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理推测可以作为法庭辩论监理工作的依据主要有吗

邓斌案发之后,是为了掩盖罪行;六、把握主攻方向,切忌偏离主题;在法庭辩论时,还要注意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就是一;移话题,然后攻其一点,不及其余,达到改变辩论主题;两年前我在广西玉林办了一件133名客户集团诉农业;期货业务两者区别的思路去辩论,就会被引入歧途,不;七、法庭辩论中的应变能力;在法庭辩论中,常常会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情况,对于;我在1990年至199
邓斌案发之后,是为了掩盖罪行。这件案子可以说控辩双方在证据上都比较欠缺,如果按照无罪推定原则来适用证据,作无罪辩护还是比较容易的,但在目前情况下就相当困难。针对这种情况,我在第二轮辩论中就采取了一种新的思路:我首先客观地摆出了控辩双方对此案认识的两种截然相反的思路,而后再对此两种思路作以分析。我指出,按控方思路去分析, “被告为什么要黄某以自己妻子的名义买房?为什么自己有9万元却不交房款而交了集资款?为什么房子钥匙在你手里放了一年多?为什么归还钥匙发生在邓斌案发生之后?如果将这一系列问题联系起来,站在控方的角度,越分析越是受贿。”反过来,我又从辩方的角度提出了另一种被告不构成受贿的思路。然后指出,从这两套完全相反的思维模式来看,虽然见仁见智,各有理由,都有符合逻辑的一面。但是,在这两种可能性之中事实却只有一种。因此,如何认定,以什么原则来认定被告的行为性质就成为问题的关键。首先,第二种情况(辩方的思路)比第一种情况有更多的证据支持,更有说服力。其次,退一步讲,即使前后两者分量相等,那么,在控方的思维模式和证据不具备排他性,从而无法否定辩方证据和思维模式的情况下,也同样是不能作出有罪认定的结论的,至少是证据不足,而证据不足就不能认定有罪。我这种辩论方式超出了公诉人和法官的意料,但是效果很好。庭上公诉人顿时感到无法反驳,休庭后公诉人表示我的理由确有一定道理,值得考虑。法官态度则更明朗,采纳了无罪辩护的意见,并明确表示辩护意见精彩而客观。所以,有时候讲点策略换一种方式还是非常必要的。
六、把握主攻方向,切忌偏离主题
在法庭辩论时,还要注意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就是一定要把握住自己的思路和主攻方向,不要让对方牵着走,以免误入歧途而不能自拔。有时候,对方会有意识地避实就虚,转移话题,然后攻其一点,不及其余,达到改变辩论主题的目的,这时候一定要反应敏捷,切勿上当。
两年前我在广西玉林办了一件133名客户集团诉农业银行的期货纠纷案。这个案子影响也比较大,国内10余家报纸曝光,新华社发了国内动态清样。基本案情是农行与外商合作搞非法外汇金融期货交易,结果加拿大外商把钱全骗走了。这案子开庭前对方没有提交答辩状,我当时就有察觉,估计到他们可能要搞突然袭击,但袭击的方式和内容我却无法预料。这次开庭是比较热闹的,我方是一百多个原告,5位律师,因为除了我代理集团诉讼之外,还有其他的共同原告单独委托的律师,对方是两个被告3位律师,再加上十几个诉讼当事人和诉讼代表人,庭上一共坐了20多人,简直是一场混战。应当说,对方的律师阵容是比较强的,其中主辩的就是法大毕业的研究生。不出所料,答辩一开始对方就企图转移话题。原告起诉的是他们非法经营外汇期货,经营中有大量欺诈行为。可对方一开口就讲他们根本没有经营外汇金融期货,他们搞的是外汇见证业务,然后就大谈见证业务的内容,见证业务与金融期货的区别,简直就像作学术报告。有的律师一时反应不过来,就想着这个话题去同他辩。我立即识破了对方的意图,是想改变主题,金蝉脱壳。而且,我对外汇见证业务并不熟悉,如果跟着他的思路去理论,势必陷于被动。所以,我在辩论时立即跳出了外汇见证业务的圈子,针锋相对地直奔主题。我首先宣读了广西自治区有关部门的几份文件,指出,这些文件已经明确定了玉林农行非法经营外汇期货的基本性质,所以,关于被告开展业务的性质和内容已经不存在争议。然后指出,关于外汇见证业务的内容及其与外汇期货业务的区别问题与本案无关,如果作为学术探讨可以专门安排时间,但在法庭辩论中无此必要,除非法庭同意把开庭变成学术讨论会。这样一来,终于破了对方突然袭击、避实就虚的招数,使辩论的基调回到了主题。如果当时稍不慎重,只是出于急于反驳的心理,顺着见证业务与外汇期货业务两者区别的思路去辩论,就会被引入歧途,不仅扭转了辩论的主题,而且会使自己陷入一个陌生的领域,造成被动。
七、法庭辩论中的应变能力
在法庭辩论中,常常会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情况,对于这情况如何应付?这确实是对律师应变能力的考验。在法庭上,有些情况是不可能提前做好准备的,所以,应变能力对于律师来说非常重要。《三国演义》中孔明说郭嘉:“坐说立议,无人可及,临机应变,百无一能。”就是说郭嘉没有应变能力。可见,缺乏应变能力的只能做谋士,不适合做律师。
