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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实务第一章负债习题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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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实务第一章负债习题
&&初级会计―初级会计实务―习题―第二章 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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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基础常见疑难问题汇集
第一章 经济法概论1.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根据民法通则,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则是否超过2年,就不可提起诉讼?两者的关系是什么?
20年是保护时效,是最长的诉讼时效。具体地说,应该这样理解:如果权利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并不知道或者不应该知道,则应该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2年内提起普通诉讼。但是,如果提起诉讼时,权利被侵害的时间已经超过20年,则法院不会受理(即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举例说明: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权利侵害发生在日,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期间:
(1)如果乙公司于日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则应当在日~日2年的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将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权利。
(2)如果乙公司于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当天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遭到拒绝,于是第2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超过了20年的保护时效(日~日),人民法院不予以保护。
(3)如果乙公司于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当天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遭到拒绝,于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超过了20年的保护时效(日~日),人民法院不予以保护。
2.如何理解“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例如:甲、乙企业签订了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同时在买卖合同中订立了仲裁条款。在合同履行中,甲企业因延迟交付第二批货物,致使乙企业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乙企业据此向甲企业主张解除合同.买卖合同解除后,甲、乙企业之间因第一批货物的合同纠纷只能提交仲裁,而不能提起诉讼。因为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3.请问仲裁协议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4.总结比较仲裁与诉讼的关系?
仲裁与诉讼的关系如下:(1)对于是否采用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而诉讼管辖最重要、最常用的就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2)对于是否采取回避制度。根据规定,仲裁和诉讼审判制度中,都有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这一点上二者是相同的。(3)对于是否公开审判。仲裁应该开庭进行,但是不公开进行,如果当事人协议公开进行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机密的,即使是协议公开进行,也不能公开进行;诉讼一般是公开进行的,对于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可以不公开进行,但是一律公开宣告判决。(4)对于是否采取两审制度。通过比较可以看到,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诉讼实行两审终审的制度。另外,仲裁应该是预先就有协议的,而诉讼是不需要预先签订协议的,在这点上,它们也是不同的。
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1.会计档案管理不属于会计人员工作,为什么需要从业资格证书,还有哪些岗位需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档案管理属于会计岗位,也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岗位是指从事会计工作、办理会计事项的具体职位。会计工作一般包括以下岗位:
(1)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
(2)出纳岗位;  (3)稽核岗位;  (4)资本、基金核算岗位;  (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
  (6)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  (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  (8)总账岗位;
  (9)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  (10)会计电算化岗位;  (11)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2.代理记账机构能否接受委托,代表委托人申报纳税?
要想对这类题做出正确的判断,就需要清楚代理记账机构的业务范围。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代表委托人办理的业务主要有: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承办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所以说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代表委托人申报纳税。
3. 什么是原始凭证分割单,包括哪些内容
原始凭证分割单,是指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费用应当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保存原始凭证的主办单位(付款多的单位)开始给其他应负担部分费用支出的单位的证明,它在本质上也是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分割单上应加盖单位的财务印章。
4.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担任出纳工作,请问这里的直系亲属包括哪些?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第十六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概述1. 税收的特征是什么?
税收的基本特征包括: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1)税收的强制性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身份参与社会物品的分配,其依据是国家的政治权力,而不是财产权利,即和生产资料的占有没有关系。税收的强制性具体表现在税收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规定的,而税收法律作为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对不同的所有者都是普遍适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不依法纳税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税收的强制性说明,依法纳税是人们不应回避的法律义务。我国宪法就明确规定,我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正因为税收具有强制性的特点,所以它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最普遍、最可靠的一种形式。
(2)税收的无偿性
税收的无偿性是以具体的征税过程来说的,表现为国家征税后税款即为国家所有,并不存在对纳税人的偿还问题。
税收的无偿性是相对的。对具体的纳税人来说,纳税后并未获得任何报酬。从这个意义上说,税收不具有偿还性或返还性。但若从财政活动的整体来看,税收是对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成本的补偿,此处又反映出有偿性的一面。特别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税收具有马克思所说的“从一个处于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身上扣除的一切,又会直接或间接地用来为处于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谋福利”的性质,即“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当然,就某一具体的纳税人来说,所缴纳的税款与其从公共物品或劳务的消费中所得到的利益并不一定是对称的。
(3)税收的固定性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课税对象及每一单位课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数额是相对固定的,而且是以法律形式事先规定的,只能按预定标准征收,而不能无限度地征收。纳税人取得了应纳税的收入或发生了应纳税的行为,也必须按预定标准如数缴纳,而不能改变这个标准。同样,对税收的固定性也不能绝对化,以为标准确定后永远不能改变。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具体的征税标准是可以改变的。比如,国家可以修订税法,调高或调低税率等,但这只是变动征收标准,而不是取消征收标准。所以,这与税收的固定性是并不矛盾的。
税收具有的三个特征是互相联系、缺一不可的,同时具备这三个特征的才叫税收。税收的强制性决定了征收的无偿性,而无偿性同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关系极大,因而要求征收的固定性,这样对纳税人来说比较容易接受,对国家来说可以保证收入的稳定。税收的特征是税收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如上缴利润、国债收入、罚没收入等的基本标志。税收的特征反映了不同社会形态下税收的共性。
2.税负和税率是一个概念吗?什么是税负转嫁?
税率与税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而税负是企业实际缴纳的税款占其课税依据(不含税销售收入)的比例。所谓税负转嫁,是指纳税人不实际负担缴纳税收,而通过购入或出售商品价格的变动,或其他手段,将全部或部分税收转移给他人负担。税负转嫁并不会影响税收的总体负担,但会使税收负担在不同的纳税人之间进行分配,对不同的纳税人产生不同的经济影响。税负转嫁是税收政策制定时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
3.如何理解纳税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环节都包括哪些?
纳税环节是指课税对象从生产到消费的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商品流转的主要环节包括:工业生产、农业生产、货物进出口、商品批发、商业零售等。
增值税的纳税环节主要包括:生产环节、进出口环节、商品批发环节和商业零售环节。消费税的纳税环节较增值税范围要窄一些,包括:生产环节、委托加工环节和进口环节。
4.对于个人所得税,在前次调整税前扣除800元为1600元时,有的媒体上说是调整的起征点,此处应该是免征额。起征点和免征额有何区别?
