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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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收支使用的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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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
地方法规规章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奖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筹集:按照“先筹后奖,筹补结合”的原则,农民筹资筹劳和其他非政府投入数额一般不应低于项目投资总额的1/3,在此基础上由县财政部门给予奖补,在奖补内容上,提倡因地制宜,因事制宜,既可以是资金奖励,也可以是实物补助。                                                                                                                        
  二、资金拨付:按照“边建设边奖补、建补同行”的原则,与奖补项目的实施进度和结果挂钩,实行网上动态管理。实行资金预拨和清算制。为支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财政部门可预先拨付一部分奖补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清算,多退少补;实行报账制。在农民筹资、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资金到账,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后,议事主体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向乡镇提出申请报账。乡镇按照不同的项目实施主体和项目金额大小,向县申请报账。县财政根据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出资人缴款凭证存根联和财政奖补资金申请表等,经审核无误后,将资金直接支付给项目建设单位、材料供应商或议事主体;实行质量保证金制。视项目情况,可暂扣留单个项目投资额5—10%作保证金,待项目经过一定时间检验无质量问题后,再支付所扣保证金。
  三、奖补资金的管理:县财政局要设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专户,对各级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列入“对村级一事一议补助”科目,专款专用。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用和其他工作经费。同时,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所需大宗物资和劳务,要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组织公开招投标,实行统一采购。乡镇按照乡财县管、村财民理原则,也要设立相应专户,对财政奖补和村民筹集的资金按行政村单独核算。
  四、 奖补资金的监督:县综改办和乡镇政府要指导村委会,将一事一议的政策标准、实施办法、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等,向议事主体公示,接受议事主体监督。各乡镇要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使用的规范性、有效性和真实性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确保奖补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对违规操作、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奖补资金的行为,除责令立即纠正并收回所补资金外,停止该地下一年度申报财政奖补资金的资格,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附件2: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根据内财教[2006]42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农村牧区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锡教发[2011]7号《关于批转〈锡林郭勒盟义务教育阶段助学管理办法〉和〈锡林郭勒盟高中教育阶段免费教育实施办法〉》文件精神。实行县级预算管理、分期拨付经费、严格审批报帐、审计监督制度,理顺了新机制运行下的上下级财务关系,确保预算编制直达学校、财务核算直达学校、资金拨付直达学校、财务监控直达学校 ,保证了各项资金按时拨付、合理使用,增强了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
  附件3:
  国家助学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每年秋季学期,按照符合申报条件的进行申报,最后经盟助学中心确认备案,按照文件,需旗县配套的部分,县财政将专项资金汇至盟助学中心,由盟助学中心分别汇至各学校。资金管理实行县级及时拨付经费、严格审批报帐、审计监督制度,确保资金拨付直达学校、财务监控直达学校,学校及时把助学金发放学生手中。
  附件4: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资金
  每年秋季学期,按照符合在校生实有进行申报,最后经盟助学中心确认备案,按照文件,需旗县配套的部分,县财政将专项资金汇至盟助学中心,由盟助学中心分别汇至各学校。资金管理实行县级及时拨付经费、严格审批报帐、审计监督制度,确保资金拨付直达学校、财务监控直达学校,学校及时把助学金发放学生手中。
  附件5:
  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按照《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和使用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凡申请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补助的资金,一律按文件要求认真填报《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表》和《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汇总表》后上报盟市。
  科协部门严格按照《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试行)》要切实加强对“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的管理”,加强对“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并按要求汇总上报“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配合自治区财政厅、科协对“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进行不定期抽查。“计划专项资金”按照“奖励先进、定额补助、定向使用”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实行报账制管理。“计划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奖励和补助按照《实施方案》评选出的,在农村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农村科普带头人、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等先进单位和个人,为其更好地开展科普惠农活动、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创造条件。
  附件6: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03]97号)和自治区阳光办下达的培训计划,由县阳光办将计划分解落实到各培训机构,各培训机构组织培训,并对培训对象按标准减免培训费用。按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5]18号)对经费使用进行严格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用在实处。
  附件7: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
  扶助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号)、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人口厅发【号)、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内人口发[2006]13号)、关于对2009年工作要点部分内容进行更正的通知(内人口办发【2009】28号)要求,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奖励补助资金,并对使用进行严格监督管理,核实奖励扶助人数,对相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由计生局拨付到指定的代理机构县邮政局,由邮政储蓄设立专人账户发放到奖扶家庭。
  附件8:
  “少生快富”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按照《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信息管理规范》和《内蒙古自治区少生快富工程试点工作实施意见》要求,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奖励补助资金,并对使用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80%,自治区负担20%,并列入财政预算。由村级上报乡计生站,乡计生站核实后报计生局,由计生局统一发放。
  附件9: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口计生委 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内人口发〔2008〕62号)要求,特助的管理与发放由中央财政负担80%,自治区负担20%,列入计生部门预算扶助金一年发放一次。由计生局拨付到指定的代理机构县邮政局,由邮政储蓄设立专人账户发放到奖扶家庭。县财政和计生部门对资金使用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
