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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海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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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龙海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
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角美工业综合开发区、各农林场、市直有关单位:
《龙海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五届第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三月十九日
龙海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稳定,逐步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老年生活,促进我市城乡社会协调发展,加快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建设步伐,根据国家有关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畴。
第二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8]28号)和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漳政综[号),本着“政府推动、政策引导、集体扶持、个人参保、财政补贴、生活水平不降”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指老年养老保障和老年养老补助两种形式。
第二章& 对象的确认
第四条& 本办法保障对象为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全市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的农业人口。
第五条& 各年龄段的保障规定
16~34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重点参加就业培训保障(有培训意愿者可放宽至50周岁);35~59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重点参加老年养老保障;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直接享受老年养老补助, 也可选择参加老年养老保障。
第六条& 本办法养老保障对象的具体名单,需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公示一周后,由村委会(居委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经市农业局、国土资源局审核确认后,由国土资源局将《参加养老保障申请表》提交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 费用的筹集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所需资金从财政安排的农民工就业培训经费中统筹安排,预算标准为每人300元。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资金按照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目前筹资规模为每人18000元,政府出资部分70%即12600元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不足部分从市新增财政收入中安排;村集体出资部分10%即1800元从征收耕地时依法支付给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中优先安排,不足部分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是否从村集体其它收入中支出或由个人承担,村集体没有提留土地补偿费的,村集体出资部分由个人承担;个人出资部分20%即3600元由个人承担。
第九条& 对重度残疾人(指一、二级),政府出资部分增至80%,个人出资部分减至10%;对五保户、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两女低保户,政府出资部分增至75%,个人出资部分减至15%。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补助资金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不足部分从市新增财政收入中安排,一次性拨入财政专户,每人计提标准=本地上年农村低保平均补差标准×(1+15%)×12个月×第几岁被征农民的平均余命。农村低保平均补差标准以民政局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十一条& 市政府按国有土地出让净收益2%的比例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用于保障金调整和风险支出需要,每年所安排的专项资金直接转入财政专户。
第四章& 缴费和待遇
第十二条& 参加老年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应当按规定一次性缴纳个人部分,政府和村(居)集体补助资金也一次性配套到位。
第十三条& 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建立参保对象的个人账户。政府承担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由财政部门一次性转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同时村集体和个人缴费在当地乡、镇保障所的配合下直接缴入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指定账户,再定期转入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参加老年养老保障在缴费期计入个人缴费账户的保费,按照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基金计息标准计息。
第十五条& 个人账户由以下部分组成:(一)政府补贴的保费;(二)集体补助的保费;(三)个人缴纳的保费;(四)保费利息。
第十六条& 计发办法:(一)老年养老保障金,个人账户存储额除以计发系数(160);(二)老年养老补助金,补助金发放标准以本地上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差标准,具体补差标准由市民政部门提供。如政府有再调整,则按新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领取老年养老保障金或老年养老补助金的条件:
1、男女均为年满60周岁及以上。
2、参加老年养老保障的,个人缴纳比例应达到规定标准。
第十八条& 保障对象从达到领取年龄次月起按月领取老年养老保障金或老年养老补助金,直至身故。,
第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对象未满60周岁,且符合下述条件,可办理转移支出:
户籍迁移外地的,迁入地同意纳入当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的,可将其保障关系及其个人账户存储额转到迁入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农保经办机构。
第二十条& 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对象符合下述条件,可办理个人账户注销给付:
保障对象户籍迁移省外且老年养老保障关系无法转移的,或出国移民的,可将其个人账户存储额一次性结清给本人,同时终止其老年养老保障关系。
保障对象身故的,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余额根据本人参保时的约定或生前意愿由指定受益人依法继承;未指定受益人的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没有继承人的,其个人账户本息余额转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 就业优惠措施:
1、免费推介就业:被征地农民有就业意向的,可以到市人力资源市场(劳动和保障局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所在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免费办理求职登记,由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所在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提供就业信息、各项就业服务,免费推荐介绍市内企业就业。
2、给予推介就业奖励
承担被征地农民转移培训的培训机构,对被征地农民培训后并推介在县内企业就业,且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的,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后,按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就业推介服务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向市内企业免费推荐就业且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的,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后,给予50元/人的职介补助费。
3、提供就业培训:根据农民工就业培训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被征地农民参加培训。凡是被征地农民都可以到我市定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报名,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安排参加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4、给予培训补助:被征地农民土地被征用后,有职业培训意向者,参加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后,经考核合格,取得培训机构所颁发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者,凭《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可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给予补助培训费300元/人;凡是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所学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者,可凭《职业资格证书》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按职业技能鉴定初级费用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是全市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积极稳妥”的要求,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平稳实施。