有的媒体上所说的调整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的说法是不严谨的,对于个人所得税计算时扣除的项目,是免征额的概念。
起征点又称征税起点,指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应当征税的数量界限(起点)。计税依据数额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起征点的按照计税依据全额征税。规定起征点是为了免除收入较少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缩小征税面,体现税负合理的原则。
免征额是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中免于征税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规定免征额是为了照顾纳税人的最低需要。例如,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的征税,免征额为1600元。
初级经济法基础常见疑难问题汇集
第四章 流转税法律制度
1.如何判断题目所说的销售收入是否是含税收入? 众多初学税法的人都对此有疑问。一般来说,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判断:
(1)题目是否有明确提示
某些题目中对于价款中是否包括增值税有很明确的说明,其中有可能是按照每笔业务来给出的,也可能在题目前面或者后面统一给出,例如:题目中说“以上价格均为不含税价格。”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价外收入,一律都按照含税收入来处理。
(2)发票类型
如果题目中给出条件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注明的价款中就不包括增值税,如果开具普通发票,又给出发票上的金额,则这个金额应该是含税的,在计算增值税的时候应该换算成不含税价,再乘以增值税税率来计算应该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3)纳税人种类
一般纳税人的销售价格一般为不含税价格;而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价格一般为含税价格。
2.为什么将外购货物用于投资、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而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因为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实质是将外购货物用于了消费,已经退出了商品的流通领域,不能再产生增值,所以其进项税不得抵扣。而将外购货物用于投资、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则没有退出商品流通,存在增值的可能,所以需要按照视同销售业务来处理,计算缴纳增值税。
3.一非独立核算企业隶属于某建筑安装公司,其生产的水泥预制板全部用于本企业的建筑工程。请问:该行为是否属于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号)的规定: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此处需要区分两种情况:一是非独立核算的企业是在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板,应当在移送使用时缴纳增值税;二是非独立核算的企业是在建筑安装工程现场制造水泥预制板的,不用缴纳增值税。具体是否要缴纳增值税,应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为什么外购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费、购买或者销售免税货物所发生的运费,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而购进免税农产品所发生的运费可以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一般而言,如果货物本身的进项税可以抵扣,该货物的运费就可以抵扣。对于外购的固定资产或者销售免税货物,由于其本身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外购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费也不得抵扣;对于购进免税农产品,由于免税农产品可以按照规定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购进免税农产品时发生的运费就可以抵扣。
5.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含义什么?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是在涉及增值税时根据企业年销售额,由税务机关认定的。工业企业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可以核定为一般纳税人;如果工业企业年销售额30万以上100万以下,但财务制度健全、会计账目清楚,也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可以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按17%计算销项税额和抵扣进项税额。工业企业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除上述财务制度健全、会计账目清楚的情况)、商业企业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且无论其会计核算是否健全,都核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不能抵扣,只能按简易征收率(商业4%、商业以外6%)计算缴纳增值税。
6.如何理解增值税的非应税项目?与增值税免税项目是否有区别?
  非应税项目是指对某一税种不需要缴纳的项目,即不属于该税种的征税范围,而不是减税或免税的项目。对于增值税,按《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于其他税种来说,也同样存在不需要缴纳的项目,即非应税项目,例如:销售货物对于营业税来说就是非应税项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是有区别的。免税项目是应征收增值税但国家予以免税,非应税项目是项目本身不属于应征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7.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如何理解价外税和价内税的异同,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缴纳对企业有何影响?
  价外税是指与销售货物相关的增值税额独立于价格之外单独核算,不作为价格的组成部分。增值税的应税销售收入中不含销项税额,销售成本中一般也不含进项税额,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当然也不能作为收入的抵减项计入利润表中,因此,一般而言,增值税的计算缴纳与利润表无关。而作为价内税的消费税,不仅应税销售收入中包含消费税税额,实际交纳的消费税也需要记入销售税金中去,缴纳的消费税是作为收入的抵减项目计入利润表中,直接影响纳税人最终的利润。
例如:某一般纳税人购入 A 商品 100 件,每件 10 元(不含税),价税合计 1170 元,用支票支付完毕。经过生产、加工后,每件销售 20 元(不含税),全部销售完毕,货款已经收到。增值税税率是 17%,消费税税率是 10%,则: 应纳增值税=20×100×17%-10×100×17%=170(元)
应纳消费税=20×100×10%=200(元)税前利润=(20-10)×100-200=800(元)假设增值税税率为 13%,则计算如下:应纳增值税=20×100×13%-10×100×13%=130(元)应纳消费税=20×100×10%=200(元)税前利润=(20-10)×100-200=800(元)
再假设增值税税率为13%,消费税税率为 20%,则计算如下:应纳增值税=20×100×13%-10×100×13%=130(元)
应纳消费税=20×100×20%=400(元)
税前利润=(20-10)×100-400=600(元)可见,无论增值税税率如何变化,都不影响企业获得的利润,而消费税税率一旦变化则明显影响企业利润。
8.消费税的计算中有时要进行换算,即除以(1-消费税税率),但是在正常销售时,取得的销售收入却不用进行换算,为什么?
  消费税属于价内税,计税依据中包括消费税数额,即,计税依据=成本+利润+消费税,对于一般销售消费品的业务中,不含税的销售额就已经包括了上面所列的三项内容,所以在这一点上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相同的,直接按照不含税的销售额乘以消费税税率计算。
  对于特殊的业务,例如进口业务和委托加工业务,由于没有销售额,需要计算组成计税价格,将消费税加入组成计税价格。
  对于委托加工业务来说,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加工费+消费税=(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对于进口业务来说,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1+关税税率)÷(1-消费税税率)。
对于视同销售没有销售价格而要按照组价计算的情况下,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9.融资租赁业务应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
  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10.什么是关境?一国领土都属于关境吗?
  关境,又称税境或关境域,是指海关法适用的领域。关境是一个国家的关税法令完全实施的境域,关境与国境应是一致的,但有时又不一致,若国家境内设立经济特区,经济特区不属于关境范围之内,这时,关境就比国境小;若国家与邻国之间划出一个地带为海关监管区,这个区域可以在国境内,也可以在国境外,在境外的就要比国境大;若国家相互间缔结关税同盟,参加关税同盟国家的领土连成了一片,在整个关税同盟的国境范围内设立关境,这时的关境就比国境大,例如欧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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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为什么外购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费、购买或者销售免税货物所发生的运费,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而购进免税农产品所发生的运费可以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一般而言,如果货物本身的进项税可以抵扣,该货物的运费就可以抵扣。对于外购的固定资产或者销售免税货物,由于其本身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外购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费也不得抵扣;对于购进免税农产品,由于免税农产品可以按照规定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购进免税农产品时发生的运费就可以抵扣。
5.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含义什么?&&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是在涉及增值税时根据企业年销售额,由税务机关认定的。工业企业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可以核定为一般纳税人;如果工业企业年销售额30万以上100万以下,但财务制度健全、会计账目清楚,也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可以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按17%计算销项税额和抵扣进项税额。工业企业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除上述财务制度健全、会计账目清楚的情况)、商业企业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且无论其会计核算是否健全,都核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不能抵扣,只能按简易征收率(商业4%、商业以外6%)计算缴纳增值税。
6.如何理解增值税的非应税项目?与增值税免税项目是否有区别?& && && && && && &  非应税项目是指对某一税种不需要缴纳的项目,即不属于该税种的征税范围,而不是减税或免税的项目。对于增值税,按《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于其他税种来说,也同样存在不需要缴纳的项目,即非应税项目,例如:销售货物对于营业税来说就是非应税项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是有区别的。免税项目是应征收增值税但国家予以免税,非应税项目是项目本身不属于应征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7.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如何理解价外税和价内税的异同,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缴纳对企业有何影响?
