坑井内焊接与井盖圆周切割机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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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规程--电建安规(发电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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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通 则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为了适应发展大容量机组、采用新工艺及新技术的需要,确保职工在施工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火电建设施工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第2条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力发电厂、变电所(站)及其附属工程的建筑、安装、加工配制和启动试运等工作。第3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第4条 施工单位的各级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本规程;工人必须熟悉和严格遵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第5条 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第6条 从事二工种的作业,必须按该工种的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但电工作业除外。第7条 在执行本规程的同时,必须贯彻执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责任者,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统筹协调并亲自过问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各级行政副职必须抓好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要建立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责任制,使每个领导、每个职能部门、每个专业岗位都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各负其责。要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各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安全工作。三、健全和完善安全监察体系电力企、事业单位要健全和完善安全监察机构,充实安全监察人员,企业内部要形成完善的自上而下的安全监察网。安全监察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电力工业部对电力行业实行安全监察;各网、省局(公司)对所属企业,行使安全监察职能。企业的安全监察人员属生产人员,又承担安全监察的责任,对电力生产建设实行全过程安全监察,各级行政领导要积极支持,不得任意干预,使安监人员真正有职有权。四、搞好全过程的安全管理电力行业的设计、安装、运行、检修、修造等各部门都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质量责任制和三级验收制度,做到工程、设备质量不合格不验收、不投产;发供电企业要精心维护设备,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按章操作,安全运行。发生责任事故,要相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包括对造成事故的设计、安装和制造等部门的责任),形成企业的安全约束机制。五、严肃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电力企、事业单位都要严格执行国家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建设的各项规程和制度,现场规程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现场实际。要严肃劳动纪律,对违反规章制度者,必须及时制止并进行处理。坚持严字当头,从严治厂(局),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安全文明生产。六、抓好安全宣传教育,坚持开展安全活动电力企、事业单位党、政、工、团都要抓好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开展群众安全监督工作,要认真进行技术业务培训与考核,包括积极采用现代化的手段开展集中培训,增强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生产人员安全考核不合格一律不准上岗。定期开展安全活动。要根据季节特点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情况每年进行几次大检查。要坚持安全生产的自查、互查和抽查制度、安全分析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坚持班组每周安全日活动以及定期反事故演习的制度等;要加强农电安全管理工作和用电安全宣传教育。七、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和反事故技术措施电力企、事业单位都要根据部颁《关于防止20种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重点要求》,编制好本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落实必要的“安措”经费,认真执行。积极开展安全科技及理论的研究,依靠科技进步,促进安全生产。八、确保电网安全运行和大坝安全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切实防止电力系统瓦解、稳定破坏和外力破坏等事故,防止大面积停电。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防汛指挥机构,全面落实责任制,认真落实各项渡汛措施,确保大坝安全。九、加强承包工程、临时工和多种经营的安全管理承包工程要明确承、发包方的安全责任,承包单位应具有相应的安全管理能力,承包队伍必须有胜任工程的技术,杜绝以包代管,不允许倒手转包工程。电力企业对外搞承包,必须在保证优质完成本身生产、建设任务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各单位对临时工在安全上的管理要与正式工同样对待和要求。电力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多种经营的安全管理,多经企业要建立安全责任制,健全安全监察体系和事故调查、统计、报告和处理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由主管企业归口。电力职工要集中精力搞好安全生产,个人一律不允许搞第二职业;转移到多种经营企业的人员,从领导到职工必须从主业中分离出来,不能混岗。电力企业主要领导必须把主要精力放在主业上。十、实行安全生产重奖重罚制度各单位要把安全作为考核各级领导政绩的主要内容之一,职工晋级、升资等要与安全生产挂钩。安全工作要贯彻重奖重罚的原则。对长期安全生产和对安全工作有重大贡献的单位、领导干部、安监人员和职工,要给予重奖和表彰;对发生重大人身伤亡和设备责任事故的单位和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要追究责任,实行重罚并给予相应处分;因官僚主义渎职造成重复性重大责任事故的要加重处分。各单位可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2日93年12月22日,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127;&127;&127;&127;&127;&127;&127;&127; 1993年12月22日^[]? USF uNF3吟F黢3译E  h 第二章 施工现场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8条 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防火、工业卫生等有关规定。第9条 临时建筑工程应有设计,并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竣工后应经验收合格方可使用。使用中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第10条 施工现场的排水设施应全面规划。排水沟的截面及坡度应经计算确定, 其设置位置不得妨碍交通。凡有可能承载荷重的排水沟都应设盖板或敷设涵管,盖 板的厚度或涵管的大小和埋设深度应经计算确定。排水沟及涵管应保持畅通。第11条 施工现场敷设的力能管线不得任意切割或移动。如需切割或移动,必 须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第12条 施工现场及其周围的悬崖、陡坎、深坑及高压带电区等均应有防护设 施及警告标志;坑、沟、孔洞等均应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或设可靠的围栏、挡脚 板及警告标志。危险处所夜间应设红灯示警。现场设置的各种安全设施严禁挪动或 移作它用。第13条 生活区与施工现场应隔开。非工作需要的人员不得在现场住宿,与施 工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第14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带安全帽,严禁穿拖鞋、凉鞋、高跟 鞋或带钉的鞋。严禁酒后进入施工现场。第15条 从事高处、高温、粉尘、有毒、放射性物质等工作的人员必须经体格 检查,合格者方可上岗。第16条 凡在有粉尘或有害气体的室内或容器内工作,均应设除尘或通风装置, 以及其他安全设施。第17条 下坑井、隧道、深沟内工作前,必须先检查其内是否积聚有可燃、有 毒等气体,如有异常,应认真排除,在确认可靠后,方可进入工作。第18条 施工场所应保持整洁,垃圾、废料应及时清除,做到“工完、料尽、 场地清”,坚持文明施工。在高处清扫的垃圾和废料,不得向下抛掷。第二节 道 路第19条 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坚实、平坦、并应尽量避免与铁路交叉;主要道路 应筑成环形并与主要临时建筑物的道路连通。双车道的宽度不得小于6m,单车道的 宽度不得小于3.5m;在栈桥或架空管线下方的道路,其通行空间的高度不得小于5m。 道路两侧应有排水沟。各种器材、废料等应堆放在排水沟外侧50cm以外。第20条 运输道路应尽量减少弯道和交叉。载重汽车的弯道半径一般不得小于 15m,特殊情况不得小于10m,并应有良好的了望条件。第21条 现场道路跨越沟槽时应搭设牢固的便桥并经验收合格方可使用。人行 便桥的宽度不得小于1m;手推车便桥的宽度不得小于1.5m;马车、汽车便桥应经设 计,其宽度不得小于3.5m。桥的两侧应设可靠的栏杆。第22条 现场道路不得任意挖掘或截断。如必须开挖时,应事先征得施工管理 和消防部门的同意并限期修复;开挖期间必须采取铺设过道板或架设便桥等保证安 全通行的措施。