我在1990年至1993年承办的那个“河北省企业家商禄”案,就出现过这种情况,这个案子影响较大,好多报纸都报道了,《民主与法制》曾连载八期,题目是:“著名企业家商禄为何被数罪并罚”,这个案子历时3年,从有期徒刑十八年打到无罪。商禄案开庭审理时曾有过这样一段插曲:公诉人借发表公诉词的机会,宣读了一篇文革期间大批判式的文章,历时50分钟,严重地污辱了被告的人格。商禄当时是59岁,公诉词从他十几岁上初中时开始,分析他所谓的犯罪思想根源,例如从十几岁开始,就借人家钢笔不还,占小便宜,从而养成了爱占便宜的恶习,所以导致了贪污公款。还说厂里有句顺口溜“商禄说话十句话九句空”,甚至讲厂里许多女工都被他玩弄了,完全是个大流氓,如此等等,罗列出一大串罪状,但是一件具体事实都没有。当时商禄气得脸都白了,我与另一位律师也感到十分气愤。这种情况我们是万万没有料到的,如果不加驳斥,就等于放任,难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而且会使被告因心理严重失衡而过于激动,影响审判效果。可是驳斥的角度又不好选择,因为他打出的旗号是分析犯罪根源。所以,当时我确实是既气愤,又紧张,真是有些无可奈何的感觉。后来,我强制自己冷静下来,考虑对策,终于找到了反攻的突破口。对方花了足足50分钟,洋洋洒洒地宣读这篇精心撰写的杰作,然而,这50分钟也给我留下充分思考的时间。公诉词不仅充满了污辱性的语言,而且还列举了一大堆起诉书中没有指控的“罪行”,按照公诉词的说法,其中有些行为不仅已构成犯罪,而且比起诉书中指控的罪行还要严重。于是,我把其中的一些内容和数字迅速记下来,这些内容成了我驳斥对方的重磅炮弹。在开始辩论的时候,我针对公诉词首先作了一些一般性的驳斥,比如法庭上控辩双方应有的态度,公诉人的立场,公诉人和辩护人的关系和地位等等。进而指出:“法庭既不是控辩双方互相攻击的场所,也不是控方污辱、攻击被告人的场所,法庭上的每一句话都要有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十句话九句空’,空在何处?必须拿出事实来。难道顺口溜也可以作为公诉词的内容?也可以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吗?如果可以这样做,那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岂不成了一句空话?”最后,我直指要害,点中了对方致命之处,我重复了公诉词中列举几项已经足以构成犯罪的却又在起诉书中没有指控的事实。严肃的指出:“上述行为早已经构成犯罪,而且犯罪的程度远远超过了起诉书中指控的其他罪行。但是,对于这些罪行公诉人却没有向法庭提出指控。原因何在?这个问题公诉人必须作出解释。辩护人认为,这种解释只存在两种可能:要么是公诉人袒护被告,避重就轻,在起诉书中回避了更加严重的罪行,若如此,就是徇私枉法;要么就是公诉人无中生有,污辱诽谤,将莫须有的罪名强加到被告身上,借发表公诉词之机肆意贬低被告的人格。除此之外,不可能再有第三种解释。因此,公诉人对此必须承担责任!”这个问题,的确是个要害,一旦抓住,对方是无法解脱的。因为他无法作出解释。你说人家构成那么多犯罪,你为什么不起诉?这样一来一下子扭转了整个局面,法庭上一片骚动。休庭后,十几名旁听的记者找公诉人要公诉词,但公诉人就是不给。此后,任何人都再也没有见到这份公诉词。
我对这个例子的体会是,遇到突然情况时一定要冷静,应变的前提是冷静,如果缺乏冷静,就难以找出应变的对策。这件事在开始时我就不够冷静,只是感到气愤加紧张,而且是越气愤,越紧张,真是有点发懵的感觉。如果继续懵下去,肯定会十分被动,幸好我终于冷静下来了。反过来,一旦你找到了反击的对策,对方就会陷入尴尬的境地。所以,换一个角度来讲,当你进攻的时候也不能盲动,不能没有退路。否则,反倒蠢引火烧身,自找麻烦。
又如在东北那个企业家的案子中,就是那个出纳员做假证的案子,在法庭辩论结束之前,也有一个小小的插曲。那个公诉人的辩才是很不错的,在当地很有名气,在整个辩论过程中思路都很清楚,但是在最后却出了一点问题。在最后一轮辩论中,我指出,认定被告有罪的证据明显不足,但被告在经济问题上确有错误,这一点辩护人并不否认,被告作为一名企业管理者,在改革的大潮中放松了警惕,确实犯了一些很严重的错误,对此应当引以为戒。我是从宏观角度来谈这个问题的,意思是要分清犯罪与错误的界限。结果公诉人不加思索,自以为抓住了我的话柄,立即反击说:“看来,连辩护人都不得不承认被告确实犯有严重的错误,问题不是很清楚了吗?既然如此,还有什么好辩的呢?”大家想一想,这句话纯粹是自找麻烦。这句话本来是多余的,完全可以不讲,他只是想找个漏洞攻我一下,结果反把自己绕进去了。当然,我也可以不作回击,但作为律师在那种情况下似乎不该放过反击的机会。所以,我立刻回答:“我非常赞同公诉人刚才所说的一番话,不能否认,被告人确实犯有非常严重的错误,但是必须提醒公诉人,错误不等于犯罪。”话音刚落,听众席上立刻反应过来,我听见前排有人说:“掉进去了,掉进去了!”意思是说,公诉人掉进自己的圈套了。很明显,错误与犯罪怎么能混为一谈呢?可见,在关键的时候,一句话被抓住了,就显得特别被动,这一点是很值得注意的。当然,这种例子中的失误并不会涉及什么实质性的问题,纯粹是一些技巧。但有时在不失体统的情况下,利用某些技巧来取胜,还是可以收到一些辩论效果的。但是,在法庭上一定要避免人身攻击,切忌用恶劣的语言攻击对方,这一点我是很不赞同的。作为律师,应当看重自己的身份,也应当尊重别人。