  价外税是指与销售货物相关的增值税额独立于价格之外单独核算,不作为价格的组成部分。增值税的应税销售收入中不含销项税额,销售成本中一般也不含进项税额,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当然也不能作为收入的抵减项计入利润表中,因此,一般而言,增值税的计算缴纳与利润表无关。而作为价内税的消费税,不仅应税销售收入中包含消费税税额,实际交纳的消费税也需要记入销售税金中去,缴纳的消费税是作为收入的抵减项目计入利润表中,直接影响纳税人最终的利润。
例如:某一般纳税人购入 A 商品 100 件,每件 10 元(不含税),价税合计 1170 元,用支票支付完毕。经过生产、加工后,每件销售 20 元(不含税),全部销售完毕,货款已经收到。增值税税率是 17%,消费税税率是 10%,则: 应纳增值税=20×100×17%-10×100×17%=170(元)
应纳消费税=20×100×10%=200(元)税前利润=(20-10)×100-200=800(元)假设增值税税率为 13%,则计算如下:应纳增值税=20×100×13%-10×100×13%=130(元)应纳消费税=20×100×10%=200(元)税前利润=(20-10)×100-200=800(元)
再假设增值税税率为13%,消费税税率为 20%,则计算如下:应纳增值税=20×100×13%-10×100×13%=130(元)
应纳消费税=20×100×20%=400(元)& &税前利润=(20-10)×100-400=600(元)可见,无论增值税税率如何变化,都不影响企业获得的利润,而消费税税率一旦变化则明显影响企业利润。
8.消费税的计算中有时要进行换算,即除以(1-消费税税率),但是在正常销售时,取得的销售收入却不用进行换算,为什么?&&
  消费税属于价内税,计税依据中包括消费税数额,即,计税依据=成本+利润+消费税,对于一般销售消费品的业务中,不含税的销售额就已经包括了上面所列的三项内容,所以在这一点上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相同的,直接按照不含税的销售额乘以消费税税率计算。
  对于特殊的业务,例如进口业务和委托加工业务,由于没有销售额,需要计算组成计税价格,将消费税加入组成计税价格。
  对于委托加工业务来说,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加工费+消费税=(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对于进口业务来说,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1+关税税率)÷(1-消费税税率)。
对于视同销售没有销售价格而要按照组价计算的情况下,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9.融资租赁业务应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回顶部
  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10.什么是关境?一国领土都属于关境吗?&&回顶部
  关境,又称税境或关境域,是指海关法适用的领域。关境是一个国家的关税法令完全实施的境域,关境与国境应是一致的,但有时又不一致,若国家境内设立经济特区,经济特区不属于关境范围之内,这时,关境就比国境小;若国家与邻国之间划出一个地带为海关监管区,这个区域可以在国境内,也可以在国境外,在境外的就要比国境大;若国家相互间缔结关税同盟,参加关税同盟国家的领土连成了一片,在整个关税同盟的国境范围内设立关境,这时的关境就比国境大,例如欧盟。
初级经济法基础常见疑难问题汇集& && && && && &第五章 所得税法律制度&&
1.罚金与罚款有什么区别?
  税法中,罚金与罚款都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而被依法强制处以一定数量的金钱的制裁。但二者却是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
  罚金是法院判决已构成涉税犯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种财产处罚的刑事处分。罚金是一种附加刑,是刑罚的一种。
  罚款则是税务机关依照一定的权限,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但不够刑事处分或免予刑事处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行的一种财产处罚的行政处罚。
2.为什么银行的罚息、罚款可以在税前扣除,而税务机关的罚金、罚款等就不能在税前扣除?
税收的罚金、罚款是纳税人违反税法,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属于行政性的罚款,对于行政性的罚款,我国法律规定不可以在税前扣除。对于逾期还款,根据规定:“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所以纳税人支付的银行贷款罚息,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如何理解税法中的“亏损”概念和逐年延续弥补的处理方法?&&回顶部
  税法所指亏损,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亏损额。因此,就会出现会计上有亏损,但税法调整后没有亏损,或税法亏损小于会计亏损的情况。
例如:某企业2008年会计净利润-20万元,其中,2008年被税务机关罚款30万元,计入营业外支出,假定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所以2008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就是-20+30=10(万元)。
  企业发生的亏损,下一年度实现的利润应该首先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若下一年度实现的利润大于以前年度的亏损,应一次性将以前年度出现的亏损全部弥补。企业如果连续发生亏损,以后年度实现利润后,应首先弥补第一个亏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弥补第二个亏损年度的亏损额,以此类推;不能颠倒几个亏损年度的前后弥补顺序,也不能随意选择某个亏损年度的亏损额予以弥补。
  所称“亏损逐年延续弥补,最长不得超过5年”,是指某一年度当年实际发生亏损(不包括结转上一年度亏损),以其下一年算起,连续5年作为该年度实际亏损的弥补期。在5年亏损弥补期内,不论哪个年度发生盈利还是亏损,都作为一个弥补年度。在连续5年内仍不足弥补的亏损,自第6年起就不能再用税前利润予以弥补。
4.不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否可以按照新法享受15%税率优惠?&&回顶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凡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该规定看出,该优惠不再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限制。
5.如何区分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 & 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有时是很难区分的。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是判断一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还是属于工薪所得的重要标准。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工资、薪金所得”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劳务报酬所得”则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6.《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提到“有住所”是不是说必须是有房产?&&回顶部
这里提到的“有住所”并不一定是必须有房产。所说的 “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并不是指有房产。即使没有房产,而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也是个人所得税法的居民纳税人,就其境内外的全部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7.住房公积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大病统筹基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比例的部分应当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大病统筹基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8.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是否算是稿酬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 “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 “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章 财产、行为和资源税法律制度&&
1.如何理解房产税中“房产”的含义?& && && && && && &&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2.什么是“承典人”和“出典人”?房产税的承典人如何计算房产税?& && && && && &“典”是指不动产。典权是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获得使用收益的权利。在典权关系中,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获得使用收益的一方,称为承典人或典权人。收取典价,将自己所拥有的不动产给对方使用收益的一方称为出典人。
按房产税法的有关规定,对承典人的房产从价计征,即按房产余值纳税。
3.请问出租与出典有何不同?& && && && && && && && & 所谓产权出典是指产权所有人将房屋、生产资料等的产权,在一定期限内典当给他人使用,而取得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这种业务大多发生于出典人急需用款,但又想保留产权回赎权的情况。
出租是指在约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并收取租金的行为。经营租赁方式下,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而对于产权典当,其典当资产所有权归属具有不确定性。
4.出售自住房屋给他人,出售者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根据我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房产税的情况有两种:一是房屋用于生产、经营时需要纳房产税(以房屋余值为计税依据,年税率1.2%);二是房屋用于出租时需要纳房产税(以租金为计税依据,税率12%)。可以看出,房产税是在房屋持有期间纳税的,所以纳税人已售房屋无须再纳房产税。
5.如何理解机动船的“净吨位”?& && && && && & 所谓净吨位,是指额定(预定)装运货物的船舱(或车厢)所占用的空间容积。机动船的净吨位,一般是额定装运货物或者载运旅客的船舱所占用的空间容积,即船舶各个部位的总容积,扣除按税法规定的非营业用所占面积,包括驾驶室、轮机间、业务办公室、船员生活用房等容积后的容积。
6.营业账薄的印花税是否每年都要缴纳?&&回顶部
营业账薄的印花税不一定每年都缴纳。根据有关规定,纳税人记载资金的账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只有在资金增加时才需要按税法规定贴印花税票,资金没有增加,无须再缴纳;纳税人的其他账薄是在启用新账薄时缴纳,未启用新账薄,无须缴纳。
7.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计算贴花?& && && & 根据印花税有关的规定,借款合同,是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与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合同,以及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取得银行借款的借据。由于印花税属于按照列举的项目征税,没有列举的,不用纳税,所以非金融组织之间、个人之间的借款不用贴花。
8.怎样区分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 && && &这些税种都是针对房产或者土地来征收的,从征税范围上可以区分如下:
  (1)土地增值税是针对境内转移土地及其地上的建筑物,并取得增值的行为征税的。土地增值税在销售时一次缴纳。
  (2)房产税是针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征税的。房产税有两种征税方式,一种是从价计征、一种是从租计征。房产税是按年计征、分期缴纳的,也就是说纳税人每年都要缴纳房产税。
  (3)城镇土地使用税其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城镇土地使用税与房产税相类似,也是按年计征、分期缴纳的,每年都要缴纳。
  (4)契税与上述几个税种比较,是很好区分的,其最大的特点是属于买方税,由承受土地和房屋权属的单位缴纳,也就是由买房人或者买地人来缴纳的。其计税依据是土地或者房屋的成交价格。契税也是在购进的环节一次缴纳的,以后的持有期间内不用缴纳。
9.请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区别是什么?& && && && && &&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有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式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将使用权人让与给土地使用者,是土地一级市场的转让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移转给其他的单位或个人,是土地二级市场的转让行为。
10.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与土地使用证书所载面积不一致的,如何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 && && && && &&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面积与土地使用证书所载面积不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据实核定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计算应纳税款。实际占用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纳税人自行测定和委托其他部门测定的无效;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的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土地面积正式测定后再按其测定的实际面积进行调整
& && && && && &&&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1.纳税人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我国纳税人有下列权利:1.依法提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2.依法请求税务机关退回多征税款的权利;3.依法提起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的权利;4.依法对税务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5.因税务机关的行为违法或不当,致使纳税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有依法请求得到赔偿的权利;
