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银行汇票业务及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废止了吗

银行承兑借款管理台账-宜人贷问答
银行承兑借款管理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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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申请人签发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
第三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必须以商品交易为基础,严禁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经上级机构授权,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报备。未经授权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第二章 承兑申请
第六条 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客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二)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三)近两年在我行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 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承兑申请人应向开户行提交下列资料:
(一)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主要包括汇票金额、期限和用途以及承兑申请人承诺汇票到期无条件兑付票款等内容;
(二)营业执照或法人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上年度和当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四)商品交易合同或增值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五)按规定需要提供担保的,提交保证人有关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或法人执照复印件,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或抵(质)押物的有关资料(包括权属证明、评估报告等);
(六)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保证金和担保 第八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应按照客户信用等级收取保证金。AA级(含)以上客户可免收保证金;AA-级客户收取汇票金额10%(含)以上的保证金;A+、A级客户收取汇票金额30%(含)以上的保证金;A-级客户收取汇票金额50%(含)以上的保证金; BBB级(含)以下客户收取100%的保证金。
经一级(直属)分行批准,对AA-级客户可免收保证金,对A+、A、A-级客户可酌情减收保证金,但减收额最多不得超过应收额的一半。
对未评级客户按总行有关规定比照相应信用等级收取保证金。
第九条 AA级(含)以上客户可免予提供担保。AA-级(含)以下、A-级(含)以上客户按规定比例缴存保证金以后的差额部分,应当提供足额有效的担保(抵押、质押或保证)。抵(质)押物应具有稳定的价值和较强的变现能力;保证人的信用等级必须在A级(含)以上,且不得有任何不良信用记录。但对现金流量充足、稳定,对我行综合贡献度大,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客户,经一级(直属)分行批准,可免除保证金之外差额部分的担保。
对能够提供符合总行规定的低风险担保的客户,可免收保证金。
第十条 免收保证金和(或)免除担保的客户,要承诺不以其有效资产向他人设定抵(质)押和对外提供保证,或在办理抵(质)押及对外提供保证之前征得承兑银行的同意,但总行批准的大型优质客户除外。
第十一条 经一级(直属)分行特殊批准减免保证金和/或免除保证金之外差额部分担保的,必须及时逐户逐笔报总行备案。
第十二条 对经常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客户,可根据需要核定其在一定期限内的最高承兑限额,并办理最高额担保。在限额内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可不再逐笔办理担保,保证金可按规定比例一次性收取,也可逐笔收取。
第四章 审查、审批和承兑
第十三条 承兑行信贷部门负责受理客户申请,并对承兑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承兑申请人的合法资格;
(二)该笔业务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三)该笔业务是否控制在授信额度内;
(四)承兑申请人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
(五)承兑申请人的信誉状况,近两年是否有不良记录;
(六)对按规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审查承兑申请人能否提供足值、有效的担保;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四条 经审查同意后,信贷部门将《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审批书》、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以及审查报告等按审批权限报有权人审批。 第十五条 承兑审批权集中于二级分行(含)以上机构。一级(直属)分行的单笔审批权限按照法人授权规定执行,二级分行的审批权限由一级分行在转授权时确定。
对能够提供100%保证金或符合总行规定的全额低风险担保的,可转授权开户行直接办理。
第十六条 经审批同意后,信贷部门根据审批意见与承兑申请人及保证人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和相关的担保合同,对需要办理登记、转移占有或设质背书转让的,应及时办妥有关手续,同时书面通知会计结算部门,并转交相关材料及其清单。
第十七条 会计结算部门收到信贷部门书面通知和相关材料后,对《银行承兑协议》、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保证金进账单和汇票中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人的签章 是否符合规定以及出票人是否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等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向承兑申请人收取保证金和承兑手续费,按照《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办理有关承兑手续。
第十八条 会计结算部门办理承兑后,应于当日将承兑情况准确记入有关科目。客户提供抵(质)押的,应及时登记有关登记簿和表外科目。
第十九条 已实现信贷综合管理系统与综合业务系统挂接的分行应通过系统中的审批流程完成有关操作。
第五章 保证金管理
第二十条 会计结算部门应按规定在“——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科目下以汇票为单位逐笔开立子账户(不需要交存保证金的除外)。对在最高承兑限额内一次性交存保证金的,可以按户设立一个账户。
