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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工作总结
来源:  23:43:22 【】 
&在召开县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代表们共提出各类建议69件。这些建议涉及农林水电、工交、财贸、城建、环保、旅游、土地、供销、乡镇企业等经济建设类的有53件,占76.8%;涉及教育、卫生、电信、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类的有11件,占15.9%;涉及公安、人事、扶贫等综合类的有5件,占7.3%。其中交由政府系统办理的有68件,占代表建议总件数的98.6%。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68件建议分别落实到政府19个部门负责办理。一、基本情况根据分类标准,经逐件核定,办理情况分为以下四类:(一)A类:建议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有21件,占总件数的30.49%。比如:蔡光发代表提出的《建议返还95年上交的预留更新费15000元》(第34号建议),经过林业部门调查,里古白村委会1995年以间伐方式采伐杉木1500立方米兴办公益事业,按政策规定每立方米收取预留造林更新费10元,共计15000元,现已返还里古白村委会。陆自美代表提出的《要求解决团结村委会老二寨小组过河难建造简易桥》(第9号建议),在省州对乡村驿道桥建设没有专款补助的情况下,县政府筹集资金给予了补助,解决了建造简易桥的问题。张帮云代表提出的《建议县政府解决县城几个大理石厂的石浆污染农田的问题》(第16号建议),县城内的大理石厂在县环保部门的督促下,修建了沉淀池,对生产中排出的污水进行处理,但由于打捞不及时,石浆污水外溢,流入农田,造成污染。县环保部门通过实地调查取证后,认为反映情况属实,督促厂方对受污染的农田进行了经济补偿,并加强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李国清代表提出的《关于请求检测黄磷厂是否有粉尘污染》(第24号建议),1996年群众反映过黄磷厂粉尘污染一事,县农环站到实地摘取了植物标本到省农业环境监测中心检测,经过监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同年该厂请个旧市环境监测站对该地区的大气环境作了监测,结果表明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2000年经州环境监测站对该厂排放的烟、粉尘进行监测,各项指标均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邹开德代表提出的《建议为白云乡2002年“普九”解决中学校舍设施的问题》(第51号建议),经县人民政府多次汇报,争取了国家第二期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项目土建经费885万元,省州将按年度项目计划于2005年前拨付完毕。县教委已对白云中学预安排70万元的扩建经费,待项目经费到位,便可动工。张学柱代表提出的《建议加强城区交通秩序管理,治理整顿城区交通混乱》(第59号建议),县委、县政府历来都十分重视城区交通安全工作,日县政府下发了《关于整顿城区交通和市场秩序的通知》(屏政发〔2001〕48号),成立了城区交通管理领导小组,指定了客运车辆停放地点,加强了对城区机动车辆乱停乱放的管理。同时在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专门增招了4名城区交通协管员,并以公安为主,组建了城区交通秩序执法队,有效改善了城区道路交通秩序。张永庭等2位代表提出的《请求帮助解决新现乡村公路遗留问题》(第3号建议),昆河公路改道后,原穿越新现集镇的过境公路,因交接手续不清,致使该段公路一直无单位管养,经县交通局的努力,已纳入XX县地方公路养护范围,同时县地方公路段已与新现乡政府达成协议,该路段交由新现乡政府负责管养,地方段每年补助乡政府养护资金2400元。另外,坐斗公路系村委会公路,每公里有8000元的补助资金,经县政府及县交通部门的努力,已于2002年2月竣工通车。王秀华等1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建金厂河桥》(第14号建议),金厂河桥属人白公路配套工程,县财政已借出5万元专款投入工程建设。经过努力,金厂河桥已于2001年9月竣工通车。(二)B类:建议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有30件,占总件数的43.5%。比如:李国代表提出的《建议县政府打通县粮食局至县中医院道路》(第18号建议), 1998年县政府行文扩建建设路北段时,县城建、土地部门就对该段路作了初步设计,打通该段路需拆迁二十余户农户和部分单位的房屋,拆迁费用是建设费用的10倍,县城建局已立项上报省州争取建设资金,待资金落实后及时组织实施。吴自明等11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湾塘乡集贸市场建设》(第25号建议),县政府对此专门成立了领导小组,组建了机构,落实了人员,召开了现场办公会。县城建部门已于2000年初组织人员完成了湾塘新区的规划设计,并积极上报省州争取建设资金,目前正在抓紧建设。杨忠华等10位代表提出的《把滴水层乡集贸市场开发列为小城镇建设项目,解决滴水层乡无市场的问题》(第20号建议),经县城建部门调查,滴水层乡集镇距县城较近,绝大部分物资自然向县城市场流通,现有市场无更多的人进行商品交易,目前再兴建产品交易市场不符合实际。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的决定》,已把滴水层乡集镇建设纳入县城建设总体规划,定位为县城的工业区、蔬菜供给基地。秦高德代表提出的《村村通公路,打击无牌、无证、无照和黑车黑户》(第58号建议),县委、县政府十分重视,把交通列为我县“十五”期间的一项重要任务,以县城为中心,县乡公路和乡村公路为网络,国家和地方一起上,构筑内通乡村、外通周边市县的交通网络。“十五”期间重点完成人白公路、白团公路建设和芷白公路、大围山公路改造,实现村村通公路,加快自然村公路建设,强化公路管养,提高通载率。