第二十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所属市劳动就业中心负责就业培训工作,所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负责村集体和个人缴纳资金的筹集、个人账户管理、养老保障待遇支付等业务经办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农业局、国土资源局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具体名单的审核确认工作,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政府补助资金的划拨和财政专户管理及资金的保值增值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参保的组织实施工作,督促所属乡镇劳动保障所、村(居)委会积极主动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有关业务工作和集体补助、个人缴纳保费的上解工作。
第六章& 资金保值增值
第二十六条& 优化财政专户结余资金存储结构,在确保基金正常支出,预留不超过两个月的周转资金外,按规定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力争实现基金增值最大化。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每年将专户资金购买国家债券和转存定期存款的情况向劳动保障部门通报。
第七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财政局应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国有商业银行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养老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市农保中心也应相应设立收入户和支出户。养老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接受财政、审计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养老保障资金。
第三十条& 对违反基金管理、使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9日起施行。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中央及省里有关政策作出调整,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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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金阳新区征地拆迁和安置扶助被征地农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颁布时间:&&发文单位: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金阳新区征地拆迁和安置扶助被征地农民的暂行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金阳新区征地拆迁和安置扶助被征地农民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做好金阳新区征地、房屋拆迁和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工作,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和金阳新区的开发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金阳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金阳新区集体土地范围内,进行征地、房屋拆迁和对被征地农民扶持扶助等事宜,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被征地超过60%(含60%)的农民(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
  第三条 征地实行公告和登记制度。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金阳新区开发建设的需要,积极支持征地和房屋拆迁工作,不得无理阻挠。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金阳新区管委会和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协调解决,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报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二章 征地政策
  第四条 金阳新区的征地由市政府统一依法办理,具体由金阳新区管委会和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第五条 凡在金阳新区规划范围内征地的补偿标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征地面积是指被征地的正投影面积。征地中推行仪器丈量的方法,实地测量地亩图。
  第六条 严禁各种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对发布征地预告通知后抢栽抢种的各种农作物、花木、苗圃,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鱼塘等各种设施,不予补偿。
  第七条 土地补偿费村级集体留成部分主要用于发展村级经济,安置被征地农民,提高被征地村的农民生活水平,也可以连同其余集体资产组建社区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等。
  第三章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第八条 拆迁村民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可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者划地迁建。在新区规划中应当规划村民住宅房屋安置用地,安置房必须严格按照规划建设。
  第九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除房屋估价按照《贵阳市房屋拆迁估价规定》(市人民政府142号令)执行;实行产权调换的,依据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证,由拆迁人在新区规划定点地区,按照住宅小区设计统一建造多层或者高层成套住宅用房,按下列标准进行产权调换:
  (一)原房建筑面积超过24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240平方米。原房建筑面积超过240平方米且有合法手续的部分,由拆迁人采用货币补偿方式给予被拆迁人补偿。
  (二)原房建筑面积在240平方米以内的,按原房建筑面积结算。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原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内部分,被拆迁人不补款;安置建筑面积大于原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外,40平方米以内的,由被拆迁人按房屋成本价补款。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原房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外部分,由被拆迁人按房屋市场价补款。实行按房屋成本价补款的,原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须不超过240平方米。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原建筑面积的,其不足面积部分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房屋成本价进行补偿。
  (三)原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按人均20平方米安置,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人均20平方米,其超过部分在10平方米以内的不补款;10平方米以上,40平方米以下的,按房屋成本价补款;超过40平方米的,按市场价补款。
  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合法手续住房的,合并计算其原住宅用房面积。
  第十条 实行划地迁建的,由拆迁人按原房土建造价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被拆迁人迁建房屋应当符合规划要求,每户迁建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40平方米。
  第十一条 凡原住宅用房未经批准改作非住宅用房的,拆迁时仍按住宅用房安置补偿。租(借)住宅用房作非住宅使用的,对承租(借)人不予安置补偿。
  第十二条 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必须无条件拆除,一律不予安置补偿。
  对非农业人口及外来人口在金阳新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购房、建房,未按法定程序审批取得合法建设手续,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一律不予安置补偿。
  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在拆迁范围内进行装修、新建、翻建、扩建的,一律不予安置补偿。
  对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砖混结构80元/m2;砖木结构50元/m2;其他结构20元/m2.
