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学习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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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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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心得体会
9月份,在河南省医学会增强法制建设读书学习活动中,我积极、主动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了系统学习,通过学习,是我对刑法的内容有了一定的认识,同时也是我觉得要不断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提升法律修养,不仅要做一名懂法的公民,而且要做一名知法、懂法、遵法的员工,作为医疗事故鉴定及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工作中的一员,更应该学法、用法。通过学习使我产生了很多想法,下面我将小谈一下对本次学习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一些基本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及其罪刑关系的法律。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律,具有以下特征:公法、刑事法、强行法的特征。除此之外,刑罚还是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生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法。具体说,有四个方面,即: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法;保卫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法;维护社会秩序法。
所以,我们对刑法要有一定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在这
个法制的社会中立于不败之地,维护自身权利,同时也保护他人权利。
二、我应该如何
1.学会自律、自护。学法律,就要首先做到知其文、晓其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学习法律还要懂得知其不能而约己,换句话说就是要知法守法。
学了法,还要学会用法,学会用法律条文的规定来保护自己,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应当拿起法律这把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免遭侵害,给予相应的惩罚。
2.做好法律的宣传者。作为一名跟法律密切相关的医疗工作者,在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同时,更应该学好法律知识。不单单如此,还要做一个宣传法律普法的一分子,在工作的同时,带动身边更多的人去学习国家法律,让身边更多的人知法懂法,做有法律素养的良好公民,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依法自我保护的能力和抵御社会不良影响、预防违法犯罪的能力。 那我们将生活在一个安全、和谐的环境中,使我们的身心更加健康。
篇二: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简介:
经过对刑法分则近两个月的学习,我了解到、体会到更多刑法的乐趣,揣摩到更多属于刑法的真谛。上学期通过学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但为什么它们到现在还能够适用;对法理没有很好地掌握,那么我们对法条的理解就很难;法理研究还可以为两种,一种是规范的研究,另一种是;刑法,要在刑法之中研究刑法,还要在刑法之外研究刑;我认为,对刑法哲学的研究是非常重要的,它能代表一;好地适用;当然,尽管这二者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但它们的基本;服务的,超规范的研究则通过阐述法理来为正确的立法;
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但为什么它们到现在还能够适用?这是由于法律条文本身虽然没有什么变化,但人们对其的理解已经发生了变化,而且这种变化可能还是相当大的。就是因为人们把各种新的在识的理念解释到法律中去了,所以一二百年前的法律到现在还能适用。这不得不归功于对法律的客观主义的解释。如果没有这种解释,而仍把立法意图理解为一二百年前的立法者创制法律时的初衷,由于它们已经难以规范当前的社会生活,这就势必使得法律的更替相当频繁。
我们在理解法条时,一方面应当充分重视法条的重要性,尤其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因为一般而言,成文法都是一国法律规定的主体内容,在刑法中,它更是定罪量刑的主要根据。但另一方面,法条总是有限的,因此法条并不能为定罪量刑提供完全的根据。这里就有一个法理的问题。我所谓的法理是指法条之理,法理和一般的哲理是有区别的。法理和法联系在一起,是隐藏在法条后面的哲理。法理对于法条来说,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法理对法条具有依附性,法理不能完全脱离法条而存在,完全脱离法条而存在的之理就不是法理而是哲理;另一方面,法理相对于法条而言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即不是完全地被法条所决定。严格来说,不是法条决定法理,而是法理决定法条。因为法条只是一种法律规定,在某种意义上,它只是法理的一种表达。在评判法律规定好不好时,我们所用的标准就是法理,法理是隐藏在法条背后的对法条起支配作用的道理。所以,我认为在某种意义上,法理是高于法条的。如果把法条比作实在法,法理就相当于自然法,法理对法条有价值评判的功能。换言之,法条规定得好与不好,其评判标准就在于法理。因此,法理具有独立于法条的品格,我们必须注重法理。学习法律有一个从法条到法理的过程,我们首先接触的是大量的法条,但法律条文只是一种现象。我们需要到法条背后去掌握其法理,法理相对于法条来说是占优势的。如果对法理没有很好地掌握,那么我们对法条的理解就很难说是准确的。最近我出了一本书叫《本体刑法学》,有人就问我这个“本体”是什么意思,我说本体是一个哲学上的概念,从康德开始对事物就有一个两分法,即分为现象和物自体。物自体就是本体,本体的概念在古希腊就有了。这种本体和现象的二元分立的观点从古希腊一直流传到现在。直到现象学出现之后,哲学上才打破了本体和现象二元分立状况。但人们一般还是认为,世界存在二种形态,即现象和现象背后的本体,所以哲学上有所谓本体论之说,本体论就是要探究事物背后终极的原因。在法律中,我们可以把法律规定看作是现象,把研究法律规范的学问叫注释法学或规范法学。而我所谓的本体则是指隐藏在法律规范背后的法理,本体刑法学其实也可以叫做理论刑法学。
法理研究还可以为两种,一种是规范的研究,另一种是超规范的研究。规范刑法学,是以法条为本位的,主要研究法条内容,通过法条内容来揭示法理。注释法学,也就是规范刑法学的研究在我国一直名声不佳。但实际上,注释法学在一国法学中是应该占有主导性地位的,尤其是作为应用学科的刑法学,德国、日本的注释法学都是相当发达的。因为通过阐释刑法规定,使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能正确地适用刑法,这是刑法学的一个重要目的。我认为,我们现在需要给注释法学正名。这种注释法学的路径是值得充分提倡的。要做好注释法学的研究,其实并不容易。我们学习法律,首先要掌握好注释法学的知识,否则就很难深入对法学的研究,毕竟对法学的研究离不开法律规定本身。当然我认为,仅局限于对法律规定的注释是很不够的,同时还要进行超规范的研究。所谓超规范的研究就是做刑法哲学的研究,它是一种形而上的研究,其使命不是对刑法规定进行解释,而是站在刑法规范之上,对刑法规范本身进行价值评判。储槐植教授就说过研究刑法,要在刑法之中研究刑法,还要在刑法之外研究刑法、从刑法这上研究刑法。在刑法之中研究刑法,主要就是注释刑法学的研究。从刑法之上研究刑法就是刑法哲学研究,即站在刑法之上对刑法进行超规范研究。在刑法之外研究刑法,也同样是一种超规范的研究,但这主要是从社会学、伦理学的角度来对刑法进行研究的。我们不仅要从刑法之中来研究刑法,还要从刑法之上、刑法之外来研究刑法,以便站在一定高度来俯视刑法,对刑法进行一定的价值评判,探寻刑法背后的立法根基。