建议中提到的打击无牌、无证、无照和黑车黑户的问题,县公安局从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拉网式”排查无牌无证机动车,查出一批被盗抢的机动车和595辆无牌、无证、无照车辆,并对无牌无证机动车辆采取“先纳入、后管理,先管理、后规范,先规范、后完善”的办法进行管理。李家春代表提出的《建议县人民医院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医疗技术水平》(第53号建议),2000年,县医院针对全院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问题,在全院开展了行风建设工作。通过开展行风建设,使医务人员增强了服务意识,服务态度有了明显改变。医疗技术水平方面,县卫生局适时选送县医院、乡卫生院医务人员到省州医院进行业务培训,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医疗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李春荣等1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给予安排解决湾塘乡有线电视联省、州网络》(第55号建议),原计划纳入全州光纤网建设第一期工程的滴水、新现、白河、湾塘四个乡有线电视网络,由于经费未能落实,在第一期建设工程中未能与州同步实施。根据湾塘乡的实际,计划在第二期光纤网建设工程中予以考虑。侯有兴代表提出的《要求县政府考虑将平田老鹰坡几户农户异地搬迁》(第60号建议),目前,我县特困群众大都居住在基本丧失生存条件的深山区和石山区,自国家实施异地扶贫开发以来,县委、县政府对异地搬迁工作非常重视,已规划将这部分特困人口转移到县境内低海拔地区的马卫、热水、五家、卡口片区实施异地移民开发,现已规划的开发区内,已以“公司+农户”的模式进行小规模异地移民。此外,我县编制上报的6000人异地扶贫开发项目已经省政府批准,待派专人对平田老鹰坡农户搬迁进行调查后,可纳入总体规划一并实施。罗福应代表提出的《白云乡农村基金会存款取不到的问题》(第28号建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的通知精神,我县农村合作基金会于日统一关门停业,由县基金会清理小组对全县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核实。县政府于日下发了《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清理整顿情况的通告》,全县农村合作基金会于日起,按照《通告》规定,兑付股金和代管资金80%。白云基金会到日止,兑付股金44.81万元,未兑付4.64万元。未兑付股金和代管资金将按县委、县政府下发的《关于清收农村合作基金会借款的紧急通知》(屏发〔2001〕30号)办理。王得强代表提出的《采取倾斜政策,加大新现河沿岸村寨沼气建设力度》(第30号建议),县委、县政府十分重视对新现河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建设,于日出台了《关于新现河流域综合治理的决定》(屏发〔2000〕26号),提出了明确的治理目标和治理措施,对新现河沿岸村寨沼气建设给予了政策优惠。在资金扶持上,执行《决定》中提出的“建一口‘三配套’沼气池,县级补助350元”的政策,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水泥、灶具等,同时还安排人员给予技术上的指导。李平华等11位代表提出的《关于新华乡机关人畜饮水工程的问题》(第40号建议),为了解决新华乡机关的人畜饮水困难问题,县委、县政府已决定兴建余家旦水库,县水电部门已完成水库勘测和内业设计,目前已全面启动工程建设。张学柱等11位代表提出的《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保证旱涝保收》(第27号建议),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在我县农业发展中一直处于首要位置,政府每年都要投入大量资金加强建设。2001年初,县农业部门向省州上报了我县农田水利建设和中低产田地改良可行性报告,目前,省州已批了200万元资金,解决8000亩的旱作节水农业。(三)C类:建议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暂时不能解决,留待以后研究解决的17件,占总件数的24.6%。比如:关于帮助解决凹嘎、水田、石坎、胜利村委会建盖办公楼所需资金的问题,张家春、陶绍全、廖兴合、王永彪代表提出了第42、44、45、46号建议,在政收入增长缓慢,收入与支出比例反差越来越大,财政供需矛盾十分突出的情况下,每建一个村委会,县财政补助10000元的政策不变,不足部分只有积极向省州争取资金,逐步进行解决。杨光荣等11位代表提出的《关于自然村公路建设给予补助》(第11号建议),目前,省州对乡村公路建设给予每公里补助火工材料款8000元,对自然村公路建设没有纳入补助计划,而我县财政又处于收不抵支的状况,对建议反映和要求解决的问题一时难以解决,只有待今后财政状况好转再给予考虑。胡绍兴代表提出的《建议放开化肥市场》(第65号建议),为切实做好2001年全州的化肥等农资供应工作,州政府根据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印发了《关于做好2001年化肥等农资供应工作的通知》(红政发〔号),明确规定全州2001年执行边疆、内地区别对待的化肥流通管理方式,含XX县在内的边疆六县化肥流通管理继续实行直接计划管理为主,政府定价的经营模式。边六县化肥经营渠道只是供销社农资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化肥经营,并确定边六县的化肥价格由州物价局会同州财政局、州供销社、州农资公司制定。因此,XX无权擅自放开化肥经营市场。为切实解决XX化肥价格比内地市县价格稍高而导致农民负担较重的问题,县政府已加强对供销部门的督促,在确保企业正常经营的前提下,降低了化肥销售价格,经营的化肥品种价格均比州物价局定价低。马学武等1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恢复湾塘乡有关站所》(第67号建议),1994年以来,湾塘乡工商所、国税所、营业所、供销社、邮电所、粮管所相继拆并白河乡,是符合湾塘乡实际的。