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废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准10上面是负7什么

单项选择题 【2011年真题】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下列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基础防渗层符合要求的是( )。
A.0.5m厚、渗透系数为1×10cm/s的粘土层
B.0.5m厚、渗透系数为1×10cm/s的粘土层
C.1m厚、渗透系数为1×10cm/s的粘土层
D.1m厚、渗透系数为1×10cm/s的粘土层
正确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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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印发《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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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印发《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来源:&农业部&作者:匿名&发表日期:& 9:13:59&阅读次数:&18&查看权限:&普通文章
农业部文件
农医发〔2017〕25号
农业部关于印发《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操作,防止动物疫病传播扩散,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部发布的动物检疫规程、相关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中,涉及对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按本规范执行。  
  自本规范发布之日起,《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3〕34号)同时废止。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防止动物疫病传播扩散,保障动物产品质 量 安 全,规范病死及病 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操作技术,制定本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规定的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屠宰前确认的病害动物、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以及其他应当进 行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  
  本规范规定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技术工艺和操作注意事项,处理过程中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的包装、暂存、转运、人员防护和记录等要求。  
  2 引用规范和标准    
  GB19217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  
  GB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5085.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T16569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GB19218 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  
  GB/T19923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术语和定义  
  3.1 无害化处理
  本规范所称无害化处理,是指用物理、 化学等方法处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 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消除危害的过程。
  3.2 焚烧法
  焚烧法是指在焚烧容器内,使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在富氧或无氧条件下进行氧化反应或热解反应的方法。
  3.3 化制法
  化制法是指在密闭的高压容器内,通过向容器夹层或容器内通入高温饱和蒸汽,在干热、压力或蒸汽、压力的作用下,处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
  3.4 高温法
  高温法是指常压状态下,在封闭系统内利用高温处理病死及深埋法是指按照相关规定, 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投入深埋坑中并覆盖、消毒,处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
  3.6 硫酸分解法
  硫酸分解法是指在密闭的容器内,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用硫酸在一定条件下进行分解的方法。
  4 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的处理  
  4.1 焚烧法
  4.1.1适用对象
  国家规定的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屠宰前确认的病害动物、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以及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4.1.2直接焚烧法
  4.1.2.1 技术工艺
  4.1.2.1.1 可视情况对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进行破碎等预处理。
