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招标绝地求生文件权限遗失遗失是否可以验收,验收后产生什么后果

安溪华侨职业学校省示范性建设工程培训中心建设工程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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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wuming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专用本(2015年版)&&&&&&&&&&&&招标项目名称:安溪华侨职业学校省示范性建设工程培训中心建设工程&招&& 标& 人:福建省安溪华侨职业中专学校(盖单位公章)&招标文件编制日期: 2016年11月20日使用说明1.《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版)》(以下简称“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和建筑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作为基础,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行编制,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工程招标项目。2.《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包括第1章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第2章投标须知、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5章工程量清单及计价、第6章招标图纸、第7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和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3.《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由《通用本》和《专用本》两部分构成。其中,《通用本》适用于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每个招标项目不再另行发布。《专用本》由招标人按照《通用本》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并结合招标项目具体情况进行编制。4.《通用本》的内容原则上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如确实需要修改或补充的,应当在《专用本》中相应章节进行修改或补充。5.《通用本》和《专用本》以及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修改或补充(如有时)的内容为对应关联关系,可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通用本》与《专用本》约定不一致的,以《专用本》为准;《专用本》无约定的,从《通用本》的约定;《通用本》或《专用本》与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约定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不同时间对同一内容存在不同约定时,以最后约定的内容为准。《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以双下划线或加黑斜体字标识的内容为实质性要求;以空格下划线标示的,由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或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填入具体内容。下划线上的括号内容为提示性内容,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或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填入的具体内容应将其覆盖。6.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与招标文件同时发给各投标人,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在开标前核对工程量。7.& 在招标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则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全过程中以被代理人名义办理招标人委托范围内的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目&&& 录&&&&&&&&&&&&&&&&&&&&&&&&&第 1 章招标公告&&&&&&&&&&&&&&&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安溪华侨职业学校省示范性建设工程培训中心建设工程,项目业主为福建省安溪华侨职业中专学校,建设资金来自上级专项资金,招标人为福建省安溪华侨职业中专学校。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2.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2.1.工程建设地点:安溪华侨职业中专学校;2.2.工程建设规模:工程造价18.6863万元;2.3.招标范围和内容: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为准;2.4.招标控制价(即最高投标限价,下同):18.6863万元;2.5.工期要求:总工期20个日历天;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为& / ;2.6.标段划分:&& 一个合同段 &&;2.7.质量要求: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并达到:合格标准。。3.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审查办法3.1.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贰级(含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2.投标人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二级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含不超过60周岁临时建造师且应符合闽建筑[2013]41号及闽建筑函[2014]6号文的规定),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3.3.本招标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3.4.本招标项目 不应用&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3.5.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 ;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  ;“类似工程业绩”是指:自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5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 。&&&&&&&&& 3.6.本招标项目采用 资格后审 方式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4.招标文件的获取4.1本招标项目不采用电子招投标。&&& 4.2.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及方法: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16年11月21日至2016年11月25 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到本工程代表处(地址: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4B#楼605室)获取招标文件,每份售价& 元人民币,招标资料售后不退;5.评标办法本招标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6.投标保证金的提交6.1. 投标保证金3000元人民币,投标申请人开标前现场现金缴纳。注:应把投标保证金放在封袋里密封并盖投标单位公章,在封袋正面上注明工程名称、投标单位名称及“投标保证金”字样。7.投标文件的递交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16年12月14日09时 00分(北京时间)。投标人应于截止时间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到指定地点,逾期将不予接受。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持本工程交易登记卡(未持本工程交易登记卡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8.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福建省安溪华侨职业中专学校公告栏上贴示。9.联系方式招标人:福建省安溪华侨职业中专学校 &地址:安溪华侨职业中专学校,邮编: 362400 电话: & 、 &&联系人: 余先生、小谢& &&&&&2016年11月21日&&&&& &&第 2 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1节 投标须知前附表&&&& &投标须知前附表说明:(1)本表各项应一一填写,除“不适用”外,不留空白。如某日期一时定不下来,可先填计划日期。(2)如某项内容对本项目不适用,应在相应栏目中注明“不适用”。(3)投标须知前附表是投标须知的说明和补充,如两者有矛盾之处,以前附表内容为准。&项号条款号条款名称编 列 内 容1.&1.1招标人招标人:福建省安溪华侨职业中专学校地址:安溪华侨职业中专学校联系人:余先生电话:2.&1.2/22.2.2本招标项目名称和标段划分(如果有)招标项目名称:安溪华侨职业学校省示范性建设工程培训中心建设工程标段划分: &一个标段&&&&&&&&&&&&&&&&& 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标段数量 :一个标段&& 招标人最多允许投标人中标的标段数量:一个标段&&&&&&& 3.&1.3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资金来源:上级专项资金出资比例:& 100%&&&&&&&&&&&&&&&&&&&&&&&&&&&&&&&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4.&1.4工程建设地点安溪县华侨职业中专学校5.&1.5工程建设规模工程造价18.6863万元6.&1.6招标范围和内容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为准7.&1.7是否采用电子招投标不采用8.&2.1计划工期总工期为20个日历天;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为 / 9.&2.2质量要求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并达到:合格标准。10.&2.3合同价格形式总价合同11.&3.1资格审查方式本项目采用&&& 资格后审& 方式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12.&4.1/4.2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1. 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贰级(含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2. 投标人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二级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含不超过60周岁临时建造师且应符合闽建筑[2013]41号及闽建筑函[2014]6号文的规定),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3.本招标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4.本招标项目 不应用&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5.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 ;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  ;“类似工程业绩”是指:自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5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 。6.其他资格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和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13.&9.1踏勘现场招标人不组织& 踏勘现场。14.&10.1投标预备会招标人不召开 投标预备会。15.&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2016年11月28日11时30分 16.&10.3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2016年 11月 28日17时30分17.&11分包√ 不允许□ & 允许,允许分包内容:&&&&&&&&&&&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资质要求:&&&&&&&&&&&&&&&&&&&&&& 18.&12偏离√ 不允许允许,允许偏离范围和幅度:&&&&&&&&&&&&&&&&&&&&&&&&&&&& 19.&13.3电子招标文件/20.&14.