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粮食补助款怎么样发放,是谁种地谁得钱吗?如果是承包地呢,跟村里承包的地怎么给,是给村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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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村里机动地应不应该享受粮食直补
????Χ承包村里机动地应不应该享受粮食直补
辽宁 沈阳 沈河区发表时间: 16:52
问题与我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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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享受粮食直补。
律所: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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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共 2 条
你好!应该享受。
律所:辽宁宣腾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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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4040****
律所:辽宁盛京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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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承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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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版权所有 找法网()- 中国大型法律服务平台&老衲一个在山区的亲戚,近来碰 上一个纠纷:  该村村民军在一处空地上挖了一个姜井,后来这块地被村承包给老衲亲戚。该姜井倒塌数遍,给偶亲戚造成一定损失。军也不管了,我亲戚自己修缮。前2年市里一个公路要征用一块土地,恰巧要经过该姜井,市里给了补助款3000元。  但是军借口姜井是他挖的,所以补助款要归属他,至多给老衲亲戚400元的损失补助。  该案件起诉到法庭,但是法官有点袒护军,认为井是谁挖的补助款就归谁。  老衲认为,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土地纠纷的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根据土地承包法规定,偶亲戚既然从村里承包了这块土地,就包含了土地上的一切附属物,由此产生的收益应该归承包人所有。  所以老衲亲戚有权得到大部分补助款。但是找不到最直接的法律规定。高手老师们有什么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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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经营的意思是对土地的耕种、养殖等有支配权,但不代表对原有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享有所有权    法院的倾向是正确的    但你家亲戚对井的维护修缮,应视为无因管理,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
  对不住,打听一下,什么叫姜井?  哦,百度了之后知道了。就是储存生姜的地方。    那就等于是说,我在村里的地上挖了个鱼塘,后来这块地承包给了尚书。  或者说,我在村里的地上开垦了两亩田,后来这块地包括这两亩田承包给了尚书……    
  这个,姜井这种东西跟挖鱼塘和开垦耕地还是有点区别的    姜井看作是地上附着物    鱼塘和耕地则看作是地类改变,农业内部结构调整    譬如,我在村里的一块土地上种了一棵树,后来这片土地承包给了趴趴熊。承包权归趴趴,但是树还是我的。怎么处理呢?应该在发包之前解决这个树的问题,譬如补点钱啊,或者双方约定一下啊,之类。    但是,理所当然地,农村对这块肯定很不规范,于是就是有了这些事情。
  完全8是你们所说的那样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个承包法条文释义,明确规定附着物归所有人(承包人)所有  发现你们水平和法官那个样子                完全不是那样子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个关于承包法的解释,明确规定承包地上的附着物归附着物所有者(承包人)所有  你们完蛋            
      作者:一天影视 回复日期: 20:21:13 
