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设计图审查向哪个部门详细说明

常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心
-------------------省部网站-------------------江苏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相关行业网站------------------江苏省勘察设计网江苏建设科技与建筑节能网江苏建设人才网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网江苏住宅产业网江苏建筑业网江苏工程建设网
-------------------市县网站-------------------无锡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中心连云港市建设施工图审查中心溧水县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心昆山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心溧阳市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信息网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常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常州市新北区常建工程设计审查中心常州市武进区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心泰兴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常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心镇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盐城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技术审查中心淮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信息网
服务热线:6
综合财务科:5
技术审查室 :7
受理接待处:6
受理处信箱:
主任信箱:
审查室信箱:
单位地址:常州市晋陵北路1号新天地
商业广场A座4楼
报审受理地址:新天地花苑11-2#商铺
邮编:213002
各类工程报审施工图时分别需要提供的送审资料
发布时间:
一、新建工程
1、常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审表;
2、设计合同(复印件),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外省勘察设计单位提供进市单项工程备案审批表);
3、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4、前置审查已通过并盖章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 5、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完整的施工图八套(其中七套待审查合格盖章后返还建设单位)及完整的施工图电子文件一套(刻光盘);
8、完整的结构计算资料、节能计算资料及相应计算资料一份;
9、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认定书(《江苏省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暂行)》中所要求的工程)。
二、局部变更工程
1、变更申请报审表;
2、原审查通过设计图一套(盖过审查章);
3、涉及到结构变动的需提供结构计算书,涉及到基础变动的需提
供相应的勘察报告,涉及节能的需提供节能计算书;
4、全套变更部分施工图设计文件(8套);
5、建筑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电子文件(刻光盘)。
三、装饰、装修工程
1、常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审表;
2、设计合同(复印件),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外省勘察设计单位提供进市单项工程备案审批表);
3、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4、申报审查专业的原(审查通过)设计图一套(盖审查章);
5、外墙装饰和室内装饰中涉及结构变动的需提供结构计算书;
6、某些专业在装饰装修中不改变原建筑施工图内容,设计单位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设计单位的公章;
7、全套装饰、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8套)。
四、钢结构、网架、幕墙、智能化等专项工程
1、常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审表;
2、设计合同(复印件),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外省勘察设计单位提供进市单项工程备案审批表);
3、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4、玻璃幕墙需节能计算资料;
5、提供相应的结构计算书;
6、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8套);
7、钢结构、网架、幕墙的施工图需经该建筑原设计单位结构设计人员认可,并出具书面认可意见。
五、接建工程
1、常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审表;
2、设计合同(复印件),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外省勘察设计单位提供进市单项工程备案审批表);
3、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4、前置审查已通过并盖章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 5、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审查合格书前提供)(复印件);
7、完整的施工图八套(其中七套待审查合格盖章后返还建设单位)及完整的施工图电子文件一套(刻光盘);
8、完整的结构计算资料、节能计算资料及相应计算资料一份;
9、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认定书(《江苏省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暂行)》中所要求的工程) ;
10、前置审查通过的勘察报告(盖审查章);
11、原(审查通过)的设计图一套(盖审查章)。
六、加层工程
1、常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审表;
2、设计合同(复印件),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外省勘察设计单位提供进市单项工程备案审批表);
3、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4、前置审查已通过并盖章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 5、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审查合格书前提供)(复印件);
7、完整的施工图八套(其中七套待审查合格盖章后返还建设单位)及完整的施工图电子文件一套(刻光盘);
8、完整的结构计算资料、节能计算资料及相应计算资料一份;
9、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认定书(《江苏省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暂行)》中所要求的工程) ;
10、前置审查通过的勘察报告(盖审查章);
11、原(审查通过)的设计图一套(盖审查章)。
七、加固、改造工程
1、常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审表;
2、设计合同(复印件),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外省勘察设计单位提供进市单项工程备案审批表);
3、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4、使用功能发生重大改变的改造工程需提供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5、涉及外立面改造的工程需提供规划审批手续;
6、原勘察报告和原(审查通过)设计图一套;
7、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结构计算书、涉及节能的需提供节能计算书);
8、对已无原设计图纸的旧建筑工程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需提供的补充技术资料;
9、建筑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电子文件。
八、违建补办手续工程
1、该程序是专门针对已施工但没有通过或没进行过施工图审查的项目;
2、凭建设局建管办、科研处同意的“补办手续承诺书”和“常
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补办)工作联系单”报审;
3、在常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心受理处办理报审手续;
4、由于补办手续项目已施工完毕,设计单位必须针对结构安全
性、消防等强制性条文提出加固、整改方案报审;
5、建设单位配合设计单位做好“加固、整改”工作;
6、审图中心整理“常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补办)工作联
系单”、“整改意见”和“回复加固整改方案”报局建管办、科技处,同时抄送质监站;
7、该项目现场按加固整改方案完成后报建管办,同时办理《审查合格书》。建筑结构分区
查看: 19039|回复: 239
听众数收听数最后登录注册时间主题精华22积分800帖子
& && &设计交底是指在图完成并经审查合格后,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交付施工时,按法律规定的义务就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和单位做出详细的说明。其目的是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正确贯彻设计意图,使其加深对设计文件特点、难点、疑点的理解,掌握关键部位的质量要求,确保。
  一、设计交底与会审的目的  为了使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了解的主导思想、构思和要求、采用的设计规范、确定的、防火等级、、、内外及设计,对主要、构配件和设备的要求、所采用的新技术、新、新材料、新设备的要求以及施工中应特别注意的事项,掌握工程关键部分的,保证工程质量,设计单位必须依据国家设计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提交的,进行系统的设计。同时,也为了减少图纸中的差错、遗漏、矛盾,将图纸中的质量隐患与问题消灭在施工之前,使设计施工图纸更符合施工现场的具体要求,避免返工浪费:在技术交底的同时,监理部、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需对在自审的基础上进行会审。施工图纸是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开展工作最直接的依据。现阶段大多对施工进行监理,设计监理很少,图纸中差错难免存在,故设计交底与更显必要。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也是保证工程顺利施工的主要步骤。监理和各有关单位应当充分重视。  二、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应遵循的原则  1、设计单位应提交完整的施工图纸:各专业相互关联的图纸必须提供齐全、完整:对施工单位急需的重要分部分项专业图纸也可提前交底与会审,但在所有成套图纸到齐后需再统一交底与会审。现在很多工程己开工,而施工图纸还不全,以至后到的图纸拿来就施工。这些现象是不正常的。图纸会审不可遗漏,即使施工过程中另补的新图也应进行交底和会审。  2、在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之前,建设单位、监理部及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必须事先指定主管该的有关技术人员看图自审,初步审查本专业的图纸,进行必要的审核和计算工作。各专业图纸之间必须核对。   3、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时,设计单位必须派负责该项目的主要设计人员出席。进行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的,必须经建设单位确认。未经确认不得交付施工。  4、凡直接涉及设备制造厂家的及施工图,应由订货单位邀请制造厂家代表到会,井请建设单位、监理部与设计单位的代表一起进行技术交底与图 纸会审。
