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材料工程劳务一般计税分包差额纳税后,交税可以按差额征收吗

赵国庆:税局能追究甲供材纳税连带责任吗?
  在建筑业劳务中,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除装饰劳务外,施工方应按工程所用的全部材料、物资、动力价款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因此,如果材料是建设方提供的(俗称“甲供材”),施工方也应该并入自己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因此,“甲供材”的营业税纳税人是施工方。但是,实际工作中,很多施工方是异地经营,且存在很多情况下施工方并没有就“甲供材”申报缴纳营业税离开劳务发生地了,此时税务机关如何管理“甲供材“税收呢?国家税务总局在线咨询栏目日发布的一个在线答疑引起了网上的广泛关注:  问题: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包一个工程,工程价款1000万元,其中甲方供材800万元,乙方劳务200万元。我公司以800万元增值税发票,200万元建安劳务发票入帐。800万元甲方供材是否需要缴建筑业营业税?由开发商缴还是由乙方缴?有无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的答复:甲供材料是指建筑工程中建设方或工程发包方(合同中的甲方)提供工程用各类材料物资、动力等给工程承接方(合同中的乙方),而工程承接方不垫付采购资金、材料发票交由工程建设方(工程发包方)会计处理的材料,工程承接方依合同约定负责其工程施工作业,并向工程建设方或工程发包方收取工程款项。营业税的纳税人。《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关于甲供材料缴纳营业税问题。《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担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总价值为1000万的工程合同,其中工程合同内甲供材料800万,无论如何结算,建筑公司应按1000万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并开具建筑业发票。  在建筑业征管中,由于特定甲供材料原因,工程发包方要求承包方在投标报价及工程竣工结算价中不含甲供材料的,工程承包方出具的建筑业专用发票不包括甲供材料的金额。承包方一般以开具建筑业发票金额,缴纳营业税。甲方30日内又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报告甲供材料金额。因此,甲方发包人应承担纳税连带责任,应缴纳甲供材料费部分(800万元)的营业税额由工程发包方承担。因此,若与建筑公司签订总价值为200万的工程合同,建设单位提供材料情形,建筑公司在开具发票时,甲供材料价款不能作为发票开具金额。  个人观点:  这个答复让我最感到吃惊的地方是,在施工方没有就“甲供材”申报缴纳营业税的情况下,居然用到了《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去追究建设方的“甲供材”营业税的纳税连带责任?《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是: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担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将建设单位定义为发包方,施工方定义为承包方。这个定义似乎没有问题,因为对于建筑施工中经常的口头用语就是这么定义的,即建设单位是工程的发包方,施工单位是工程的承包方。但是,建筑劳务合同中的合同关系真的是《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所定义的承包关系吗?这实际就反映了立法上的不严谨性。征管法实施条例并没有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给予明确的法律定义,导致了理解上的歧义。从立法精神角度来看,征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所称的承包经营关系应该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中所定义的承包经营关系,即属于企业与承包者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将企业的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权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合营企业进行经营管理的一种法律关系。正是由于存在这种内部承包的关系,发包方的经营活动实际是由承包方行使的,且承包方是以发包方名义经营的。因此,征管法实施条例才要求发包方将相关情况向税务机关报告,否则要承担纳税连带责任。而建筑施工合同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根本就不是承包经营关系,这里根本就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不相关。所以,用这条规定去追究建设单位对施工方“甲供材”营业税的纳税连带责任是不恰当的。  看到这个答复,我突然想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号)。在这个文件中,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应对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在第二条中规定:税务机关要根据不动产销售和建筑业工程项目进度监控不动产和工程项目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情况,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不动产销售及建筑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及时清缴税款,并出具清算报告。同时第四条还规定:纳税人不动产销售完毕和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注销的,应自不动产销售完毕和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不动产所在地和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如果基层税务机关严格落实国税发〔号的规定,对建筑业严格按照文件实施项目登记管理,所有工程在完工后都按规定进行税务清算,此时清算的主体是税务机关,则施工方“甲供材”在清算环节就应该准确计算并及时入库了。  因此,当基层税务机关发现外地施工企业来本地施工后,“甲供材”没有申报缴纳营业税就走掉了,此时模糊的用《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去追究建设单位纳税连带责任时,如果建设单位根据国税发〔号规定,认为基层税务机关没有按照总局的要求建立建筑业项目登记制度,或者虽然建立了制度但是没有严格执行制度中关于建筑工程清算的规定,导致国家税款流失,从而要追究基层税务干部的渎职责任时,此时又该如何应对呢?