  4.1.2.1.2 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或破碎产物,投至焚烧炉本体燃烧室,经充分氧化、热解,产生的高温烟气进入二次燃烧室继续燃烧,产生的炉渣经出渣机排出。
  4.1.2.1.3 燃烧室温度应 ≥ 850℃ 。燃烧所产生的烟气从最后的助燃空气喷射口或燃烧器出口到换热面或烟道冷风引射口之间的停留时间应 ≥ 2s 。 焚烧炉出口烟气中氧含量应为6% -10% (干气)。
  4.1.2.1.4 二次燃烧室出口烟气经余热利用系统、烟气净化系统处理,达到GB16297要求后排放。
  4.1.2.1.5 焚烧炉渣与除尘设备收集的焚烧飞灰应分别 收集、贮存和运输。焚烧炉渣按一般固 体废物处理或作资 源化利 用;焚烧飞灰和其他尾气净化装置收集的固体废物需按 GB5085.3 要求作危险废物鉴定,如属于危险废物,则按 GB18484 和 GB18597 要求处理。
  4.1.2.2 操作注意事项
  4.1.2.2.1 严格控制焚烧进料频率和重量, 使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能够充分与空气接触, 保证完全燃烧。
  4.1.2.2.2 燃烧室内应保持负压状态,避免焚烧过程中发生烟气泄露。
  4.1.2.2.3 二次燃烧室顶部设紧急排放烟囱,应急时开启。
  4.1.2.2.4 烟气净化系统,包括急冷塔、引风机等设施。
  4.1.3炭化焚烧法
  4.1.3.1 技术工艺
  4.1.3.1.1 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投至热解炭化室,在无氧情况下经充分热解,产生的热解烟气进入二次燃烧室继续燃烧, 产生的固体炭化物残渣经热解炭化室排出。
  4.1.3.1.2 热解温度应 ≥ 600℃,二次燃烧室温度≥ 850℃ ,焚烧后烟气在 850℃ 以上停留时间≥ 2s 。
  4.1.3.1.3 烟气经过热解炭化室热能回收后,降至600℃左右,经烟气净化系统处理, 达到 GB16297 要求后排放。
  4.1.3.2 操作注意事项
  4.1.3.2.1 应检查热解炭化系 统的炉门 密封性,以保证热解炭化室的隔氧状态。
  4.1.3.2.2 应定期检查和清理热解气输出管道,以免发生阻塞。
  4.1.3.2.3 热解炭化室顶部需设置与大气相连的防爆口,热解炭化室内压力过大时可自 动开启泄压。
  4.1.3.2.4 应根据处理物种类、体积等严格控制热解的温度、升温速度及物料在热解炭化室里的停留时间。
  4.2 化制法
  4.2.1适用对象
  不得用于患有炭疽等芽孢杆菌类疫病,以及牛海绵状脑病、痒病的染疫动物及产品、组织的处理。 其他适用对象同 4.1.1 。
  4.2.2干化法
  4.2.2.1 技术工艺
  4.2.2.1.1 可视情况对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进行破碎等预处理。
  4.2.2.1.2 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或破碎产物输送入高温高压灭菌容器。
  4.2.2.1.3 处理物中心温度≥140℃ , 压力≥ 0.5MPa (绝对压力),时间≥ 4h (具体处理时间随处理物种类和体积大小而设定)。
  4.2.2.1.4 加热烘干产生的热蒸汽经废气处理系 统后排出 。
  4.2.2.1.5 加热烘干产生的动物尸体残渣传输至压榨系统处理。
  4.2.2.2 操作注意事项
  4.2.2.2.1 搅拌系统的工作时间应以烘干剩余物基本不含水分为宜,根据处理物量的多 少, 适当延长或缩短搅拌时间。
  4.2.2.2.2 应使用合理的污水处理系统,有效去除有机物、氨氮,达到 GB8978 要求。
  4.2.2.2.3 应使用合理的废气处理系统,有效吸收处理过程中动物尸体腐败产生的恶臭气体,达到 GB16297 要求后排放。
  4.2.2.2.4 高温高压灭菌容器操作人员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持证上岗。
  4.2.2.2.5 处理结束后,需对墙面、地面及其相关工具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4.2.3湿化法
  4.2.3.1 技术工艺
  4.2.3.1.1 可视情况对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进行破碎预处理。
  4.2.3.1.2 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或破碎产物送入高温高压容器,总质量不得超过容器总承受力的五分之四。
  4.2.3.1.3 处理物中心温度≥135℃,压力≥ 0.3MPa (绝对压力),处理时间≥ 30min (具体处理时间随处理物种类和体积大小而设定)。
  4.2.3.1.4 高温高压结束后,对处理产物进行初次固液分离。
  4.2.3.1.5 固体物经破碎处理后,送入烘干系统;液体部分送入油水分离系统处理。
  4.2.3.2 操作注意事项
  4.2.3.2.1 高温高压容器操作人员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持证上岗 。
  4.2.3.2.2 处理结束后,需对墙面、地面及其相关工具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4.2.3.2.3 冷凝排放水应冷却后排放,产生的废水应经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达到 GB8978 要求。
  4.2.3.2.4 处理车间废气应通过安装自动喷淋消毒系统、排风系统和高效微粒空气过 滤 器(HEPA 过滤器)等进行处理,达到GB16297要求后排放。
  4.3 高温法
  4.3.1适用对象同4.2.1。
  4.3.2技术工艺
  4.3.2.1 可视情况对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进行破碎等预处理。处理物或破碎产物体积(长×宽×高)≤ 125cm3(5cm×5cm×5cm)。
  4.3.2.2 向容器内输入油脂,容器夹层经导热油或其他介质加热。
  4.3.2.3 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或破碎产物输送入容器内,与油脂混合。常压状态下,维持容器内部温度≥ 180℃,持续时间 ≥ 2.5h (具体处理时间随处理物种类和体积大小而设定)。
  4.3.2.4 加热产生的热蒸汽经废气处理系统后排出。
  4.3.2.5 加热产生的动物尸体残渣传输至压榨系统处理。
  4.3.3操作注意事项
  同 4.2.2.2 。
  4.4 深埋法