我认为,对刑法哲学的研究是非常重要的,它能代表一国对刑法思考的水平。这里就涉及对规范研究和超规范研究的评判问题。规范研究具有实用性,有利于我们正确理解法律,为司法机关适用法律提供理论依据。但这种研究同时又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即受到法条的制约。在规范研究中,法律不是被嘲笑的对象,而是被崇拜的对象。在这种研究中,人们必须假定法律永远是正确的,即使法律规定不对,也只能通过解释来使法律规定显得符合逻辑。这就使得这种研究缺乏批判性和反思性,你不能任意地来批评法律,因为规范刑法学实际上是一种司法刑法学。我们在进行规范法学研究时,是把自己放在法官的位置上的。正如张明楷教授所说的,法官在办案中不能因为某法律规定制定得不好就不予执行,这是不允许的。在规范刑法学的研究中,不允许随便批评法律,更不允许法官超越于立法之上。人们只能去解释法律,即人们所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将规定得不好的法律解释得好。比如,张明楷教授就认为,在受贿罪中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的规定是不好的,但你不能因为觉得这一规定不好,就认为可以不要,或者简单建议在将来修正时将它去掉,这是没有意义的;我们只能通过解释使得这一要件变得有和没有都一样。张明楷教授指出,通过这种解释,就能使得法律规定被很好地适用。这一观点当然还是存在可商榷之处的,但法律解释实际上是在立法和司法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解释的功能就象母亲给婴儿喂饭一样,只有母亲将饭嚼碎了,婴儿才能吃下去,法律规定的适用也是如此。所以说,规范刑法学的研究有自己独特的方法和语境。而相反,超规范的研究则不受法律规范的约束,它还有理论层次上的区分。我的《本体刑法学》主要是指法条的法理,它独立于法条,我基本上是根据刑法总论的体系来写的。但我在写作中,没有引用任何刑法条文,比如关于共犯的理论、关于罪数的理论等,它们本身都具有自足性,不需要依赖法条。我觉得我在《本体刑法学》中所做的这种超规范的研究,是属于比较低层次的法理研究。更高层次的则是刑法哲学的研究,它不是以法律规范作为研究对象。我过去所写的《刑法的人性基础》、《刑法的价值构造》,就没有涉及任何具体的刑法法理,而是把刑法作为一个整体,把刑法放在整个社会环境中去考虑它的价值基础。在这里,刑法就成为一个符号了,和具体的刑法规定没有多大的关系。超规范的研究虽然重要,但它在数量上不能起到主导地位,而只能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它是建立在规范研究的基础之上的。我说这些理论研究有理论层次上的区分,并不意味着这种区分是优劣之分,实际上它们之间是没有优和劣、没有高级和低级之分的。相反,我认为这二者之间具有良性的互动关系,二者不能相互隔阂。一方面只有规范研究比较发达了,才可能将之上升为刑法法理研究和哲学研究。另一方面,超规范的刑法研究达到一定程度,反过来又会促进规范的研究。
当然,尽管这二者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但它们的基本立场是不一样的,必须将进行区分。规范研究是一种司法研究学,而超规范的研究则是一种立法研究学。这两种研究的使命是不一样的,规范研究主要是通过注释法律规定来为司法服务的,超规范的研究则通过阐述法理来为正确的立法提供理论依据。我认为一种成熟的刑法学,要区分这两种立场,即在做基本理论研究时,我们必须搞清楚自己是在从事什么研究,不能将立场和语境弄混,造成理论的混乱,在过去的刑法学研究中,我们经常能看到这种语境的混乱。有些刑法专业的文章为证明自己的观点正确,就会引用某个法律条文,说为什么我的观点是正确的呢?因为法律是这样规定的。然后,在同一篇文章里,他又去批评某一法律规定,说这个法律规定是不对的。因为它不符合我的理论观点,这就使得法律规定和文章观点之间的关系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如果站在超规范的立场上,你怎么能用法律规定证明你的观点是正确的呢?而如果站在规范的立场上,你又怎么能随意地用你的观点去批评法律规定?在我看来,这种文章就没有什么意义,它缺乏应有规范性,法律规定的正确与否往往随个人的观点而转移。
作为一个学者,我认为对法律的超规范研究很重要。我曾经写过一篇文章叫“法学家的使命”,当时我可能还不自觉地对规范刑法学的研究有一种轻视的态度。我总觉得,在规范研究中,先验地假定法律规定正确,受制于既有的法条,学者的主观能动性似乎就没有很好的反映出来,而是受制于立法和司法解释,有戴着镣铐跳舞的感觉。这就使得学者总是跟在立法、司法后面疲于奔命,一旦立法和司法修改了,理论也只能随之修改。所以人们总是要去打探立法、司法的新动向。学者在立法者和司法者面前显得卑恭屈膝,这是一种很可悲的形象。自然,这可能只是我个人的看法。在我看来,在规范研究中,学者简直就没有自己的地位。因为我们对法律条文或司法解释的理解肯定不如立法者或司法者,于是我们就不得不去追问他们的想法,按照这种想法来论证自己的理论。学者要想真正自立,只有投身于超规范的研究。因为超规范的研究不受法条的制约,这种道理是三亿文库包含各类专业文献、各类资格考试、幼儿教育、小学教育、行业资料、生活休闲娱乐、外语学习资料、如何学习刑法 【来自陈兴良老师】93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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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一个刑法学人的心路历程
【作者】 【分类】
【期刊年份】 【期号】 1
【页码】 531
【全文】【】 &&&&   一、动乱长成
  我的祖籍是浙江义乌,对于我来说,那只是一个依稀如梦的“老家”的概念。我从小在浙江富阳的新登和建德的梅城长大,大体上生活在浙西小镇。尤其是建德梅城,古称严州,更古时称睦州,此乃浙西重镇,统辖浙西六县。著名文人范仲淹、陆游都曾经在此担任知府,颇具源远流长的文化传统。
  我6岁发蒙读书,及至小学三年级,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爆发,被我“有幸”赶上。年幼的我对于文革的感受不如父辈那样铭心刻骨,甚至更多获得的是动乱之中的闲暇与散漫,不用逃学就能享受没有老师监视的无拘无束的生活,颇有一种解放了的轻松感。一件亲历的小事使我终身铭记:那是在1966年春天,我不满10岁,在新登区委大院里采折冬青树杈用作弹弓,不幸被当时的镇长发现,一顿斥责,颇为严厉,使我惊吓不轻。告诉家长和老师的威胁,更使我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忐忑不安,心事重重。没过多久,我在大街上突然遇到游行队伍,镇长头戴纸糊高帽,身挂涂满标语的纸牌走在第一个:他被“打倒”了,再也没有训斥我时的威严。顿时我如释重负,一种轻松感油然而生。现在想来,那是一个权威失落的年代,幼小的我在不经意间从中获益,岂非偶然?
  可以说,我属于在浩劫中长大,在动乱中成人的一代人。因此,我们没有受过正规的与系统的基础教育。当时的学习状况可以用以下两句话加以概括:毛主席语录中识字,革命大字报中断文。我10岁时就以善写大字报著称,写作基础由此奠定。更为可笑的是,我们几个小孩还仿效大人成立了一个“3211战斗队”――自己的组织,并用积攒的零花钱配置了红袖章。这里的“3211”不是一组普通的数字,而是当时闻名全国的大庆油田的一个钻井队的番号。自发的战斗队没几天就无疾而终,我们加入了官方的红小兵组织。当我13岁上初一时,以学生代表的身份被结合到校革命委员会(当时的临时政权机构),成为最年轻的革委会委员。不过,这一身份从来不曾在我的履历表上出现,因为其荒唐近乎儿童的劣迹,不提为好。这大概是我最初的“从文”与“从政”的经历,是文化大革命这场政治运动对我个人命运的一种历史塑造。我的文科兴趣在文革中得以培育,从小重文轻理。我的学制也很能说明当时教育的不正规性:小学6年半,初中2年,高中2年半,其中几乎一半是在运动中度过的,学工、学农、学军占据了相当的课时。因而,我们这一代人的社会阅历虽然丰富,文化基础却是相当薄弱的。尽管如此,我个人还是有幸在严州中学完成了高中学业,奠定了一定的文化基础。
  严州中学是一所百年老校(1993年欢度百年校庆),文化渊源极其深远。1972年,我15岁,这年春季我走进严中校园。当时已是文化大革命后期,校园墙壁上依稀可见大字报的残痕,空气中似乎还弥漫着武斗的硝烟。这一切离我这么近,又似乎那么远。只有在校园角落里浮土掩埋着的“严郡中学堂”的断碑,裂缝纵横,好像在诉说着严中那悠久的历史与历经的磨难。在我上严中这一年,教育领域出现了一线生机,教育质量开始受到重视,这就是后来被“四人帮”称为“右倾回潮”的这个时期。对我们这一届学生来说,这无疑是一段黄金岁月。在我们行将毕业的1974年上半年,开始了七八年又来一次的“批林批孔”运动。因此,我们是在两场运动的间歇中在严中度过这一段难忘的时光的。就此而言,我在严中是学有所获的。尤其是当时严州中学聚集着一批正值盛年的名师(包括北大、复旦等名牌院校的毕业生),对我的学业产生了重要影响。如果说,政治大气候是个人难以选择的话,那么,严中这个具有悠久人文传统与求知氛围的小环境,对于正处于求知若渴年龄的我来说,不啻是少年鲁迅心目中的百草园。作为文化大革命中成长起来的一代人,能够在严中完成我的中学学业,可以说是不幸中之大幸。
  日高中毕业下乡,这对我来说是一个生活上的转折点:松散的校园生活结束了,当时上大学是不可能的,也从来没有这样的奢望,惟一的出路就是上山下乡,到农村去,由此开始了我的社会生活。好在我没有像许多年长于我的同代人那样,到千里之外的边陲,而在离城只有三里地(此处有个地名,叫三里亭,也许是古词所云“长亭更短亭”中的短亭)的一个村落插队。农村的体力劳动对于我来说并不陌生,学农的经历足以使我很快适应,加上我们体力有限,每天只挣6个工分,没有被当作整劳力使用,而是与妇女为伍,干轻松一些的农活。当然日晒雨淋是免不了的,尤其是双抢(夏收夏种)季节,在烈日下劳作,至今记忆犹深,从而也获得了对农民以及其他劳动者的一种心理上的认同感。农村枯燥与孤寂的青春时日,只能用文学来填充与打发,那时我是一个十足的文学爱好者,写诗填词,舞文弄墨。尤其是一本《陶渊明集》使我痴迷,五柳先生不为五斗米折腰的气质深刻地感染了我,一种超越世俗的向往与追求在我心头涌动,几乎使我窒息。而这一切与我所处的物质匮乏与精神空虚的生存状态是那么地格格不入。当时并没有想到所读之书对今后有什么实际用处,换言之,我是在一种十分盲目与随意的非功利状态下读了一些当时所能读到的文学书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造就了我的某种文人气质。农村对我来说是一所社会大学,在这里我学到的不是农活技术,而是在一种非自身所能支配的社会环境中的适应能力与生存能力。当1976年12月我离开农村上调到建德县(现改为建德市)公安局工作的时候,我是大队的出纳,掌管着大队十分有限的钱财。此前,我还担任过生产队(小队)的记工员。我因在“广阔天地大有作为”而深受农民关爱,老乡们对我的离开恋恋不舍。现在回想起来,我曾经生活过的古朴村落就像世外桃源,我在这个世外桃源般的乡村读陶渊明的《桃花源记》,从而获得某种精神上的共鸣与心灵上的感应。一间泥墙瓦房,背靠青翠的山峦,门对潺潺的小溪,窗前的一棵百年老樟树,夏日浓荫遮阳,冬天绿叶停雪,这就是我在乡间的居所。我们曾经在这里流汗,我们曾经在这里奋斗。这一切,如今都化作了美好的回忆。
