗或者佩戴助听器患儿)。4.在统筹地区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经办机构按本方案规定办理转诊手续。5.在定点康复机构门诊完整接受周期(须满一个训练周期)康复训练。
二、承办机构
市残联康复科
三、服务对象
0-6岁脑瘫、听障儿童
四、申请条件
1.持有残疾人证且实际年龄≤6周岁的城乡残疾儿童。
2.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农合。
3.医学诊断符合脑瘫、听力语言障碍(限臵入人工耳蜗或者佩戴助听器患儿)。
4.在统筹地区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经办机构按本方案规定办理转诊手续。
5.在定点康复机构门诊完整接受周期(须满一个训练周期)康复训练。
五、申报材料
残疾儿童家长(或监护人)携带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诊断或证明材料、残疾人证、参保/参合证(卡)等到参保/参合所在地县级以上居民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安徽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门诊费用按病种补偿申请/转诊单。
六、服务流程
1.残疾儿童家长(或监护人)携带残疾人证、参保/参合证(卡)、《转诊单》(一式两份)到定点康复机构。定点康复机构复核患者参保/参合身份,确认为抢救性康复按病种定额补偿范围的,接收两份《转诊单》,进入定点康复机构,一次性收取患者个人缴纳费用(个人缴纳费用为定额费用减去定点康复机构即时结报费用),实施康复训练计划。&
2.定点康复机构严格按照《安徽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门诊训练方案》进行康复训练,编制周期训练计划,每日康复训练项目及内容应由残疾儿童家长(或监护人)在训练计划表上签字确认(定点康复机构留存备查)。康复训练周期结束,定点康复机构完整填写两份《转诊单》(其中一份定点康复机构留存)。
七、办理时限
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八、咨询方式
各县区残联
22.智力障碍、孤独症儿童康复补偿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新增2016年度省级医院新农合按病种付费病种的通知》(卫基层秘〔2016〕357号):附件《2016年度省级医院新农合按病种付费病种及费用定额标准(试行)》疾病名称:20、儿童智力障碍(&7岁)和21、儿童孤独症(&7岁) 主要诊疗技术以及按病种付费范围:门诊康复训练。含康复综合评定、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引导式教育、手功能训练等。训练周期须≥2个月(工作日训练, 训练项目日均达到5个),凭康复医疗机构门诊康复训练小结和发票,回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报销;享受儿童抢救性康复等项目补助的,项目期间的费用,不列入门诊按病种付费范围。年度累计补偿封顶0.6万元。康复医疗机构含省级医院及省残疾人康复研究中心。
二、承办机构
市残联康复科
三、服务对象
7岁以下儿童
四、申请条件
7岁以下患有智障、孤独症的儿童均可以申请
五、申报材料
疾病诊断证明
六、服务内容
门诊康复训练。含康复综合评定、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引导式教育、手功能训练等。训练周期须≥2个月(工作日训练,训练项目日均达到5个)。
七、办理时限
训练周期须≥2个月(工作日训练,训练项目日均达到5个)。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凭康复医疗机构门诊康复训练小结和发票,回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报销;享受儿童抢救性康复等项目补助的,项目期间的费用,不列入门诊按病种付费范围。年度累计补偿封顶0.6万元。
九、咨询方式
各县区残联
23.持证肢体残疾人和听力障碍儿童装配辅助器具补助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 疗统筹补偿方案(2014 版)&的通知》(皖卫农〔2013〕19号):七、其他规定 (五)参合残疾人的假肢和助听器等补偿比例为50%(不设起付线),最高补助额每具大腿假肢为1700元,每具小腿假肢为800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每只为3500元。
2.《关于印发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人装配辅助器具给予补助的意见》的通知(皖残联〔2009〕4号):决定对我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肢体残疾人和听力障碍儿童装配辅助器具给予补助。一、补助对象和项目(一)补助对象& 全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持证下肢残疾人及7周岁(含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二)补助项目 持证肢体残疾人装配下肢假肢和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
二、承办机构
市残联康复科、市残疾人康复中心
三、服务对象
7周岁以下听障儿童及下肢残疾人
四、申请条件
持有听力语言残疾证、户口簿及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7周岁以下患有听力障碍的儿童均可以申请
五、申报材料
残疾证、户口簿及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复印件各两份,并填写相关登记表。
六、服务流程
患者携带相关申报材料来我中心验配即可
七、办理时限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皖卫农〔2013〕19号、皖残联〔2009〕4号,新农合给予每只助听器50℅报销,最高补助3500元/只,7000元/对。
九、咨询方式
市残疾人康复中心
24.听障、智障、孤独症、脑瘫儿童康复训练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2016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6〕1号):(二)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 1. 目标任务 2016年,为5000名已安装辅助器具的听障、脑瘫、智障、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为1500名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矫形器和适配辅具。国家项目任务目标,待其方案确定后及时下达。
2.《关于同意备案2016年度省民生工程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定点机构的通知》(皖康复办〔2016〕3号):附件《2016年度省民生工程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定点机构名单》市本级蚌埠市残疾人康复中心 项目名称 人工耳蜗、助听器、脑瘫、智力、孤独症康复机构和助听器验配机构。
二、承办机构
市残联康复科
三、服务对象
听障、智障、孤独症、脑瘫儿童
四、申请条件
患有听障、智障、孤独症、脑瘫的儿童均可以申请
五、申报材料
听障儿童:残疾证明、户口本、家长身份证
智障、孤独症、脑瘫儿童:疾病诊断证明、家庭贫困证明、申请表、户口簿、父母身份证原件
六、服务流程
听障儿童: 1.确定定点康复机构2.确定救助对象 3.助听器验配或复筛与手术 4.安置与康复5.档案数据填报
智障、孤独症、脑瘫儿童:1.儿童监护人携带规定材料在户口所在地残联申请参加项目2.持康复救助审批表及安置(转送)考核表到中心后首先进行康复评定,再接受实施系统康复训练3.档案数据填报。
七、办理时限
听障儿童:每年7月前
智障、孤独症、脑瘫儿童:救助儿童自进入中心起,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依据&&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01年版、2007年版和2012年版)。
九、咨询方式
各县区残联