  第十三条 新区规划范围内,修建用于安置村民的住宅房屋,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政策。在领取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权属证书后,产权人转让房屋的,按贵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即可上市交易。
  第四章 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政策
  第十四条 实行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制度。按城市规划集中开发的区域,经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后,可留给被征地村不超过被征地总量8%的用地,作为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问题。
  按被征地总量的8%留有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仍有困难的区域,开发建设单位可以跨村异地安排或者以货币形式予以补偿。
  第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的选址,既要服从金阳新区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又要有利于村集体经济发展,统一布局,合理安排,相对集中,集约使用,提高土地利用率。
  金阳新区17平方公里规划区范围内的具体留用地块,由金阳新区规划建设部门确定;17平方公里规划区范围以外至106平方公里规划区范围内的具体留用地块,由市规划局、金阳新区规划建设部门、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设部门以及所涉及到的行政区的规划建设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要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用好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发展优势产业,培植稳定的收入来源,保障村民的生产、生活。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经营可以采取集体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多种方式。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未经金阳新区和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联合批准不得转让。
  (一)建设项目需使用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的,须经法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建设。
  (二)留用土地必须作为村集体经济长期稳定来源之一。在符合金阳新区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金阳新区和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设部门批准,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可以由村投资开发、建造综合用房或实行土地有偿出租。
  (三)留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必须落实建设资金,并在1年内按项目开工建设。
  (四)行政划拨的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须经所在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依法许可并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方可转让、抵押和担保。
  (五)被征地村如不需要留用地的,其应得留用地由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依法组织出让,出让金额返还村民委员会,用于被征地村农民养老保障和解决被征地农民生活问题。
  第五章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
  第十七条 为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按照被征地农民个人投入和政府适当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制定金阳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
  第十八条 适用范围和对象
& (一)经批准“村改居”的原建制村居民;
  (二)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收或征用的人员。
  第十九条 享受的条件和标准
& (一)按本规定参加农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并按规定标准缴纳养老保障费的被征地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时,可按月享受规定的养老保障待遇。
  (二)按月享受的养老保障待遇标准分1档、2档、3档。待遇标准为:1档200元;2档180元;3挡160元。参保人员享受待遇的档次必须与其缴费的档次相对应。
  (三)养老保障待遇水平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情况和城镇居民生活水平情况适时调整。具体调整的时间和待遇水平,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金阳新区管委会和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四)参保人员按月享受的养老保障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应在30天内通知养老保障经办机构并办理终止养老保障手续。其尚未领取或领取后剩余的养老保障费个人缴纳部分,发给参保人员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
  第二十条 缴费规定和标准(一)被征地人员按自愿原则参保并缴纳养老保障费,缴费标准分3档。享受的待遇标准和对应的缴费标准在参保时可根据不同情况自行选择,一经选定,不再变动。
  (二)缴纳养老保障费的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被征地人员待遇调整情况及银行利率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各档次缴费标准调整公布后,新参保人员按新公布的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障费。
  (三)参保人员一般以建制村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办理参保手续和缴纳养老保障费。参保人员应缴纳的养老保障费原则上一次缴清,个别经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允许分次缴费,但必须在达到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年龄之前缴清。分次缴费人员,首次缴费额不低于缴费总额的50%,以后每年连续缴费,每次缴费额按不低于缴费总额的10%并加上同期利息(按一年期储蓄率)之和确定。
  第二十一条 养老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一)建立金阳新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资金。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资金由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统筹管理。
  (二)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资金,按照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其中,个人承担60%,村民委员会补助10%,金阳新区和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共同补助30%.财政资金来源为土地出让金收益,村民委员会资金来源为土地补偿费用和集体经济积累等。
  (三)被征地人员应缴纳的养老保障费,由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养老保障经办机构负责收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筹集的养老保障费和所得利息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经办机构设养老保障待遇支出专户,资金存量由财政专户按保证支出专户两个月正常支付需要的资金额度划拨。养老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实施后,建立相应的金阳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风险资金,作为金阳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的储备和补充。该资金来源为:在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行政划拨时,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列为土地出让成本,由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代收取;自2006年起,金阳新区和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各自安排财政收入的2%的资金。上述资金要及时统一划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风险资金财政专户,该财政专户设立在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 金阳新区被征地农民具体参保办法、缴费标准、养老保障待遇的发放、养老保障资金和风险资金的具体筹集管理、个人帐户和相关业务管理等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金阳新区管委会和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与其它社会保障的衔接
