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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程序之我见
时间:&&|&&作者:刘江云&&|&&浏览:708
从1980年专利局成立,从1984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从日第一部专利法实施,我国专利制度已经施行二十多年了,带给我们的有利有弊。其优点大家有目共睹:鼓励发明创造、带动科技革新、促进技术进步。但是在其审查程序方便又存在着瑕疵,如何完善它的不足呢?这是我们今天所要探讨的。
从1980年专利局成立,从1984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从日第一部实施,我国专利制度已经施行二十多年了,带给我们的有利有弊。其优点大家有目共睹:鼓励发明创造、带动科技革新、促进技术进步。但是在其审查程序方便又存在着瑕疵,如何完善它的不足呢?这是我们今天所要探讨的。我们知道,从申请人申请专利权,到国家专利行政机关授予专利权,其间的过程是漫长的。尤其是像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因为必须要保证具有专利该有的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故在授权之前的审查时必须进行实质审查。专利行政机关不仅要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应的申请文件,例如请求书、说明书及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进行初步的形式审查,还要再进行实质审查,即审查其是否具备“三性”。由于实质审查的周期比较长,而且世界上对于发明专利的授予和保护又更严格,所以对发明专利都进行实质审查。这是人所共知的。但相对于发明专利而言,实用新型就不那么受重视了,对其创造性要求将也降低了,因此每年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较发明专利申请多得多,这就导致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案的长期积压。所以为避免这些积压,就迫使我们专利行政机关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采取初步审查制度。即只做初步的形式审查,除非发现明显的驳回理由,即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并登记公告。这的确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专利行政机关的工作量,提高了效率,但是这是拆了东墙补西墙,顾此失彼。为了加快我们的审查速度与效率,我们不得不牺牲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质量!导致原本不应得到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获得专利权,或是发生重复授权的现象引发后续的专利权纠纷。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在质量与效率之间找到平衡呢,这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一、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所以,无论是发明还是实用新型都要经过实质审查判定是否具备这三性之后方可授予相应专利权。授予专利权的前提是通过实质审查确定其具备“三性”。那么在实践中,我们是否真的做到了呢?首先我们来看法条,《专利法》&第四十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由此可知,我国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程序是受理、初审、授权、登记、公告。我国的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制度是采取初步审查登记制,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后,只进行形式审查,看是否缺少法律确定的必要的文件以及文件格式的书写是否正确规范,如果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即授予专利权并登记公告。这里的“驳回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版)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得取得专利权。二、优缺点剖析接下来,我们就这样的审查制度在实践当中的优缺点加以分析。优点:这样的制度,的确是能在一定的程度上,缓解我们专利行政部门的审查压力,节约人力财力,审查周期短,增加审查的效率,不至于是每年那么多的申请积压。此外,还可以使得先进的实用新型技术得以提前应用于生产实践中,提高生产力水平,创造更多的财富价值。缺点:我国对于使用新型采取的这种登记审查制,也会造成很多弊端。由于授权在前,公告在后,所以就很容易出现所授的专利权质量不高而且数量泛滥的问题,很多不值得授权的实用新型获得了专利授权。或者是出现重复授权的情形并可能引发后续的专利权纠纷。这样不仅不能激发我们的发明创造激情,而且还会增加我们的诉讼成本,给我们的司法机关增加了压力。对于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制度中存在的缺陷,早有专家学者认识到并提出:朱广玉《进一步完善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制度的思考》(中国发明与专利2007年第3期):“我国实用新型制度是在借鉴国外实用新型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经过20余年的发展,已经融入了我国的国情,适应了社会发展,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其实,原本简单地重复授权通过初步审查程序就可以解决的问题,最后不得不通过复杂的后续程序,多少都有点舍近求远,化简为繁的意味”。朱琦、张灵敏《论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制度》(社会科学1999年第12期):“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专利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专利申请审查的操作实践,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宜采取形式审查制度。”施云《试析我国的专利审查制度》(社会科学1998年第5期):我国现行的专利法对实用新型审批仍采取形式审查制,由于未经实质审查,所以已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的质量问题比较多,主要表现在一定数量的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申请被授权,对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要求有不断弱化的趋势。