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外偷运套取粮食补贴是什么罪回国卖犯哪些罪?

聚法案例_被告人孙静平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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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孙静平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静平,男,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任中央储备粮漯河直属库监管科驻临颍和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监管员,住漯河市。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日被依法逮捕。日被临颍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日被临颍县人民法院依法逮捕。现押于临颍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日出生,汉族,本科学历,原任中央储备粮漯河直属库监管科科长,住漯河市。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日被临颍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日被临颍县人民法院依法逮捕。现押于临颍县看守所。辩护人赵秀梅,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保国,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阎某某,男,日出生,汉族,大专学历,原任中央储备粮漯河直属库驻临颍监管办事处主任,住漯河市。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日被依法逮捕,日被临颍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日被临颍县人民法院依法逮捕。现押于临颍县看守所。辩护人宋燕京,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日出生,汉族,大专学历,原任中央储备粮漯河直属库监管科驻临颍办事处主任,住漯河市。日被临颍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静平、张某某、阎某某、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14)临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孙静平、张某某、阎某某、王某某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登峰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孙静平、上诉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张保国、上诉人阎某某及其辩护人宋燕京、上诉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09年1月至2010年10月期间,被告人孙静平身为中央储备粮漯河直属库监管科驻临颍和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监管员,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违反规定,不驻库监管,不按时检查仓库粮食安全,致使临颍县和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倒卖“国家最低收购价小麦”25000吨,给国家造成4500余万元特大经济损失。被告人张某某身为中央储备粮漯河直属库监管科科长,不认真履行职责,放松对临颍和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和驻该公司监管员孙静平的监管、管理,致使临颍县和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倒卖“国家最低收购价小麦”25000吨,给国家造成4500余万元特大经济损失。被告人阎某某于2009年1月份至2010年4月份任中央储备粮漯河直属库驻临颍监管办事处主任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于2010年6月份至2010年9月份任中央储备粮漯河直属库驻临颍监管办事处主任期间,负责监督检查临颍片区范围内代储库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情况,在任职期间,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职责,未按照定期巡查制度巡查收储库点收购入库的托市粮数量及安全管理工作,放松对临颍县和谐粮油贸易收储有限公司以及驻库监管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导致该公司多次未按有关规定出库,将代储的最低收购价小麦盗出进行面粉加工或出售给许昌临颍等地的面粉加工企业,阎某某任职期间给国家造成元特大经济损失,王某某任职期间给国家造成1888329元特大经济损失。