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及提交方式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 & 2016 年11月28 & 日11 时30&& 分。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材料提交方式为b:a记名方式,适用于采用记名方式或持投标邀请书购买招标文件的项目。b 无记名方式,适用于采用电子招投标的或采用无记名方式购买招标文件的项目。投标人应通过该项目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将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同时在福建省安溪华侨职业中专学校公告栏上通知各投标人。进行提交或者以不署名、不盖章(但应标明招标项目名称和日期)的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提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21.&14.2/24.1/25.1投标截止时间2016 年 12月 14 日 9时00分22.&14.2/14.4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的通知方式为b:a采用记名方式或持投标邀请书购买招标文件的项目,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b采用电子招投标的或采用无记名方式购买招标文件的项目,招标人将通过该招标项目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将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同时在福建省安溪华侨职业中专学校公告栏上进行发布。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的方式为a:a采用记名方式或持投标邀请书购买招标文件的项目,招标人传真给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需要原件的,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领取。b采用电子招投标的或采用无记名方式购买招标文件的项目,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领取。23.&15.3.1技术文件本招标项目招标人& 不要求& 投标人提交技术文件。24.&18.1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时间后 20 日历天。25.&19.1/ 19.2.1投标保证金1、投标保证金金额:3000元人民币;2、投标保证金形式:投标申请人应于开标前现场现金缴纳。 注:应把投标保证金放在封袋里密封并盖投标单位公章,在封袋正面上注明工程名称、投标单位名称及“投标保证金”字样。3、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26.&20.1备选投标方案招标人不接受 投标人提交备选投标方案。27.&21.1要求提交的投标文件内容资格审查文件:&& 要求(要求、不要求)提交;技术文件:&& 不要求(要求、不要求)提交;商务文件:&& 要求(要求、不要求)提交;其中,&& 不要求(要求、不要求)提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XML电子文档的具体要求:&&& /&& 。28.&21.4/ 21.5投标文件份数资格文件:一份正本,二份副本商务文件:一份正本,二份副本29.&21.5电子投标文件/30.&22.2.2/ 26.1/ 27.1 开标时间、地点和要求1、开标时间: 2016 年12月 14 日9时00分开标地点: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4B#楼605室会议室 &&2、开标程序:①在投标截止后,开标会议按规定的时间、地点举行,开标会议由招标人主持进行。②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并核实各投标人是否准时到达。③招标人在有关职能部门监督下核查各投标人应到人员的身份证、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宣布核查结果。④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⑤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只有通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才能进入下一阶段的唱标。⑥在有关部门监督下,当众拆封投标人的“商务标”,宣读其总投标报价、工期、质量等。⑦投标人退场。⑧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31.&23.1/24.7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如有)的总包封密封和标识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如有)的总包封密封和标识规定要求的方式为 a (a、b):a 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如有)分别按照《通用本》投标须知第22.2、22.3、22.4款的规定密封和标识后提交,无须再密封在一个总封套内(适用于非电子招投标项目)。b投标人必须严格按照“泉州市建设工程网上无纸化招投标系统”的操作规程编制电子评标文件,在交标截止时间前对做好的电子投标书进行上传,并将制作完成的电子标书存入U盘。投标人应在装有U盘的信封上写明工程名称、投标单位名称及交标序号(密封处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相关证件原件,于规定时间内在收标处提交。招标人员接收材料,贴上专用标签(注明交标序号)并排放在收标室里,方便评标时查找。同时,将收件回执交投标人,并告知投标人凭此回执退还原件。(适用于电子招投标项目)32.&24.2提交投标文件的地点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接收人为:地点: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4B#楼605室会议室&& 接收人:福建省安溪华侨职业中专学校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30分钟开始接收投标文件。33.&24.5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是34.&30.1评标办法本招标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 &&&35.&30.8/31.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 3名&&&&&&&&&&& 36.&32.1/33.1中标候选人及中标结果公示公示场所:&&&& 公告栏&&&&&&&&&&&&&&& 公示媒介:招标人将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同时在福建省安溪华侨职业中专学校公告栏上通知各投标人。37.&34.1履约担保金额和形式履约担保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10 & %;履约担保形式:银行转账或现金履约担保期限:履约保证金有效期至工程完成竣工验收达到协议书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后28天。38.&35.2签订合同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3天内,应派代表与招标人联系,商讨签订合同事宜,且中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34.1项规定的金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金,并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标方需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日内提交履约担保金,并签订施工合同;若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日内未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金或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招标人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并取消中标资格。39.&36.3终止招标发布终止招标公告的媒介为福建省安溪华侨职业中专学校公告栏40.&38.3监管部门/41.&30.1其他1. 施工现场建筑废土、砂石的运输需按“安建【2013】75号”文件要求执行;2. 建设该项目应缴的相关税收(包括企业所得税)全部在安溪县缴交。& 3. 投标人应对照施工设计图纸和施工现场条件等认真核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发现工程量存在项目划分误差、计量单位误差、数量误差、遗漏项目的,应在截标前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书面异议或修正要求,招标人对书面异议或修正要求将及时进行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核实结果对工程量清单和预算造价有修改或澄清的,招标人将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同时在【福建省安溪华侨职业中专学校公告栏】上通知各投标人。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工程量清单提出异议的,中标后,招标人不再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和数量进行校对调整。4.投标人相关资料如有按《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信息与工程招投标活动衔接的通知闽建办筑[2016]8号》及《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信息与工程招投标活动衔接的通知泉建筑〔2016〕21号》执行,开标时在福建省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平台(网址:www.)发布在福建省行政辖区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和相关人员的信息查询。5、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控制价*(1-8%)= 171914元】或者低于招标最低投标限价的不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2节 投标须知(一)总则1.工程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施工招标。1.1.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项。1.2.本招标项目名称 和标段划分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项。划分标段的,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标段数量和招标人允许投标人中标的标段数量,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项中做出说明。1.3.本招标项目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项。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本招标项目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1.4.本招标项目的工程建设地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4项。1.5.本招标项目的工程建设规模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5项。1.6.本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和内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6项。1.7.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投标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7项。采用电子招投标的,应当按照本投标须知、投标须知前附表以及项目所在地有关电子招投标的规定进行。2.计划工期、质量要求及合同范本类型、合同价格形式2.1.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2.2.本招标项目工程质量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9项。2.3.本招标项目所采用的合同价格形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0项。3.资格审查方式3.1.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的方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1项。3.2.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按照招标文件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的规定进行评审。4.投标人资格要求4.1.为履行本招标项目合同的目的,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允许联合体投标的从其有关规定),至少须满足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要求的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人应提供令招标人满意的资格审查文件,以证明其符合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为此,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应包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的投标人资格合格条件审查资料。