我也时常遇到在法庭上恶意攻击的现象。有一次我在江苏某地办案,我们四个教授出庭,办一个共同犯罪的案子。公诉人在法庭上拍着桌子说我们四个教授连起码的常识都不懂,语言十分尖刻。面对这种情况,我们都没有采取以牙还牙的做法,而是用一些得体的语言予以回击。这个案子辩论的焦点是强奸的概念,因为它涉及到强奸的次数。这个案子有8个被告,强奸、轮奸了很多女孩,确实是一起恶性案件,但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出入很大。这些被告年龄都不大,多数是20岁左右,有的还不满18岁,大多数是汽车司机。他们开着车领着一些女中学生出去玩,玩的当中,有的没有发生关系,有的是自愿发生两性关系,有的确实是强奸。但是起诉书认定,凡是一起去玩并发生关系的都是强奸,没有发生两性关系的也是共犯。公诉人坚持说,在这些被告中玩的概念就是强奸,所以认定强奸的人数和次数很多。这种认定是很不严肃的,而且在辩论的时候语言十分尖刻。针对这种情况,我与人民大学的周振想教授商量一下,决定就在“玩”的概念上展开辩论。我们从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等各个方面,轮番论证了“玩”与强奸的本质区别,当然也时常点出对方所暴露出的一些真正的常识性错误,指出了究竟什么问题才属于常识。这场辩论的确使对方显得很不自在,收到了反击的效果。但是尽管如此,我们并没有使用过激的言辞。我认为,对于律师来讲,一个很好的素质很重要,包括人格素质、语言素质、心理素质等等都非常重要。不能为了一时的痛快而有失你的身份,使人觉得你没有层次,没有涵养,没有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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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书也正说明了我方公司是确保了产品质量没有问题后,再交由仓储方保管,然后由仓储方运送给购买人。仓储的过错导致木椅出现问题,我们也是受害人,原告应该向仓储方索要赔偿。原告方在无合理事实证明的情况下,怀疑我方明知产品质量有问题继续销售,而索要1.5倍的赔偿金,我方绝不予认可。
我方同意在我们不知道的情况下,由于仓储方的过错导致木椅出现质量问题,但是木椅与刘淑芬摔伤并无直接联系。刘淑芬已达61高龄,还患有多年的风湿病,在5月3号至9号,连续阴雨6天,根据她的病例,她的风湿病确已复发。在证人看见刘淑芬坐在椅子上到她摔伤,足足过了十多分钟,在这段时间里,她可能因为口渴,离开椅子,因为地滑而摔倒,也可能因为因为风湿病导致的关节痛,没有站稳摔倒,这些都是合理的推测。原告方也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刘淑芬就是因为木椅而受伤。我方认为刘淑芬的摔伤与我方所售木椅无关。
再说,原告的医疗费
万元,明显不合乎常理。在原告方所提供的收费单据中.....以及高档药物...都是用于治疗风湿病的,并不是用于骨折用的药,不在我们赔偿范围内。 刘母在摔伤之前,风湿病就已经复发,并且摔伤怎么会导致风湿病发?原方索要的这部分费用明显不合理。
另外,营养费共计
元,我们算了一下,光营养品一共买了
种。如果每一种营养品按照100克算,一共。。公斤。请问原告代理人,一个61岁的老人家,能吃的了这么多东西?并且,原告家属每次去医院都是乘坐出租车,去买营养品也是乘的出租车到
买,明明在医院附近就可以买的到。我方觉得这个都是不合理的支出。
刘丹炜要的误工损失5月份奖金的补偿,我方不予认可,在她母亲受伤前她就有缺勤与早退的记录,根据公司规定,本就应该扣除奖金,而刘丹炜的精神损失更是无法无据。 请求法院公正判决。 包含总结汇报、旅游景点、IT计算机、外语学习、党团工作、计划方案、文档下载、工作范文、人文社科、办公文档、教程攻略、出国留学以及民事法庭辩论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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