     下大雪,你们说是百年不遇                 大地震,你们说是自然灾害                 办奥运,你们说是为国增光                 毒奶粉,你们说是个别事件                 房价高,你们说是市场选择                 股市崩,你们说是国际气候                 经济差,你们说是结构调整                 工作难,你们说是历史遗留                                 你们不用去辛苦找工作,不用去住高价房,不用看病自己花钱,不用为生活苦苦奔波                 你们吃宴会,住别墅,开好车,高福利,出国游                 你们花我们的钱,用权力垄断我们的希望,天天骂着我们是素质低下的老百姓                 你们有刺刀大炮,却连个小小的台湾都收不回来,只能用它们对付生你们养你们的百姓                 你们有高墙铁网,但为非作歹者逍遥法外,仗义执言者身陷囹囵                                 你们要和谐社会,要我们忘掉这一切,要我们乖乖的做顺民                                 而如今,你们已经欺压到我们妻子儿女的头上,看看那幅猖狂得意的嘴脸,看看被欺辱哭泣的孩子,我们明白了你们所谓的太平盛世就是这样。                                 黑夜给了我黑色的眼睛,而我却要用它去寻找光明,不在沉默---------------------------------------------------------------------------------------------------------------------------------------我老婆说写得不是一般的好        先进“性”教育出来的党国干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个承包法条文释义,明确规定附着物归所有人(承包人)所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别瞎扯了    你贴给我看看    但我同时建议你自己先看清楚,切勿断章取义,自取其辱    我没见过人大对此有立法解释    还有,判得不如你意,就质疑法官水平,是相当的市侩  
  200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承包法的条文释义  礼部尚书,请百度一下
  姜井不同于种树,在空地上种树是合理开发,挖姜井是非法占有,因为它不属于地上附属物。这里的补助款是土地补助款而非姜井补助款。如果你在使用他挖的而土地却是你承包的,就是说你是合理使用者,你提供一定数量的人工费给他就可。我是农村的,这是常识。
  姜井不同于种树,在空地上种树是合理开发,挖姜井是非法占有,因为它不属于地上附属物。这里的补助款是土地补助款而非姜井补助款。如  ------------  错误  根据全国人大的解释.水井等地下物皆包括在附着物里面  这个款确实是姜井补助款
  尚书,你看仔细了  ----------------   本条第2项明确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补偿应当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确定补偿标准和补偿数额。原来的土地是耕地的按耕地的标准补偿,原来是林地的按林地标准补偿,原来是草地的按草地的标准补偿。对于补偿范围,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应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是给予土地所有者和承包人因投入而造成损失的补偿,应当归土地所有者和承包人所有;安置补助费是用于被征地的承包人的生活安置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青苗的所有者(即承包人)所有。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青苗的所有者(即承包人)所有。   ——————————    不要说我大言不惭,其实我一早就想到了是这样的释义。释义本身没错,只是你的理解错了。    首先,承包地上,由承包人生产、建造的附着物,当然归承包人所有了。    但是,承包之前,已经在承包地上的,由别人生产、种植、建造的附着物应当如何处理?这才是本案的问题。    你不要把两个问题搞混。    在发包前,承包地上的东西,应当两清,这是常理。套用一个词,这叫“净地出让”、“净地承包”。    但如果没有两清,那该如何?这就必须尊重建造者的所有权。这东西谁造的就还是谁的。    南极所说的,我不同意。我没见过“地上附属物”这个词,土地管理法里说的是地上附着物,含义很广,包括建筑物,也包括其他“准建筑物”,譬如说,篱笆,井,窝棚,等等。征收土地时,要对这些东西进行估价补偿。这不是补助费,这是补偿费。这是附着物补偿费,不要将该项与土地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混为一谈。
   但是,承包之前,已经在承包地上的,由别人生产、种植、建造的附着物应当如何处理?这才是本案的问题。  --------------  我问你:假如老衲亲戚认为承包地上原来的附着物影响他生产,是否有权拆除?如果他没有所有权,可以拆除吗?  这说明,随着承包行为的发生,承包地上的一切的所有权随着发生了转移.  在承包期内,连土地都可以转让,何况附着物?
  我问你:假如老衲亲戚认为承包地上原来的附着物影响他生产,是否有权拆除?如果他没有所有权,可以拆除吗?  这说明,随着承包行为的发生,承包地上的一切的所有权随着发生了转移.  在承包期内,连土地都可以转让,何况附着物?  ——————————————————    你拆了他的井,你就要赔钱。这和国家征收一样,国家征地拆了井,就要赔钱。    你这个根本无法说明承包地上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可以转让,这个附着物也是。但是,你亲戚与这个“军”达成过转让协议了么?你亲戚付过对价了么?没有。既然没有,谈何转让?  
  多谢礼部尚书的指正,农村问韪不是楼主说的这么间单。你先要说出当地的村规民约是如何规定的?这个姜井的规模是多大的?是已丢荒多年还是刚不用?不要象狼一样拉一包尿在那,就说是自已的领地。丢荒多年不用,别人修来用了又说是自已的,说出这些才能讨论。不要象我一样没文化,把附着物写成附属物。
  你拆了他的井,你就要赔钱。这和国家征收一样,国家征地拆了井,就要赔钱。  ----------  笑话  偶亲戚嫌这个井塌方,和原挖掘者(军)交涉,他不管,被偶亲戚给填平洞了,军连屁也没放.后来听说征用补偿3000元后,才出现纠纷.        
  尚书,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是集体的吧?但是当承包给农民后,如被征用,补偿款是给承包者,而不是这片土地原来的主人.  为什么?  因为土地的所有权已经在约定的承包期限内转移给承包者了.  同样道理,姜井作为承包地上的附着物也是随着承包行为的发生,而转移了所有权,归承包主支配,收益难道还要越过该附着物的目前所有者,寻找原来的主人吗?
