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录音证据证据录音时间长需要全部提交文字翻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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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能看懂的外文证据材料,是否还需要翻译成中文?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王欢&&发布时间: 16:25: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这体现了我国的司法主权和尊严。因此,对于当事人提交的未附中文译本的外文证据材料,即使法官能够看懂,也应提供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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忍不住想说说
张贵英法庭上赌咒,从未说过自己知道案情(录音)
忍不住想说说
00:11 灌水发表在
他们所说的,说我知道案子,说她说过的,康儿基说过!翻译:警察或公诉人所说的,说张贵英知道810银行抢劫杀人案,说是张贵英说过的,谁说过谁是王八蛋!请从4分47秒开始看起,听不懂宜宾话的,请懂宜宾话的语文教师和法律人事翻译一下,不知道是否翻译有误根据录音整理: 我觉得,公诉人刚才说了,她说一个正常的人,她说我不了解“周克华”,对吧,他嘴上的、唇上的胎记我都没有看出来,那么他给我的这个故事,我也说了我也不能看出来,那他的照片和通缉令上的照片和真人,我并没有牢牢对比过,我怎么知道是不是一个人呢?而且我在宜宾以前,我从来未看过他的通缉令,而且,他们所说的,说我知道案子,说他说过的,康儿基说过!他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说就是他做的。而且,我当时也是说了,我只看过的只有几张照片而已,其他的文字我一律都没看过。而且,公诉人说了,一个心理正常的人都不难识出来,难道是说我这个人心理不正常,不健康,有问题吗?神经不正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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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瘾?!打开凯迪看更多精彩内容随着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录音证据等客观证据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法院的庭审中。假如在日常生活中与他人发生了纠纷,怎样使用录音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录音证据一般是在对方不知道的情况下悄然搜集的,那么,这种方式得到的证据又有多大的法律效力呢?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证据的种类有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七种形式。今天小编所聊的录音证据,就是属于视听资料的一种证据表现形式。
关于录音证据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也就是说对作为证据提交的录音证据资料被法院采信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条件一、提供录音证据的原始载体
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证据存疑,法庭认为必要的情况下进行司法鉴定,对录音证据有无进行后期剪辑、有无增加、修改进行鉴定;对录音证据初始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对录音证据中声音进行同一性鉴定,以判定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客观真实。
条件二、录音证据不能有疑点
法院在把录音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
条件三、充分提供其他证据与录音证据相佐证
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因此,除提供具有合法来源、无疑点的视听资料外,还要尽可能地提供其他证据材料,来增加视听资料的证明力。
录音证据的使用在实务中当事人存在以下几个误区:
误区一、误认为进行录音时需要告诉对方&我在录音了&。
殊不知,录音证据往往 &悄悄&的进行,如果明确告知对方我在录音,往往打草惊蛇,功亏一篑。那么,是不是&悄悄&形成的录音证据会不被法院认可呢?通俗的来说,&悄悄&录音时不能采取暴力、胁迫、非法拘禁、窃听等方法进行偷拍、偷录,同时也不能有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偷录偷拍行为。如果没有上述行为,一般认定取证手段合法,所取得的视听资料就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误区二、录音转发给律师后,手机中的就可以删除了?
NO!原始载体就是指录音时使用的录音工具,如使用手机录音时的手机、录音是用的录音笔等这个称为原始载体。原始载体在庭审中视为证据原件,开庭时需要使用原始载体当庭播放,当对方提出异议,法庭组织司法鉴定时,这个时候需要提供原始载体进行司法鉴定而非律师掌握的&传来&录音。如果录音转发给律师后手机中的就删除了,那么将处于不利地位。
误区三、有了录音,对方已经明确承认的事实不需要其他证据?
需要,需要,需要&&,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如前述,录音证据的使用需要有其他证据佐证,仅凭录音证据难以让人信服,难以让法院认定录音中的事实时是客观真实的。如果仅有的录音证据被法院认定为非法证据时,那么就将自己置于非常不利的位置,面临败诉。另外录音证据往往受时间、地点等局限性,往往只能&呈现&事件的一面或几面,不够全面反映事实。而法庭是全面审理,所以有录音证据的同时需要有其他的证据资料一起证明,这样才可以更加&稳妥&将事件全面、客观的呈现在法院面前,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在录音中,应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录制时间,并巧妙地引导或提示对方表明身份,以增强证据的可信程度。
最后小编再强调一点,录音证据过程一定不能有中途中断!
本网责编:敦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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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司说法|忘记取证?不要紧!教你如何正确使用录音证据翻盘!
