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沅江市的个人房产证可以在沅江市农业银行办理贷款吗,用于在长沙市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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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列表网&琼ICP备号-1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与夏超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沅江市人民法院民事案件(2015)沅民二初字第552号关联公司:沅江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沅民二初字第552号原告,地址,沅江市银光南路15号。负责人殷宇辉,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绍辉,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系该行阳罗分理处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提起上诉,进行和解、调解,接收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徐建秋,男,1962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沅江市,系该行个金部高级专员。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被告夏超,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原告(以下简称沅江农业银行)与被告夏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志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胡绍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夏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沅江农业银行诉称,案外人胡加周于2014年1月6日在原告阳罗分理处借款3万元,被告夏超为其在原告处的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原告的工作人员多次上门找被告胡加周催收未果,且保证人夏超拒绝履行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连带责任保证人夏超偿还借款人胡加周所欠贷款本金30000元、利息4466.2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被告夏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6日,原告与借款人胡加周和被告夏超签订《农户货款借款合同》,约定原告作为贷款人&#x年1月6日&#x年1月5日此有效期内向借款人胡加周提供借款,借款人可随借随还,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且到期日最迟不得超过有效期届满后6个月;借款金额为3万元,用于生产经营;用款方式为自助可循环方式;每笔借款利率在借款发放日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60%确定,1年期以内的借款执行固定利率,按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自助可循环方式借款的担保为最高额担保,方式为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务最高余额为45000元,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延迟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及诉讼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一切费用;发生任一笔借款的期限届满,贷款人未受足额清偿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起二年;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自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且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胡加周作为借款人签字,夏超作为担保人签字。合同签订后,在上述有效期内,原告于2014年1月6日向胡加周发放借款3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9.6%,超期利率为14.4%。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借款人胡加周未偿还本息,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故酿成纠纷。上述事实,有贷款申请表、金融借款合同、借款凭证、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借款人胡加周、被告夏超与原告沅江农业银行所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按约履行借款义务后,胡加周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夏超作为担保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部分支持。被告夏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夏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借款期内的利息(自2014年1月6日起按约定年利&#x%计算至2015年1月5日止)、罚息(自2015年1月6日起按约定年利&#x%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复利(按上述利息从2015年1月6日起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算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1元,由被告夏超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志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钟江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邀请好友 收益排行榜排名用户名收益(元)1132****6936?90302182****1831?64203188****4341?46804185****8762?42605186****7154?4230版权政策免责声明投诉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商标局版权局微信公众号天眼查APP友情链接: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固定电话:400-871-6266京公网安备 95号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3号中国卫星通信大厦B座2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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