  4.4.1适用对象
  发生动物疫情或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病死及病害动物的应急处理,以及边远和交通不便地区零星病死畜禽的处理。不得用于患有炭疽等芽孢杆菌类疫病,以及牛海绵状脑病、痒病的染疫动物及产品、组织的处理。
  4.4.2选址要求
  4.4.2.1 应选择地势高燥,处于下风向的地点。
  4.4.2.2 应远离学校、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村庄、动物饲养和屠宰场所、饮用水源地、河流等地区。
  4.4.3技术工艺
  4.4.3.1 深埋坑体容积以实际处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数量确定。
  4.4.3.2 深埋坑底应高出地下水位 1.5m 以上,要防渗、防漏。
  4.4.3.3 坑底 洒一层厚度为 2-5cm的生石灰或漂白粉等消毒药。
  4.4.3.4 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投入坑内,最上层距离地表1.5m以上。
  4.4.3.5 生石灰或漂白粉等消毒药消毒。
  4.4.3.6 覆盖距地表20-30cm,厚度不少于1-1.2m的覆土。
  4.4.4操作注意事项
  4.4.4.1 深埋覆土不要太实,以免腐败产气造成气泡冒出和液体渗漏。
  4.4.4.2 深埋后,在深埋处设置警示标识。
  4.4.4.3 深埋后,第一周内应每日巡查1次,第二周起应每周巡查1次, 连续巡查 3 个月,深埋坑塌陷处应及时加盖覆土。
  4.4.4.4 深埋后,立即用氯制剂、漂白粉或生石灰等消毒药对深埋场所进行1次彻底消毒。第一周内应每日消毒1次,第二周起应每周消毒1次,连续消毒三周以上。
  4.5 化学处理法
  4.5.1硫酸分解法
  4.5.1.1 适用对象
  同 4.2.1 。
  4.5.1.2 技术工艺
  4.5.1.2.1 可视情况对病死及病害动物和 相 关动物产品进行破碎等预处理。
  4.5.1.2.2 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或破碎产物,投至耐酸的水解罐中,按每吨处理物加入水150-300Kg ,后加入98% 的浓硫酸 300-400Kg (具体加入水和浓硫酸量随处理物的含水量而设定)。
  4.5.1.2.3 密闭水解罐,加热使水解罐内升至100-108℃,维持压力≥ 0.15MPa ,反应时间≥ 4h,至罐体内的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完全分解为液态。
  4.5.1.3 操作注意事项
  4.5.1.3.1 处理中使用的强酸应按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操作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
  4.5.1.3.2 水解过程中要先将水加入到耐酸的水解罐中,然后加入浓硫酸。
  4.5.1.3.3 控制处理物总体积不得超过容器容量的70% 。
  4.5.1.3.4 酸解反应的容器及储存酸解液的容器均要求耐强酸。
  4.5.2化学消毒法
  4.5.2.1 适用对象
  适用于被病原微生物污染或可疑被污染的动物皮毛消毒。
  4.5.2.2.1 用2.5% 盐酸溶液和 15% 食盐水溶液等量混合,将皮张浸泡在此溶液中,并使溶液温度保持在 30℃左右,浸泡40h,1m2的皮张用 10L 消毒液(或按 100mL25% 食盐水溶液中加入盐酸 1mL 配制消毒液,在室温 15℃ 条件下浸泡 48h,皮张与消毒液之比为1:4)。
  4.5.2.2.2 浸泡后捞出沥干,放入 2%(或 1% )氢氧化钠溶液中,以中和皮张上的酸, 再用水冲洗后晾干。
  4.5.2.3 过氧乙酸消毒法
  4.5.2.3.1 将皮毛 放入新鲜配制的2%过氧乙酸溶液中浸泡30min。
  4.5.2.3.2 将皮毛捞出,用水冲洗后晾干。
  4.5.2.4 碱盐液浸泡消毒法
  4.5.2.4.1 将皮毛浸入 5% 碱盐液(饱和 盐水内 加 5% 氢氧化钠)中,室温(18℃ -25℃)浸泡24h,并随时加以搅拌。
  4.5.2.4.2 取出皮毛挂起,待碱盐液流净,放入5% 盐酸液内浸泡,使皮上的酸碱中和。
  4.5.2.4.3 将皮毛捞出,用水冲洗后晾干。
  5 收集转运要求  
  5.1 包装
  5.1.1包装材料应符合密闭、防水、防渗、防破损、耐腐蚀等要求。
  5.1.2包装材料的容积、尺寸和数量应与需处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的体积、数量相匹配。
  5.1.3包装后应进行密封。
  5.1.4使用后,一次性包装材料应作销毁处理,可循环使用的包装材料应进行清洗消毒。
  5.2 暂存
  5.2.1采用冷冻或冷藏方式进行暂存,防止无害化处理前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腐败。
  5.2.2暂存场所应能防水、防渗、防鼠、防盗,易于清洗和消毒。
  5.2.3暂存场所应设置明显警示标识。
  5.2.4应定期对暂存场所及周边环境进行清洗消毒。
  5.3 转运
  5.3.1可选择符合 GB19217 条件的车辆或专用封闭厢式运载车辆。车厢四壁及底部应使用耐腐蚀材料,并采取防渗措施。
  5.3.2专用转运车辆应加施明显标识,并加装车载定位系统,记录转运时间和路径等信息。
  5.3.3车辆驶离暂存、养殖等场所前,应对车轮及车厢外部进行消毒。
  5.3.4转运车辆应尽量避免进入人口密集区。
  5.3.5若转运途中发生渗漏,应重新包装、消毒后运输。
  5.3.6卸 载后,应 对 转 运车 辆 及 相 关 工 具 等进 行 彻 底 清 洗、消毒。
  6 其他要求  
  6.1 人员防护
  6.1.1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的收集、暂存、转运、无害化处理操作的工作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掌握相应的动物防疫知识。
  6.1.2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应穿戴防护服、口罩、护目镜、胶鞋及手套等防护用具。
  6.1.3工作人员应使用专用的收集工具、包装用品、转运工具、清洗工具、消毒器材等。
  6.1.4工作完毕后,应对一次性防护用品作销毁处理,对循环使用的防护用品消毒处理。
  6.2 记录要求
  6.2.1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的收集、暂存、转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应建有台账和记录。有条件的地方应保存转运车辆行车信息和相关环节视频记录。