  公安局的工作为我的生活打开了一个新天地,这也是我最初从事的司法职业。在公安局工作的时间只有一年零三个月,这是一段短暂的生活,由于当时我国法制处于完全瘫疾的状态,公安局成为惟一的司法机关,法院和检察院是此后分别恢复重建的。因此,虽有公安局这段工作经历,但在无法可依的状态下,并无多少法的观念与意识,更多的是一种专政工具的性质,政策比法在更大程度上成为公安工作的指导。在公安机关工作期间,我仍然对文学感兴趣,时常沉醉在文学的虚构王国之中。一个偶然的契机,使我的兴趣从文学转向哲学。这段个人经历,在《刑法的人性基础》一书的后记中有所述及,现摘录如下:1977年8月一次出差,同行者中有一个知青出身的铁路装卸工,年龄与我相仿。当晚,他捧着一本大书看得津津有味,我凑过去发现这是一本《反杜林论》的辅导资料。经过交谈得知,此人对哲学极有兴趣,虽是一名装卸工,但苦读马列著作具有远大的政治抱负和崇高的人生追求,并且还有武术、文学等多方面的爱好。打得一手绝对地道的通臂拳,舞文弄墨,自称文武双全。一夕长谈,顿然使我产生了对哲学的兴趣以及对他的油然佩服。出差回来,正当我开始攻读马列哲学原著的时候,1977年12月,高考制度恢复,我当即参加了高考。在报告填写高考志愿的时候,我毫不犹豫地把北大哲学系列为第一志愿,复旦新闻系是第二志愿,北大法律系只是第三志愿。发榜的结果,我被北大法律系录取,也许由于我在公安局工作的缘故,反正未能圆我的哲学梦。{2}对于这名装卸工以后的命运,在后记中作了交待。在此,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当年的高考对于20岁的我来说,不啻是在黑暗摸索中突然出现在眼前的一道亮光。记得当时在高考报名时毫不犹豫地填写上述三个志愿时,分明听到了旁边几位报名者的窃笑。不知是自信还是盲目,在考上以后我才为当时的狂妄而捏一把冷汗。复习是在工作之余私下进行的,能够支配的时间极为有限,而且几乎没有像样的教科书。但高中毕业以后的3年多时间,我始终没有放弃读书,知识的积累使我能够从容地应付高考,在数以百万计的考生中脱颖而出。尽管按照最低志愿录取,但我确实是抓住了机遇,带着农村生活与公安工作的经历以及一种求知的欲望,风尘仆仆地进入北大――我国的最高学府,开始了一个为期10年的京华求学历程。
  二、京华求学
  1978年,无论是对于国家,还是对于我个人,都是一个值得纪念的年份。她是我国新时期的起点,改革开放的元年,是一个思想解放的春天。对于1978年的印象,我永远定格在一个万物复苏、万象更新的图像上。这年2月26日,正在乡下工作队的我,接到北大的录取通知,第二天就风尘仆仆地启程前往北京。这是20岁的我第一次远行,从此告别了生我、养我的家乡,开始了在北京生活、学习的岁月。可以想像,要不是高考改变了我的命运,我也许会在江南小镇终老一生。
  初入北大。灰蒙蒙的色调和阴沉沉的天气给我留下深刻的印象。从阳春三月春意益然的江南来到尚在冬天蛰眠的北国,气候与环境的反差是这么大。这一切,从一开始就被我所接受。当我汇入77级大学生这个集体的时候,发现自己在班级中那些年长于我、生活工作经历远胜于我的老三届同学面前,只是一个幼稚的后生。在我们班里,从1946年到1960年,出生的人分布排列在这一年龄段的每一年,年长者与年幼者的年龄差距超过一轮(12年),几乎形成代沟。这是一种十分奇特的现象,同时使我们这些年轻者颇为受益。进入北大以后,读书的渴望大为满足,如鱼得水地阅读了大量哲学书(也主要因为法学书几乎没有),诸如黑格尔、康德之类的,如痴如醉,似懂非懂。马恩著作更是在必读之列。记得80年代初正流行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一哲学手稿》,异化理论深深地吸引了我。本科期间,我在极为认真地研读了《1844年经济学一哲学手稿》之后,写下了一篇研究异化问题的洋洋数万言的论文。当然,从今天的眼光来看,至多不过是一篇读书札记而已。但它对我的精神影响是深远的。可以说,现在我对社会历史发展的一些基本理念,就是那时形成并定型的。当时读书之投入,同学之间可以为经典著作中的一个概念的理解吵得面红耳赤、不可开交。确实,北大的包容、宽容与纵容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自由发展的空间,每一种兴趣与爱好都可以得以升华。老师不拘一格地授业。以已故李志敏教授为例,在其讲授的婚姻法课程考试时,竟然可采取创作一篇与婚姻家庭有关的小说的形式(当然也可以是论文)。结果,我就以一篇题为“凤仙的婚事”的小说上交了事。小说内容早已淡忘,考试形式却永远难忘。学生不拘一格地成才。以已故诗人海子(查海生)为例,他是北大法律系79级学生,学最无诗意的法律,却成为著名的当代诗人,岂非异数?记得海子初入北大时,才15岁,俨然是一个尚未完全发育的中学生。当时的同学何勤华指着查海生对我说:“看人家这么小年龄就上大学,是多么幸运。”我说这不是他的幸运,而是我们的悲哀。”当时还为自己颇富哲理的回答得意过,如今海子已成为故人,我们还滞留逆旅,令人感慨系之。
  现在回想起来,北大本科4年学习,最大的收获是读了一些杂书,为今后专业研究打下了扎实的理论根基。由于我们是恢复高考以后的第一届大学生,当时国家法制尚未恢复。这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任务,此后才开始大规模的立法以及司法重建工作。因此,当时的法学研究可以说是一片废墟:没有专业书可读,甚至连教科书也没有。就以刑法为例,我国第一部刑法是日通过的,我们的刑法课是1979年9月开始上的,这时还没有一本刑法教科书,直至我们大学毕业刑法教科书才出版。因此,法律专业的学习在很大程度上是在老师的指导下自己读书吸收精神养分的过程。可以说,当时我们学习的自觉性与刻苦性,是此后的学生无法比拟的。在北大学习期间,我的哲学兴趣始终保持着,对理论的思考,对社会问题的思考,是我们这一代人特有的专长,由此形成一种反思意识。确如人们所公认的那样,80年代是一个思想的时代。当然,这种思想不是虚无缥渺的,而是从日常社会生活可以感知的。记得80年代初的一天晚上,我从当时还颇为冷清的中关村街头走过,看到一座楼房各个窗户里折射出不同颜色的光亮。难道每个房间的灯光颜色是不同的吗?不是的,是不同颜色的窗帘映照出不同的光亮。想到这里,我像有一股电流从身上穿过,使我产生一种触电般的感觉,这是佛教上的一种“顿悟”。我突然明白:灯光是一种本质,窗帘折射出的光亮只是现象,本质是相同的,现象却各式各样。因此,我们不能为现象所迷惑,而应当揭示事物的本质。这一信念一直支配着我,因此我总是不满足于现象,力图挖掘事物的本质。从此,我摆脱了俗念的纠缠,获得了对本质也就是思想的信仰,追求一种沉浸在本质中的精神生活。在法学各学科中,惟一对我有吸引力的是法理。当时我还专门写过一篇论述法哲学的概念与体系的论文交给沈宗灵教授审阅,得到沈先生的鼓励。尽管现在看来那是一篇十分幼稚的习作,但在1980年提出建构法哲学的设想,是颇需几分超前意识的。在临近毕业的时候,只是一个偶然的原因,使我放弃法理而转入报考刑法硕士生。在我同窗(同室)同学中,郭明瑞和姜明安分别留校任教,此后分别成为我国民法与行政法的著名学者,而我则从事刑法研究并有所成就,因而我们北大37楼320室房间以出部门法学者而著称。
  1982年2月,我从北大本科毕业,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师从我国著名刑法学家高铭暄教授和王作富教授。在我选择刑法作为硕士专业报考的时候,我对刑法并无特别爱好,更无专门研究。可以说,对于刑法的认识是肤浅的,很难想像一部刑法(1979年刑法)区区192条,需要花费3年的时间去学习,更想不到会用一生的精力去钻研。因此,在人大学习的第一年,由于尚未开设刑法专业课,因而我仍然沉湎在哲学之中,记得当年还正在写一篇论述天人合一的哲学论文。从第三个学期开始,高铭暄教授给我们上刑法总论课,把我引入刑法的理论殿堂。尤其是高先生所倡导的学术综述的方法,使我接触到大量的刑法资料,逐个专题地进行梳理,由此建立了我对刑法的兴趣。在综述过程中,问题产生了,解决问题的欲望也产生了,由此开始了刑法研究。记得最初发表的《论我国刑法中的间接正犯》(载《法学杂志》1984年第1期)和《论教唆犯的未遂》(载《法学研究》1984年第2期)就是从刑法综述中发现这两个理论问题,并从学理上进行了分析,成为我发表学术论文的起点。这些综述成果后来在高铭暄教授的主编下出版,这就是《新中国刑法研究综述()》(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一书,这是我参与写作的第一本学术著作。正是在高、王两位恩师的指导下,我开始了真正意义上的学术研究。如果说,我在北大获得的是思想的启蒙,那么,我在人大受到了学术的训练。从思想到学术的转变,是一种变,也是一种升华。我们始终面临着思想与学术的关系如何处理这个问题,这也就是主义与问题之争。没有思想的学术,是一堆废弃的古董,缺乏与活力,对社会无关痛痒,因而不足道。同样,没有学术的思想,是一片空幻的云絮,缺乏根基与载体,只有一时之宣泄,而没有理论上的积淀。我们应当把思想与学术结合起来,从学术中挖掘思想、论证思想与体现思想;又以思想来演化学术、推进学术与启迪学术。当我进入到刑法的学术领域的时候,我很快经过专业训练,接受了以注释法条为主要内容的刑法解释学。在硕士生毕业的时候,我选择正当防卫作为我的硕士论文选题。正当防卫是一个热点问题,尤其是正当防卫限度如何掌握,成为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的疑难复杂问题。王作富教授作为我硕士论文的指导老师,其立足于实践的学问之道给我留下深刻印象。记得王先生看完我的硕士论文初稿以后,明确地告诉我,把你自己设想为一名法官,面对许多正当防卫案件,你怎么处理?应该提出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则,作为认定正当防卫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我就不是把正当防卫当做一个纯粹理论问题来构造,而是作为一个实际问题来掌握。这种理论联系实际的刑法研究方法,是高、王两位教授所竭力倡导的,并成为中国占主导的刑法理论风格。硕士论文原4万字,后扩展到20万字,在高先生的推荐下,以《正当防卫论》为题,1987年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这是我的第一本学术专著,其中大量案例的引用和由此引导出的规则成为该书的特点之一。李贵方博士在其书评中对此印象颇深,指出:全书只有20多万字,但引证的典型案例就有100多个。对于其中的一些疑难案例,作者通过深入剖析,得出了自己的结论,在实践中有较大的参考价值。作者确立了考察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三项基本原则,并在这些原则的基础上,提出了认定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可供参考的具体标准。{3}《正当防卫论》作为我的第一部学术专著,现在看来似乎有些稚嫩,但其中对刑法解释学的追求,对司法实务问题的关切之意甚为明显。这也正是当时我从空泛的“思想”向切实的“学术”转变的重要标志。