  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律为准绳。
  尚书,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是集体的吧?但是当承包给农民后,如被征用,补偿款是给承包者,而不是这片土地原来的主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自己帖的释义,自己看吧    对于补偿范围,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应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是给予土地所有者和承包人因投入而造成损失的补偿,应当归土地所有者和承包人所有;安置补助费是用于被征地的承包人的生活安置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青苗的所有者(即承包人)所有。    看不懂?我标出来:土地补偿费是给予土地所有者和承包人因投入而造成损失的补偿,应当归土地所有者和承包人所有    注意,土地所有者(村集体组织),承包人因投入而造成的损失(你这个叔叔投入的损失,也就是修缮、维护的那400块)    不要再说什么姜井所有权随承包已经转移。姜井所有权确实可以转移,但他们没有达成协议,也就没有发生过转移。
          土地补偿费是给予土地所有者和承包人因投入而造成损失的补偿,应当归土地所有者和承包人所有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青苗的所有者(即承包人)所有。  -----------------------  这是2个概念  
  不要再说什么姜井所有权随承包已经转移。姜井所有权确实可以转移,但他们没有达成协议,也就没有发生过转移。        ---------------  土地所有者?难道还要给村里?现实中都是给承包者
  我看不明白你后面要说什么了。反正,我觉得我的意思你是看明白了,只是你不肯接受。
  有无这方面的司法解释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请求支付土地补偿费      此类纠纷主要集中在城镇边缘建设用地需求较大、征地较为频繁的地区。与其他涉农纠纷相比,其往往涉及农民的根本利益,具有矛盾激烈、难于化解的特点。目前,由此引发的涉诉信访已经在整个涉农信访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三个部分。《解释》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基本内容和考虑是:1、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财产损失的补偿,理应支付给承包方;  解读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司法解释            
日11:15 【字号 大 中 小】【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并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解释》的公 布施行,对依法保护广大农民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权益,规范人民法院审理相关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接受记者采访,就《解释》的内容进行权威解读。       
  最高法发布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有关司法解释 08:04   《解释》还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的,应予支持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从以上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土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但土地补偿费则有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因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用造成土地流失而取得的土地补偿费,该补偿费因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决定其所有权性质应是集体组织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的公有财产,即归该集体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受益主体是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全体成员。另一部分是依土地使用权而产生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其应归属“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即归原土地使用人或者经营人所有。很显然,这部分的土地补偿费不一定具有公有财产的性质。那要看使用者、经营者是谁,如果是集体,就归集体所有,按照集体财产进行分配;如果是个人,就属于私有财产,就不存在分配的问题,可直接按照有关规定,补偿到个人即可。
  另一部分是依土地使用权而产生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其应归属“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即归原土地使用人或者经营人所有。很显然,这部分的土地补偿费不一定具有公有财产的性质。那要看使用者、经营者是谁
  张世高因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权属纠纷一案     16:52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世高,男,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沈阳市东陵区五三乡教场村。      委托代理人:张基平、孙雪飞,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凤和,男,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沈阳市东陵区五三乡教场村。      委托代理人:冯玲,女,日出生,汉族,沈阳市沈河区小南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址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23号。      上诉人张世高因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5)沈高新法民权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于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受理此案后,由审判员董菁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马岩、代理审判员李方晨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世高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基平、孙雪飞,被上诉人周凤和的委托代理人冯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凤和、被告张世高均系沈阳市东陵区五三乡教场村村民。日沈阳市东陵区五三乡教场村民委员会进行新一轮菜田地承包时,以2亩菜田地为一个阄。每户派一名代表进行抓阄,原告周凤和未抓到承包菜田地的阄,被告张世高抓到二个阄并承包菜田地4亩,承包期限3 年。