4.2.招标人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2项中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则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单位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的,除符合本投标须知第4.1款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4.2.1.联合体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联合体各方均有约束力。4.2.2.联合体各方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指定一家作为牵头人,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及义务,并且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实施,包括只有牵头人可以支付费用等。4.2.3.联合体各方之间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书应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4.2.4.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其所承担招标项目承包内容的相应资质条件;承担相同承包内容的专业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4.2.5.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不得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3)为本项目(标段)的监理人;(4)为本项目(标段)的代建人;(5)为本项目(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与本项目(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项目(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或有隶属关系的;(8)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的;(9)本项目(标段)投标截止时仍处于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状态的;(10)财产被司法机关接管或冻结且导致中标后合同无法履行的;(11)企业法人、拟派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被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建立福建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试行办法》(闽建法[2007]15号)的规定建立其违规违法档案的;(1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1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14)在本次投标中,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5.投标费用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9.踏勘现场9.1.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3项规定招标人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投标人可派人参加。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3项规定招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的,投标人可自行前往工程施工场地对工程现场和其周围环境进行踏勘。投标人没有对现场进行踏勘的,视同对招标项目现场已经了解。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0.投标预备会10.1. 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4项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5项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不具名的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7项规定的分包内容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12.偏离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8项规定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二)招标文件13.招标文件的组成13.1. 本招标文件由《通用本》和《专用本》组成,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须知&&& 第三章   评标办法和标准&&&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与计价第六章   招标图纸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13.2. 除本投标须知第13.1款所述的招标文件内容外,招标人在招标期间根据本章第10条、第14条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均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当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对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内容为准。13.3. 采用电子招投标的,招标人按照招标投标须知前附表第7项、第19项的有关规定编制和生成合法有效的电子招标文件。14.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14.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0项规定的时间、方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14.2.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2项规定的方式通知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不足15天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14.3.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在媒介发布的内容与文本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文本的内容为准。14.4. 投标人应自行留意招标人发出的澄清、修改,并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2项规定的方式领取或者下载,未按本规定领取文本或下载的,视同已收到。(三)投标文件15.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由资格审查文件(如有时)、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如有时)组成。当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投标人应提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时,投标人必须提供,并随商务文件一并提交。15.1. 资格审查文件15.1.1.资格审查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和企业技术负责人证明书(3)授权委托书(4)拟派出项目负责人简要情况表(5)拟派出项目技术负责人简要情况表(6)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到位承诺书(7)拟投入本合同工程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8)投标人基本账户信息(9)“类似工程业绩”情况表(如有时)(10)其他资料15.2. 商务文件15.2.1.商务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 投标函;(2) 投标函附录;(3) 其他资料。16.投标报价16.1. 投标人应按第5章“工程量清单及计价”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16.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相应细项的单价和合计,此修改须符合本投标须知第25条的有关要求。16.3.投标报价编制要求详见第5章、第7章和第8章有关规定。17.投标和支付所使用的货币本招标项目的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合同实施时亦以人民币支付。18.投标有效期18.1. 本招标项目的投标有效期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4项。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18.2. 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或者通过本招标项目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投标须知第19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19.投标保证金19.1. 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5项规定的金额、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并将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本省龙头企业作为联合体成员之一的,可以使用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年度投标保证金)。19.2. 投标保证金退还19.2.1 招标人在公示期满后五日内,自动将投标保证金退还中标人候选人之外的投标人,并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五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还中标人以及其他候选人。若招标人与中标人未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三十天内签订合同的,则招标人将先行退还除中标人之外的其他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19.2.2 招标人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且中标人已提交履约担保(招标文件中规定中标人需提交履约担保的)后的5日内,按本投标须知第19.2.1款规定的办法将投标保证金退还中标人以及其他中标候选人。19.3. 如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2) 中标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金的;(3) 因中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的;(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0.备选投标方案20.1. 除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6项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21.投标文件编制21.1.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编制和提交的投标文件内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7项。21.2. 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进行编写。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投标文件格式的备注或说明,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21.3.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及其他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21.4. 采用非电子招投标的,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或复印,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按招标文件第8章所规定的格式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投标文件正本、副本份数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8项。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同时提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本文档的,则其电子文档与相应文本文档不一致的以文本文档为准。