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会不得将工会主席离任审计报告审计任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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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会审计条例
发布部门:中华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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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工会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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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会审计条例
为加强工会审计工作,规范工会审计行为,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维护工会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工会坚持经费独立原则,依法建立对工会经费收支、资产管理等全部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制度。
工会审计是指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依照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对工会经费收支、资产管理等全部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与效益实施的审计监督。
工会审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下审一级的工作体制。工会审计的制度和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制定。
经审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经审办),承担经审会对本级和下一级工会审计的职责。
工会审计遵循依法审计、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工作方针。
经审会依照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不得拒绝和阻碍工会审计人员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工会审计人员。
工会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中,应当恪守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的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等基本审计职业道德和审计纪律。
经审会的审计结果作为同级工会、上级工会及其有关部门评选先进和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工会审计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
工会审计机构和人员
经审会应当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同时考察、同时报批、同时选举产生。
经审会向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上级经审会对下级经审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经审会委员由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工会干部和会员担任并经民主选举产生。县级以上工会经审会委员人数不少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人数的20%,最低不少于5人。经审会委员中具有审计、财会专业知识的人员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二。
工会主席、分管财务和资产的副主席、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同级工会经审会委员。
全国总工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以及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经审会,应当设置常务委员会。
全国总工会经审会委员实行替补制。各级地方总工会、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和机关工会联合会经审会委员也可以实行替补制。
经审会主任按同级工会副职级配备,纳入同级工会领导干部序列。地(市)级以上工会经审会主任应当专职配备。经审会主任的任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上一级经审会的意见。
各级地方总工会、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和机关工会联合会应当设置经审办,列入同级工会机关机构编制序列,配备专职干部。经审办主任、副主任应当列入同级工会机关部门正、副职级领导职位。
经审办应当由具有审计、财会及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人员组成。省级工会经审办一般不少于5名专业干部;地(市)级工会经审办一般不少于2名专业干部;经费管理总量较多的县级工会经审办应当配备专业干部。
工会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审计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职业能力。
第二十一条
经审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可以聘请具有审计、财会等专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人员作为特邀审计员参与审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工会审计人员不得从事被审计单位的经济管理活动;在办理审计事项中,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对被审计单位需要保密的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工会审计职责
第二十三条
经审会对同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和下一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经费计提和拨缴情况;
(三)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五)基本建设和维修改造工程;
(六)对外投资情况;
(七)财务管理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情况;
(八)经费使用效益和资产经营效益情况;
(九)撤并时的财务清算情况;
(十)工会管理和委托其他单位管理的社会捐赠资金、各类基金的收支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审计的有关事项。
以上事项,必要时可以进行延伸审计。
第二十四条
经审会接受同级工会干部管理部门的书面委托,对同级工会涉及经费、资产及有关经济活动管理的内设机构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五条
经审会应当在审计职责范围内对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经审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二十六条
经审会应当配合协助上级经审会开展各项审计工作。
工会审计权限
第二十七条
经审会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提供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电算化数据以及与其经济活动相关的计划、批文、合同等其他资料。
第二十八条
经审会有权审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电算化数据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相关的资料、资产。
第二十九条
经审会有权对审计涉及的相关事项,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经审会有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相关的资料,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经审会有权对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的行为予以制止,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三十二条
经审会有权对审计结果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第三十三条
经审会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重大资产损失等问题,有权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经审会报告。