第二十一条 保证金专户必须实行封闭管理,用于支付对应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严禁发生保证金专户与客户结算户串用、各子账户之间相互挪用等行为;不得提前支取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实行保证金集中管理
(一)各行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保证金存放行与承兑行相分离的适当方式,可以采取将保证金由二级分行会计核算中心集中存放和管理的方式;也可由二级分行指定一家管理规范的通汇机构作为保证金集中存放和管理行,但该机构不得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二)承兑行在向二级分行会计核算中心或指定的通汇机构划转保证金时,应同时提供对应的审批书、承兑协议及保证金进账单。
(三)保证金移存、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3日保证金及利息转回承兑行等资金往来,一律通过辖内往来的方式进行划转,不得交由客户办理。
(四)会计核算中心应按承兑行分别设置台账,缴存会计核算中心的保证金仍作为承兑行存款指标进行考核。 六章 检查及到、逾期处理
第二十三条 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后,承兑行应加强跟踪检查,实行管户信贷员责任制,主要检查可能影响客户到期兑付能力的事项;
(一)是否按申请用途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二)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是否正常;
(三)到期前是否按照承兑协议要求存足兑付款项;
(四)资金流向和销货款归行情况是否正常;
(五)保证人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抵(质)押物权属和价值等有无重大变化;
(六)其他可能影响承兑申请人到期兑付能力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10日,信贷部门应通知客户将票款足额存入其账户用以付款。
第二十五条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客户未足额交存票款的,承兑行收到持票人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和汇票,经审核无误后,应无条件向持票人付款,并根据承兑协议的约定,从承兑申请人保证金专户和其他存款账户扣款,不足部分由银行垫付。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一)将垫付款项转入“——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科目,按照有关规定计收利息;
(二)就垫付款项向承兑申请人进行催收;
(三)及时处理抵押物、质物或要求保证人履行担保义务,尽量减少垫款损失;
(四)经催收和追偿仍无法收回垫款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采取包括诉讼在内的多种手段进行转化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发生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后,信贷部门必须将其纳入不良贷款考核范围,制定清收计划,落实清收责任。
第七章 授信管理和总量控制
第二十七条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客户的银行承兑汇票余额应控制在其上年销售收入的10%以内,经一级(直属)分行批准,可以放宽到20%。对能够提供低风险担保的客户,可不受此规定限制。
第二十八条 总行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实行总量控制,并分别核定各一级(直属)分行承兑总量。各一级(直属)分行相应核定辖内分支机构的承兑总量。各分支机构应在上级行核定的承兑总量内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第八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条 信贷部门应在信贷综合管理系统中全面、及时、真实地记录承兑汇票的受理、审批、保证金收取、担保、承兑、付款、垫款以及清收等有关情况,实时监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风险敞口,并按月进行统计、分析和通报。 第三十条 建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档案,主要包括客户提交审查的相关资料、申请审批书、商品交易合同或发票、承兑协议及相关担保合同、保证金进账单、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到期偿还记录、垫付及清收记录等。
第三十一条 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由二级分行会计结算部门集中管理。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量较大、管理较好的县级支行,经一级(直属)分行批准,二级分行会计结算部门可向其按本出售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并予以登记。支行会计部门凭有权签字人签字同意的申请审批书和承兑协议,按份出售给客户,并逐份登记。二级分行与所属行处之间、客户与经办行之间要建立严格的交接制度,防止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丢失。
第九章 部门职责
第三十二条 为加强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各有关部门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密切合作。
(一)计划财务部门负责核定、控制和调整银行承兑汇票总量指标。
(二)信贷部门负责受理客户提出的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并进行调查和审查;办理担保手续;根据审批意见签订承兑协议;承兑后的跟踪检查;清收汇票垫付款项。
(三)会计结算部门负责保管银行承兑汇票空白凭证和汇票专用章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会计核算手续;保证金管理;及时扣划到期汇票款项;将垫款情况和根据协议扣收情况及时通知信贷部门。
(四)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对经催收和追偿仍不能支付票款的承兑申请人及保证人依法提起诉讼。
(五)管理信息部门负责及时、准确地统计和报送会计、信贷部门提供的银行承兑汇票有关数据。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总行稽核处罚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二)滚动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三)未按规定收取保证金;
(四)串用、挪用或提前支取保证金;
(五)未按规定办理担保手续;
(六)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
(七)超过对客户的授信额度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八)超过上级行核定的承兑总量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九)未按规定进行承兑后跟踪检查;
(十)发放贷款置换银行承兑汇票垫款;
(十一)不及时入账或违反会计操作规程,乱用科目,故意瞒报、篡改经营数据;(十二)因主观原因造成垫款损失;