  三、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会议的组织及程序   1、时间&&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在项目开工之前进行,开会时间由监理部决定并发通知。参加人员应包括监理、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的有关人员。  2、会议组织&&按《》第5.2.2条要求,项目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会,一般情况下,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会议由总主持,监理部和各专业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分别编写会审记录,由监理部汇总和起草会议纪要,总监理工程师应对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进行签认,并提交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会签。  四、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工作的程序  1、首先由设计单位介绍设计意图、特点、工艺布置与工艺要求、施工中注意事项等。  2、各有关单位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提问。  3、设计单位对各方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  4、各单位针对问题进行研究与协调,制订解决办法。写出会审纪要,并经各方签字认可。  五、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的重点  1、设计单位资质情况,是否无证设计或越级设计:施工图纸是否经过设计单位各级人员签署,是否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2、设计图纸与说明书是否齐全、明确,坐标、标高、尺寸、管线、等交叉连接是否相符:图纸内容、表达深度是否满足施工需要:施工中所列各种标准图册是否已经具备。  3、施工图与设备、特殊材料的技术要求是否一致:主要材料来源有无保证,能否代换;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是否落实。   4、设备说明书是否详细,与规范、规程是否一致。  5、结构布置与设计是否合理,是否与紧密结合,是否符合抗震设计要求。  6、几家设计单位设计的图纸之间有无相互矛盾:各专业之间、平立剖面之间、总图与分图之间有无矛盾:建筑图与结构图的平面尺寸及标高是否一致,表示方法是否清楚:、预留孔洞等设置是否正确:明细表及钢筋的构造图是否表示清楚:混凝土柱、梁接头的钢筋布置是否清楚,是否有:钢的连接节点图是否齐全:各类管沟、(墩、等专业间是否协调统一:是否有综合管线图,管、、电缆桥架是否相碰。  7、设计是否满足生产要求和检修需要。  8、、环境卫生有无保证。  9、建筑与结构是否存在不能施工或不便施工的技术问题,或导致质量、安全及工程费用增加等问题。  10、防火、消防设计是否满足有关规程要求。  六、纪要与实施  1、项目监理部应将施工图会审记录整理汇总并负责形成会议纪要。经与会各方签字同意后,该纪要即被视为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发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抄送有关单位.并予以存档。  2、如有不同意见通过协商仍不能取得统一时,应报请建设单位定夺。   3、对会审会议上决定必须进行设计修改的,由原设计单位按设计变更管理程序提出修改设计,一般性问题经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审定后,交施工单位执行:重大问题报建设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与设计单位共同研究解决。 施工单位拟施工的一切工程项目设计图纸,必须经过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否则不得开工.已经交底和会审的施工图以下达会审纪要的形式作为确认。
<p id="rate_64966" onmouseover="showTip(this)" tip="很有专业水准&土木币 + 4
" class="mtn mbn">
<p id="rate_50629" onmouseover="showTip(this)" tip="很有专业水准&土木币 + 2
" class="mtn mbn">
<p id="rate_6212" onmouseover="showTip(this)" tip="我是土豪,我钱多&土木币 + 4
" class="mtn mbn">
<p id="rate_66599" onmouseover="showTip(this)" tip="很有专业水准&土木币 + 10
" class="mtn mbn">
打赏:18土木币0工程点
很有专业水准
我是土豪,我钱多
很有专业水准
很有专业水准
听众数收听数最后登录注册时间主题精华0积分364帖子
五星助理工程师, 积分 364, 距离下一级还需 136 积分
这么好的总结没有人来顶啊!虽然经历过N次交底,总没有像楼主能总结得如此的详实。
听众数收听数最后登录注册时间主题精华0积分149帖子
二星助理工程师, 积分 149, 距离下一级还需 1 积分
好贴,下来学习学习
听众数收听数最后登录注册时间主题精华0积分842帖子
三星工程师, 积分 842, 距离下一级还需 108 积分
学习了。好贴
&好贴,下来学习学习&
听众数收听数最后登录注册时间主题精华0积分12帖子
技术员, 积分 12, 距离下一级还需 38 积分
& &&&值得学习
听众数收听数最后登录注册时间主题精华0积分3898帖子
二星高级工程师, 积分 3898, 距离下一级还需 102 积分
学习了,感谢楼主的分享
&通过这个讨论,也使自己更加重视提高今后工作中遇到的重点和要点的处理能力。&
听众数收听数最后登录注册时间主题精华0积分13帖子
技术员, 积分 13, 距离下一级还需 37 积分
来参观学习咯
&向楼主表示感谢了。&
&我也是根据自己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说一下自己的心得体会。&
听众数收听数最后登录注册时间主题精华0积分5766帖子
四星高级工程师, 积分 5766, 距离下一级还需 1234 积分
感谢楼主分享的资料
&并且在施工过程中针对出现的实际问题,及时得到解决。&
&施工图中的技术交底很重要,要有丰富的工作经验的人才能胜任这项工作。&
&我们只有在实践中掌握和了解更多的知识,才能设计出更完美的东西来。&
听众数收听数最后登录注册时间主题精华0积分6779帖子
四星高级工程师, 积分 6779, 距离下一级还需 221 积分
好贴,下来学习学习
&要把图纸上的要点、关键点向施工人员交代清楚。&
&很好地学习机会,谢谢了。&
听众数收听数自我介绍生态园林,最适合人居的环境最后登录注册时间主题精华39积分4369帖子
文章估计是写的大概的东西,还有很多细节问题啊!更细化点会更好
&这应该说,图纸上出现的东西要完全能够与实际施工过程中所做的完全一致,否则施工人员将无法进行下去。&
&而且要把图纸上的内容完全交代清楚。&
&还是不错的&
以学习的态度去看问题!
10周年站庆
12周年站庆
新人进步奖
优秀毕业生
初级技术员
高级工程师
优秀版主-铜
8-3(在线教育)
8-4(商易宝会员)
8-5(广告合作)
(非工作时间)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 |&&|&&|&
添加您的标签
&&我常用的收藏标签
您已收藏成功!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法规标题: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2009年版)》的通知
制定机构: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日文书字号:冀建质(号
生效日期: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2009年版)》的通知
(冀建质〔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防震减灾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修订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等有关规定,委托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组织有关专家,对原《河北省住房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进行了修订,经审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勘察设计单位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与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处联系。
原省建设厅印发的《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冀建质〔2008〕8号)废止。
附件:河北省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二○○九年六月九日
附件: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一)为指导并统一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提高审查水平,确保审查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现行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以下简称“审查要点”)。
(二)本审查要点包括程序性审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岩土工程勘察、节能设计审查等内容。对工业建筑的相关部分设计内容可参照执行,并应执行工业建筑的现行标准和规范。
(三)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活动的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当执行和遵守本审查要点;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和技术人员,应当参照本审查要点,使其所编制的工程勘察设计成果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建设单位应按本审查要点规定的条件提供送审资料,并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审查,必须由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审查资质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提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纪要。
(五)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当对其施工图审查质量负责,并承担审查责任;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其工程勘察设计成果质量负责,并承担勘察设计责任。
(六)从事施工图审查的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当以严肃认真,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严把审查质量关,不得出现错审、漏审等问题。
(七)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存在使用已废止的标准图、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采用已淘汰的产品和已公布废除的材料;不得对设备、材料指定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八)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采用国外技术和国内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且不符合国家现行强制性标准的,应报省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定。对未经审定和已开工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查,应由建设单位报建设主管部门处理。
(九)对设计中采用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不一致时,应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
1)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的强制性标准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规定中的严格程度为 “应”或必须时,不得降低。
2)当国家标准规定“宜”或“可”时,审查中可与设计单位讨论确定,但必须满足功能要求和保证安全。
3)行业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的且版本出版早于国家标准的应按国家标准执行。
4)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要求高于国家标准时,可按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执行。
5)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不一致时,一般按国家标准执行。
(十)本审查要点是按照国家和省现行工程勘察设计规范、标准及有关政策规定编制的,如国家和省规范、标准及政策规定变更时,从其规定。
二、程序性政策性审查
(一)一般规定
1.1 依法施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
凡投资额在30万元及其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各类新建、改建及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简称施工图)必须实施审查。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规定。
1.2 建设单位可以本省范围内自主选择施工图审查机构(简称审图机构)审查。建设单位和审图机构应当签订施工图审查协议(合同),明确审查内容、时间、审查收费以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审图机构应该严格按照省物价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审查费,审查费计费基数应该按国家现行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执行。
1.3 建设单位和审图机构之间来往的文件、资料和有关的证件,必须真实、可靠,文字、数字清楚、准确。
1.4审图机构应当依法和按照施工图审查协议的约定实施施工图审查,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报告;或者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合格通知单,书面说明不合格的内容和原因。并将审查的结果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5施工图审查内容包括:
1.5.1是否符合规划的批准要求;