在沈阳市东陵区五三乡教场村民委员会台帐上承包人为被告张世高,但被告张世高将其中承包菜田地中的0.5亩承包给原告周凤和耕种一直到2001年3月 15日沈阳市浑南新区管委会征用了原告周凤和、被告张世高所耕种菜田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每亩补偿为人民币3000元,因原告周凤和、被告张世高均要求领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沈阳市东陵区五三乡教场村委要求原告周凤和、被告张世高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到其处领取各自耕种菜田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后原告周凤和、被告张世高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与2001年7月原告周凤和领取所耕种0.5亩菜田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人民币1500元,被告张世高领取所耕种1.5亩菜田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人民币4500元。双方在沈阳市东陵区五三乡教场村民委员会发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明细表为被告一栏的后面收款人处盖章。沈阳市东陵区五三乡教场村民委员会同时收取原告周凤和、被告张世高各自耕种菜田地的承包费共计人民币1200元(承包费收据所开的名头为被告张世高。沈阳市东陵区五三乡教场村民委员会每亩菜田地每年收取的承包费为人民币200元,其中原告周凤和交纳人民币300元、由被告张世高交纳承包费人民币900元)。日沈阳市浑南新区管委会根据其发放的[2002]8号文件的规定,对原告周凤和、被告张世高已征用菜田地按每亩人民币27,000元追加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人民币50,500元,并与全村所征用土地补偿费一并发放至沈阳市东陵区五三乡教场村民委员会。因原告周凤和要求领取人民币13500元,原告周凤和、被告张世高双方发生纠纷。致使沈阳市东陵区五三乡教场村民委员会对该菜田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无法发放。现原告周凤和要求确认其承包的0.5亩菜田地及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数额人民币13500元起诉来院。又查明,被告张世高于2004年8月 16日起诉沈阳市东陵区五三乡教场农工商公司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纠纷一案,本院以[2004]沈高新法民权初字第351号判决沈阳市东陵区五三乡教场农工商公司给付被告2亩土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人民币50500元。沈阳市东陵区五三乡教场农工商公司提出上诉后,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沈民(2)房终字第118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被告领取补偿费明细表一份,本院[2004]沈高新法民权初字第351号判决书、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沈民(2)房终字第1189号民事判决书、沈阳市东陵区五三乡教场村民委员会与沈阳市浑南新区管委会签订的征用土地协议书、沈阳市东陵区五三乡教场村民委员会的证实材料、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经当庭质证,予以采信。      原审法院认为,合法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在新一轮承包过程中抽到一个阄中的2亩土地,与沈阳市东陵区五三乡教场村民委员会形成承包关系。但因被告将其中的0.5亩土地口头承包给原告进行耕种,原告对0.5亩土地进行了实际投入,2001年3月沈阳市浑南新区管委会对上述2亩的土地进行了征用,并对征用土地予以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沈阳市浑南新区管委会下发的《浑南新区农耕地地上附着物补偿规定》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土地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用归土地承包经营者所有,原告和被告均应依法享有对分别所承包土地的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的权利。原告已经获得0.5亩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人民币1500元、被告获得1.5亩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人民币4500元。同时由沈阳市东陵区五三乡教场村民委员会按双方各自所承包的土地分别收缴了土地承包费用。原、被告分别取得了承包经营土地的合法权利。沈阳市浑南新区管委会于2002年2月追加原、被告分别承包的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补偿数额,原告按所承包的0.5亩土地应获得追加补偿费人民币13500元,被告按所承包的1.5亩土地应获得追加补偿费人民币37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原审法院判决:一、原告周凤和享有被告张世高承包土地2亩中的0.5亩土地的使用权;二、原告周凤和应获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追加款人民币13,5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财产保全费170元,计720元由被告张世高承担。      宣判后,张世高不服,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周凤和的诉讼请求,并由周凤和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其上诉理由是:1、一审判决程序违法。周凤和在原审起诉状中,明确的诉讼请求是“给付地上物补偿款……”,很明显是给付之诉,而一审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擅自改变周凤和的诉讼请求,在周凤和没有诉讼请求确认所谓“承包权”的情况下,却自行决定增加了此项内容,并三次变更案由,将案件实质改变为“确认土地承包权之诉”,这并不是审判庭的权限。2、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将自己承包的土地进行二次发包,并与被上诉人签订了口头承包协议,在此点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且对于能证明上诉人是涉案土地唯一承包人的直接证据——“承包费收款收据”未予采信,这直接导致了判决所认定的案件事实的严重失实,此外,一审判决中的这种确认,也与上诉人提交的两份生效判决中认定的上诉人是土地的承包经营者,而没有其他承包经营者相矛盾。(2)判决在认定上诉人将土地“口头承包” 给被上诉人的同时,又认定被上诉人将土地承包费交与教场村委会和承包土地的事实,那么被上诉人是与谁建立了承包关系?如果是与上诉人,如前所述没有证据加以证明,如果是与教场村民委员会,显然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是属于主体错误,也与上诉人提交的两份生效判决认定相矛盾。