第23条 现场的铁路专用线应按铁道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施工、维修和运 行。道路和铁路相交处的路面应与轨面平齐;交通频繁的交叉处应有明显的警告标 志和信号,并设置落杆。第24条 铁路专用线两侧暂存的器材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2.5m;严禁在线路 岔及铁轨上堆放物品。第25条 行驶斗车、小平车的轻便轨道应地基坚实、铺设平坦,坡度不得大于 3%,枕木间距一般不得大于80cm,铁轨连接处不得大于50cm。不得使用腐朽的枕木。 轨道两侧必须留出宽度1m以上的通道。轨道两端应设车档。轻便轨道应经常进行检 查、维护。第26条 斗车、小平车的制动闸和挂钩应完整可靠。轨道转辙器应设“锁死器” 。转车台应设置在坚固的地基上并与轨道在同一标高上。第27条 现场的机动车辆应限速行驶,时速一般不得超过15km。路边应设交通 指示标志,危险地区应设“危险”、“禁止通行”等警告标志,夜间应设红灯示警。 场地较小,运输繁忙的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第三节 材料、设备的堆放及保管第28条 材料、设备应按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定的地点堆放整齐并符合搬运及消 防的要求。堆放场地应平坦、不积水,地基应坚实。现场拆除的模板、脚手杆以及 其它剩余器材应及时清理回收,集中堆放。第29条 易燃材料和易燃废料的堆场与建筑物及用火作业区的距离应符合本规 程第124条的有关规定。第30条 器材不得紧靠木栅栏或建筑物的墙壁堆放,应留有50cm及上的间距, 两端应封闭。第31条 各类脚手杆、脚手板、坚固件以及防护用具等均应存放在干燥、通风 处并符合防腐、防火要求;木杆应去皮竖放。每年或新工程开工前应进行一次检查、 鉴定、合格者方可使用。第32条 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及射源等应分别存放在与普通仓库隔离的专 用库内,并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雷管与炸药必须分库存放;汽油、酒精、油漆及 其稀释剂等挥发性易燃材料应密封存放。危险品仓库的设置应符合本规程第124 条 的有半规定。第33条 酸类及有害人体健永的物品应放在专设的库房内或场地上,并做出标 记。库房应保持通风。第34条 有车辆出入的仓库,其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得小于2.5m; 各材料堆之间 的通道不得小于1.5m。第35条 建筑材料的堆放高度应遵守表1的规定。35条 建筑材料的堆放高度应遵守表1的规定。057 安全奖励?  ? 第三章 施工用电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36条 施工用电的布设应按已批备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并符合当地供电局 的有关规定。第37条 施工用电设施应有设计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方可施工,竣工后应经 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第38条 施工用电设施安装完毕后,应有完整的系统图、布置图等竣工资料。 施工用电应明确管理机构并由专业班组负责运行及维护。严禁非电工拆、装施工用 电设施。第39条 参加施工用电设施运行及维护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经医生检查无心脏病、精神病、癫痫病、聋哑、色盲和其他不适于从事电 气工作的病症。2.具备必要的电气理论知识及操作技术,经考试合格并取得运行维护合格证。3.熟练掌握触电急救法和人工呼吸法。第40条 施工用电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制订运行、维护、使用、检修、试验等 管理制度。第二节 施工用电设施第41条 施工用电设备应按具体使用环境进行选择。第42条 10kV及以下的施工用变压器采用户外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320kV?A及以下的变压器采用柱上安装时,其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 5m;变压器安装应平稳牢固,腰拦距带电部分不得小于0.2m。2.560kV?A及以上的变压器应装设在不低于0.5m的高台上,并在其周围1m 以 外设高度不低于1.7m的栅栏;在栅栏的明显部位应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警告 牌。3.变压器中性点及外壳接地的连接点的导电接触面应接触良好, 连接牢固可 靠,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第43条 变压器可就近装设防雨型的密闭配电柜;当馈电回路多或容量大时应 设配电室。第44条 钢筋混凝土电杆不得掉灰露筋,不得有环裂或弯曲。木杆、木横担不 得腐朽、劈裂。组立后的电杆不得有倾斜、下沉及杆基积水等现象。第45条 用电线路及电气设备的绝缘必须良了,布线应整齐,设备的裸露带电 部分应加防护。架空线路的路径应合理选择,避开易撞、易碰的场所,避开易腐蚀 场所及热力管道。第46条 低压架空线路一般不得采用裸线;采用铝或铜铰线时,导线截面不得 小于16mm2。第47条 低压架空线路采用绝缘线时,架设高度不得低于2.5m;交通要道及车 辆通行处,架设高度不得低于5m;其它情况的架设高度应满足表2~表4的要求。第48条 架空线路的转角杆、分支杆及终端杆的拉线应采取防护措施,并在离 地面1.5m以下的部分涂红、白色油漆示警。第49条 几种线路同杆架设时,高压线必须位于低压线上方,电力线必须位于 弱电线上方。线间距离应满足表5的要求。第50条 通讯、广播等弱电线路与电力线路同杆架高台,弱电线路应悬挂在钢 线上,悬挂点的间距不得大于1m,钢线应接地。第51条 现场直埋电缆的走向应按施工总各面布置图的规定,沿主道路、组合 场、固定的构筑物等的边缘直接埋设,埋深不得小于0.7m;转弯处应在地面上设明 显的标志;通过道路时应采用保护套管,管径不得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且不得 小于100mm。电缆沿构筑物架空敷设时,其高度不得低于2m。 接头处应有防水和防 止触电的措施。第52条 现场集中控制的开关柜或电箱的设置地点应平整,不得被水淹或土埋, 并应防止碰撞和物体打击。开关柜或配电箱附近不得堆放杂物。第53条 开关柜或配电箱内的配线应绝缘良好,排列整齐,绑扎成束并固定在 盘内。导线剥头不得过长,压接应牢固。盘面操作部位不得有带电体明露。第54条 导线进出开关柜或配电箱的线段应加强绝缘并采取固定措施。第55条 杆上或杆旁装设的配电箱应安装牢固并便于操作和维修,引下线应穿 管敷设并做防水弯。第56条 照鹗艄艿馈?第81条 中性点不接地系统中的电气设备应采用接地保护,接地线应接至接地 网上;总容量为100kV?A以上的系统,接地网的接时电阻不得大于4Ω; 总容量为 100kV?A以下的系统,接地网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第82条 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中的电气设备应采用接零保护。如采用接地保护 时,接地网与变压器中性点应有金属性连接。第83条 接零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架空线零线的终端,总配电盘及区域配电闸箱的零线,应重复接。2.吊车轨道接零后,再重复接地。3.接引至电气设备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必须分开, 保护零线不得接任何开 关或熔断器。4.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的干线允许合用, 但其截面不得分于相线截面的二分 之一。5. 接引至移动式和手提工电动机械的零线必须用软铜绞线其截面一般不得小 于相线截面的三分之一,且不得小于1.5mm2。第84条 地线及零线的连接应采用焊接,压接或螺栓连接等方法。若采用缠绕 法时,必须按照电线对接、搭接的工艺要求进行,严禁简单缠绕或勾挂。第85条 采用接零保护的单相220V电气设备,应设单独的保护零线,不得利用 设备自身的工作零线兼作接零保护。第86条 同一系统中的电气设备严禁一部分接地、一部分接零。第87条 使用外借电源时,电气设备所采用的保护方式应与外借电源系统中的 保护方式一致。第88条 起重机械行驶的轨道两端应设接地装置。轨道较长时,每隔20m 应补 设一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第89条 严禁利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的自然接地体。第90条 施工现场的下列设施应设防雷接地装置:1.高度在20m及以上的金属井字架、脚手架、机具及烟囱、水塔等均应设置避 雷针。避雷针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2.安装独立避雷针的接地线与电力接地网、道路边缘、 建筑物出入口的距离 不得小于3m。3.防雷接地装置采用圆钢时,其直径不得小于16mm;采用扁钢时, 其厚度不 得小于4mm、截面积不得小于160mm2。第91条 在有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其正常不带电的金属部分均必须可靠 地接地或接零。第92条 凡有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利用金属管道、构筑物的金属构架及电气 线路的工作零线作为接地线或接零线用。第93条 下列设施必须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1.用于加工、贮存及运输各种易燃易爆液体、气体或粉末的设备。2.施工现场及车间的氧气、乙炔管道分别连接成整体后予以接地。3.汽车油槽车行驶时,必须用金属链条连接在底盘上,另一端拖在地面上。第五节 施工用电管理第94条 施工用电系统投入运行前,应建立管理机构,设立运行、维修专业班 组并明确职责及管理范围。第95条 应根据用电情况制订用电、运行、维修等管理制度以及安全操作规程。 运行、维护专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规程制度。第96条 凡需接引或变动较大的负荷时,应事先向用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 批准后由运行班组进行接引或变动。接引前应对设备作好电气检查记录。进行接引 电源工作必须办理工作票并设监护人。第97条 施工用电设施除经常性的维护外,还应在雨季及冬季前进行全面地清 扫和检修;在台风、暴雨、冰雹等恶劣天气后,应进行特殊性的检查、维护。第98条 配电室、开关柜及配电箱应加锁并设警告标志。第99条 施工电源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拆除。第100条 配电室的值班巡视工作应按DL408-9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 变电所电气部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101条 施工用电线路及设备的检修和恢复送电应按本规程第四篇第二章“电 气设备全部或部分停电作业”的有关规定执行。暗气设备全部或部分停电作业”的有关规定执行?072 安全检查  ? 第四章 防 火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102条 施工现场及生活区宜设独立电源的消防网。消防管道的管径及消防水 的扬程应满足施工期最高消防点的需要。