弄虚作假,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下井不是本人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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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枕巍巍大别山,南襟万里长江水。&鄂东明珠&黄梅县就镶嵌在这块钟灵毓秀、物阜民丰的山水宝地之中。全县版图面积1701平方公里,总人口100.73万。现设黄梅、孔垅、小池、濯港、新开、蔡山、五祖、停前、下新、大河、分路、独山12个镇,杉木、柳林、苦竹、刘佐4个乡,共有466个行政村和46个社区。
区位独特的…
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0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日修订)
第二十条 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
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
1.警告;2.罚款。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立案责任:发现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予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调查时应出具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5号日修改) 
第二十三条 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5号日修改)
第二十四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一)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5号日修改)
第二十九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5号日修改)
第十八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三十三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5-1.《行政处罚法》(日修订)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5号日修改)
第三十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1.《行政处罚法》(日修订)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5号日修改)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行政处罚法》(日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
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一、责任分工 &&&&&&&&&&&&&&&&&&&&&&&&&&&&&&&&&&&&
县级:负责对全县辖区内&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市安监局交办、挂牌督办的案件查处工作。
二、相关依据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5号日修改)第六条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第七条 两个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条 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第十一条 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权对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县安监局安全监管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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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严格煤矿领导下井制度 作假者将受严肃处理
18:0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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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郑州12月1日电(记者古文洪)省属煤炭企业主要领导每月必须下井4次到6次,并且不能“一转了之”,要深入到基础最薄弱的工作面切实指导安全作业,弄虚作假者将受到严肃处理,这是河南省1日开始实施的加强煤矿安全新规定中的一项。  河南省煤炭工业局下发的《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若干规定》要求,省属煤炭企业主要领导要严格下井制度,负责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及安监局长每月下井更要达到7次到10次。各类煤矿企业还必须安排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作业,煤矿管理人员分班上岗并带班下井,与工人同下同上,不得空缺。  省煤炭工业局负责人强调,下井带班的领导必须首选井下条件最艰苦的工作面,或者安全设施、安全措施、防范意识最薄弱的地方,决不能随便转转做做样子就算了事。  不认真执行带班下井的煤矿及其负责人、矿长,一经发现将受到严肃处理: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对该煤矿企业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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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6:00&&& 作者:王朝宇 雷凯&& 来源:中广网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国家安监总局《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7月1日开始实施,陕西蒲白南桥煤业有限公司的矿领导不仅没有按照要求在矿工下井的同时下井带班,而且还在带班考勤登记上弄虚作假。
  国家安监总局10月7日起正式开始施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规定要求,在矿工下井作业时,矿领导必须下井带班,随时检查排除井下安全隐患,对采取任何方式替代矿领导下井代班的现象,都将严肃处理。但记者近日在陕西蒲城、白水等煤矿暗访时了解到,陕西蒲白南桥煤业有限公司的矿领导在规定实施后并没有按照要求每天坚持下井带班。
  陕西当地媒体记者芮潇潇透露说,一些矿工向他反映,就在8日规定开始实施的第二天,矿上主要领导没有人下井。昨天他回访时,下井的有七个队,共计一百多名矿工,但没有矿领导下井带班。在蒲城县煤矿调度室的墙上他看到,当日下井人员的工作牌全部挂在墙上,带队下井的应该是主管安全生产的一位副矿长和一位安监科长。但,副矿长并没有下井。矿工们说,矿领导下井时间大多都是早上8时40分,11时就上井,一般一周几次。个别中层干部8时40分下井,9时就上井。矿工们反映,矿领导领导下井存在走过场弄虚作假的现象,考勤登记上每天都安排有矿领导下井带班,但实际上安排带班的矿领导并没有下井,下井带班常常只是一些负责安检的干部。
  芮潇潇:当时我去暗访,10月7日实施规定的第一天,是他们一个姓高的副总因为上级来检查下井,昨天他们就没有人下井,只有安检科长侯小兵下井了,今天早上我又回访了一下这个情况,只有他们那个侯小兵下井,没有领导下井。矿工反映的情况,他们考勤是在井下,井下有一个考勤室,矿上领导下井一般是8时40下井,11时就上来了,按照安检总局的规定要求工人下井必须有领导在井下。
  矿工们说,对矿领导不坚持下井带班却在考勤上弄虚作假的情况,不敢向上反映,害怕反映上去自己会丢掉工作。
  芮潇潇:这几个矿工不敢暴露他自己,跟我反复讲,绝对不能暴露,暴露的话他们的饭碗就掉了。
  矿工们认为,国家安监总局的规定要真正落实,必须加大监管力度,不能搞形式,走过场。记者在电话采访陕西省煤矿安全监督局办公室主任宁新民时,宁新民主任表示,他们还没有掌握这个情况。但如果情况属实,将严肃处理。
  宁新民: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我们会叫我们的分局去检查处理,如果情况属实,我们要严肃处理,矿上要给予处罚,领带要给予处分。因为最近国家专门强调这个问题。
  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渭南监察分局值班人员梁俊生表示,这件事他们正准备派人去煤矿核实。
  梁俊生:这个事正在核实,也是早上看到的,领导很重视,安排有关人核实这件事。如果确实违背带班情况,咱们严肃处理。领导正在商量这个事,准备安排人下去落实。咱国家有规定,咱总局有33号令,还有国家总局的152号文件,以及咱国务院的23号通知,相关情况都要等落实好以后,再去按照相关规定去处理。(记者王朝宇 雷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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