1.5.2施工图设计文件(简称施工图)编制单位是否超出其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的范围;
1.5.3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1.5.4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1.5.5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及其相关人员是否按照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并签字;
1.5.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详见“十”条);
1.6 审图机构不得任意增加和减少本章第1.5条的审查内容。对本章第1.5条以外的其他技术标准的情况,可提出建议性修改意见,并记入审查报告。
1.7 审图机构对送审的施工图、勘察报告及其相关计算资料应保密,不得转借、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履行以下程序
2.1建设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具备审查条件后,向审图机构出具施工图审查委托书;
2.2 审图机构对送审的资料查验是否齐全、有效;
2.2.1送审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不准受理审查。
2.2.2 对送审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须核验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并登记签收;
2.3 双方签订施工图审查协议后, 建设单位支付施工图审查费用;
2.4 审图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出具审查结果资料。
2.4.1合格的:
出具审查合格书、审查报告,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审图专用章,并将施工图、计算书和工程勘察资料等返还建设单位;
2.4.2 不合格的:
(1)出具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说明不合格的内容和原因,同时将发现的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原编制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对退回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编制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施工图应送原审图机构进行复审。
2.5 审图机构将审查结果,在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详见本章第“十二”条),
2.6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收讫施工图审查资料备案回执。
2.7 审图机构将审查资料归档(详见本章“十三”条)。
(三)送审资料审查
3.1 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图审查应提供下列资料:
3.1.1勘察和设计合同应使用国家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由勘察、设计与建设单位双方依法签订,合同上勘察设计业务(标注的)等内容清楚。
3.1.2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和建筑工程方案图。核查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和建筑工程方案报批图与施工图纸的主要控制内容是否一致。对于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审查,应有建设项目计划文件(工程项目建议书或者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书等)或者其他立项文件。
3.1.3工程勘察成果报告、施工图纸、各专业的计算书、节能计算书(注明电算软件的名称及版本)等应齐全。工程勘察成果报告、施工图纸应符合“七”条要求,计算书应分专业装订,有计算人、审核人和专业负责人签字,加盖企业存档专用章。
3.1.4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核查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是否满足勘察设计合同业务(标注的)的要求,是否存在超越资质等级和超出业务范围的问题。
3.2 审图机构受理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为复印件时,必须和原件核对,并由核验人在复印件上签名。
(四)审查质量管理
4.1 审图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审查质量管理体系,认真履行审查职责,落实技术负责人和专业主审人员的施工图审查责任。
4.2 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将审查情况准确记录,填写施工图审查的初、复审记录单,根据审查发现问题的性质分类整理出本专业的审查意见,对于必须修改完善或建议修改的问题,应当明确提出书面意见;审图机构综合各专业的审查意见,书面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送审单位,并提出回复时限。
4.3 审查报告应如实记录各专业审查意见和审查综合结论意见,审查意见用语应明白、准确、点明要害,不能仅说“某规范某某条”,更不得使用模糊或中性词语。
4.4 审图机构和审查人对施工图审查质量承担审查责任(详见第十五条)。
4.5 综合结论意见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提出综合性的评价并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肯定性结论,审查意见表内应有审查人签字,实行国家注册的专业加盖执业印章;项目审查负责人和审图机构法人代表在审查综合结论意见表签字。
(五)审查时限管理
5.1 施工图审查不超过下列时限:一级及其以上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为15个工作日,其中,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和特殊结构工程可延期5个工作日;二级及其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其以下市政工程为10个工作日。
5.2 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7个工作日,乙级及其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六)注册师执业及专业技术人员从业管理
6.1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不受限制;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只能从事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工程项目设计。
6.2 对民用建筑项目,项目负责人和建筑专业负责人应当由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担任;结构专业负责人由相应级别的注册结构工程师担任;对工业建筑项目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和结构专业负责人由相应级别的注册结构工程师担任,建筑专业负责人由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担任。
6.3 市政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和专业负责人由相关专业的具有高级职称人员承担,实行注册师制度后,按注册师的执业范围规定执行。
6.4工程勘察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及有关技术人员应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或相应技术职称,其中项目负责人、审定人应为高级职称。勘察过程中各项作业资料包括原始记录应由项目负责人验收签字。
6.5注册师执业及专业技术人员应在一个单位从业,不准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从业;不准私自挂靠承接勘察、设计业务,不准为其他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加盖执业印章或签字。
(七)出图管理
7.1施工图纸每一页都应加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勘察、设计单位的出图专用章。实行国家注册制度的专业,在相应专业的图纸上加盖相关专业、相应级别的注册师执业印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出图专用章及注册师执业印章均应明显、清楚。
7.2 施工图封面应有企业法人代表及企业技术负责人签章;图签内必须有相应资质项目负责人和专业负责人签字;校审人应为本专业人员。对三级及以下的项目,应有设计、校正、审核不少于三人签字;对二级及以上的项目,应有设计、校正、审核、审定不少于四人签字。
7.3 图签上所有签字人员应印刷正体姓名并手体签字,签字应用本人身份证的姓名。
7.4 设计变更资料为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组成内容,出图应由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具体要求与施工图纸相同。
7.5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建设部制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版),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第1.0.20条,设计人提供设计文件的标准分数:初步设计、总体设计分别为10份,施工图设计、非标准设备设计分别为8分。发包人要求增加设计文件份数的,发包人另行支付印制设计文件的工本费。工程设计中需要购买标准设计图的,由发包人支付购图费。
(八)规划许可内容审查
8.1施工图审查应严格按照规划许可批准的项目名称、使用功能、间距、层高、总高度、建筑面积和相对位置等进行控制;
8.1.1 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规划许可的数量,规划许可的不同使用功能的建筑面积、地下空间面积等均应分别控制。
8.1.2 建筑物的层数、顶部高度、总高度应控制在规划许可范围内。
8.2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查验施工图是否符合规划主管部门批复的方案报批图纸和红线图,以确定建筑物平面尺寸、平面位置(建设地点)符合规划许可。
(九)建筑节能管理
9.1 对有节能设计要求的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必须有节能设计专篇,节能设计专篇除需明确主要控制指标外,还应写明达到的节能标准(具体内容详见相关专业章节)。
9.2 施工图审查报告中应有建筑节能专项审查的内容;综合结论意见中应说明设计采取的主要节能技术措施、主要节能技术参数、关键部位选用的材料和做法,注明建筑节能设计所达到的效果(标准)。
9.3 审查结束应填写《建筑节能设计备案表》。
(十)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指:勘察、设计应当遵守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质量安全技术保障、市场行为规范等内容:
10.1 施工图设计文件选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材质等技术参数,不得指定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10.2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应有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工程设计变更必须由新设计单位负责的,需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方可委托其他具备资格的设计单位修改。
10.3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提出防范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10.4 采用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提出保障施工作业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出具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并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
10.5经建设单位同意,总承包的勘察、设计单位可以将部分勘察、设计业务分包或实行二次设计,分包或二次设计应有合同,分包或二次设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由总包勘察、设计单位审核。分包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具备和项目等级相应的资质。分包或二次设计应与主体勘察设计文件一并审查后出具审查结论。
10.6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的要求。超限高层建筑应取得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市政公用设施应取得抗灾设防、抗震设防、抗风设防专项论证意见。
10.7外埠勘察、设计企业在河北省境内进行勘察、设计任务时应办理进冀备案手续。提交进冀备案表。对已经办理了进冀备案手续的外埠勘察、设计企业,审图机构审查设计人或较审人是否有备案手续上的人员在施工图上有签字。
10.8 外埠勘察、设计企业进冀承接的项目应当不超出所备案的业务范围。
(十一)审查结果(审查报告)
11.1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封面上加盖公章;