(3)一审判决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根据被上诉人单方陈述即确认了其耕种土地的亩数是不准确的,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被上诉人周凤和辩称: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合本案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周凤和耕种张世高承包的土地是否为合法使用;2、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3、周凤和是否按其耕种面积享有获取追加的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的权利。      本院认为,1、关于周凤和耕种张世高承包的土地的合法性问题。张世高承包讼争的4亩土地后,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与诸多承包人一样,采取合种的方式,张世高将其中的0.5亩转由周凤和耕种,双方虽然未签订书面协议,但以双方的行为表明,张世高自愿将其所承包土地中的一部分转给周凤和,由周凤和实际耕种至2001年3月该土地被征用时,对此事实,双方均无异议。因双方行为不论为转包,还是借地耕种,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即周凤和耕种讼争土地为合法使用。2、关于双方民事行为的性质。虽然张世高承包了讼争的4亩土地,但其自己实际耕种其中的0.5亩,由周凤和耕种0.5亩,在第一次发放补偿费时,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周凤和从村委会实领取了其所耕种0.5亩菜田地的补偿费1,500元,村委会每年所收取的承包费200元/亩中也包含周凤和应交纳的部分,双方实际是转承包关系,对此,教场村委会及时任村委会主任周金柱等相关人员予以证明,足以认定。张世高主张系借地耕种关系不成立。且即使双方之间存在借地耕种关系,也并不影响周凤和等人耕种讼争土地的合法性及依法享有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的权利。3、关于周凤和耕种土地的面积。周凤和自认耕种0.5亩,对此,教场村委会及时任村委会主任周金柱予以证明,张世高虽在本案予以否认,称耕种面积没有实际测量,但在本院开庭审理朱玉宝与其转包一案时,承认由周凤和耕种0.5亩,从村委会每年每亩收取承包费200元,周凤和共向村委会交纳300元承包费的事实,足以确认周凤和实际耕种的土地面积为0.5亩。4、关于周凤和是否依法享有获取追加的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的问题。周凤和已在其实际耕种的0.5亩土地上进行了种植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按此规定,在讼争土地被征用后,周凤和作为实际耕种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人,均依法按各自耕种的面积享有获取补偿的权利。在第一次补偿费发放中,双方依共同协商的标准分别领取了相应的补偿费,而对后追加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双方仍依法享有获取补偿的权利,因双方对该款的分劈产生争议,应按各自耕种的实际面积计算领取,即此次追加补偿费为每亩27,000元,周凤和实际耕种0.5亩,应领取补偿费的金额为13,500元。对于张世高上诉提出的周凤和的诉讼请求为给付之诉,而一审法院擅自改变周凤和的诉讼请求,自行变更案由确认为土地承包确权之诉,程序违法的主张,因案由的确定系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法律关系为依据予以确定,以结案时确定的案由为准,期间变更案由并不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但原审法院确定案由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双方实际争议的部分为对追加部分的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的权属问题,故案由应确定为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权属纠纷。对于张世高上诉提出的原审确认双方形成了承包关系,而与两份生效判决所认定的上诉人张世高为土地承包经营者,而没有其他承包经营者相矛盾,系认定事实错误的主张,因张世高以土地承包人的名义追索补偿费,系张世高作为土地承包合同相对人的一方向另一方沈阳市东陵区五三乡教场村农工商公司主张其民事权利,经两级法院判决由另一方给付其补偿费,而本案中张世高与周凤和作为转包土地法律关系的相对双方,对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的张世高应获取的补偿费,由周凤和基于与张世高所产生的转包法律关系,作为实际耕种的地上附着物、青苗的所有权人之一,向张世高主张拥有该款项的部分所有权,行使分劈、获取的权利,此节与前述两级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为二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且并不产生矛盾,故对张世高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张世高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董 菁      审 判 员 马 岩      代理审判员 李 方 晨      二0 0五 年 六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韩 鹏     
  土地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用归土地承包经营者所有。  ----------------  尚书,看清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  按此规定,在讼争土地被征用后,周凤和作为实际耕种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人,均依法按各自耕种的面积享有获取补偿的权利。在第一次补偿费发放中,双方依共同协商的标准分别领取了相应的补偿费,
  由周凤和基于与张世高所产生的转包法律关系,作为实际耕种的地上附着物、青苗的所有权人之一,向张世高主张拥有该款项的部分所有权,行使分劈、获取的权利,此节与前述两级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为二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且并不产生矛盾.  ----------------  作为实际耕种的地上附着物、青苗的所有权人之一  ------------------  尚书,看明白了~
  沈阳市东陵区五三乡教场村委要求原告周凤和、被告张世高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到其处领取各自耕种菜田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后原告周凤和、被告张世高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与2001年7月原告周凤和领取所耕种0.5亩菜田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人民币1500元,  -----------  :)