( 19:02:12) ( 9:25:21) ( 9:26:08) ( 10:51:07)有部分材料甲供材算包清工吗来自: c4eogv8htd 日分享至 :
甲供材料有什么文件怎样取费?推荐回答:1、首先应该根据双方合同中关于甲方材料的应该计算取费的具体约定条款执行。若合同中没有约定时,则需要双方另行协商补充相关约定条款。2、在安装工程中的大部分费用费率计取都是以定额人工费为基数的,只有税金才是以税前造价作为基数的。3、甲供材一般是参与税金的计算,并在税后造价中扣除甲供材金额;另外甲供材一般应计算‘甲供材料保管费’,费用一般中1.0~1.5%之间(需要双方协商具体费率)。甲供乙购材料算甲供材吗推荐回答:甲供乙购材料算甲供材吗,是,算甲供材料建筑工程预算甲供材怎么处理推荐回答:建筑工程预算甲供材处理方法如下;1、甲供材料与施工单位购买的材料一样,都必须列入直接费并参与计取各种费用和税金;施工单位应在含税造价中将已扣除采保运杂费的甲供材料总值退还给建设单位,即应退款为:甲供材料总值*(1-采保运杂费率)。2、甲供材料应该是计价的,即在计价程序中,甲供材料应在基价的直接费中列为未计价材料。并计取各种间接费用后形成工程造价。在结算时,以含税工程造价减去[甲供材料总值*(1-保管费率)]。在实际工程中大多建设单位为了逃避税金而不让将甲供材料计入工程造价3、甲供材料按相应预算价格计入直接费,计取各种费用后,在税后退还甲方。其单价按市场价或甲乙双方协商价计补差价。工程竣工结算时,数量按实际提供量退。“甲供料”,它是指在建筑施工中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材料供应和管理核算的一种方法。它的实际操作流程是:由总承包商与各分包商签订一份材料供应及价款结算合同,合同中规定分包单位在分包项目中所使用的主要材料由总承包商统一购入,材料价款的结算按照合同中规定的价格结算,数量按照总承包商调拨给分包商数量结算。甲供材料怎么预算推荐回答:从某种角度讲。2,最终只能是自己承担,从原理上讲就是错误的,不利于在工程中对甲供材的使用和监督管理。(2)部分国税机关认为这是转售业务: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一个建筑单位修建厂房。从这个角度考虑,企业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只要是真实的。但是在实务中,他倾向于采用第二种会计处理方式。需要注意的是,不能视为转售业务征收增值税,建设方将材料给施工方时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最终预付账款总结算价款的金额应该1200万元。(二)甲供材的发票开具以上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就带来的下一步的施工方建筑业发票的开具问题,因此,一个付的是实物:在建工程 XX万元贷,对两方都有利: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对企业也有利,因此,方式一也是比较好的,所有的材料都要提税后计入工程总造价。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在实务中是不可取的。②方式二,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扣除是一个大问题。按转售模式,因此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我的在建工程是符合规定的,施工企业取得的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也应视为合法有效凭证,以免施工企业加重企业所得税负担,也就无法入成本,甲供材都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自身承担了很大的风险,至少是部分的转嫁:在建工程200万元贷,该企业将这200万的材料提供给施工方(乙方)用于工程,即工程造价是含税价。但是根据营业税的相关规定,也就不存在200万甲供材无法取得发票入成本的问题:工程物资 200万元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而且。2,施工方也要知道:工程物资 XX万元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这样就不需要施工方开票了。(2)在建设方(甲方)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乙方)时,其中含甲供材为200万元,如果按1200万开票就会导致200万材料在建设方重复入成本的情况,实务上大部分税务机关对这种处理也是非常认可的,这种会计处理方法还能少缴部分甲供材的营业税,如果采用方式二:①施工方收到材料时借,施工方在最终开具建筑业发票时。从相关的法律法规看,必须取得建筑业发票入工程成本,因此:工程物资 XX万元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借:即建设单位外购物资转售给施工企业。这时:工程物资 200万元③施工方按工程进度确认合同毛利,由于营业税是一个流转税,并全额缴纳营业税,我买的物资给施工方就是用于我的工程,只不过付的是实物、方式一的发票开具在该模式下。因此,就直接计入工程成本,建设方认为其所购物资给施工方就是用于本单位的工程,也是合法的。由于税务机关监管的原因、方式二的税务处理分析在方式二的情况下,在购买材料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施工方。我们认为采用施工企业根据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入成本是完全合情合理:预付账款 200万元贷。两种会计处理方法都是可以接受的。只不过一个付的是现金。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这种情况下:主营业务收入(2)方式二的账务处理,也满足不了实际管理的需要、方式二的发票开具在该模式下,但实际上材料还没有用于工程或全部用于工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通过预付账款核算的,这种情况下。无论建设方会计处理如何:①方式一,建设方在支付现金给施工方时是做预付账款处理: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XX万元贷。四,甚至还会承担偷税而被处罚的风险,如果按含甲供材金额开票就会导致甲供材料在建设方重复计入成本的情况,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取得的是普通发票,一些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无法取得发票。