(十三)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予以警告、限期整改、调减承兑总量指标、上收承兑审批权限直至停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等处罚。
(一)有第三十三条所列违规行为之一的;
(二)垫款金额较大、垫付率超过总行规定的风险控制线的;
(三)违反印、押、证管理规定,在限定的整改期限内未予整改的;
(四)违规承兑造成重大风险,以及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经济犯罪的;
(五)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银行汇票专用章 发生丢失或被盗等重大结算事故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按照《中国工商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提取风险拨备。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工银发〔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回答者:g***5 |
金融企业呆帐准备提取及呆帐核销管理办法
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准确核算损益,有效促使资产,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
呆账的认定
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帐: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呆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五)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六)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金融企业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七)由于上述(一)至(六)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帐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八)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七)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投资权的金融企业的对外投资,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十)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银行卡透支形成的呆账,依照《关于印发〈银行卡透支呆账准备、坏账准备提取及透支呆账、坏账和其他损失核销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债字[2000]48号)进行认定和核销不再提取银行卡透支坏账准备,并停止执行坏账核销政策。
发放助学贷款形成的呆账,依照《关于印发〈助学贷款呆坏账损失核销的规定〉的通知》(财金[号)进行认定和核销,但不再提取助学贷款坏账准备,并停止执行坏帐核销政策。
下列债权或者股权不得作为呆账核销
(一)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不论何种原因,未按期偿还的金融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者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
(三)其他不应当核销的金融企业债权或者股权。
呆账准备的提取
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下列资产,具体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不合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确定期末价值的证券投资和购买的国债本息部分的投资)、拆借(拆出)、应收利息(不含贷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保费、应收分保帐款、应收租赁款等债权和股权。
对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计提呆账准备。
金融企业不承担风险和还款责任的委托贷款及代理贷款等资产,不计提呆帐准备。
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的风险大小确定呆帐准备的计提比例。呆账准备期末余额最高为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的100%,最低为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的1%。
呆帐准备必须根据资产的风险程度足额提取。呆账准备提取不足的,不得进行税后利润分配。
金融监管部门有权要求金融企业定期提供其呆账准备提取情况(包括计提呆账准备的资产分项、分类情况、资产风险评估方法、呆账准备计提比例及变更情况)和呆账核销情况,有权要求金融企业根据其资产的风险程度足额提取呆帐准备。
呆账准备以原币计提,即人民币资产以人民外币资产以外币计提,人民币和外币呆账准备分别核算和反映。
金融企业计提呆账准备时,在账务处理上作增加其他营业支出——计提呆账准备和呆账准备处理。当已计提呆帐准备的资产价值回升或资产风险减少时,相应作减少其他营业支出——计提呆账准备和呆账准备处理。
金融企业收回已核销的呆账,未超过本金的部分,计入其他营业收入;超过本金的部分,包括收回相应表内应收利息和表外应收利息,计入利息收入。
呆账核销必须按照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户、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帐销案存的原则。
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或者被投资企业资料。包括呆账核销申报表(金融企业制作填报)及审核、审批资料,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材料,借款人、担保人和担保方式、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
(二)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核销的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有关文件等。
(三)其他相关材料:
1、符合第三条第(一)项的,提交破产、关闭、解散证明、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2、符合第三条第(二)项的,提交死亡或者失踪证明、财产或者清偿证明;
3、符合第三条第(三)项的,提交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4、符合第三条第(四)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5、符合第三条第(五)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6、符合第三条第(六)项的,提交强制执行证明和法院裁定证明;
7、符合第三条第(七)项的,提交抵债资产接收、定价证明和上述1至6目的相关证明;
8、符合第三条第(八)项的,提交垫款证明和上述1至7目的相关证明;
9、符合第三条第(九)项的,提交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证明、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10、符合第三条第(十)项的,提交国务院批准文件。
