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刑事侦查学案例分析析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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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希金,男,43岁,xx 省xx 县人,武装部部长。1999年李到被害人王中秋(男,10岁)家,提出去水库游泳,王母告诉李王不会游泳,约3时,李带王中秋、徐勇(13岁)达到水库,游了约1小时,上岸休息。片刻后,王再三提出下水,李同意。王、徐各带救生圈下水。不久,王因救生圈脱落而溺水身亡。经调解,李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 问题:(1)本案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本案应当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应当由谁立案? 答:(1)本案符合立案条件。
(2)本案应当是自诉案件,本案事实清楚,被告明确,
所以说是自诉案件。应当由法院来立案。
2. 犯罪嫌疑人江某,男,68岁,因装神弄鬼骗钱被公安机关拘留,拘留后发现其有严重肺结7. 东城区法院在开庭审理李某交通肇事案中,李的辩护人请求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并要求重新勘验。回答:依照法律规定,法庭可以采取下列哪种做法?理由是什么? A. 可以决定终止审理。B. 可以决定延期审理。C. 终止审理 答:(1)依照法律规定,法庭可以采取B 种做法。(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可以延期审理。本案符合此条规定。 8. 美国公民梁某娶东城吴某为妻,婚后居住西城,在海淀办了电脑公司,梁某常在家对吴某施虐,现吴某决定向法院控告梁某虐待罪。回答:吴某应向下列哪一个法院起诉?理由是什么? A. 东城法院B. 西城法院C. 海淀法院D. 市中级法院 答:(1)吴某应当向B ,西城人民法院起诉。(2)13. 在甲某与乙某的一次交谈中,甲告诉乙说:17. 一个由12人组成的抢劫、流氓、盗窃犯罪团“邻居张某曾于某日夜间进入我家,持菜刀威胁伙,抓获之后,在侦查、审讯过程中,这同一案我交出现金和首饰,我被迫告诉了他,张翻出件的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口供可以作1500多元现金和一条金项链后走了。”甲还告诉为证据吗?请根据所学内容说明本案中可以作乙:“损失不大,别对任何人讲,张是亡命徒,为证据或者不可以作为证据的理由 。 什么事都干得出来。”乙认为这是一起入室抢劫答:可以做证据。 案件,即向公安机关检举,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理由:证据有7种:1. 物证、书证2. 证人证言查,甲如实向侦查人员作了陈述,张被拘留后,3. 被害人陈述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对持刀入室抢劫作了供述,与甲、乙二人的陈述解5. 鉴定结论6. 勘验、检查笔录7. 视听资料。情节一致。回答:(1)此案中甲向公安机关的陈口供是指被告人向司法机关就犯罪事实所做的述、乙向公安机关检举时的陈述、张的陈述,各供述,它属于法定的7种证据之一。 属于刑事诉讼证据中的哪一种?(2)乙向公安18. 犯罪嫌疑人常某,男,43岁,农民,因涉嫌机关的检举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是原始盗窃被公安机关移送某县检察院起诉,在县检察证据还是传来证据?为什么? 院审查起诉过程中,常某的养父指控其犯有虐待答:(1)此案中甲向公安机关的陈述是被害人陈罪,该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常某不仅构成盗窃述。乙向公安机关检举时的陈述是证人证言。张罪,同时也构成虐待罪,于是决定将两罪一并向某在拘留时的陈述是证人证言。(2)乙向公安机法院起诉。对此,有的同志提出异议,认为虐待核,需隔离,公安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江某提出由其弟做保证人,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江弟有一定资财,常年在外做生意,住处较多,所以未同意江弟做保证人。 问题:(1)本案中可否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弟做保证人的做法是否正确?(3)若江某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还可通过什么途径被取保候审?
答:(1)本案中可以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的做法是正确的。
我国法律规定:保证人应符合下列条件1. 与本案无牵连2. 有能力履行义务,应为15周岁的公民,精神健全3. 享有政治权力,人身自由未受限制4. 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以上4种条件江某之弟不符合第4条,其弟常年在外地做生意,住处较多,行踪不稳定。所以说公安机关的做法是正确的。
3. 孙玉系海城县刘家镇人,1997年7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请回答:孙在取保期间的下列行为是否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人应遵守的规定?理由是什么?