21.5. 采用电子招投标的,投标人应当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9项的规定编制和生成电子投标文件。存储电子投标文件的媒介和数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8项。(四)投&&& 标22.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识(适用于非电子招投标项目)22.1. 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整齐成册、内容清晰、纸张大小一致,否则将可能不予评审。并且,对由于装订问题造成的投标资料遗失,投标人须自负责任。。22.2. 资格审查文件的密封和标识规定如下:22.2.1 资格审查文件的正本和副本一起密封在一个封套中。22.2.2 封套的封面上应标明:(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2)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项所述的本招标项目名称和标段(如有);(3)投标文件的内容(如资格审查文件)。&&& 封套的封面上还应注明:   年   月   日   时   分(即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0项所述开标日期和时间)以前不得开封;并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出现招标人不予受理情况时能原封退回。22.2.3 封套的封口处均应密封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22. 3商务文件的密封和标识规定同资格审查文件的密封和标识。23.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适用于电子招投标项目)23.1. 电子招投标项目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规定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1项。24.投标文件的提交24.1. 投标文件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24.2. 投标文件提交的地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2项。24.3.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应随带本人身份证原件(若是委托代理人还应随带授权委托书原件);项目经理应随带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建造师资质证书原件。开标时不能出具以上证件、资料的,视为自动弃权,取消其投标资格。24.4. 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项目,由于投标人名称变更,造成评价系统公布的与变更后的投标人名称不一致的,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单独再向招标人递交一份名称变更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24.5. 除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3项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24.6.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做好接收记录,并由投标文件递交人签字确认。24.7.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者密封不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1项要求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绝接收。24.8.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当场宣布招标失败,并将已接收的投标文件原封退还相应的投标人;投标人不愿意领回的投标文件由招标人销毁。25.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25.1. 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投标人不能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25.2.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应按本投标须知第21、22条的规定编制、密封、标识和提交,还要在内层、外层包封上标明“补充、修改”字样。25.3. 投标人补充、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五)开&&& 标26.开标时间、地点和公布内容26.1. 招标人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0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包括打开按本投标须知第25条规定递交的补充、修改内容,但按本投标须知第25条规定要求撤回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标。招标人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如投标人未派人参加或在开标会中途离场,视为默认开标过程和开标结果,事后提出的异议无效。26.2. 开标时公布的内容为《投标函》中的投标人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建造师执业证书(或临时执业证书)注册号、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质量、工期等。27.开标程序27.1. 开标按下列程序进行:(1) 主持人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2) 主持人宣布开标纪律;(3) 主持人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4) 主持人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5) 按宣布的开标顺序开标,同时检查和宣布投标文件密封的完好情况,并经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公布本投标须知第26.2款规定的内容,并记录在案;(6) 设有招标控制价或发包价的,公布招标控制价或发包价;设有随机参数的,公开抽取确定(招标文件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对随机参数抽取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7) 采用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的项目,所有投标人代表号均由招标人随机抽取,并当众公布每个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8) 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在《开标记录表》(格式见投标须知附件2-5)上签字确认;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不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的,视为默认开标结果,也不影响开标记录的有效性;(9) 开标结束。(六)评&&& 标28.评标委员会28.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缺乏评标经验人员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全部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28.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 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4)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5)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29.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30.评标30.1. 本招标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4项。30.2.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30.3.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30.4. 应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项目,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通过评价系统查询并记录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并提交评标委员会。(本工程不适用)30.5. 采用电子招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前,认真核对评标系统的评标参数是否与招标文件(包括补充通知、答疑、澄清等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一致。如有不一致,应要求招标人修正评标参数,经评标委员会核实无误后方可评标。30.6.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30.7.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向投标人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格式和投标人的“问题的澄清、说明”。30.8.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5项规定。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七)合同授予31.定标方式31.1. 除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5项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31.2.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十五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格式见投标须知附件2-8)。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31.3.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31.4.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32.中标候选人公示32.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6项规定的场所和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招标项目名称;(三)开标记录表;(四)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给予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如有时);(五)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技术文件、投标报价、信用评分(如有)和其他因素(如有)的总评分(如有时);(六)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及原因;(七)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如有时);(八)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和报价中包括的暂估价、暂列金额等;(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33.中标结果公示33.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将下列有关中标结果的事项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6项规定的场所和媒介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日,公示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招标项目名称;(三)中标人名称及其中标金额;(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34.履约担保金额和形式3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7项规定金额和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投标的,其履约担保应当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履约银行保函和履约保证保险凭证应使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已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地区,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规定格式的,履约保函应当采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保险公司提供的履约保证保险,其保险条款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备案。