11.2 技术审查报告上,应有相关专业审图人员的签字;对实施注册制的专业应加盖一级注册师执业专用章;对有建筑节能要求的工程项目,应在相关专业页内加盖节能专项审查专用章;综合结论意见页内除企业法人和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外,尚应加盖“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专用章”、企业公章;对有节能要求的,加盖“建筑工程节能专项审查专用章”;合格书内除企业法人和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外,并加盖公章。
11.3 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每张图纸均盖“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专用章”,对有建筑节能要求的工程,相关专业页内还应加盖“建筑工程节能专项审查专用章”。
11.4 设计变更资料为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组成,签字、盖章的要求及设计变更资料的份数和施工图纸相同。
(十二)备案管理
12.1备案资料需提供:
12.1.1河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12.1.2 河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12.1.3 河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委托协议。
12.1.4 河北省居住(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12.1.5 河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服务质量反馈意见表。
12.1.6河北省施工图审查时间记录表及不良记录等项内容。
12.2审图机构应当对所审查的项目进行统计,每季末或年终将《河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项目统计表》,分别向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12.3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增加或减少)时,可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十三)审图机构档案管理
13.1审图机构须保存下列资料:
13.1.1 勘察设计合同、规划批准的总平面图、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图或规划证复印件、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河北省施工图审查委托协议、建筑工程节能备案表、服务质量反馈表、审查时间记录表、备案回执单等。
13.1.2 工程勘察成果报告、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文件各一套;施工图纸至少保留到工程竣工并投入使用一年后。
13.1.3 河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河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合格通知单及其相关资料)。
13.1.4 各专业施工图审查纪录资料,及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回复意见资料。
13.2 一般情况下,审图机构不保留计算书,对计算书的准确性有异议的,可保存计算书的复印件。
(十四)勘察、设计资质管理
14.1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资质、专业资质、专项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行业资质和专业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根据行业需要,建筑、市政公用、水利、电力(限送变电)、农林和公路等行业设立工程设计丙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设丁级。建筑行业根据需要设立“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
14.2工程设计范围包括:本行业建筑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含厂区、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管线和配套的各种建筑物等)以及和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保、水土保持、消防、安全、卫生、节能、防雷、抗震、照明工程等等。
14.3建筑工程设计范围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室外工程设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和单体设计等,以及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景观、室内(外)环境设计及建筑装修、道路、消防、智能保安、通信、防雷、人防、供配电照明、废水治理、空调设施等等)。
14.4取得建筑工程设计(含人防工程)资质的,可承担建筑设计范围全部业务;取得建筑工程设计(建筑工程)资质的,不能承担单建式人防工程的设计;取得建筑工程设计(限人防工程)资质的,只能承担人防工程设计。
14.4.1取得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的,承担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14.4.2取得工程设计行业乙级资质的,承担本行业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
(1)公共建筑中小型项目:
1)单体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及其以下;2)建筑高度在50米及其以下;3)中小型公共建筑工程;4)技术要求复杂或有地区性小型公共建筑工程;5)高度在50米及其以下一般公共建筑工程;6)大中小型仓储建筑工程;7)跨度小于30米、吊车小于30吨的单层厂房或仓库及跨度小于12米、6层以下的多层厂房和或仓库。8)一般标准的建筑环境设计和室外工程;9)仿古建筑、一般标准的古建筑、保护性建筑以及地下建筑工程。
(2)住宅宿舍:
1)20层及其以下;2)一般标准的居住建筑工程。
(3)住宅小区或工厂生活区:总面积小于等于30万平方米规划设计。
(4)地下工程:1)1万平方米及其以下;2)附建式人防五级及其以下。
14.4.3取得工程设计行业丙级资质的,承担本行业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业务。
(1)一般公共建筑:
1)小于等于5000平方米、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单体建筑面积;2)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小型建筑工程;3)高度小于24米的一般公共建筑;4)小型仓储建筑工程;5)简单的设备及配套用房工程;6)简单的建筑环境设计和室外工程;7)相当于一级饭店及以下标准室内装修工程;8)跨度小于24米、吊车小于10吨的单层厂房或仓库;9)跨度小于6米、无动荷载的3层以下的厂房及仓库。
(2)住宅宿舍:
小于等于12层,其中砌块建筑不得超抗震过规范层属限值要求。
(3)地下工程:
人防疏散干道、支干道及人防连接通道等配套工程。
14.4.4取得工程设计行业丁级资质的(限建筑工程设计):
(1)一般公共建筑:
1)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其以下;2)建筑高度12米及其以下。
(2)一般住宅工程:
1)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其以下;2)建筑层数4层及其以下的砖混结构。
(3)厂房和仓库:
1)跨度不超过12米;2)单梁式吊车吨位不超过5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3)跨度不超过7.5米、楼盖无动荷载的二层厂房及仓库。
(4)构筑物:
1)套用标准通用图的高度不超过20米的烟囱;2)容量小于50立方米的水塔;3)容量小于300立方米的水池;4)直径小于6米的料仓。
14.4.5取得事务所资质的,所承担的业务范围是:
(1)建筑设计事务所可以承接所有等级的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中的建筑专业设计及技术服务;
(2)结构设计事务所可以承接所有等级的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中的结构专业(含轻钢结构)设计及技术服务;
(3)机电设计事务所可以承接所有等级的建筑工程(含建筑智能化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中的机电设备专业设计及技术服务;
(4)允许取得设计事务所资质的企业根据工程的类别和性质作为承包方对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实行总包。
14.5 工程勘察资质有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劳务资质。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劳务资质不分级。
14.5.1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任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和设计业务。综合类工程勘察单位承担工程业务范围和地区不受限制。
14.5.2 专业甲级工程勘察单位承担本专业工程勘察业务范围和地区不受限制。
14.5.3 专业乙级工程勘察单位可承担本专业工程勘察中、小型工程项目,承担工程勘察业务的地区不受限制。业务范围:
(1)岩土工程:
1)仅限于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测试检测;2)按地基规范和勘察规范定的二级及以下建筑物、中小型线路工程、岸边工程。3)场地等级为三级,抗震设防烈度不高于8度的地区,没有复杂环境岩土工程问题的场地。4)20层以下的一般高层、体形复杂的14层以下的高层建筑、单柱承受荷载4000KN以下的建筑及高度低于100米的高耸建筑;5)小于30米的桩基、墩基、中小型竖井、巷道、平洞、隧道、桥基、架空索道、边坡及挡土墙工程;6)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二级及以下一般公共建筑。7)岩土工程治理设计按有关规范规程划分为简单的及其他行业设计规模为中型的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
(2)水文地质勘查:
1)小城市规划和中型企业供水水源可行性研究和水资源评价;2)供水量在每天10000立方米以下的企业与城镇供水水源勘查与评价;3)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复杂的水资源勘查与评价;4)其他行业设计规模为中型的建设项目的水文地质勘察。
(3)工程测量:
1)50平方公里以下的城乡规划测量;2)10平方公里以下的大比例尺小型工厂、矿山测量;3)1平方公里以下的工业企业改扩建竣工图及现状图测量、地籍测量等;4)中型市政、线路、桥梁、隧道、地下管网及建(构)筑物工程测量与二、三级建(构)筑物变形测量;5)其他行业设计规模为中型的项目的测量。
14.5.4专业丙级工程勘察单位可承担本专业工程勘察小型工程项目,承担工程勘察业务限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行政区范围内。
(1)岩土工程:
1)仅限于岩土工程勘察。2)按地基规范和勘察规范定的三级及以下建筑物,7层以下住宅,小型公共建筑及小型工业厂房场地的勘察;3)岩土工程条件简单的场地勘察;4)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下的地区,无环境岩土工程问题的场地勘察;5)其他行业设计规模为小型的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
(2)水文地质勘查:
1)水文地质条件简单,每天供水量2000立方米以下的工业企业供水水源勘查;2)其他行业设计规模为小型的水文地质勘查;
(3)工程测量:
1)5平方公里以下小城镇规划测量、市政等工程测量;2)小面积控制测量与地形测量;3)小型建筑物施工测量、地籍测量;4)其他设计规模为小型的工程测量。
14.6 建筑幕墙专项设计资质分甲级和乙级,包括玻璃幕墙、金属与石材幕墙、点支撑玻璃幕墙以及采光屋顶等。
14.6.1 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单位,承担建筑幕墙工程专项设计的类型和规模不受限制。
14.6.2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乙级资质单位,可承担各类型幕墙高度在80 米以下且幕墙单项工程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幕墙工程的专项设计。
14.7轻刑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14.7.1轻刑钢结构工程包括:网架、网壳、单层钢架、排架、多层框架、索膜结构、压型拱板等钢结构工程。
14.7.2专项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
14.7.3甲级资质可承担轻型钢结构工程专项设计的类型和规模不受限制,当钢结构为建筑主体时,工程设计包括相应的钢结构房屋的基础工程设计。
14.7.4乙级资质可承揽:
(1)网架、网壳:最小边跨度小于60米;双层网壳最小跨度小于60米;单层网壳最小跨度小于20米。
(2)单层钢架、排架、多层框架:单层钢架跨度小于30米;排架吊车小于20吨;多层框架层数小于6层;垳架单跨跨度小于30米;
(3)冷弯薄壁型钢龙骨体系房屋和活动组合房屋:层数小于3层;
(4)压型拱板:单跨跨度小于30米。
(十五) 审图机构的责任管理:
15.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图机构和审查人员的技术条件、能力、审查质量和审查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15.2审图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对审图机构的认定:
(1)超出认定范围从事审图工作的;
(2)未按规定上报审图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的;