室外消防栓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密 集程度布设,一般每隔120m应设置一个,在仓库、宿舍、加工场地及重要机器设备 旁应有相应的灭火器材,一般按建筑面积每120m2设置标准型灭火机一个。第103条 消防设施应有防雨、防冻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 保持消防 水畅通、灭火机有效;消防水带、砂桶(箱、袋)、斧、锹、钩子等消防器材应放置 在明显、易取处,不得任意移动或遮盖,严禁挪作他用。第104条 在油库、木工间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等场所严禁吸烟, 并设“ 严禁烟火”的明显标志。第105条 严禁在办公室、工具房、休息室、宿舍等房屋内存放易燃、 易爆物 品。第106条 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用明火, 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并经有关部门 批准后采取相应措施方可进行。第107条 挥发性的易燃材料不得装在敞口容器内和存放在普通仓库内。 装过 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应及时爱库并保存在距构筑物不小于25m 的单 独隔离场所;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未经采取措施,严禁用电焊或 火焊进行焊接和切割。第108条 贮存易燃、易爆液体或气体仓库的保管人员严禁穿用丝绸、 合成纤 维等易产生静电的材料制成服装。第109条 凡进入易燃、易爆区的机动车辆的排气管必须加设防火罩。第110条 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应按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 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第111条 闪点在45℃以下的桶装将易燃液体不得露天存放; 必须少量露天存 放时,在炎热季节应严防曝晒并采取降温措施。第112条 施工单位需存放炸药,雷管,必须得到当地公安部门的许可, 并分 别存放在专用仓库内,指派专人负责保管,严格领、退料制度。第113条 采用易燃材料包装或设备本身必须防火的设备箱, 严禁用火焊切割 的方法开箱。第114条 烘燥间或烘箱的使用应由专人负责看管。第115条 熬制沥青及调制冷底子油应在建筑物的下风方向进行, 距易燃物不 得小于10m;严禁在室内进行。第116条 进行沥青冷低子油作业时必须通风良好;作业时及施工完毕后的 24 小时内,其作用区周围30m内严禁明火;在室内施工时,照明必须符合防爆要求。第117条 冬季采用火炉暖栅法施工时,应征得有关部门意, 制订相应的防火 措施并设专人值班。第二节 临时建筑及仓库的防火第118条 临时建筑及仓库的设计应符合GBJ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 定。第119条 仓库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采用相应耐火等级的材料建成,领、 退 料值班室与库房之间应设防火墙。第120条 采用易燃材料搭设的临时建设应有相应的防火措施。 主厂房的临时 封闭不得采用易燃材料搭设。第121条 临时建筑物内的火炉烟囱通过墙和屋面时, 其四周必须用防火材料 隔离。烟囱伸出屋面的高度不得小于50cm,严禁用汽油或煤油引火。第122条 氧气、电石、汽油等危险品仓库及乙炔站应有避雷及静电接地设施, 屋面应采用轻型结构,并设置气窗及底窗,门、窗应向外开启。氧气瓶仓库的室温 不得超过35℃。电石仓库的地板应高出地面20cm以上,屋面不得漏雨。第123条 炸药库、制氧站、集中供氧站、乙炔站、 石油液化气储气站等的建 筑和安全距离应满足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第124条 各类建筑物与易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间符合表7的规定。阑鸺渚嗉浞媳?的规定。 1 第五章 季节性施工第一节 夏季、雨汛期施工第125条 夏季、雨季前应做好防风、防雨、防火、防暑降温等准备工作; 现 场排水系统应整修畅通,必要时应筑防汛堤。第126条 各种高层建筑及高架施工机具的避雷装置均应在雷雨季前进行全面 检查,并进行接地电阻测定。第127条 台风和汛期到来之前, 施工现场及生活区的临建设施及高架机械均 应进行修缮和加固,防汛器材应及早准备。第128条 暴雨、台风、汛期后,应对临建设施、脚手架、机电设备、 电源线 路等进行检查并及时修理加固。有严重危险的应当立即排除险情。第129条 机电设备及配电系统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绝缘检查和接地电阻测定。第130条 夏季应根据施工特点和气温情况适当调整作息时间。 露天作业集中 的地方,应搭设休息凉栅;特殊高温作业地点,应采取防暑降温措施。第二节 冬季施工第131条 入冬之前,主厂房临时端、固定端、屋顶以及门窗孔洞应及时封闭。第132条 对消防器具应进行全面检查,对消防设施应做好保温防冻措施。第133条 对取暖设施应进行全面检查并加强用火管理, 及时消除火源周围的 易燃物。第134条 现场道路以及脚手架、跳板和走道、应及时清除积水、 霜雪并采取 防滑措施。第135条 施工机械及汽车的水箱应予保温。停用后, 无防冻液的水箱应将存 水放尽。油箱或容器内的油料冻结时,应采用热水或蒸汽化冻,严禁用火烤化。第136条 汽车及轮胎式机械在冰雪路面上行驶时应装防滑链。滑链。 ? 第六章 高处作业及交叉作业第一节 高处作业第137条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2m 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 为高处作业。不同高度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见表6。注 1.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2.在作业位置可能坠落到的最低点称为该作业位置的最低坠落着落点。第138条 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时,应尽量减少高处作业; 高处作 业必须有安全措施,经批准后严格执行。第139条 高处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应装设1.05m高的防扩栏杆和18cm高 的挡脚板,或设防护立网。第140条 高外作业区周围的孔洞、沟道等应设盖板、安全网或围栏。第141条 特殊高处作业应与地面设联系信号或通讯装置并由专人负责。第142条 在夜间或光线不足的地方进行高外作业,必须有足够的照明。第143条 在气温低于-10℃进行露天高处作业时,施工场所附近应设取暖休息 室,取暖设施应符合防火规定。在气温高于35℃进行露天高处作业时,施工集中区 域应设凉棚并配备适当的防暑降温设施和饮料。第144条 遇有六级及六级以上大风或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 在 霜并或雨雪天气进行露天高处作业时,应采取记滑措施。第145条 凡参加高处作业的人员应进行体格检查。 经医生诊断患有不宜从事 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得参加高处作业。第146条 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上方的牢固可靠处; 高处 作业人员应衣着灵便,衣袖、裤脚应扎紧,穿软底鞋。第147条 高处作业地点、各层平台、 走道及脚手架上不得堆放超过允许载荷 的物件,施工用料应随用随吊。第148条 上下脚手架应走斜道或梯子,不得沿绳、 脚手立杆或栏杆等攀爬, 也不得任意攀登高层构筑物。第149条 高处作业人员应配带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系保险绳;传递物品时, 严禁抛掷。第150条 高处作业不得坐在平台、孔洞边缘,不得骑坐在栏杆上。 不得躺在 走道板上或安全网内休息;不得站在栏杆外工作或凭借栏杆起吊物件。第151条 高处作业时,点焊的物件不得移动;切割的工作、 边角余料应应放 置在牢靠的地方或用铁丝扣牢并有防止坠落的措施。第152条 高处作业区附近有带电体时, 传递绳应使用干燥的麻绳或尼龙绳; 严禁使用金属线。第153条 在石棉瓦、油毡等轻型或简易结构的屋面上进行工作时, 必须有防 止坠落的可靠措施。第154条 在电杆上进行作业前应检查电杆及拉线埋设是否牢固、 强度是否足 够,并应选用适合于杆型的脚扣,系好安全带;在架构及电杆上作业时,地面应有 专人监护、联络;登高工具应按表9的规定进行检查、试验。第155条 特殊高处作业的危险区应设围栏及“严禁靠近”的警告牌, 危险区 内严禁人员逗留或通行。第156条 非有关施工人员不得攀登高处。登高参观的人员应由专人陪同, 并 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第二节 交叉施工第157条 施工中应尽量减少立体交叉作业。必需交叉时, 施工负责人应事先 组织交叉作业各方,商定各方的施工范围及安全注意事项;各工序应密切配合,施 工场地尽量错开,以减少干扰;无法错开的垂直交叉作业,层间必须搭设严密、牢 固的防护隔离设施。第158条 交叉作业场所的通道应保持畅通; 有危险的出入口处应设围栏或悬 挂警告牌。第159条 隔离层、孔洞盖板、栏杆、 安全网等安全防护设施严禁先意拆除; 必须拆除时,应征得原搭设单位的同意,在工作完毕后立即恢复原状并经原搭设单 位验收;严禁乱动非工作范围内的设备、机具及安全设施。第160条 交叉施工时,工具、材料、边角余料等严禁上下投掷,应用工具袋、 箩筐或吊箱等吊运。严禁在吊物下方接料或逗留。第161条 在生产运行区进行交叉作业时,必须执行工作票制度, 提出安全措 施;必要时应由运行单位派人监护。庇τ稍诵械ノ慌扇思嗷ぁ? ? 第七章 脚手架及梯子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162条 脚手脚的荷载不得超过270kg/m2。 脚手架搭设后应经施工及使用部 门验收合格并挂牌后方可交付使用。使用中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第163条 荷重超过270kg/m2的脚手架或形式特殊的脚手架应进行设计, 并经 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搭设。第164条 在构筑物上搭设脚手架均应验算构筑物强度。第165条 脚手架的立杆应垂直。钢管立杆应设置金属底座或垫木。竹、 木立 杆应埋入地下30~50cm,杆坑底部应夯实并垫以砖石; 遇松土或无法挖坑时应绑扫 地杆。横杆必须平行并与立杆成直角搭设。第166条 竹、木立杆和大横杆应错开搭接,搭接长度不得小于1.5m。 绑扎时 小头应压在大头上,绑扣不等少于三道。立杆、大小横杆相交时,应先绑两根,再 绑第三根;不等一扣绑三根。第167条 脚手架的两端、转角处以及每隔6~7根立杆,应设支杆及剪刀撑。支 杆和剪刀撑与地面的夹角不得大小60°。支杆埋入地下深度不得小于30cm。架子高 度在7m以上或无法设支杆时,坚向每隔4m、横向每隔7m必须与建筑物连接牢固。第168条 脚手板的铺设应循守下列规定:1.脚手板应满铺,不应有空隙和探头板。脚手板与墙面的间距不得大于20cm。2.脚手板的搭接长度不得小于20cm。对头搭接处应设双排小横杆。 双排小横 杆的间距不得大于20cm。3.在架子拐弯处,脚手板应交错搭接。4.脚手板应铺设平衡并绑牢,不平处用木块垫平并钉牢,但不得用砖垫。5.在架子上翻脚手板时,应由两人从里向外按顺序进行。 工作时必须挂好安 全带,下方应设安全网。第169条 脚手架的外侧、斜道和平台应设1.05m高的栏杆和18cm高的挡脚板或 设防护立网;里脚手的高度低于外墙20cm。第170条 斜道板、跳板的坡度不得大于1:3,宽度不得小于1.5m, 并应钉防 滑条。防滑条的间距不得大于30cm。第171条 采用直立爬梯时梯档应绑扎牢固,间距不大于30cm。 