工会审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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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为了解我省县区工会经审组织建设及工作现状,探讨加强县区工会经审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2014年4月,省总经审办下发了《关于省、市总经审办联合对各县(区)工会经审组织建设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调查通知》。此后,省总经审办召开了由各市、县(区)总工会经审会主任和经审办主任参加的座谈会,并对县级工会经审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通过座谈研讨、问卷调查及数据分析,初步掌握了县级工会经审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并提出加强和改进县区工会经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主要工作及成效 
组织体系逐步健全。一是经审组织基本实现全覆盖。全省现有108个县区工会,全部组建了经审会;基层工会经审会组建率达90%,基本做到了经审会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同时考察、同时报批、同时选举产生”。县级工会经审会委员占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比例达22%,超过全总20%的比例规定。县级工会经审会主任按规定全部配备到位。二是经审干部配备不断加强。初步建立了一支专业化的工会经审干部队伍。 
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县区工会坚持每年向工会全委会报告经审工作,并能够在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工会制定出台的有关经审工作制度的同时,及时转发需下级工会执行的经审工作规章制度,并结合实际,建立完善一系列审查审计监督制度和日常工作制度。 
审查审计成效明显。县级工会经审组织认真履行“监督本级”和“下审一级”的职责,审计的覆盖面不断扩大。调查显示,100%的县区工会经审会对本级工会年度经费收支预决算进行正常会议审查,77.5%的县区工会听取本级工会上半年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汇报。据统计,2013年县级工会对2556个基层单位开展了审计,共提出审计意见4874条,已整改落实4282条,整改率达88%。 
存在问题 
思想认识不到位。有的工会领导未能把经审工作放到工会工作的大局中去落实,使经审工作长期处于低谷状态。部分经审干部对自己从事经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够。 
人员配备不到位。经审干部兼职多,有54%的经审干部是兼职的,且人员变动频繁。在配备的专兼职经审干部中,专业素质不高,影响了经审监督职能的发挥。 
审计监督不到位。从调查的情况看,对下审计覆盖率偏低。据了解,有的县区工会每年只选取10—30家经费较大的基层工会进行正常审计,有的选取部分基层工会分片分组开展互查互审。 
对策与建议 
县区工会要进一步提高对经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级工会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工会经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真正做到思想上重视、组织上加强、制度上保证、经费上落实、工作上支持。 
要进一步加强经审组织队伍建设。县区工会要适应工会工作创新与发展的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经审组织队伍建设。要配齐配强人员,经审会主任应按县级工会副职配备,纳入县级工会领导干部序列,并进党组或领导班子。经审办应当由具有审计、财会及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经审办负责人应当由具有审计师、会计师任职资格,或者从事审计、会计相关工作3年以上者担任。要建立特邀审计员队伍,要拓宽用人渠道,聘用具有审计、会计专业知识的社会化工作者。要整合资源,建立特邀审计员队伍,切实发挥特邀审计员队伍的作用;积极推行购买社会审计服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破解工会经审人员专业局限和力量不足的难题。 
进一步提高审查审计监督成效。要落实同级审查审计监督,同级审查审计是工会经审工作的基础和根本。坚持对县区本级一年一度的工会经费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三必审”制度。进一步开展经济责任、基建及维修改造工程、经费使用效益等审计业务,实现审计范围全覆盖;要强化整改督察落实,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采用简报和召开会议等形式,通报违法违纪问题情况。 
进一步加强对县区工会经审工作的指导。上级工会要以县区工会经审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为导向,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加大对县区及基层工会的指导和支持力度。上级工会要转变作风,“沉下身子”,走进基层,开展各项专题调查研究,掌握动态,及时发现问题、帮助解决问题,积极探索有效开展经审工作的好思路、好方法,研究和制定符合基层工会经审工作实际的制度和对策。上级工会要适时召开经审工作研讨会、座谈会,开展经审业务知识竞赛、审计案例分析、优秀审计项目评选等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推广先进典型经验。 
辽宁省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你现在的位置:>>
中国工会审计条例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中国工会审计条例》的通知 &
总工发[201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中国工会审计条例》已经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五届书记处第六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工会审计条例 &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会审计工作,规范工会审计行为,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维护工会资
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国工会章程》,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会坚持经费独立原则,依法建立对工会经费收支、资产管理等全部经济活动的
审计监督制度。
  第三条工会审计是指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依照法律和《中国工
会章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对工会经费收支、资产管理等全部经济活动的真实、合
法与效益实施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工会审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下审一级的工作体制。工会审计
的制度和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制定。
  第五条经审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经审办),承担经审会对本级和下一级工会审计的
  第六条工会审计遵循依法审计、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工作方针。
  第七条经审会依照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被审计单位及其有
关人员不得拒绝和阻碍工会审计人员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工会审计人员。
  第八条工会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中,应当恪守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的严格依法、正直
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等基本审计职业道德和审计纪律。
  第九条经审会的审计结果作为同级工会、上级工会及其有关部门评选先进和工作考核的
重要依据。
  第十条工会审计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
  第二章工会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十一条经审会应当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同时考察、同时报批、同时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经审会向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大会闭会期间,
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上级经审会对下级经审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十三条经审会委员由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工会干部和会员
担任并经民主选举产生。县级以上工会经审会委员人数不少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人数的20
%,最低不少于5人。经审会委员中具有审计、财会专业知识的人员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四条工会主席、分管财务和资产的副主席、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
同级工会经审会委员。
  第十五条全国总工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以及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经
审会,应当设置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条全国总工会经审会委员实行替补制。各级地方总工会、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