  在我硕士生毕业的1984年,人大刑法专业博士点建立,高铭暄教授成为我国首位刑法专业博士生导师。我报考以后被录取,与赵秉志一起成为高老师的首批博士生,也是我国第一届刑法专业博士生。由于我在1984年12月硕士生毕业后留校任教,因而博士生是在职生,同时承担本科生的授课任务,开始了为人师表的教书生涯。
  博士生阶段的学习是硕士生阶段学习的继续,除外语与政治课程以外,未开专业课。因此,专业学习是在导师指导下以自学为主。在此期间,我开始超越刑法注释学的理论思考。但是,作为博士论文,我还是选择了一个纯正的刑法问题: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刑法中一个复杂的理论问题,德国学者说:“共犯论是德国刑法学上最黑暗而混乱的一章。”日本学者说:“共犯论是绝望之章。”前苏联学者说:“共同犯罪的学说,是刑法理论中最复杂的学说之一。”凡此种种,都说明共同犯罪是一个难题,尤其是在我国关于共同犯罪立法存在缺陷的情况下,构造共同犯罪理论体系是需要投入巨大努力的。我在广泛涉猎有关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完成了28万字的博士论文《共同犯罪论》,后扩展到45万字,1992年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日,论文答辩通过。《共同犯罪论》是我在刑法解释学上最重要的研究成果。在该书中,我力图在当时的学术水平上对共同犯罪这一刑法专题从广度与深度两个方面予以把握,几乎涉及共同犯罪的所有相关问题,包括程序和证据等。该书也是对我的刑法理论实力的一次检验,因为共同犯罪虽然只是刑法中的一个专题,但它的研究却体现出作者整体的刑法理论水平。我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在刑法解释学的研究上获得了学术自信。我在《共同犯罪论》一书后记中指出:“自从1977年12月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学习以来,弹指之间,已经10年过去了:除4年北京大学法律系的本科学习以外,其余6年是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从师于高铭暄教授和王作富教授,专攻刑法学。这10年是我人生经历中值得怀念与弥足珍惜的一页,博士论文正是这段美好时光的一个休止符号,它宣告了我的漫长却又短暂的10年求学生涯的结束。缅怀逝去的青春岁月,展望未来的人生道路,不禁思绪纷繁;感慨系之!往者已逝,来者可追。让本博士论文作为我学术经历中的一个足印留在身后,而我将一如既往地在这艰难而坎坷的治学道路上向前走去,义无反顾!”{4}确实,法学博士学位的取得,对于我来说,只是治学生涯的开始,北大与人大两校的学风深刻地影响了我,使我在思想与学术两个方面具备了向理论高峰攀登的实力。
  三、著书立说(上)
  理论探索的动力来自于对现有理论研究状况的不满。当我初涉以注释为主的刑法学研究,就一直在考虑如何在理论上有所突破。在《刑法的启蒙》一书的后记中,我描述了这一过程:当我进入到刑法这个研究领域,首先接触到的是作为条文的刑法,接受的是注释刑法学传统的教育与熏陶。我的学术研究也正是从对刑法条文之所然的小心翼翼的揭示开始的,并进而深入到刑法条文之所以然。但是,难道这就是刑法研究之全部吗?当我逐渐接触并领悟孟德斯鸠、贝卡里亚、康德、黑格尔等人的著作时,豁然产生一种别有洞天的感觉,由此开始了刑法的形而上学的探讨,涉及刑法的人性基础、价值构造等本源性问题,并在刑法哲学这样一个总的题目下进行理论的跋涉,力图开拓一个没有条文的刑法研究领域。{5}这种刑法哲学的探讨是从刑法的本体问题开始的。在进行这种理论探讨的时候,北大本科学习期间所获得的思想启蒙起到了支撑作用,尤其是此前所奠定的哲学基础成为重要的思想资源。
  孔子云:“名不正言不顺。”因此,命名是十分重要的,在学术上也是如此。不经意间的一些思绪,用一个名字把这些思绪概括起来,然后再进一步进行深化,由此展开,这就是理论形成过程。从一开始,我就把刑法的核心问题命名为罪刑关系,这一想法与当时还在西南政法学院攻读硕士学位的邱兴隆不谋而同。当1986年邱兴隆来到人大攻读博士学位以后,我们共同进行了罪刑关系的研究,我是从犯罪论入手理解罪刑关系的,邱兴隆是从刑罚论入手理解罪刑关系的,这成为以后我们各自研究的重点。当时共同研究的成果就是《罪刑关系论》(载《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4期)一文,论文首次提出了罪刑关系的基本原理是刑法学体系的中心的观点,并从报应与功利以及两者的辩证统一上阐述了罪刑关系的原理。《罪刑关系论》是我们在深化刑法理论上所做的努力之一,在理论追求上表现出了有别于当时一般注释研究的刑法哲学的旨趣与风格。
  1991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在李传敢、丁小宣先生的主持下,策划编辑出版“中青年法学文库”,并约我写稿。在这种情况下,勾起了我的创作欲望,未加思索地报了一个“刑法哲学”的选题,想把近10年来刑法学研究的思路做一个总的清理,并进一步完善罪刑关系的原理。选题获准以后,我从当年3月开始写作,到9月底完成,大约半年的时间,构造了一个刑法哲学的体系。当我把书稿交给出版社,清样出来的时候发现该书篇幅长达83万言。出版社没让我删一个字,只是改为小5号字。1992年《刑法哲学》正式出版问世。应当肯定,《刑法哲学》在我理论著作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是我告别过去、走向未来的一个转折点,是弃旧图新之作。尽管《刑法哲学》一书给我带来了一定的声誉,几乎成为我的代表作,但它只是代表对以往刑法理论的一种清理,从它一出版我自己就感到不满意了。其实,在该书的结束语中我已经表述了这种不满足。结束语区分了实定法意义上的刑法哲学与自然法意义上的刑法哲学,并明确地将该书归之于实定法意义上的刑法哲学的范畴。尤其是结束语在最后耐人寻味地指出:“对于我本人来说,自然法意义上的刑法哲学是一种永恒的诱惑,也是将来需要深入研究的一个重大课题。”{6}从这个意义上说,《刑法哲学》的出版不是这种理论探索的终点,而恰恰是起点,在此,我已经为自己悬置了更高的学术追求目标。此外,在《刑法哲学》中还表现出一种对刑法注释学的偏颇之见,这是我在以后以一种更为平缓的学术眼光打量过去时发现的。在《刑法哲学》一书的前言中,我提出刑法学要从刑法解释学向刑法哲学转变的命题。现在看来,“转变”一词不尽妥当与贴切,确切的措词应当是“提升”。当时,我主要是有感于刑法理论局限于、拘泥于与受制于法条,因此以注释为主的刑法学流于肤浅,急于改变这种状态,因而提出了从刑法解释学向刑法哲学的转变问题。由于转变一词具有“取代”与“否定”之意蕴,因而这一命题失之偏颇。如果使用提升一词,就能够以一种公正的与科学的态度处理刑法哲学与刑法解释学的关系:两者不是互相取代,而是互相促进。刑法解释学应当进一步提升为刑法哲学,刑法哲学又为刑法解释学提供理论指导。从功能上看,刑法哲学与刑法解释学是完全不同的:刑法哲学的功用主要表现在对刑法的存在根基问题的哲学拷问上,从而进一步夯实刑法的理论地基,并从以应然性为主要内容的价值评判上对刑法进行理性审视与批判。尽管它对立法活动与司法活动没有直接关联,但对于刑事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刑法解释学的功用主要在对刑法条文的诠释上。在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典是定罪量刑的主要根据,因而对刑法条文的理解,就成为司法活动的前提与根本。在这种情况下,刑法解释学的研究成果对于司法活动就具有了直接的指导意义,它影响到司法工作人员的刑事司法活动。
  《刑法哲学》一书的写作耗尽了我所有的学识资源。因而在该书完成以后,我感到关于刑法,我想要说的话都已经说完,思想上处于一片空白的状态。但一个偶然的契机,使我开始自然法意义上的刑法哲学的探讨。具体地说,开始了《刑法哲学》第二部《刑法的人性基础》一书的写作。对此,在该书后记中曾经作过以下记述:一天,在书店偶然翻到一本书:美国社会学家珀杜所著,书名为《西方社会学――人物?学派?思想》(河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该书以假设与范式的独特视角分析了西方社会学的各种人物、学派和思想,其中人性的假设引起我的兴趣。该书指出:我们所说的人的本性是指社会学能以探明的关于人们基本品质的概念。人的本性是来自现实的又一种抽象,它所涉及的那些品质都将随着外部一切影响的消失而消失。在社会学中和其他学科里,上述的这些假设都集中在诸如实定论和唯意志论、自我利益和社会人、理智和感情、享乐主义和人道主义这些有争论的问题上面。该书在分析每个社会学家时,都从他对人性的假设开始,由此展开其社会学思想。这一人性的分析方法顿时触发了我的灵感:这种方法不是同样可以引入刑法理论吗?接着,我又看到英国哲学家休谟在《人性论》中的一段话:“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地有些关系,任何学科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它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归人性。”毫无疑问,刑法作为一门学科应当和人性有关,只有从人性的意义上审视刑法,才能深刻地揭示刑法的内在价值,那么,刑法的人性分析应当从什么地方切入呢?日本刑法学家大V仁的一段话给我以启发(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近代(实证)学派的对立源于其各自对作为犯罪主体的犯人的人性认识的不同。犯罪是人实施的,刑罚是科于人的。因此,作为刑法的对象,常常必须考虑到人性问题。可以说对人性的理解决定了刑法学的性质。”由此,我想好了一个题目:刑法的人性基础。开始,这只是一篇论文的题目,我准备以此为题写一篇论文。这篇论文是1993年6月份动笔后,写了一半,感到写不下去就先丢开了,这一丢就是好几个月。后来又重新捡起来硬着头皮写下去,终于在12月份完成1万字的论文。随后寄给《法学研究》,发表在该刊1994年第