  农村征地补偿款及法院执行  作者:论文网收集整理 来源: 更新时间:日   征地补偿款可否执行、如何执行等问题,由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加之学理研究亦相对滞后,致使个别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疑虑重重。因此,对于新形势下出现的征地补偿款这种新事物,很有必要在理论上加以分析,对其能否执行进行深入探讨。    一、基本认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针对被征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针对被征土地上的附着物,安置补助费针对失地农民。前二项对象为物,系对物因征地受到的损失的补偿,基于损失与补偿的法律因果。后一项对象为人,系对征地后失地农民的劳力安置,该项是基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这些补偿费的权属亦作出规定,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1.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村集体作为抽象主体,象征性拥有所属成员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依照法理,在村集体失去其所有土地时,理所当然拥有该土地征用后的所有征地补偿费。对该征地补偿费的具体处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村集体有权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决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村集体可以将该集体收入用于开办集体企业,发展公益建设,可以分配到各户,可以分配给被征用承包经营土地的村民。而村集体依法对其所有征地补偿款作出的处理,应承认其合法性。若村集体将征地补偿费进行分配,则该部分征地补偿费权属依法发生转移,集体与成员间因分配决议而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用地者在征地中,因其征地致使他人可预得收入的减少,从而造成权益损失,理应对该全部可预得收入予以补偿,此补偿性质同于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平等原理。该处的“他人”指该被征用土地的承包经营者,包括已转包经营者。村民的该项所得,是其财产损失的金钱补偿,故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同于村民的其他财产,性质上并不具有其他特殊的含义。实际中,用地者在预算出其三大补偿费金额后,将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连同其他费用一并支付与村集体,由村集体再行处理。因货币所有权随占有而转移,此时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由村集体占有控制,村民并不拥有该费的所有权,其与村集体形成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村集体作为享有青苗补偿费的村民的债务人,必须将该费返还村民,村民亦可向村集体行使给付请求权。  
  用地者在征地中,因其征地致使他人可预得收入的减少,从而造成权益损失,理应对该全部可预得收入予以补偿,此补偿性质同于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平等原理。该处的“他人”指该被征用土地的承包经营者,包括已转包经营者。  -----------  看看,尚书同学!  人家可没说&他人&是指的附着物的最先制造者:)  这才叫高手
  我看明白了,只是你还没看明白,还在钻牛角    你贴的判决和司法解释,根本无法证明你自己“臆想”的结论    你贴的东西,意思只有一个,附着物的补偿应当归附着物所有人    这个结论是对的,有法律支持的;但这个结论是无聊的,因为我们的争论分歧本来就不在这里    本案的问题和分歧说白了很简单了,姜井到底属于谁    你非要认为属于你家亲戚,因为他获得了发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而我认为,发包土地上原有的地上附着物仍属原来的“军”所有,因为附着物不因设定承包权而转移,物权关系没有发生变化    你上面所说的“他人”,更是无聊了,因为根本没有区分权属问题。    如果当初你家亲戚在承包该处土地时,就姜井问题跟军进行协商,给他几百块钱说“这井归我了”,那不就什么事都没有了。    
  土地承包期未满被征用地上附着物按比例补偿   焦点广州房地产网
日15:40 厦门晚报     张先生:我向村委会承包了一块土地用于养殖,当时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满后地上附着物无偿归村委会所有。现在还在承包期内,但这块地马上要被征用了,请问这种情况下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应怎么分配?     
福建信海律师所陈水湖、林敏辉: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的所有人所有。如果承包合同未约定承包期满后地上附着物的归属,则应认为承包人为地上附着物的所有人,依法有权取得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但张先生与村委会所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满后地上附着物无偿归村委会所有,这种情况下,张先生对承包地内的地上附着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是有期限的,即只有在承包期内才有上述权利。       
现在承包地在承包期内要被征用,实践中一般按承包合同未履行期限与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的比例来计算张先生应分得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若需要进一步法律咨询,可以拨打5869067与律师直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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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承包合同未约定承包期满后地上附着物的归属,则应认为承包人为地上附着物的所有人,依法有权取得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  -----------  终于明确鸟,这几天好郁闷捏:))
  明白就好
  该处的“他人”指该被征用土地的承包经营者,包括已转包经营者
  地承包者与流转后的承包者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归属产生争议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根据利益得失的实际主体确定补偿费的归属。  
  你还说明白,怎么自己又绕回去了
  没有更权威的解释
  200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承包法的条文释义明确指出:  
本条第2项明确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对于补偿范围,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应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是给予土地所有者和承包人因投入而造成损失的补偿,应当归土地所有者和承包人所有;安置补助费是用于被征地的承包人的生活安置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青苗的所有者(即承包人)所有.  物权法第三编 用益物权,包含了承包权.该法规定,用益物权人对....拥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日,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解释》的内容进行权威解读。他说,《解释》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基本内容和考虑是:1、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财产损失的补偿,理应支付给承包方.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青苗的所有者(即承包人)所有.  
