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育机构财产能否作为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执行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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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二级建造师培训】法规-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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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内容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  二、诉讼管辖  三、回避制度  四、诉讼参加人  五、财产保全  六、先予执行  七、审判程序  八、执行程序与措施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  (一)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  (二)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最终方式。  (三)民事诉讼适用于没有仲裁协议的民事纠纷。  在民商事中有“或裁或审”制,如果选择仲裁,就失去了提起诉讼的权利。这里的仲裁和劳动仲裁不同,劳动仲裁不适用《仲裁法》,如果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可以提起诉讼。  二、诉讼管辖  (一)管辖概念  管辖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级别管辖  1.级别管辖是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案件的分工  2.我国法院的级别  (1)基层人民法院  (2)中级人民法院  (3)高级人民法院  (4)最高级人民法院  3.每一级均受理一审民事案件  4.争议标的金额的大小是确定级别管辖的重要依据  5.各地的标准不同  6.各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  (1)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①重大涉外案件;  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①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②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三)地域管辖  1. 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各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一般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原则,以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3.特殊地域管辖  (1)以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4.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  不动产纠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施工合同和不动产是不一样的,施工合同一般就是建设合同;不动产纠纷是建成的不动产发生的纠纷。  (四)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1.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指定管辖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法院之间因管辖权争议的,可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了的,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三、回避制度  (一)应回避的人员(5类)  1.审判人员  2.书记员  3.翻译人员  4.鉴定人  5.勘验人  (二)回避情形  1.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四、诉讼参加人  (一)当事人  当事人指原告与被告。  (二)诉讼代理人  1.法定诉讼代理人。  2.委托诉讼代理人。  (1)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社会团体或个人。  (2)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3)委托代理是基于委托合同和单方代理所产生的。  委托代理权可以因诉讼终结、当事人解除委托、代理人辞去委托、委托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而消灭。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上诉,应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全权代理书”无效。  五、财产保全  (一)概念  财产保全遇到有关财产可能被转移、隐藏、毁灭等情形从而将会造成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损害或可难使法院的判决难以执行时,根据利害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的决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  (二)种类  1.诉前财产保全:保全后15日内起诉。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  采取诉前保全,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紧急情况,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2.诉讼财产保全  采取诉讼财产保全,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  (2)须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事人提出申请,或者必要时法院也可依职权作出;  (3)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三)财产保全的对象及范围  1.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请求的范围一般指保全的财产其价值与诉讼请求相当或与利害关系人的请求相当;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一般指本案的标的物。  2.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四)财产保全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六、先予执行  (一)概念  法院在作出终审判决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诉讼法律制度。  (二)适用范围  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三)适用条件  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  3.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的。  4.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适用。  5.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前的诉讼过程中采用。  (四)先予执行的范围  1.仅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  2.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急需为限。  (五)先予执行的程序  1.申请  2.责令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应据案件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认为有必要让申请人提供担保,可以责令其提供;不提供的,驳回申请。  3.裁定  (六)错误的补救  1.应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  2.拒不返还的,由法院强制执行。  3.被申请人因此遭受损失的,应受到赔偿。  七、审判程序  (一)一审程序  1.起诉  起诉的条件有: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  2.审查与受理  7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3.审查前的准备  4.开庭审理  (1)准备开庭  (2)法庭调查陈述  ①当事人陈述;  ②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③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④宣读鉴定结论;  ⑤宣读勘验笔录。  (3)法庭辩论  (4)合议庭评议和宣判。  制作判决书并公开宣判,告知当事人上诉的权利、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第一审程序审理案件的,应该在立案后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需要再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二)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并不是每一个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在案件一审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在上诉期内未提起上诉,一审法院的裁判就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程序也因无当事人的上诉而无从发生,当事人的上诉是第二审程序发生的前提。  1.上诉的条件  (1)上诉人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  (2)上诉对象必须依法可以上诉的判决和裁定  (3)须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  ①判决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②裁定的,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  2.审理方式  (1)开庭审理  (2)径行裁判  3.二审对案件的裁判  (1)维持原判决  (2)依法改判。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改判。  (3)发回重审。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  (4)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认定事错误或不清,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  4.二审裁判的法律效力  (1)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2)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  (3)对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判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1.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指由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和人员提起,或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再次审理的程序。  2.再审的提起  (1)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2)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的,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3)人民检察院抗诉。  八、执行程序与措施  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是并列的独立程序。审判程序是产生裁判书的过程,执行程序是实现裁判书内容的过程。  (一)执行的条件  1.