  附件10: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按照《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4]87号)、《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2007]1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内政字[2005]91号)要求,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补助资金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用于引进新品种和推广新技术;雇请专家、技术人员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对合作组织成员开展专业技术、管理培训和提供信息服务;组织标准化生产;农产品粗加工、整理、储存和保鲜;获得认证、品牌培育、营销和行业维权等服务;改善服务手段和提高管理水平的其他服务。
  附件11:
  农村饮水安全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按照《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建立专户管理,实行“三专一封闭”的原则。严格按着上级批复的建设内容和标准安排使用,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材料费、设备费、建筑工程费等。
  附件12:
  农村沼气推广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按照《农村沼气建设资金管理使用和实施方案》要求,&县财政及时拨付农村沼气推广补助资金到农牧局,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中央国债资金管理办法》,对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及时建档、立卡、公开公示按要求统计到村。
  附件13: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资金管理:资金按照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实行专人,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使用情况定期公布,接受监督。设置专项财务会计,明确责任,并实行建设单位自我监管,监理监督,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监管,三重管理体系。
  资金使用:编制好项目资金使用年度计划,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统筹使用资金,使用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建设工程程序办事,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能。
  根据项目审批申报的批复和项目实施方案制定项目概算统筹使用资金,然后根据中标价制定项目预算,并根据预算方案使用资金;建设期资金使用如有变动则向上级部门申报,待审批后再进行更改使用。
  附件14:
  测土配方施肥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根据《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助资金管理行办法》(财农[号)、自治区财政厅审核的项目实施方案和专项资金额度,由县财政局和农业局共同组织实施,两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科学合理地分配资金,加强预算调度,按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等。农业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补贴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申报与实施、检查及验收等。补贴对象:包括承担测土配方施肥工作任务的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依照配方加工配方肥的企业等。补贴内容: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测土、配方、配肥等环节的补贴及项目管理费。补贴标准:补贴资金主要对测土配方施肥的测土、配方和土壤采样环节按照实际需要给予适当补助。
  附件15:
  粮食直补、综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方式是按粮食种植面积补贴。每年3月份,盟财政局将资金汇入设在县农发行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中,县财政在收到资金的一个月内,将资金拨付“一卡通”专户,直接打到农户卡中。
  附件16: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享受购机补贴农民的确定农机补贴品种及补贴标准。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机办下发的农机购置贴方案,由购机农户向县农机服务中心提出购机申请,经审核公示后,签定购机补贴合同,购机农户持合同到农机主管部门确认的农机供应单位购机,农机供应单位定期将购机情况报县农机服务中心审核汇总,上报自治区农机办审核后拨付补贴资金到农机供应单位。同时报县财政局备案。财政局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附件17:
  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农作物良种补贴涉及小麦、玉米、马铃薯。补贴资金上级下达后,通过村、乡镇政府、农牧业局、对补贴面积核实,层层签字上报完成后,通过“一卡通”形式发放到农户手中。
  附件18:
  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退耕还林还草试点粮食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自治区财政厅下拨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经费专项资金额度,结合县林业部门核查验收的情况,上报县政府批复,将兑付资金以“一卡通”形式直接兑付到退耕农户。
  附件19:
  退耕还林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和自治区财政厅下拨的退耕还林现金补助经费专项资金额度,结合县林业部门核查验收的情况,上报县政府批复,将兑付资金以“一卡通”形式直接兑付到退耕农户。
  附件20: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下发的《关于转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意见的通知》锡卫发{号文件规定,一是新农合资金的运行方式是,县财政局设立合作医疗资金专户,农村信用联社为资金代理银行,合管办审核报账,实行基金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整个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封闭式运行,参合农民所缴资金由各乡镇合管办统一收取、登记造册、填发《家庭账户缴费表》,汇总后一并转入县财政社保股基金专户,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直接进入财政专户。二是财政实行全程监管,住院补偿资金由县合管办负责审核,财政局凭合管办审批凭证支付,有关部门跟踪监督,审计部门实行定期审计,三是基金流动的各个环节,实行转账支付,做到管账的不管钱,管钱的不见钱,四是严格执行“事前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和“住院补偿公示”的“三公开一公示”制度,定期向县合管委汇报资金收支、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费收支和补助情况,保证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参与、知情和监督权利。
  附件21:
  城镇、农村低保、城镇、农村医疗救助、抚恤、自然灾害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内财社{号、多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多伦县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多政办发{2008}83号、财政厅、民政厅《下达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的通知》内财社{2011}56号、财政部、民政部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优抚对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3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近年来,多伦县多措并举强化民政资金管理,确保准确、及时、足额地发放到民政对象手中,收到了良好的管理效果。充分认识加强民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民政资金是国家用于对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对城乡困难群众救助的专项资金。确保必需的民政资金数额,确保民政资金专款专用,以一卡通形式,及时、足额地发放到民政对象手上。由于我县的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相应地对困难群众的生活保障水平也不太高,因此,把有限的民政资金管好、用好,发挥其最大的效益,就显得尤为重要。
  民政资金是指:中央、省财政下达和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列支的救灾款(含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特大自然灾害后重建补助费、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农村特困户救助资金、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城市低保资金、优抚事业费等涉及民政工作的专项资金。