保险公司应通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网站,将保险公司经营单位信息、投保单(范本)以及保险合同含条款(范本)向社会主动公开。招标人在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提交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有效期与履约担保相同。履约担保金不得超过中标签约合同价的10%,有效期与工期相同。34.2. 中标人不能按照前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现金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以投标保函(包括银行保函、担保保函、投标保证保险等)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向保函出具单位索款。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金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35.签订合同3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35.2.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8项规定的时间内,应派代表在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地点与招标人联系商定签订合同事宜。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施工合同。36.重新招标和终止招标36.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 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2) 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3)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36.2.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非因招标程序违法或者项目单位提出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等原因,导致招标失败,且连续两次公开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可以按照《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调整招标方式,并承担相应责任。36.3.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9项规定的媒介上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现金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有收取投标保函(包括银行保函、担保保函、投标保证保险等)原件的,退还投标保函原件。(八)异议、投诉与处理37.异议处理37.1.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以书面形式(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针对投标人在开标现场提出的异议制作的答复记录,应当当场复印一份给异议人。37.2. 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内容和要求应当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11号)第七条的规定,即异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异议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 (二)被异议人的名称;  &&&& (三)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37.3. 异议人是法人的,异议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异议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37.4. 招标人收到异议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逾期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即视为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不予受理;(一)异议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二)异议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异议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异议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异议时效的。 37.5. 招标人针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评标结果异议处理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答复异议人;招标人对评标结果异议处理结果的答复涉及需要重新招标或者评标无效的,在作出答复前应先报该项目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审查认可。38.投诉处理38.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38.2. 投诉人就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的事项投诉的,除需提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提供招标人的异议答复复印件。38.3. 本项目招投标的监管部门或机构的名称和地址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0项。(九)纪律和监督39.纪律和监督39.1. 对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与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依法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3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3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没有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3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十)其他4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40.1. 有关投标须知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41项。40.2. 招标人原则上应当引用招标文件《通用本》第2章第2节“投标须知”的全部条款内容,如确因“投标须知”的某些内容与招标项目不符而需要修改的,则应将需要修改的内容填入《专用本》的“投标须知内容修改表”。40.3. 招标人原则上应当引用招标文件《通用本》第4章第1节“通用合同条款”的全部条款内容,如确因“通用合同条款”中的某些内容与招标项目不符而需要修改的或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补充的,招标人可以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正(删除、补充或修改)。有关补正内容填入《专用本》的“通用合同条款补正表”。& 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 &第1节 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说明:“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由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从《通用本》中选择相对应的格式,并按格式要求在《专用本》中填入具体数据。&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格&&& 式)59.1.1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基础、主体结构等主要分部分项工程及其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69.1.2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脚手架、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模板、垂直运输机械、土方支护结构等措施项目及其招标控制价的费用/79.1.3招标控制价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大型机械设备检测费金额(已含相应规费、税金)安全文明施工费合计:1013元大型机械设备检测费合计:/ 元89.1.4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钢材、商品混凝土、门窗、水泥、预制桩等主要材料、设备及其招标控制价的单价/99.1.5规费费率及税率1、本招标项目劳保费用(含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按& 甲& 类计取;2、本招标项目的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费率: 0.19%& 3、本招标项目的价格调节基金费率: /&& 4、本招标项目的税率: 按11.0%  109.1.6暂列金额、甲供材料费、暂估价/119.1.8招标控制价中建筑起重一体化机械名称及其台班单价/&&&&&&&&&第2节 评标办法和标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1.评标委员会1.1.本招标项目的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1项。2.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2.1.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2.2.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2.3.投标人的投标总价高于招标最高控制价或者低于投标成本参考价的,应否决其投标。投标总价不高于招标最高控制价且不低于投标成本参考价的投标文件,不足7名的,应当全部进行评审;超过7名的,按投标总价从低到高选取7名进行评审,经评审,合格投标不足3名时,按投标总价从低到高依次递补5名进行评审,直至合格的投标文件不少于3名为止不再进行余下的投标文件后续评审,或者直至全部投标文件评审完毕。2.4.评标委员会对每组投标文件按先资格审查文件、后技术文件、再商务文件的三阶段方式进行评审,前一阶段评审合格的,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2.5.资格审查文件与技术文件的评审只作合格与否的结论。2.6.招标文件条款存在含义不清或者相互矛盾的,评标委员会应当针对相应条款作出有利于相应投标人的结论。2.7.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表决,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评审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否决投标或不采信投标人说明的情况在评标报告中作详细说明。3.评标程序3.1.本招标项目评标将按以下程序进行:(1)评标前准备工作;(2)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文件进行评审;(3)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文件进行评审;(4)对商务文件进行初步评审;(5)对商务文件进行算术性修正和细微偏差补正;(6)对商务文件进行详细评审;(7)推荐中标候选人;(8)提交评标报告。4.评标前的准备工作4.1.开标前,由招标人按照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2项的规定,当众抽取K值。4.2.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前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本工程招标的目标、范围、性质、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商务条款以及评标定标程序、标准、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4.3.采用电子招投标的项目,评标前,招标人应事先提供不少于三份的纸质招标文件(包括补充通知、答疑、澄清等文件),供评标专家现场查阅。评标委员会认真核对评标系统的评标参数是否与招标文件(包括补充通知、答疑、澄清等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一致。如有不一致,应要求招标人修正评标参数,经评标委员会核实无误后方可评标。4.4.应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项目,在评标前,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通过评价系统查询并记录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查询记录结果进行复核并签字确认。对评价系统无法查询到企业信息的投标人,其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以评价系统公布的当期行业季度平均分确定。当行业季度平均分低于60分的,以60分计取。(本工程不适用)5.资格审查文件评审办法和标准5.1.