执行以生效法律文书为根据。  2.执行根据必须具备给付内容。  3.执行必须以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无故拒不履行义务为前提。  (二)执行根据  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生效的调解书等;  2.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3.仲裁机构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生效的仲裁调解书;  4.公证机关依法作出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5.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执行回转的裁定以及承认并协助执行外国判决、裁定或裁决的裁定;  6.我国行政机关作出的法律明确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决定。  (三)执行案件的管辖  1.法院作出的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等,由第一审法院执行。  2.其它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3.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执行管辖权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法院执行。  (四)执行程序  1.申请执行  (1)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年。  (2)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6个月。  (3)从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2.移交执行  提交执行的案件有三类:(1)判决、裁定具有交付赡养费、抚养费、医药费等内容的案件;(2)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3)审判人员认为涉及国家、集体或公民重大利益的案件。  (五)执行中的其他特殊问题  1.委托执行  委托执行是指,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也可以直接到当地执行。直接到当地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当地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要求协助执行。  2.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是指,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员提出异议的。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驳回;异议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3.执行和解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人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失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六)执行措施(10条)  1.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人;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4.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5.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7.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8.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9.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10.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七)执行中止  执行中止即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异议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如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等。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八)执行终结  执行终结即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时,结束执行程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例题】诉讼管辖分为( )。  A.级别管辖  B.地域管辖  C.专属管辖  D.移送管辖  E.指定管辖【答案】ABDE   【例题】建设单位因监理单位未按监理合同履行义务而受到损失,欲提起诉讼,则必须满足的条件有( )。  A.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B.有事实和理由  C.有充分的证据  D.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E.属于受诉法院管辖  【答案】ABE  【例题】诉讼管辖中地域管辖的原则是( )原则。  A.被告就原告   B.原告就被告 C.诉讼标的物所在地  D.当事人所在地  【答案】B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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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的其中一处物业因为涉嫌一宗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物被法院执行诉讼保全
我公司的其中一处物业因为涉嫌一宗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物被法院执行诉讼保全查封了查封异议书如何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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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查封)异议书异议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职务:。异议请求:请求依法裁定解除对本公司等财产的查封。异议理由:因纠纷一案,法院于年月日以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本公司等财产。就此,我公司提出如下异议:1、。2、。综上,法院的保全(查封)行为,损害了与案件无关的第三人即本公司的利益,系错误保全(查封),应依法予以纠正。为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特申请贵院依法裁定如前所请。此呈人民法院异议人: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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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下,我已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讼状,还需要在写财产保全书吗?写了财产保全书有啥好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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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财产保全是为了便于执行,防止胜诉后对方无力执行,在提交起诉状后,仍需要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详情可来电咨询!
是否有?如有是那年颁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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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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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事诉讼法笔记:第二十三章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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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的我国《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12条又明确规定:“律师受理刑事案件,应当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各个阶段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签定委托协议,但应分阶段签署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三章 执行程序
  执行原则:以生效法律为依据;执行标的有限原则(财产,人身不能成为执行对象,若藏财产,则可以算妨害民事诉讼);法院执行和有关单位、协助相结合(银行协助,下裁定并给银行出具协助执行书);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相结合;强制执行和说服教育相结合;实现权利人的权利和兼顾保护义务人的合法利益相结合。
  1.一般规定:
  (1)执行管辖:
  a.一般规定:
  ①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一审法院执行(执行庭-人民法院内部的业务机构,执行文书-i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ii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iii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iv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v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vi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
  ②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审判庭负责执行;
  ③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法院负责执行。
  b.对其他非法院生效法律文件的执行管辖:
  ①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前款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②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裁定并执行;
  ③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法院裁定并执行;
  ④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法院执行;
  ⑤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执行。
  c.执行管辖异议:
  ①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②法院之间因执行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③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因特殊情况需要由上级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执行。
  (2)执行异议:
  a.执行过程中,案外人(非本案当事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中止执行应当限于案外人依规定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不应中止执行。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物是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裁定对生效法律文书中该项内容中止执行。执行标的物不属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销,并将该标的物交还案外人。