A. 。. 离开本镇到同县另一镇贩卖水产品,两日后返回。
B. 在传讯的时候因交通事故受伤未能到案。 C. 将扎人的刀子扔到枯井里。
D. 请证人吃饭,要证人作证时多多关照。
答:A 不违反法律规定B 不违反法律规定C 毁灭证据,违反法律规定D 干扰证人作证,违反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依法被取保候审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1.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3.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证人就其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作证,即是证人的权力,也是证人的义务,法律要求证人客观、如实地提供证言。4.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根据以上4条规定说明本案孙、王的行为AB 不违反法律规定CD 违反法律规定。
4.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告人金某犯过失杀人罪,判有期徒刑5年,判决后,市检察院认为该判决有决定性错误,金某犯故意伤害(致死亡)罪,决定依审判监督程序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请回答:市检察院的抗诉是否合法?如不合法,该如何纠正。(1)市检察院的抗诉是不合法的。(2)不合法
应向上一级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我国法律规定,未生效的判决,必须通过原审法院才能向上一级法院抗诉。 5. 被害人张某以故意伤害罪对聋哑人郑某提起自诉,某市法院受理了该案,经审理判处郑某拘役6个月,并赔偿被害人医疗费2000元。请回答:法院下列哪种行为与诉讼法的规定不符,并说明理由。
A. 未对郑某采取强制措施。B. 对自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C. 于受理案件后,10个月后的第5日做出宣判。D. 对该自诉案件没有进行调解。 答:(1)A 不违反法律规定B 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适用普通程序)C 违反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本案受理后10个月后的第5日才作出宣判超过了法定期限,所以说是不符合法律规定。D 不违反法律规定 6. 路某因贪污、挪用公款被某市中级法院判处死缓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力终身,判决宣告后,被告人和检察院在上诉期间均未上诉和抗诉。回答:(1)本案的判决是否已经生效。(2)本案须经什么程序方能生效。 答:(1)本案的判决没有生效。(2)本案须经高级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核准,裁定方能生效。
是由被告人居住地所决定的。我国法律规定:被告人居住地是指起诉审判时被告人的住处所在地,本案中的梁某婚后双方居住于西城区,符合上述规定,所以选B 更为适宜。 9. 被告人阎华是出租司机,运载乘客丁爱民至娱乐城,将丁遗忘在车内的现金131050元及背包据为己有,藏于电视柜内,丁向派出所报案,公安人员讯问阎,阎失口否认,公安机关从其住处搜查背包后才交待,区检察院向法院起诉,控告阎构成侵占罪,法院判处阎犯侵占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回答:对该罪应由哪一公安司法机关受理? 答:(1)对该罪应由法院受理。(2)因为侵占罪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更为适宜。
10. 被告人王某于97年与林某结婚,98年生一女孩,王不满,经常打骂林某。一日,因小事两人争吵起来,王某抓住林某头发往墙上撞,造成轻伤,林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王的刑事责任并判决离婚,法院受理刑事诉讼未受理民事诉讼离婚的要求,并向王某发送了起诉书副本,王收到后又将林某一阵毒打,开庭当天拒不到庭,于是法官陈某填发了拘传令,由法警当日下午将王某拘传到法院,关在法院的被告候审室,三日后陈某对王某进行讯问,在王某作出不再殴打林某和按时出庭的保证后,将其放出。回答:(1)区法院不受理林某的附带民事诉讼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2)本案中,法官陈某对被告人王某适用拘传违反了哪些法定程序。(3)本案法警在对被告人王某执行拘传时,若王某抗拒,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答:(1)人民法院不受理林某的附带民事诉讼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理由:只要不是过分推迟就应当一并审理。(2)本案中,法官陈某对被告人王某适用拘传违反了拘传的法律程序。拘传的法律程序是:1. 填写《拘传证》,由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县(区)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2. 执行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或《拘传票》,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3. 对被拘传人、被告人、拘传后应当立即进行讯问,讯问结束后立即放回,不得实行羁押。凡适用拘传,一律不得超过12小时。所以说法官陈某的是违反了拘传的法律程序。(3)本案法警在对被告人王某执行拘传时,若王某抗拒,可以采取使用戒具的措施。