(4)未按规定在相关资料上签字、盖章的(审查报告、合格书及施工图纸);
(5)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审查的。
15.3审图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三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撤销对审图机构的认定。
15.4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于审图机构罚款处罚的,对审图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直接责任人,处机构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房屋建筑
(一)房屋建筑建筑专业
1 一般规定
1.0.1 建筑总平面应与经城市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总平面及审批意见一致。
1.0.2 个体设计的项目名称、层数、建筑高度、建筑面积应与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致。
1.0.3 建筑设计应以建筑通用规范和项目所属分类建筑设计规范为依据。规范、标准应为现行的有效版本。
1.0.4 建筑设计应贯彻建筑节能国策,按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设计标准要求,作好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1.0.5 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应按各类建筑的无障碍实施范围进行无障碍设计。
2 建筑施工图设计内容和深度
建筑施工图文件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以下简称《深度规定》)和《建筑制图标准》的要求。
2.1.1 总平面图应符合《深度规定》4.2节规定,着重审查以下各点:
1) 场地四界的测量坐标或定位尺寸,道路红线、建筑控制线、用地红线等的位置;
2) 场地四邻原有及规划道路、绿化带等的位置,以及主要建筑物的位置、名称、层数;
3) 建筑物、构筑物(人防工程、地下车库等隐蔽工程以虚线表示)的名称、编号、层数、定位坐标或相互关系尺寸;
4) 广场、停车场、运动场、道路、无障碍设施、排水沟、挡土墙、护坡的定位坐标或相互尺寸。
2.1.2 竖向布置图应符合《深度规定》4.2节规定,需标示以下关键标高:
1) 场地四邻的道路、水面、地面的关键性标高;
2) 建筑物室内外地面设计标高,地下建筑的顶板面标高及覆盖土高度限制;
3) 道路的设计标高、纵坡度、纵坡距、关键性标高;广场、停车场、运动场地的设计标高,以及院落的控制性标高;
4) 挡土墙、护坡或土坎顶部和底部主要标高及护坡坡度。
2.1.3 当工程设计内容简单时,竖向布置图可与总平面图合并。
建筑设计说明
2.2.1 说明应符合《深度规定》4.3.3条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设计依据、工程概况、设计标
高、主要工程做法及室内装修做法、门窗表及门窗性能要求、幕墙工程的性能及制作要求等,还应包括建筑防火、无障碍设计和建筑节能设计说明等内容。
2.2.2 审查中应重点核查以下几点:
1) 设计依据性文件和主要规范、标准是否齐全、正确;
2) 设计概况中建筑面积、建筑基底面积、建筑层数和高度是否与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许可证附一致;建筑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人防工程类别和防护等级是否正确;
3) 设计标高的确定是否与城市已确定的控制标高一致。审图时要特别注意±0.000的绝对标高是否已标注;
4) 建筑墙体和室内外装修用材料,不得使用建设部和省建设厅公布的淘汰产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须经主管部门鉴定认证,有准用证书;
5) 门窗框料材质、玻璃品种及规格要求须明确,整窗传热系数、气密性等级应符合规定;
6) 幕墙工程(包括玻璃、金属、石材等)及特殊的屋面工程(包括金属、玻璃、膜结构等)须有明确的性能及制作要求;
7) 建筑防火设计、无障碍设计和建筑节能设计说明应与图纸的表达一致。
建筑平面图
平面图应符合《深度规定》4.3.4条对平面图的规定。
2.3.1 凡是结构承重,并做有基础的墙、柱均应编轴线及轴线编号,内外门窗位置、编号及开启方向,房间名称应标示清楚。库房(储藏)需注明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2.3.2 尺寸标注应清楚,外墙三道尺寸、轴线及墙身厚度、柱与壁柱的截面尺寸及其与轴线的关系尺寸都应标注清楚。
2.3.3 楼梯、电梯及主要建筑构造部件的位置、尺寸和做法索引。
2.3.4 变形缝的位置、尺寸及做法索引。
2.3.5 楼地面预留孔洞和管线竖井、通气管道等位置、尺寸和做法索引,以及墙体预留洞的位置、尺寸和标高或高度。
2.3.6 室内外地面标高、底层地面标高、各楼层标高、地下室各层标高。
2.3.7 各层建筑平面中防火分区面积和防火分区分隔位置及安全出口位置示意。
2.3.8 屋顶平面应表明女儿墙、檐口、天沟、屋脊(分水线)、坡度、坡向、雨水口、变形缝、屋面上人孔、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室外消防楼梯及其他构筑物,必要的详图索引号、标高等。
建筑立面图
立面图应符合《深度规定》4.3.5条对立面图的规定。
2.4.1 每一立面应绘注两端的轴线编号,立面转折复杂时可用展开立面表示,并应绘制转角处的轴线编号。
2.4.2 建筑立面图应表达立面投影方向可见的建筑外轮廓、和建筑构造的位置,如(女儿墙顶、檐口、柱勒脚、室外楼梯和垂直爬梯、门窗、阳台)雨蓬、空调机搁板、台阶、坡道、花台、雨水管,以及其他装饰构件、线脚等。如遇前后立面重叠时,前部的外轮廓线宜加粗,以示立面层次。
2.4.3 立面尺寸应标注建筑总高、楼层数和标高,以及平、剖面图未表示的屋顶、檐口、女儿墙、窗台及装饰构件、线脚等的标高或高度。特别是平屋面檐口上皮或女儿墙顶面的高度、坡屋面檐口及屋脊的高度须标注清楚。
2.4.4 外装修用料、颜色应直接标注在立面图上。
2.4.5 墙身详图的剖线索引应在立面图上标注。
建筑剖面图
剖面图应符合《深度规定》4.3.6条对剖面图的规定。
2.5.1 剖面图的剖视位置应选在具有代表性的部位。应用粗实线画出所剖到的建筑实体切面
(如:墙体、梁、板、地面、楼梯、屋面等),用细线画出投影方向可见的建筑构造和构配件(如:门、窗、洞口、室外花坛、台阶等)。
2.5.2 剖面图应标注墙柱轴线和轴线编号。
2.5.3 高度尺寸一般标注三道,第一道各层窗洞口高度及与楼面关系尺寸,第二道层高尺寸,第三道由室外地坪至平屋面檐口上皮或女儿墙顶面或坡屋面下皮总高度。坡屋面檐口至屋脊高度单注。屋面之上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另加注其高度。
2.5.4 标高应标注室外地坪、各层楼地面、屋顶结构板面、女儿墙顶面的相对标高、内部的隔断、门窗洞口、地坑等标高。
2.5.5 标柱节点构造详图索引。
建筑详图应符合《深度规定》4.3.7条对详图的规定。
2.6.1 墙身详图一般以1:20绘制完整的墙身详图表达详细的构造做法,尤其要注意将外墙的节能保温构造交待清楚,并绘出墙身的防潮、地下室的防水层收头处理等。
2.6.2 楼梯电梯详图平面应注明四周墙的轴线编号、墙厚与轴线关系尺寸,并标明梯段宽、梯井宽、平台宽、踏步宽及步数。剖面需注明楼层、休息平台标高和每梯段的踏步高乘踏步数的尺寸。所注尺寸应为建筑完成面尺寸。同时,要绘出扶手、栏杆轮廓,并标注详图索引号。
2.6.3 卫生间及局部房间放大图,重点在内部设备、设施的定位关系尺寸、地面找坡及相关地沟、水池等详图。
2.6.4 门窗、幕墙应绘制立面图,对开启扇和开启方式应表达清楚,并对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方式、用料材质、颜色作出规定。
2.6.5 可采用标准图的各部构造和建筑配件、设施详图应索引清楚。
3 基地总平面
3.1.1 建筑基地应以规划拨地红线图为准。基地内建筑使用性质应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建筑物后退用地红线和道路红线的距离应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规定。
3.1.2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为:
1) 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护坡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
2) 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采光井、集水井等。
3) 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3.1.3 建筑基地如与城市道路不相邻接时应设通路,建筑基地内的建筑面积小于3000㎡时通路的宽不应小于4m;建筑面积大于3000㎡时,通路的宽度不应小于7m。
3.1.4 基地内建设容量、建筑高度的控制应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限制。
3.1.5 基地内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停车位的指标,应满足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居住区内应配套设置居民自行车、汽车的停车场地或停车库。
3.1.6 基地内绿地率应满足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居住区内绿地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7.0.1条规定,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公共绿地不少于1m2/人
建筑总平面
3.2.1 建筑总平面主要出入口(特别是机动车行驶道路)与城市道路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距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量起分别不小于80、70m。
2) 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m。
3) 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m。
4) 主要出入口处机动车道路坡度大于8%时,应设不小于5m的缓冲段。
5) 与城市道路连接平面交角不宜小于75°。
3.2.2 总平面布置与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有关规定。
1) 建筑间距分正面间距和则面间距。按我省所处地理位置,只要满足日照间距,其他要求基本都能达到。故正面间距以日照间距控制,侧面间距侧以消防等其他因素为主确定。
2) 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其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时限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可采用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表进行换算(表3.2.2)。大中城市应采用经过批准的日照分析软件绘制日硬分析图。
表3.2.2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
0-15°(含)
15-30°(含)
30°-45°(含)
45°-60°(含)
注:1. 表中方位为与正南向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 L为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
3. 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他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
3) 住宅每套至少有1个居室、4居室套型至少有两个居室应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5.0.2条有关规定。我省大城市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少于2h的日照标准;中小城市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少于3h的日照标准;住宅底层为商业等非居住用房时,住宅间距计算可扣除底层高度。
4)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满足同住宅居室同等的日照标准。
5)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不少于3h的日照标准。
6)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老年人及残疾人住宅的起居室和卧室、医院及疗养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均应满足冬至日日照不少于2 h的日照标准。
3.2.3居住区中住宅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表 3.2.3 住宅至道路边缘最小距离(m)
道路路面宽度
注:1. 当道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
2. 表之中“--”表示住宅不应向路面宽度大于9m的道路开设出入口。
3.2.4 住宅小区道路双车道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宅前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2.5m;当尽端式道路的长度大于120m时,应在尽端设置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
3.2.5 住宅小区内无障碍通路应贯通,坡道的坡度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广场入口处的缘石坡道应符合《住宅建筑规范》4.3.3条的规定。
3.2.6 场地竖向设计应以城市坐标和高程系统为依据,总平面占地面积较小,且地形平坦时,其场地竖向可只定出建筑物室内地坪绝对标高、建筑室外四角及场地内部道路交叉点绝对标高;总平面占地较大,或地形起状复杂的场地应作竖向设计图。地面水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0.2%。台阶式用地的台阶之间的护坡或挡土墙的设置应符合《住宅建筑规范》4.5.2条的规定。