资格审查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应否决其投标,不得进入下一步评审:5.1.1未完整提供招标文件第8章 “资格审查文件格式”所规定的全部资格审查文件以及未按规定盖章和签署;5.1.2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了投标保证金;5.1.3不具备合格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1.4不具备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2项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5.1.5联合体组成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或未附上联合体协议书;5.1.6工程分包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5.1.7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不满足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3项规定的要求;5.1.8投标人或拟派出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业绩”不满足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4项规定(如有时);5.1.9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上的单位名称和投标人名称不一致;5.1.10 存在投标须知第4.3款规定的情形之一;5.1.11 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6.技术文件评审办法和标准6.1.招标人有要求投标人提交技术文件的,评标委员会仅对经过资格审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进行技术文件评审。6.2.评标委员会采用本章附件3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表”对各投标人的技术文件进行评审。6.3.技术文件采用不公开投标人名称的暗标式评审办法,由评标会工作人员在有关人员监督下将没有标明投标人名称的技术文件的副本进行编号(采用电子招投标的项目,由评标系统自动生成暗标编码)后,交给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技术文件的副本评审结束后打开正本核对,确定各投标人的技术文件评审得分。技术文件采用百分制量化的办法进行评审,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分取整数,各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为技术文件评审最后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第四位及以后不计)。6.4.本招标项目仅对投标人的技术文件作合格与否的评审,技术文件的评审结论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二种。技术文件评审最后得分高于或等于70分的为合格,低于70分的为不合格。技术文件评审不合格的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应否决其投标,不再进行商务文件的评审。7.商务文件初步评审办法和标准7.1.商务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应否决其投标,不得进入详细评审:7.1.1未按照招标文件第8章 “商务文件格式”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盖章、签署、提交材料;7.1.2相关内容与资格审查文件填报(包括盖章和签署)不一致;7.1.3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或无法区分正、副本;7.1.4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7.1.5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7.1.6投标总价高于招标控制价或者低于投标成本参考价;7.1.7所填报的工程主要材料、设备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7.1.8投标报价中工程项目总价表中的单项工程费金额与相对应的单项工程费汇总表中合计金额不一致的,或单项工程费汇总表中的单位工程费金额与相对应的单位工程费汇总表中的合计金额不一致,或单位工程费汇总表中的各项清单计价合计(税金除外)与相对应的清单计价表中的合计金额不一致(因“四舍五入”引起的计算误差可以视为细微偏差);7.1.9投标函中载明的工期(包括各关键点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要求的、工程质量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7.1.10 附有招标文件规定的不能接受的条件;7.1.11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8.商务文件算术性修正和细微偏差补正8.1.投标报价算术性修正。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按下列原则进行算术性修正:8.1.1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8.1.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并修改总价。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8.1.3本办法第7.1.8项因“四舍五入”引起的计算误差以价格低的为准修正。8.2.细微偏差补正。评标委员会仅对经算术性修正后投标报价进行细微偏差补正。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投标人拒不补正的,由评标委员会在详细评审时对细微偏差作出不利于该投标人的补正。下列问题属于细微偏差:8.2.1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数据有矛盾的,以投标函的数据为准。8.2.2投标文件中填写的工程名称、工程质式、建筑面积、层数有误时,以招标项目的实际内容为准。8.2.3有要求提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的,如电子文档文件内容与书面文本文档内容存在细微不一致的,则以书面的文本文档内容为准。8.3.按照本办法第8.2款规定进行补正后的投标报价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9.商务文件详细评审办法和标准9.1.商务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9.1.1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基础、主体结构等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相应综合单价(详见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5项)85%的;9.1.2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脚手架、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模板、垂直运输机械、土方支护结构等措施项目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详见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6项)费用80%的;9.1.3投标报价中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优质工程增加费、大型机械设备检测费之一低于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相应金额(详见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7项)的;9.1.4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钢材、商品混凝土、门窗、水泥、预制桩等主要材料、设备单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相应材料、设备单价(详见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8项)85%的;9.1.5规费费率、税率(详见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9项)不按规定计取的;9.1.6暂列金额、甲供材料费、暂估价(详见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10项)不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金额填写的;9.1.7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相应内容不一致的;9.1.8建筑起重一体化机械台班单价低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单价(详见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11项)的90%。10.推荐中标候选人10.1.未应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项目,通过资格审查文件、技术文件、商务文件评审均合格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选择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当出现二个或二个以上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依次按投标人拟派出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级别高低、用于本招标项目的企业资质等级高低进行排序,级别或等级高的排在前面。若上述条件均相同时,则由评标委员会随机抽取。10.2.通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3家(不含3家),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11.提交评标报告11.1.评标委员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完成全部评审内容后,应根据评审实际情况和评审结果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书面记载以下内容的:(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3)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4)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5)评标标准、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6)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7)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8)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以及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9)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的纪要。11.2.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说明具体理由。11.3.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并由评标委员会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11.4.采用电子招投标的项目,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按规定对评标系统打印生成的评标报告审查后签字确认。12.附则12.1.在评标定标过程中,投标人须准备好与投标有关的证明资料原件随时备查,如有必要,评标委员会将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合理时间内提交原件验证。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交原件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有疑意的有关证明资料复印件(或扫描件)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认定。12.2.在评标过程中,有关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的,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项目负责人按规定时间(一般在半个小时内须到达评标地点)、地点向评标委员会作出书面澄清。投标人未能按上述规定作出书面澄清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按不利于投标人的情形认定。& &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本章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的基础上,结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和我省实际情况进行个别调整。使用前,应仔细阅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的说明。&&