11. 石某系某市工商局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立案侦查,侦查结束后,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发现其有重大受贿嫌疑,符合逮捕条件,应予逮捕。回答:应由谁决定逮捕石某,理由是什么?A. 由检察机关批准逮捕。B. 由检察机关决定逮捕。C. 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D. 由检察机关执行逮捕。 答:(1)应由检察机关决定逮捕石某。(2)理由:石某是副局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是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 发现他有受贿重大嫌疑,。而且本案已由公安机关移送到检察院了,所以说由检察 机关决定逮捕更为适宜。
12. 某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0年,县检察院认为量刑轻,提起抗诉,并将抗诉书抄送市人民检察院。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正确,决定向市中级法院撤回抗诉,并通知了县检察院。回答:(1)市人民检察院的撤回是否合法?(2)若市中级法院发现此案确有错误,该如何处理? 答;(1)市人民察院的撤回抗诉是合法的,上级检察院有权撤回下级的抗诉。检察院是监督机关,上级与下级是领导关系,所以有权撤回抗诉。(2)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现此案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有权提审或者提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有权按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关的检举是直接证据。是传来证据。 理由;直接证据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本案中的乙就符合此条规定。传来证据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 14. 某日晚,小王听到隔壁张家传来呼叫声,推门过去,见张小妹倒在地板上,鲜血直流,立即报了案。公安人员赶到现场,见张小妹尚未断气,赶快送医院抢救,同时在现场发现血鞋印两个,张苏醒后,说本厂青工李大龙在她身上连砍两刀,抢走手表一只,钱包一个(内有现金2000元)。公安机关提取李的鞋印,经鉴定与现场所留鞋印一致,并在李家搜出手表、钱包等赃物以及三角刮刀、菜刀各一把。经鉴定,沾在菜刀上的血迹血型与张血型相同,菜刀与张伤口吻合,经辨认,手表和钱包确是张小妹的。审问过程中,李承认由于赌博而抢劫的事实。回答:(1)本案已经收到几种证据?(2)本案哪些材料不属于证据?为什么不属于证据?(3)本案若要认定犯罪,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为什么? 答:(1)本案已经收到:人证、物证、证人、证言。a 鞋印b 张小妹陈述c 金项链一条,现金2000余元。d 菜刀、三角瓜刀各一把。e 血迹、血型与张小妹的血型相同。f 菜刀与张小妹的伤口吻合。g 李大龙的供述(2)本案三角刮刀不属于证据。因为它和现场没关系,经鉴定菜刀与张小妹的伤口吻合,三角刮刀不是凶器,所以不能属于证据。(3)本案要认定犯罪,证据确实、充分。因为有张小妹的陈述,有现场的脚印、血迹、血型,凶器与伤口吻合,公安局的鉴定,罪犯李大龙的供述,所以说确实充分。 15. 被告李文婚后家庭和睦,生有独子李小,现年5岁,一日李文骑车带李小去邻村亲属家喝酒,李喝了8两白酒,2瓶啤酒,已超过平常5两的酒量,当晚8时返家途中,李文酒性发作,突然乱蹦乱跳,把李小按倒在地,骑在身上用拳打,用牙咬。附近农民鲁朋听到叫喊声赶到现场,见李小满脸是血,生命垂危,即将李小从李文身下抢出,送往医院,李小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李小受钝器打伤造成脑出血,导致脑功能障碍而死亡。案发后,经对李文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李文行为当时处于病理性酒精中毒状态之中。请回答:本案中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的范围。 答:本案中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的范围: 1. 李文把儿子李小打死的事实。2. 附近农民鲁朋把李小救出送往医院的事实。3. 李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4. 经法医鉴定李小死亡的结论。5. 经对李文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事实。6. 李文喝酒过量的事实。 16. 犯罪嫌疑人赵某,男,25岁,因盗窃公款潜逃,侦查人员张某在执行公务时偶然撞见并将他拘留。为了使本案证据更充分,侦查人员张某、杜某前往赵某所在单位,将本案的部分证人召集在一间办公室内,进行了讯问。第二天,张某一人开始讯问赵某,笔录如下: 张:你老实交待你的罪行,我们党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不准你狡辩,抵赖。 赵某:我要请律师。张某:现在你不能请律师,侦查阶段律师不能介入。赵某:我抗议,你拘留我时没有出示拘留证。张:对你这种在逃犯,可以不出示。赵某:我没罪。张:你必须自己拿出充分的证据来,我们才能说你无罪,你若老实交待,说完了我可以放你出去。你若顽抗到底,我们公安机关将从重处罚你。在讯问中,张某多次打赵某的耳光,并罚赵某跪在地上。回答:在本案中,侦查人员收集的证据有哪些问题 答:在本案的侦查中,侦查人员收集的证据存在的问题有: 1. 前往赵某的单位,将证人召集在一间办公室里讯问不合法。应单独进行讯问。2. 1月6日侦查员张某一人开始讯问赵某,不对。我国法律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侦查员不得少于2人。3.
