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国十条现在取消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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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十条-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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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十条)N新华 法晚 北晚  本报讯 国家大气污染防治“国十条”终于与公众见面。昨日,国务院公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奋斗目标是,经过五年努力,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空气质量明显好转。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国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到2017年,京津冀地区细颗粒物PM2.5浓度要下降25%,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要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共需投入17500亿元,将通过污染企业和中央财政等五个渠道筹集。  《计划》提出十项具体措施,包括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每月公布空气质量最差的10个城市和最好的10个城市的名单等。  关键词:PM2.5  数字:到2015年地级以上城市建成PM2.5监测点;京津冀PM2.5浓度2017年下降25%  解读: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到2015年,地级以上城市全部建成细颗粒物PM2.5监测点和国家直管的监测点。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优良天数逐年增多;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25%、20%、15%左右。  关键词:控车  数字:2017年底前全国供应“国五”油;要求北上广严控机动车保有量  解读:加快石油炼制企业升级改造,力争在2013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在2015年底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重点城市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在2017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到2015年,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基本淘汰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的500万辆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国范围内的黄标车。  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北京、上海、广州等特大城市要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  另外,到2017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力争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  亮点  首提组织部门参与考核  “各地区将把可吸入颗粒物或PM2.5作为约束性指标,与国务院签订目标责任书。”环保部污防司副司长汪键说,“对于那些没有通过考核的地方政府,环保部门将会同组织部门和监察部门约谈省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人,予以督促。”  “这是以前从来没有过的重大突破,首次提出组织部门参与考核的要求。”汪键介绍,考核结果将作为各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关键词:天气预警  数字:2015年底前各省份建成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  解读:环保部门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到2014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要完成区域、省、市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其他省(区、市)、副省级市、省会城市于2015年底前完成。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关键词:淘汰落后产能  数字:提前一年完成21个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  解读: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21个重点行业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5年再淘汰炼铁1500万吨、炼钢1500万吨、水泥1亿吨、平板玻璃2000万重量箱。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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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8-30·国务院发布“大气治理国十条” - 中国法律网公检法司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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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大气治理国十条”
作者: 来源:互联网   『双击自动滚屏』
  法制网北京9月12日讯 记者王晓雁 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行动指南出炉――国务院日前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了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严格依法监督管理、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等十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即俗称的“大气治理国十条”(以下简称“国十条”) 。
  奋斗目标:五年改善空气质量
  “国十条”提出奋斗目标:经过五年努力,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空气质量明显好转,争取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国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具体指标是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25%、20%、15%左右,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
  “北上广”:严控机动车保有量
  “国十条”提出,要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北京、上海、广州等特大城市要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通过鼓励绿色出行、增加使用成本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个人购买。“北上广”等城市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的比例达到60%以上。
  落后产能:提前一年完成淘汰
  “国十条”要求严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倒逼产业转型升级。要按照相关要求,采取经济、技术、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21个重点行业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5年再淘汰炼铁1500万吨、炼钢1500万吨、水泥(熟料及粉磨能力)1亿吨、平板玻璃2000万重量箱。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2016年、2017年,各地区要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
  省级政府:须签订目标责任书
  “国十条”要求建立京津冀、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由区域内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协调解决区域突出环境问题。国务院与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将重点区域的细颗粒物指标、非重点地区的可吸入颗粒物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国务院制定考核办法,每年初对各省(区、市)上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进行中期评估,并依据评估情况调整治理任务;2017年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终期考核。
  法律健全: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  
  “国十条”要求完善法律法规标准,加快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步伐,重点健全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应急预警、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研究增加对恶意排污、造成重大污染危害的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起草环境税法草案,加快修改环境保护法,尽快出台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和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出台地方性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规章。加快制(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以及汽车燃料消耗量标准、油品标准、供热计量标准等,完善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信息公开:每月公布“红黑榜”
  “国十条”要求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国家每月公布空气质量最差的10个城市和最好的10个城市的名单。各省(区、市)要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地级及以上城市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各级环保部门和企业要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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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corporated.ALL rights reserved国务院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十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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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十条措施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日 09时50分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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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十条措施力促空气质量改善
    日前,国务院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行动指南。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新一届政府成立伊始,就将其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着力点,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行动,作为统筹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重要抓手,作出全面部署。《行动计划》在深入研究、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发布实施,体现了中央科学严谨、实事求是,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和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权益的坚定决心。
    我国大气污染问题是长期积累形成的。治理好大气污染任务重、难度大,必须付出长期艰苦的努力;必须坚持防治大气污染人人有责,在全社会树立“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必须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行动计划》按照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区域协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的总体要求,提出要加快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本着“谁污染、谁负责,多排放、多负担,节能减排得收益、获补偿”的原则,实施分区域、分阶段治理。
    《行动计划》提出,经过五年努力,使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空气质量明显好转。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国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具体指标是: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25%、20%、15%左右,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
    为实现以上目标,《行动计划》确定了十项具体措施:一是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和餐饮油烟污染。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推广新能源汽车,加快提升燃油品质。二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新增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三是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促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四是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到2017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到65%以下。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力争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五是严格投资项目节能环保准入,提高准入门槛,优化产业空间布局,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六是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环境经济政策。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实施以奖代补政策。调整完善价格、税收等方面的政策,鼓励民间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七是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严格依法监督管理。国家定期公布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建立重污染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八是建立区域协作机制,统筹区域环境治理。京津冀、长三角区域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国务院与各省级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进行年度考核,严格责任追究。九是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制定完善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十是明确各方责任,动员全民参与,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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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于卫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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