严禁手中拿物 攀登。不得在梯子上运送、传递材料及物品。第172条 竹、木脚手架的绑扎材料可采用8号镀锌铁丝或直径不小于10mm的棕 绳或水葱竹蔑。第173条 在通道及扶梯处脚手架的横杆应抬高加固,不得阻碍通行。 在搬运 器材的或有车辆通告的通道外的脚手架立柱应设围栏并挂警告牌。第174条 脚手架应经常检查,在大风、暴雨及解冻期间应加强检查。 长期停 用的脚手架,在恢复使用前应经检查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第175条 非专业工种人员不得搭、拆脚手架。 搭设脚手架时作业人员应挂好 安全带,递杆、撑杆作业人员应密具配合。施工区周围应设围栏或警告标志,并由 专人值班,严禁无关人员入内。第176条 拆除脚手架应自上而下顺序进行, 严禁上下同时作业或将脚手架整 体推倒。第177条 各种材质脚手架的立杆、大横杆及小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表10 的规 定。第二节 脚手架及脚手板的选材与规格(一) 钢管脚手架及钢脚手板第178条 钢管脚手架应用外径48~51mm,壁厚3~3.5的钢管,长度以4~6.5m及2. 1~2.8m为宜。凡弯曲、压扁、有裂纹或已严重锈蚀的钢管,严禁使用。第179条 扣件应有出厂合格证;凡有脆裂、变形或滑丝的,严禁使用。第180条 立杆、大横杆的接头应错开,搭接长度不得小于50cm, 承插式的管 接头搭接长度不得小于8cm;水平承插式接头应有穿销并用扣件连接, 不得用铁线 或绳子绑扎。第181条 高层铁管脚手架应安装避雷装置。附近有架空线路时, 应满足安全 距离要求或采取可靠的隔离防护措施。第182条 钢脚按板用厚2~3mm的A5钢板,规格以长度1.5~3.6m、宽度23~25cm、 肋高5cm为宜。板的两端应有连接装置,板面应有防滑孔。凡有裂纹、 扭曲的数得 使用。(二) 木脚手架及木脚手板第183条 木杆应采用去皮杉木或其他坚韧硬木。凡腐朽、折裂、 枯节等易折 木杆,以及杨木、柳木、桦木、椴木、油松等,一律严禁使用。第184条 木质立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7cm。横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 径不得小于8cm,6~8cm的可双杆合并使用,或单杆加密使用。第185条 木脚手板应用5cm厚的杉木或松木板,宽度以20~30cm为宜, 长度以 不超过6m为宜。凡腐朽、扭曲、破裂的,或有大横透节及多节疤的,严禁使用。板 的两端8cm处应用镀锌铁丝箍绕2~3圈或用铁皮钉牢。(三) 竹脚手架及竹脚手板第186条 竹脚手必须搭设双排架子;立杆、大横杆、剪刀撑、 支杆等有效部 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7.5cm,小横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9cm。直径在6 ~9cm之间的可双杆合并或单杆加密使用。凡青嫩、枯脆、白麻、虫蛀的,严禁使用。第187条 竹片脚手板的厚度不得小于5cm,螺栓孔不得大于10mm,螺栓必须拧 紧。竹片脚手板的长度2.2~2.3m、宽度在40cm为宜。(四) 特殊形式的脚手架第188条 挑式脚手架的斜撑杆上端应与挑梁嵌槽固定,并用螺栓、 扒钉或铁 丝等连接;下端固定在立柱或构筑物上。第189条 在门窗洞口搭设的挑架(或称外伸脚手架), 其斜杆与墙面的夹角一 般不大于30°并应支承在建筑物的牢固部分,不得支承在窗台板、窗檐、线脚等处; 墙内大横杆两端伸过门窗洞两侧应不少于25cm;挑梁的所有受力点都应绑双扣;挑 渠应设防护栏杆。第190条 移动式脚手架工作时应与建筑物绑牢,并将其滚动部分固定性。 移 动前,架上的材料、工具以及施工垃圾等应清除干净,移动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第191条 悬吊式脚手架应符合下列规定:1.悬吊系统应经设计。使用前,应进行两倍设计荷重的静负荷试验, 并对所 有受力部分进行详细的检查、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2.悬吊式脚手加严禁超负径使用。在工作中,对其结构、 挂钩及钢丝绳应指 定专人每天进行检查及维护。3.全部悬吊系统所用钢材应为A3钢的一级品。各种挂钩应用套环扣紧。4.吊架的挑梁必须固定在建筑物的牢固部位上。5.升降用的卷场机、滑轮以及钢丝绳应根据施工荷重计算选用。 卷扬机应用 地锚固定,并备有双重制动闸。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4。使用中,应防止绳 索与构筑物的棱角摩擦。6.应满铺脚手板并设1.05m的高的栏杆及18cm高的挡脚板或设防护立网。7.脚手架应固定在构筑物的牢固部位上。8.脚手架的升降过程应缓慢、平稳。9.悬挂式钢管吊架在搭设过程中,除立杆与横杆的扣件必须牢固外, 立杆的 上下两端还应加设一道保险扣件。立杆两端伸出横杆的长制不得少于20cm。10.在悬挂式吊架上的施工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挂在构筑物的牢固部分或保 险绳上。第三节 梯 子第192条 移动式梯子宜用于高度在4m以上的短时间内可完成的工作。 梯子使 用前应进行检查,并应有专人负责保管、维护及修理。第193条 梯子的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1.轻便、坚固、用优质材料制成。2.支柱能承受工作人员携带工具攀登时的总重量。3.横档间距为30cm,不得有缺档。横档应用棒头嵌入。 梯子的底宽不得小于 50cm。4.立柱两端用螺杆或铁丝拧紧。长度超过3m时,中间应加设一道紧固螺栓。5.人字梯应有坚固的铰链和限制开度的拉链。第194条 梯子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搁置稳固,与地面的夹角以60°为宜。梯脚有可靠的防滑措施, 顶端与构 筑物按牢。在松软的地面上使用时,有防陷、防侧倾的措施。2.上下梯子时应面部朝内,严禁手拿工具或器材上下; 在梯子上工作应备工 具袋。3.严禁两人站在同一个梯子上工作,梯子的最高两档不得站人。4.梯子不得接长或垫高使用。如必须接长时, 应用铁卡或绳缘切实卡住或绑 牢并加设支撑。5.严禁在悬挂式吊架上搁置梯子。6.梯子不能稳固搁置时, 应设专人扶持或用绳索将梯子下端与固定物绑牢, 并做好防止落物打伤梯下人员的安全措施。7.在通道上使用时,应设专人监护或设置临时围栏。8.梯子放在门前使用时,应有防止门被突然开启的措施。9.梯子中有人时,严禁移动梯子。10.在转动机构附近使用时,应采用隔离防护措施。11.严禁搁置在木箱等不稳固或易滑动的物体上使用。梯子靠在管子上使用时, 其上端应有挂钩或用绳索绑牢。第195条 绳梯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2.使用时应牢固地挂在可靠的支持物上,并注意防火、防磨、防腐。3.绳梯应由专业工种负责搭设。使用前,应进行认真检查。4.每半年应进行一次负荷试验。试验时以500kg的荷重挂在绳索上,经5分钟, 如无变形或损伤即认为合格;试验结果应作记录并由试验负责人签章。过期未作试 验的,严禁使用。5.绳梯不宜在厂房内使用。第196条 钢筋爬梯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A3钢、钢筋直径由计算确定,但不得小于12mm。2.挂钩应无伤痕、无裂口,横档应焊接牢固。使用时, 上部应牢固地连接在 构筑物上。3.梯身每隔3m设一道宽15cm的撑框。长度超过10m的爬梯,中间每隔5m应与构 筑物绑牢。4.不得在钢筋爬梯子拉设电源线。严禁将钢筋爬梯作为接地线使用。诟纸钆捞葑永璧缭聪摺Q辖纸钆捞葑魑拥叵呤褂谩? b? 第八章 起重与运输第一节 一般规定(一) 起重工作第197条 重大的起重、运输项目, 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 技术措施。第198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 并应有施工技术 负责人的场指导,否则不得施工。1.重量达到起重机械额定负荷的95%。2.两台及两台以上起重机械抬吊同一物件。3.起吊精密物件,或起吊不易吊装的大件,或在复杂场所进行大件吊装。4.起重机械在输电线路下方或其附近工作。第199条 起吊物应绑牢。吊钩悬挂点应与吊物的重心在同一垂直线上, 吊钩 钢丝绳应保持垂直,严禁偏拉斜吊。落钩时应防止吊物局部着地引起吊绳偏斜。吊 物未固定时严禁松钩。第200条 千斤绳的夹角一般不大于90°,最大不得超过120°。第201条 起吊大件或不规则组件时,应在吊件上拴以牢固的溜绳。第202条 起重工作区域内无关人员不得停留或通过, 在伸臂及吊物的下方严 禁任何人员通过或逗留。第203条 起重机吊运重物时一般应走吊运通道,严禁从人头上越过; 对吊起 的重物进行加工时,应采取可靠的支承措施并通知起重机操作人员。第204条 吊起的重物不得在空中长时间停留。在空中短时间停留时, 操作人 员和指挥人员均不得离开工作岗位。第205条 起吊前检查起重设备其安全装置;重物吊离地面构10cm 时应暂停起 吊并进行全面检查,确认良了后方可正式起吊。第206条 两台及两台以上起重机抬吊同一重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绑扎时应根据各台起重机的允许起重量按比便分配负荷。2.在抬吊过程中,各台起重机的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升降、 行走应保持 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的允许起重量。如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降低额定起重能力至80%, 也可由总工程师根据实际 情况降低额定起重能力使用。但吊运时,总工程师应在场指挥。第207条 用一台起重机的主、副钩抬吊同一重物时, 共总载荷不得超过当进 主钩的允许载荷,并应遵守本规程第206条的规定。第208条 起重物在工作中如遇机械发生故障或有正常现象时, 应放下重物、 停止运转后进行排除,严禁在运转中进行调整或检修。如起重机发生故障无法放下 重物时,必须采取适当的保险措施,除排除人员外,任何人严禁进入危险区。第209条 不明重量,埋在地下或冻结在地面上的物体不得起吊。第210条 爆炸品、危险品不得起吊。必需起吊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并经总工程师批准方可进行。第211条 严止以运行的设备、管道以及脚手架、 平台等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 点。利用构筑物或设备的构件作为直吊重物的承力结构时,应经核算。利用构筑 物时,还应征得原设计单位的同意。第212条 当工作地点的风力达到五级时, 不得进行受风面积大的起吊作业; 当风力达到六级及六级以上时,不得进行起吊作业 。第213条 遇有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气候,或夜间照明不足, 使指挥人员 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清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工作。(二) 起重机械第214条 起重机械应标明最大起重量。起重机械的制动、限位、 联锁以及保 护等安全装置应齐全并灵敏有效。第215条 塔式起笪机、门座式起重机等高架起重机械应有可靠的避雷装置。第216条 在轨道上移动的起笪机,除铁路起重机外都必须在轨道末端2m 处设 车挡。轨道应设接地装置。第217条 起重机上应备有灭火装置。操作室内应铺绝缘胶垫, 不得存放易燃 物。第218条 起重机械不得超负荷起吊。如必需超负荷时,应经计算, 采取有效 安全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第219条 悬臂式起重机工作时,吊臂的最大仰角不得超过制造厂规定。 制造 厂明确规定时,最大仰角一般不得超过78°。