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考英语选择题及解析3题中考英语选择题及解析求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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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秋期中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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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2017高考全国卷3(全国三卷)真题及答案解析汇总(官方超清版)-闽南网
2017高考全国卷3(全国三卷)真题及答案解析汇总(官方超清版)
来源:四川新闻网
  2017年高考已经结束了,目前2017年高考全国卷3真题试卷题目与答案解析(官方)已公布。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全国卷三2017真题试卷题目与答案(官方图文版),仅供考生估分参考。
  全国卷3语文 :
     
  全国卷3文科数学:
     
  全国卷3理科数学 
     
  全国卷三英语:
     
  全国卷三文综:
     
  全国III卷理综:
     
中国留学生章莹颖在美国失联最新消息事件始末真相回顾现场图片照片
48小时点击排行榜2015司考卷三真题及答案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真题  点击查看:()  考生可**提前预估考试分数,第一时间获取最新成绩查询动态。  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甲以自己的名义,用家庭共有财产捐资设立以资助治疗麻风病为目的的基金会法人,由乙任理事长。后因对该病的防治工作卓有成效使其几乎绝迹,为实现基金会的公益性,现欲改变宗旨和目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作出决定即可,因甲是创始人和出资人  B.乙作出决定即可,因乙是法定代表人  C.应由甲的家庭成员共同决定,因甲是用家庭共有财产捐资的  D.应由基金会法人按照程序申请,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甲以23万元的价格将一辆机动车卖给乙。该车因里程表故障显示行驶里程为4万公里,但实际行驶了8万公里,市值为16万元。甲明知有误,却未向乙说明,乙误以为真。乙的下列哪一请求是错误的?  A.以甲欺诈为由请求法院变更合同,在此情况下法院不得判令撤销合同  B.请求甲减少价款至16万元  C.以重大误解为由,致函甲请求撤销合同,合同自该函到达甲时即被撤销  D.请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张某和李某设立的甲公司伪造房产证,以优惠价格与乙企业(国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骗取钱财。乙企业交付房款后,因甲公司不能交房而始知被骗。关于乙企业可以采取的民事救济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以甲公司实施欺诈损害国家利益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B.只能请求撤销合同  C.**乙企业的主管部门主张合同无效  D.可以请求撤销合同,也可以不请求撤销合同而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4.甲公司与15周岁的网络奇才陈某签订委托合同,授权陈某为甲公司购买价值不超过50万元的软件。陈某的父母知道后,明确表示反对。关于委托合同和代理权授予的效力,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均无效,因陈某的父母拒绝追认  B.均有效,因委托合同仅需简单智力投入,不会损害陈某的利益,其父母是否追认并不重要  C.是否有效,需确认陈某的真实意思,其父母拒绝追认,甲公司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委托合同的效力  D.委托合同因陈某的父母不追认而无效,但代理权授予是单方法律行为,无需追认即有效  5.甲与乙签订《**》,由乙以自己名义代甲购房,甲全权使用房屋并获取收益。乙与开发商和银行分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甲把首付款和月供款给乙,乙再给开发商和银行,房屋登记在乙名下。后甲要求乙过户,乙主张是自己借款购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有权提出更正登记  B.房屋登记在乙名下,甲不得请求乙过户  C.《**》名为代购房关系,实为借款购房关系  D.如乙将房屋过户给不知《**》的丙,丙支付合理房款则构成善意取得  6.甲将一套房屋转让给乙,乙再转让给丙,相继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丙翻建房屋时在地下挖出一瓷瓶,经查为甲的祖父埋藏,甲是其祖父唯一继承人。丙将该瓷瓶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丁,双方钱物交割完毕。现甲、乙均向丙和丁主张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  B.乙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  C.甲、乙有权主张丙、丁买卖无效  D.丁善意取得瓷瓶的所有权  7.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乙瞒着甲向丙借款100万元供个人使用,并将房屋抵押给丙。在签订抵押合同和办理抵押登记时乙冒用甲的名字签字。现甲主张借款和抵押均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抵押合同无效  B.借款合同无效  C.甲对100万元借款应负连带还款义务  D.甲可请求撤销丙的抵押权  8.乙欠甲货款,二人商定由乙将一块红木出质并签订质权合同。甲与丙签订委托合同授权丙代自己占有红木。乙将红木交付与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乙之间的担保合同无效  B.红木已交付,丙取得质权  C.丙经甲的授权而占有,甲取得质权  D.丙不能代理甲占有红木,因而甲未取得质权  9.甲去购买彩票,其友乙给甲10元钱让其顺便代购彩票,同时告知购买号码,并一再嘱咐甲不要改变。甲预测乙提供的号码不能中奖,便擅自更换号码为乙购买了彩票并替乙保管。开奖时,甲为乙购买的彩票中了奖,二人为奖项归属发生纠纷。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  A.甲应获得该奖项,因按乙的号码无法中奖,甲、乙之间应类推适用借贷关系,由甲偿还乙10元  B.甲、乙应平分该奖项,因乙出了钱,而甲更换了号码  C.甲的贡献大,应获得该奖项之大部,同时按比例承担彩票购买款  D.乙应获得该奖项,因乙是委托人  10.甲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收到首期房款后,向甲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收到二期房款后,将房屋过户给甲。”甲交纳首期房款后,乙公司交付房屋但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甲以此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不支付二期房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的做法正确,因乙公司未完全履行义务  B.甲不应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应行使不安抗辩权,因乙公司有不能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的可能性  C.甲可主张解除合同,因乙公司未履行义务  D.甲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因甲的付款义务与乙公司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形成主给付义务对应关系[本文共有 9 页,当前是第 1 页]&&上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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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人气榜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第22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64.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在某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A.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B.该外国同中国共同参;C.该外国同中国相互承认优先权D.该外国同中国有;【考点】优先权【司法部答案】ABC【参考答案】A;【解析】《商标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的是申请商标;65.甲公
