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项税转出抵扣如何转出的问题。求助各位大神,在此谢过啦。

增值税进项税已经抵扣的,再转出的几种方法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杜文华 袁步玲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纳税人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转出。目前进项税额的转出主要是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二十七条不得抵扣情形的,需要做转出进...
  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纳税人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转出。目前进项税额的转出主要是属于《》()文件附件1第二十七条不得抵扣情形的,需要做转出进项税额,而对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转出方法,本文稍作一总结。
& & 一、直接转出法
  一般的货物(即凭票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进项税额转出=账面成本&税率
  例1、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万元,则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0&17%=17(万元)。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 & & & & & & & & & & & & &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贷:银行存款 & & & & & & & & & & & & 117
  如果以后改变用途需要全部转出进项税额时,则转出的进项税额应该=当初抵扣过的进项税额=17万元,假如现在告诉账面成本是100,则直接用100&17%即可。
& & 二、还原转出法
  免税农产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进项税额转出=账面成本/(1-13%)&13%;
  例2、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处购进小米,支付买价100,则可以自行计算抵扣13%的进项税额,所以100分为两部分:100&87%=87计入账面成本、100&13%=13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现在要转出的进项税额=当初抵扣过的进项税额=13万元。
  关于除以(1-13%)的换算问题,假如现在告知账面成本87,则不能直接用87&13%做转出,也不能/(1+13%)做转出,因为当初是用100&13%抵扣的进项税额,所以现在要把87还原为当初小米的买价100,可以按照数学方法解答:
  设小米的买价为未知数X,那么X&(1-13%)=账面成本87万元,则小米的买价X=87/(1-13%)=100(万元),然后100&13%就等于当初抵扣过的进项税额13=现在要转出的进项税额了。
& & 三、比例转出法
  进项税额转出的另一种特殊方式比例转出法。外购比例的含义,是指生产的产品中,有多少是外购的成本,或者说有多少是含有进项税的。
  对于企业生产的产品,其成本价值中,可能并不是所有的成本都含有进项税(比如人工成本)。
  这里的外购比例,实际上是告诉我们,其中只有部分是含有进项税的,我们在计算进项税转出时,只转出这些进项税。对于其他不含进项税的成本,比如人工成本等,没有抵扣过进项税,所以在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时,也不会涉及转出进项税。
& & 四、净值转出法
  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 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例3、A公司日购进楼房一座,决定用于公司办公,计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日,该纳税人取得该大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该楼房金额1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10万元。假设企业计算折旧使用平均年限法,预计使用寿命20年,无残值。
  按照《办法》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假如A公司于2016年12月将该办公楼转为员工宿舍,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动产净值率=(&12*6)&%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66+44)*97.5%=1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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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是什么意思,是不是进项税交过之后不能抵扣了。回不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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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以下详细说明需要记入“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的会计处理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是一个扣减项,应交增值税 销项-进项
是你交的增值税,当你发生一些情况,比如外购的材料去造房子了,本来外购的材料是有进项税的,可以抵减销项的,但是你自己用了,就不能抵扣了,就要把那个进项税拿出来,叫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就是指购入的原材料或商品等改变了用途,不能再抵扣进项的时候,要将原来抵扣的转出来。比如说,你买了一瓶酒,开始的时候是准备卖的,结果后来你单位拿来自己喝了,那么就要进项转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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