4 建筑设计通则及无障碍设计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规定,是对建筑设计的最基本要求,凡专项设计规范无更严格要求的,均应无条件执行这些基本规定。
建筑设计通则
4.1.1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应以固定、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审查时应注意构造上是否形成可踏步面,如底部有宽度≥0.22m,且高度≤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面起计算高度。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4.1.2 楼梯的数量和宽度应根据楼层使用人员的数量确定。楼梯梯段的宽度,应符合防火规范规定外,供日常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宽度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0.55m+(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4.1.3 楼梯的最小宽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住宅和多层建筑不应小于1.1m;6层和6层以下住宅楼梯一边设有栏杆时净宽不应小于1.0m;
2) 高层建筑的楼梯一般不应小于1.2;
3) 医院病房的楼梯不应小于1.3m医院的主楼梯不应小于1.65m;
4) 住宅户内的楼梯净宽度,当一边临空时不应小于0.75m;当楼梯段两边为墙时不应小于0.90m。
4.1.4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楼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作栏杆时,其杆件净距应不大于0.11m。
4.1.5 存放食品、食料、种子或药物等的房间,其存放物与楼地面直接接触时,严禁采用有毒性的材料作为楼地面,材料的毒性应经有关卫生防疫部门鉴定。存放吸味较强的食品时,应防止采用散发异味的楼地面材料。
4.1.6 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并应用非燃烧体材料制作。
建筑物无障碍设计
4.2.1 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无障碍实施范围,应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无障碍设计规范》)第5章规定执行。
4.2.2 公共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必须设轮椅坡道和扶手。坡道的坡度、宽度及其在不同坡度情况下,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7.2.4条、7.2.5条规定。
4.2.3 建筑入口轮椅通行平台最小宽度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7.1.3 条规定。
4.2.4 乘轮椅者通行的走道最小宽度,大型公建≥1.80m,中小型公建≥1.50m,居住建筑≥1.20m。
4.2.5 供残疾人使用的门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7.4.1 条规定。
4.2.6 配备电梯的公共建筑和高层、中高层住宅及公寓建筑,必须设无障碍电梯。
4.2.7 公共厕所和专用厕所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分别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7.8.1 条和7.8.2条规定。
4.2.8 设有观众席的公共建筑,应设轮椅席位。。
4.2.9 设有客房的公共建筑应设无障碍客房,其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7.10.1 条规定。
5 各类建筑设计的专项规定
本章列入了常遇各类建筑的专项规定,当遇到本章内容未涉及的建筑类型时,应对照其所属类别的专项规范规定进行审查。
住宅建筑住宅设计应贯彻《住宅设计规范》GB(2003年版)和《住宅建筑规范》GB的规定。设计审查重点在于保证最基本的居住水平和居住安全。
5.1.1 住宅应按套设计每套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应齐全。
5.1.2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5.1.3 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其地面和局部墙面应有防水构造。
5.1.4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和局部净高应分别满足不低于2.40m和2.1m的规定;
5.1.5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净高应满足不低于2.1m的规定。
5.1.6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爬,栏杆的垂直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盒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1.7 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的阳台栏杆不应低于1.10m。封闭阳台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不允许按窗台高度设计。
5.1.8 外窗窗台高度低于0.90m的应有防护设施,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从可踏面起计算,保证净高0.9 0m。
5.1.9 楼梯梯段净宽、楼梯踏步和栏杆高度应符合以下规定: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的楼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
5.1.10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爬滑的措施。
5.1.11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或住宅入口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5.1.12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入口、入口平台、侯梯厅、公共走道和无障碍住房等部位应有无障碍设计,并符合以下规定。
1)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坡道的坡度,当坡道高度0.60m时坡度应≤1:10;高度0.75m时,坡度应≤1:12;高度1.00m时,坡度应≤1:16;
2)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0;门把手一侧的墙面不应小于0.50m,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 的护门板;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并应以斜坡过渡;
3)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00m;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深度,并不得小于1.5m;
4) 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m。
5.1.13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下部时,应设置有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5.1.14 住宅公共部位的通道和走廊应满足净宽不小于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的规定。
5.1.15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邻空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栏杆应为防攀登构造,垂直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5.1.16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地下室。当布置在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地下室应采取有效防水措施,采用当地成熟的防水技术。
5.1.17 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有存放危险品的库房或扰民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5.1.18 附建有公共用房的住宅,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5.1.19 应核查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级及其相应的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四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最多允许建造层数为3层,三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最多允许建造层数为9层,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最多允许建造层数为18层,19层及19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各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住宅建筑规范》9.2.1条的规定。
5.1.20 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10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2) 10层至18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3) 19层及19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4)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
5.1.21 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形式和疏散出口设置的具体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相关规定。楼梯间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不燃性材料。
5.1.22 住宅防火构造重点注意以下各点:
1) 住宅建筑上下相邻套房开口部位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0.80m的窗槛墙,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实体挑檐,其出挑宽度不应小于0.50m,长度不应小于开口宽度;
2) 楼梯间窗口与套房窗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1.00m;
3)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排气等竖井应独立设置,其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体构件;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应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的不燃性材料或防火封堵;电缆井、管井设置在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时,其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4 ) 当住宅建筑中的楼梯、电梯直通住宅楼层下部的汽车库时,楼梯、电梯在汽车库内的出入口部位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5.1.23 住宅必须进行节能设计,其各项规定性指标应符合我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另详第6章)
5.2 宿舍建筑
宿舍建筑设计应贯彻《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的规定。审查重点在于保证宿舍居住人员的基本居住标准和安全。
5.2.1 居室应有良好的通风采光,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5.2.2 楼梯门、楼梯及走道总宽应按每层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m的计算,且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20m,楼梯台平宽度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
5.2.3 小学宿舍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不应大于0.15m楼梯扶手应采用竖向栏杆,且杆件净宽不应大于0.11 m,楼梯井净宽不应大于0.20 m。
5.2.4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宿舍或居室最高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大于21 m时,应设置电梯。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应贯彻《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的规定。审查重点在于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5.3.1 严禁将幼儿园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