  4期。本来,关于刑法人性问题的研究,在写完这篇论文以后可以结束了。及至于1994年5月份,某出版社拟出版一套刑法丛书,主事者让我报一个题目,对刑法人性问题意犹未尽之心使我报了“刑法的人性基础”这一题目并得以认可,拟写一本书。为写这本书,我又开始读书与思考,在1994年6月份开始着手写作。写作过程是一个精神上的历险过程,虽然有白日的苦思,黑夜的冥想,但总的来说是出乎意料的顺畅,仅用4个月就完成了本书的写作。本来拟定的篇幅是30万字,等我写完全书整理书稿时,篇幅已达48万余字。从一篇1万字的论文发展为48万余字的论著,期间不仅仅是篇幅的增加,更重要的是思想的凝聚、理论的升华和观点的拓展。{7}确实,《刑法的人性基础》的写作,对于我来说是一次挑战,一种自我挑战。在《刑法的人性基础》一书中,突破了《刑法哲学》的实定法意义上的刑法哲学樊篱,进行了自然法意义上的刑法哲学研究。该书内容在刑法著作中是独特的。大致匡算,48万余字中,刑法、法理、哲学的内容三分天下,各占1/3篇幅。可以说,《刑法的人性基础》一书淋漓尽致地发挥了我的理论优势,真正使刑法的叙述摆脱条文的束缚,成为一种思想的叙述。《刑法的人性基础》成为我所宣称的第一本没有法条的刑法书,我把这一点看作是自然法意义上的刑法哲学的最低标准。《刑法的人性基础》一书的出版,完成了我从实定法意义上的刑法哲学向自然法意义上的刑法哲学的转变;它使我能够站在一个更高的理论台阶上,审视当下的刑法研究状况以及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运作,因此成为我在刑法哲学研究过程中有一个重要标志。
  《刑法的人性基础》是《刑法哲学》一书所开始的刑法理论探索的继续,后者的终点正好可以作为前者的起点。那么,《刑法的人性基础》是否意味着刑法哲学研究的终点,我的研究是否可以就此止步了呢?比较上述两本书可以发现,《刑法哲学》具有体系性特征,呈现出理论上的自足性与封闭性;而《刑法的人性基础》则具有开放性特征,只是以人性为视角对刑法的拷问。而这种视角是可以变换的,由此为以后的研究留下了广阔的空间。在这里,我提出了一个“从刑法的本体性阐释到刑法的本源性探寻”的命题。在以此为题的一篇文章中我提出:在哲学中,本体论是关于存在的学说,是研究存在作为存在之本性的一种理论。因此,刑法的本体性阐述{8}是对刑法内在关系(我称之为罪刑关系)的一般原理的揭示。在哲学中,本原是指事物质素的来源,哲学追究本原,是为了理解和说明作为我们认识对象的事物所以为事物的原理和原因。因此,刑法的本源性探寻是在本体性阐述的基础上,进一步反思刑法之所以存在以及如何存在的根基问题,从而在一个更深的理论层次上审视刑法,因而对于进一步深化我国刑法理论研究具有重要意义。{9}在论文中,我提出了刑法的本原性探寻的三条基本思路:一是刑法的人性基础的本原性探寻;二是刑法的价值目标的本原性探寻;三是刑法的机能构造的本原性探寻。在此,涉及刑法的价值问题。因此,刑法的价值就成为我下一个关注的重大课题。1995年,我完成了《刑法的价值构造》(载《法学研究》1995年第6期)一文,该文以个人与社会的价值冲突与协调为线索,引入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与社会保护机能的关系,形成刑法价值观的初步构思。同年9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策划出版“法律科学文库”,向我约稿,我以《刑法的价值构造》为题,经过论证获得首肯。理论准备工作一直持续到1995年底,从开始动笔,前后半年,到9月底正式将书稿交给出版社。由于某种原因,该书到1998年11月才正式出版。在《刑法的价值构造》一书中,我从刑法的应然性出发,考察了刑法的价值本体、价值目标和价值原则。在该书的前言中,我指出:刑法的应然性,实质上就是一个价值问题。刑法的价值考察,是在刑法实然性的基础上,对刑法应然性的回答。刑法作为一门独立学科,作为一门科学的诞生,正是以对刑法的应然性的关注为标志的。刑法的应然性并不是主观臆想,它是以实然性为前提的。因此,它要求我们对刑法的现实性具有更为热切的关注。刑法是一种社会现象,它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对刑法的应然性的考察,应当将刑法置于广阔的社会文化背景之中,而不是仅仅对刑法条文进行分析。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刑法的应然性考察实际上意味着对社会的应然性的思考。所以,真正的刑法学家,不应是一个只关心刑法条文的拜占庭式的经院哲学家,而首先应当是一个具有对社会的终极关怀的思想家。在本书中,我对刑法价值的考察,也不仅仅局限于刑法本身,而是从社会本体论的意义上引申出个人与社会这样一个具有终极意义的问题,在此基础上解决刑法价值问题,从而使对刑法价值的思考成为对社会本源的思考。刑法的应然性,使得刑法理论更具永恒性。在哲学上,永恒与暂时的区分是相对的,在学术上也是如此。自然科学相对于社会科学,更具有永恒性,这也正是自然科学比社会科学更具科学性的题中应有之义,尽管这种永恒本身也是相对的。因此,对于学术的永恒性的追求实际上也就是对学术的科学性的追求。科学性要求某种理论命题是对相当范围内的现实事物的客观规律的揭示与概括,它不因具体的变动而变化,具有在一定时空范围内的普遍适用性,这也就是一种永恒性。刑法往往也是如此。刑法领域中的犯罪与刑罚现象是十分复杂的,法律条文也是形形色色的,刑法理论所关注的应当是犯罪与刑罚的一般规律,这样就舍弃了大量个案特征,而是对现实问题的一种理论归纳。这种理论的生命力来自现实,但它又具有超越现实的永恒性。因此,刑法理论所揭示的是支配着刑法的表象的“道”。形而上学谓之“道”,这种“道”是不易变动的东西,是刑法条文的灵魂与精髓,只有得刑法学之“道”,刑法学才不至于尾随立法与司法。而恰相反,刑法条文应当服从以“道”为内容的刑法原理与刑法精神。这样,刑法学家就掌握了一种批判实在法的武器,就可以在精神上具有自立的根基,而不至于惟法是从,惟权是命。在这个意义上,刑法理论才具有相对稳定性乃至于永恒性,不至于一部法律的修改,甚至一个司法解释的发布,就使我们积数年之研究心血而写成的一本本刑法教科书顷刻之间变成废纸。刑法的应然性,使刑法的思考成为法的思考,从而使刑法理论升华为刑法哲学,乃至于法哲学。法是相通的,这里主要是指基本精神相通。而刑法的应然性,使我们更加关注刑法的内在精神,因而能够突破刑法的桎梏,走向法的广阔天地。以往我们的刑法理论,过于局限在对刑法条文甚至个案的具体考察,虽然具有专业性,但都缺乏学术性与思想性。我越来越感到,刑法理论不能封闭在狭小的刑法范围之内,而应当具有开放性。从《刑法哲学》到《刑法的人性基础》,再到现在这本《刑法的价值构造》,我总结本入刑法研究的轨迹,归纳为一句话:从刑法的法理探究到法理的刑法探究。刑法的法理探究,是指刑法的本体性思考,以探究刑法的一般原理为己任,甚至于属于刑法的法理学,或曰理论刑法学。《刑法哲学》可以归为此类,我称之为实在法意义上的刑法哲学。而法理的刑法探究,则是指以刑法为出发点,通过探究刑法命题而在更深层次上与更广范围内触及到法哲学的基本原理。从《刑法的人性基础》到《刑法的价值构造》,虽然仍然以刑法为研究对象,但实际上已经超出刑法范围,探究的是一般法理问题。刑法只不过是这种法理探究的一个独特的视角和一种必要的例论。在这个意义上,这种刑法学也是一定程度上的法理学,它的影响可能会超出刑法学。我把这种刑法理论称之为自然法意义上的刑法哲学。例如,在本书中,我探讨的是刑法价值问题,但实际上是以刑法价值为出发点探讨法的价值问题。因为刑法只不过是法的一种表现形式而已,通过对刑法价值的深度研究,难道不正是有助于我们对法的价值的深入理解吗?我曾经对法理极具兴趣,一个偶然的原因使我置身于刑法学界,从探讨一些极为琐细的刑法问题开始了我的学术生涯,以至于使我自己感到一种从抽象到具体的“精神堕落”。我不为所动,始终保持对刑法的极浓兴趣;但也不为所惑,清醒地认识到刑法只是我的暂栖处,我的最终走向应当是回归法理学。现在,我终于找到了一个契合点,既可以充分利用我的刑法专长,又可以满足于我对法哲学的强烈冲动。这就是法理的刑法探究,它也将是我今后学术研究的更高追求。我不可能完全脱离刑法去研究法理,但可以通过刑法去研究法理,这才是我之所长。不仅如此,我还可以专门研究刑法,这是我的专业特点。因此,我把自己的研究分为两个领域:刑法的法理探究――刑法的法理学与法理的刑法探究――法理的刑法学。{10}以上这些文字如实地反映了当时之所思所想,这里有必要谈到我对一本书的前言与后记的挚爱。记得过去读书,未读正文先对前言、后记之类的文字一睹为快。没有前言、后记或者前言、后记枯燥无味的书往往影响读书的欲望。因此,当我自己独立从事著述的时候,我十分注重前言、后记,视为是一本书的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书的本文,就如同一幅画:前言、后记则是画框。试想,一幅精美的画装在一个蹩脚的框里,会给人留下什么观感?当然,一幅蹩脚的画装在一个精美的框里同样也是不协调的。因此,对于一本书来说,前言、后记也不是可有可无的内容,而是对正文的一种补充和修饰。更何况,法学著作大多是逻辑推理,在文字上严肃、严谨与严格,给人以冷冰冰的感觉。而前言、后记则是闲散之笔,可以抒发作者的感情、感慨与感叹,与正文形成相得益彰之美。因此,后记、前言对于我来说是即兴之作,兴之所起,一气呵成,大为快意。有时我开玩笑地说:憋着劲写一本书的时候,引诱我的就是完稿之后写前言、后记的乐趣,就像写完一页就是为了抽一支香烟。《刑法的价值构造》的写作,对于我自己来说,确实是一种挑战。更上一个台阶的难度,往往使人却步。做学问如同登山,登泰山而小天下,是因为天下只有一座泰山。而在学问上,学术高峰永无止境,问题在于自己能够爬到多高。
  四、著书立说(中)
  刑法哲学的理论探索,是我所作的学术努力的一部分。在刑法解释学方面,除硕士论文《正当防卫论》和《共同犯罪论》两个专题以外,我也进行了广泛的涉猎。在这方面,更多的反映了在我组织下,以我的硕士生和博士生为写作群体的共同学术活动的成就。