  b.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时,案外人已提供确实有效担保的,可以解除查封、扣押裁定;申请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担保的,可以继续执行。
  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遇有特定物规定的情形的,或执行的财产是上级人民法院裁定保全的财产时遇有非特定物、难以确定是否成立规定的情形的,需报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c.因提供担保而解除查封、扣押或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裁定以担保的财产予以赔偿。
  d.执行员在执行本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在执行上级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可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法院审查处理。
  e.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3)委托执行
  a.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法院代为执行,也可以直接到当地执行。直接到当地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当地法院协助。
  b.受委托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法院;在30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法院。
  c.受委托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15日内不执行的,委托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法院的上级法院指令受委托法院执行。
  d.受委托法院在接到委托函后,无权对委托执行的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实体审查;执行中发现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有错误的,受委托法院应当及时向委托法院反映。
  e.受委托法院应当严格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和委托法院的要求执行。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期限和方式需要变更的,应当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并将变更情况及时告知委托法院。
  f.受委托法院遇有需要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情形,应当及时函告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作出裁定,在此期间,可以暂缓执行。受委托法院不得自行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g.委托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受委托法院应当函告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通知驳回或者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在此期间,暂缓执行。
  (4)执行和解:
  a.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b.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c.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限适用原申请执行的一般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确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d.其他具体规定:
  ①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以债务人劳务或其他方式清偿债务,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应予准许,并将执行和解协议记录在案;
  ②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其他财物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来源:大
  ③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并通知被执行人的债务人,相应的债权转移手续;
  ④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⑤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管理,退回被执行人。
  (5)执行担保:
  a.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供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用担保书担保),提交,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
  b.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c.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等行为的,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d.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法院有权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6)执行承担:
  a.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b.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受,作为法人的被执行人被撤销的,由承受人承受权利义务。
  c.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公民个人的财产。(无限责任,如数人合伙,合伙欠钱,不足裁定执行合伙人的财产,公司出资300万,实际出资100万,还债时未出资200万则可以执行)
  d.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法院可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不锈钢制品公司将从贸易公司买进的不锈钢加工成不锈钢制品卖给A公司后,A公司使用不到半年,不锈钢制品出现严重的锈迹,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不锈钢制品公司接受退货。在本案中,贸易公司是否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其他渠道主张权利:
  本人因工作繁忙,特委托受委托人_________ 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徐州 华昌肥业有限公司的所有业务,_________在其权限范围内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和所做的一切决定,我均予承认,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授权单位和法定代表人享有和承担。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三十条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点评】“修改后的法律把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放到了非常重要的位置。这也是特别强调,老百姓告官要见官。”王敬波说,虽然由谁到法院去应诉,并不是一个非常核心的问题,但是通过这种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方式,一方面可以缓解官民矛盾,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案件的解决。
  司法考试笔记:第四章 诉
  诉:指当事人就特定民事争议向法院提出的作出有利于自己裁判的请求。
  1.诉的要素:
  1)当事人;
  2)诉讼标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原告起诉之时,诉讼标的就已经特定化,在诉讼过程中,诉讼标的不允许任意变更,因为变更诉讼标的实际上是要求法院对一个新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裁判,会给被告的防御和法院的审理带来困难。但在不变更诉讼标的的前提下变更诉讼请求则是允许的。
  3)诉的理由,原告起诉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2.诉的分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7)执行回转:
  a.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法院撤销的,对已经执行的财产,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b.法律规定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的,经当事人申请,适用执行回转。
  (8)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以上规定。
  2.申请执行:
  (1)对生效判决和调解书的申请执行:
  a.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b.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2)对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和不予执行,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仲裁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申请不予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如有错误,则裁定不予执行(国内仲裁依据民事诉讼法217条,涉外按260条),当事人或达成协议重新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3)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申请执行:
  a.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法院应当执行。
  b.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4)申请期限:
  a.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b.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如赡养费,这个月没给,下个月1日即可申请执行)。
  3.移送执行:
  (1)指裁判发生效力后,由审理该案的审判人员将案件直接交付执行人员执行。这是对申请执行的补充。
  (2)适用范围:
  a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扶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
  b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c审判人员认为涉及国家、集体或者公民重大利益的案件。
  法院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但有些情况下法院也可依职权进行。下列哪些生效法律文书可以由审判庭直接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A.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
  B.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民事制裁决定书
  C.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D.以撤销或变更已执行完毕的法律文书为内容的新判决书
  【答 案】 ABCD
  【详 解】另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的规定:“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对于执行回转的,即使没有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以依照职权来予以执行,因此答案D也正确。