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孙静平供述,证明其2008年4月至2010年10月在漯河储备库监管科工作,任驻临颍县和谐粮食收储贸易公司监管员,在职期间在临颍住的次数不多也未去仓库里看过。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明其2006年8月至2011年4月任中央储备粮漯河直属库监管科科长,主要工作职责是下去巡查监管办事处和监管员的履职情况,以及各个代储粮库点的储存粮食的数量、质量等粮情和安危情况,发现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及时向领导汇报,限期要求各库点整改。其在2010年10月前未发现临颍县和谐粮食收储贸易有限公司偷卖所代储的托市粮的问题。3、被告人阎某某供述,证明其2008年12月份至2010年5月底在中央储备粮漯河直属库驻临颍监管办事处主任,主要是负责对临颍辖区所有托市粮的收购数量、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每月不定期、不定时对临颍县辖区内20多家托市粮收储库存点至少进行一次检查,主要是检查收储库存点仓储能力、条件以及托市粮的质量、数量和出库、调运工作,其2010年10月份才知道临颍县和谐粮食收储贸易公司偷卖代储的最低收购价粮。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明其或6号到直属库驻临颍县监管办事处任主任,主要负责对临颍辖区所有托市粮的收购、库存数量及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每月不定期不定时对临颍县辖区内20多家托市粮收储库存点至少进行一次检查,主要是检查收储库存点仓储能力、条件以及托市粮的质量、数量和出库、调运工作,发现承储库点储存托市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确保各个收储库点收储工作顺利进行。其是2010年10月份知道临颍县和谐粮食收储贸易公司偷卖代储的最低收购价粮的。5、证人潘结实系临颍县和谐粮食收储贸易公司负责人,其证言证明因为外帐比较多,面粉生意利润太低,效益也不好,擅自挪用国库粮卖成现金,还其个人的债务,度过困难,以后融资后,再把粮食还上。从2009年元月份至2010年10月份,一共偷卖其代储的国家最低收购价粮小麦五千万斤左右,大概是分了三次偷卖的。这三次偷卖都是由其安排潘锦州他们操作,先到许昌华龙面粉厂和金龙面粉厂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公司里组织装卸工拉小麦,自己面粉厂也用了一部分加工面粉。开始拉粮食的时候,中储粮漯河储备库的驻临监管员王某某、阎某某和驻库监管员孙静平都不在库里,有时候他们晚上去,去的时候就安排潘锦州领着他们出去吃饭、喝酒、玩,都由公司出钱。公司在偷卖中储粮漯河储备库粮食时,中储粮漯河储备库驻临监管员王某某、阎某某和驻库监管员孙静平和中储粮漯河储备库监管科长都知道。另外逢年过节的时候还经常给他们送点礼品。还安排潘锦州去他们那里给他们2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红包。可能就是这样的原因,他们没有反映公司里偷卖粮食的事情。他们对库里存放的粮食也就没有去检查过。同时证明2010年10月份中储粮漯河储备库知道其偷卖粮食后,储备库的主任李栓录通知其要公司尽快将偷卖国家这一部分粮食还上。随后李栓录主任让其借漯河市粮食局参股企业河南大道谷物有限公司4500多万元,用于偿还中储粮漯河储备库国家托市粮的亏空数。2011年元月份公司派潘锦州、潘伟伟到郑州粮食拍卖市场,用140多万元拍了2万4千多吨粮食,日跟河南大道谷物有限公司签署了一份购销合同,并跟大道谷物有限公司打了一份借款4500多万元的借条。意思就是河南大道谷物有限公司用钱买临颍县和谐粮食收储贸易公司的粮食。这份合同签署后,河南大道谷物有限公司就把这4500多万元转账到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临颍县和谐粮食收储贸易公司的账户上,随后这4500多万元怎么转到中储粮漯河储备库,怎么办理转账手续的不清楚。但实际上,公司虽然和河南大道谷物有限公司签署了购销合同,但并没有给河南大道谷物有限公司销售一斤小麦。6、证人潘锦州证言,证明2007年和谐公司开始给中储粮漯河储备库存储粮食。和谐公司存在不经中储粮漯河储备库出具《粮食出库单》私自出库的情况,共有三次,一次是在2007年收购小麦结束之后,大概9月份左右曾经挪用过一次所保管的托市粮,后来听潘晓磊说将缺口的这批粮食给补上了。大概月份,潘结实召集其和黄晓华、韩国山在其办公室开会,潘结实说还得拉中储粮漯河储备库代储的粮食,用于面粉加工和粮贸,这一次偷运出的没有还上中储粮漯河储备库粮食。2009年至2010年期间,也就是第三次运中储粮漯河储备库的代储粮,当时中储粮漯河储备库派驻的监管员只有孙静平一个人,他也不常在公司住。潘结实说他和中储粮漯河储备库协商好先出一部分库。其觉得孙静平应该知道偷运粮食的事。监管员按规定应该进行检查,包括中储粮漯河储备库监管科以及驻临颍办事处的也会不定期到仓库巡查,应该能发现公司偷运粮食。平常总是请驻库监管员吃、喝、玩,就是他们发现也不会反映。