  在从事学术研究之初,主要是在导师的主持下参与学术活动,例如高铭暄、王作富教授主编的《新中国刑法的理论与实践》(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就是一个例证。该书以专题的形式反映了我们人大刑法专业博士生的整体研究水准。随着科研活动的深入,我本人开始独立主持科研项目,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系列研究就是这样一个项目。该系列研究分为4本书:《经济犯罪学》、《经济刑法学(总论)》、《经济刑法学(各论)》、《经济犯罪疑案探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1991年出版),共计100万字。这是我国较早对经济犯罪进行系统研究的学术成果,其中《经济犯罪学》从犯罪学的角度,对经济犯罪的形态、原因及其对策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初步构筑了经济犯罪学的理论体系。《经济刑法学(总论)》对经济刑事立法与经济刑事司法进行了创造性的阐述。《经济刑法学(各论)》以经济刑法典的方式,对各种经济犯罪的立法与司法进行了超前性研究。《经济犯罪疑案探究》精选了近百个具有典型意义的经济犯罪和疑难案例,在辨析各种分歧意见的基础上,阐述了作者的见解。上述丛书是我主编的第一套大型刑法专业著作,因此大量的组织工作、统稿工作与出版工作使我投入精力较大,获益亦颇丰,为以后的学术组织活动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同时,对经济犯罪的研究,成为我的一个重要专业领域。随着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发展完善,经济犯罪理论研究也不断深入。其中,我主编的大型著作《中国惩治经济犯罪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250万字),就是在此基础上演变而来。在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系列研究中,表现了我们在理论上的创新意识与实践上的参与胆识。在《经济刑法学(各论)》一书中,我们编纂了一部《经济刑法典》(理论案),这在我国刑法研究中尚是首次。在说明中我们指出:编撰《经济刑法典》(理论案)的意义在于:其一,为经济刑法研究提供别开生面的表达形式。以往我国的经济刑法研究,以注释法条为使命,在经济刑事立法极不完善的情况下,经济刑法的研究受制于法条,难以超脱现行法条的显而易见的局限性。即使有个别对经济刑事立法完善的研究,由于只涉及个罪,难以系统地展示经济刑事立法的全景。而摆脱现行经济刑法的束缚,直接深入到经济犯罪的实际中去,从中提炼出能够反映经济犯罪的实际情况的法条,将我们对经济刑法的研究成果以《经济刑法典》(理论案)的形式系统地表达出来,不失为对经济刑法的理论探索的一种尝试。其二,为经济刑事立法提供可资借鉴的候选模式。我国的经济刑事立法已经不能适应打击经济犯罪的客观需要,这已是我国刑法学界的共识。但如何发展完善我国的经济刑事立法,则是一个众说纷纭的问题。在当前立法机关已经着手修改刑法的背景下,探索经济刑事立法的恰当方式具有不可低估的现实意义。我们编纂的《经济刑法典》(理论案),是我们就经济刑事立法而提出的一个系统的立法建议,可供立法机关参考借鉴。尽管在我国,民间编纂法典尚属罕见,但在国外不乏其列。例如美国法学会于1962年公布的《模范刑法典》,其学术价值和示范意义有目共睹。在它公布以后的20年间,美国就有半数州以它为蓝本对该州刑法进行了重大修订或者重新制定。这一事实说明,立法虽然是立法机关的使命,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染指。但为了使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民间人士完全可以编撰法典,以供立法机关参考。{11}编纂法典理论案这种方式,作为一种尝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并得到学界的认可。此外,在《经济犯罪疑案探究》一书,我们对现实生活中的一些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进行了研讨。例如当时轰动全国的经济犯罪疑难案件,形成所谓“南有戴晓钟,北有戴振祥”的说法,这两个案例均被收入本书。当时,两戴案件尚在司法审理之中,其中戴振祥案到1993年11月再被判无罪。在有关对该案的回顾性文章中,论及本书对该案的分析。{12}经济犯罪的研究,从80年代中期开始,一直成为我国刑法学界研究的重点领域。我们以自己独特的方式参与了对经济犯罪的研究,并取得了可喜的成果。
  1992年,我主编出版了《刑法各论的一般理论》(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这是一部专门研究刑法各论的基本理论问题的论著。这本书的构想来自于我对语言逻辑法学的思想火花。语言逻辑哲学著作的阅读,使我灵感触发,由此形成这样一个看法:对法的研究,究根刨底式的形而上的本体探讨是必要的;但在另一方面,对法的实证分析也是有意义的。从形式上来说,法无非是一种语言逻辑现象,它是抽象的国家意志的外化。当我们谈到法的时候,首先映入脑海的就是一个个法津条文。如果把国家意志即统治阶级的意志视为“意”;那么,法条就是“言”,这里有了“意”与“言”的关系问题,通过“言”而领会“意”是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手段。由于立法技术的拙劣,“言不达意”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语言逻辑法学的研究,可以揭示“意”(国家意志)与“言”(法律条文)之间的转换机制,并为立法者提供一种较为科学的转换模式。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我认为应当把刑法各论研究中对刑法分则条文的研究与这些条文的司法适用的研究加以区别,而以往则将两者混为一谈。并且,应当加深以刑法分则条文作为对象的科学研究。刑法的法条体系不是法条的随意堆积和简单相加,而是一个具有内在规律的科学体系,这既应当是一种信念,也应当是一个追求的目标。{13}在这种信念的指引下,在我的组织下,对刑法各论中10个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研究,这些问题包括:犯罪分类、刑法分则条文、罪名、罪状、法定刑、犯罪情节、犯罪数额、法条竞合、单行刑法分则规范、附属刑法分则规范。由此形成刑法各论一般理论的体系。在上述10个问题中,在我看来,犯罪情节和法条竞合两个问题尤为重要。如果说法条竞合主要是从法条的横向联系上解决罪与罪之间的关系问题。那么,犯罪情节是从法条的纵向联系上解决一个犯罪内部的重罪与轻罪之间的关系问题。法条竞合和犯罪情节纵横交叉,形成一个坐标体系,对于我们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把握我国刑法分则的条文体系具有重大意义。对于法条竞合的进一步深入研究,形成我和龚培华、李奇路共同完成的《法条竞合》(复旦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一书。可以说,对法条竞合的独特理论构造,最能代表我在刑法解释学上的造诣。对于法条竞合的理解,我们突破了传统作为罪数论研究的限制。从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意义上确立法条竞合理论,挖掘法条竞合的理论能量,力图建立一种此罪与彼罪区分的一般理论。在刑法注释学中,我着力较多的是刑法总论理论。相对而言,我对刑法各论研究投入精力较少,除经济犯罪中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个罪进行了深入的专题研究以外,其他个罪缺乏系统研究。为弥补这一缺憾,我正致力于对刑法个罪的研究,将以20个常见、多发、疑难、复杂的个罪为对象进行研究,完成一部100万字左右的《刑法适用各论》的著作。
  刑罚理论的研究,在我国刑法学界始终是一个薄弱领域,相对于犯罪论的鸿篇巨制、长篇大论,刑罚论的研究颇受冷落。1988年邱兴隆、许章润的《刑罚学》(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一鸣惊人,但未能引起进一步的响应,不免显出几分孤单。刑罚研究的这种落后性,与我国法制建设是密切相关的。这种重犯罪论轻刑罚论的状态可以在法制建设的事实中找到原因。在1979年刑法颁行之初,刑事司法活动更为关注的是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保证刑事案件处理上的定性准确。因而,刑法理论对犯罪问题予以了充分的重视,努力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指导。犯罪构成理论应该说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一经传播,深入人心,对于司法人员处理犯罪案件具有直接的功效。随着法制水平的提高,刑罚问题,包括量刑、行刑必将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因为定罪的归宿点是量刑,而量刑又为行刑提供法律根据,正是通过行刑活动达到刑法的最终目的。因此,从长远来看,刑罚理论必将引起人们的兴趣。而刑罚理论的发达程度又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一个国家的刑法理论研究水平。正是出于对现在刑罚研究现状的不满与我们在刑罚研究上的进取心,我主编了《刑种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年版)一书。这是一本对刑种进行全面研究的论著,也是我对刑罚理论研究的起点。此后,我参加了樊凤林教授主编的《刑罚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的写作,并为后来刑罚的深入研究奠定了基础。因此,《刑种通论》一书代表着我对刑罚理论的研究水准。
