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不想开出租车乘客开门事故了,不过麻烦的事是办了个长时间的监督卡,想注销,老板不给注销,怎么办,请大家帮帮忙

(打倒小怪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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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安位于四川省东北部、嘉陵江中游,属川陕革命老区,是西汉大辞赋家司马相如的故里。全县幅员面积1334平方公里,辖39个乡镇、647个村(社区),总人口713227人(户籍人口)。
蓬安历史悠久,人杰地灵。蓬安春秋系巴国地,秦系巴郡,汉初置安汉县,公元507年置相如县,明太祖洪武年间设蓬州,1913年改蓬州为蓬安。唐代诗人元稹、书法家颜真卿、画家吴道子,宋代大文豪苏东坡等古圣先贤在这里留有宝贵的文化遗迹,孕育了农学家蓝梦九,哲学家伍非百,藏学家张怡荪,数学家、物理学家魏时珍,革命先烈王白与等一大批杰出人物。...
今天晚上到明天白天,我县多云间晴,早晚有雾,24小时内最高气温23-24℃,最低气温13-14℃,微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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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检察院:实行“办案纪律作风监督卡”制度
来源: 县检察院
作者: 唐建东
去年11月以来,县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政法委、省市检察院&健全惩防体系,打造廉洁检察&&转变作风,司法为民&的活动精神,结合检务公开制度改革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全面实行&办案纪律作风监督卡&制度,有效促进了规范执法公正执法。
该院检察干警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控申举报案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刑事审查逮捕案件、刑事审查起诉案件时,一律实行&办案纪律作风监督卡&制度。检察干警与发案单位、犯罪嫌疑人、案件当事人、被害人及其亲属、证人等接触时,应严格履行办案职责,将办案干警的姓名、所在部门、职务及警号、所办案件名称等内容填写在&办案纪律作风监督卡&上,并将监督卡片交涉案人员,要求卡片回执上如实填写办案人员&有无违反程序规定、纪律规定,有无接受吃请或娱乐、礼品或礼金等违法违纪行为,是否提出过分要求或耍态度、摆架子&等作风不实的情况,并加盖公章或捺印。办案干警密封后及时交院政治处或监察科登记备案,作为干警廉政考核资料。卡片上还载有该院执法办案监督部门(政治处8607852监督科8632723)的举报电话,便于相关人员向反映该院干警执法办案中的纪律作风等廉政情况。
&办案纪律作风监督卡&制度实施以来,该院已累计发放监督卡21张,回收21张,收集建议意见2条。该制度的实大大方便了群众对该院干警执法办案行为的监督,又便于该院准确掌握干警执法办案的纪律作风情况,及时查处、预防干警违法违纪行为,得到广大群众的积极拥护,有效地提升了社会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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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分局2015年度工作总结(精选多篇),税务工作年度总结,直属税务分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分局,税务分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地税局基层税务分局,上海市税务三分局,地税分局征管工作总结,张掖路税务分局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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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分局2015年度工作总结(精选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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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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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内容概述:
枞阳县交通运输局政府权力和责任清单目录
【字体:】&【】&【】
枞阳县交通运输局政府权力和责任清单目录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行政许可
农村公路及其桥梁、隧道、渡口工程设计的审批(二级以下)
客运(含班车、包车、旅游和班线)经营许可;
货运经营许可(除道路危险货运外);
客运站经营许可;
货运站经营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车辆道路运输证、班车客运标志牌核发;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车辆运营许可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许可。
涉路施工行政许可;
车辆超限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确需行驶公路的许可;
更新、砍伐公路用地绿化物的审批。
出租车经营资格许可
出租车车辆营运证许可
出租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原客运资格证)许可
枞阳县城区域范围内从事城市公交经营活动的许可
对项目法人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通进行试运营的处罚
对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超过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客运经营、班车客运经营)行为的处罚;
对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和强行招揽货物行为的处罚;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客运、货运车辆行为的处罚;
对客运、货运经营者、放射性物品、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专用)车辆行为的处罚;
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行为的处罚;
对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行为的处罚;
对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行为的处罚;
对客运经营者未经报告擅自终止客运经营行为的处罚;
对客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的发车时间运营行为的处罚;
对客运经营者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或者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或者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处罚;
对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行为的处罚;
对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或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或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或者招揽包车合同外旅客乘车等行为的处罚;
对道路货运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对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行为的处罚;
对货运源头单位超限超载装载货物、为无证车辆或无证人员驾驶的车辆装载货物、未签发或提供虚假装载证明等行为的处罚;
对货运车辆及驾驶员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或者货运经营者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百分之十的处罚;
对单位或个人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
货运经营者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的处罚;
对使用无效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处罚;
对使用无效道路客运、货运站许可证证件或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货运站经营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行为的处罚;
对不按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车辆运营证、班车客运标志牌或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含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客运站、货运站经营)行为的处罚;
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允许超限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以及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处罚;
对二级以上道路旅客运输站(场)未配置、使用行李安全检查设备行为的处罚;
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因配载造成道路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行为的处罚;
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从事机动车性能检测不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检测的、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报告)行为的处罚;
对使用无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或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的处罚;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及接受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行为的处罚;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行为的处罚;
对使用无效许可证件或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行为的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或者使用无效从业资格证件或者超越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行为的处罚;
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处罚;
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处罚;
对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处罚;
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处罚;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处罚;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聘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车辆的处罚;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道路运输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对未经许可或者使用无效许可证件或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以及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行为的处罚;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处罚;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处罚;
对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处罚;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对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对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处罚;
对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投保的,或者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处罚;
对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或者使用未取得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为的处罚;
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行为的处罚;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处罚;
对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处罚;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对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或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处罚;
对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车型和技术参数改装车辆的处罚.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处罚;
对铁轮车、履带车或其他可能损害路面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对车辆超载、超限行驶的处罚;
对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的处罚;
对损坏、污染公路路面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
对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处罚。
对非法营运行为的处罚;
对出租车经营者违规的处罚;
对未取得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擅自从事运营的;转让或者以承包、出租等方式变相转让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的;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运营的;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运营的处罚
对公路水运工程检测机构不具备资格和检测项目的;公路水运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不是由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设立的处罚
对公路水运工程检测人员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处罚
对交通工程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以其他检测机构的名义、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或者转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不按照规定报告检测或伪造检测的处罚
对交通工程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对交通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将交通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对交通工程建设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处罚
对交通工程承包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处罚
对公路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处罚
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分配
对违法经营者的运营工具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进行查扣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行政强制
对违规经营者营运工具的查扣
客运站站级核定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
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
客运经营者发班时间安排纠纷裁决
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
道路运输质量信誉考核(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和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临时客运标志牌(省际、市际、县际单运次纸质线牌)、客运包车标志牌核发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
临时调用客运车辆加班
客(货)运车辆审验
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配置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等级评定和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备案
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的备案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配置核查