25.组织开展全国“爱耳日”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开展第17次全国“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残联发〔2015〕55号):2016年3月3日是第17次全国“爱耳日”,也是第4次“国际爱耳日”。全国“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已历经16年,惠及全国近60%的人口,极大地普及了听力健康科学知识,提高了人民群众爱耳、护耳意识,对减少听力残疾的发生,推进我国听力障碍预防与康复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设立“国际爱耳日”,促进全球听力障碍预防与康复事业做出了积极贡献。四、工作要求(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残联、教育、卫生计生、民政、妇联、团委等相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协调行动,及时制定本地宣传教育活动工作方案并认真做好组织落实,确保宣传教育活动广泛、深入、扎实开展。
二、承办机构
市残疾人康复中心
三、服务对象
四、服务条件
每年“爱耳日”活动的主题,都是依据当年《关于开展第X次全国“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确立,市残联按照中国残联的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极做好相关文件的转发工作。由蚌埠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转发《关于开展第17次全国“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要求各市联系实际,制定相应的活动方案,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协调各部门行动,确保“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广泛、深入、全面、扎实开展。活动由市残疾人康复中心承办,负责活动方案的具体实施。活动的规模和声势逐渐扩大,影响日益深入人心。
五、申报材料
患有听力障碍的儿童、成人及其家长或其他家庭成员、听力康复机构均可以申请参加“爱耳日”活动。
六、服务流程
1、“爱耳日”当天。
——制作听力健康知识宣传展板与条幅,展示在学校等场所,广泛宣传听力健康科学知识,提高人群爱耳、护耳意识。
——邀请新闻、网络等媒体,采访市残联领导、听力学专家,宣传爱耳、护耳的重要意义、有关听力健康保护的专业知识等。
——举办听力健康知识讲座。向听障儿童家长,青年学生及康复工作者,普及听力残疾预防与康复知识。
——发送公益短信。大力宣传儿童听力障碍预防、发现及治疗科学知识。
2、组织听力检测专业技术小分队,赴县区残联等地开展送服务上门活动。
3、邀请部分助听器公司来皖,开展助听器优质优惠服务活动,让利于听障患者。
七、办理时限
每年3月3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市残疾人康复中心
热线电话:3822269
26.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第七条 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组织失业人员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3.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组织残疾人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二、承办机构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全市各地有一定就业条件而未就业,或需转换职业和已就业需要提高职业技能水平的残疾人。
四、服务条件
有培训需求、一定就业能力的残疾人。
五、服务流程
1、通知:培训中心按照每年各地的培训需求,以及上级部门下达的培训任务,定期通过各地残联就业服务窗口发布培训开班通知。
2、报名:有培训需求的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身份证、二寸照片,到相关片区残联报名,填写报名申请表。各县区残联将报名情况汇总至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中心工作人员审核确定培训名单。
3、培训:经审核通过的残疾人集中到指定地点进行一定时限的技能培训。
六、服务时限
每年定期开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八、咨询方式
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27.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
一、办理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
2.《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65号):第九条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每年对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查。
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5〕2033号):第三条用人单位每年应按规定的征缴渠道和时限,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经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二、承办机构
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市属用人单位
四、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方可进行申报年审
五、申报材料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从业残疾职工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与残疾职工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需提供在职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社保部门出具的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记录、从业残疾职工每年6月和12月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
用人单位申报2014年8月1日后新安排的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的,除以上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供残疾人大学生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用人单位携带规定材料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年审申请。
2.受理: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审核。
3.发放:通过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后,发放《蚌埠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意见通知书》。
七、办理时限
审批结束后,30个工作日答复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28.残疾人求职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七条 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
2.《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二十二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下列服务: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第二十三条受劳动保障部门的委托,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进行残疾人失业登记、残疾人就业与失业统计。