  在我关于刑法解释学的著作中,《案例刑法教程》(上、下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部版,陈兴良、曲新久、顾永中合著)值得一提。案例研究是刑法学研究的一种通行方式,往往称为案例分析。案例分析虽然在我国当前的法学研究中占有一定地位,但其水平还是比较低的,基本上还是一种以案释法的性质,其更大的意义在于通过生动形象的案例向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对于司法实践的指导意义则是十分有限的。出于种种原因,我也主编过几本案例分析的著作,除前述《经济犯罪疑案探究》以外,还有《中国刑事司法案例汇纂》(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刑法疑难案例评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等,但其中水平较高、影响较大的还数《案例刑法教程》。该书是出版社的约稿,根据写作设计,本书既不是单纯地注释评论现行刑法条文,也不是简单地分析评说实际案例,而是从实际案例出发,提出问题并解决问题,以求理论与实际连为一气,融会贯通。本书采取了一种现在看来是较为成功的写作体例:每一专题由案例、问题、研究、结论四部分组成。详言之,每一个专题首先提出有代表性的案例,作为引导,接着,围绕案例提出实践和理论上需要解决的问题;然后,围绕这些问题,根据刑法规定和刑法理论,结合案情,研究这些问题;最后,得出简要的结论,指明处理类似案件应当适用的法律规则或者原则。本书我承担了50万字的写作任务,在个案研究中融会了刑法理论的研究成果。由于结合案例阐述理论,因而理论观点不致深奥难懂;同样,由于根据理论分析案例,因而案例研究不致流于肤浅,可谓理论与案例两全其美。因此,《案例刑法教程》一书在司法实务部门和法科学生中颇受欢迎,这是始料不及的。严格地说,《案例刑法教程》一书并不代表我的学术水平,但其反响出乎意料。此外,还有我主编的《刑法新罪评释全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职务犯罪认定处理实务全书》(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年版)、《刑法全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等大型刑法工具书,是在我组织下,主要由我的学生编写的。虽然我花费了一定的心血,但构思、统稿,往往是体力劳动多于脑力劳动。但这些著作在社会上流传甚广,对于司法工作人员的办案起到一定参考作用。我收到过不少司法工作人员的来信,与我讨论对这些论著中某一个概念的界定。甚至检察官来信指出,法院根据我主编的《刑法全书》对一个罪名的解释而对其起诉的案件作出无罪判决,因而来信著文商榷。同时,这些著作的出版,也招引不少当事人要求我担任某一犯罪案件的辩护人,因为我主编的著作中的某一观点对其有利。凡此种种,使我在以后主编这些著作时胆心惊,如履薄冰。惟恐一字之失,引起出入人罪的结果。因为全书数百万言,大部分不是我写的,但作为主编又不能不承担道义上的责任。因此,此类大型著作,我从不敢虚担主编之名,甚至决心不再主编此类大型著作。但无奈社会需要,出版社力邀,只能勉为其难。这不,1998年我又应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之约,主编了一部200余万言的《罪名指南》,但愿这是最后一本。这种学术水平与学术影响的不相称性,使我深感触动,也使我难以清高。我想,出世之作须作,入世之作也须作。这大概就是我对高深的理论与通俗的理论的态度,不知是否可免媚俗之讥。
  《刑法疏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可以说是最能代表我个人在刑法解释学研究上的水平。该书的写作契机是1997年刑法修订,社会急需对修订后的刑法进行学理阐述的著作,当然也难免有商业操作的背景。我的治学经历使我不愿也不致把它写成一本流俗之作。在流行的注释刑法的写作样式中如何出新,容纳一定的思想内容与学术信息,这是我所反复考虑的。最后,我采取了疏议的方式。中国是一个具有悠久的注释法学传统的国度,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以律条文注释为形式的法学研究成果是中华法律文化传统的主要表现形式。我在写作《刑法疏议》时,力图继承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以条文注释及其评解的方法对刑法进行逐编逐章逐节逐条逐款逐项逐句逐词的诠释,揭示条文主旨,阐述条文深意,探寻立法背景,评说立法得失。《刑法疏议》的写作过程,使我对法、法条、法学有了一种全新的认识。在该书前言中我表达了这种认识:法及法学给人留下的往往是枯燥无味的印象,由于其遣词造句刻意追求逻辑上的严谨,因而没有文学那样奔放的热烈、哲学那样从容的大度,而只留下一张毫无表情的面孔。其实,当我们经过钻研进入法学的门槛,深入法条的殿堂,我们才会感受到法的脉动与心律。俗语说,法是无情的。换言之,法是最不讲情面的。如果确切地把这里的情界定为私情,那么确实如此。法是最不徇私情的,公正无私应当是法的生命。但片面地将法与情绝缘,那不是对法的无知,就是对法的曲解。其实法是最有情的,法条与法理是建立在对情――一种对社会关系的最为和谐与圆满状态的描述与概括之上的,是情的载体与结晶。合法是以合理与合情为基础与前提的;合理合情,才有合法。一种法,如果既不合理又不合情,则是非法之法――恶法。如果说,合理是哲学的追求,合情是文学的状态。那么,法学,对合法性的追求,又怎么能够离开哲学与文学呢?在法学领域,达到一定的学术境界,应当是哲学、文学与法学――三学合一:它们都有共同的终极关怀,一以贯之的人文精神。法,有善法亦有恶法。这里的善恶,不仅以内容论,而且还应就形式言。法之内容的善恶判断,当然是法学的任务,尤其是法哲学所致力追求的。法之形式的善恶判断又何尝不是法学的任务(当然主要是注释法学的内容)。当我们把理论的思绪从法哲学中收回,深情地注视由一个个条款组成的一部法典。面对她、审视她、熟知她、理解她,一种完全不同于法哲学研究的兴趣会从我们的心头油然而生。一位著名传记作家,曾经创作了一部《尼罗河传》。在谈及创作体会时,这位作家说,他不是把尼罗河看作一条流淌着水的河流,而是看作一个历经沧桑的人:有她的骄傲与屈辱,有她的欢乐与忧伤。惟有感受到了尼罗河的生命,才能为这条河创作出一部具有博大精深的内容――自然的与社会的、地理的与人文的――传记。当我们为一部法典注释的时候,我们自在于她、自外于她,仅把她看作一条条由枯燥乏味的文字连缀而成的僵死的法条,我们又怎么能够体会到法的精神呢?难道我们不应该把法看作是一个有血有肉的人去领略她的生命、感悟她的情操么?正是本着这样一种学术态度,我投身法条,直面法条,为法条注释,也就是为法写一部传记。在这一写作过程中,感到了我与法条的物我两忘,对法条――每一个条文都有一种全新的并且是诚挚的熟知,从而登临了一个刑法理论的新境界。{14}以上这段话真实地抒发了我对法及法学的感想并将之贯穿于《刑法疏议》的写作过程之中,完成了这部我自认为是追求个性化的刑法注释学术著作。这里的“个性化”,一方面表现在形式上,分为主旨、释义与评解三个层面对法条进行学理上的研究,对法条之实然与应然分别加以考察,逻辑清晰,观点明确。这种“个性化”,另一方面还表现在内容上,该书不仅注重对法条的义理疏通,而且对立法的得失利弊作出评说,表明学术立场。在刑法修订以后,我还于1998年完成了近120万字的《刑法适用总论》(上、下卷),该书是我在刑法总论研究上的集成。该书犯罪论10个专题、刑罚论10个专题,共计20个专题,涉及刑法总论的基本理论问题,并作了较为系统的梳理,也是我对刑法总论研究的总结之作。
  五、著书立说(下)
  著书立说,离不开杂志社与出版社。在我所经历的学术活动中,杂志社与出版社对我的帮助是很大的,对此不能不存感激之情。我的最初两篇论文发表在《法学杂志》和《法学研究》上,这是两份创刊较早,在我国法学界具有较大影响的杂志。正如我在《当代中国刑法新理念》一书的后记中指出:“尤其需要提及的是《法学研究》杂志,作为我国法学杂志中的国家级重点杂志,对于我的学术成长更是提携有加。从1984年到1994年,我共在《法学研究》发表论文13篇,平均每年一篇还多。《法学研究》的历任刑法编辑不仅关心我所投的稿件,而且关注我的学术成长,提出中肯而殷切的期望,使我十分感动。”{15}记得第一次在《法学研究》上发表的《论教唆犯的未遂》一文,投稿以后,廖增昀老师给我复信,提出修改意见,修改以后才发表。此后,王敏远先生主持刑法编辑工作,对我帮助也颇大。有次看了我的稿件以后,还专门给我写了一封长信,谈我的学术风格问题,鼓励我保持独特的学术风格以及写作风格,以免流俗。尤其是如我在《刑法的价值构造》后记中所说的:一个偶然的机会,《法学研究》杂志编辑王敏远先生向我约一篇关于罪刑法定主义的论文,我欣然答应并很快完成,兴之所至洋洋洒洒长达万言。承蒙王敏远先生不弃,论文以《罪刑法定的当代命运》为题刊载在《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成为本人发表在杂志上最长的一篇论文。{16}其实,论文并非一气呵成的。当时《法学研究》刚改版,可以发表1万字以上的论文,敏远约稿时对篇幅未作严格限制,只说2万多字,这个篇幅在当时杂志上已是超长之文了。动笔后一发不可收,完成前两部分时已超过2万字,但还未论及中国的问题。为此,我给敏远打了个电话,当时的想法是最多再争取1万字的篇幅。但敏远十分痛快地说,只要不超过5万字就行。结果,我在中间又增写了立法与司法两部分内容,加上最后一部分是中国问题,就超过5万字,将近6万字了。在我本人的感觉中,这篇论文颇似一首交响曲,一个主题音乐开始微弱地出现,后来又被发挥到极致,形成复调结构。一种音乐美冲击着我,使我的心灵感到战栗。此文的写作与发表,对我后来《刑法的价值构造》一书的写作具有重要影响。编辑的宽容,惯出了我长篇大论的写作毛病。
  我完成的刑法哲学三部曲,都是出版社约稿的产物。能写出这些书,当然是学识积累的结果,但这些书的问世又都离不开出出版社的“催产”。记得《刑法哲学》,我是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李传敢、丁小宣先生策划出版“中青年法学文库”约稿的情况下萌生创意的。正因为有了这样一个出版的契机,才调动起我的写作积极性。否则,我可能不会有《刑法哲学》这本书的写作。因此,我在该书的后记中写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在当前学术出版凋零的情况下,热情向我约稿,慨然将本书纳入中青年法学文库,使我解除了出书之忧,并成为写作本书的外在动力,为此十分感谢。”{17}这种感谢是发自内心的,在当时学术出版难与我尚是初出茅庐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刑法的人性基础》与《刑法的价值构造》两书,一如其后记所言,都是出版社约稿而产生写作欲望的。再举《刑法的启蒙》一书的例子,虽然我在后记中说:感谢法律出版社为我提供了这么一个使写作的愿望化为写作的冲动并使之实现的机会。{18}但实际上,写作的愿望也来自法律出版社蒋浩先生的约稿。当他向我约写一本法学学术随笔的时候,对于如何掌握法学学术随笔这种文体我一无所知。好在蒋浩的“你写成什么样我们就出什么样”一语使我大为宽心。经过精心构思,写成了目前这本我自认为(很可能不像)的法学学术随笔。该书的文风与我其他著作有所不同,尤其是文内标题颇有标新立异之趣。不曾想,看完这本书有人问我是否读了很多金庸的书。我不知道这与金庸有何干系,大概未能弄巧反成拙,暴露出某种雕刻的痕迹吧,我自己想。