  6.2.2台账和记录
  6.2.2.1 暂存环节
  6.2.2.1.1 接收台账和 记录应包括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来源场(户)、 种 类、数量、动物标识号、死亡原因、消毒方法、收集时间、经办人员等。
  6.2.2.1.2 运出台账和记录应包括运输人员、联系方式、转运时间、车牌号、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种类、数量、动物标识号、消毒方法、转运目的地以及经办人员等。
  6.2.2.2 处理环节
  6.2.2.2.1 接收台账和记录应包括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来源、种类、数量、 动物标识号、转运人与员、联系 方式、车牌号、接收时间及经手人员等。
  6.2.2.2.2 处理台账和记录应包括处理时间、处理方式、处理数量及操作人员等。
  6.2.3涉及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台账和记录至少要保存两年。
农业部办公厅
&2017 年7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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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十问十答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十问十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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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广大电子信息企业和关注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工作的人士学习、理解《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我们尝试就一些大家提出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解答,仅供参考。一、问:信息产业部等七部门为什么要制定《管理办法》,制定这样一部部门规章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答:制定《管理办法》的目的和意义有五个方面:(一)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作为废旧电子信息产品回收处理再利用工作的基础性工作,体现“污染防治,预防在先”
为了帮助广大电子信息企业和关注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工作的人士学习、理解《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我们尝试就一些大家提出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解答,仅供参考。
一、问:信息产业部等七部门为什么要制定《管理办法》,制定这样一部部门规章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制定《管理办法》的目的和意义有五个方面:(一)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作为废旧电子信息产品回收处理再利用工作的基础性工作,体现“污染防治,预防在先”环境保护原则,落实“从源头抓起”的工作思路;(二)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纳入行业管理,法制化;(三)实现有毒有害物质在电子信息产品中的替代或减量化,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四)实现电子信息产业结构调整,产品升级换代,确保电子信息产业可持续发展(五)积极应对欧盟两指令。
二、问:《管理办法》的出台对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将会带来哪些影响?
答:出台《管理办法》意义重大,《管理办法》将会给我国的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带来巨大的影响。首先,出台《管理办法》将会促使我们认真思考和调整产业的发展思路,从一个全新的角度去认识、制定产业的发展目标,怎样努力贯彻中央提出的坚持科学发展观、建立节约型社会、以人为本、发展循环经济型的电子信息产业。其次,将会促使我国的电子信息产业能够紧跟当前世界范围内的一场基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技术革命,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产品升级换代、提升(保持)我国电子信息产业的国际竞争力。第三,过去,我们对于电子信息产业在国民经济与社会信息化中的重要作用看得比较多,我们更多的是看到了电子信息技术在改造传统产业、提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过程中的“倍增性”、“渗透性”。现在,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问题开始提到议事日程了,我们要跟上这个步伐,一定要努力将我们的电子信息产业转变为最环保的、最节约资源的绿色产业。第四,《管理办法》的出台的确会给进入我国市场的所有电子信息企业一个压力,在《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后,所有进入中国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必须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在给予你的过渡期内做到有毒有害物质的替代或减量化。在短期内,《管理办法》的规定将会给企业带来成本增加的压力,但“水涨船高”,由于所有企业的压力是一样的,因此,不会影响企业间的竞争力。从长远看,《管理办法》将使得企业在新一轮的技术革命中得到提高。
三、问:欧盟在2003年2月发布了两个指令,其中之一是RoHS指令,中国的《管理办法》和欧盟RoHS指令有何异同?