3.《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4.《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65号):第二条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第三条: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有一定劳动能力、生活能自理的无业残疾人,为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第四条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应在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劳动能力评定制度,完善就业服务机制,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指导残疾人就业。
二、承办机构
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申请就业的残疾人
四、申请条件
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有一定劳动能力、生活能自理的无业残疾人。
五、申报材料
《蚌埠市残疾人求职登记表》和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携带规定材料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2.受理: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匹配,有适合的招聘岗位,立即推荐应聘;应聘不成功的,待有适合的就业岗位再联系推荐;或举办残疾人就业招聘会时通知参加招聘。
七、办理时限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29.用人单位招聘残疾人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七条 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
2.《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二十二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下列服务: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3.《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65号):第四条 省残疾人联合会应在省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劳动能力评定制度,完善就业服务机制,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指导残疾人就业。
二、承办机构
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招聘残疾人的用人单位
四、申请条件
取得有效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
五、申报材料
提供《蚌埠市用人单位用工申请登记表》和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招聘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携带规定材料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受理:根据招聘单位需求进行岗位匹配,有适合的求职残疾人向用人单位推荐;招聘不成功的,待有适合的求职残疾人再联系推荐;或举办残疾人就业招聘会时通知参加招聘会。
七、办理时限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30.开展各类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构建辅助器具适配体系,完善辅助器具标准,实施《残疾人辅助器具机构建设规范》,发挥国家和区域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的作用,加强各级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站)建设,推广辅助器具评估适配等科学方法,推进辅助器具服务进社区、到家庭。
2.《关于印发〈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康复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2012〕222号):2011年-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各地实施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康复项目。
3.《安徽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皖政〔2011〕88号):构建辅助器具适配体系。加强市、县(市、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站)建设,推进辅助器具服务进社区、到家庭。制定我市残疾人辅助器具基本配置目录,继续对贫困残疾人适配基本辅助器具给予政府补贴。
4.《关于印发〈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发〔2016〕27号):实现残疾人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到2020年,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达80%以上。
二、承办机构
市残疾人康复中心
三、服务对象
有假肢需求的肢体残疾人
四、申请条件
身体状况符合假肢装配要求的残疾人提供相关证明后可进行申请
五、申报材料
申请表(现场填写)、身份证原件和残疾证原件
六、服务流程
1.市残联负责假肢装配项目受益人的摸底和筛查工作。优先安排处于学习或劳动年龄、未装配过假肢的残疾人。
2.市残联遵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审核批准的救助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项目救助对象。
3.辅助器具定点服务机构(简称“定点机构”)与对应服务的市残联联系,到当地做好假肢的取型、装配、训练和使用指导等有关服务工作,并确保假肢的装配质量。
4.定点机构要对受益人进行回访,了解假肢使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回访采用入户、电话或信函等方式,回访情况要记录存档并录入数据库。
七、办理时限
在填写申请表90个工作日内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市残疾人康复中心
联系电话:
31.开展假肢制作等各类残疾人辅助器具推广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加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残联〔2011〕199号):加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我国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体系,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
2.《中国残联系统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实施细则(试行)》:一级、二级、三级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形成省、市、县三级服务网络,并与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屯)的辅助器具服务站(点)共同构成残联系统五级辅助器具服务网络。
二、承办机构
市残疾人康复中心
三、服务对象
有辅具需求的残疾人
四、服务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国家扶持、市场推动,充分发挥残联、民政、卫生计生等系统和社会力量的作用,构建多元化的辅助器具服务网络。大力推广政府购买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支持民办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发展。