如必需超过规定的最大仰角时,应经 过计算并采取防止吊臂后仰的可靠安全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起吊。第220条 未经机械主管部门同意, 起重机械各部的机构和装置不得变更或拆 换。第221条 起重机械每使用一年至少应作一次全面技术检查。对新装、 拆迂、 大修或改变重要技术性能的起重机械,在使用前均应按出厂说明书进行静负荷及动 负荷试验。制造厂无明确规定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试验。1.静负荷试验:应将试验的重物吊离地面10cm,悬空10分钟, 以检验起重机 构架的强度和刚性。静负荷试验所用重物的重量,对于新安装的、经过大修的或改 变重要性能的起重,应当额定起重量的125%;对于定期进行技术检验的起重机,应 为额定起重量的110%。试验中中发现构架有永久变形,则应修理加固或降低原定的 最大起重量方可使用。桥式起重机在试验中如发现桥架刚性不够,主梁跨中的下挠 值在水平线下达到跨度的1/700且不能修复时,应报废。2.动负荷试验:应在静负荷试验合格后进行。 试验时应吊着试验重物反复地 卷扬、移动、旋转或变幅,以检验起重机各部的运行情况,如有不正常则应更换或 修理。动负荷试验所用重物的生量应为额定的重量的110%。(三) 起重机的操作人员第222条 起重机的操作人员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视力 (包括矫正视力) 在0.7以上,无色盲;听力应满足具体工作条件的要求。第223条 起重机的操作人员应熟悉下述规程和有关知识:1.所操作起重机各机构的构造和技术性能。2.熟悉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起重机操作规程、本规程以及有关 法令。3.安全运行要求。4.安全、防护装置的性能。5.原动机和电气方面的基本知识。6.指挥信号。7.保养和维修的基本知识。第225条 起重机操作人员必须按照本机械的保养规定,在执行各项检查和保养 后方可启动。第226条 起重机安全操作的一般要求:1.操作人员接班时,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发现 异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2.当确认起重机上及周围无人时方可闭合主电源开关; 如电源断路装置上加 锁或有标示牌时,应待有关人员拆除后可闭合一主电源开关。3.闭合主电源开关前,应将所有控制手柄置于零位。4.露天作业的轨道式起重机,当工作结束时应将起重机锚定住。5.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示牌或加锁;如有未消除的故障, 应通知接班的操作人员。第227条 雨、雪天工作,应保持良好视线并防止起重机各部制动器受潮失效。 工作前应检查各部制动器并进行试吊(吊起重物离地10cm左右,连接上下数次),确 认可靠后方可进行工作。第228条 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的工作范围,清除妨碍起重机回转及行走的障 碍物。第229条 起重机工作时,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操作室,操作人员必须集中精力。 未以指挥人员许可,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操作岗位。第230条 操作人员应按指挥人员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 如指挥信号不清或将 引起事故时,操作人员应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指挥人员。操作人员对任何人发出的危险信号均必 须听从。第231条 操作人员在起重机开动及起吊过程中的每个动作前增应发出戒备信 号。起吊重物时,吊臂及吊物上严禁有人或人浮置物。第232条 起重机工作中速度应均均匀平稳,不得突然制动或在没有停稳时作 反方向走或回转。落下时应低速轻放。严锐在斜坡上吊着重物回转。条233条 起重机严禁同时操作三个动作,在接近满负荷的情况下不得同时操 作两个动作。悬臂式起重机在接近满负荷的情况下严禁降低起重臂。第234条 起重机的主、副钩换用时,在主、副钩达到相同高度后,只应操作 一个吊钩的动作,不得双钩同时操作。第235条 起重机应在各限位器限制的范围内工作,不得利用限制位器的动作 来代替正规操作。第236条 起重机在工作中遇到突然停电时, 应先将所有控制器恢复到零位, 然后切断电源。第237条 起重机工作完毕后,应摘除挂在吊钩上的千斤绳, 并将吊钩升起; 对用油压或气压制动起重机,应将吊钩降至地面,吊钩钢丝绳呈收紧状态。悬臂式起笪机应将起 重臂放至40°~60°,如遇大风,应将臂杆转至顺风方向,刹住制动器, 所有操纵杆放在空 档位置,切断电源,操作室门窗关闭并上锁后方可离开。第238条 各种电动起重机还应遵守下列各项规定:1.电气设备必须由电工进行安装、检修和维护。2.电气装置应安全可靠,制动器和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3.熔丝(即保险丝)应符合规定。4.电气装置在接通电源后不得进行检修和保养。5.操纵控制器时应逐级扳动,不得越级操纵。在运转中变换方向时, 应将控 制器扳到零位,待电动机停止转动后再逆向逐级扳动,不得直接变换运转方向。6.电气装置跳闸后,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不得强行合闸。7.漏电失火时,应立即切断电源,严禁用水浇泼。第239条 载人用施工作电梯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二篇建筑工程第908条的规定或 制造厂的要求。(四) 起重机的指挥人员第240条 起笪机的指挥人员必须由有关部门按GB5082-8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的规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后方能上岗指挥。第241条 指挥人员的职责及要求:1.指挥人员应根据GB5082-8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的信号要求与操作人员进 行联系。2.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必须清晰、准确。3.指挥人员应站在使操作人员能看清指挥信号的安全位置上。 当跟随负载进 行指挥时,应随时指挥负载避开人及障碍物。4.指挥人员不能同时看清操作人员和负载时, 必须设中间指挥人员逐级传递 信号,当发现错传信号时,应立即发出停止信号。5.负载降落前,指挥人员必须确认降落区域安全时,方可发出了降落信号。6.当多人绑挂同一负载时,应先作好呼唤应答,确认绑挂无误后, 方可由一 个负责指挥起吊。7.用两台起重机吊运同一负载时, 指挥人员应双手分别指挥各台起重机以确 保同步。8.在开始起吊负载时,应先用“微动”信号指挥。待负载离开地面10~20cm并 稳定扣,再用正常速度指挥。必要时,在负载降落前,也应使用“微动”信号指挥。第二节 钢丝绳、纤维绳、吊钩和滑轮(一) 钢丝绳第242条 钢丝绳应符合GB1102-74《圆股钢丝绳》的规定并且必须有产品检验 合格证。第243条 钢丝绳应按出厂技术数据使用。无技术数据时, 应从钢丝绳上取样 进行试验。整绳的破断拉力总和的85%(对6×19+1)钢丝绳)或82%(对6×37+1钢丝绳) 作为该钢丝绳的技术数据。&第244条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和滑轮直径应小于表11的要求。表11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及滑轮直径第245条 钢丝绳应防止打结或扭曲。第246条 切断钢丝绳时应采取防止绳股散开的措施。第247条 钢丝绳应保持良好的润滑状态; 所用润滑剂应符合该绳的要求并不 影响外观检查;钢丝绳每年应浸油一次。第248条 钢丝绳不得与物体的棱角直接接触,应在棱角处垫以半圆管、 木板 或其他柔软物。第249条 起升起构和变幅机械不得使用编结接长的钢丝绳。第250条 钢丝绳在机械运行中不得与其他物体发生摩擦。第251条 钢丝绳严禁与任何带电体接触。第252条 钢丝绳应存放在室内通风、干燥处,并防止损伤、腐蚀或其他物理、 化学因素造成的性能降低。第253条 钢丝绳端部用绳卡固定连接时,绳卡压板在钢丝绳主要受力的一边, 绳卡间距应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绳卡的数量应不少于表12的要求。表12 钢丝绳端部固定用绳卡的数量两根钢丝绳用绳卡搭接时,除应遵守上述规定外,绳卡数量应比表11的要求增 加50%。第254条 绳卡连接的牢固情况应经常进行检查。对不易接近处可采用将绳头 放出安全弯的方法进行监视。第255条 钢丝绳用编结连接时,编结长度应大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且不得 小于300mm。第256条 穿过滑轮的钢丝绳不得有接头。第257条 符合GB1102-74《圆股钢丝绳》标准的钢丝绳可按下述要求检查报废:1.钢丝绳的断丝数达表13数值时应报废。2.钢丝绳有锈蚀或磨损时,表13报废断丝数应按表14折减, 并按折减后的断 线数报废。3.吊运炽热金属或危险品的钢丝绳的报废断丝数, 取一般起重机钢丝绳报废 断丝数的一半,其中包括钢丝表面磨损进行的折减。第258条 卸卡的使用应遵守下述规定:1.卸卡不得横向受力。2.卸卡销子不得扣在活动性较大的索具内。3.不得使卸卡处于吊件的转角处,必要时应加衬垫并使用加大规格的卸卡。(二) 纤维绳(麻绳、白棕绳)第259条 用作吊绳时,其许用应力不得大于0.98MPa(100kgf/cm2)。用作绑扎 绳时,许用应力应减低50%,涂沥青的应减低20%。第260条 连接时应采用编结法,不得用打结的方法。第261条 严禁在机械驱动的情况下使用。第262条 应与木质滑轮配套使用,滑轮直径不得小于绳索直径的10倍。第263条 有霉烂、腐蚀、损伤者,不得用于起重作业。有断股者,严禁使用。(三) 吊钩和滑轮第264条 吊钩应有制造厂的合格证等技术证明文件方可投入使用。 否则应经 检验,查明性能合格后方可使用。第265条 吊钩应设有防止脱钩的保险装置。第266条 吊钩上的缺陷不得进行焊补。第267条 吊钩的检验应按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268条 吊钩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予报废:1.裂纹。2.危险断面磨损达原尺寸的10%。3.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4.扭转变形超过10°。5.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产生塑性变形。6.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5%时,衬套应报废。7.板钩芯轴磨损达原尺寸的5%时,芯轴应报废。第269条 滑车及滑轮组的使用应遵守下规定:1.滑车应按铭牌规定的允许负荷使用。如无铭牌, 则应经计算和试验扣方可 使用。2.滑车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如发现吊钩变形、槽壁磨损达原尺寸的10%,槽底 磨损达3mm以上,以及有裂纹、轮缘破损等情况者,不得继续使用。3.滑轮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应符合第244条表11的要求;4.在受力方向变化较大的场合和高处作业中,应采用吊环式滑车。 如采用吊 钩式滑车,必须对吊钩采取封口保险措施。5.使用开门滑车时,必须将开门的钩环锁紧。6.滑车组两滑车轮中心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表15的要求。第三节 人字架、走线滑车、扒杆、绞磨和地锚第270条 人字架和走线滑车的组立,应由起理工按要求进行。所用材料应经计 算确定,并经检查合格。