&第1节 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内容见《通用本》&& &&&&第2节 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内容见《通用本》
&&第3节 专用合同条款
&&& 专用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以最后的协议或文件为优先顺序。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1.1.2.5 设计人: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1.4 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按照通用合同条款规定执行。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其他合同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套。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任何事项;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施工图。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或将图纸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任何事项。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1.6.4 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施工单位做出的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施工方法相应的工程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该工程计划实施日期2周之前;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一式肆套;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7天内。1.6.5 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按照通用合同条款规定执行。1.7 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10 交通运输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照通用合同条款规定执行。1.10.3 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按照通用合同条款规定执行。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1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如有,均由承包人承担,包括费用。2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相关费用的承担:如有,均由承包人承担。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1 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照通用合同条款规定执行。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照通用合同条款规定执行&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照通用合同条款规定执行。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照通用合同条款规定执行&&&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按照通用合同条款规定执行&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不调整。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 &&&&&&&&&&&&&&&&&&。2. 发包人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 &&&&&&&&&&&&&&&;姓&&& 名:&&&&&&&&&&&&&&&&&&&&&&&&&&&&&& ;身份证号:&&&&&&&&&&&&&&&&&&&&&&&&&&&&& ;职&&& 务:&&&&&&&&&&&&&&&&&&&&&&&&&&&&&& ;联系电话:&&&&&&&&&&&&&&&&&&&&&&&&&&&&&&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 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在工程施工开工日期前7天。2.4.2 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开工前发包须提供水、电接口,承包人自行引至所需位置,所有使用费用也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向有关部门及时缴交费用,逾期不交的,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并追究承包人责任,承包人对此不得有异议。电讯线路和供应问题由承包人自行系联系和解决,发包人提供协助。3. 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3.2 项目经理3.2.1 项目经理:姓&&& 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总承包企业负责执行项目合同,负责项目实施的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全面负责。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每人次扣罚10万元人民币。&&&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违约金10万元人民币?。3.3 承包人人员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签订合同前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更换技术负责人每人次扣罚10万元人民币,更换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每人次扣罚3万元人民币。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事先请假&&&&&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更换技术负责人每人次扣罚10万元人民币,更换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每人次扣罚3万元人民币。项目经理在整个施工期间离开现场累计时间不能超过总工期的10%,否则每超过一天扣罚人民币500元(特殊情况经领导组同意的除外)。项目经理中途换人,罚扣1000元。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管理班子的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材料员、质检员、预算员中途换人罚扣每人500元;缺岗的,每岗位罚扣500元。在整个施工期间离开现场累计时间每岗位不能超过总工期15%,否则每超过一天扣罚人民币500元(特殊情况经领导组同意除外)。注:以上扣罚直接从当月工程进度款中扣除。3.5 分包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关键性工作& 。&&& 3.5.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在中标后填入具体内容)。3.7 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待中标后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数据填入)。4. 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按照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1)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材料设备变更和超过1000元的工地签证)以及相应的价款的调整;其中材料设备变更是指招标文件或施工承包合同已明确的主要设备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标准、质量等级和产地等的,承包人提出变更的;(2)施工总工期或关键节点工期延期的;(3)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更换;(4)总工期或关键工作工期的调整;(5)工期延期的确认;(6)发包人书面通知的其他事项;(7)停工、复工指令。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4.2 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 名:&&&&&&&&&&&&&&&&&&&&&&&&&&&&&& ;职&&& 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4.4 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1)&&&&& /&&&&&&&&&&&&&&&&&&& &&&&&&&&&;5. 工程质量5.1 质量要求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无&& &.&5.3 隐蔽工程检查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按照通用合同条款规定执行。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按照通用合同条款规定执行&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1)承包人的安全工作内容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施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的工作、我省和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规定施工单位应履行安全职责的工作以及发包人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特殊要求的工作均为承包人的安全工作内容,承包人应予以执行;(2)同时承包人应根据上述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确保工程施工安全;(3)为安全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中,此项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4)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是发包人按照有关规定给承包人的专项费用,承包人应当确保专款专用;承包人的此项费用开支应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监督;承包人未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和合同要求做好安全工作的,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费用。(5)承包人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施工管理规章,采用适当有效的防护措施,加强施工现场人员与机械设备的施工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人员安全,以及防台、防火、防爆、防汛和防盗等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安全施工责任和费用,并承担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6)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过程中,承包人应:①时刻关注和采取适当措施保障所有在场工作人员的安全,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现场施工应当保持有条不紊,避免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②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工程师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应负责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责任。③施工期间,工地发生的一切安全、违法、违规事件,承包人负责处理并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责任。(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应负责整个场地的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做到文明施工、保持施工场地清洁。本工程所存施工建筑垃圾均应全部清运出现场。场地平整、场地道路、场地排水排污附属设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施工,施工费用均包括在合同总价中。本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清理费用、临时性收费、临时性占用场地费、临时设施费和不可预见费用,均包括在合同总价中。承包人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后15日内完成现场清理并退出施工现场:包括一切施工机械、设备、人员、临时搭盖等。若不按发包人工程师的要求及时完成清理,发包人工程师有权雇请他人完成,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且可不进行工程验收。