附:枞阳县交通运输局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枞阳县交通运输局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17年6月20日更新)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许可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特定施工活动情况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许可要求进行施工。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6、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8、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农村公路及其桥梁、隧道、渡口工程设计的审批(二级以下)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安徽人大常委会公告2012年第48号)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及其桥梁、隧道、渡口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农村公路桥梁、隧道、渡口工程项目的设计,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设计方案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其设计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许可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特定施工活动情况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许可要求进行施工。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6、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8、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客运(含班车、包车、旅游和班线)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修订)第十条第(一)项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四条;《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15年第26号)第六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第十二条第(一)项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二十二条已取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申请。第三十条第一款
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逐级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考虑相关因素。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运输情况。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6、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8、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货运经营许可(除道路危险货运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修订)第二十一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安徽人大常委会公告2015年第26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货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逐级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考虑相关因素。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运输情况。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6、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8、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客运站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修订)第三十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
(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安徽人大常委会公告2015年第26号)第三十四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持许可证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30日前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
(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逐级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考虑相关因素。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运输情况。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6、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8、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货运站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修订)第三十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安徽人大常委会公告2015年第26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九条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三)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逐级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考虑相关因素。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运输情况。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6、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8、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修订)第三十七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安徽人大常委会公告2015年第26号)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持许可证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的,应当依法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起30日前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第十四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有关维修经营申请者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二)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三)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第十七条&& 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一)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二)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三)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四)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验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应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件。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经营许可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项目的范围内。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逐级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考虑相关因素。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运输情况。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6、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8、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修订)第三十八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四)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安徽人大常委会公告2015年第26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持许可证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九条 获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的,可以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九)拟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
(十)申请人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
(十一)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4年。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逐级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考虑相关因素。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运输情况。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6、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8、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车辆道路运输证、班车客运标志牌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第二十一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车辆符合许可要求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属于客运班车的,应当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7)。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尚未制作完毕的,应当先配发临时客运标志牌。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安徽省政府令第242号)第十二条第二款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逐级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考虑相关因素。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运输情况。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6、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8、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车辆运营许可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许可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安徽人大常委会公告2015年第26号)第二十条& 申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安徽省政府令第242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应当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逐级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考虑相关因素。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运输情况。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6、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8、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涉路施工行政许可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第五十六条: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 1-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1-3《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安徽人大常委会公告2004年第49号,2011年修订)第十三条第(二)项: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第二十五条第(二)项:需要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1-4《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安徽人大常委会公告2012年第48号) 第三十四条:进行下列施工活动,涉及县道、乡道的,建设单位应当经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许可:(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农村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农村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农村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许可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特定施工活动情况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许可要求进行施工。
&&&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 6、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7、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 8、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车辆超限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确需行驶公路的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进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许可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特定施工活动情况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许可要求进行施工。
&&&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 6、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7、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 8、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更新、砍伐公路用地绿化物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公路绿化工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许可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特定施工活动情况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许可要求进行施工。
&&&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 6、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7、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 8、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出租车经营资格许可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八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车辆营运许可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制度。
第九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规定数量的资金;(2)有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3)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的停车场所;(4)有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驾驶员;(5)有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6)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营运车辆标准和机动车尾气排放要求,并经检测合格;(2)安装出租汽车顶灯、空车待租标志和经检定合格的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3)喷涂出租汽车客运标志;(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有3年以上驾龄,且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经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考试合格后,领取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应当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在审查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申请时,应当根据当地城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发展规划和出租汽车运力投放数量,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
第十三条、出租汽车经营资格期限为6年到8年。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具体期限。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期限届满,经营者需要延续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重新提出申请,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结合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更新车辆的,应当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得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对不再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车辆,应当拆除计价器、顶灯等附属设施,清除出租汽车专用标志。