第271条 人字架及走线滑车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1.地锚、基础或垫木应稳固。2.拖拉绳不得设在未经核算的建筑物或其它物件上。3.走线绳、拖拉绳应经荷重试验合格,使用时应拉紧。4.不得超负荷起吊或偏拉斜吊。5.走线路车至少应有三个滑轮。如载重量大时,还应增加滑轮个数。第272条 抱杆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新抱杆组装时,中心线偏差应不大于总支承长度的千人之一。 多次使用过 的抱杆在重新组装时,每5m长度内的中心偏差及局部塑性变形均不得大于40 在 抱杆全长内,中心线偏差不得大于总支承长度的二百分之一。2.组装抱杆的连接螺栓必须坚固可靠。3.抱杆的基础应平整坚实,不得有积水。4.抱杆的连接板、抱杆头部及回转部分等,应每年对其变形、腐蚀情况、 以 及铆、焊或螺栓连接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在每次使用前,也应进行检查。第273条 扒杆至少应有四根缆风绳;人字扒杆应有两根缆风绳。第274条 向前倾斜的的人字扒杆如不能设置前稳定缆风绳时, 必须在其后面 架设支撑以防后倾。第275条 纹磨应放在平稳、坚固的地面上,并应有逆止装置。操作时, 应有 统一的指挥。第276条 纹磨牵引钢丝绳应从绞磨下方卷入, 钢丝绳必须在磨芯上绕四道以 上,并不得重叠。磨芯应有防止钢丝绳跑出的安全装置。第277条 地锚的埋设应遵守下述规定:1.地锚的分布及埋设深度应根据不同上质及地锚的受力情况经计算确定。2.地锚坑在引出线露出地面的位置,其前面及两侧在2m 的范围内不应有沟、 洞、地下管道或地下电缆等。3.地锚引出线应与受力方向一致并作防腐处理。4.地锚的埋设应平整,不得有积水。5.地锚埋设后应进行详细检查,试吊时应指定专人看守。第278条 利用旧地锚应遵守下列规定:1.不得超过旧地锚的承载能力。2.受力方向基本一致。3.地锚绳未锈蚀。第四节 运输(一) 车辆运输第279条 在公路上运输重量大,或运输超长、超宽、超高的物件时, 应遵守 下列规定:1.了解运输路线情况,拟定运输方案,提出安全措施。2.指定专人检查工具和运具,不得超载。3.物件的重心与车厢的承重中心基本一致,重主过高或偏移过多时, 加配重 进行调整。4.易滚动的物件沿其滚动方向用楔子垫牢。5.运输超长物件需设置超长架。超长架应牢固在车厢上, 物件与超长架及车 厢应捆绑牢固 。6.关好车厢板。如无法关严时,将车厢板捆绑固定,但不得遮住尾灯。7.运输途中应有专人领车、监护,并设必要的标志。第280条 用普通汽车运输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时, 押运人员必须坐 在驾驶室内。第281条 翻斗车的制翻装置应可靠,卸车时车斗不得朝有人的方向倾倒。第282条 用铁道平车运送物件时,应由后方推进,不得在前方牵拉, 车上不 得坐人。如数车同时运送,两车间应保持20m以上的距离。 铁道平车应有可靠的制 动装置。第283条 各种类型的叉车应按其规定的性能使用;使用前应对行驶、 升降、 倾斜等机构进行检查。第284条 叉车应避免快速起动、急转弯或突然制动。在转弯、拐角、 斜坡及 弯曲道路上应低速行驶。倒车时,不得用紧急制动。第285条 叉车工作结束后,应关闭所有控制器,切断动力源, 扳下制动闸, 将货叉放至最低位置并取出钥匙或拉出联锁后方可离开。第286条 现场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1.应由专人驾驶保养,驾驶人员应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驾驶许可证。2.使用前应检查制动器、喇叭、方向机构等是否完好。3.装运物件应垫稳、捆牢,不得超载。4.行驹时,驾驶室外及车厢外不得载人,驾驶员不得与他人谈笑。 启动前, 应先呜号。载货时车速不得超过5km/h,空车时车速不得超过10km/h。 停车后应切 断动力源,扳下制动闸后驾驶员方可离开。5.电瓶车充电时应距明火5m以上并加强通风。(二) 水 上 运 输第287条 船员应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 参加水上运输的人员应 熟悉水上运输知识。第288条 应根据船只载重量及平稳程度装载,严禁超重、超高、超宽、超长。第289条 器材应分类堆放整齐并系牢,防止松散或移动。 油类物质应隔离并 妥善放置。第290条 应由熟悉水路的人员领航,并遵守航运安全规定。第291条 船只靠岸停稳前不得上下。上下船只的跳板应搭设稳固。 单行跳板 的宽度不得小于50cm,厚度不得小于5cm,长度不得超过6m。第292条 在水中绑扎或解散竹、木排的人员应识水性, 并佩戴救生衣等防护 设备。第293条 遇六级及六级以上大风,或遇大雾、暴雨等恶劣天气, 严禁水上运 输,船只必须靠岸停泊。第294条 船只应有专人管理,救生设备必须完好齐全, 并应有安全航行管理 制度。第295条 应注意收听气象台、站的广播,及时作好防台、防汛工作。(三) 搬运第296条 沿斜面搬运时,所搭设的跳板应牢固可靠,坡度不得大于1:3;跳板 厚度不得小于5cm。第297条 在坡道上搬运时,物件应用绳索拴牢,并做好防止倾倒的措施, 工 作人员应站在侧面。下坡时还应用绳索溜住。第298条 从火车上卸圆木应有专人指挥。中层,后剪下层。圆拨中间,后拨两 端;断铁丝时,应先剪上、中层,后剪下层。圆木滚下时,车上严禁站人;圆木滚 下方向严禁任何人通过。(四) 大型设备的运输及搬运第299条 搬运大型设备前,应对所经路线及两端装卸条件做详细调查, 并制 定搬运措施。第300条 搬运大型设备前,应对路基下沉、路面松软以及冻土开花等情况进行 调查并采取措施,防止在搬运中发生倾斜、翻倒;对沿途将经过的桥梁、涵洞、沟 道等应进行详细检查和验算,必要时应加固。第301条 大型设备运输道路的坡度不得大于15°。如不能满足时, 必须征得 制造厂同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第302条 运输道路上方如有输电线路,应保持安全距离, 否则必须采取隔离 措施。第303条 用拖车装运大型设备时, 应进行稳定性计算并防止剧烈的冲击或振 动,行车时应配备开道车及押运联络员。第304条 从车辆或船上卸下大型设备时,卸车、卸船平台应牢固, 并应有足 够的宽度和长度。荷重后平台不得有不均匀下沉现象。第305条 搭设卸车、卸船平台时,应考虑到车、 船卸载时弹簧弹起及船体浮 起所造成的高差。第306条 使用两台不同速度的牵引机械卸车、卸船时, 应采取措施使设备受 力均匀,拉牵速度不致。牵引的着力点应在设备的重心以下。第307条 拖运物件时,应用枕木铺设下走道。下走道应平直, 枕木的接头应 错开,接头处后一根枕木不得高于对接的前一根枕木,否则应用薄木板将前一根枕 木的接头处垫高。第308条 拖运物件的重心应放在拖板中心位置。拖运圆形物件时, 应垫好枕 木楔子。对高大而底面积小的物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对薄壁或易变形的物 件,应采取加固措施。第309条 拖运滑车组的地锚应经计算,使用中应经常检查, 严禁在不牢固的 建筑物或运行的设备上绑扎拖运滑车组。打桩绑扎拖运滑车组时,应了解地下设施 情况并计算其承重量。第310条 添放滚杠的人员应蹲在侧面,在滚杠端部进行调整。第311条 在拖拉钢丝绳导向滑轮内侧的危险区内严禁有人通过或逗留。第312条 中间停运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物件滚动。夜间应设红灯示警, 并设 专人看守。第五节 移动式悬臂起重机第313条 起重机停放或行驶时,其车轮或履带外侧与沟, 其边缘的距离不得 小于沟、坑深度的1.2倍;否则必须采取防倾、防塌措施。第314条 工作时,起重机应置于平坦、坚实的地面上, 机身倾斜度不得超过 制造厂的规定。第315条 起重机工作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及重物等与架空输电线的 最小距离不得小于表16的规定。第316条 加油时严禁吸烟或动用明火。油料着火时, 应用砂土或泡沫灭火机 扑灭,严禁用水浇泼。第317条 履带式起重机行驶时,回转盘、动臂杆及吊钩应制动住; 下坡时不 得空档滑行。第318条 履带式起重机吊物行走时,吊物应位于起重机的正前方, 并用绳索 拉住,缓慢行驶时,行走时,吊物离地面不得超过50cm,吊物重量不得超过起重机 当时允许起重量的三分之二。第319条 汽车式起重机行驶时,应将臂杆放在支架上, 吊钩挂在保险杠的挂 钩上并将钢找绳拉紧。第320条 汽车式起重机及轮胎式起重机工作前应支好全部支撑, 折合式起重 臂应伸直。汽车式起重机,除具有吊物行走性能者外,均不得吊物行驶。起吊工作 完毕后,应先将臂杆放在支架上,然后方可起腿。第321条 机械传动的汽车式起重机,只可用一档或二档的速度进行操作。第322条 全液压传动的汽车式起重机还应遵守下列规定:1.作业前应放好支腿、调平机架;不得在支腿未完全伸出的情况下进行作业。2.带负荷伸缩臂杆时应按出厂说明书的规定操作。接近满负荷时, 应注意臂 杆的挠度;回转、起落臂杆应缓慢,不得紧急制动。3.作业时,应锁住离合器操纵杆。第323条 铁路式起重机在接近额定负荷时应夹好夹轨钳, 支好支撑并进行试 吊。带负荷向弯道内侧旋转或带负荷行走时,其负荷量不得超过起重机当时允许起 重量的80%。起重机必须在坡道上停留时,应在轮下安设止轮器。第六节 塔式及龙门式起重机第324条 起重机的行驶轨道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铺设。第325条 龙门式及桥式起重机梁两边应设1.05m高的防护栏杆。在露天使用的 龙门式起重机及单轨起重机的架身上不得安设增加受风面积的设施,电动机应设防 雨罩。第326条 起重机的电源线应要用软橡胶电缆,并由专人负责看管。第327条 工作前应清除轨道上的障碍物,检查轨道是否平直,有无沉陷; 轨 距及高关是否符合规定。第328条 起重机工作前应先松开夹轨钳,并将保险销插牢。第329条 操作时应注意指挥信号。冬季操作室内温度低于5℃时就应采暖设施。 夏季温度高于35℃时应设降温设施;并应有防止触电及火灾的措施。第330条 起重机在运行中,无关人员不得上下扶梯; 操作或检修人员必须上 下时,不得手拿笨重物品。第331条 两台起笪机在同一轨道上及在两条平行(或交叉) 的轨道上进行工作 时,两机之间应保持安全操作距离;所吊重物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m。第332条 塔式起重机工作完毕后,应将起重臂降至要求角度并采取防风措施。第333条 工作完毕,应将起重机停放在轨道中部,将各控制器拨至零位, 切 断电源并锁紧夹钳后方可离开。第334条 用水作为配重的起重机,应经常检查水位,冬季应采取防冻措施。第七节 桥式及炉顶式起重机第335条 起重机最高点与屋架最低点之间, 机身及操作室的突出部分与建筑 物之间的最小距离均不得小于10cm。&第336条 自地面到驾驶室以及由驾驶室到行车走道都应设有扶梯。第337条 沿行车轨道的通道宽度不得小于40cm,并应设栏杆; 在起重机运行 时,通道上不得有人通行。第338条 任何人员不得在行车轨道上站立或行走。在轨道上进行检修时, 应 切断电源,并在工作区两端的轨道上用钢轨夹夹住,其他起重机不得开入检修区。第339条 作业完毕后,应将吊钩升起,切断电源; 汽机房内的桥式起重机不 得停放在运行机组的上方,应停放在指定地点。第340条 桥式及炉顶式起重机除遵守本节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本章第六节 塔式及龙门式起重机的有关规定。第八节 桅杆式起重机第341条 桅杆式起重机支座下的地坪应平整、夯实并垫以枕木。 起重机与周 围及上空的架空线路应保持安全距离。第342条 试吊时应对钢丝绳、绳扣、滑轮、缆风绳等的牢固情况, 缆风绳受 力情况及地锚松动情况进行检查。第343条 大型桅杆的缆风绳和控制桅杆倾斜度的缆风绳, 应进行拉力试验, 拉力的数值可取在吊装过程中缆风绳最大受力的40%~50%(用拉力计规定)。 在满负 荷及接近满负荷的吊运过程中,应有专人对各主要受力缆风绳的地锚进行监视。第344条 缆风绳与地面的夹角一般在30°~45°之间,所有缆风绳必须拴紧。第345条 地锚应符合下列要求:1.地锚应埋设在土质坚硬的地方。2.严禁用腐烂的木料作地锚。钢丝绳应结扎牢固, 其角度应与缆风绳角度一 致。