2.加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建设,着力提升人才培养、科技研发、服务示范等能力。按《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要求,完善省、市、县辅助器具服务中心建设,重点加强县级及以下辅助器具服务设施和能力建设。
3.大力推进社区辅助器具服务,发挥基层卫生专业人员、社区康复协调员、残疾人、社会组织、志愿者等作用,广泛开展辅助器具需求调查、信息咨询、转介、宣传等。
五、服务时限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七、咨询方式
市残疾人康复中心
联系电话:
蚌埠市残联公共服务清单
残疾人各类服务机构地图查询服务
已作出公开承诺及已经提供的经常性、常态化、为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事项
市残联办公室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市、县级共同实施
办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市财政局、市残联《关于印发蚌埠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每年2月底前下发)蚌民〔2016〕47号):具有我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持续6个月以上。不分城乡每人每月给予60元护理补贴。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综合业务科
全市贫困重度残疾人
市、县级共同实施
“一户多残”家庭生活补助金发放★
关于印发《蚌埠市“一户多残”家庭生活补助金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 蚌残联字〔2014〕5号:为切实保障“一户多残”家庭的基本生活权益,着力提高城乡“一户多残” 家庭社会保障水平,且正在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残疾人家庭,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户多残”家庭,每户每月发放140元生活补助金。
市残联综合业务科、市财政局
名类“一户多疾”贫困残疾人
市、县级共同实施
贫困老年残疾人生活补助金发放★
《关于印发蚌埠市贫困老年残疾人生活补助金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 (蚌政办〔2013〕46号):为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提高贫困老年残疾人的生活质量,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贫困老年残疾人,市区每人每月发放80元生活补助金,三县每人每月发放50元生活补助金。
市残联综合科
贫困老年残疾人
市、县级共同实施
第二代残疾人证查询服务
已作出公开承诺及经常性、常态化、为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事项
市残联康复科、市第一人民医院
持证残疾人、核验残疾人证真伪的政府机构及有关部门
市、县级共同实施
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
1.国务院《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二十九条: 对需要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贫困家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与适当补助。中央财政从国家彩票公益金中安排资金,补助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2.《关于印发〈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号):《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四、职责分工 (一) 残联 2.地方残联 制定实施方案;落实配套经费;确定受益残疾人;组织实施项目;完善项目档案;报送项目实施评估报告;对下级残联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市残联办公室
全市有无障碍需求的贫困持证残疾人
市、县级共同实施
残疾人无障碍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九条: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残疾人组织应当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残疾人组织对残疾人通过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残疾人组织对侵害特定残疾人群体利益的行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第六十条:“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有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2.《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四十一条:对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给予司法救助。3.《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无需进行经济状况审查:……(二)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的;第十九条:“对下列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申请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认定其为经济困难,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一)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二)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人员;(三)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四)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五)依靠抚恤金、救济金生活的人员。
市残联办公室、市法律援助中心
全市经济困难的各类残疾人
市、县级共同实施
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补助
1.《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康复是残疾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残疾儿童的康复价值最大,具有抢救性的特点,“十一五”以来被列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重中之重。2.《关于印发2016年〈贫因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6〕1号):继续将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纳入省民生工程项目。&&&& 3.《关于印发蚌埠市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14〕17号):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经费由市残联按年度编制经费预算,市级财政将所需经费列入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市残联康复科、市财政局
听力语言残疾儿童、智力残疾儿童、脑瘫儿童、孤独症儿童
市、县级共同实施