答:中国的《管理办法》和欧盟的RoHS指令相同之处有四个方面:(一)都是法律规范性文件;(二)主要目的是为实现电子电器类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禁止使用和减量化);(三)都涉及贸易活动(货物贸易);(四)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时一样的,都是六种: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
中国的《管理办法》和欧盟的RoHS指令有六个方面的不同:(一)中国的《管理办法》无需转换低一级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就可以直接实施;但欧盟的RoHS指令无直接约束力,需要转换成欧盟成员国法律(法规)才可以实施。(二)中国的《管理办法》调整对象为电子信息产品,欧盟的RoHS指令调整对象为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直流电不超过1500伏特的电子电器设备;欧盟RoHS指令的调整范围和对象比中国的《管理办法》要更宽、多。(三)中国的《管理办法》对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监督管理采用目录管理模式;目录以“穷举法”方式形成;欧盟的RoHS指令将WEEE指令中的八大类产品全部放入,然后再对其中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技术尚不够成熟、经济上不可行产品采用“排除法”予以“豁免”。(四)中国的《管理办法》于日颁布,日开始实施,有毒有害物质限制和禁止时间尚未确定;欧盟的RoHS指令的时间表是:日《指令》颁布,日转为欧盟成员国法律(法规),日开始实施。所以,欧盟的RoHS指令实施时间要比中国的《管理办法》早,欧盟限制与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时间也比中国造一些。(五)中国的《管理办法》贯彻实施需要制定“标准”和“目录”,制定“目录”需要“标准”支撑;欧盟的RoHS指令《指令》的贯彻只需要标准的支撑。(六)中国的《管理办法》中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取了“两步走”方式,第一步,在《管理办法》生效之日起,仅仅要求进入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以自我声明的方式披露相关的环保信息;第二步,对进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产品实施严格监管,需要实现有毒有害物质的替代或达到限量标准的要求,然后要经过强制认证(3C认证)才可以进入市场;而欧盟的RoHS指令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取的是“自我声明”的方式,但欧盟的要求是“一步到位”,“自我声明”的前提是要你做到有毒有害物质的达标。
四、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3条“电子信息产品”的定义不是很具体,一个企业如何根据这个定义去判断自己的产品是否是“电子信息产品”?
答:我们在《管理办法》颁布后将公布一个电子信息产品细目及其释义,这个细目是依照经国家统计局确认的《电子信息产业行业分类目录》、并依照《管理办法》的调整范围要求做出的。有了这个细目和释义后,业内的每一个生产者就可以方便地“对号入座”,可以确认自己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电子信息产品”范畴了。
五、问:《管理办法》中没有类似于欧盟RoHS指令一样的任何关于豁免的条款,以及要求豁免的方法,这是为什么?
答:欧盟RoHS指令首先将所有直流电1500伏特以下、交流电1000伏特以下的电子电气产品全部放入约束的范围,然后就其中所谓“技术尚不成熟、经济上不可行”的产品进行“豁免”,欧盟的“豁免”不是无限期的;但《管理办法》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用了“目录管理”的模式,与欧盟RoHS指令采用的方法不同,《管理办法》设置了一个“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这个目录一开始是空的,随着时间的推移,那些“技术上已经成熟、经济上尚可行”的实现了有毒有害物质替代的或者符合了限量标准的产品将被放入目录,不放入目录就意味着暂时被“豁免”。因此,《管理办法》不需要、也没有必要设置关于豁免内容的条款。
六、什么是目录管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是如何形成的?