同时证明2009年至2010年拉粮食期间,中储粮漯河储备库监管科长张某某不常去和谐公司,中储粮漯河储备库驻临颍办事处主任阎某某经常来公司,但没见他们去仓库检查过,孙静平是常驻和谐公司仓库的监管员,一到偷拉粮食时他就回漯河了没在公司住,2008年后期换成一把锁后,只有和谐公司持有钥匙,这钥匙在公司的磅房放。平常关系处的比较好,也不常去检查,即使去也是应付一下不进仓就走了。7、证人潘晓磊证言,证明和谐公司在月份开始偷卖国家托市粮,后来中储粮漯河储备库知道公司偷卖国家托市粮后公司就通过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拍到粮食,把这部分粮食补上了。中储粮漯河储备库在公司派驻的有监管员,公司只负责驻库监管员的生活,驻临监管员只是他们来公司的时候,请他们吃个饭。8、证人韩国山证言,证明和谐公司偷运粮食是持续性进行的,月份至2008年2月份曾偷运过粮食,月份至2009年初也运过粮食,2009年8月份至2010年5月份曾偷运过。5月份其和潘结实一起去蒙古国办事,随后有无再运过不清楚了。在偷运粮食过程中,潘结实还安排其喊监管员吃吃饭、喝喝酒,把关系搞好。中储粮漯河储备库监管员吃喝费用在几百元内的由其经手,在票据上写经手人,写明事由为中储粮漯河储备库检查费用。另外2009年春节时潘锦州还曾喊其一起给中储粮漯河储备库监管科科长、驻临颍办事处的前后任主任李新、阎某某以及监管员孙静平、李庆贤送过面粉、粉条、大米,是按公司福利标准给的,2008年春节时,中储粮漯河储备库推销给公司一些白酒,每件1000多元,2010年春节时,中储粮漯河储备库又推销给公司一些白酒。证人王书歌证言,证明和谐贸易公司有偷卖国家托市粮情况。2008年年底的时候,票据上显示,才知道公司在拉库里收储的国家托市粮。刚开始的时候,偷卖国家托市粮后,公司还能把粮食补上,后来到了2009年的时候,公司偷卖国家托市粮后,就没有能力再偿还了,公司账上一直就是光显示出库,不显示进账。通过看帐,公司偷卖漯河中储粮漯河储备库国家托市粮还有5951万余元未能补上,折合粮食公斤数按每公斤1.9元计算是3100万公斤。和谐贸易公司偷卖国家托市粮,大部分都是卖到许昌华龙面粉厂、临颍金龙面粉厂,自己公司用一部分,还有一小部分是卖给吴德利和其他几个小厂。10、证人闫剑峰证言,证明2011年春节前,中储粮漯河储备库监管科长张某某打电话让其去中储粮漯河储备库一趟,李栓录主任和张某某科长说漯河金源工贸公司代收托市粮现在已经是空库的事,看大道谷物公司是否和金源公司合作一下,由公司出钱价格优惠一些,让出资帮潘结实,在郑州交易市场上拍买粮食,随后其和潘结实一起协商购销条件,最终拍板确定由大道谷物公司出资元汇至金源公司账户,在郑州粮食批发市场和河南省粮食交流物资市场购买小麦。商议之后,其回到公司安排财务科长党桂红和刘书义办理了几张银联卡,把办理的三张卡号给张某某报了一下,资金到帐后在李栓录的召集协商下,大道谷物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漯河金源工贸公司、临颍县和谐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小麦购销合同。两三天后公司筹措资金4500万元汇至粮食交易市场,金源工贸公司在粮食交易市场拍住了两万吨的粮食,金源公司没有按照小麦购销合同约定支付小麦。另外潘结实还给大道谷物公司打了一张借款4500万元的借条。后来也曾找金源公司联系拉小麦,也找李栓录主任协调这个事情,直到现在金源公司也没有交付这24085吨小麦。当时中储粮漯河储备库给大道谷物公司筹款5000万元,分别打在党贵红和刘书义办理的三张银联卡上,当时确实不知道这5000万元是借谁的,后来知道中储粮漯河储备库分别借的有临颍金龙龚小杰1000万元,漯河金雨葡萄糖厂卢红超1000万元,郑州宏达房地产开发公司李朴生2000万元,漯河鑫泰物流公司张绍军1000万元。11、证人党桂红证言,证明知道大道谷物公司买漯河金源工贸公司小麦这事,因为其和公司会计刘书义一起到郑州粮食批发市场和河南省粮食交易物流市场付过4000多万的小麦款。大道谷物公司付款4000多万小麦款在财务账上未显示,手续也不齐全。资金是大道谷物公司拆借的,闫剑峰总经理说要买漯河金源工贸有限公司粮食,需要通过拍卖的形式,向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汇款,为了方便付货款,让公司负责银行账的会计刘书义办张银行卡,当时没说明交易数。之后其和刘书义以个人名义办了三张银行卡,其将三张银行卡号报给闫剑峰总经理,总共加在一起5000万。日闫剑峰安排其和刘书义一起去郑州粮食批发市场和河南省粮食交易物流市场分别打款,有相关的汇款凭证,共支付4500多万元,下余400多万元交到公司财务帐上了。12、证人刘书义证言,证明2011年过完春节的时候,当时财务科长党桂红让其用个人的名义在银行办理两张银行卡,用于在郑州的粮食期货交易。在农行和建行分别办理了一张银行卡,把卡号告知了党桂红。没过几天,其手机上的银行信息显示两张卡上有3000万元汇进来。几天后,党桂红让其到郑州进行粮食期货交易。13、证人万书涛证言,证明其公司与河南大道谷物有限公司平时只是粮食上的交易往来,2010年11月左右漯河中储粮漯河储备库主任李栓录出面借其公司1000万元,让其到大道谷有限公司购买粮食。后来其去中储粮漯河储备库要这笔钱很多次,中储粮漯河储备库一直没有还,才知道这笔钱不是中储粮漯河储备库用的,是河南大道谷物有限公司借的。14、证人李栓录证言,证明2010年9月末的时候中储粮漯河直属库调整库里的监管体制,在监管移交的过程中,时任临颍分库主任朱永进发现潘结实承储的托市粮严重亏空,随后就安排朱永进和张某某进行系统的核查,价值约6000多万元。核查之后安排张某某通知和谐粮油的管理人员潘锦州向其询问偷粮食的具体过程,据潘锦州讲述潘结实偷卖国家托市粮是请监管员喝酒,把监管员喝醉以后偷偷配置了监管员身上仓库的钥匙,然后利用晚上和节假日监管员不在岗的时候偷卖国家托市粮。