主要因为湾塘乡经济基础相对薄弱,且只有一个市场,涉及到的业务量不大,有的站所效益不好,收不抵支,有的站所工作量小,职能弱化。为提高综合服务效能,增强竞争能力,撤并乡镇部分站所实行区域管理、设点服务,是符合我县乡镇部分站所实情的。但随着湾塘乡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县人民政府将根据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对有关站所逐步恢复。张石祥代表提出的《建议适当降低城区农村电视信号费》(第54号建议),我县城区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是经过州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不属于多收或乱收的情况。我县由于网络用户少,投资大,特别是对农村的投入更大,整个网络运行处于收不抵支状况。如果再降低收视费,将会造成难以维护的状况,但在服务上我们将全力提供优质服务,让广大人民群众更加满意。黄大云代表提出的《关于解决和平底咪底电话村建设》(第56号建议),根据电信局技术人员勘察,底咪底距离和平乡电信所较远,架设电缆无法解决,只有用光缆才能保证通话质量,但架设光缆线路需要投入资金50万元,而实际安装电话的用户并不多,造成投入大而产出小。结合边远山区的实际,可以采用450兆无线电话来解决。廖兴合代表提出的《关于修建石坎村委会狗头山驿道桥》(第7号建议),驿道桥建设因无专门补助资金,而我县财政又十分困难,无力解决,建议发动群众投工投劳,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四)D类:所提建议和要求因其他原因不能解决的1件,占1.5%。熊开云等10位代表提出的《要求政府再次解决木梯黑和县茶厂以地换路而不履行合同的纠纷》(第1号建议),县经贸委于日深入木梯黑村民小组与村干部协商,但由于种种原因,协商未果。9月14日,县经贸委又到滴水乡就此纠纷问题与乡领导交换意见,由乡人大帮助协调,至今仍未有结果。此问题在意见难以统一的情况下,建议双方通过司法程序,由法院裁决。二、主要做法县人民政府对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工作历来十分重视,经过近几年的实践、探索和总结,已基本形成了符合我县实际的制度比较健全、程序比较规范、措施比较完备的建议办理工作管理体系,办理工作基本实现了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去年从收到代表反馈的意见来看,满意和基本满意的占100%,办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主要做法是:(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对政府工作的关心、爱护和支持,是法律赋予代表的神圣职责。作为政府机关,认真办好每一件建议,有利于促进政府工作的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有利于促进政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有利于促进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去年的办理工作,在接到县人大常委会交办的69件建议后,县政府办公室进行了认真归类,按政府工作分工送各位副县长阅示。为保证办理工作落到实处,日,县政府召开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交办会。县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及办公室主任参加了会议。县人民政府县长邓小礼、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蒋子庭、县政协副主席万元书在会上分别作了重要讲话和发言,提出了明确具体的办理要求,指出对建议办理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并细化和落实到具体工作之中,结合我县正在开展的 “三个代表” 学习教育活动,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摆正位置,端正态度,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深入踏实的工作作风,认真研究和解决代表们反映的情况及提出的要求,使建议办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二)健全制度,明确责任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完善,办理代表建议越来越得到政府领导及承办部门的重视,自觉地把办理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县政府办作为县政府的综合职能部门,专门安排分管文秘工作的副主任具体负责协调、批办,督办科具体抓督促检查落实。各承办单位建立了“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分管领导亲自挂帅,职能科室具体承办,办公室督促协调”的责任制。政府的一些部门在“交办会”结束后,随即召开会议,认真传达领会县长的讲话精神,对承办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要求承办科室和承办人员,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和高度的责任感,办好每件建议,不仅要思想认识到位,而且具体工作上也要到位,要把办理建议工作与XX县的“十五”规划工作结合起来,对能办理的要及时答复办理,该列入计划、规划的要列入计划、规划,因条件限制不能办到的,要做好解释工作,保证了交政府办理的68件建议在规定时限内全部办理完毕。(三)改进方法、注重实效认真办好每一件建议,是对人民高度负责的具体体现。各承办部门在办理过程中,尽力按照建议反映和提出的事项及要求,根据政策规定和现有条件,实事求是地给予办理和作出答复。