3.重要的地锚应经计算,埋设后应进行试拉。4.地锚埋设后应进行详细检查。试吊时应指定块人看守。第九节 卷场机第346条 卷扬机基座应平稳牢固;卷扬机应搭设防护工作棚, 其操作位置应 有良好视野。第347条 卷扬机的旋转方向和控制器上标明的方向一致。第348条 卷扬制制动操纵杆在最大操纵范围内不得触及地面或其它障碍物。第349条 卷扬机卷筒与导向滑轮中心线应对正。 卷筒轴心线与导向滑轮轴心 线的距离:对平卷筒不应小于卷筒长度的20倍;对有槽卷筒不应小于卷筒长度的15 倍。第350条 钢丝绳应从卷筒下方卷入;卷筒上的钢丝绳应排列整齐, 工作时最 少应保留5圈;最外层的钢丝绳应低于卷筒突缘一根钢丝绳的直径。第351条 卷扬机工作前应先进行试车,检查其是否固定牢固;防护设施、 电 气绝缘、离合器、制动装置、保险棘轮、导向滑轮、索具等完全合格后方可使用。第352条 卷扬机工作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严禁向滑轮上套钢丝绳。2.严禁在滑轮或卷筒附近用手扶行走的钢丝绳。3.任何人不得跨越正在行走的钢丝绳以及在各导向滑轮的内侧逗留或通过。4.重物被长时间悬吊时,应用棘爪支住。第353条 卷扬机运转中如发现下列情况必须立即停机检修:1.电气设备漏电。2.控制器的接触点发生电弧或烧坏。3.电动机及传动部分有异常声响。4.电压突然下降。5.防护设备松动或脱落。6.制动器失灵或不灵活。7.牵引钢丝绳发生故障。第354条 用手动卷扬机提升重物时,应使卷扬机上的棘轮卡子处于工作状态。第十节 起重机械及起重工具检验(一) 起重机械检验第355条 下述情况,应对起重机按有关标准进行试验:1.正常工作的起重机,每两年进行一次。2.新安装,经过大修及改造的起重机,在交付使用前。3.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起重机,在重新使用前。4.经过暴风、地震、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强度、刚度、构件的稳定性、 机械 的重要性能受到损害的起重机。第356条 经常性检查,应根据工作繁重程度和环境恶劣的程度确定检查周期, 但不得少于每月一次。检查内容一般包括:1.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2.安全及防护装置。3.线路、罐、器容、阀、泵、液压或气动的其它部件的泄漏情况及工作性能。4.吊钩、吊钩螺母及防松装置。5.制动器性能及零件的磨损情况。6.钢丝绳磨损和尾端的固定情况。7.链条的磨损、变形、伸长情况。8.捆绑、吊挂链和钢丝绳及辅具。第357条 定期检查,应根据工繁重程度和环境恶劣的程度确定检查周期, 但 不得小于每年一次。检查内容一般包括:1.第356条中经常性检查的内容。2.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及焊缝、铆钉、螺栓等连接情况。3.主要零部件的磨损、裂纹、变形等情况。&4.指示配置的可靠性和精度。5.动力系统和控制器等。(二) 起重工具检验第358条 起重工具检查和试验的周期及要求见表17。第359条 起重运输工作除应按上述规定执行外,还应遵照GB5082-85《起重吊 指挥信号》以及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查和试验的周期及要求见表17。第359条 起重运输工作除应按上述规定执行外,还应遵照GB5082-85《起重吊指挥信号》以及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4  Kv 第九章 焊接、切割与热处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360条 参加焊接、切割与热处理的工作人员,应经专业安全技术教育、考试 合格、取得合格证,并应熟悉触电急救法和人工呼吸法。第361条 从事焊接、切割与热处理操作的人员, 每年应进行一次职业性身体 检查。对准备从事焊接、切割与热处理操作的人员,应进行身体检查。凡患有严重 的呼吸系统器质性疾病,心血管疾病和明显的肝、肾疾病等的人员,不宜参加该项 工作。第362条 进行焊接、切割与热处理工作时,操作人员应穿戴专用工作服、绝缘 鞋、皮手套等符合专业防护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衣着不得敞领卷袖。第363条 焊接、切割与热处理的工作场所应有良好的照明(50~100lm/m2),应 采取措施排除有害气体、粉尘和烟雾等,使之符合TJ36-7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 准》的要求。在人员密集的场所进行焊接工作时,宜设挡光屏。第364条 进行焊接、切割与热处理工作时,应有防止触电、 爆炸和防止金属 飞溅引起火灾的措施,并应防止灼伤。第365条 进行焊接、切割与热处理工作, 必须经常检查并注意工作地点周围 的安全状态。有危及安全的情况时,必须采取积极防护措施。第366条 严禁在储存或加工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周围10m范围内进行焊接、 切割与热处理工作。第367条 在焊接、切割地点周围5m范围内,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 确实无法 清除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或防护措施。第368条 不宜在雨、雪及大风天气进行露天焊接或切割作业。如确实需要时, 应采取遮蔽、防止触电和防止火花飞溅的措施。第369条 严禁在带有压力的窗口和管道、 运行中的转动机械及带电设备上进 行焊接、切割与热处理工作。第370条 盛装过油脂或可燃液体的容器,应先用蒸汽冲冼, 冲洗时间不应少 于10分钟。直至容器表面温度高于100℃后,再用小苏打或烧碱溶液冲洗。 在确认 容器冲洗干净后,方可进行焊接或切割。施焊或切割时,容器盖口必须打开,工作 人员严禁站在容器的封头部位。第371条 在充氢设备运行区进行焊接、切割与热处理工作, 必须制订可靠的 安全措施,经总工程师及运行单位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工作前, 必须先测 量空气中的含氢量,低于0.4%时方可进行。第372条 在已贮油的油区进行焊接、切割与热处理工作地, 必须严格执行油 区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第373条 焊接、切割与热处理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 仔细检查工作场 所周围及防护设施,确认无起火危险后方可离开。第374条 施工现场的电焊机应根据施工需要,按标高层或区域集中装设。 电 焊机及其外接点均应有相应的标牌及编号。电焊机前后宜留有宽度为1m的安全通道, 一、二次线应布置整齐,固定牢靠。第375条 露天装设的电焊机应设置在干燥的场所,并应有棚遮蔽。第376条 电焊机的外壳必须可靠接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不得多台串连接地。
第377条 电焊机各电路对机壳热态绝缘电阻不得低于0.4MΩ。第378条 电焊机裸露的导电部痊和转动部分必须装设防护罩。 直流电焊机的 调节器接下后,必须在机壳的孔洞上设防护罩。第379条 电焊机一次侧电源线应绝缘良好,长度不得超过3m, 超长时应架高 布设。第380条 电焊机应有单独的电源控制装置。 直流电焊机的电源应用启动器控 制。第381条 电焊设备应经常维修、保养。使用前应进行检查, 确认无异常后方 可合闸。第382条 电焊机倒换接头,转移工作地点或发生故障时,必须切断电源。第383条 焊钳、割炬及电焊导线的绝缘必须良好; 导线截面应与工作参数相 适应。焊钳、割炬应具有良好的隔热能力。第384条 严禁将电缆管、电缆外皮或吊车轨道等作为电焊导线。 电焊导线不 得靠近热源,并严禁接触钢丝绳或转动机械。第385条 电焊导线穿过道路时应采取防护措施。第386条 电焊工作台应可靠接地。在狭小或潮湿地点施焊时, 应垫以木板或 采取其他防止触电的措施,并设监护人。第387条 打磨钨应使用专用砂轮机和强迫抽风装置。第388条 钨极应放在铅盒内储存或运输。 工作中随时使用的零星钨极应放在 专用的盒内。第389条 打磨钨极处的地面应经常湿式清扫。 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垃圾应集中 深埋处理。第390条 电焊工宜使用反射式镜片。清除焊渣时应戴平光眼镜。第391条 焊接预热件时应采用石棉或挡板等隔热措施。第392条 进行氩弧、等离子弧切割或有色金属焊接时,宜戴静电防护口罩。第393条 进行埋弧卸工作内, 应防止由于焊剂突然停止供给而引起弧光辐射 对眼睛的伤害。第394条 等离子切割应尽量采用自动或半自动操作。采用手工操作时, 应有 专门的防止触电及排烟尘等防护措施。第395条 焊接及切割过程用高频引弧或稳弧时,应对电源进行屏蔽。第三节 气焊与气割(一) 乙炔发生器的使用第396条 焊工必须了解所使用乙炔发生器、压力表、泄压装置、 水位指示器 和安全阀等安全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以确保其性能正常、可靠。第397条 乙炔发生器应装回火防止器、压力表、泄压装置、 水位指示器和安 全阀等安全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以确保其性能正常、可靠。第398条 乙炔发生器及其管道上的零件不得使用纯铜(紫铜)配制,可采用含 铜量在70%以下的铜合金。第399条 向乙炔发生器内装电石时, 应先用黄铜锤将电石敲成粒度符合乙炔 发生器要求的小块(一般为5c-8mm)。严禁在发生器的电石装料筒中敲捣电石。第400条 电石不得添装过多,不得集中使用小粒度电石。 非专门使用电石粉 的乙炔发生器严禁装用电石粉。第401条 水入电石式乙炔发生器所装电石不得超过电石料筒容量的二分之一。第402条 乙炔发生器中冷却水量、水温应符合乙炔发生器的技术要求。第403条 电石渣堵塞乙炔发生器的出气管时,严禁用铁丝捅挖。第404条 修理乙炔发生器时,必须先将电石料筒取出,清除发生器内的积灰, 灌满清水,排除余气并冲洗干净,拆下回火防止器、贮气桶,打开所有阀门和孔盖。第405条 乙炔发生器附近严禁吸烟。乙炔发生器距离明火,焊接及切割地点 不得少于10m;距离氧气瓶或砂轮机、电气开关等散发火花的地点不得少于5m。第406条 移动式乙炔发生器不得设置在车间、厂房内,不得设置在输电线路、 明火作业和可能掉下火花的下方,也不得设置在主要通道附近。第407条 乙炔发生器在夏季应防止曝晒,冬季应防止冻结。 乙炔发生器冻结 时间用蒸汽或热水解冻,严禁用明火烘烤。(二) 回火防止器的使用第408条 新的回火防止器必须经回火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第409条 水封式回火防止器应保持规定的水位, 带有安全膜的回火防止器应 保持发全膜完好。发生回火后,应重新检查水位或安全膜是否符合要求。第410条 回火防止器的工作压力应与乙炔发生器的额定压力相适应。第411条 严寒季节使用水封式回火防止器应采取防冻措施(如在水中加少量食 盐等)。冻结时应用热水、蒸汽解冻或自然解冻,严禁用火烘烤。第412条 中压水封式回火防止器应经常检查逆止阀是否完好。第413条 中压冶金片干式回火防止器有堵塞现象时,应取出冶金片, 先用丙 酮清洗,再用压缩空气吹干后方可装配,最后经阻火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使用期满一年后,应作一次全面检修和清理。调整泄压阀灵敏性( 中压治金片干虐 回火防止器),并由熟悉操作方法的人用专用试验装置进行阻火性能试验。第414条 一只回火防止器只能供一只焊(割)炬使用。两只及以上焊(割) 炬同 时由一台乙炔发生器供气时,除应配置一只总的回火防止器外,每只焊(割)炬还应 单独配置一只回火防止器。(三) 电石的保管、使用和运输第415条 电石必须装在密封的金属容器内保管及运输。 电石桶应加封并在桶 外注明“电石”和“防潮防火”等字样。第416条 电石应贮存在专用的电石库内,不得在室外储存。