5.3.2 审查楼梯是否设有幼儿扶手,楼梯栏杆净距、梯井净宽、踏步高宽尺寸是否符合以下规定:
1) 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0m;
2) 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宽距不应大于0.11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3) 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m;
4) 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5.3.3 活动室、寝室、音乐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 m。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5.3.4 建筑主要出入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1.60 m。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在距地0.60~1.20m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
5.3.5 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 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
5.3.6 幼儿经常接触的1.30 m以下的外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园角。
中小学校建筑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应贯彻《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的规定。设计审查重点保护正常教学环境和学生的使用安全。
5.4.1 总平面中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270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5.4.2 化学实验室内应设一个事故急救冲洗水嘴。
5.4.3 教室、实验室靠外廊、单内廊一侧应设窗。但距地面2 m范围内,窗开启后不应影响教室使用、走廊宽度和通行安全。二层以上的教学楼向外开启的窗,应考虑擦玻璃方便与安全措施。
5.4.4 室内楼梯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900,室外楼梯栏杆和水平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100。栏杆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
办公建筑设计应遵守《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的规定,设计审查重点在保障办公环境及疏散安全。
5.5.1 五层及五层以上办公建筑应设电梯。
5.5.2 办公建筑中的变配电所应避免与有酸、碱、粉尘、蒸汽、积水、噪声严重的场所毗邻,并不应直接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也不应直接设在厕所、浴室等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
5.5.3 办公楼中的锅炉房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废水、废渣和有害气体及噪声对环境的影响。
5.5.4 办公建筑的开放式,半开放式办公室,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超过30m。
商店建筑设计应贯彻执行《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的规定。设计的审查重点是安全疏散和通风、卫生等基本环境条件。
5.6.1 营业部分的公共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 ,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 m;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 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 m。
5.6.2 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声构造,并不得开门直接相通。
5.6.3 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应有良好的排烟通风设施,饮食店的灶台不应面向公共通道。各店铺的隔墙、吊顶等的饰面材料和构造不得降低商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规定。
5.6.4 食品类商店仓储部分应根据商品不同保存条件和商品之间存在串味、污染的影响、应分设库房或在库内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各种用房地面、墙裙等应为可冲洗的面层,并严禁采用有毒和起化学反应的涂料。
饮食建筑应贯彻执行《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的规定。施工图审查时,应重点核查总平面布置、卫生设施标准和厨房的合理布置。
5.7.1 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的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
5.7.2 总平面布置时,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一、二级餐馆及一级饮食店应设洗手间和厕所,三级餐馆应设专用厕所,厕所应男女分设。三级餐馆的餐厅及二级饮食店饮食厅内应设洗手池;一、二级食堂餐厅内应设洗手池和洗碗池。就餐者专用厕所应采取水冲式。
厨房与饮食制作间应按原料处理、主食加工、副食加工、备餐、食具洗存等工艺流程合理布置,严格做到原料与成品分开,生食与熟食分隔加工和存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副食粗加工宜分设肉禽、水产工作台和清洗池,粗加工后的原料送入细加工间避免反流。遗留的废弃物应妥善处理
2) 冷荤成品应在单间内进行拼配,在其入口处应设洗手设施的前室
3) 冷荤制作间的入口处应有通过式消毒设施
4) 垂直运输的食梯应生、熟分设。
医院建筑应贯彻执行《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的规定,重点保证:方便救死扶伤、保证病人安全;预防传染,防止疾病蔓延;控制污染,保护环境三大职能的要求。
5.8.1 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两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5.8.2 太平间、病理解剖时室、焚烧炉应设于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
5.8.3 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门诊楼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二台;当病房楼高度超过24m时,应设污物梯。
5.8.4 三层及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抢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置坡道,其坡道不宜大于1/10,并应有防滑措施。
5.8.5 厕所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盆。
5.8.6 儿科病房的儿童用房的窗和散热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5.8.7 20床以上的一般传染病房,或兼手烈性传染病者,必须单独建造病房,并与周围建筑保持一定距离。
5.8.8 传染病病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平面因严格按照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布置;
2) 应设单独出入口和入院处理;
3) 需分别隔离的病种,应设单独通往室外的专用通道;
4) 每间病房不得超过4床。两床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1.10m;
5) 完全隔离房应设缓冲前室,盥洗、浴厕应附设于病房之内;并应有单独对外出口。
5.8.9 对放射科诊断室、治疗室的墙身、楼地面、门窗、防护屏障、洞口、嵌入体和缝隙等部位所采用的材料厚度、构造均应按设备要求和防护专门规定有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
5.8.10 核医学科的实验室应符合不利规定:
1) 分装、标记和洗涤室应相互贴邻布置,并应联系便捷。
2) 计量室不应与高、中活性实验室贴邻。
3) 高、中活性实验室应设通风柜,通风柜的位置应有利于组织实验室的气流不受扩散污染。
5.8.11 核医学科的γ照相室应设专用候诊处;其面积应使侯诊者相互间保持1m的距离。
5.8.12 营养厨房严禁设在有传染病科的病房楼内。
5.8.13 焚毁炉应有硝烟除尘的措施。
疗养院建筑
疗养院建筑应贯彻执行《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0-87的规定,施工图审查重点。
5.9.1 疗养院建筑超过四层应设置电梯。
5.9.2 疗养院主要建筑物的坡道、出入口、走道应满足使用轮椅者的要求。
5.9.3 疗养员活动室必须光线充足、朝向和通风良好。
老年人建筑
老年人建筑设计应贯彻《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的规定,审查重点是公共设施部分在设计中是否充分考虑了老年人的使用安全。
5.10.1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过厅、户内门厅、户内通过式走道及门的设置,应符合无障碍的要求,保证老年人的活动安全和方便。
5.10.2 老年人建筑中的过厅、走道、房间不得设门坎,需要高差时应采用坡度处理。
5.10.3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起居室、卧室,老年公共建筑中的疗养室、病房应有良好的朝向、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以保证老年建筑最基本环境质量要求。
5.10.4 供老年人活动的屋顶平台或屋顶花园,其屋顶女儿墙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10m;屋面突出物的高度不应小于0.60m,确保老人活动安全。
图书馆建筑
图书馆建筑设计应贯彻《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的规定。重点审查图书馆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防火疏散要求。
5.11.1 图书馆宜独立建造。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必须满足图书馆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并自成一区,单独设置出入口。
5.11.2 电梯井道及产生噪声的设备机房,不宜与阅览室毗邻, 并应采取消声、隔声及减振措施,减少其对整个馆区的影响。
5.11.3 书库内工作人员专用楼梯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80m,坡度不应大于45°,并应采取防滑措施。
5.11.4 300座以上规模的报告厅应与阅览区隔离、独立设置,以避免人流交叉干扰,便于安全疏散。
汽车库建筑
汽车库建筑应贯彻《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的规定。施工图审查重点在于保证库区的安全。
5.12.1 特大、大、中型汽车库总平面应按功能分区,库址内车行道与人行道应严格分离,消防车道必须畅通。
5.12.2 汽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小于7.5m,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m处作视点的120°范围内至边线外7.5m 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
5.12.3 汽车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5.12.4 地下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有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或存放的库房。 5.12.5 有关地下车库防火和安全疏散的要求,详第7章。
6 建筑节能设计
建筑节能审查应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节能设计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节能设计内容和计算书进行审查。
节能设计依据
6.1.1 民用建筑的建筑节能设计必须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建筑节能的技术政策。公共建筑以《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81-2009为依据;居住建筑以《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63-2007为依据。
6.1.2 围护结构保温材料的热工参数取值,内部冷凝受潮验算,隔热验算,以及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验算,均应按《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规定执行。
节能设计要求
6.2.1 建筑体形系数设计要求
1) 公共建的体形系数甲、乙类建筑应小于或等于0.40;当不能满足规定时,必须按《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丙类建筑的体形系数大于0.40时,可视同0.40。