凡是应该解决而且有条件解决的就给予尽快解决;对目前解决暂时有困难的,认真研究,列入工作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需要上级部门解决的问题,承办部门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和请示,争取落实解决;对一些受目前条件限制、不符合政策规定、确实无法解决的问题,耐心细致、实事求是地向代表解释清楚,取得代表的理解和支持。(四)严格要求,提高质量在去年的建议办理过程中,各承办单位严格按照县政府要求,面商在前,答复在后,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电话、书信联系等方法,广泛与代表进行联系、沟通和协商,认真听取代表对办理工作的要求和意见,受到代表的普遍欢迎。19个部门所办理的建议面商率达100%。通过面商,为承办部门及承办人员与代表直接对话提供了机会,代表与承办部门人员能更深入、更直接地探讨问题,陈述意见,共同商讨解决问题的办法和途径,同时也密切了政府机关及承办人员与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五)加大督促,认真总结去年,在办理代表建议期间,恰逢县级各部门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为保证办理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县政府办公室与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委密切配合,加强对整个建议办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并采取了电话催办等措施,使各承办部门圆满完成了建议办理工作。建议办理工作结束后,各承办部门对本部门办理工作作了认真总结,凡是办理2件以上的部门,大都写出了书面总结,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及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委。县政府办公室对全年的办理工作作出全面总结,认真分析办理过程中的成绩、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办法和措施,促进了建议办理工作。三、今后工作意见总结我县政府系统近几年来,特别是2001年度办理人大代表建议的工作,认识在不断深化,工作在不断进步,质量在不断提高,效果在不断体现,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形成了一套有效的管理体系。然而,与形势发展的要求和代表们的期望,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办理过程中对一些办理难度较大的建议,深入调查研究不够;二是有的答复过于原则、简单和空泛,缺乏有针对性的措施和办法;三是对一些需要请示上级有关部门解决的问题,还做得不够积极主动;四是有一些建议涉及资金问题,因我县财力有限,一时无法解决。针对办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我们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在今后的办理工作中,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办理方法,使办理工作不断办出新的水平和新的成效,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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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权威支持(北京) 电 话:010- 传 真:010-您的位置: >
来源:  作者:邓邵平;江茂生;陈孝云;谢拥群;
杉木间伐材高温热处理后化学成分的变化  随着我国大径级天然林资源的日益短缺,主要木材资源转向了速生人工林。目前,我国人工林面积有0.53亿hm2,居世界第一。然而人工林木材如杉木(Cunninghamia lanceolata)间伐材材质疏松、密度低、尺寸稳定性及耐久性差(陈瑞英等,2000),使其利用受到限制。因此,要解决人工林木材的使用问题,对其进行改性处理是十分必要的。科研人员曾尝试用各种方法对其进行处理,但大多以化学药剂浸注处理为主(刘君良等,2004;王传耀等,2006;胡云楚等,2003)。由于化学药剂处理材存在生产和使用安全性等问题,人们逐渐将注意力转向其他木材处理方法,其中热改性木材就因不需使用化学药剂、在环保性能方面有很强的优势而倍受人们关注。近十几年来,国外在热处理对木材化学成分、尺寸稳定性、耐久性和力学性能的影响等方面都开展了大量的研究工作(Tjeerdsmaet al.,2005;Kortelainenetal.,2006;Kamdemet al.,2002;Pétrissanset al.,2003;Poncs?ket al.,2006;Michielet al.,2006),并在欧洲的荷兰、芬兰、(本文共计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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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森林&合同应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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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2003年6月,上诉人张小毛与江西省万载县岭东乡东山村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小毛出价26000元购买东山村第1、2、3、4、5村民小组万斤坑68亩林地上的森林。同年6月14日,张小毛即以9万元的价格将该合同转让给被上诉人钟永生、黄冬林,并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还约定,张小毛在合同签订后半个月办齐林木采伐许可证等有关手续。