第417条 电石库的建筑及布置应符合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严禁布置在低洼、潮湿和易受水浸泡的场所,亦不得用地下室作电石库。第418条 电石库应保持干燥,有良好的自然通风系统和防止雨雪浸入的措施。 不得把水管、暖气管等通到电石库内。第419条 电石库的地面和门窗就满足碰击时不产生火花的要求。第420条 电石库应设置电石桶装卸平台。平台高度应根据运输工具确定, 一 般高出室内地坪0.4-1.1m;平台宽度不宜小于2m。第421条 电石库应采用防爆型电器设力求, 照明应采用防爆型灯具或采用室 外投光照明。第422条 电石库必须距离明火10m以上,库内严禁烟火。库内不得进行电石的 砸碎工作。第423条 搬运电石桶应先将桶内的乙炔气排出,轻装轻卸,严禁摔撞。 搬运 人员的头部应避开桶口。严禁在雨天运输电石。第424条 严禁用喷灯、 焊炬及能引起火花的工具或物品开启装有电石的容器 转盖。开桶时严禁烟火。打开的电石桶必须用不透水的盖子盖紧。第425条 空电石桶应放入专用库房内,不得受潮。 使用过的空桶未经经理不 得触明火或补焊。电石粉渣应集中妥善处理。第426条 取装和砸碎电石时应戴口罩及防护眼镜。第427条 每批电石在使用前必须作电石淋水自燃性能试验, 有自燃现象的严 禁使用。第428条 班组少量使用的电石应桶装存放,不得乱丢乱放。第429条 扑灭电石火灾应用二氧化碳、氮气、干粉灭火剂或用干砂、 石棉毡 等,严禁用四氯化碳、水以及含有水分的灭火剂。(四) 减压器的使用第430条 减压器应符合下列要求:1.新减压器应有出厂合格证。2.外套螺帽的螺纹应完好。螺帽内应用纤维持垫圈,不得使用皮垫或胶垫。3.高、低压表有效,指针灵活。4.安全阀完好可靠。第431条 减压器(特别是接头的螺帽、螺杆)严禁沾有油脂, 不得沾有砂粒或 金属屑。如有油脂,必须用四氯化碳或二氯乙烷洗刷干净。第432条 安装减压器前应先将气瓶阀门出口的灰吹洗干净; 吹灰时操作人员 应站在侧面,任何人不得正对阀门出口。第433条 氧气瓶与减压器的连接头发生自燃时应迅速关闭氧气瓶的阀门。第434条 减压器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只能用热水、蒸气解冻或自然解冻。第435条 减压器的损坏、漏气或其它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进行检修。第436条 装卸减压器或因连接头漏气紧螺帽时, 操作人员严禁戴沾有油污的 手套和使用沾有油污的扳手。第437条 减压器装好后,应站在侧面将调节螺丝拧松, 缓慢开启气瓶阀门。 停止工作时,应关闭气瓶阀门,拧松减压器调节螺丝,放出软管中的余气,最扣卸 下减压器。(五) 焊炬、割炬的使用第438条 焊炬、割炬点火前应检查连接处和各气阀严密性。 对新使用的焊炬 和射吸式割炬还应检查其射吸能力。第439条 焊炬、割炬点火时应先开乙炔阀、后开氧气阀;嘴孔不得对着人。第440条 焊炬、割炬的焊嘴因连续工作过热而发生爆呜时,应用水冷却; 如 因堵塞而爆呜时,则应停用,剔通后方可继续使用。第441条 严禁将点燃的焊炬、割炬挂在工件上或放在地面上。第442条 不得将焊炬、割炬作照明用;严禁用氧气吹扫衣着。第443条 等压式割炬应使用中压乙炔发生器或乙炔气瓶供给的乙炔气。第444条 气焊、气割操作人员应戴防护眼镜。 当使用移动式半自动气割机或 固定式自动气割机时,操作人员应穿绝缘鞋,并有防止触电的措施。第445条 气割时应防止割件倾倒、坠落。距离乱凝土地面(或构件) 太近或集 中进行气割时 ,应采取隔热措施。第446条 焊接、切割工作完毕后,应关闭氧气、气炔气的供气阀门, 并卸下 焊(割)炬。不得只关闭焊(割)炬的阀门或将输所胶管弯折便离开工作场所。严禁将 未从供气阀门上卸下的输气胶管、焊炬和割炬放入管道、容器、箱罐或工具箱内。(六) 输气管道和橡胶软管第447条 施工现场用的气体应根据施工要求按标高层或区域由专用管道集中 输送,阀门应相应标注编号并设防火罩。第448条 氧气管道和乙炔管道的安装应符合DJ56-79《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 术规范(管道篇)》附录二的要求,并经验收合格。&第449条 氧气管道及乙炔气管道地下埋设的要求。1.埋设深度应根据地面负荷决定。管顶距地面一般不得小于0.7m,且应地冻上 层以下,否则应采取防冻措施。2.穿过铁路或道路时,其交叉角不宜小于45°;管顶距铁路轨面不小于1.2m, 距道路路面不宜小于0.7m,且均应设套管。3.管子上部30cm范围内,用松土填平并盖实,或用砂填满后再回填土。4.管道、阀门和附件外表面应进行防腐处理。阀门、附件处应设检查井。 氧 气管道、乙炔管道应单独设置,严禁有其他管道直接穿过。5.乙炔管道严禁通过烟道、通风地沟或直接靠近高于50℃的热表面; 严禁通 过建(构)筑物和露天堆场的下面。第450条 橡胶软管应具有足够的承受内压的强度,氧气软管应耐压1. 96MPa (20kgf/cm2),乙炔气软管应耐压0.49MPa(5kgf/cm2)。第451条 输送气体的管道及橡胶软管应按下列规定着色:1.氧气管为黑色或蓝色。2.乙炔气管为红色。3.氩气管为绿色。第452条 不得使用有鼓包、裂纹或漏气的橡胶软管。 如发现有漏气现象时应 将其损坏部分切除,不得用贴补或包缠的办法处理。第453条 乙炔气橡胶软管脱落、破裂或着火时,应先将火焰熄灭, 然后停止 供气。氧气软管着火时,应先将氧气的供气阀门关闭,停止供气后再处理着火胶管, 不得使用弯折软管的处理方法。第454条 氧气橡胶软管、乙炔气橡胶软管严禁沾染油脂, 而且严禁串通连接 或互换使用。第455条 严禁把氧气软管或乙炔气软管放置在高温高压管道附近或触及赤热 物体,亦不得将重物压在软管上。应防止金属熔渣掉落在软管上。第456条 橡胶软管两端与工器具连接的接头处应用特制的卡子卡紧或用软金 属丝扎紧。软管的中间接头应用气管接头并扎紧。第457条 氧气软管、乙炔气软管不得与电线、 电焊线敷设在一起或交织在一 起。第458条 软管横穿过道路时应有防压保护措施。第459条 乙炔气软管冻结或堵塞时,严禁用氧气吹通或用火烘烤。(七) 气瓶的使用、保管和运输第460条 气瓶在现场临时存放的规定:1.应存放在通风良好的场所,夏季应防止日光曝晒。2.严禁和易燃物、易爆物混放在一起。3.严禁靠近热源,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4.严禁与所装气体混合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一起存放。5.乙炔气瓶应保持直立,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6.乙炔气瓶严禁放置在有放射性射线的场所,亦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第461条 气瓶运输的规定:1.气瓶运输前应旋紧瓶帽。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或碰击。2.气瓶用汽车装运时,一般应横向放置,头部朝向一侧并应垫牢, 装车高度 不得超过车厢板。但乙炔气瓶除外。3.车上严禁烟火。运输乙炔气瓶的车上应备有相应的灭火器具。4.易燃品、油脂和带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同车运输。5.所装气体混合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严禁同车运输。6.运输气瓶的车厢上不得乘人。第462条 气瓶的检验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溶解乙炔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试行)》的要求。每隔三年,氧气瓶应作22.05MPa(225kgf/cm2) 的水压试验。使用中的乙炔气瓶不再进行水压试验,只作气压试验。试验用气应为 经过干燥的、纯度不低于97%的氮气。过期未经试验或不合格的气瓶严禁使用。第463条 气瓶应按下列规定漆色和标注气体名称:1.氧气瓶涂天蓝色,用黑色标注“氧”字。2.乙炔气瓶涂白色,用红色标注“乙炔”字。3.氩气瓶涂灰色,用绿色标注“氩”字。4.氮气瓶涂黑色,用黄色标注“氮”字。第464条 各类气瓶严禁不装减压器直接使用,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减压器。第465条 气瓶瓶阀及管接头处不得漏气。 应经常检查丝堵和角阀丝扣的磨损 及锈蚀情况,发现损坏应立即更换。第466条 气瓶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氧气瓶不得沾染油脂。第467条 乙炔气瓶必须装设专用的减压器、回火防止器; 开启乙炔气瓶时应 站在阀口的侧后方。第468条 乙炔气瓶的使用压力不得超过0.147MPa(1.5kgf/cm2), 输气流速不 得超过1.5~2m3(h?瓶)。第469条 气瓶的阀门应缓慢开启。第470条 气瓶(特别是乙炔气瓶)使用时应直立放置,不得卧放。第471条 气瓶应配戴两个防振圈。第472条 瓶阀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可用浸40 ℃热水的棉布盖上使其缓慢解 冻。第473条 气瓶内的气体不得全部用尽,氧气瓶应留有0.2MPa(2kgf/cm2) 的剩 余压力;乙炔气瓶必须留有不低于表18规定的剩余压力。用后的气瓶应关紧气瓶阀 门并标注“空瓶”字样。表18 乙炔气瓶内剩余压力与环境温度的关系第四节 高处、金属容器和坑井内的焊接与切割第474条 在高处进行焊接与切割工作, 除应遵守本规程中高处作业的有关规 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1.不得站在油桶、木箱等不稳固或易燃的物品上进行工作。2.工作开始前应清除下方的易燃物,或采取可靠的隔离、防护措施, 并设专 人监护。3.不得随身带着电焊导线或气焊软管登高或从高处跨越。 电焊导线和气焊软 管应在切断电源和气源后用绳索提吊。4.在高处进行电焊工作时,宜设专人进行拉合闸和调节电流等工作。第475条 在金属容器及坑井内进行焊接与切割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1.在金属容器及坑井内工作时,必须采取防止触电的措施, 如金属容器必须 可靠接地等;行灯变压器严禁带入金属容器或坑井内。2.在金属容器内不得同时进行电焊、气焊或气割工作。3.在金属容器内工作时,应设通风装置,内部温度不得超过40℃。4.严禁用氧气作为通风的风源。5.焊工所穿衣服、鞋、帽等必须干燥,脚下应垫绝缘垫。6.在金属容器内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时, 入口处应设专人监护并设焊机二次 回路的切断开关。监护人应与内部工作人员保持联系,电焊工作中断时应及时切断 焊接电源。7.在封闭式容器或坑井内工作时,工作人员应系安全绳, 绳的一端交由容器 外的监护人拉住。8.严禁将漏气的焊炬、割炬和橡胶软管带入容器内;焊炬、 割炬不得在容器 内点火。在工作间歇或工作完毕后,应及时将气焊、气割工具拉出容器。9.下坑井、隧道、深沟内工作前,必须先检查其内是否积聚有可燃、 有毒等 气体,如有异常,应认真排除,在确认可靠后,方可进入工作。10.进入经水压试验后的金属容器前,应先检查空气门,确认无负压后方可打 开入孔门。11.下班时应清点人数。第五节 热 处 理第476条 热处理场所必须在明显、方便的地方设置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第477条 管道热处理场所应设围栏并挂警告牌。第478条 热处理工作,特别是中频电源加热处理, 必须执行经过批准的操作 程序和指挥联络办法。工作人员必须集中精力,严禁擅自操作。第479条 从中频电源设备到热处理工作地点的专用电缆必须有特殊标志。第480条 拆装感应线圈必须在切断电源后进行, 并应有防止线圈误带电的措 施。第481条 热处理操作人员在工作时,必须使用防止触电的防护用品。第482条 采用水冷感应线圈时,冷却水应回收或用软管排入地沟, 不得随地 排放。第483条 对尚在使用的含苯电容,应经常检查电解液是否有渗漏现象, 并应 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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