在知道潘结实偷卖国家托市粮后,其采取了补救措施,于日向和谐粮油下发了整改通知书,责令潘结实限期通过批发市场拍卖,交割进行补库。并且对所有的班子成员和具体责任人进行了处罚,免去监管科长张某某和临颍库监管办主任王某某、阎某某的职务,调离了监管员孙静平的工作岗位,到11月底以后和谐公司补了1000万元的亏空,剩余的5000万没有补上,后来两次召开班子会议,研究采取先借钱弥补国家亏空,然后向司法机关报案,通过法律手段惩治潘结实和追讨资金。根据班子研究的先想法补库,后筹钱偿还的意见,向中储粮河南公司总经理李长轩进行口头汇报,在得到认可后,安排让漯河大道谷物有限公司与潘结实金源公司签订小麦购销合同将亏空部分由大道谷物有限公司买回,同时筹措资金5000万元给大道谷,经协调,郑州宏达房产开发公司汇给大道谷物2000万元,漯河鑫泰物流有限公司、漯河金苗粮油贸易公司、临颍金丰粮油有限公司各汇入大道谷物有限公司1000万元,然后由大道谷物有限公司通知潘结实共同到郑州粮油批发市场进行交割,自此将亏空部分全部补齐。本案综合证据:1、孙静平、张某某、阎某某、王某某任职证明文件。2、孙静平岗位责任书。3、中储粮规章制度汇编。4、监管办事处主任职责。5、监管办事处工作职责。6、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7、中储粮仓储监管工作指导手册。8、中储粮储备粮质量管理实施细则。9、中储粮粮食监管工作规范。10、中储粮管理暂行办法。11、中储粮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管理暂行办法。12、委托收购合同。13、仓储保管合同。14、小麦购销合同。15、粮食管理监督检查记录表。16、金龙公司原粮验收入库单。17、漯河金源工贸有限公司记帐凭证及帐页。18、金源公司销售小麦税票。19、河南大道谷物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20、潘结实收到河南大道谷物有限公司粮款元的收到条。21、河南大道谷物有限公司与漯河金源工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小麦购销合同。22、中央储备粮漯河直属库关于临颍县和谐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及漯河市金源工贸有限公司托市粮相关情况说明。23、漯河金苗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24、河南宏欣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25、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记帐回执。26、漯河市鑫泰粮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和承诺。27、漯河康达实业有限公司、金苗粮油贸易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和承诺。28、中国储备粮食管理总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的和谐公司亏空托市粮案件及处理意见。29、关于漯河“临颍县和谐公司托市粮”案件的报告。30、中央储备粮漯河直属库会议记录。31、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转帐存款交易记录。32、中国农业银行转帐支票存根。33、中央储备粮漯河直属库关于张某某、阎某某、王某某职级的证明。34、孙静平、张某某、阎某某、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35、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临颍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孙静平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上诉人上诉情况
孙静平上诉称:应将其不在和谐公司期间被偷卖的粮食数额扣除,量刑重。张某某上诉称:其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要件;已挽回造成的损失;有自首、立功情节;量刑重。辩护人张保国的辩护意见是:张某某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要件;有自首、立功情节;张某某应对造成损失负间接、次要责任。阎某某上诉称:其有自首、立功情节;在本案中所起作用小,不应负主要责任;所造成损失已弥补。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宋燕京的辩护意见是:阎某某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王某某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其造成的损失数额有误,量刑重。出庭检察员的出庭意见是: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二审核实无误,予以确认。