第十五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营运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不得擅自暂停、终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需要暂停或者终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许可机关注销其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
(1)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期限届满的;(2)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后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投入营运,或者在经营期限内连续6个月未营运的;(3)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依法被撤销或者吊销的;(4)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许可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
(1)死亡或者丧失行能力的;(2)年龄超过60周岁的;(3)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4)驾驶证依法被撤销、吊销或者注销的;(5)从业资格证依法被撤销或者吊销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依规庆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纠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步意见、提前公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限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
2、在注册工作中发现违法情形未及时查处的;
3、注册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出租车车辆营运证许可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八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车辆营运许可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制度。
第九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规定数量的资金;(2)有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3)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的停车场所;(4)有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驾驶员;(5)有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6)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营运车辆标准和机动车尾气排放要求,并经检测合格;(2)安装出租汽车顶灯、空车待租标志和经检定合格的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3)喷涂出租汽车客运标志;(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有3年以上驾龄,且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经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考试合格后,领取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应当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在审查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申请时,应当根据当地城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发展规划和出租汽车运力投放数量,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
第十三条、出租汽车经营资格期限为6年到8年。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具体期限。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期限届满,经营者需要延续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重新提出申请,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结合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更新车辆的,应当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得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对不再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车辆,应当拆除计价器、顶灯等附属设施,清除出租汽车专用标志。
第十五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营运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不得擅自暂停、终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需要暂停或者终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许可机关注销其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
(1)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期限届满的;(2)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后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投入营运,或者在经营期限内连续6个月未营运的;(3)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依法被撤销或者吊销的;(4)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许可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
(1)死亡或者丧失行能力的;(2)年龄超过60周岁的;(3)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4)驾驶证依法被撤销、吊销或者注销的;(5)从业资格证依法被撤销或者吊销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依规庆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纠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步意见、提前公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限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
2、在注册工作中发现违法情形未及时查处的;
3、注册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出租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原客运资格证)许可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八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车辆营运许可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制度。
第九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规定数量的资金;(2)有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3)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的停车场所;(4)有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驾驶员;(5)有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6)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营运车辆标准和机动车尾气排放要求,并经检测合格;(2)安装出租汽车顶灯、空车待租标志和经检定合格的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3)喷涂出租汽车客运标志;(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有3年以上驾龄,且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经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考试合格后,领取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应当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在审查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申请时,应当根据当地城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发展规划和出租汽车运力投放数量,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
第十三条、出租汽车经营资格期限为6年到8年。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具体期限。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期限届满,经营者需要延续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重新提出申请,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结合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更新车辆的,应当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得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对不再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车辆,应当拆除计价器、顶灯等附属设施,清除出租汽车专用标志。
第十五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营运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不得擅自暂停、终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需要暂停或者终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许可机关注销其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
(1)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期限届满的;(2)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后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投入营运,或者在经营期限内连续6个月未营运的;(3)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依法被撤销或者吊销的;(4)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许可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
(1)死亡或者丧失行能力的;(2)年龄超过60周岁的;(3)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4)驾驶证依法被撤销、吊销或者注销的;(5)从业资格证依法被撤销或者吊销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依规庆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纠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步意见、提前公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限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
2、在注册工作中发现违法情形未及时查处的;
3、注册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枞阳县城区域范围内从事城市公交经营活动的许可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二号,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规划、建设、运营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是指在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利用公共汽车和客运服务设施,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价格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出行服务的活动。
第十五条 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取得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以服务质量为主要条件的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将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授予符合法定条件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无法确定的,可采取直接授予的方式。
禁止以有偿方式确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禁止转让或者以承包、出租等方式变相转让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包括经审查同意的公交运营方案、行业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有行业主管部门的);专家技术审查。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公交运营状况进行跟踪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6、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8、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项目法人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通进行试运营的处罚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并予以警告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县级交通质监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超过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处罚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超过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令改正后仍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
1、立案阶段责任:县级交通质监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超过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行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客运经营、班车客运经营)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修订)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第七十四条第(一)、(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安徽省道路运输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办法》(安徽省政府令第219号)第五条第二款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和强行招揽货物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修订)第六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省人大公告2015年第26号)第五十五条第(二)项;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一)项规定,采取欺骗手段招揽旅客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第八十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四)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六十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一)强行招揽货物的;
1.立案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客运、货运车辆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修订)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九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客运、货运经营者、放射性物品、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专用)车辆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修订)第七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第六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安徽省道路运输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办法》(安徽省政府令第219号)第九条第二款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国家规定维护和检测道路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车辆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第八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安徽省道路运输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办法》(安徽省政府令第219号)第十三条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道路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照要求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注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1.立案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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