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构成侵权,A项正确,当选;未经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构成侵权,乙网站属于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在其采取的技术防范被避开后,有权以自己名义起诉侵权行为人,D项正确,当选;《著作权法》
第22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学生丁利用该软件免费下载了《愿者上钩》供个人观看属于《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的合理使用,并没有侵犯著作权,B项错误,不当选;《著作权法》第21条第3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甲公司作为电影《愿者上钩》的著作权人,在保护期内其著作权当然受保护,甲公司并没有丧失著作权人主体资格,C项错误,不当选。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D。
64.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在某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依据下列哪些情形可享有优先权?
A.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
B.该外国同中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
C.该外国同中国相互承认优先权
D.该外国同中国有外交关系
【考点】优先权
【司法部答案】ABC
【参考答案】ABC
【解析】《商标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的是申请商标的优先权,该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可见,享有优先权限于以下三种情形:第一,该外国同中国签订有协议;第二,该外国同中国共同参加有国际条约;第三,该外国同中国相互承认优先权。因此,ABC正确,当选;D项错误,不当选。
65.甲公司聘请乙专职从事汽车发动机节油技术开发。因开发进度没有达到甲公司的要求,甲公司减少了给乙的开发经费。乙于2007年3月辞职到丙公司,获得了更高的薪酬和更多的开发经费。2008年1月,乙成功开发了一种新型汽车节油装置技术。关于该技术专利申请权的归属,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公司 B.乙 C.丙公司
D.甲公司和丙公司共有
【考点】职务发明
【司法部答案】BCD
【参考答案】BCD
【解析】《专利法》第6条第1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第1款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因此,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申请被批准后,单位为专利权人。本题中,乙于2007年3月辞职到丙公司,2008年1月开发出新型汽车节油装置技术,此时并没有超过1年,因此乙开发出的新型汽车节油装置技术仍然属于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甲公司,申请被批准后,甲公司为专利权人。A项正确,不当选;BCD错误,当选。
66.甲、乙因离婚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实为共同财产而以甲的名义对丙合伙企业的投资。诉讼中,甲、乙经协商,甲同意将其在丙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乙。法院对此作出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其他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转让的,乙取得合伙人地位
B.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C.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甲退伙或退还其财产份额的,可对退伙财产进行分割
D.其他合伙人对转让、退伙、退还财产均不同意,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乙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考点】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转让
【司法部答案】BCD
【参考答案】BCD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22条第1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本题中,是以甲的名义对丙合伙企业进行投资,因此乙属于“合伙人以外的人”,甲将其在丙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乙的,应当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A项错误,不当选;《合伙企业法》第23条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该条的规定,B项正确,当选;《合伙企业法》第45条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法》
第51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甲退伙或退还其财产份额的”意味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甲退伙,应当按照《合伙企业法》第51条第1款的规定对退伙财产进行分割,C项正确,当选;在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时,如果其他合伙人对转让、退伙、退还财产均不同意,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第三人可以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D项正确,当选。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67.郭大爷女儿五年前病故,留下一子甲。女婿乙一直与郭大爷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郭大爷继子丙虽然与其无扶养关系,但也不时从外地回来探望。郭大爷还有一丧失劳动能力的养子丁。郭大爷病故,关于其遗产的继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B.乙在分配财产时,可多分
C.丙无权继承遗产
D.分配遗产时应该对丁予以照顾
【考点】遗产分配
【司法部答案】ABCD
【参考答案】ABCD
【解析】在本题中,郭大爷的女儿先于郭大爷死亡, 根据《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为继承,郭大爷女儿的儿子甲作为其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其母亲及郭大爷女儿的份额。郭大爷的女儿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甲只是代替其母亲继承,因此,同样代替其母亲的继承序位,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A是正确的。
根据《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结合本题,女婿乙作为丧偶女婿,对郭大爷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B正确。
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享有继承权的子女指的是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题中,继子丙与郭大爷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因此,不属于继承人,无权继承郭大爷的遗产。因此,C是正确的。