上诉人孙静平所提“应将其不在和谐公司期间被偷卖的粮食数额扣除,量刑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孙静平作为中储粮漯河直属库监管科驻库监管员,其应对所监管粮库的安全、数量等负直接责任,其在职期间所监管粮库粮食被他人偷卖,造成4500余万元的特大经济损失,与孙静平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孙静平应对其在职期间所造成的全部损失负责,一审判决根据其犯罪情节定罪量刑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上诉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张某某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要件”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张某某作为中储粮漯河直属库监管科科长,其属于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符合渎职犯罪的主体要件,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所提“张某某有自首、立功情节”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张某某在发现其所监管的粮库存在粮食被大量偷卖的事件后,依其工作职责向主管领导反映情况,属于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与刑法所规定的投案不同,不能认定为自首,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是在其被立案之前,不构成立功,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张某某、阎某某所提“已挽回造成的损失”的上诉理由,经查,本案已查明的被潘结实所偷卖的国家储备粮价值4500余万元,案发后,中储粮漯河直属库主任李栓录通过借款方式将该亏空弥补,但该借款一直没有归还,该损失并未追回,该上诉理由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张某某的辩护人所提“张某某应对造成损失负间接、次要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张某某作为中储粮漯河直属库监管科科长,按照其工作职责,应对全市粮食储备库所储国家储备粮的数量、安全等负有监管责任,对因监管失职所造成的损失应付主要责任,该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上诉人阎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阎某某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阎某某作为中储粮漯河直属库驻临颍监管办事处主任,在发现辖区粮库存在储备粮被偷卖的事件后,依其工作职责向主管领导反映情况,属于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与刑法所规定的投案不同,不能认定为自首,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是在其被立案之前,不构成立功,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阎某某所提“在本案中所起作用小,不应负主要责任”的上诉理由,经查,阎某某所监管辖区内出现储备粮被偷卖的事件,其作为辖区监管办事处主任,负有直接主要责任,应对在职期间因失职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该上诉理由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上诉人王某某所提“一审判决认定其造成的损失数额有误,量刑重”的上诉理由,经查,一审认定王某某在任中储粮漯河直属库驻临颍监管办事处主任期间因监管不力造成国家储备粮被偷卖的数额,系根据卷中记账凭证和销售凭条所记载数额计算得出,客观真实,该上诉理由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孙静平作为中央储备粮漯河直属库监管科驻临颍县和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监管员,不正确履行监管岗位职责,致使临颍县和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多次盗出国家最低收购价小麦,用于磨面加工或向外销售,给国家造成4500余万元的特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上诉人张某某作为中央储备粮漯河直属库监管科科长,不认真履行监管科长监督、监管的职责,未按职责规定对仓储粮食安全进行常规化的检查巡查,放松对临颍和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和驻该公司监管员孙静平的监管管理,致使临颍县和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盗取或倒卖国家最低收购价小麦,给国家造成4500余万元特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上诉人阎某某、王某某在任中央储备粮漯河直属库驻临颍监管办事处主任期间,