6.向税务机关咨询税法及纳税程序的权利;7.要求税务机关为其保密的权利;8.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纳税人负有的义务包括: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2.依法进行账簿、凭证管理;
3.按期进行纳税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税款;4.向税务机关提供生产销售情况和其他资料,主动接受并配合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
5.执行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规定缴纳滞纳金和罚款。
2.分支机构是否要办理税务登记?& && && && &&&
分支机构分为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和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及有关资料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申请办理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上述两种类型的分支机构不论机构大小,都应办理税务登记。注意注册税务登记也是税务登记的一种。
3.《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规定了税收优先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 && &&&(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如果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该先于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执行;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即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请问应该如何理解这三点?
举例:2004年,东方公司欠缴税款500万元,税务机关责令东方公司限期缴纳,但东方公司仍未按期缴纳税款。2005年3月,经批准,税务机关决定对东方公司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税务机关发现下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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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方公司于日向B银行贷款120万元,贷款期限为2年,该笔贷款为信用贷款。由于东方公司拒绝偿还到期贷款,B银行于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B银行胜诉,要求东方公司于日~4月30日的期间内归还B银行贷款本息合计110万元,但东方公司仍拒绝履行还贷义务,B银行于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东方公司于日向C银行贷款500万元,贷款期限为2年,东方公司以自己的机器设备作为抵押,并于1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东方公司拒绝偿还到期贷款。
(3)东方公司于日向D银行贷款100万元,贷款期限为1个月,东方公司以100万元的公司债券作为质押。东方公司拒绝偿还到期贷款。
(4)E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于日依法决定对东方公司处于50万元的罚款,东方公司尚未缴纳该笔罚款。
(5)东方公司于日主动放弃对F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6)东方公司怠于行使对G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
对上例分析如下:
(1)东方公司2002年的贷款是信用贷款,属于无担保的贷款,所以税务机关对B银行享有税收优先权。因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在本案中,由于B银行对东方公司的债权属于无担保债权,因此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时,优先于B银行的无担保债权。
(2)东方公司在2002向C银行贷款,以自己的机器设备抵押,东方公司欠缴税款在后,所以税务机关对C银行不享有税收优先权。因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在本案中,A公司于2002年以其设备设定抵押发生在前,2003年欠缴税款发生在后,因此依据规定及推理税务机关对C银行不享有税收优先权。
(3)东方公司于2005年向D银行贷款并以公司债券设定质押,发生在欠缴税款之后,所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因此税务机关对D银行享有税收优先权。
(4)50万元的罚款是E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于日依法对东方公司处以的,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所以税务机关对E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罚款享有税收优先权。
4.偷税与不进行申报纳税有什么区别?&&回顶部
若纳税人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则可被定性为偷税:
(1)主观上具有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
(2)客观上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如果纳税人客观上采取了上述几种手段之一,则很明显其主观上就具有了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可被定性为偷税。
不申报纳税并不都是故意行为,其现象也很复杂,有些人确因纳税意识不强,或对税法不了解,或不知道自己有纳税申报的义务,或者有些因临时病重,或外出不在,或因特殊原因而未能申报纳税,特别是有些纳税人只是某个纳税期因特殊原因而没有申报,对这种情况应当区别对待,不能定为偷税,但其应当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和惩戒,税务机关可以给予一定的处罚,这种情况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第2款的规定。
对没有申报纳税,但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后,仍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则应当定性为偷税,按照偷税的有关规定处罚,这种情况则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的有关规定。
总而言之,偷税与不进行申报纳税的界定标准是纳税人是否采取了上述偷税应具有的四种行为之一。
5.如何区分“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与强制执行措施。主要区别如下:& && & (1)二者适用对象不同。税收保全措施仅适用于纳税义务人;而强制执行措施不仅适用于纳税义务人,而且还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2)两种措施的实施时间不同。税收保全措施是在法律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实施;而强制执行措施只能在责令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限期缴纳和法律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后实施。
(3)二者明确的金额界定不同。税收保全措施仅以“应纳税款”金额为依据;而强制执行措施可以以“应纳税款和滞纳金”金额为依据。
(4)二者采取的方式不同。税收保全措施采取的是书面通知金融机构冻结金额相当于税款的存款或依法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书面通知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或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所得抵缴税款。& && && && && && &(5)二者对纳税人的财产处分权造成的后果不同。税收保全措施只是对纳税义务人财产处分权的一种限制,并未剥夺其财产所有权;而强制执行措施在一定情况下可以直接导致当事人财产所有权发生变更。
(6)二者税款入库的方式不同。税收保全措施最终达到的是限定纳税义务人限期入库应纳税款;而强制执行措施可以使应纳税款、滞纳金直接入库。
初级经济法基础常见疑难问题汇集
第八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1.什么是背书,如何背书,请举例说明背书人和被背书人。& && && && &&&背书,是指收款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并作必要的记载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1)汇票以背书转让或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个人须记本名,单位须记注册全称。只有在少数情况下,如继承、企业合并、破产受偿等情况可以是无记名汇票。
(2)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之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粘章上的记载事项与汇票上的记载事项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果粘单上第一记载人没有在粘接处签章的,粘单上记载的事项无效。比如票据A背书给B,A是背书人,B是被背书人,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2.请问“提示承兑”、“提示付款”各指什么?各自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票据的提示承兑是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要行使票据权利时,首先要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这是远期汇票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一个必经程序,如果省略此程序就不能请求付款。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
票据的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行为。其中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本票自出票日起两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自到期日起10天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3.为什么未填写“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回顶部
挂失止付是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并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暂停支付的一种方法。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是挂失止付的必要条件,填写了“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必须填写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而不填写“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一般不填写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未填明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经背书转让后很难确定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通知无法送达,所以不能挂失止付。
4.如何理解挂失止付在票据补救措施中的地位?&&
票据丧失后,当事人有两个选择:(1)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2)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由此可以看出,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时性的应急措施。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如果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5.如何理解“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缴存票款的,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0.5‰计收利息”如何理解这里承兑银行的无条件付款?&&
对银行承兑汇票而言,只要经过银行承兑,承兑银行即为汇票的主债务人(第一付款人),承兑银行应当于汇票到期后无条件的“当日足额”向持票人付款,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例如:A于日签发一张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给B,汇票金额100万元,承兑人为甲银行。B承兑后背书转让给C,C又背书转让给D。该汇票于7月1日到期后,持票人D于7月5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出票人A的资金账户上只有80万元为由拒绝付款。在本案中,甲银行的主张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6.借记卡、贷记卡和准贷记卡有什么区别?&&回顶部
我国的银行卡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其中信用卡中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借记卡不属于信用卡的范围,不能透支消费。
贷记卡是发卡银行给与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以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可以看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在发卡时交存一定数额的备用金,申请贷记卡时可以先消费、后还款,不用交存备用金,而且贷记卡的持有人的非现金交易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和最低还款额待遇,而准贷记卡持有人虽然也可以先消费、后还款,但是其在申请时候必须交存一定的备用金,并且不得享受贷记卡拥有的优惠待遇,从性质上看,可以认为准贷记卡是介于借记卡和贷记卡之间的卡。
借记卡是指持卡人先将款项存入卡内账户,然后进行消费的银行卡,借记卡不具有透支功能。
7.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有什么不同?