钟永生、黄冬林先后付给张小毛81500元,张小毛仅于日提供给钟永生、黄冬林日至12月21日35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后钟永生、黄冬林在间伐部分林木时,被万载县林业局封山,在运输杉木棍时被万载县三兴派出所和森林公安分局以无证运输扣车罚款。此外,钟永生、黄冬林请人伐木、运木、修路等付工资42030元,卖杉木棍得款31005元。因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产生纠纷,钟永生、黄冬林诉至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由张小毛返还已收取的815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9万余元。&&&&二、裁判过程&&&&(一)一审法院裁判要旨&&&&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小毛与钟永生、黄冬林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张小毛依约应在合同签订半个月内向钟永生、黄冬林提供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而仅提供35立方米杉木采伐许可证,且未提供木材运输证,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合同可以解除。对造成钟永生、黄冬林的经济损失,张小毛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钟永生、黄冬林无证运输林木损失,因系钟永生、黄冬林自身过错所致,应由钟永生、黄冬林自行承担。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第(2)、(3)、(4)项、第97条、第107条、第10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之规定,于日作出(2004)万民一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判决:1、准予钟永生、黄冬林与张小毛解除买卖合同;2、由张小毛返还已付价款的50495元,并赔偿钟永生、黄冬林经济损失42030元,合计92525元。案件受理费3505元,由张小毛负担。&&&&(二)当事人上诉答辩情况&&&&上诉人张小毛不服万载县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1、钟永生、黄冬林已依约在山场上砍伐林木。2、张小毛已依约付清2.6万元给东山村第1、2、3、4、5村民小组,为钟永生、黄冬林的砍伐行为支出了近3万元的资金。3、钟永生、黄冬林还有存货9万余元可得。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驳回钟永生、黄冬林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钟永生、黄冬林承担。&&&&被上诉人钟永生、黄冬林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是一份公平、公正、正确的判决。1、钟永生、黄冬林在张小毛仅办了35立方米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一直拒不办理无奈的情况下,铤而走险无证运输39车100余立方米间伐杉木,终有一次被万载县公安局三兴派出所拦获二辆运木头的农用车,被扣车罚款。2、张小毛称为钟永生、黄冬林的砍伐付出了近3万元没有根据。3、山上未砍伐的林木因封山不能砍伐,已砍下的被偷了不少,且不能运出,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再无收入可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驳回张小毛的上诉请求。&&&(三)二审法院裁判要旨&&&&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造成的损失是多少,双方有无过错,责任应如何承担?&&&&张小毛、钟永生、黄冬林在张小毛未取得东山村第1、2、3、4、5村民小组万斤坑68亩森林林木采伐许可证,未办理林木运输证,未经万载县林业局批准的情况下,双方即进行万斤坑68亩森林的买卖活动,并签订了买卖合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2条第1款“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第37条第1款“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4条第1款“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事由的第(5)项,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张小毛与钟永生、黄冬林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原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不当,应予纠正。&&&&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张小毛按无效合同已收取了钟永生、黄冬林购买森林款81500元,根据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张小毛应予返还。同理钟永生、黄冬林出卖林木所得31005元,亦应返还给张小毛。互抵,张小毛还应返还钟永生、黄冬林50495元。&&&&钟永生、黄冬林为砍伐森林,运出林木,付出了修路、砍伐和运输林木的工资等费用42030元。因买卖合同无效,不能继续履行,投资无法收回,应认定为损失。