& (一)村民委员会可以比照企业参保的办法,为其成员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费用由村民委员会和个人按规定承担。
  (二)被征地人员“农转非”后自谋职业的,可按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并由个人按规定缴费。
  (三)按本规定参加养老保障的被征地人员,同时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的,达到本规定规定的享受待遇年龄时,按照“只靠一头”的原则享受待遇。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费个人缴纳部分退还本人,终止该养老保障关系。
  (四)村民委员会可根据自身实际对已按本规定参加养老保障的成员实施补充养老保障,或通过商业保险渠道进一步提高其保障水平。
  (五)参保人员中未办理“农转非”的,仍然可以按有关规定享受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和农村特困医疗救助以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六章 就业扶助政策
  第二十五条 各级劳动、农业部门,金阳新区管委会,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以及野鸭乡人民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被征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对有就业意愿和培训需求、年龄在164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提供12次的非农技能全免费培训,并免费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对合格者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具体培训方式:短期培训由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组织实施,培训经费由市农业局按照每人200元的标准拨付给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于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非农技能培训,由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会同市农办负责组织被征地农民到市级认定的培训基地进行培训,经费按市规定的补助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积极支持各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被征地农民就业。对吸纳金阳新区被征地农民的企业实行奖励,每吸纳1名被征地农民并签订1年以上(含l年)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由金阳新区管委会按每人劳动合同签订1年、2年、3年以上三个时限分别一次性奖励300、400、500元。
  第二十七条 市、区劳动力市场以及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信息和政策咨询等就业服务。对求职登记的被征地农民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第二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农转非”后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可参照执行再就业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农转非”后,兴办企业并吸纳当地农民就业5人及以上的,可由金阳新区管委会按规定予以小额贷款贴息。
  第三十条 区内新办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限制的以外),凡招用被征地农民达职工总数30%及以上,并与之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参照执行再就业相关扶持政策。
  第七章 子女教育扶助政策
  第三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可以在金阳新区规划范围内就近入学,免收杂费;非义务教育阶段可享受两城区居民子女入学同等待遇。
  第三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子女就读职高、技校、中专的,入学后凭录取通知书、入学交费单据、户口本等相关凭证,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
  第三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子女统招考入大专、本科院校的,凭入学录取通知书、入学交费单据、户口本等相关凭证,按大专、本科学历一次性分别奖励1000元、2000元。
  第三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子女经成人高考、自考等形式获大专、本科学历的,凭毕业证书(经审查学籍档案无误)、户口本等相关凭证,按大专、本科学历一次性分别奖励800元、1600元。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的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补助和奖励,由被征地村村民委员会持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报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审核,金阳新区财政局和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根据名单核拨所需经费,各承担50%,并按最高学历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第八章 村改居政策
  第三十六条 经依法批准征地的数量达到现有可转为建设用地总面积80%及以上的村,应按规定撤销村建制。居住集中的,在原村民委员会的基础上,组建新的社区居委会,并将原村支部委员会变更为相应的社区党组织;居住分散的,可就近并入现有的社区居委会,原村民委员会和村支部委员会按照有关程序报批撤销,原有工作人员并入现有的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党组织,党员组织关系转入社区党组织。
  撤村建居的,原村民委员会应为新的社区居委会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和不少于5万元的开办经费,市财政对每个新成立的社区居委会提供5万元的经费补助。
  第三十七条 办理户籍“农转非”。撤村建居后,对原有建制村所有的农业户口人员,由公安部门统一办理“农转非”手续。
  未撤村建居区域的被征地农民经本人申请,也可办理户籍“农转非”。
  第三十八条 妥善处理集体土地资产。村级集体资产仍属原村村民所有,不得平分,严禁非法侵占、哄抢、私分和破坏。有条件的村要实行股份合作制或股份制改造。
  第三十九条 合理处理集体房产和村民住宅。撤村建居后,原经批准建造的属村民委员会的用房或农民私房的集体土地,在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后,应给予房屋所有权登记,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及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四十条 农民转为居民后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按照城市居民执行。
  第四十一条 从撤村建居和“农转非”之日起,“农转非”人员在5年内可继续享受《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农民的生育政策,从第6年起执行城市居民生育政策。从“农转非”之日起,在5年内严格按《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的农民的生育政策生育一个女孩,放弃二孩生育指标,办理了《独生子女证》,并落实相应节育措施的家庭,按照《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一次性发给500元以上的奖励。
  第四十二条 调整市政设施建设体制。撤村建居后,原由乡(镇)、村负责建设和管理的市政设施,包括道路、环卫、绿化以及供水、供气等,划归金阳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等部门统一安排建设和养护管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在金阳新区试点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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