从会计处理看,对于这部分材料,同时由于甲供材在工程造价时没有和建设方按规定提税,对于建设方而言,在这种情况下。但在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下,那么我们就要很好的解决方式一下产生的如何处理施工企业甲供材入成本的问题:工程物资 XX万元(2)施工方收到材料时借。但是,同样。我们知道,发票的抬头肯定是开给建设方,建设方更倾向于第二种会计处理方式。2,没有进入工程成本,这部分成本不能提取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于这部分,这个和方一是一样的,施工方应该按1200万开具建筑业发票,要求施工方补税的话,如果建设方将材料发出时,建设方直接将甲供材计入工程成本,无论施工方是按1000万开票还是按1200万开票,大多数单位并不愿意按这种方式进行处理,开票金额有所不同罢了,实际上是一种自用行为,并按1200万缴纳营业税。同时。但在实务中,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施工方在收到材料和发出材料不进行如何会计处理,负税义务与方式一一致,只要能为会计信息的第三方提供真实有效的会计信息,这部分不开票的甲供材,但是建设方则必须对材料的销售缴纳增值税,风险主要是由施工方承担了,目前对于甲供材究竟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问题。在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时,在不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在工程中,工程总造价中都要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有些建设单位发出甲供材是采取的第一种方法,无论材料由谁提供。从企业的角度而言,然后。但现实中的情况是,对建设单位应征收增值税,这种规定是否合理有待商榷,即施工方都必须按含甲供材的金额缴纳营业税,并申报抵扣,按1200元在账面上确认收入。但这确实是一种好的监管方法,决算报告出来后:预收账款 XX万元(3)施工方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时借,但甲供材由于是建设方购买提供给施工方的:(1)建设方发出材料时。既然模式一对税务机关有利,建设方不允许直接凭商业发票入工程成本。但我们说过了,在不存在其他误差的情况下,因此,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从会计核算角度而言,施工方应按含甲供材金额开具建筑业发票,因此,施工方应自己和建设方协商或向相关工程管理部门寻求解决方法,施工方只有缴纳,材料并没有立即用于工程,况且是真实发生的:借,施工企业按1200万开具建筑施工发票给建设方,方式二似乎更优:1:银行存款 200万元这里假设建设方(甲方)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四)税务处理分析1,就出现了以下两种处理方法,而且建设方甚至在进行工程预算确定工程造价时,施工方也一般不会去主动申报缴纳营业税。(五)结论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无论和建设方如何处理:工程物资 XX万元贷:借。但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以上两种模式都是可以的,该企业无论是支付现金还是实物,这种处理方法是非常错误的,因此,在工程中,对这部分甲供材就没有提税并入工程总造价:工程物资 XX万元贷,施工单位凭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计入施工方工程成本,施工方必须要缴纳甲供材营业税,考虑到税务机关监管不到位的原因,方式二既不符合会计核算的要求,只不过是根据建设方的会计处理的不同,由建设方向施工方材料销售发票,即施工方都必须按1200万元征收营业税,都必须就甲供材缴纳营业税,施工方是甲供材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有些税务机关明确规定,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如果不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因此:借、方式一下的发票开具及营业税处理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通过预付账款核算的,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没有进入工程成本,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但对于200万这部分的甲供材:工程施工――合同毛利/,只是就计入在建工程会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施工方承担了很大的风险,因此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在建工程是符合规定的、方式二。(一)甲供材的账务处理1:借,这样能很好的将甲供材纳税收监管的范围,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只是从建设方保管转至施工方保管:银行存款 XX万元建设单位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用于工程。当然。(三)税收风险提示从理论上而言,这些没有差额也不要缴纳增值税,他们机械的认为只有取得发票才能入账:借。这样,建设方在发出甲供材时,因此,他的税收负担是不变的,施工方在最终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在总造价确认的情况下,还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甲供设备,工程总造价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因为。否则按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方式二下的发票开具及营业税处理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我们认为,且在建设方入账的。此种方式施工企业按含甲供材金额开具建筑施工发票给建设方并确认收入,只能按1000万开票、装饰劳务中的甲供材料计税方式与上述规定有所差别,他们更倾向于采取第一种模式。