2)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应符合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4.1.4条的规定。当不能满足规定时,应调整外墙、屋面等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使建筑物的耗能热量符合规定的指标。
6.2.2 窗墙面积比和外窗气密性等级要求
1) 公共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均不应大于0.70。屋顶透明部分的
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当不能满足规定时,必须按《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GB/T7106规定的6级,透明幕墙的气密性不应低于GB/T15225规定的Ⅲ级。
2)居住建筑不同朝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超过《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4.1.5条的规定数值。当不能满足规定时,应调整各部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使建筑物的耗热量符合规定的指标。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GB/T7106规定的6级。(标准中原规定的4级相当于现行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规定的6级水平)。
6.2.3 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限值
1) 公共建筑根据建筑所处城市的气候分区,各部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4.2.1条的相应规定。我省一、二区窗墙比>0.3时,外窗还应符合遮阳系数限值的规定。
2) 居住建筑依其所处城市的气候区属,各部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超过《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4.2.1条规定的限值。
3) 住宅建筑分户墙和分户楼板应采取保温措施。其传热系数不应大于1.6W/㎡.K。当采用地板辐射采暖时,分户楼板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1.2 W/㎡.K。
建筑节能设计说明
6.3.1 建筑节能设计说明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4.3.3条中的规定。
6.3.2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说明内容:
1) 项目地处地区、建筑面积、建筑体积、建筑物体形系数、传热系数限值及采用保温材料各部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要求;
2) 屋面保温构造及其传热系数;
3) 外墙采用的保温系统及其配套使用的标准图集名称和编号,外墙的平均传热系数;
4)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采取的保温措施,传热系数;
5) 非采暖房间与采暖房间的隔墙构造做法及其传热系数;
6) 外窗(包括透明幕墙)每个朝向的窗墙面积比,以及依其窗墙比所选用的窗框型材、中空玻璃品种及规格,整窗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和窗的气密性等级。屋面有透明部分时尚应说明其做法、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
7) 周边地面、非周边地面构造做法及其传热系数;
8) 有采暖、空调的地下室外墙(与土壤接触的墙)的做法及其传热系数。
9) 外墙与屋面的热桥部位所采取的隔断热桥的保温措施;
10) 对围护结构保温的施工技术和质量要求。
6.3.3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说明内容:
1) 项目所处地区、建筑层数、建筑面积、建筑物体形系数和各朝向窗墙面积比;
2) 屋面保温构造及其传热系数;
3) 外檐墙、外山墙采用的保温系统类型及其配套使用的标准图集名和编号,他们的平均传热系数;
4) 外窗(含阳台门透明部分)采用的框料材质及玻璃品种、规格、外窗的传热系数、气密性等级;
5) 阳台门门芯板保温构造及其传热系数;
6) 不采暖公共部分隔墙保温做法及其传热系数。户门的传热系数;
7) 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的保温措施及其传热系数;
8) 不采暖地下室顶板保温做法及其传热系数;
9) 周边地面、非周边地面的构造做法及其传热系数;
10) 分户墙、分户楼板的构造做法及其传热系数。
设计图纸中的节能表达
6.4.1 工程做法表中应表达各部围护结构的详细保温构造,门窗表中应标出外门窗的框料材质和玻璃品种规格。
6.4.2 平面图应以细线绘出外墙、采暖与非采暖房间(楼梯间)隔墙的保温层示意和平面节点索引。屋顶平面应有表达保温构造的女儿墙、檐口、出屋面人孔、通风的详图索引。
6.4.3 立、剖面图应有表明保温构造的墙身详图和局部热桥处接点的索引。
6.4.4 平面节点、墙身详图应绘出不同构造层次,表达节能设计内容,标注材料名称及构造要求,注明细部和厚度尺寸。尤其要清楚表达外门窗洞口周边侧墙、外墙圈梁、构造柱及出挑构件、部件、(如凸窗上下挑板、雨罩、阳台、空调外机搁板和装饰线脚等)的阻断热桥或保温措施。外墙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用保温材料封堵。
6.4.5 平、立、剖面详图有关节能构造及措施的表达应一致。
节能设计计算书的内容
6.5.1 设计依据:列出设计依据的规范、标准。
6.5.2 工程概况:说明工程名称、建设地点、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及高度、建筑朝向、结构类型等情况。
6.5.3 节能设计的简要说明:
1)工程所在地的气候分区及围护结构的性能限值;
2)工程采用的保温材料的热工性能指标,如材料的导热系数、导热系数的修正系数、材料的密度、燃烧性能等级等;
3)选用外保温门窗的框料材质、玻璃品种规格、及其传热系数、气密性、综合遮阳系数等性能指标;
4)各部围护结构的保温构造做法。
6.5.4 节能计算:按照标准要求,分别计算建筑体形系数、各朝向窗墙面积比、各部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计算书要有计算过程,不可只列结果。外墙需分别计算主体墙(居住建筑还需单独计算单元山墙)的传热系数、热桥部位的传热系数,并依其各占墙面的比例按加权平均的方法算出外墙的平均传热系数。利用软件进行节能计算的,需注明软件名称、开发单位及应用版本。
6.5.5 节能设计的判定:将计算结果与节能设计标准规定的指标对照,全部满足标准规定的可直接判定建筑热工性能符合设计标准要求。若有超出规定限值的,居住建筑需调整围护结构传热系数使建筑物耗热量指标和耗煤量指标符合规定;公共建筑则需按《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4.3.节的规定,对围护结构热工性能作权衡判断。
6.5.6 结论:计算书的最后须对本工程的节能设计是否符合设计标准要求作出结论。
7 建筑防火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中的第5.1.1、5.1.2、5.1.3、5.1.6、5.1.7、5.1.8、5.1.9、
5.1.10、5.1.11、5.1.12、5.1.13、5.1.15、5.2.1、5.3.1、5.3.2、5.3.3、5.3.4、5.3.5、5.3.6、5.3.8、 5.3.9、5.3.11、5.3.12、5.3.13、5.3.14、5.3.16、5.3.17、5.4.2、5.4.3、5.4.4、5.4.5、5.4.6、6.0.1、6.0.4、6.0.6、6.0.7(3、4)、6.0.8、6.0.9、6.0.10、7.1.1、7.1.2、7.1.3、7.1.5、7.1.6、7.2.1、7.2.2、7.2.3、7.2.4、7.2.5、7.2.7、7.2.9、7.2.10、7.2.11、7.3.5、7.4.1(1、4、5、6)、7.4.2(1、2、3、4)、7.4.3、7.4.4、7.4.10、7.4.12、7.5.2、7.5.3、7.6.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05年版)中的第 3.0.1、3.0.2、3.0.8、4.1.2、4.1.3、4.1.5A、4.1.5A(1、2、3、4、5、6)、4.1.5B(1、2、3、4、5、6)、4.1.12、4.2.7、4.3.1、6.1.1、6.1.11(1、2、3、5、6)、6.1.16、6.2.8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基本概念与要求
7.1.1 建筑分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以下简称《建规》)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将其分为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05年版)(以下简称《建规》)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将其分为一类建筑和二类建筑《高规》表3.0.1。图纸说明中应明确建筑物的分类,工业建筑还应明确火灾危险性分类.。图纸审查时应对分类的正确性进行核查。
应注意的问题:
1) 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m&sup2;的商住楼为一类高层建筑,不应判断为底层带商业网点的不超过十八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高度未超过50m,但24m以上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sup2;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均应为一类建筑。
2) 高层住宅应按自然层数计算确定建筑分类,十八层跃十九层应为一类建筑。
3) 工业建筑中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火灾危险性等级的生产时,只要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占总车间或本防火分区面积比例超过5%,就应按较大火灾危险性确定车间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4) 工业建筑中虽然生产所需材料、零部件和产品本身均为丁、戊类,但其可燃包装物的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的1/4时,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7.1.2 耐火等级
耐火等级应与建筑分类相适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与耐火等级相符合。
7.1.3 特殊构件(或部位)的耐火极限
1) 防火门、防火窗划分为甲、乙、丙三级。其耐火极限为:甲级1.20h、乙级0.90h、丙级0.60h。
2) 防火墙的耐火极限应为3.00h.防火墙上原则上不开设洞口。当必须开设门窗,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在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防火卷帘。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3)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
4) 地下室内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30kg/m&sup2;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线井,其井壁的耐火极限应为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口应设丙级防火门。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层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为防火分隔。
6) 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
7)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不小于3.00h的防火卷帘分隔。
7.2.1 消防车道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60m,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且净宽和净高不应小于4.0m.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至少有两处与其它道路相通的环行消防车道;有封闭内院的建筑物,当内院的短边大于24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的消防车道;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的转弯半径应符合要求,尽端式消防车道还应设置回车场且其面积不少于12m×12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少于18mx18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其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7.2.2 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的要求
《高规》4.1.7条规定,高层建筑应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长的1/4暴露在外,此范围内若有附房,其宽度不应大于4.00m,高度不应大于5.00m。
7.2.3 防火间距
总平面图中应加强对《建规》表5.2.1及其注1至注6、《高规》表4.2.1及4.2.2条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施工图审查部门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