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郭大爷的养子丁具有继承人的资格。根据《继承法》第13条的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因此,D是正确的。
68.女青年牛某因在一档电视相亲节目中言词犀利而受到观众关注,一时应者如云。有网民对其发动“人肉搜索”,在相关网站首次披露牛某的曾用名、儿时相片、家庭背景、恋爱史等信息,并有人在网站上捏造牛某曾与某明星有染的情节。关于网民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侵害牛某的姓名权 B.侵害牛某的肖像权
C.侵害牛某的隐私权
D.侵害牛某的名誉权
【考点】人格权侵权
【司法部答案】CD
【参考答案】CD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的规定,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包括干涉、盗用、假冒等。在本体中,
并不存在这些情形,因此,网名的行为并没有侵犯牛某的姓名权。因此,A是错误的。
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题中的网民并没有该目的,因此,不构成对牛某肖像权的侵害。故B是错误的。
对于C选项中的隐私权,《侵权责任法》第2条已经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本题中,网民收集和公开的私人信息,构成了对牛某隐私权的侵害。因此,C是正确的。
本题中,有人在网站上捏造牛某曾与某明星有染的情节,属于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的行为,根据《民通意见》第140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因此,D是正确的。
69.张某因病住院,医生手术时误将一肾脏摘除。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治疗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审理期间,张某术后感染医治无效死亡。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医院侵犯了张某的健康权和生命权
B.张某继承人有权继承张某的医疗费赔偿请求权
C.张某继承人有权继承张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
D.张某死后其配偶、父母和子女有权另行起诉,请求医院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害
【考点】人身损害赔偿
【司法部答案】ABCD
【参考答案】ABCD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98条的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健康权为自然人享有保持生理机能正常及其健康状况不受侵犯的权利。生命权是指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本题中,医院医生手术时误将张某一肾脏摘除,侵犯了张某的健康权,后来张某由于感染医治无效死亡,即医院侵犯了其生命权。因此,A是正确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一)的规定,在张某死亡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中止诉讼,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本题中,张某的继承人有权继续参加诉讼,如果其决定继续参见诉讼,即继承了张某在诉讼中的权利,即继承了张某的医疗费赔偿请求权。因此,B是正确的。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本题中,张某已经就医院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提起了诉讼,因此,张某继承人有权继承张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故C是正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D正确。注意这里区分第6条的规定。
70.甲公司为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派遣搬运工。搬运工丙脾气暴躁常与人争吵,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更换丙或对其教育管理,甲公司不予理会。一天,乙公司安排丙为顾客丁免费搬运电视机,丙与丁发生激烈争吵故意摔坏电视机。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乙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C.甲公司和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丙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考点】被派遣工作人员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的承担
【司法部答案】ABCD
【参考答案】ABCD
【解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的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结合本题,丙作为被派遣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他人损害,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即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更换丙或对其教育管理,甲公司不予理会。因此,劳务派遣单位甲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本题的四个选项的表述都是错误的。故本题的答案为ABCD。
71.甲乙等六位股东各出资30万元于2004年2月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五年来公司效益一直不错,但为了扩大再生产一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2009年股东会上,乙提议进行利润分配,但股东会仍然作出不分配利润的决议。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该股东会决议无效
B.乙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股东会决议
C.乙有权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D.乙可不经其他股东同意而将其股份转让给第三人
【考点】有限责任公司决议的无效或被撤销、股权转让、异议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
【司法部答案】ABD
【参考答案】ABD
【解析】《公司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决议的无效,依据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法》第75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结合上述规定,只有公司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才无效,而公司法对是否分配利润没有作出强制性规定,即公司可以分配也可以不分配,当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且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的,对不分配利润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因此A项错误,当选;C项正确,不当选;依据《公司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即股东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股东会决议的情形只有两种:第一,程序问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第二,实体问题违反公司章程。本题中,不分配利润的决议程序上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内容上也没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股东不得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只能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B项错误,当选;《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可见,股东将其股份转让给第三人,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D项错误,当选。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D。