贫困精神病人医药费补助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国务院决定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这是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的重要举措,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6〕25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持续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继续开展精神残疾人药补项目。3.《关于印发2016年〈贫因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6〕1号):为改善困难残疾人基本生活及医疗康复状况,着力提高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水平,2016年,为全市4400名贫困精神残疾人患者提供药费补助。
市残联康复科、市卫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
全市持证精神残疾人
市、县级共同实施
开展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日):(十三)健全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和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对农村“三留守”人员和残疾人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信息管理系统。加大贫困残疾人康复工程、特殊教育、技能培训、托养服务实施力度。针对残疾人的特殊困难,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等重点救助对象,提高救助水平,确保基本生活。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特殊群体关爱服务工作。2.《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日):2.健全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和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对农村“三留守人员”和残疾人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信息管理系统。加大贫困残疾人康复工程、重度残疾人等重点救助对象,提高救助水平,确保基本生活。3.《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残联发〔2016〕27号):“十三五”期间,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服务覆盖面达到80%以上,是国家基本公共服务规划和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确定的刚性目标任务。
市残联康复科、市卫计委、市扶贫办
各类残疾人
市、县级共同实施
组织参加全省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体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体育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07〕73号)、《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发〔2009〕13号)均指出:“残疾人体育是残疾人事业和全民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参加体育活动是残疾人的重要权利,是残疾人康复健身、平等参与社会、实现自身价值的重要途径”,“加强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建设,为残疾人运动员训练创造良好条件。积极开展群众性残疾人体育组织。加强残疾人竞技体育活动的组织、训练、指导和管理。加强残疾人体育管理人员培养工作,建立健全裁判员、分级员等人员管理制度,确定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教练员指导残疾人运动员训练”等。2.《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体育、民政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举办残疾人文艺演出和残疾人体育运动会,培养残疾人文艺、体育人才。残疾人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全省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每四年举办一届,迄今已举办了3届。
市残联宣教科、市体育局
全市特奥运动员
市、县级共同实施
组织开展全国助残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十四条 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
市残联宣教科
全市残疾人
市、县级共同实施
组织开展残疾人文化周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2.《关于加强残疾人文化建设的意见》(残联发〔2012〕7号):三、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文化服务 (六)深入开展“残疾人文化周”活动。3.《关于加强残疾人文化建设的意见》(皖残联〔2013〕55号):三、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文化服务(六)深入开展“残疾人文化周”活动。一年一度的“残疾人文化周”是开展基层残疾人文化活动的有效载体。
市残联宣教科
全市残疾人
市、县级共同实施
组织参加全省残疾人艺术汇演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2.《关于加强残疾人文化建设的意见》(残联发〔2012〕7号):三、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文化服务 (五)就近就便开展残疾人文化活动。3.《关于加强残疾人文化建设的意见》(皖残联〔2013〕55号):七、加强人才团队建设,促进对外文化交流(十六)促进残疾人文化艺术团体建设。鼓励有文艺专长的残疾人组建各类文化艺术团体,积极参加各种公共文化艺术活动。每四年举办一次,已经举办了八届。
市残联宣教科、市教育局、市文广新局、市新闻出版局
全市残疾人
市、县级共同实施
组织参加全国“特奥日"活动
1.《关于加强残疾人文化建设的意见》(残联发〔2012〕7号):三、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文化服务 (八)推进残疾人自强健身工程。利用“残疾人健身周”、“全国特奥日”等重要节点,选择残疾人喜闻乐见的、富有民族民间特色的体育活动项目进行展演、交流,同时提供健身咨询指导、体质测定等志愿服务。 2.《关于加强残疾人文化建设的意见》(皖残联〔2013〕55号): 三、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文化服务(八)推进残疾人自强健身工程。利用“残疾人健身周”、“全国特奥日”等重要节点,选择残疾人喜闻乐见的、富有民族民间特色的体育活动项目进行展演、交流,同时提供健身咨询指导、体质测定等志愿服务。3.为了让智力残疾人更好融入社会,增强自信、挖掘潜能、提高技艺,中国残联定于每年7月20日为全国特奥日并下发通知开展相关活动。
市残联宣教科
全市智力残疾人
市、县级共同实施
组织开展残疾人健身周活动
1.《关于加强残疾人文化建设的意见》(残联发〔2012〕7号):三、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文化服务 (八)推进残疾人自强健身工程。利用“残疾人健身周”、“全国特奥日”等重要节点,选择残疾人喜闻乐见的、富有民族民间特色的体育活动项目进行展演、交流,同时提供健身咨询指导、体质测定等志愿服务。 2.《关于加强残疾人文化建设的意见》(皖残联〔2013〕55号): 三、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文化服务(八)推进残疾人自强健身工程。利用“残疾人健身周”、“全国特奥日”等重要节点,选择残疾人喜闻乐见的、富有民族民间特色的体育活动项目进行展演、交流,同时提供健身咨询指导、体质测定等志愿服务。
市残联宣教科
全市残疾人
市、县级共同实施