  4.执行措施:
  (1)以下执行措施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a.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b.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c.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时应注意的情况:
  a.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必需品。
  b.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3)有关金融机构的执行规定:
  a.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b.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划拨,并可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营业场所。
  c.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法院出具手续。
  (4)有关变卖(必须先经过拍卖程序)的规定:
  a.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法院直接变卖。由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作价应当公平合理。
  b.被执行人申请对法院查封的财产自行变卖的,法院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其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并控制变卖的价款。
  c.委托拍卖、组织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所发生的实际,从所得价款中优先扣除。所得价款超出执行标的数额和执行费用的部分,应当退还被执行人。
  (5)其他规定:
  a.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其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财产权部分)等知识产权。对前款财产权,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
  b.《执行解释》T51 — T56。
  (6)必须由院长签发相关文件的执行措施:
  a.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由院长签发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b.强制迁出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7)法院采取(1)中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法院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8)迟延履行金和利息:
  a.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b.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c.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5.对第三人的执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拒绝赔礼道歉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1条
  例1:乙公司欠甲公司一批货款,人民法院调解,制作调解书,分期履行,分三次还360万货款,1月底还一次,5月底还一次,第三次为10月底,签收生效,但没有履行第一笔,那么后两笔可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答案是不能,因为强制执行只能执行已到期的不履行的义务。)后又达成和解协议,3月10号前一次性或分期还完340万货款。如果乙公司自觉履行完毕后,甲公司就不能再反悔,因为执行程序已经结束。如果到了3月10号还差10万没有执行,甲公司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可以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但法院不能立即全部执行,因为还没到期。如果到11月乙公司还没有还一分钱,甲公司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后两笔,但第一笔已经过了6个月申请强制执行底期限了。那么如何实现第一笔的权利?唯一的就是和乙公司商量能否打一欠条。
  例2:某报社因侵犯他人名誉权被一审法院判令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此后,该报社既不上诉,又不履行生效判决。对此,法院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A.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公布于众,费用由该报社负担
  B.对该报社社长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并拘留
  C.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由报社支付迟延履行金
  ABCD。本题考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处理。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1条规定:“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6项的规定处理。”ABC正确。《民诉法》第102条内容,参见多选第14脚。《民诉法》第23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D当选。
  6.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
  (1)执行中止:
  a.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如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与正在审理的案件有密切联系,无法单独执行,以及被执行人在短期内无偿付能力等。
  b.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由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照职权恢复执行。
  (2)执行终结:
  a.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无收入来源,又丧失能力的;
  (六)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b.执行终结的裁定,当事人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
  (3)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马桂诉李雄侵权赔偿一案,李雄败诉。但判决生效后,李雄未如期履行判决。马桂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受理案件后,查明李雄因病在家,已3个月没有收入,家中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马桂表示不撤回执行申请,但可以等一段时间再执行。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如何处理马桂的执行申请?
  A.裁定驳回马桂的申请
  B.裁定中止执行
  C.裁定终结执行
  D.裁定不予执行
  B。本题考中止执行与终结执行的区别。李雄不符合“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执行措施:
  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民诉法221,意见280,282,执行规定33,34);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民诉法222,执行规定37);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民诉法223-226,意见282,执行规定41-49),
  对其它财产权的执行,商标、专利、投资权益、股权、股票(执行规定50-56);
  4、搜查被执行人财产(民诉法227);
  5、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民诉法228);
  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可代替行为的执行,民诉法229);
  7、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可代替行为的执行,民诉法231);
  8、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民诉法230);
  9.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民诉法232,最高意见293-295);
  10.继续执行(民诉法233,申请执行有期限,完成执行没有期限);
  11.参予分配(前提:债务人是公民或其它组织,民事诉讼法204条的规定分配,意见297-299,执行规定90-96,个人搞参与分配,企业则通过破产程序,若企业未通过破产程序撤销,则其它债权人可参予分配,否则灭失);
  12.对到期债权的执行(意见300,执行规定61-69)执行竞合:多个执行请求重合,债权种类不同,物权优先于债权,相同,谁先申请谁先受偿,执行规定88。
  黄莉新说,基层党组织是党的执政基础,党支部建设是党建工作的优势传统,党支部是学习教育的直接主体。要充分认识“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党支部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的重要职责与作用,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市委要求上,进一步增强开展学习教育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认真落实 “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目标任务,准确把握和落实“学”、“做”、“改”的要求,在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四个意识”上见行动,在践行“四讲四有”上见成效,引导每一名党员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讲奉献、有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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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法院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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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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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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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适用范围:五种二类
  A.诉讼案件:选民资格案件1。
  B.非诉案件:
  a.宣告公民失踪2、宣告公民死亡案件3。
  b.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4。
  c.认定财产无主案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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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点:相对人不明确;不解决争议;采取发公告进行审理的办法……
  适用条件:
  a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央行批准的地区的转帐支票;申请人必须是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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