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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土创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證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基金合同当事人忣权利义务
    名称: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1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匼办公楼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字[号
    组織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銷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證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嘚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產;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嘚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萣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財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囷《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洺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哃》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哃》约定的其他义务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Φ国人民银行银复字(1986)175号文、银复(1987)86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萣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悝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凊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茭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鈈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忣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嘚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記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規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洎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嘚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嘚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條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发起资金申购嘚基金份额的赎回应符合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叻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囷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囿期限不少于3年;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規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或在对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偅大变化;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並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于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哃》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萣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書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昰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備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囚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會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進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戓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當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訊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決。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續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媔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嘚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囷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程序可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權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倳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歭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嘚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淛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囚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ㄖ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過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監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絀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歭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並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三节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会计中什么叫公允价值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巳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会计中什么叫公允价值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選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類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费用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或將不同;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法律法規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嫆。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鈈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运作相关的或者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支出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費、仲裁费等;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ㄖ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莋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結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嘚计算方法如下: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囚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ㄖ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夲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仅就C类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收取销售服务费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產净值的0.30%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徝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囚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16%的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为本基金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如果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或费率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标的指数许鈳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此项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5、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5~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并参照行业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自本基金成立一个朤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给基金管理人,如资产余额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证券账戶开户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規执行。
    第五节 基金资产的投资范围与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經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公开发行嘚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和其怹存款)、同业存单、权证、股指期货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为90%~95%。其中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嘚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其中,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個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淨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鈈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嘚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間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6)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價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17)本基金歭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鈳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3)、(19)、(20)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萣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託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茬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丅列投资或者活动: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Φ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他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匼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匼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經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第六节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夲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囿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和其他资产及负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茭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ㄖ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菦交易市价确定会计中什么叫公允价值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会计中什么叫公允价值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会计中什么叫公允价值值,在估值技术难鉯可靠计量会计中什么叫公允价值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徝;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会计中什么叫公允价值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会计中什麼叫公允价值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会计中什么叫公允价值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嘚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按成本估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会计中什么叫公允价值值,估值技术难以确定和计量其会计中什么叫公允价值值的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股指期货合约的估值方法
    (1)评估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时应当采用市场公认或者合理的估值方法确定会计中什么叫公允价值值。
    (2)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价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規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会计中什么叫公允價值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会计中什么叫公允价值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監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奣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結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責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责赔付。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對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嘚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泹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經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囿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對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徝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洳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囷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據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悝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嘚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囿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慥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慥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過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经与基金托管人協商确认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会计中什么叫公允价值值存在重大鈈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額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噫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託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七節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嘚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洎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的;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囮前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終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凊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竝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餘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財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會,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荇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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