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内制定《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送交监理人审批后执行。6.1.5 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照通用合同条款规定执行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照通用合同条款规定执行。6.3环境保护6.3.1严格按照安溪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渣土车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建【2013】75号文。的要求对建筑渣土进行处置及运输管理。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办理建筑渣土处置核准;建筑渣土应委托给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运输单位承运,运输车辆应取得道路运输证;&7. 工期和进度7.1 施工组织设计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照通用合同条款规定执行。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4天内报送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包括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工程师合理规定的整体工程的总进度及月形象进度施工计划表。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承包人递交的报告后7天内。7.2 施工进度计划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承包人递交的报告后7天内。7.3 开工7.3.1 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按照通用合同条款规定执行。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照通用合同条款规定执行&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照通用合同条款规定执行& 。7.4 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日内通知承包人。7.5 工期延误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按照通用合同条款规定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各标段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拖延一天罚款500元。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合同价的10%。7.6 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无&&&&&&&&&&&&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8级以上台风;(2)降水量60mm以上的暴雨;(3)以项目所在地县市级政府气象台站公布的数据为准。双方约定本工程属下列情况者,工期不予顺延:(1)因承包人违反规范或任何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进行返工、重建、修建的施工工期,均计入相应项目的施工工期。因承包人违反规范施工,或以伪劣材料充抵合同规定的品牌、型号、质量等级,或没有按投标时报送样品进行采购供货或不按本合同规定的人员进行配置时,经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下达停工令的停工日期不得顺延;(2)承包人没有组织和协调好相关施工队伍进行施工而造成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责任。(3)承包人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发包人提出返工的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因施工组织方案审批影响开工,工期不予顺延。(4)工程实施期间或完工后接受有关部门检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技术问题需作整改,其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耽误工期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经济赔偿;(5)施工过程中因城市供电、供水部门的停电、停水而影响工期的,发包人一概不作现场签证,承包人在自报工期时应考虑该因素;(6)承包人原因的待料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未及时确定材料的品种、规格造成的待料工期可按实签证顺延,但承包人应提前2天以书面文件通知发包人作出决定;(7)工程质量未达到等级标准要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约定要求条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返工,工期不顺延。7.9 提前竣工的奖励7.9.2提前竣工的奖励:不奖励。8. 材料与设备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按照通用合同条款规定执行。8.6 样品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按监理人要求&&&&&&&&&&&&&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按照通用合同条款规定执行。9. 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 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监理人要求。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监理人要求。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监理人要求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监理人要求。10. 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除了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外,增加:发包人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做出的变更。10.2工程变更按安政综[2015]85号执行。(一)工程合同总价在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1.单项工程增加金额5-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且累计增加金额在合同总价3%(不含3%)以下的,由建设单位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及行业行政监管部门(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国土局、市政局)形成初步意见,经共同审核通过后,报分管副县长或项目挂钩县领导核准后实施。2.单项工程增加金额10-20万元(不含20万元)或累计增加金额达到合同总价3%-5%(不含5%)的,由建设单位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及行业行政监管部门(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国土局、市政局)形成初步意见,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报分管副县长或项目挂钩县领导核准后实施。3.单项工程增加金额20-50万元(不含50万元)或累计增加金额达到合同总价5%-10%(不含10%)的,由建设单位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及行业行政监管部门(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国土局、市政局)形成初步意见,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报分管副县长或项目挂钩县领导、县长核准后实施。4.单项工程增加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及行业行政监管部门(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国土局、市政局)形成初步意见,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报县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实施。5.项目变更累计增加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10%,确因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错误、无法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需变更设计累计增加金额超过合同总价10%(含10%)的,由建设单位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及行业行政监管部门(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国土局、市政局)形成初步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项目变更设计必要性和可行性审查(论证费用支出由建设单位承担),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报县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按原报批程序重新办理概算调整和报批手续。(二)工程合同总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1.单项工程增加金额在5万元以上至合同总价1%(不含1%)以下的,由建设单位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及行业行政监管部门(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国土局、市政局)形成初步意见,经共同审核通过后,报分管副县长或项目挂钩县领导核准后实施。2.单项工程增加金额达到合同总价1%-5%(不含5%)或累计增加金额达到合同总价1%-5%(不含5%)的,由建设单位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及行业行政监管部门(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国土局、市政局)形成初步意见,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报分管副县长核准后实施。3.单项工程增加金额达到合同总价5%-10%(不含10%)或累计增加金额达到合同总价5%-10%(不含10%)的,由建设单位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及行业行政监管部门(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国土局、市政局)形成初步意见,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报分管副县长或项目挂钩县领导、县长核准后实施。4.项目变更累计增加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10%,确因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错误、无法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需变更设计累计增加金额超过合同总价10%的,由建设单位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及行业行政监管部门(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国土局、市政局)形成初步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项目变更设计必要性和可行性审查(论证费用支出由建设单位承担),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报县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按原报批程序重新办理概算调整和报批手续。10.4 变更估价10.4.1 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本款内容删除修改为:&&&&& 1.增减工程量的单价确定①在实物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按招标人财政审核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乘以系数k1(中标价/财政审核招标控制价*100%)计算。;②不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按照省市造价主管部门颁布的施工期间的定额、费用标准、价格信息及 乘以系数k1(中标价/财政审核招标控制价*100%)计算。若定额缺项的,由工程预结算审核部门审核确定。2.材料变更时价格确定①招标最高控制价预算书材料价格明细表已有的材料,根据招标人招标最高控制价预算书中的材料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单价乘以系数k1(中标价/财政审核招标控制价*100%)计算。②招标最高控制价预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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