通过以上分析,我们概括出,现在面临的问题是难以在审查效率与审查质量之间做到权衡。效率高了,审查周期短了肯定会降低审查的质量;为提高审查质量,又不得不浪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加大了审查周期,以致经济效益不高。三、缺陷的完善对于解决问题,很多专家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在实践中也都发挥了一定的积极效果。但是都还是比较繁琐,没有简便易行的方案。中国国家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副主任李政在《关于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制度的研究和修改建议》一文中就提出了很多设想:初步审查加检索报告或者初步审查加国内文献的相对新颖性检索报告主要是通过检索文件生成报告,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作出判断。但是这样,也会加大我们工作人员的工作量,而且不同单位或者个人的检索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注册登记后根据注册人的请求进行实质审查这种方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注册人的请求进行实质审查,对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予以驳回;对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发给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这种方案虽然秉承了《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精神,即非经实质审查,非具备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不授予实用新型专利。但是还是很难确定在申请实质审查前申请注册人的地位。因为只有在授予专利权之后注册人才是合法的专利权人,那在申请人注册登记后、申请实质审查之前呢,他是否具有专利权?大学信息管理系讲师施云在她的《试析我国的专利审查制度》中也提到两种解决方案:初审加实质审查。即对实用新型进行形式审查后即予以登记,这样可消除申请积压的状况,加快审查周期。另,任何第三者都有权请求专利局对某一注册的实用新型专利进行实质性审查。初审加检索报告制。即如果对实用新型提出侵权告诉,原告应提出一份有关该专利的检索报告。以上所有这些方案还有未列举出的其他专家学者提出的方案在实际施行起中都或多或少遇到问题,效率与质量两难全,既然不能二者兼得拿出完美的方案,没有最好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找出更好的呢?四、笔者的建议通过以上讲述,归根结底问题是如何在两者之间得到平衡,笔者借鉴前人的论述,加上自己的思考,细述如下。现行的审查程序是受理、初审、授权、登记、公告,既然现行的程序有问题,我们就应该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我们知道,专利权的后续纠纷主要是来自在先权利人(即在先申请获得专利授权的注册申请人)与在后权利人(即在后申请获得专利授权的注册申请人)之间的专利权相同或相似而引发的冲突。我们要做的是把风险降到最低,极力避免冲突,而不是做事后诸葛,纠纷发生后才想着去解决。也就是说我们应该如何避免这种相同或相似的冲突?现在各国实行的方法有实质审查、检索报告等制度,但这些都带有一点点的瑕疵,没有很好的兼顾效率与质量,都有顾此失彼之嫌。我首先想到的是“公告前置”程序,即是把公告程序置于授权登记之前。这种方案,总体来讲即是由在先权利人承担上述冲突风险。在这里,我们有两个前提:一是把专利行政部门的责任排除,二是把后申请注册人看成是没有恶意的善意第三人,即在后申请注册人没有过错。如果在后申请注册人对在先权利人的专利权已经知情,或本身就是抄袭在先权利人的实用新型,或其他过错情形,则是为法律所不容的,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不仅应刚撤销其实用新型专利,还应当对其做出惩罚性赔偿。试想一下,我们把公告程序前置的话,在先权利人就能在公告中提早知道自己的专利权受到侵害,促使在先权利人积极的维护自己的权力而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这样便能很容易避免重复授权。在公告期间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只要提交相关的文件以便进行实质审核即可。这样不仅能很容易避免重复授权的情况。而且异议提出简单,费用不高,使得很多人都有能力提出异议,还可给注册申请人带来压力,使得质量不高的实用新型望而却步,减少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量。如果公告期间内没有权利人或其他人提出异议,则可通过审查并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这就要求在先权利人为自己的专利权,应当积极主动、敏感地关注相同或相似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且敏锐的、及时地提出异议,否则就要自行承担授予专利权后引起后续纠纷的风险,并承担这种风险带来的损失。因为,一旦发生专利权纠纷,虽然可以依法撤销在后的注册申请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但是在此之前由于后权利人对该争议专利的合法利用行为给在先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因为“法律不保护怠于行使自己权利的人”!我们不能把由于我们现有的不完善的制度或是不足的能力给我们的在先权利人带来的损失转嫁给善意的、无辜的第三人即在后权利人承担。但是,我们知道专利权获得保护是要每年都得缴纳一定数额的“年费”。这就有疑问了:既然交了年费,那专利权人的权利就理所当然受到保护,为什么还得在先权利人负义务去关注其他人对相同或相似专利的申请呢?这明显是权利义务不对等的!由于在先权利人既没有这样的精力也没有这样的信息渠道去关注相同或相似专利的申请,而且已经缴纳那么多的年费,那么这个“关注”的义务就应该转由专利行政部门承担。既然专利行政部门有审查的能力、有信息资源,而且还有审查义务,那么如果出现后续的纠纷承担这种“审查不力”的风险应该是理所当然的了!所以,为了更好地解决上面的矛盾,笔者建议减少实用新型专利年费的缴纳。这样,专利行政部门与专利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便对等了,审查注意义务就可由专利行政部门转向、分散给各个在先权利人。如此,专利行政部门的审查效率得以提高,也可激发专利权人保护自己专利权的积极性。结语总之,我国现行的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程序还有待完善。但是对完善的方法策略又有很多的要求,特别是照顾到各方之间的利益权衡。综合以上考虑,降低专利年费以减轻专利行政部门的责任,“公告前置”以相应增加在先权利人的注意义务。这种方法能更好地保证各方的利益,实行起来不难,具备可行性。