二者主要区别如下:
(1)适用的范围不同。办理托收承付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而委托收款的收款人和付款人的范围较广,适用于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各种企业、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托收承付结算只适用于异地的款项结算,并且办理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而委托收款同城、异地均可以办理,而且适用各种款项的结算,即适用于水电、邮电、电话等劳务款项的结算,也适用于单位和个人凭已经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
(2)办理的程序不同,相对来说,委托收款的办理程序比托收承付要简便些。
托收承付结算下,收款单位根据经济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单位收取款项,由付款单位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核对结算单证或验货后再向银行承付款项。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是先由收款人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并办理委托收款的手续,银行在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经审查无误后再向收款人办理付款的行为,这里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应该经付款人授权后才能付款,付款人授权时应该填写同城或者异地委托收款授权书,写明银行账号和与收款人的合同号,并且加盖单位的公章。
8.请问什么是信用证,请举例说明信用证的用法?
信用证是银行用以保证买方或进口方有支付能力的凭证。?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因此需要两家银行做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 
可见,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按照这种结算方式的一般规定,买方先将货款交存银行,由银行开立信用证,通知异地卖方开户银行转告卖方,卖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行代买方付款。
比如A是出口企业,A将款缴存银行C,由银行C开立信用证,银行C通知异地卖方B的开户银行D转告卖方B,B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行代买方付款
9.支票、本票、汇票的差别是什么?用表格的方式总结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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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会计职称初级会计实务习题(十)
2.3 应收和预付款项
第二节&&交易性金融资产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概述
(一)概念
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例如,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二)设置的科目
企业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等科目核算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取得、收取现金股利或利息、处置等业务。对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分别设置“成本”和“公允价值变动”等进行明细核算。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取得&&
第一,初始计量。企业在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当按照取得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①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
②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所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投资收益”。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按公允价值计量,主要就是实付金额,这是公允价值的主体,但是实际支付的金额当中如果含有垫付的利息或股利,应计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剩下的差额作为公允价值计入到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成本当中。
第二,会计处理
【例题1】下列各项,应反映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中的有(&&)。
A.债券的买入价B.支付的手续费C.支付的印花税D.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答案】A【解析】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支付的交易费用应计入投资收益;支付的印花税应计入管理费用;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所支付的价款中包含了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计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核算。
【例题2】企业于日购入A公司股票4 000股,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A公司已于3月20日宣告分派股利(至3月31日尚未支付),每股0.2元,企业以银行存款支付股票价款48 000元,另付手续费400元,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入账价值为(&&)元。
A.48 400&&B.48 000& &C.47 200&&D.40 000
【答案】C 【解析】入账价值=48 000-=47200(元)。
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现金股利或利息
1.企业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现金股利或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分期付息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确认为“投资收益”
【例题3】日,甲公司购入丙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该笔债券于日发行,面值为2500万元,票面利率为4%,债券利息按年支付。甲公司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支付价款为2600万元(其中包含已宣告发放的债券利息50万元),另支付交易费用30万元。日,甲公司收到该笔债券利息50万元。日,甲公司收到债券利息100万元。
甲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日,购入丙公司的公司债券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25 500 000
应收利息 500 000
投资收益 300 000
& && &&&贷:银行存款&&26 300 000
(2)日,收到购买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发放的债券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500 000
& && && &贷:应收利息500 000
(3)日,确认丙公司的公司债券利息收入时:
借:应收利息&&1 000 000
& && &&&贷:投资收益&&1 000 000
(4)日,收到持有丙公司的公司债券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1 000 000
& && &&&贷:应收利息&&1 000 000
在本例中,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所支付价款中包含了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债券利息500 000元,应当记入“应收利息”科目,不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
四、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期末计量
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账面余额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在12月31日持有的某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余额100万。如果成本是100万,公允价值变动是0,那么,账面余额是100万,如果成本是105万,公允价值变动是-5万,那么账面余额也是100万,如果成本是90万,公允价值变动是10万。
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有105万,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在贷方5万,比如说日购入股票,公允价105万,6月30日公允价值只有 100万,所以6月30日,由于公允价值只有100万,买的时候形成的账面余额是105万,所以在6月30日就已经作了一笔。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50 000
& &&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50 000
到日公允价是110万,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10 000
& &&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 000
【例题】1.教材P73例【2—4】承【2—3】,假定日,甲公司购买的该笔债券的市价为2580万元;日,甲公司购买的该笔债券的市价为2560万元。
甲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日,确认该笔债券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300 000
& &&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00 000
(2)日,确认该笔债券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时: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00 000
& &&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200 000
在本例中,日,该笔债券的公允价值为2580元,账面余额为2550元,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余额30万元,应记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贷方;日,该笔债券的公允价值为2560元,账面余额为2580万元,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余额20万元,应记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科目的借方。
2.A公司日购入B公司15万股股票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每股价格为6元。3月15日收到B公司分派的现金股利3万元。6月30日该股票的市价为每股6.5元,则A公司累计确认的投资收益为(&&)万元。
A.10.5& &B.7.5& &C.3& &D.0