“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这句法学名言并非否认事实的重要性,而是强调,在法庭上,只有被证据证明了的事实才是事实,无证据支持的事实,是无法被承认的。所以,纵然你有一肚子委屈,如果拿不出证据,也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了。笔者代表企业处理过诸多劳动案件,经常会有企业找到笔者理直气壮地说出一大堆解除问题员工的理由,但是当笔者问及有没有留存相关证据时,企业就会显得底气不足。在实务中,没有及时固定证据是企业常见的问题。那么,如果企业和问题员工发生劳动争议,而企业又没有及时保存证据,有什么亡羊补牢的方法吗?在公布答案之前,先来看以下判决书中的一段话,这也是笔者最近代表公司处理的一个劳动案子。对的,答案就是录音证据!在判决书中法官认定了录音证据的真实性。为了让大家全面了解录音证据在上述案件中作为补救证据的重要性,先简单给大家介绍一下案子的背景。A公司某一员工连续三个月存在迟到、未打卡及在会议室睡觉等行为,A公司认为该员工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想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公司向笔者咨询解除风险。在审核了一系列证据资料后,笔者发现了以下问题:1、公司《人事制度》对解除流程的规定:书面提醒→书面警告→书面严重警告,同时解除劳动合同。可现有证据显示:员工只在书面提醒上签了字,后两次警告未签收。一旦仲裁,员工很可能不予认可。2、公司《人事制度》对员工未打卡的情形未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3、根据公司《出勤规定》,未打卡次数累计超过2次按迟到早退处理,但该《出勤规定》是用电子邮件的形式发给全体员工,员工未进行书面签收。一旦员工否认收到过该邮件,公司很难用《出勤规定》约束员工。4、公司对员工工作时间会议室睡觉、未请假擅离职守等行为未及时保存证据。为了弥补案件证据上的缺失,笔者建议公司与员工面谈并录音,同时为了减少员工的防备心理,笔者建议让员工比较熟悉的人事经理与其进行面谈。面谈之前我们精心设计了每一个问题,就提问的方式、员工的回答设想、营造轻松的谈话气氛等进行了充分的准备。面谈进展得非常顺利,员工在发泄自己对公司不满的同时,不经意间承认了自己的部分违纪行为,也表示自己收到了公司用电子邮件发送的《出勤规定》,知晓不打卡的后果。最终,员工未接受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提议,于是公司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员工认为公司违法解雇,提起劳动仲裁。从仲裁到诉讼,如我们所预料,员工始终不承认录音证据的真实性,也否认收到了《出勤规定》,但说谎多了总会露出破绽,谎话越多,自相矛盾的地方也越多。员工不诚信的态度帮公司赢得了法官的同情和理解,最终认定了该录音证据的真实性。也许有人会问:“法律上不是有规定,未经对方同意偷录是不合法的吗?”这种理解是片面的。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法律上是如何规定录音证据的效力的。关于录音证据效力的法律规定很多人之所以认为“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音是不合法的”是因为最高院曾出具过一个关于录音证据的批复,名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批复中提到: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然而随着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诉规定”)的实施,偷录的录音证据开始慢慢走向仲裁诉讼的舞台。该规定的第七十条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于是,又有许多人就此认为偷录偷拍都可以合法化了,其实这种认识亦是片面的。那么,到底怎样的录音证据才是合法且有证明力的呢?合法录音证据应具备的条件在仲裁诉讼实务中,合法的录音证据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录音证据的获取手段必须合法。如果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录音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录音证据不应存有疑点。仲裁员或法官把录音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会对录音证据是否有存有疑点进行严格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证据提出质疑,且有足够证据加以支持时,该录音证据就会失去证明力,不被仲裁员或法官所采信。——录音证据应提供原始载体。 当事人提供录音证据时应提供原始载体,不能任意剪辑、篡改或伪造录音证据,同时录音证据的内容应该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有其他证据佐证录音证据。为了提高录音证据被仲裁员或法官采信的可能性,当事人应尽可能提供其他证据与录音内容相佐证,以此提高录音证据的真实可靠性,增加录音证据的证明力。采集录音证据时的注意要点录音证据作为视听证据,其证明力度一般要远远低于书面证据,因此如何制作一个能发挥证明力度的录音证据并非易事。以下是笔者根据经验,归纳总结的一些要点,跟大家一起探讨。——挑选录音工具。清晰的录音内容对录音证据来讲至关重要,如果录音效果很差,甚至重要词句都无法听清,那么录音证据的证明力度会因此大打折扣。