组织参加全省残疾人运动会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体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体育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07〕73号)、《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发〔2009〕13号)均指出:“残疾人体育是残疾人事业和全民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参加体育活动是残疾人的重要权利,是残疾人康复健身、平等参与社会、实现自身价值的重要途径”,“加强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建设,为残疾人运动员训练创造良好条件。积极开展群众性残疾人体育活动。加强残疾人竞技体育活动的组织、训练、指导和管理。加强残疾人体育管理人员培养工作,建立健全裁判员、分级员等人员管理制度,确定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教练员指导残疾人运动员训练”等。2.《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体育、民政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举办残疾人文艺演出和残疾人体育运动会,培养残疾人文艺、体育人才。残疾人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我省残疾人运动会每四年举办一次,迄今已举办六届。
市残联、市体育局
全市残疾人运动员
市、县级共同实施
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
1.《关于印发2016年〈贫因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6〕1号): 2016年,对城乡低保范围内、残疾等级为四级(含)以上残疾人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其中:一级、二级残疾人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800元;三级、四级残疾人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补贴采取现金形式按月发放,且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市残联综合业务科、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我市范围内享受低保待遇且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一至四级残疾人
市、县级共同实施
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
《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2〕76号):《安徽省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办法》第一条 对象条件 本办法所称的资助对象指各类依法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残疾大学生、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高校残疾毕业生(含自考生),且需符合下列条件:(一)入学前学生户籍为本省学生;(二)家庭经济困难;(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第二条 资助标准(一)全日制在校残疾大学生(含大专生、本科生)每人每学年1500元,研究生每人每学年2500元;(二)成人高等教育残疾毕业学生(含自考生)在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后按照大专生、本科生4000元和研究生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同等学历只资助一次;先取得成人高等教育(含自学考试)大专、本科学历后继续高一级学历深造并取得学历证书的再一次性资助1000元。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安排补助资金,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市残联宣教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本市户籍的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市、县级共同实施
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补助
1.《关于印发&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发〔2016〕27号):到2020年,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达80%以上。(具体服务目录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16年版)》)2.《关于印发2016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6〕1号):(二)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 1. 目标任务 2016年,为265名已安装辅助器具的听障、脑瘫、智障、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为79名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矫形器和适配辅具。国家项目任务目标,待其方案确定后及时下达。2. 补助标准(1)听障、脑瘫、智障、孤独症等四类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补助12000元。所需经费由省与市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2)装配假肢矫形器的残疾儿童每人补助5000元。其中零部件及材料费占60%,制作费(诊断评估、制作和适应性训练)占40%;为适配辅具的残疾儿童每人补助1500元;其中产品购置费占90%,评估适配费(残疾现状评估、辅助器具适配、家长培训、适配教材等)占10%。以上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3.《关于同意备案2016年度省民生工程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定点机构的通知》(皖康复办〔2016〕3号):附件《2016年度省民生工程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定点机构名单》省本级 安徽省残疾人康复研究中心 项目名称 人工耳蜗、助听器、脑瘫、智力、孤独症康复机构和助听器验配机构。
市残联康复科
听障、脑瘫、智障、孤独症儿童
市、县级共同实施
残疾儿童抢救性医疗康复按病种补偿
《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障医疗康复项目范围及残疾儿童抢救性医疗康复按病种补偿试点方案〉的通知》(皖卫农〔2011〕14号):二、基本医疗保障对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门诊费用实行按病种定额补偿& 居民医保、新农合统筹基金对全省城乡0-6岁残疾儿童的部分抢救性康复项目门诊费用,探索试行按病种定额补偿的办法,不受《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障医疗康复项目及限定支付范围》限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列入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门诊费用按病种定额补偿范围1、持有残疾人证且实际年龄≤6周岁的城乡残疾儿童。2、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农合。3、医学诊断符合脑瘫、听力语言障碍(限置入人工耳蜗或者佩戴助听器患儿)。4、在统筹地区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经办机构按本方案规定办理转诊手续。5、在定点康复机构门诊完整接受周期(须满一个训练周期)康复训练。
市残联康复科
<FONT size=3 face=仿宋_GB岁脑瘫、听障儿童
市、县级共同实施
智力障碍、孤独症儿童康复补偿