72.甲乙丙三人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甲将其20%股权中的5%转让给第三人丁,丁通过受让股权成为公司股东。甲、乙均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但发现由丙出资的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确定的数额。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由丙补交其差额,甲、乙和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B.丙应当向甲、乙和丁承担违约责任
C.由丙补交其差额,甲、乙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D.丙应当向甲、乙承担违约责任
【考点】非货币财产出资不实的责任
【司法部答案】ABD
【参考答案】ABD
【解析】《公司法》第31条规定了非货币财产出资不实的责任,该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可见,非货币财产出资不实的责任为:出资不实股东应当补交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出资不实的股东是丙,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为甲和乙,因此应当由丙补交其差额,甲、乙对其承担连带责任,C项正确,不当选;丁只是后来加入到公司中的股东,无需承担连带责任,A项错误,当选;非货币财产出资不实的责任中并不存在违约责任,B、D项错误,当选。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D。
73.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下列哪些表述符合《公司法》规定?
A.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最多为200人
B.发起人之间的关系性质属于合伙关系
C.采取募集方式设立时,发起人不能分期缴纳出资
D.发起人之间如发生纠纷,该纠纷的解决应当同时适用《合同法》和《公司法》
【考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司法部答案】ABD
【参考答案】ABD
【解析】《公司法》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A项正确,当选;《公司法》第95条第(一)项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发起人签定的设立公司协议从性质上讲属于民事合伙合同,因而发起人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合伙关系,每个成员都是发起人合伙中的一个成员。当公司不能依法成立时,对于设立公司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发起人要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B项正确,当选;《公司法》并没有禁止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分期缴纳出资,
C项错误,不当选;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备事务,必须签订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协议具有合同约束力,某一发起人违反该协议的,应当对其他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发起人还应当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D项正确,当选。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D。
74.张某向陈某借款50万作为出资,与李某、王某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二年后借款到期,张某无力还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张某可将自己的财产份额作价转让给陈某,以抵销部分债务
B.张某可不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将其在合伙中的份额进行出质,用获得的贷款偿还债务
C.陈某可直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D.陈某可要求李某和王某对张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司法部答案】AC
【参考答案】AC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22条第1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经李某和王某同意”意味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因此张某可将自己的财产份额作价转让给陈某,A项正确,当选;《合伙企业法》第25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应当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B项错误,不当选;《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依据该条的规定,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在其债权得不到清偿时,既可以选择以合伙人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也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用于清偿。C项正确,当选;合伙人个人的债务与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同,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个人的债务应当由合伙人自己承担。本题中,陈某只是张某的债权人而不是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因此不能要求李某和王某对张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D项错误,不当选。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C。
75.关于商事登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办理营业登记
B.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即丧失主体资格
C.企业改变经营范围应办理变更登记
D.企业未经清算不能办理注销登记
【考点】商事登记
【司法部答案】ACD
【参考答案】ACD
【解析】《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可见,A项正确,当选;《公司法》第181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法》第189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结合上述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并没有立即丧失主体资格,应当先进行清算,清算后要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登记之后才丧失主体资格,B项错误,不当选;企业未经清算的,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解决,不能办理注销登记,D项正确,当选;《公司法》第7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可见,企业改变经营范围应办理变更登记,C项正确,当选。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CD。
76.日,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年底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乙签发一张面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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