会和机关工会联合会经审会委员也可以实行替补制。
  第十七条经审会主任按同级工会副职级配备,纳入同级工会领导干部序列。地(市)级
以上工会经审会主任应当专职配备。经审会主任的任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上一级经审会的
  第十八条各级地方总工会、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和机关工会联合会应当设置经审办,
列入同级工会机关机构编制序列,配备专职干部。经审办主任、副主任应当列入同级工会机
关部门正、副职级领导职位。
  第十九条经审办应当由具有审计、财会及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人员组成。省级工
会经审办一般不少于5名专业干部;地(市)级工会经审办一般不少于2名专业干部;经费管
理总量较多的县级工会经审办应当配备专业干部。
  第二十条工会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审计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职业能力。
  第二十一条经审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
行审计;可以聘请具有审计、财会等专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人员作为特邀审计员参与审计工
  第二十二条工会审计人员不得从事被审计单位的经济管理活动;在办理审计事项中,与
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对被审计单位需要保密的事项负有保密义
  第三章工会审计职责
  第二十三条经审会对同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和下一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
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经费计提和拨缴情况;(三)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五)基本建设和维修改造工程;(六)对外投资情况;(七)财务管理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八)经费使用效益和资产经营效益情况;
  (九)撤并时的财务清算情况;(十)工会管理和委托其他单位管理的社会捐赠资金、各类
基金的收支情况;(十一)其他需要审计的有关事项。
  以上事项,必要时可以进行延伸审计。
  第二十四条经审会接受同级工会干部管理部门的书面委托,对同级工会涉及经费、资产
及有关经济活动管理的内设机构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五条经审会应当在审计职责范围内对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同级工会
委员会和上一级经审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二十六条经审会应当配合协助上级经审会开展各项审计工作。
  第四章工会审计权限
  第二十七条经审会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提供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
电算化数据以及与其经济活动相关的计划、批文、合同等其他资料。
  第二十八条经审会有权审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电算化
数据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相关的资料、资产。
  第二十九条经审会有权对审计涉及的相关事项,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取
得相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经审会有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相关的资料,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经审会有权对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制止,在职权范围内
作出审计决定。
  第三十二条经审会有权对审计结果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第三十三条经审会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重大资产损失等问题,有权向同级工
会委员会和上一级经审会报告。
  第五章工会审计程序
  第三十四条经审会根据同级工会委员会的工作部署和上级经审会的要求,制订年度审计
工作计划。
  第三十五条经审会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项目,成立审计组,制订审计实施
  第三十六条经审会应当于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
况,报经审会主任批准后,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三十七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对所提供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并为开
展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审计组通过审查财务资料、有关文件和会议记录,核实现金、实物、有价证
券,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等方式开展审计,取得审计证据,做好审计记录,编制审计
工作底稿。
  第三十九条审计组对相关事项实施审计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控制制度作出审计
评价,对需要整改的事项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形成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
  第四十条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应当向审计组回复书面意
见,逾期不回复的,视同无异议。
  第四十一条经审会审核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研究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后,出具经审会
的审计报告,对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并将经审会的审计报
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被审计单位自收到经审会的审计报告或者审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落
实情况书面报告给出具审计报告或者审计决定的经审会。
  第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或者相关责任人员对经审会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审计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出具审计决定的上一级经审会书面申请复审。上一级经审会自收
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60日内,应当作出复审决定。复审期间执行原审计决定。
  第四十四条经审会发现下一级经审会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有重大错误
的,应当责成下一级经审会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决定。
  第四十五条经审会应当建立审计整改督查制度,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回访,督促其落
实整改意见,执行审计决定。
  第四十六条经审会应当每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报告审计结果和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十七条经审会对办理的审计项目、专项审计调查、审计复审、审计回访等,按照工
会审计业务公文处理规定和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建立档案。
  第六章工作保障
  第四十八条各级工会领导班子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督,支持工会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履
  第四十九条各级工会领导班子应当听取经审会的审计结果报告,按照审计报告或者审计
决定的要求,明确责任,制定措施,落实整改。
  第五十条经审会主任应当参加(或者列席)工会主席办公会议、常委会议和研究工会重
大经济活动的会议;经审办主任应当参加(或者列席)涉及工会经费、资产和相关经济活动
  第五十一条各级工会应当为经审会及其经审办开展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和工
作条件,按规定比例安排经审专用经费,纳入本级工会年度经费预算。
  第五十二条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工会审计人员队伍建设,落实经审会主任任期培训制度和
工会审计人员培训规划,做好工会审计人员的配备、使用、考核和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各级工会应当支持经审会加强审计工作规范化建设,健全审计工作运行机制,
完善审计质量评价体系,实施工会审计人员业绩评价和奖惩制度。
  第五十四条上级经审会应当加强对下级经审会的业务指导和工作支持,对在工会审计工
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相关责任
  第五十五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经审会根据情节轻重,向同级工会提出批