本案双方都有过错,应按照双方的&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张小毛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未办理林木运输证以及未经万载县林业局批准的情况下,即将非法所购东山村第1、2、3、4、5村民小组万斤坑68亩林木转卖给钟永生、黄冬林,导致万载县林业局封山,张小毛负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钟永生、黄冬林在张小毛仅提供35立方米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未办理林木运输证的情况下,超量砍伐林木,无证运输,亦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张小毛上诉称为钟永生、黄冬林砍伐林木支出近3万元的费用,除付给东山村第1、2、3、4、5村民小组26000元钟永生、黄冬林无异议外,其余费用张小毛未提供相关证据,且返还钟永生、黄冬林支付给张小毛的81500元已扣去钟永生、黄冬林出卖杉木棍所得31005元,故张小毛无损失。&&&&张小毛上诉称钟永生、黄冬林还有9万余元可得。因买卖合同无效,且被万载县林业局封山,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钟永生、黄冬林再无分文可得,张小毛的理由显然不能成立。&&&&综上,张小毛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应予纠正。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第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2条第1款、第37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4条第1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判决如下:1、撤销万载县人民法院(2004)万民一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2、张小毛返还钟永生、黄冬林购林木款50495元;3、钟永生、黄冬林修路、砍伐林木等经济损失42030元,由张小毛承担55%,计23116.50元,余40%,计18913.50元,由钟永生、黄冬林自负。&&&&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的规定处理。&&&&一、&二审案件受理费8000元,由张小毛承担75%,计6000元,由钟永生、黄冬林承担25%,计2000元。&&&&三、评析&&&&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双方有无过错,责任如何承担?&&&&(一)关于买卖合同的效力&&&&原审法院认定张小毛和钟永生、黄冬林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其理由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是合同法的合同自由原则。本案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当事人确系出于自愿,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他人强迫。原审法院认定买卖合同有效本无不当,但是原审法院忽视了合同法对合同自由原则所作出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5种合同无效的事由,第5项无效的事由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的实际情况未作具体分析,没有考虑森林法律法规对林木砍伐的基本要求和强制性规定,故对买卖合同的效力,作出了错误的认定,导致判决错误。&&&&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小毛与钟永生、黄冬林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具体来讲,违反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森林法律法规:&&&&1、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2条第1款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虽然约定了张小毛在半个月内提供林木采伐许可证,而事实上张小毛无权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因为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请和发证,有严格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在申请采伐许可证时,须提交山林权证、采伐申请、作业设计;经当地林业工作站核实,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作为万斤坑68亩森林所有权的所有者东山村第1、2、3、4、5村民小组,根本就没有提交山林权证、作业设计,提出采伐申请,报万载县林业部门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东山村未通过东山村第1、2、3、4、5村民小组,未办理万斤坑68亩森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就将万斤坑68亩森林卖给张小毛,同样张小毛又卖给钟永生、黄冬林,造成钟永生、黄冬林无证砍伐和超量砍伐,被万载县林业局封山。这不仅是合同无效不能履行,情节严重,还可以构成滥伐林木罪。