11、金融企业各分支机构向总行〈总公司)上报核销材料时,应提交当地财政专员办的审核意见。
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核销。
发生的呆账,能够提供确凿证据,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按随时上报、随时审核审批、及时转账的方式处理,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
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发生的呆账,经逐户、逐级上报,由一级分行(分公司)报经当地财政专员办审核后,由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审批核销。
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本级和直属机构发生的呆帐,经逐户、逐级上报,由总行(总公司)本级和直属机构报经其所在地财政专员办审核后,由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审批核销。
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必须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并填报呆账核销申报表。上级行(公司)接到下级行(公司)的申报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严格审查和签署意见。
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债务人不得干预、参与金融企业呆账核销运作。
对符合条件的呆账经批准核销后,作冲减呆帐准备处理。对上述经批准核销的呆账表内应收利息,已经纳入损益核算的,无论其本金或利息是否已逾期,均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
呆账核销的管理
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呆账损失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每核销一笔呆账,必须查明呆账形成的原因,明确相应的责任人,包括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对呆账损失负有责任的人员,视金额大小和性质轻重进行处理。有违法犯罪行为的,金融企业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各总行(总公司)必须按照呆账发生和呆账核销审批的有关情况建立呆帐责任人名单汇总数据库,以加强呆账核销的管理。
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呆账核销责任追究制度。对呆帐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或者弄虚作假向审核或审批单位申报核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视金额大小和性质轻重进行处理。有违法犯罪行为的,金融企业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呆帐损失责任人不落实而予核销的,应当追究批准核销呆账的负责人的责任。
对应当核销的呆账,由于有关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的原因而不核销、隐瞒不报、长期挂账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或者处罚。
第二十一条
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呆账核销保密制度。金融企业按照规定核销呆账,应当在内部进行运作,做好保密工作。已核销的呆帐,作“账销案存”处理,建立呆账核销台账和进行表外登记,单独设立账户管理和核算,并按国家档案管理的规定加强呆账核销的档案管理,有关情况不得对借款人和担保人披露。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得对外披露金融企业内部呆账核销安排和实际核销情况。金融企业实际呆帐核销金额按国家规定对外披露。财政专员办工作人员必须保守金融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呆账核销后的资产保全和追收制度。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金融企业对已核销的呆账继续保留追索的权利,并对已核销的呆账、贷款表外应收利息以及核销后应计利息等继续催收。
第二十三条 审批核销呆账的总行(总公司)应当对核销后的呆账损失以及应当核销而未核销的呆账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通过检查,审查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从中汲取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提高呆帐核销工作质量,并有效保全资产,切实提高资产质量。
第二十四条
财政专员办应当加强对当地金融企业呆帐准备提取和呆账核销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凡未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呆帐准备,不符合规定条件、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和弄虚作假核销呆帐,以及应当核销呆账而不核销、隐瞒不报、长期挂账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原则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金融企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财政专员办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负责对当地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和跨地区地方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呆账准备提取和呆帐核销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上市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和呆账核销,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回答者:g***7 |
我不会,但我给你找了一下,你看看吧! 票据业务已成为商业银行业务经营中备受关注的一大亮点,它有效改善了银行自身的资产负债结构,进一步增强了盈利能力,促进了经营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的统一。随着票据业务的不断发展,商业银行在办理各项票据业务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逐步暴露,给银行资产带来了潜在的风险和损失。前不久,发生了被称为“2006年银行第一大案”的中国银行黑龙江分行双鸭山四马路支行的9.146亿元银行承兑汇票大案,至今仍有数亿元贴现资金尚未追回。此案披露后再次引起公众的关注和担忧,也从侧面反映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风险。作为银行系统的内审人员,仅从个人角度谈一谈银行承兑汇票的审计技巧。