评、处罚或者处分等建议,同级工会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二)转移、
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三)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
财产的;(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五)授意、指使、强令审计人员违反国家法
律法规和审计规定的;(六)阻挠工会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七)
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八)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者检举人员的。
  第五十六条工会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工会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处
罚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二)弄虚作
假,徇私舞弊的;(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工会造成重大损失的;(四)泄露相关秘密并
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各级工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八条上级经审会应当指导和督促下级经审会执行本条例,对下级经审会执行本条
例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工会审计条例》的通知
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工会审计条例》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审计工作,规范工会审计行为,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维护工会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工会坚持经费独立原则,依法建立对工会经费收支、资产管理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总工发[2011]27号)
各级工会:
  随着工会组织的不断发展壮大,工会经费和资产总量逐年增加,工会审计监督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为进一步做好工会审计工作,全国总工会研究制定了《中国工会审计条例》并已经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五届书记处第六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中国工会审计条例》的正式下发,标志着工会经审制度体系建设迈出了关键性一步。该条例共八章六十条,针对审计机构和人员、审计职责、审计权限、审计程序、工作保障、相关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对于规范工会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确保工会资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将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的《中国工会审计条例》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工会充分认识《中国工会审计条例》下发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学习,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切实做好《条例》的宣传和贯彻执行工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1年4月8日
中国工会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审计工作,规范工会审计行为,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维护工会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工会坚持经费独立原则,依法建立对工会经费收支、资产管理等全部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制度。
第三条& 工会审计是指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依照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对工会经费收支、资产管理等全部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与效益实施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工会审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下审一级的工作体制。工会审计的制度和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制定。
第五条& 经审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经审办),承担经审会对本级和下一级工会审计的职责。
第六条& 工会审计遵循依法审计、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工作方针。
第七条& 经审会依照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不得拒绝和阻碍工会审计人员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工会审计人员。
第八条& 工会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中,应当恪守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的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等基本审计职业道德和审计纪律。
第九条& 经审会的审计结果作为同级工会、上级工会及其有关部门评选先进和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工会审计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
第二章& 工会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十一条& 经审会应当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同时考察、同时报批、同时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经审会向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上级经审会对下级经审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 第十三条& 经审会委员由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工会干部和会员担任并经民主选举产生。县级以上工会经审会委员人数不少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人数的20%,最低不少于5人。经审会委员中具有审计、财会专业知识的人员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四条& 工会主席、分管财务和资产的副主席、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同级工会经审会委员。
第十五条& 全国总工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以及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经审会,应当设置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条 &全国总工会经审会委员实行替补制。各级地方总工会、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和机关工会联合会经审会委员也可以实行替补制。
第十七条 &经审会主任按同级工会副职级配备,纳入同级工会领导干部序列。地(市)级以上工会经审会主任应当专职配备。经审会主任的任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上一级经审会的意见。
第十八条& 各级地方总工会、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和机关工会联合会应当设置经审办,列入同级工会机关机构编制序列,配备专职干部。经审办主任、副主任应当列入同级工会机关部门正、副职级领导职位。
第十九条& 经审办应当由具有审计、财会及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人员组成。省级工会经审办一般不少于5名专业干部;地(市)级工会经审办一般不少于2名专业干部;经费管理总量较多的县级工会经审办应当配备专业干部。
第二十条 &工会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审计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职业能力。
第二十一条& 经审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可以聘请具有审计、财会等专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人员作为特邀审计员参与审计工作。
员法律保护,任何工会组织权,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查审计经费审查第二十二条& 工会审计人员不得从事被审计单位的经济管理活动;在办理审计事项中,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对被审计单位需要保密的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工会审计职责