&&&&2、张小毛、钟永生、黄冬林从事木材经营,未经万载县林业局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4条第1款规定:“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张小毛、钟永生、黄冬林未去林业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即进行万斤坑68亩森林的买卖、砍伐和运输等经营活动,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3、没有办理林木运输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7条第1款规定:“从林区运出林木,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张小毛与钟永生、黄冬林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由张小毛提供木材运输证,而张小毛根本就没有去办理木材运输证,钟永生、黄冬林所运出的木材,全部是绕道偷运去出的。如此明目张胆,严重地违反了森林法规。&&&&张小毛、钟永生和黄冬林无视森林法规的要求,不去万载县林业局办理木材经营批准手续,不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即进行森林买卖、砍伐和运输等经营活动,违反了森林法规的强制性要求,买卖合同应为无效。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对原审法院认定合同有效予以纠正是正确的。&&&&(二)关于损失的认定&&&&合同无效后,在当事人之间又产生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合同当事人要承担由此引起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钟永生、黄冬林按无效合同付给张小毛的81500元,因是无效合同,张小毛应按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返还给钟永生、黄冬林。钟永生、黄冬林出卖杉木棍已得31500元,同理,钟永生、黄冬林应返还给张小毛。因返还杉木棍已不可能,故返还出卖杉木棍所得款。互抵,张小毛还应返还钟永生、黄冬林50495元。这里张小毛、钟永生、黄冬林承担的是返还财产的民事责任。&&&&本案损失的认定,张小毛上诉称已依约付清了东山村第1、2、3、4、5村民小组的26000元,为钟永生、黄冬林的砍伐行为支出了近3万元的资金,但没有举证。钟永生、黄冬林认可张小毛付给东山村第1、2、3、4、5村民小组的26000元,其余不予认可。因此,张小毛上诉称为钟永生、黄冬林的砍伐行为支出了近3万元的资金没有证据,其理由不能成立。因钟永生、黄冬林已返还出卖杉木棍的31005元,扣去张小毛付给东山村第1、2、3、4、5村民小组的26000元,还余5005元,张小毛无损失。钟永生、黄冬林为伐木、运木、修路等付出了42030元,这是为履行无效合同而产生的,应认定为损失。&&&&(三)关于合同无效的过错及责任承担&&&&纵观本案的事实和纠纷发生的过程,导致合同无效,双方都有过错。张小毛、钟永生和黄冬林从事木材经营,对森林法规不是不知道,对于从事木材经营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双方是一清二楚的。这从买卖合同的约定中可以看到。买卖合同约定,张小毛提供有关手续或负责将货物安全运出万载交钟永生、黄冬林,在合同签订日起半个月内办齐林木采伐许可证等有关手续,以保证即时顺利砍伐。然而双方不是按照森林法规的要求合规经营,而是采取规避法律的方式违规经营。&&&&他们的过错在哪里呢?张小毛未经万载县林业局批准,在未取得林木许可证和未办理林木运输证的情况下,即将其非法所购万斤坑68亩森林转卖给钟永生、黄冬林,造成钟永生、黄冬林无证砍伐、超量砍伐和无证运输,所购森林被封山,运输杉木棍被扣车罚款,张小毛负有主要过错,对钟永生、黄冬林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钟永生、黄冬林在张小毛还未提供林木采伐许可证即开始砍伐,后又在张小毛仅提供35立方米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超量砍伐(已运出100余立方米即是明证),并无证运输杉木棍,且是铤而走险绕道运输,明显违反了森林法规规定的不能无证砍伐、无证运输的规定,可见其是明知故犯。虽然钟永生、黄冬林称是因张小毛拒不提供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迫于无奈而为,但他们是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人,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而敢于铤而走险,其过错显而易见。鉴于其是处被动地位,过错较张小毛要小,对自己的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审法院判决张小毛赔偿钟永生、黄冬林全部经济损失42030元错误,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张小毛承担损失的55%计23116.50元,钟永生、黄冬林自负损失的45%计18913.50元正确。&&&&我国的森林资源短缺。保护森林资源关系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子孙后代的生存和繁衍。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类似张小毛和钟永生、黄冬林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滥砍滥伐的情况不是偶然的,而是时有发生。产生的原因很多,比如法制观念不强,执法不力,打击不力,利益驱动等。因此,碰到此类案件,要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严格依法办事,不能让任何当事人抱有侥幸心理,该制裁的要制裁,情节严重的要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要根据各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函,督促有关部门加强管理,加大执法力度,杜绝或减少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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