因此,录制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时应尽量挑选录音效果好、携带方便的录音工具,如使用MP3、MP4录音笔,尽量避免用电脑或手机录音。笔者使用的是索尼品牌录音笔,音质尚可。——挑选录音地点。嘈杂的环境会大大影响录音的质量,所以挑选一个相对比较安静的录音地点,可以减少录音时的干扰。笔者建议可以选择公司的独立会议室。——挑选谈判人选。派谁跟问题员工谈判,具体根据案情,综合考虑公司和员工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笔者建议公司可以选派两位公司同事参与谈判,一位可以是问题员工的直属上司,另一位可以是公司的人事,或者也可以安排问题员工的直属上司和1-2名律师参与谈判。如此安排的目的是:直属上司比较了解问题员工,对于一些违规事实,问题员工在直属上司面前会不好意思否认。而安排公司人事和律师,主要是从法律和谈判技巧层面考量,人事和律师处理此类案件的经验较为丰富,比较容易根据谈话气氛随机应变,确保面谈时不跑题,“套出”公司想要的“证据”,还能解答员工在法律方面的疑问。——通知员工面谈。如果员工很警惕,拒绝一切面谈,那么公司就无法通过录音获取证据。在这种情况下,笔者建议公司可以于面谈当日以邮件形式适时(例如:1-2小时)提前通知,要求员工参加会议。如被拒绝,可携带录音笔,向员工进行面对面质询,确认员工是否收悉邮件。在员工不能提供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发送警告信。但员工有合理理由的,则与员工重新约定其确认的时间,要求员工参会。——设计谈话提纲。提前设计好谈话提纲对于获取有效的录音证据非常重要。首先,设计谈话提纲时要明确公司想获取哪些“补救证据”,所有的谈话应围绕“补救证据”展开。其次,什么情况下该用开放式问题(可以根据自己的理解自由回答),什么情况下该用闭合式问题(回答一般只有:是或不是,有或者没有)。比如,两员工在上班时打架,公司与员工面谈时不应该问“你有没有打架?”(闭合式问题)而是应该问“你为什么打架?”(开放式问题)。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如用前者,作为人的第一反应,肯定是抵赖;而如果用后者,如果员工开始解释为什么打架,就意味承认了打架。再次,要站在员工的角度,预先设想其反应和回答,设计出不同的谈话线路,避免谈话陷入僵局。建议可以在正式与员工谈判之前做一些预练。——做好面谈准备工作。如在员工不在场时打开录音笔,陈述谈判日期、参与人员、就什么问题进行面谈,在员工进入会议室之前隐藏好录音笔。——随机应变、围绕主题,避免争吵。谈话提纲设计得再好,谈判不可能完全按照谈话提纲进行,此时需要谈判人员随机应变。谈判人员与员工谈判时应尽量引导员工多说话,不要让员工感受到对立,不要就某一问题与员工陷入无休止的争论;在谈判偏离谈话提纲时,应及时引导员工回到“主题”,引导员工说出“有用”的话。——保存好录音载体。历经千辛万苦,终于录到了想要的录音证据,于是把录音从录音笔中拷贝出来,做了光盘,还存入了USB,这样总该万无一失了吧。为了节省录音笔的内存,是否可以把录音从录音笔里删除了呢?答案是NO!千万不要这样做,轻轻一点就会导致功亏一篑,整个录音证据可能就失去了证据效力!因为录音证据一旦对方不认可,提出鉴定时,必须要提供原件,而原始的录音载体就是原件,其他拷贝出来的都是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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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最新文章提交给法院的录音证据是否要全部用文字说明? 录音证据需要文字说明,在哪里规定的来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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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给法院的录音证据是否要全部用文字说明?
提交给法院的录音证据是否要全部用文字说明?
由于录音时间较长提交给法院的录音是否要全部用文字说明,能否只提交与案情相关的剪辑录音?
最好是全部的,因为这样可以证明录音是真实的,而且内容是自然合理的,至于关键内容你可以画下来或者加重颜色就行。
但需要有其他证据佐证,否则很容易被质疑录音的真实性、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只要不涉及被录音人的隐私,或者通过窃听之类的,可作为证据提交  不一定,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于日起施行。该规定中已明确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源同样可以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该《规定》第七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
那你就准备交两种时间的
法院在把录音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知道日报 全部文章
精...~~~
  不一定,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于日起...~~~
把录音刻录光盘提交法院,把录音资料翻译成书面的和光盘一块提交。另外留好手机中的录音资料,那是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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