第二十三条& 经审会对同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和下一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经费计提和拨缴情况;
(三)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五)基本建设和维修改造工程;
(六)对外投资情况;
(七)财务管理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情况;
(八)经费使用效益和资产经营效益情况;
(九)撤并时的财务清算情况;
(十)工会管理和委托其他单位管理的社会捐赠资金、各类基金的收支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审计的有关事项。
以上事项,必要时可以进行延伸审计。
第二十四条& 经审会接受同级工会干部管理部门的书面委托,对同级工会涉及经费、资产及有关经济活动管理的内设机构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五条 &经审会应当在审计职责范围内对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经审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二十六条& 经审会应当配合协助上级经审会开展各项审计工作。
第四章& 工会审计权限
第二十七条 &经审会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提供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电算化数据以及与其经济活动相关的计划、批文、合同等其他资料。
第二十八条& 经审会有权审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电算化数据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相关的资料、资产。
第二十九条& 经审会有权对审计涉及的相关事项,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经审会有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相关的资料,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经审会有权对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制止,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三十二条& 经审会有权对审计结果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第三十三条& 经审会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重大资产损失等问题,有权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经审会报告。
第五章& 工会审计程序
第三十四条 &经审会根据同级工会委员会的工作部署和上级经审会的要求,制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三十五条 &经审会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项目,成立审计组,制订审计实施方案。
第三十六条 &经审会应当于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报经审会主任批准后,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对所提供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并为开展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 审计组通过审查财务资料、有关文件和会议记录,核实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等方式开展审计,取得审计证据,做好审计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三十九条& 审计组对相关事项实施审计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控制制度作出审计评价,对需要整改的事项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形成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第四十条& 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应当向审计组回复书面意见,逾期不回复的,视同无异议。
第四十一条 &经审会审核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研究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后,出具经审会的审计报告,对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并将经审会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经审会的审计报告或者审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给出具审计报告或者审计决定的经审会。
第四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或者相关责任人员对经审会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出具审计决定的上一级经审会书面申请复审。上一级经审会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60日内,应当作出复审决定。复审期间执行原审计决定。
第四十四条& 经审会发现下一级经审会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有重大错误的,应当责成下一级经审会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决定。
第四十五条& 经审会应当建立审计整改督查制度,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回访,督促其落实整改意见,执行审计决定。
第四十六条& 经审会应当每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报告审计结果和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十七条 &经审会对办理的审计项目、专项审计调查、审计复审、审计回访等,按照工会审计业务公文处理规定和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建立档案。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四十八条& 各级工会领导班子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督,支持工会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 各级工会领导班子应当听取经审会的审计结果报告,按照审计报告或者审计决定的要求,明确责任,制定措施,落实整改。
第五十条& 经审会主任应当参加(或者列席)工会主席办公会议、常委会议和研究工会重大经济活动的会议;经审办主任应当参加(或者列席)涉及工会经费、资产和相关经济活动的会议。
第五十一条& 各级工会应当为经审会及其经审办开展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和工作条件,按规定比例安排经审专用经费,纳入本级工会年度经费预算。
第五十二条& 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工会审计人员队伍建设,落实经审会主任任期培训制度和工会审计人员培训规划,做好工会审计人员的配备、使用、考核和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 各级工会应当支持经审会加强审计工作规范化建设,健全审计工作运行机制,完善审计质量评价体系,实施工会审计人员业绩评价和奖惩制度。
第五十四条 &上级经审会应当加强对下级经审会的业务指导和工作支持,对在工会审计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五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经审会根据情节轻重,向同级工会提出批评、处罚或者处分等建议,同级工会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授意、指使、强令审计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审计规定的;
(六)阻挠工会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七)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八)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者检举人员的。
第五十六条& 工会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工会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处罚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工会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相关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各级工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八条& 上级经审会应当指导和督促下级经审会执行本条例,对下级经审会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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