答:目录管理是《管理办法》确定的有别于欧盟RoHS指令的对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控制的管理方式。它的目标对象是所有现在已知含有六种有毒有害物质的电子信息产品,当确认其中某类产品已经实现产品的替代或有毒有害材料替代,或已经确认替代难以实现但可以做到符合限量的标准,对相关行业来说已经实现了“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可行”,则该类产品将被放入“目录”中,实行3C认证。“目录”的形成过程将是渐进的,目录的形成过程将依照一定的程序,如征求相关企业意见,专家评估等。目前,我们已经起草了一个有关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制定程序的规定的草案,希望将目录的制定过程法制化。目录制定程序问题要先予以确定,然后才会进行什么产品会进入目录、何时进入目录问题的研究。
七、问:《管理办法》确定的对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可以形象地比喻为“两步走”,请具体阐述一下。
答:《管理办法》确定的对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过程的确是分为“两步走”。“第一步”是,在《管理办法》开始实施(生效)时,我们仅仅是要求所有进入市场的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电子信息产品进行“明示”:即采用贴标识或写在产品说明书里的方式,告诉你的下游用户(消费者),在你的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名称、含量,环保使用期限和在废弃时可否回收利用等;此时,对这些产品,并没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替代或限量的要求。“第二步”是,当你的产品进入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重点管理目录时,你的产品要麽是做到了对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替代,要麽是达到了限量的标准,这些要经过严格的3C认证的合格判定才可以进入市场。
八、问: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似乎所有进入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都要进行RoHS认证,但认证过程在《管理办法》中没有明确,不知道认证会不会增加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的负担?
答:由于《管理办法》对电子信息产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限制与禁止采用了“目录管理”模式,因此,只有进入“目录”的产品才会被进行3C认证,在《管理办法》开始施行(生效)时,没有进入“目录”的产品并不需要进行3C认证。由于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因此,企业将会有足够的时间做好相关的准备。对进入目录的产品实施3C认证必然会增加生产这类产品的成本,这是毫无疑义的,但对所有企业来说都是一样的,中外企业、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都是一样要求的。
九、问:《管理办法》日颁布了,它将于一年之后开始施行,但有毒有害物质的限制与禁止的实施期限还没有时间表。这里出现了“颁布时间”、“施行时间”、“有毒有害物质限制与禁止的事件”三个时间,请问这三个时间各是什么意思?
答:《管理办法》的颁布时间是指正式发布的时间,从这天开始不再进行征求意见和修改了;施行时间是《管理办法》法律效力生效的时间,从这一天开始,除了关于进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有关规定未开始执行,其他的规定都开始执行了。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电子信息产品进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时间目前还没有时间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是这样规定的:“信息产业部商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根据产业发展的实际状况,发布被列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电子信息产品中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实施期限。”因此,进入目录的产品实施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的时间在《管理办法》中并未确定。
十、问:从《管理办法》的内容安排可以看出,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和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标准将成为《管理办法》的两个重要支撑。有关目录的问题前面已经讲得非常清楚了,但有关标准的制定情况介绍得不多。请介绍一下标准制定的进展情况。
答:我部已经在2004年启动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标准的制定工作。我们的思路是:积极跟踪、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完成国标委委托的起草电子电器产品有害物质浓度检测程序国家标准的任务;制定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行业标准。目前,我们已经派员积极参与了国际IEC/TC111的活动,在国标委的统一协调下,牵头组织了中国对应TC111的WG3的一个技术委员会(目前暂称为中国WG3工作组);组建电子电器产品有害物质浓度检测程序国家标准工作组的工作已经完毕;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行业标准工作组已经在2004年10月组建完成,已经开始了制定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标准、检测标准、无铅焊接标准、认证与标识标准的工作。目前,已经立项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行业标准有八个:其中有《电子信息产品中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电子信息产品中限用物质的检测方法》、《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标识及要求》、《无铅焊料的化学成分》和四个无铅焊料的材料标准。目前,前三个标准的制定进展较为顺利,已经完成了送审稿,拟提交部专门管理标准的技术基础办公室进行审定,之后将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将提交部长专题会审议,最才可以发布。标准发布后,企业依照《管理办法》进行准备才能有所依据。由于标准的制定程序较多,时间较长,一时半时难以出台,所以,我们延长了《管理办法》的生效时间。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标准的制定过程一是非常“标准”、规范,我们严格按照标准的制定程序,成了标准组,制定了章程;二是公开、透明,标准组的大门是敞开的,标准组最初成立时仅有三十多家企业、单位,目前已经有八十多家企业、单位;三是标准的制定也尽量去和国际标准接轨,力争“等同采用”,由于国际标准目前仅仅处在草案提出的阶段,出台尚待时日,所以,我们是通过跟踪、参与,了解信息,力争使我们的行业标准具有“高起点、与国际标准看齐”的特点,使得其在将来可以顺利地转换为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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