作者: [黑龙江-哈尔滨]专长: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建设工程 律所: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90973积分 | 帮助30663人 | 488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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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是专利申请的一种,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是企业维护其知识产权的手段之一。实用新型专利的概念可以分以下三点理解:①关于实用新型,有些国家并没有将其列为专利保护的独立对象,而是将其放在发明专利中予以保护。另外有些国家,实用新型则列为专利保护的独立客体,这种实用新型则主要是指小发明。国家之所以保护实用新型,目的在于鼓励低成本、研制周期短的小发明的创造,更快的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②《巴黎公约》没有规定实用新型的概念,但规定实用新型享有发明专利的利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协议》也没有单独规定实用新型这一专利类型。我国《专利法》明确将实用新型作为专利保护的对象之一,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是指:产品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在技术水平上低于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时需要明确的特点有一是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该产品应当是经过工业方法制造的、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一切有关方法(包括产品的用途)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二是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不太高,而实用性较强,实用价值大。三是在专利权审批上采取简化审批程序、缩短保护期限、降低收费标准办法加以保护。如需了解更多内容可向公司宝的在经咨询师咨询。
您好,实用新型专利的初审原则包括顺序审查原则、书面审查原则、举证原则、听证原则、节约程序原则,在审查程序中,均应以书面文件为依据,并将书面文件归入案卷。《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在初审阶段时实行的具体原则是:1、顺序审查原则:除特殊情况外,审查员应当根据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先后或者专利申请案卷送交审查员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审查,勿使一些缺陷较多或者较难审查的案卷长时间压在审查员手中,保证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程序顺利运转。2、书面审查原则:在审查程序中,均应以书面文件为依据,并将书面文件归入案卷。3、举证原则: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审查工作中,当审查员准备驳回一件专利申请时,应当有充分法律依据,并以事实支持其理由,不应当仅给出断然的结论。4、听证原则: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审查程序中,申请人有权以意见陈述书说明自己的见解、要求和主张。5、节约程序原则:审查员应当依照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审查程序工作,并应当以最短程序结案。感谢您的咨询,如需要了解更多详情可以及进的向本站的在线咨询师咨询。
申请专利时提交的法律文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按照规定的统一格式填写。(1)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附图各一式两份。(2)公司申请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式一份,还应当提交发明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一份。(3)个人申请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申请人和发明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式一份,还应当提交申请地址、邮编、电话等通讯方式。
实用新型只限于具有一定形状的产品,不能是一种方法,也不能是没有固定形状的产品;第二,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不太高,而实用性较强。
1、是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该产品应当是经过工业方法制造的、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一切有关方法(包括产品的用途)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2、是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不太高,而实用性较强,实用价值大。
中国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实行初步审查制度。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会针对申请文件中的形式问题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针对该通知书做出补正。同时审查员会针对是否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户进行审查,若存在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户的,审查员将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针对该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答复或者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实用新型专利只进行初步审查,没有像发明专利申请一样的实质审查。
实用新型专利使用期限是10年,10年过后,专利不在属于个人或公司拥有。专利权被授予之后的一段时间内,专利权人拥有专有使用权,未经许可,他人不得随意使用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为500元,个人可以减免85%,即75元,单位可以减免75%,即150元。经过审查通过之后,需要缴纳专利登记印刷费、印花税及第一年年费方可授权。专利登记印刷费200元,印花税5元,共计205元,此费用不能减免。