98年1月4日
罪属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由法院直接受理,检察院不应将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一并提起公诉;但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本案涉及的两种罪按规定应由检察院和法院分别管辖,但确是由同一犯罪人实施的,应实行数罪并罚,因而检察院将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一并提起公诉是可以的。 请回答:你认为哪一种观点正确?并说明理由。 答:我认为第一种观点正确。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不能一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9. 张某,男,20岁,日因与队长王某发生口角,将王某打成重伤,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于日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1月8日检察院通知张某可以委托辩护人,并通知王某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张某提出可以委托其兄为其辩护,因张某之兄曾经有过前科劣迹,所以检察院没有同意,让张某另行委托辩护人。 请回答:检察院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人民检察院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1)1月8日通知张某可以委托辩护人,超过期限5天,法律规定应在3日内。2)张某提出让其兄为其辩护,检察院没有同意是不对的,不符合法律规定。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视人、亲友也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作他的辩护人。《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2款明确规定“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本案张某之兄曾经有过前科劣迹,但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范围,所以说人民检察院没同意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0. 马某因把梁某打成重伤,被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诉至某区法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马某提出反诉,控告梁某曾侮辱他,要求法院追究梁某的刑事责任,法院经过调查,认定梁某侮辱罪成立,于是,法院决定将马某的故意伤害罪与梁某的侮辱罪合并审理,并分别判处马某和梁某有期徒刑5年、2年。请回答:1. 马某提起的反诉是否合法?2. 法院能否将马某的故意伤害罪和梁某的侮辱罪合并审理? 答:1. 马某提起的反诉是不合法的,反诉案件以自诉案件为前提。2. 不能合并审理,一个是自诉一个是反诉,反诉不成立,必须以自诉为前提,所以不能合并审理。 21. 犯罪嫌疑人江某因生活琐事与其妻发生口角并厮打,失手将其妻打死后畏罪潜逃,刑侦队队长李某与江某是同学,被派往外地追捕江某。李某以他与江某是同学,不宜参加本案的侦查工作为由,提出回避申请。县公安局负责人答复:因本案案情重大,时间紧迫,李某仍需外出工作,是否回避的问题待日后解决。李某遂接受指派,继续参与本案的侦查工作。请回答:县公安局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县公安局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因为公安局的负责人,对于刑侦队长李某提出的回避申请没有作出回避还是不回避的决定,所以说公安局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查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本案中县公安局的负责人,对回避的申请涉及时做出决定。所以说他不正确。 22. 某单位负责人甲某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贿赂一万多元,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对其提起公诉。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甲除了承认收受贿赂外,还当庭交待了走私香烟营利近万元的犯罪事实,所交待的犯罪过程和犯罪情节合情合理。请回答:人民法院应当任何处理,可否数罪并罚? 答:1. 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2. 一是提起公诉,二是走私香烟的犯罪事实可以合并审理,并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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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二)
日19:34:46  
  刘林,某工厂职工,曾荣获市劳动模范称号,为市人大代表。其妹刘红,为其兄同一厂另一车间职工。刘红在劳动中和同车间职工赵军培养了深厚的感情,遂至恋爱订亲,私下山盟海誓,愿永为爱侣。但其兄刘林因平时工作关系和赵军曾结有私怨,当得知其妹和赵军私订终身,十分气愤,便严令其妹不准与赵军交往。同时刘林告诉刘红,说自己有一友人之弟王某在某银行工作,人品好、工作优越,经济状况更是非一般人能比,欲将某妹介绍给王某。刘红一听,一口拒绝,且继续同赵军商议,二个想选定日期登记结婚,且欲瞒住其兄。不巧被正路过二人身边的另一个人金某听去。金某和刘林系同一师傅所教之师兄弟,一听此情,便去告诉刘林。刘林一听,怒气上涌,手执一要粗木棍赶到刘红和赵军二人交谈处,将赵军赶走,将其妹刘红强行带至家中,关在房里不准出门,刘红深感其兄的蛮横无礼,又觉无法实现自己的爱情,十分绝望,刘红本就是一个较偏执的女孩,一时想不开,便在房间里悬梁自尽。刘林发现其妹自尽身亡,惊怒交加,顾不上安排丧事,手持一把大型水果刀,到处寻找赵军,欲杀赵军给其妹偿命。居委会干部李大妈为防止再闹出人命来,赶忙打电话向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报,检察机关立即派人赶到现场处理此案。请问:
  (1)本案应由哪一机关受理?说明理由。
  (2)本案经受理后应否对刘林采取强制措施?哪能,该如何去做?如不能,为什么?
  (3)本案应由哪一级法院进行第一审审理?为什么?
  答案:
  (1)本案应由市公安局直接受理。本案是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的范围,也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公务人员的职务或利用职务的犯罪,属一般刑事案件,故应由市公安局直接受理。(2)本案经受理后应对刘林采取拘留强制措施的,但须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刘林暴力干涉婚姻,致其妹妹死亡,是罪该逮捕的现行犯,其犯罪时即被发现,而且刘林欲持刀行凶,具有危险性,公安局应予先行拘留。但因其是市人大代表,依法律规定,对其拘留在市人大闭会期间要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3)该案应由市基层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因为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故该案由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解题思路第(1)题考管辖。具体而言,为职能管辖,本题关键应区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犯罪。其职能管辖权属不同,前者是自诉案件,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后者为普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2)题考强制措施,本案哜林的行为符合先行拘留的条件,但考生应注意介绍案情之初关于刘林身份的介绍。律考试题中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年龄、精神状态,身份等的介绍一般均在解题中有所体现,故考生只要不放过这一细节,便不难得出正确答案。第(3)题考级别管辖。该题涉及刑法中对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的量刑。该罪不同于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其最高刑为有期徒刑7年,故不必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3)题考级别管辖。该题涉及刑法中对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的量刑。该罪不同于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其最高刑为不期徒刑7年,故不必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理详解(1)《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巡机关报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刑诉解释》第1条规定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为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而本案为触犯《刑法》第257条第2款的规定,不属于自诉案件,应由公安机关侦查。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是刑事案件的主要侦查机关,负责对法律另有规定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的侦查。将大部分刑事案件划归公安机关侦查,可以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揭露和证实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治安的作用。
  (2)《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进事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罪重大嫌疑的。"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的紧急情况下依法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拘留条件作了修改,使之区别于逮捕。拘留是在情况紧急时采取的措施,无须也不太可能查清犯罪事实并判定能否判处不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另一方面,拘留的时间有严格的法律限制。故本题对刘林应采取拘留而非逮捕的强制措施。(3)《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这就是说,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组织系统中的基层组织、数量多、分布广,离犯罪地近,最接近人民群众,把绝大多数的普通刑事案件划归他们管辖,既有利于秘要时调查核实人民检察院起诉案件的事实与证据,就地审判案件,使案件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又便于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活动,便于群众旁听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来源:司法考试培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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