【答案】C【解析】企业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获取的现金股利应确认为投资收益。6月30日按公允价值计价时产生的损益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而不计入投资收益。
五、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处置
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将出售时的公允价值与其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投资收益=出售的公允价值-初始入账金额的差
教材P74【例2-5】承【例2-4】,假定日,甲公司出售了所的丙公司的公司债券,售价为2565万元,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25 650 000
& &&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5 500 000
& && && && && && && & ——公允价值变动100 000{()+[+())}
投资收益& &50 000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00 000
& && &&&贷:投资收益&&100 000
在本例中,企业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还应将原计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即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按“公允价值变动”明细科目的货方余额100 000元,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1.20×6年6月25日,甲公司以每股1.3元购进某股票200万股,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6月30日,该股票市价为每股1.1元;11月2日,以每股1.4元的价格全部出售该股票。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甲公司出售该金融资产形成的投资收益为(&&)万元。
A.-20&&B.20& &C.10& &D.-10
【答案】B【解析】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将出售时的公允价值与其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故出售形成的投资收益=(1.4-1.3)×200=20万元或(1.4-1.1)×200+(1.1-1.3)×200=20(万元)。
2、20×7年3月1日,甲公司购入A公司股票,市场价值为1500万元,甲公司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支付价款为1550万元,其中,包含A公司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50万元,另支付交易费用10万元。
20×7年3月15日,甲公司收到该现金股利50万元。
20×7年6月30日,该股票的市价为1520万元。
20×7年9月15日,甲公司出售了所持有的A公司的股票,售价为160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
(1)20×7年3月1日,购入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15 000 000
应收利息 500 000
投资收益&&100 000
& && &&&贷:银行存款15 600 000
(2)20×7年3月15日,收到现金股利:
借:银行存款500 000
& && &&&贷:应收利息500 000(垫付的)
(3)20×7年6月30日,确认该股票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200 000
& &&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00 000
(4)20×7年9月15日,出售该股票时:
借:银行存款16 000 000
& &&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15 000 000
& && && && && && && & ——公允价值变动200 000
投资收益&&800 000
同时,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00 000
& && &&&贷:投资收益200 000
2008年会计职称初级会计实务习题(十一)
2.4 存货&&
一、存货概述
(一)存货的概念&&
(二)存货实际成本的确定&&
存货应当以其实际成本入账。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1.存货的采购成本一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其中,采购价格是指企业购入的材料或商品的发票账单上列明的价款,但不包括按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额。其他税金是指企业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消费税、资源税和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等。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是指采购成本中除上述各项以外的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如在存货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仓储费、包装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
2.存货的加工成本是指在存货的加工过程中发生的追加费用,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3.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企业设计产品发生的设计费用通常应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为特定客户设计产品所发生的、可直接确定的设计费用应计入存货的
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进货费用,应当计入存货采购成本,也可以先进行归集,期末再进行分摊,对于已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对于未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期末存货成本,如果金额较小也可以直接计入当期的销售费用。&&
存货的来源不同,其实际成本的构成内容也不同。具体的说:
(1)购入的存货,按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和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以及其他费用,作为实际成本。
比如:买10吨商品,运输途中有0.2吨的合理损耗,这10吨是1万元,验收入库时9.8吨,0.2吨就是合理损耗。若入库是10吨,那么单价为1千元,入库是9.8吨,单价就是一千多。
(2)自制的存货,按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作为实际成本。
自制的存货,包括自制原材料、自制包装物、自制低值易耗品、自制半成品及库存商品等。
(3)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以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以及加工费、运输费、装卸费和保险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1)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企业在存货采购入库后发生的仓储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3)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例题1】A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企业。A企业购入甲材料600公斤,每公斤含税单价为50元,发生运杂费2 000元,运输途中发生合理损耗10公斤,入库前发生挑选整理费用200元。该批甲材料的入账价值为(&&)元。
A.30 000B.32 000C.32 200D.32 700
【答案】C【解析】甲材料的入账价值=600×50+2 000+200=32 200(元)。
【例题2】下列各项,应计入企业外购存货入账价值的有(&&)。
A.存货的购买价格B.运输途中的保险费 C.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D.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
【答案】ABCD【解析】对于企业来讲,购入的存货,按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和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以及其他费用作为实际成本。
【例题3】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本期购入一批商品,进货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7万元。所购商品到达后验收发现商品短缺30%,其中合理损失5%,另25%的短缺尚待查明原因。该商品应计入存货的实际成本为(&&)万元。
A.117&&B.100&&C.75& &D.70&&
【答案】C 【解析】应计入存货的实际成本=100-100×25%=75(万元)。
(三)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
存货发出既可以采用实际成本核算,又可以采用计划成本核算。如果采用实际成本法则在存货发出时,必然要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中作出选择。如果按照计划成本进行存货核算,则要对存货的计划成本和实际成本之间的差异进行单独核算,最终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下面先就实际成本法说明存货发出的计价。
1.个别计价法
2.先进先出法
在物价上涨时,期末存货成本接近市价,而发出成本偏低,利润偏高。
3.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
加权平均单价=实际成本/存货数量;发出存货实际成本=发出数量×加权平均单价
4.移动平均法
【例题4】某企业月初库存材料60件,每件为1 000元,月中又购进两批,一次200件,每件950元,另一次100件,每件1 046元,则月末该材料的加权平均单价为(&&)元。
A.980B.985C.990D.1 182
【答案】B【解析】加权平均单价=(60×1 000+200×950+100×1 046)÷(60+200+100)=985(元)。
【例题5】某企业采用移动平均法计算发出材料的成本。日结存A材料200吨,每吨实际成本为200元;3月4日和3月17日分别购进A材料300吨和400吨,每吨实际成本分别为180元和220元;3月10日和3月27分别发出 A材料400吨和350吨。A材料月末账面余额为(&&)元。
A.30 000B.30 333C.32 040D.33 000
【答案】C【解析】3月4日结存材料单价=(40 000+54 000)/500=188(元);3月17日结存材料单价=(18 800+88 000)/500=213.6(元);则A材料月末账面余额=150×213.6=32 040 (元)。
【例题6】甲公司按先进先出法计算材料的发出成本。日结存A材料1 000公斤,每公斤实际成本100元。本月发生如下有关业务:
(1)4日,购入A材料500公斤,每公斤实际成本105元,材料已验收入库。
(2)6日,发出A材料800公斤。 (3)8日,购入A材料700公斤,每公斤实际成本98元,材料已验收入库。
(4)14日,发出A材料1 300公斤。 (5)22日,购入A材料800公斤,每公斤实际成本11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
(6)28日,发出A材料300公斤。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A材料下列成本:
(1)6日发出的成本; (2)14日发出的成本; (3)28日发出的成本; (4)期末结存的成本。