  六项资金管理的原则是: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社会化发放。民政部门负责民政资金的使用管理,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民政部门负责核实掌握灾情、确认民政受益对象,提出民政资金分配使用意见,确保准确、及时、足额发放民政资金。 
  准确把握民政资金管理工作要点。民政资金大多数都是通过乡(镇)、村(社区)和组三级组织发放到民政对象手中,针对这种情况,我局将乡(镇)、村(社区)和组三级组织经手的民政资金作为管理工作的重点。
    严肃重申民政资金管理纪律。严肃重申了民政资金管理的工作纪律,即“十一个不准”:不准挪用、截留、挤占、滞留;不准在下级(单位)报销应由自己支出的费用;不准多头开户,多人管钱管账;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违规审批财务支出;不准乱发奖金和财物;不准使用自制票据或白条收款;不准用白条或过期发票报账;不准实行有偿使用;不准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准撒毛毛雨、平均分配和优亲厚友。
  认真开展民政资金管理的效能监察。为充分发挥效能监察在强化民政资金管理中的作用,我局每年都多次组织到各乡镇民政所督查民政资金的使用,在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程序和规定进行了严肃处理。通过对各项民政资金的效能监察,及时解决和纠正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强化了阳光操作,增强了透明度,同时加强了民政部门财会人员业务知识培训,要求在会计往来账户中,必须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规范了会计核算。
  附件22: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帐、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凡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没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将老农保个人帐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帐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附件23:
  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
  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号文件精神,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主要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和重大公共卫生补助资金,公共卫生服务体系补助资金来源按不同项目分别由中央、自治区、盟、县各级政府财政承担。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上,县卫生局严格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制订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财务会计制度及财政有关规定,加强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在资金拨付上,依据各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绩效考核结果,拨付补助资金。医疗卫生机构均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参考标准,将补助资金用于相关人员支出以及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必需的耗材等公用经费支出。补助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城乡居民提供政府统一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范围内的各项服务。我们严格按照自治区、盟相关文件,规范财会管理监督运作,规范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加强对各项资金的监督、指导和过程管理,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全程的监督,严格把关,严禁挤占挪用和铺张浪费,确保各项资金正确、合理、高效使用。
  附件24:
  就业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通知》(内财社{2009}年945号文件精神要求,及时将上级下达的就业补助资金拨付到就业资金财政专户。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优惠政策的下岗职工、城镇低保户、城镇残疾人和大中专毕业生。下岗职工:是指参加社会保险,享受补贴不足三年的;享受三年期满后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继续享受两年 ;距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直至享受到退休。城镇低保户:是指女35周岁、男45周岁已经实现灵活就业的人员。残疾人:是指5—10级有劳动能力实现灵活就业的残疾人给于补助。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等援助。加强就业资金的投入,落实各项促进就业的政府措施,加强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附件25: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扶贫办、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审核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和扶贫专项资金额度,由项目主管部门扶贫办、发改局验收合格后到县财政报账,资金拨付到各乡镇项目实施单位。包括农村基础设建设,生产发展,社会发展资金。
  附件26: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1、项目资金采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2、资金使用过程中根据资金申请单及施工进度证明、费用报销单及各相关部门签字认可的验收报告,经过监理部门、农发办主任、财政局局长、分管县长四级审批后报国库股审核后由国库股进行款项支付
  3、资金用于农业综合开发草原建设项目,主要进行草场改良、高产饲料基地建设、标准化棚圈建设、青贮窖建设。
  附件27:
  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和使用
  《按照中央财政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内政字[2005]91号)。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是中央财政根据当年农作物病虫害发生程度安排用于病虫害防治的专项资金。
  附件28:
  林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和使用
  按照《财政部印发林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林业生产救灾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林业系统遭受洪涝、干旱、雪灾、冻害、冰雹、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之后开展林业生产恢复工作的专项补助资金。
  附件29:
  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和使用
  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纳入补贴范围的产品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空调、热水器、电磁炉、电脑八类。每年盟财政局分几期预拨资金到县财政局家电下乡专户,县财政局依据各乡镇审核结果,将资金拨付各乡镇,各乡镇将资金支付给已先行垫付补贴款的家电销售商家。
  附件30:
  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和使用
  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日至日,农民购买摩托车后享受财政补贴,每户限购两辆。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附件31:
  廉租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为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按照《中央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廉租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机预算。
  附件32:
  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城市棚改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已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机预算。
  附件33:
  公共租赁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按照《中央补助公共租赁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机预算。
  附件34: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为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贫困户,优先支持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等贫困户危房改造。按照《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此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车辆、通讯设备购置及生活补贴等与农村危房改造无关的支出,也不得提取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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