《关于新增2016年度省级医院新农合按病种付费病种的通知》(卫基层秘〔号):附件《2016年度省级医院新农合按病种付费病种及费用定额标准(试行)》 疾病名称:20、儿童智力障碍(&7岁)和21、儿童孤独症(&7岁) 主要诊疗技术以及按病种付费范围:门诊康复训练。含康复综合评定、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引导式教育、手功能训练等。训练周期须≥2个月(工作日训练, 训练项目日均达到5个),凭康复医疗机构门诊康复训练小结和发票,回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报销;享受儿童抢救性康复等项目补助的,项目期间的费用,不列入门诊按病种付费范围。年度累计补偿封顶0.6万元。康复医疗机构含省级医院及省残疾人康复研究中心。
市残联康复科
7岁以下儿童
市、县级共同实施
持证肢体残疾人和听力障碍儿童装配辅助器具补助
1.《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 疗统筹补偿方案(2014 版)&的通知》(皖卫农〔2013〕19号):七、其他规定 (五)参合残疾人的假肢和助听器等补偿比例为50%(不设起付线),最高补助额每具大腿假肢为1700元,每具小腿假肢为800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每只为3500元。2.《关于印发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人装配辅助器具给予补助的意见》的通知(皖残联〔2009〕4号):决定对我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肢体残疾人和听力障碍儿童装配辅助器具给予补助。一、补助对象和项目 (一)补助对象& 全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持证下肢残疾人及7周岁(含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二)补助项目 持证肢体残疾人装配下肢假肢和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
市残联康复科、康复中心
持证听力及下肢残疾人
市、县级共同实施
听障、智障、孤独症、脑瘫儿童康复训练
1.《关于印发2016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6〕1号):(二)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 1. 目标任务 2016年,为265名已安装辅助器具的听障、脑瘫、智障、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为79名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矫形器和适配辅具。国家项目任务目标,待其方案确定后及时下达。2.《关于同意备案2016年度省民生工程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定点机构的通知》(皖康复办〔2016〕3号):附件《2016年度省民生工程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定点机构名单》省本级 安徽省残疾人康复研究中心 项目名称 人工耳蜗、助听器、脑瘫、智力、孤独症康复机构和助听器验配机构。
市残联康复科、市残疾人康复中心
听障、智障、孤独症、脑瘫儿童
市、县级共同实施
组织开展全国爱耳日活动
《关于开展第17次全国“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残联发〔2015〕55号):日是第17次全国“爱耳日”,也是第4次“国际爱耳日”。全国“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已历经16年,惠及全国近60%的人口,极大地普及了听力健康科学知识,提高了人民群众爱耳、护耳意识,对减少听力残疾的发生,推进我国听力障碍预防与康复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设立“国际爱耳日”,促进全球听力障碍预防与康复事业做出了积极贡献。四、工作要求(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残联、教育、卫生计生、民政、妇联、团委等相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协调行动,及时制定本地宣传教育活动工作方案并认真做好组织落实,确保宣传教育活动广泛、深入、扎实开展。
市残联康复科、康复中心、县区残联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市、县级共同实施
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第七条 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组织失业人员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3.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组织残疾人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市残联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全市残疾人
市、县级共同实施
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服务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2.《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65号):第九条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每年对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查。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号):第三条 用人单位每年应按规定的征缴渠道和时限,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经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市残联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法人和其他组织
市、县级共同实施
残疾人求职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七条 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2.《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二十二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下列服务: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第二十三条 受劳动保障部门的委托,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进行残疾人失业登记、残疾人就业与失业统计。3.《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4.《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65号):第二条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第三条:有本省常住户口、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有一定劳动能力、生活能自理的无业残疾人,为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第四条 省残疾人联合会应在省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劳动能力评定制度,完善就业服务机制,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指导残疾人就业。
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申请就业的残疾人
市、县级共同实施
用人单位招聘残疾人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七条 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2.《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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