【答案】 (1)6日发出存货的成本=800×100=80 000(元)
(2)14日发出存货的成本=200×100+500×105+600×98=131 300(元)
(3)28日发出存货的成本=100×98+200×110=31 800(元)
(4)期末结存的成本=(1 000+500-800+700-0)×110=66 000(元)
二、原材料
(一)原材料按实际成本核算
1.设置的科目:原材料、在途物资
【例题】教材P86—89
(1)货款已经支付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同时材料已验收入库。(单货同时到)
【例2-20】甲公司购入C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货款为500 000元,增值税额85 000元,另对方代垫包装费1 000元,全部款项已用转账支票付讫,材料已验收入库。
借:原材料——C材料501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 000
& & 贷:银行存款586 000
本例属于发票账单与材料同时到达的采购业务,企业材料已验收入库,因此应通过“原材料”科目核算,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例2-21】甲公司持银行汇票1 874 000元购入D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货款为1 600 000元,增值税额272 000元,对方代垫包装费2 0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
借:原材料——D材料1 602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72 000
& & 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1 874 000
【例2-22】甲公司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购入E材料一批,货款40 000元,增值税6800元,对方代垫包装费5 000元,款项在承付期内以银行存款支付,材料已验收入库。
借:原材料——E材料 4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 800
& & 贷:银行存款51 800
(2)货款已经支付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材料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单到货未到)
【例2-23】甲公司采用汇兑结算方式购入F材料一批,发票及账单已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货款为20 000元,增值税额3 400元。支付保险费1 000元,材料尚未到达。
借:在途物资21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 400
& & 贷:银行存款24 400&&
【例2-24】承【例2-23】,上述购入的F材料已收到,并验收入库。
借:原材料24 400
& & 贷:在途物资24 400&&
(3)货款尚未支付,材料已经验收入库。(货到单未到)
【例2-25】甲公司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购入G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货款为50 000元,增值税额8 500元,对方代垫包装费1 000元,银行转来的结算凭证已到,款项尚未支付,材料已验收入库。(单货同到) 借:原材料——G材料51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 500
& & 贷:应付账款&&59 500&&
【例2-26】甲公司采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购入H材料一批,材料已验收入库,月末发票账单尚未收到也无法确定其实际成本,暂估价值为30 000元。
借:原材料30 000
& &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30 000
下月初作相反的会计分录予以冲回:
借: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30 000
& & 贷:原材料30 000
【例2-27】承【例2-26】,上述购入的H材料于次月收到发票账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货款为31 000元,增值税额5 270元,对方代垫保险费2 000元,已用银行存款付讫。
借:原材料——H材料33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 270&&
& & 贷:银行存款&&38 270
(4)货款已经预付,材料尚未验收入库。
【例2-28】根据与某钢厂的购销合同规定,甲公司为购买J材料向该钢厂预付100 000元货款的80%,计80 000元,已通过汇兑方式汇出。
借:预付账款80 000
& & 贷:银行存款&&80 000
2.购入和发出的会计处理
【例 2-30】丁公司日结存B材料3 000公斤,每公斤实际成本为10元;3月5日和3月20日分别购入该材料9 000公斤和6 000公斤,每公斤实际成本分别为11元和12元;3月10日和3月25日分别发出该材料10 500公斤和6 000公斤。按先进先出法核算时,发出和结存材料的成本如表2-2所示。
【例2-31】承【例2-30】,采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计算B材料的成本如下:
B材料平均单位成本=()÷()=11.17(元)
本月发出存货的成本=1=184305(元) 月末库存存货的成本=-695(元)
发出成本=期初金额+本期购入-期末结存
【例2-32】承【例2-30】,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B材料的成本如下:
第一批收货后的平均单位成本=(30 000+99 000)÷(3 000+9 000)=10.75(元)
第一批发货的存货成本=10 500×10.75=112 857(元)
当时结存的存货成本=1 500×10.75=16125(元) 第二批收货后的平均单位成本=()÷()=11.75(元)
第二批发货的存货成本==70500(元) 当时结存的存货成本==17625(元)
B材料月末结存1500公斤,月末库存存货成本为17625元;本月发出存货成本合计为183 375(112 875+70 500)元。
【例2-33】甲公司根据“发料凭证汇总表”的记录,1月份基本生产车间领用K材料500 000元,辅助生产车间领用K材料40 000元,车间管理部门领用K材料5 000元,企一行政管理部门领用K材料4000元,计549 000元。
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500 000
——辅助生产成本40 000
制造费用5 000
管理费用4 000
& & 贷:原材料——K材料549 000
(二)原材料按计划成本核算
1.设置的科目:材料采购、原材料、材料成本差异
2.基本核算程序
第一,采购时,按实际成本付款,计入“材料采购”账户借方;
第二,验收入库时,按计划成本计入“原材料”的借方,“材料采购”账户贷方;
第三,期末结转,验收入库材料形成的材料成本差异超支差计入“材料成本差异”的借方,节约差计入“材料成本差异”的贷方;
第四,平时发出材料时,一律用计划成本;
第五,期末,计算材料成本差异率,结转发出材料应负担的差异额。
材料成本差异率=(期初材料成本差异+本期购入材料的成本差异额)/(期初材料的计划成本+本期购入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发出材料应负担的差异额=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材料成本差异率
1.购入材料
(1)货款已经支付,同时材料验收入库。(单货同到)
【例2-34】甲公司购入L材料一批,专用发票上记载的货款为3 000 000元,增值税额510 000元,发票账单已收到,计划成本为3 200 000元,已验收入库,全部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
借:材料采购3 000 000& && && && && && && && && && && &&&材料验收入库&&借:原材料& &&&3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 000& && && && && && && && && &&&贷:材料采购& &
& & 贷:银行存款3 510 000& && && && && && && && &同时 借:材料采购&&20 000& & 贷:材料成本差异 20 000
在计划成本法下,取得的材料先要通过“材料采购”科目进行核算,企业支付材料价款和运杂费等构成存货实际成本的,记入“材料采购”科目。
(2)货款已经支付,材料尚未验收入库。(单到货未到)
【例2-35】甲公司采用汇兑结算方式购入M1材料一批,专用发票上记载的货款为200 000元,增值税额34 000元,发票账单已收到,计划成本180 000元,材料尚未入库。
借:材料采购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 000
& & 贷:银行存款234 000
(3)货款尚未支付,材料已经验收入库。
【例2-36】甲公司采用商业承兑汇票支付方式购入M2材料一批,专用发票上记载的货款为500 000元,增值税额85 000元,发票账单已收到,计划成本520 0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
借:材料采购5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 000&&
& & 贷:应付票据585 000
【例2-37】甲公司购入M3材料一批,材料已验收入库,发票账单未到,月末按照计划成本600 000元估价入账。
借:原材料600 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货到单未到)
& &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600 000
下月初作相反的会计分录予以冲回:
借: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600 000
& & 贷:原材料600 000
企业购入验收入库的材料,按计划成本,借记“原材料”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材料采购”科目,按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记“材料采购”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材料采购”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2.发出材料
【例2-40】承【例2-34】和【例2-39】,甲公司某月月初结存L材料的计划成本为1 000 000元,成本差异为超支30 740元;当月入库L材料的计划成本3 200 000元,成本差异为节约200 000元。
则材料成本差异率=(30 740-200 000)÷(1 000 000+3 200 000)×100%= -4.03%
结转发出材料的成本差异的分录为:
借:材料成本差异——L材料116 870
& & 贷: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80 600
——辅助生产成本24 180
制造费用10 075
管理费用2 015
【例题】企业月初“原材料”账户借方余额24 000元,本月收入原材料的计划成本为176 000元,本月发出原材料的计划成本为150 000元,“材料成本差异”月初贷方余额300元,本月收入材料的超支差4 300元,则本月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材料成本差异为()元。
A.-3 000B.3 000C.-3 450D.3 450
【答案】B【解析】当月材料成本差异率=(-300+4 300)/(24 000+176 000)×100%=2%;本月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材料成本差异额=150 000×2%=3 000(元)。
三、包装物
(一)核算的内容
(二)会计处理(按计划成本核算包装物,在发出时,应同时结转应负担的材料成本差异)
企业应该设置“周转材料——包装物”科目进行核算。
1.生产领用的包装物成本计入“生产成本”科目;
2.随同产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计入“销售费用”科目;
3.随同产品出售且单独计价的计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