  随着出版情况的好转,我与出版社的关系也越来越密切,逐渐地由著书到编书――从事一种单纯的学术组织活动。记得在1994年前后,李海东博士从德国返国,问我能否出版一种刑法的连续出版物。给我印象颇深的是,李海东谈到德国的《刑事法杂志》已经连续出版100多年,无数刑法大师都在杂志上发表过论文,例如费尔巴哈、李斯特,由此使刑法学术传统一脉相传。为此,我为这一刑法连续出版物取了一个名字,叫《刑事法评论》。但由于当时出版条件不成熟,因而这个书名在我心中“冷冻”了好几年。直到1997年,我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的李传敢、丁小宣先生一拍即合,该年《刑事法评论》第1卷终于问世。在第1卷的卷首语中,我写下这么一段话:我们应该努力倡导与建构一种以实现社会关心与终极人文为底蕴的,以促进学科建设与学术成长为目标的,一体化的刑事法学研究模式。这段话在1998年出版的第2卷中,被当作编辑宗旨印在封底,也表明了我们的学术追求。第1卷出版以后,由于该出版物具有较大的理论容量和较强的思想性,因而受到一定的好评。1998年,我们又出版了第2卷和第3卷。尤其是第3卷中组织5位学者对一个案例以12多万字的篇幅进行了全方位的研究,堪称前无古人。在出版《刑事法评论》的同时,我还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进行了另外一项有价值的学术合作,就是由我主编刑事法学研究丛书。由于1998年初我从学习与工作了15年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回到母校――北京大学法律学系任教,并组建了“虚拟性”的学术研究机构――北京大学刑事法理论研究所,自任所长,因而上述出版物均由北京大学刑事法理论研究所主办。刑事法学研究丛书的最初设想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的李传敢、丁小宣先生提出来的,我在丛书的代总序中将这套丛书的宗旨归纳如下:这套丛书以小题大作为特色,追求纯正的、精致的学术品格。著述大抵有以下几种情形:小题小作、大题大作、大题小作、小题大作。小题小作,似乎过于促狭,作文可以,出书不宜。大题大作,乃大家手笔,我辈凡人可望不可及。大题小作,最不足道,容易流于肤浅。小题大作,选取刑事法理论中的一个概念、范畴、命题,进行深入的挖掘,使之成为本问题的前沿性成果。虽然每本书的篇幅不超过10万字(5万字以上),与现今动辄数十万,乃至上百万字的著作而言,篇幅小得可怜。但这种篇幅与选题相比较,又确是一种大作,是一种足够大的篇幅。例如,一本教科书中只用几百字解说的范畴,在丛书中作为一个专题,将用5-10万字的篇幅去展开细论,是为小题大作。正是这种小题大作,最需作者的学术功底。同时,这种小题大作式著作的积累,对刑事法理论中的基本概念、范畴与命题的逐个梳理,必将从整体上改变刑事法理论研究的范式与框架,推动刑事法专业槽的建立。刑事法学研究丛书向全国刑事法研究者开放,将以每年10本的进度推出。凡是符合丛书的学术规范与编辑宗旨的著作均可人选,尤其欢迎刑事法各专业的硕士生、博士生将本人的论文选题与丛书挂钩。凡达到标准者,我们将优先出版。为这套丛书我写了一篇6000多字的总序,对于丛书中篇幅6万字的书来说,序的字数就占到全书字数的1/10。1998年,该丛书第一批出版,第二批也即将如期出版。
  在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进行合作的同时,我与法律出版社也进行了愉快的合作。1998年6月,法律出版社编辑谭臻代表本社约我主编以案例研究、面向司法实践的连续出版物,我欣然应允。经过设计,将该出版物定名为《刑事法判解》。在《刑事法判解》第1卷的卷首语中,我写下这么一段话:以应用与操作的形而下的研究为主题、促使刑事法从条文化的法向体现在判例与解释中的法转变,实现刑事法的实践理性。这段话被我选作《刑事法判解》的编辑宗旨。《刑事法判解》不是案例的简单汇编或编纂,而是在以下三个层面上进行学理研究:一是对法条的研究,如何正确理解法条始终是大陆法系国家刑事司法活动中存在的首要问题,对法条的诠释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因而《刑事法判解》给法条研究以一定篇幅。二是对司法解释的研究。在司法活动中,司法解释具有准法律的地位,也是处理案件的法律根据,因而对司法解释的研究同样十分重要,也是《刑事法判解》的应有内容。三是对案例的研究。案例既是司法活动的结果,又对以后的司法活动起到一种引导与遵循的作用。因此,对疑难复杂案例的学理评析是《刑事法判解》的重点。由于《刑事法判解》具有贴近司法实践的特点,因而在内容上与《刑事法评论》之纯正的学术研究具有了明显的分野,使之成为各有分工的姊妹出版物。
  《刑事法评论》、《刑事法判解》以及刑事法研究丛书的编辑出版,占据了一部分时间与精力,由过去写稿变成到处拉稿:惟“稿”(当然是好稿)是“拉”。从推进刑事法理论研究,加强刑事法的学科建设来说,我认为推出一批高质量的出版物,造就一批高素质的写作者,出书出人,比我一个人写作的意义更大,因而我乐此不疲。可以说,这两个连续出版物是我后半生的学术寄托。
  六、执教生涯
  传道、授业、解惑,历来被认为是为师之本。中国具有尊师重教的传统,因此教师一直被社会公认为是一个值得尊敬的职业。我从1984年12月硕士研究生毕业后留校任教,由此开始了执教生涯。在大学,尤其是在名牌大学执教,有一种“得天下英才而教之”的感觉,甚是快慰。我自认为,教师是一个最适合我的职业。从我授课与著述两方面的能力以及我的外拙内向的个性来看,天底下再也没有更适合于我的职业了。能够选择一种最适合自己、本人又乐于从事的职业,天下之快事,莫过于此矣。
  在我看来,老师通过授课直接传递给学生的知识毕竟是有限的,关键是调动起学生本人的主观能动性,这就是所谓“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鱼”是知识,“渔”是获取知识的方法,掌握了这种方法,就可以自己去获取知识。因此,对于学生,仅满足于传授知识是不够的,更应当以自己的研究思路与理论风格在潜移默化中影响学生,这也就是所谓身教重于言传。在我所教过的学生中,尤其是本人所带的硕士生、博士生中,都有许多是同龄中的佼佼者,在学业上我并未加以刻意的栽培,但都有出色的成绩,并大有发展的潜力。在我看来,高校老师与中小学老师是有明显区别的;在高校老师中,名牌院校的老师与一般院校的老师又有明显区别。这种区别主要在于是否有本人的研究成果以及独特的学术思想。中小学老师的授课,是讲解课本,向学生传授课本上的知识。尽管在授课中也有技巧与经验问题,但很难说有自己的思想。而高校老师,尤其是名牌高校的老师,传授的应当是本人的学术思想,而不仅仅是统编教材上的知识。这就要求老师具有相当的研究能力,能够不断地推出自己的研究成果。通过著述与学生对话,而不是仅仅把这种对话限制在课堂上。这样,你的学生就会超出课堂的界限。即使在课堂上,当你讲授的不仅仅是书本上的东西,而是在表述自己思想的时候,你就不会觉得这种授课是一种口干舌燥的体力劳动,而会在讲授中不时迸发出思想火花,通过授课清理自己的思路,从而在课堂上的授课中获得某种精神上的快乐,并使学生产生某种理论兴趣,使老师与学生之间达到理论旨趣上的相投,使学术得以薪传,这是执教的最高境界。
  在指导学生的过程中,如何把学习与科研结合起来,始终是一个问题。在我们当学生的时候,高铭暄、王作富教授都有科研上的严格要求。因此,我们在学习过程中有意识地进行科研写作方面的培养与训练。我始终认为,学习与科研是不可分割的,学而有所得,必然会付诸文字,进行论文写作;写而后知不足,又促使人去学习。因此,学习与科研之间具有某种良性的互动关系。因此,我利用本身科研上的优势,带动学生进行科研写作,使学生尽快过写作关,这样就能培养出一批科研型人才。我所主编的许多著作,都是组织学生完成的,既使他们受到了科研训练,又能够早出成果。尤其是在确定硕士论文选题的时候,有意识地考虑硕士论文的学术出版价值,而不是仅仅作为一种获得学位的工具。在我看来,学位论文是一种功利性极强的文体,其首要目的是通过,因而在历史上很少有某一学位论文成为经典名著的。因为这种文体所受限制太大。但是,如果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使学位论文的写作成为一种学术创新的途径,不至于成为无效劳动,还是有可能的。为此,在论文选题上,我历来主张小题大作,题目越小越好,反对那种大而无当的题目。在这种思路的指导上,我尽量将学生的论文纳入出版的轨道。例如,我主编的《刑事司法研究一情节?判例?解释?裁量》(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年版),基本上是硕士论文的汇集。在硕士论文的选题设计时,分别选定定罪情节、量刑情节、刑事判例与刑法解释这四个互相关联的题目,从而勾划出刑事司法理论的基本架构,力图建立一种所谓中层次理论。理论应当区分层次,这是我的一种信念。我在该书的前言中指出:在刑法学中应当区分理论层次:刑法学既要有刑法哲学这样的深层次理论,也需要有案例研究这样的浅层次理论。同样,我们更需要有一种联结理论与实践的中层次理论。这种中层次理论,面向刑事司法中的热点问题与疑难问题,以解决司法实务问题为己任;但又不是头疼治头、脚疼治脚式的解决,而是对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加以概括与提炼,力图以一定的理论高度解决这些实际问题。{19}在这种中层次理论的定位中,这些硕士论文都从某一侧面对刑事司法中的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使之成为在此问题上的前沿性成果。
  在我的学生中,还有一些是十分特殊的对象,这就是高法班学员,他们是来自审判第一线的骨干,有的是庭长、院长,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我感到,给他们讲授具有不同于本科、研究生讲课的特点,主要是由于他们长期的司法职业经历,使之具有某种解释学上的所谓“前见”,具有更明显的问题意识。因此,这些学员人学之初,往往会向我们提出大量的个案,当然是他们在长期审判工作中积攒下来的复杂疑难案例。直白地说,他们更像是带着“病(案)例”来看门诊的。但我总是对他们说,我不跟你们讨论个案,我们会系统地向你们讲授刑法基本理论,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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