  随便你    屁股决定脑袋嘛    
  呵呵。。。尚书你为“他人”解惑。。。这个他人不一定非得是楼主撒。。。我们明白就好。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人在国家征收土地后,有权就其承包土地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获得补偿。如果承包人未能获得上述补偿,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一百二十条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  而原告是承包人  所以原告对承包地上被告的不动产姜井  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引黄工程征用姜井  原告作为用益物权人  有权依照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这个版的读者8会超过一个班:(
  200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承包法的条文释义明确指出:     本条第2项明确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对于补偿范围,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应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是给予土地所有者和承包人因投入而造成损失的补偿,应当归土地所有者和承包人所有;安置补助费是用于被征地的承包人的生活安置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青苗的所有者(即承包人)所有.    物权法第三编 用益物权,包含了承包权.该法规定,用益物权人对....拥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日,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解释》的内容进行权威解读。他说,《解释》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基本内容和考虑是:1、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财产损失的补偿,理应支付给承包方.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人在国家征收土地后,有权就其承包土地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获得补偿。如果承包人未能获得上述补偿,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    而原告是承包人    所以原告对承包地上被告的不动产姜井    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引黄工程征用姜井    原告作为用益物权人    有权依照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留名关注
  绕过来又绕过去,够耐心    只是,你主帖的问题你是不可能在这些释义里找到答案的,因为他们是两码事    你要解决的是姜井到底是属于“前任承包人”军所有,还是现任承包人你家亲戚所有的问题    而不是“补偿应否支付给承包人”这个问题    这个,你应该有足够认识    不要继续自欺欺人
  MM,看来您还没搞清楚物权法的&用益物权&问题  当然老衲也是刚明白的  这个案件  已经没有讨论姜井的所有权的必要了  根据用益物权的规定  偶亲戚享有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姜井的&收益&权  当姜井被征用时候  贫僧亲戚有权利要求得到补偿  怎么老8开窍捏?
  mm?尚书是女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  我觉得呢,应该国家的补偿归你亲戚;  前承包人从村里得补偿。  这样就合理合法,有理有据,还皆大欢喜。
  楼上说的高水平:)
  偶亲戚享有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姜井的&收益&权  ——————————————————————  开什么玩笑,东西不是你的,也没有其他约定,凭什么有收益权?    你这道理根本讲不通,根本是在曲解法律    另外,合你意就是高水平,大哥,你是不是太市侩了点?    
  尚书这话很不在理。  按照你的说法,如果并没有发生土地征用事件,现承包人是不是每年都得给原承包人付姜井的租赁费?    而且,他这是直接从村集体中承包,而不是从原承包人手中转包,他和原承包人之间就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
  不对,又看了一遍主贴。  原来的那个是在村里空地上挖的井,连原承包人都算不上。
  我来理一下,以下是我对案情的猜测:    某人“军”在集体的一块空地上盖了一个姜井,这个姜井属于他(原始取得);后来该土地由当地村集体发包给楼主亲戚,但没有就井的问题达成任何协议。    按照正常的做法,应该是村里对所承包土地上的东西的权属关系理清之后,再对外发包;但本案事实上没有这么处理——农村经常这样。    而我认为,承包关系本身并不必然改变原有附着物的所有权关系。因此,在本案里,他们没有就姜井问题进行处分,姜井就还是属于“军”的。    也许你们觉得承包关系的建立将导致承包土地上的所有的物权关系发生变化,其实这并不一定。    我前面给你举的那棵树的例子,说明过这个问题。对承包土地上的原有的青苗和附着物,应该有一个处理;如果没有处理,权属关系就没有发生变化,是谁的还是谁的。    重复一遍,本案的情况,土地承包权归楼主亲戚,但姜井还是军的。    另外,他们之间也没有租赁关系,谈不上租赁费。    承包之后,楼主亲戚其实可以主张物上请求权,要军把姜井拆掉,或者自己把井拆掉——但也要给一定的补偿。但他没有,而是继续修缮使用这个属于军的姜井,我理解为这属于无因管理。  
  集体的空地上,你私自盖的东西,哪有那么多的权利可言。  
  权属关系没有理清,责任在于村集体。  这也是我说村集体应该给予适当补偿的原因。    但无论如何,楼主亲戚和挖井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这是我坚持的观点。  
  看来尚书根本没学会物权法  和你交流很困难    该法中规定承包权属于收益物权的一种类,可以对他人的动产或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你老是讨论该井的所有权一点必要也无.  老衲的亲戚承包地里有&军&(他人)的不动产(姜井),所以他就享有对该井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当该不动产被征用时候,用益物权人(偶亲戚)就可以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与我交流困难,不是因为我没学会物权法    该法中规定承包权属于收益物权的一种类,可以对他人的动产或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    你问问高水平的趴趴,你这个论断对不对吧。    还有,是用益物权,不是收益物权,不要闹笑话。
  但无论如何,楼主亲戚和挖井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这是我坚持的观点。  ——————————————    这点没错,这里是国家征地补偿,他们没有直接关系    军是姜井(地上附着物)的所有人,所以得到附着物补偿    楼主亲戚是善意管理人,从军那里得到善意管理费用补偿    楼主亲戚是承包人,同时获得其他征地补偿
   这个案件    已经没有讨论姜井的所有权的必要了  遗憾的是尚书和愚昧固执的法官们只强调所有权问题  物权法难道不可以作为断案依据?    根据用益物权的规定    偶亲戚享有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姜井的&收益&权    当姜井被征用时候    贫僧亲戚有权利要求得到补偿    请老尚书正面回答用益物权问题:))
  姜井不是你家亲戚的,你家亲戚根本没有收益权,更不可能对他人的财产有处分权    法律本身是一个整体的体系,不要断章取义    试图曲解物权法来证明自己毫无意义    土地归你承包,但土地上的某个东西是别人的,现在国家征收,当然就是补偿各归各,凭什么你要拿别人的补偿呢?    另外,我再次提醒你,该解释的我已经解释,你不接受我也没办法    
  明白了,  总之一句话,  判你胜诉了,你得到利益了,办案法官就英明神武。  判你败诉了,你失去利益了,办案法官就愚昧无知,贪赃枉法。    案件双方当事人,案件处理正确与否岂可以你单方意志为转移?