4.出租或出借给购买单位使用的包装物。
教材P93—94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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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P93—94例题
【例2-41】甲公司对包装物采用计划成本核算,某月生产产品领用包装物的计划成本为100 000元,材料成本差异率为-3%。
借:生产成本 97 000
材料成本差异 3 000
& & 贷:周转材料——包装物 100 000
【例题】企业对随同商品出售而单独计价的包装物进行会计处理时,该包装物的实际成本应结转到()。
A.“制造费用”科目B.“销售费用”科目C.“管理费用”科目D.“其他业务成本”科目
【答案】D【解析】随同商品出售而单独计价的包装物的实际成本应计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随同商品出售而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的实际成本应计入“销售费用”科目。
四、低值易耗品
低值易耗品的核算与原材料核算相似,但金额可采用一次转销法或五五摊销法。摊销时,记入“制造费用”等科目。企业应该设置“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科目进行核算。
(一)一次摊销法
一次摊销法是将其价值在领用时一次计入有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二)五五摊销法
五五摊销法是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摊销其价值的一半,报废时摊销另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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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45】甲公司的基本生产车间领用专用工具一批,实际成本为100 000元,采用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领用专用工具:
借: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在用10 000
& & 贷: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在库100 000
(2)领用时摊销其价值的一半:
借:制造费用50 000
& & 贷: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摊销50 000
(3)报废时摊销其价值的一半:
借:制造费用50 000
& & 贷: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摊销 50 000
同时, 借: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摊销10 000
& & 贷: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在用100 000
【例题】基本生产车间使用的低值易耗品在报废时,对其残料价值的处理中正确的是()。
A.冲减当期的管理费用B.冲减当期的制造费用C.计入营业外收入D.冲减营业外支出
【答案】B 【解析】报废低值易耗品的残料价值应冲减当期有关成本费用。由于是基本生产车间使用的,所以冲减当期的制造费用。
五、委托加工物资
(一)委托加工物资成本的确定
(1)如果以计划成本核算,在发出委托加工物资时,同时结转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材料成本差异。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时,应视同材料购入结转采购形成的材料成本差异。
(2)应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的税金
(二)会计处理:
&&例2-49】甲公司委托丁公司加工商品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100 000件,有关经济业务如下:
(1)1月20日,发出材料一批,计划成本为6 000 000元,材料成本差异率为-3%。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①发出委托加工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6 000 000
& & 贷:原材料6 000 000
②结转发出材料应分摊的材料成本差异时:
借:材料成本差异180 000
& & 贷:委托加工物资180 000
(2)2月20日,支付商品加工费120 000元,支付应当交纳的消费税660 000元,该商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消费税可抵扣,甲公司和丁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委托加工物资1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660 000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 400
& & 贷:银行存款 800 400
(3)3月4日,用银行存款支付往返杂费10 000元。
借:委托加工物资10 000
& & 贷:银行存款10 000
(4)3月5日,上述商品100 000件(每件计划成本为65元)加工完毕,公司已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借:库存商品6 500 000
& & 贷:委托加工物资5 950 000
商品进销差价550 000
【例题】 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的,委托方应将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
【答案】×【解析】应在“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反映。
六、库存商品
(一)库存商品的内容
(二)库存商品的核算
1.生产型企业
生产成本& && && && &库存商品& && && && & 主营业务成本
[例2-50]甲公司“商品入库汇总表”记载,某月已验收入库Y产品1 000台,实际单位成本5000元,计5 000 000元;Z产品2 000台,实际单位成本1000元,计2 000 000元。甲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Y产品 5 000 000
——Z产品 2 000 000
& & 贷: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Y产品) 5 000 000
——基本生产成本(Z产品) 2 000 000
[例2-51]甲公司月末汇总的发出商品中,当月已实现销售的Y产品有500台,Z产品有1500台。该月Y产品实际单位成本5000元,Z产品实际单位成本1000元。在结转其销售成本时,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4 000 000
& & 贷:库存商品——Y产品 2 500 000
——Z产品 1 500 000
2.商品流通企业发出存货,通常采用毛利率法和售价金额核算法进行核算。
(1)毛利率法
销售成本=销售净额-销售净额×毛利率
期末存货成本=期初存货成本+本期购货成本-本期销售成本
(2)售价金额核算法
本期销售商品的实际成本=本期商品销售收入-本期已销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
期末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期初库存商品的进价成本+本期购进商品的进价成本-本期销售商品的实际成本
【例题1】某企业采用毛利率法计算发出存货成本。该企业2007年1月份实际毛利率为30%,本年度2月1日的存货成本为1 200万元,2月份购入存货成本为2 800万元,销售收入为3 000万元,销售退回为300万元。该企业2月末存货成本为()万元。
【答案】C【解析】销售毛利=()×30%=810(万元);2月末存货成本=-(3 000-300-810)=2110(万元)。
【例题2】某商业企业采用零售价法计算期末存货成本。本月月初存货成本为20 000元,售价总额为30 000元;本月购入存货成本为100 000元,相应的售价总额为120 000元;本月销售收入为100 000元。该企业本月销售成本为()元。
A.96 667B.80 000C.40 000D.33 333
【答案】B【解析】本月销售成本=100 000×(20 000+100 000)÷(30 000+120 000)=80 000(元)。
七、存货清查
存货清查发生盘盈和盘亏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核算,期末处理后该账户无余额。核算时分两步:第一步,批准前调整为账实相符;第二步,批准后结转处理。
(一)存货盘盈
(二)存货盘亏
【例题3】某企业因火灾原因盘亏一批材料16 000元,该批材料的进项税为2 720元。收到各种赔款1 500元,残料入库200元。报经批准后,应计入营业外支出账户的金额为()元。
A.17 020B.18 620C.14 300D.14 400
【答案】A 【解析】应计入营业外支出账户的金额=16 000+2 720-1 500-200=17 020(元)。
八、存货减值
(一)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和转回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如果减值因素已经消失,减值的金额应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予以恢复。
1.减值的原则(期末计量的原则)
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
2.可变现净值的确定
持有以备出售的可变现净值=估计售价-预计销售税费
生产加工的材料的可变现净值=估计售价(生产成产品的售价)-加工费用-预计销售税费
3.计提和转回
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减值 计提跌价准备
计提金额=(成本-可变现净值)-已提的跌价准备贷方余额
(二)存货跌价准备的会计处理&&
设置“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核算,跌价损失计入“资产减值损失”。
1.[例2-58]日,甲以司×材料的账面金额为100 000元,由于市场价格下跌,预计可变现净值为80 000元,由此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为20 000元。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20 000
& & 贷:存货跌价准备20 000
假设日,×材料的账面金额为100 000元,由于市场价格有所上升,使得×材料的预计可变现净值为95 000元,应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为15 000元。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存货跌价准备15 000
& & 贷: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15 000
2008年会计职称初级会计实务习题(十二)
2.5 长期股权投资
第五节长期股权投资
一、长期股权投资概述& &&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概念&&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企业持有的对其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以及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
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
1.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
(1)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2)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2.权益法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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