实用新型专利又称小发明或小专利,是专利权的客体,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权的实用新型。实用新型通常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以下是实用新型专利所需要的具体申请流程:详细说明:1)
收到附图和专利技术交底书之后,5日之内完成申请文件的撰写,经过客户自行确认之后递交申请文件,递交之后五个工作日,国家专利局的专利受理通知书(专利号为申请递交文件当日)。2) 经过大约10-14个月拿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专利授权通知书,然后缴纳费用,其中包括专利登记费200元、印花税5元、当年的年费。3) 缴纳上述的费用大约2-3个月之后收到专利证书。
所谓的实用新兴专利申请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是对产品的三维形态的空间外形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凸轮形状、刀具形状作出的改进;也可以是对产品的二维形态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型材的断面形状的改进。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需的具体原则:(1)
顺序审查:除特殊情况外,审查员应当根据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先后或者专利申请案卷送交审查员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审查,勿使一些缺陷较多或者较难审查的案卷长时间压在审查员手中,保证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程序顺利运转。(2)
书面审查原则:在审查程序中,均应以书面文件为依据,并将书面文件归入案卷。除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依职权对不涉及权利的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进行修改外,其他内容的修改,审查员应当通知专利申请人以替换页进行,原文件应当存入案卷,不应当退回申请人。(3) 举证原则: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审查工作中,当审查员准备驳回一件专利申请时,应当有充分法律依据,并以事实支持其理由,不应当仅给出断然的结论。(4) 听证原则: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审查程序中,申请人有权以意见陈述书说明自己的见解、要求和主张。(5)节约程序原则:审查员应当依照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审查程序工作,并应当以最短程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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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选择题以下有关主动撤回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可以随时要求撤回其请求B.主动要求撤回申请的,应当在撤回专利申请声明中说明撤回理由C.撤回专利申请声明的格式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可以补正,专利局发出撤回声明审查合格通知书之日就是该声明生效之日D.撤回专利申请声明生效后一月内,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该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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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未在规定期限内缴足公告印刷费的,其申请视为撤回B.未在规定期限内缴足申请附加费的,其申请视为撤回C.未在规定期限内缴足优先权要求费的,其申请视为撤回D.未在规定期限内缴足著录项目变更费的,视为未提出变更请求2A.在收到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缴纳年费、登记费、印花税、公告印刷费和恢复权利请求费B.在收到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缴纳年费、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恢复权利请求费,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C.在收到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缴纳年赞、登记费、印花税、公告印刷费和各年度的维持费,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和相关证明材料D.在收到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缴纳年费、登记费、印花税、公告印刷费和恢复权利请求费,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和相关证明材料3A.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申请费而造成被视为撤回B.专利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专利年费或滞纳金而造成专利权终止C.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实质审查请求手续而造成视为撤回D.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而造成被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4A.当事人生病住院B.台风造成当事人所在地区通讯和邮路阻断C.当事人所在单位传达室未能及时转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通知书D.当事人所在地邮局电汇联网系统发生故障5A.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部分申请费,但没有缴足B.未在指定期限内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通知书予以答复C.申请人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进行了主动修改D.申请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授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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