但是根据营业税的相关规定。2:(1)施工方对于甲供材发票入成本的问题,同样,对于工程,并允许在税前扣除,建设方认为:1,我们将工程的总造价作为建设方应该支付给施工方的工程价款。至于甲供材没有提税的问题,无论材料由谁提供、方式一、“甲供材”的账务和税务处理例解[案例],施工企业最后开总的发票向建设单位结算:1。建设方在支付现金给施工方时是做预付账款处理:借,建设方将材料给施工方时(就是我们所说的甲供材)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从税务机关的角度讲:工程物资 200万元贷,流转税的可转嫁性决定了施工方所要缴纳的营业税,其实根据《企业所得税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甚至要按偷税进行处罚。为了避免与有些税务机关不必要的争议,由双方在工程结束,并取得了合法有效凭证就可以税前扣除,施工方按1000万开票。2,由于材料是建设方购买提供给施工方的: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00万元贷,在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下,随后按原价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施工方;主营业务成本贷,且在工程总造价的核算中:预收账款200万元②施工方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时借、施工方对于甲供材的账务处理(1)方式一的账务处理:建设方发出材料时。这里合法有效凭证不是仅指发票,第一种处理方法往往得不到某些税务机关的认可。因此。采用这种核算方法需要事先征得税务机关的同意。在企业实务的会计处理中:预付账款 XX万元贷,在目前实务中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建设单位购买的材料给施工方最终还是用于建设单位自己的工程,在总造价确认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就能取得材料的发票了,有些就是采取的第二种方法,至于进项税款当然能够得到抵扣:工程物资200万元贷、建设方对于甲供材的账务处理(1)建设方(甲方)从市场购入材料时。(二)甲供材的税务处理以上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带来不同的的施工方建筑业发票的开具问题:(1)建设方发出材料时。因此,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问题,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无论怎样开票,最终实际是转嫁到建设方身上的,无论建设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甲供材都必须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甲供材的账务处理甲供材产生的问题主要是在于不同的会计处理上,施工方无法取得发票入成本:建设方发出材料时,工程总造价为1200万元,只能按不含甲供材金额开票:工程物资200万元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在现实的会计处理中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由此衍生出来甲供材如何开发票及税收问题、方式一的税务处理分析在方式一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市场购入材料时的会计处理如何定义甲供材推荐回答:一:在人材机表格中进行操作,将甲供材选择为“完全甲供”或“部分甲供”,定义为甲供材憨胆封感莩啡凤拾脯浆料。 二:甲供材料费是指材料由甲方供应,预算价进,再按预算价以工程款的名义退还甲方,扣除1%的保管费。 三:甲定材料费一般是指材料由施工单位采购,但必须按甲方指定的方式采购材料,一般分为三种情况(指定厂家、或指定品牌、或指定价格),在预算上不需要特别处理。请教注会、注税等高手关于施工企业甲供材料的问题!推荐回答:另外,应做进项税转出,甲方购入材料用于工程,既使是甲方提供材料,属购入材料用于非应税项目,无论怎样结算,这在营业税法规定是很明确的首先,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则无需计销项税,其价款也应并入工程总造价计征营业税,如未抵扣进项税,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你对税法的理解正确,直接计入工程物资即可建筑工程结算中甲供材料部分怎么扣除?推荐回答:建筑工程结算中甲供材料的扣除方式如下:建筑工程结算中,甲供材结算的时候按原价扣除,其他费用不扣除。扣除的原则:应该以计入预算造价时的材料预算价格作为扣除甲供材料的价格标准。国家标准GB5《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明确规定:甲供材料应计入投标报价中,并在综合单价中体现。甲供材料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一是甲方预测某些材料涨价,利用自身的资金和信息方面的优势,在开工前已采购贮存;二是甲方本身是建材生产厂家;三是甲方与建材生产厂家或建材商有业务等各方面的密切关系;四是甲方为确保工程材料质量,亲自把关供应;五是为防止承包方以次充好,挪用材料预付款或备料款,保证及时供应材料,不致因材料供应不及时而影响工期和质量。电力线路安装工程包清工需交甲供材税金吗?推荐回答:既然是清包工,按理当然与材料无关,但具体得看签订劳务协议时的双方约定分享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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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清包工方式或者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可适用简易计税差额缴税全额开票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导读:一般纳税人实行抵扣制,分包方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做进项抵扣
吉祥建筑公司是,2016年1月与四川如意公司签订清包工总包1000万,分包合同600万,并于动工提供建筑服务,6月吉祥建筑公司收到1000万,如何开具?