  看来物权法是白颁布了    另外,贫僧想知道尚书大人的学历~
  我靠,这个法版真是有问题了。  不管哪个帖子,讨论得好好的,到最后都要跑到互相贬低的路上来。  文人相轻,所以文人才会被人轻。  你们真是无聊透了。
  承包地上的地面依附物,不管地上还是地下,收益权都归承包人;  因为承包人和发包人存在权利和义务关系  物权利法中的用益物权与此是一致的  可是绝大多数人总8理解  只会喋喋不休地钻研所有权  低级  :(
  ???请大家多找直接的依据
  不归军…
  不归军…
  军在这个案例中不是所有人也不是承包人,补偿款的分配和他一点关系没有。    如果法院仍然判决补偿款全部或部分归军所有,可以让你的亲戚马上在村里的空地上都挖上姜井,那么无论这些土地被他人承包或征用,都不影响你的亲戚都对这些土地的所有权和被占用时的收益权了。    
  楼上MM说的水平高  谢谢支持    所有权归军勉强说的过去  毕竟 是他挖的  但是收益权与他无关  因为承包权是用益物权
  作为法律人,相轻实在是悲哀。  另外讨论案例不要带那么多情绪,希望大家能够淡定。
  这几天不见礼部尚书.    是否到军机处任中堂啦.    好想看你们理论.    下一节讲讲&安置补助费&是否可以起诉,法院能否支持.
  根据日起施行的“法释[2005]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第23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可是法院不受理。    该怎么办?  
  找他的上级啊,楼上
  终审都已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无奈中......
  看来法院 是和当地党委保持一致了
  我觉的应该是赔给楼主的亲戚!不行就去法院,反正费用是输的出,怕什么呢 !
  我提供一点我们地方的村规民约给大家参考。  农民承包的耕地,丢荒三年以上的由村集体自动收回。自留山除外。  在没有发包的荒地上种植,归种植者所有。村集体不得收回。  在空地上开挖的各种诸物井,没有荒弃的,归开挖者所有,丢荒三年以上的,由村集体无偿收回。  村规只要不低触国家法规就是合法的。  这个赔偿款该给谁也就分清了。
  感谢楼上的指点  老长时间没动静鸟,法庭8会拖延到一定时间,就悄悄判决了吧?
  读过书的就是不同,讲话也这么客气。  感谢楼主让我当了一回法官。
  弄错,不好意思,应该是受过高等教育的。
  先要确认这个姜井的归属,因为无论是《承包实施条例》或者判决都没有明确该附着物是何时产生。如果是在承包前就有,当然就是发包人所有;反之则为承包人所有。(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除外)  因此,我认为这是一个民法上添附的法律问题,添附是指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为何说是添附呢,因为该井已经荒废,但是军并明确没有表示放弃所有权,在亲戚的修葺下又重新使用,所以形成了添附。  添附的形式主要有三种混合、附合、加工三种方式。从本案来看,这是混合,也就是双方当事人的财产互相混合,难以分开并形成了新的财产。  至于添附的法律效果,由于添附而形成新物的,两个物有价值大小之分的,新物之所有权归价值大的一方,由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对另一方提供补偿;若不能分出价值大小的归两人共有,一般是按份共有。  所以我认为应该从实际的角度出发,看该姜井的投入到底哪方当事人较多,就归哪方当事人。当然了,其中一方要付给对方相应的补偿。  
  我还是比较相信,牛啊
  满头大汗地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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