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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丘县冯村乡人民政府、何灿章与何国章土地处理决定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 判裁案例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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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丘县冯村乡人民政府、何灿章与何国章土地处理决定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封丘县冯村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郭文静,任乡长。委托代理人马俊波,封丘县冯村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马少庆,封丘县冯村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何灿章,男,80岁。委托代理人郭子卫,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立华,男,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国章,男,58岁。&&&& 委托代理人赵明杰,男,日出生。上诉人封丘县冯村乡人民政府、何灿章因与被上诉人何国章土地处理决定纠纷一案,不服封丘县人民法院(2009)封行初字第03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原告和第三人均系封丘县冯村乡小里薛村民。原告出路的胡同西邻第三人的宅基。原告和第三人曾经因该胡同的宽度发生过纠纷。2008年,双方又为此发生纠纷,第三人向封丘县冯村乡人民政府申请对该纠纷作出处理,封丘县冯村乡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和《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作出该胡同为2.5米宽度的处理决定。原告不服,向封丘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封丘县人民政府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冯村乡人民政府处理决定。原告不服,向封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乡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有权对土地权属争议作出处理。人民政府的该项职权是一种监督管理的公共权力,为规范土地的合理使用而设定。该规定的管理对象应是指应当由人民政府确权发证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发生的争议。而本案的原告和第三人的争议是因原告出路的宽窄引起。原告和第三人的争议是一种相邻关系。原告的出路通行权,是其取得其现居宅基时自然而附生的权利,不需政府部门确认即可取得。至于该出路宽窄,双方可据实际情况协商或民事诉讼解决,不属政府行政职权的管理范围,被告对该争议进行确权,属超越职权。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4目,判决:撤销封丘县冯村人民政府冯政(2009)20号《关于对冯村乡小里薛村村民何灿章与何国章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封丘县冯村乡人民政府不服,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其超越职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争议并非相邻关系出行权纠纷,而是双方对胡同宽度的争议,属于土地权属争议,乡政府有权进行确权,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撤销原判,依法维持乡政府处理决定。何灿章不服,上诉称,自己和何国章之间的纠纷是土地使用权争议,冯村乡人民政府有权处理该土地争议,具有法定职权。原审认定冯村乡政府处理该案属超越职权无事实根据,也无证据支持,故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撤销原判,维持冯村乡人民政府冯政(2009)20号处理决定。被上诉人何国章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争议胡同自古以来就是3米宽,冯村乡人民政府越权作出处理决定,严重影响其出现,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撤销该处理决定,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应予以支持。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上诉人何灿章、被上诉人何国章因胡同出路宽窄引发的争议是土地使用权的争议,封丘县冯村乡人民政府对该争议进行处理是其法定职权。封丘县冯村乡人民政府经调查,依据该村1985年宅基丈量底册而作出争议胡同宽度为2.5米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当予以支持。原审判决以政府对出路宽窄的争议进行确权属超越职权的论述错误,应予以纠正。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封丘县人民法院(2009)封行初字第033号行政判决;二、维持封丘县冯村乡人民政府冯政(2009)20号《关于对冯村乡小里薛村村民何灿章与何国章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被上诉人何国章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孙&&琦&&&&&&&&&&&&&&&&&&&&&&&&&&&&&&&&&&&&&&&&&&&&&&&&&&审 判 员&&路月梅&&&&&&&&&&&&&&&&&&&&&&&&&&&&&&&&&&&&&&&&&&&&&&&&&&代审判员&&韩涛海&&&&&&&&&&&&&&&&&&&&&&&&&&&&&&&&&&&&&&&&&&&&&&&&&&&&&&&&&&&&&&&&&&&&&&&&&&&&&&&&&&&&&&&&&&&&&&&&&&二0一0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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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 Not Found封丘县冯村乡菜村、永头村内道路建设项目(二次)谈判结果公告
封丘县冯村乡菜村、永头村内道路建设项目(二次)谈判结果公告
所属类别:中标公告-中标公告 &&&&所属地区:新乡市 &&&&上传时间: &&&&阅读次数:&&&&&&&&|&
日,经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谈判文件要求对封丘县冯村乡菜村、永头村内道路建设项目(二次)进行了谈判,现将谈判结果公告如下:一、项目名称:封丘县冯村乡菜村、永头村内道路建设项目(二次)项目编号:封财谈判采购【号二、项目内容及要求:菜村、永头村内道路建设4160平方米。三、谈判公告发布日期:2016年 8月3日谈判公告发布媒体:《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新乡市人民政府网》、《封丘县人民政府网》、《封丘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四、谈判信息:谈判时间:日谈判地点:封丘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开标大厅谈判小组名单:王守华、姚磊、赵海霞五、谈判结果内容:第一中标候选人:河南正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最终报价:248000元
项目经理:张冰玉
工期:30日历天第二中标候选人:福建省中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最终报价:248200元
项目经理:胡杨华
工期:30日历天第三中标候选人:山东贵象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最终报价:249000元
项目经理:王高芳
工期:30日历天六、本次招标联系事宜:招标人:封丘县冯村乡人民政府联系人:杜先生联系电话:代理机构:福建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联系人:张先生联系电话:各有关当事人对谈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谨向参加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单位表示感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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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招标信息网版权所有。未经本站允许,不得擅自转贴或复制本站信息公告概要:公告信息:采购项目名称封丘县冯村乡中心卫生院新建项目二次品目采购单位封丘县冯村乡中心卫生院行政区域封丘县公告时间日
15:51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日中标日期日评审专家名单张卫春、朱金玲、任举善、杨志胜、申玉林总中标金额¥53.956898 万元(人民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李先生项目联系电话 采购单位封丘县冯村乡中心卫生院采购单位地址封丘县冯村乡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名称河南永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机构地址郑州市经开第三大街经北一路交叉口罗兰酒店206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封丘县冯村乡中心卫生院新建项目二次评标结果公示受封丘县冯村乡中心卫生院,就该单位卫生院新建项目二次进行公开招标,按规定程序进行了开标、评标,现就本次招标的评标结果公布如下:&&& 一、项目编号:封财招标采购【2017】133-2号&&& 二、项目名称:封丘县冯村乡中心卫生院新建项目二次所包含的全部内容四、公告日期:2017109五、评标信息&评标日期:2017年10月31日&评标地点:封丘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第二评标室&&& 评标委员会名单:张卫春、朱金玲、任举善、杨志胜、申玉林六、中标候选人信息:第一中标候选人:河南昌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投标总报价:元工期:30日历天&&& 项目经理:陈珍珍地址:林州市采桑行政路37号第二中标候选人:河南朝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投标总报价:元工期:30日历天& 项目经理:徐自成地址:林州市采桑镇人民政府院内东三楼第三中标候选人:驻马店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投标总报价:元工期:30日历天& 项目经理:刘星影地址:正阳县雷寨乡政府办公楼三楼&& 七、评标结果公示将在等网站上发布。&& 八、联系方式招标人:封丘县冯村乡中心卫生院地址: 封丘县冯村乡联系人: 李先生&&& 电话: 代理机构: 河南永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地址: 郑州市经开第三大街经北一路交叉口罗兰酒店206联系人: 董先生&&& 电话: &&&&&&&&&&&&&&&&&&&&&&&&&&&&&&&&&&&&&&&&&&&& <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31" Month="10" Year="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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