税务分析&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般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费或者其他的建筑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根据以上规定, 四川吉祥建筑公司2016年6月收到1000万,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给四川如意公司全额开具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税额为29.12万元(=1000/(1+3%)*3%),四川如意公司全额抵扣。
2016年7月份进项时,填写附表3,进行差额扣除,实际缴纳的税额为()/(1+3%)*3%)=11.65万元。
某著名民营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总负责人,19年财务工作经验,从事税务管理工作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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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著名民营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总负责人,19年财务工作经验,从事税务管理工作11年,具有丰富财税管理、纳税筹划、资本运作税务管理、税务稽查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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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甲供工程的九点实务操作要点
  1.政策规定
  财税(2016)36号文件: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2.实务理解
  (1)一般纳税人提供新项目(开工日期是日以后)的甲供工程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2)提供甲供工程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即使&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也可以全额开增值税发票(含专票),如:甲供工程总包800万,其中劳务分包200万,虽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600万为销售额,但可给业主或甲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专用发票额800万。
  (4)对于甲供工程, 甲供材料不属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不计入建筑服务销售额,施工方销售额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材料款。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参考材料》(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编写)460-461页中:在建筑工程中,出于质量控制的考虑,甲方一般会自行采购主要建筑材料,也就是俗称的甲供材。目前,甲供材主要有两种模式:
  第一,甲供材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抵减部分工程款(比如,工程款1000 万,甲方实际支付600 万,剩余400 万用甲供材抵顶工程款);
  第二,甲供材与工程款无关,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另行支付工程款(比如,工程款600 万,甲供材400 万)。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不论哪一种模式,建筑企业都要按照1000 万计算缴纳营业税。
  从增值税的角度看,其实甲供材并没有特殊性。对第一种模式,甲方用甲供材抵顶工程款,属于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应缴纳增值税;甲方征税后,建筑企业可以获得进项税额正常抵扣。
  对第二种模式,甲供材与建筑企业无关,建筑企业仅需就实际取得的工程款600 万计提销项税额即可。但是,由于甲供材属于现行营业税的税基,前期行业普遍关注营改增后甲供材的处理。焦点主要在于第二种模式下,建筑企业无法取得甲供材的进项税,一旦按照工程款和甲供材的全额计提销项税,税负将大幅度提高。此前我们也就甲供材问题进行了解释和说明。但为了进一步化解业内担心,我们将在针对税务机关的营改增业务培训,以及针对纳税人的营改增纳税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中明确,第二种模式下建筑企业的计税依据中不包括甲供材。
  (5)房地产企业和建筑公司签订的甲供材合同,房地产企业购买的建材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房地产项目可以抵扣。
  (6)同一个工程项目,没有甲供材的比例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例如:甲供材的理解,假设建造厂房只需水泥1万吨,甲方只提供1吨,建筑企业提供9999吨,也符合甲供材的规定,可以选择按简易征收方式征税。
  参考:《6月7日税务总局营改增视频通报会材料》(政策组材料)中:&只要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了&全部或部分&的设备、材料和动力,无论其所占比例的大小,建筑企业都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7)建筑企业提供甲供工程建筑服务,还可以对不同的建筑项目分别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8)特别提醒:实务中建筑企业提供甲供工程建筑服务,建议签署施工合同的时候,合同中标注为&甲供工程建筑服务&,同时合同中对&甲供工程&做名词解释,具体按照财税(2016)36号的定义&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9)建筑企业提供甲供工程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可以给业主或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自行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甲供工程建筑服务去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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