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职责,未按规定定期检查、巡查收储库点收购入库的托市粮数量及安全,放松对临颍和谐粮油贸易收储有限公司及驻库监管员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监管检查,导致临颍县和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多次盗出最低收购小麦,阎某某任职期间给国家造成元特大经济损失,王某某任职期间给国家造成1888329元特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孙静平、张某某、阎某某、王某某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黎明审判员贺广代理审判员刘?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刘潇键
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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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越边境粮食走私逐渐由广西向云南边境飘移
央视财经评论
  今年以来,海关总署在广西两北地区开展了缉私轮战行动,一些中越边境的粮食走私逐渐由广西向云南边境飘移,走私分子以“蚂蚁搬家”的方式,利用边境小道或是河道绕越设关地进行走私。近日在海关开展的“绿风行动”中,昆明海关就连续查获了两起这样的粮食走私案件,涉及走私入境的大米、玉米等粮食产品近6万吨。来看详细情况。
  日前昆明海关缉私局缉私人员,在河口中越边境展开的一次查缉行动中,正当一些来自越南的小型民用船只,将走私货物从船上搬运到大货车上的时候,被海关缉私人员现场查获。
  事实上,这些从事大米走私的犯罪团伙早,在4个多月以前就已经进入了海关缉私人员的视线。经过前期的情报与侦查工作,7月13日,正当走私分子在河口和曲靖实施走私时,被缉私人员现场查获。5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网,现场查获走私大米200吨。证据显示,该团伙三个月以来走私大米达2万余吨。
  昆明海关缉私局直属队二科科长韩伟介绍,这些走私大米从越南偷运过界河,通过水运,运到边境而后运到曲靖,最后通过铁路运输再发往,四川宜宾,湖北广西等地销售。
  化妆易容 深夜潜伏 走私链条终于浮出水面
  而在云南马关地区,当地海关缉私人员也查获了另一起大米走私的案件。云南省地处我国西南边陲,与老挝、缅甸、越南毗邻,在4061公里的边境线上,分布着400余条这样的非正式陆路通道,而边境小道更是不计其数。由于缺乏天然屏障,这些通道就成了走私分子走私大米的便道。茅坪村197号界碑旁的便道就是其中之一。
  在这里经常有走私大米的团伙出没,他们不仅熟悉当地每个海关缉私人员的长相,而且对缉私车辆甚至缉私人员的私家车车牌都会摸得一清二楚。所以,缉私人员想要侦查办案就必须先化妆。否则只要一下车,立刻就会被认出来。此外,每次实施走私时,走私团伙都会在走私通道上安排多名专门的望风人员,所以,缉私人员经常要潜伏夜行对走私分子进行侦查。经过近一年的情报与侦查工作,缉私人员完全掌握了走私路径及走私团伙主要成员。
  7月15日,凌晨,昆明海关缉私局统一组织60多名缉私人员在马关县城及茅坪村等地同时开展查缉行动。7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悉数落网。同时,查封走私仓库4间,现场查获走私大米210吨,玉米90吨。而证据显示,一年间,该走私团伙涉嫌走私大米4万余吨。至此,这两起大米走私案件成功告破,两案共涉嫌走私大米6万吨,案值高达3.17亿元。
  走私大米以次充好 冲击国内粮食市场
  受国内外差价的影响,粮食等农产品走私时有发生。不仅对国内粮食市场以及相关农产品种植业、加工业造成冲击,更加对食品安全卫生产生了巨大的威胁。在这两起大米走私案件中,这些走私进来的大米都是如何流入市场,走私分子又是如何获益的呢?
  记者了解到,在云南本地市场,大米价格约在3-3.5元每公斤。而越南走私过来的这种大米一般为604米,色泽和香味与国内香米接近。但是,价格却要便宜一块多。
  缉私人员告诉记者,走私大米进入国内市场一般有三种方式。一是直接在当地销售给米线米粉等加工企业,二是进过简单的粗加工之后进行销售,三是经过抛光打蜡等处理之后与国内的大米进行混装,甚至冒充一些品牌大米进行销售。实际上真正获利最丰厚的部分就在于此。
  记者在昆明海关缉私仓库中看到,在河口案件中查获的大米是这样的。由于走私过程中,包装简易,运输和仓储条件低下,不少走私大米已经发潮结块,呈现出黄绿色,有的甚至已经霉变发黑。而其中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即便经过二次加工,也难以消除。
  由于还没有获得检验检疫部门的检测报告,这些毒大米的危害还无法完全估计。但是,一方面,大量的走私大米已经冲击到了国内市场,甚至影响到了粮食战略安全,另一方面毒大米已经严重的威胁到了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昆明海关缉私局局长詹励表示,走私大米一旦泛滥下去,做成规模,对广大消费者将产生巨大影响,海关缉私对此将采取零容忍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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