  开展银行承兑汇票审计,审计人员应在全面了解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相关操作规程和制度规定的前提下,以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环节、贴现环节为主线,重点审查银行在办理业务中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注重发现大案要案线索,深入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揭示潜在的风险和损失,提出有操作性、建设性的审计建议。
  (一)全面了解票据业务操作流程,熟悉掌握有关票据业务的法律法规
  目前,票据业务审计中运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商业汇票办法》、《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指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改进和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以及各商业银行内部制订的规章制度。
  审计方法可采取:调阅银行有关票据业务内部制度规定、授权书,审查银行是否建立了健全的票据业务政策与程序,票据业务程序和操作控制是否有效,责任约束机制是否合理、有效。与信贷、计划财务和营业部门相关人员座谈,全面了解其业务流程和有关授权授信、业务管理的规定。调阅近年来有关票据业务的外部内部检查报告,了解该行存在问题的类型及整改情况等。
  (二)利用计算机对电子数据进行分析,确定审计的重点
  由于业务发展速度快,传统的审计方法已不能满足审计需要,因此要充分利用计算机审计的方法。通过非现场审计手段对票据业务的各类风险进行连续、系统、综合地评价和分析,识别异常波动的成因,从而有效地发现重大风险,提高审计监督的针对性和准确性。通过调阅银行近几年来财务报表、银行承兑汇票签发、贴现台账和相关电子数据,全面了解银行的票据业务总体规模和发展情况。重点审查签发、贴现业务占比较大、票据业务量增长速度较快的基层行,单笔金额在一定限额以上、出票日与贴现日相距较近的贴现业务,利用非现场手段对电子数据进行分析和检索,进一步明确下一步审计的重点基层行和需延伸调查的重点企业。
  (三)对票据签发行的审计
  鉴于签发环节存在无真实贸易背景、滚动签发承兑汇票、擅自放宽保证金的收取比例或放松抵押担保等问题,审计人员应主要采取以下审计方法:
  1、调阅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企业的档案资料,审查承兑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合规性。对授信客户,审查是否在授信额度内办理;提供全额保证金的客户,审查是否在交验有关证明后办理;既无授信额度、又无全额保证金的客户,审查是否按照贷款业务中对借款人的审查要求办理。特别是要审查申请人及担保人是否为关联企业,是否存在子公司给母公司或给股东担保的情况。对于申请人及担保人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要了解其相互之间的产权关系,审查是否存在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情况。
要审查承兑申请人是否提供与银行承兑汇票对应的商品、劳务交易合同,连续申请承兑人是否提供上一次交易确已履行的增值税发票等证明单据;有无受理无贸易背景的融资类票据业务。签发承兑汇票后是否对企业相关业务及资金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等。
  2、调阅银行保证金存款明细账,结合承兑汇票签发台账,审查银行收取保证金是否及时、足额,保证金在存期内有无被挪用、划转等情况。对采取抵押方式承兑的,要重点审查抵押物是否在有权机关登记,是否足额且易于变现,是否重复抵押,须经评估的是否经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抵押率是否适当,抵押物保管是否严密安全。对采取质押方式承兑的,要重点审查质押物的选定是否符合相关文件规定。
  3、调阅银行新增不良贷款、新增贷款台账,重点落实因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无法支付形成的不良贷款,分析形成垫款的原因;关注银行为不良贷款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情况,是否存在以银行承兑汇票置换不良资产、掩盖资产质量的问题;有无为即将形成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的企业发放贷款的问题。
  4、调阅银行表外业务手续费收入明细账,审查收取的手续费是否与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量相匹配。对于手续费收入明显高于其签发业务量的银行,重点核对手续费收入的来源,审查是否存在账外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问题;对于手续费收入明显低于其签发业务量的银行,应重点追查收取的手续费的下落,有无私存“小金库”。
  (四)对票据贴现行的审计
  1、审查贴现业务受理的合规性。调阅企业贴现档案,审查银行是否对汇票真实性和汇票内容进行认真审核,是否出现越权审批的问题;办理贴现的申请人提供的商品交易合同及增值税发票等证明文件是否完整、真实、有效,有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套取银行资金等问题。
  2、调阅银行贴现台账,结合贴现利息收入明细账及相关凭证,审查台账数据与财务账表数据是否一致;审查是否存在贴现利率低于人民银行规定的最低贴现利率标准办理贴现业务问题。
  3、调阅相关贴现、买入票据明细账及相关凭证,查阅贴现资金在各会计单位、会计科目间流转情况,重点核实贴现资金的去向。是否按规定划转贴现资金并监督资金真实去向,贴现资金是否违规转入非贴现申请人的存款账户,有无转入非生产经营领域或流入股票证券市场。注意发现一些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如银行与证券公司、券商相互勾结,为其非法融资问题;银行职工利用工作之便收取回扣、手续费等问题。
  (五)延伸审计的主要内容
  与其他审计业务相比,票据业务审计需要进行大量的延伸审计调查工作,主要目的在于核实签发或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是否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审查贴现资金的最终用途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揭示企业利用关联交易、皮包公司作掩护,采用虚拟商品交易合同、虚开、涂改或套开增值税发票等手段骗取银行资金投入非生产经营领域问题;揭示银行与企业相互勾结、套取银行资金的主要手法;揭示银行利用企业账户账外收取回扣、好处费等。延伸审计调查对象主要包括签发承兑汇票企业、贴现企业、有贴现资金转入的银行和证券公司以及对上述企业有管辖权的工商、税务部门等单位。
对企业的延伸审计需调阅的资料主要有: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纪要、年度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企业纳税登记及领用增值税发票登记簿、企业增值税发票存根联、企业年度销售明细账、库存产品明细账、应付票据、长短期借款、财务费用明细账及其相关凭证。对企业的注册登记、年检、法人资料、纳税登记和缴纳税款情况以及向银行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的真实性,还可根据情况延伸调查相关工商、税务部门。
回答者:腾***鹏 |
一般情况下公司的管理制度文件都会说明签字权限。
问题一:借款填员工借款单,回来报销填差旅费报销单,找借款人员所在部门领导和财务领导、会计签字,回来后按照差旅费报销单上金额付款,与之前借款的差额多退少补。登记现金日记账按签过字的员工借款单、差旅费报销单登记、登记完后交给会计记账。
问题二:一般提备用金不用填单子,如果贵公司内控比较严格的话,填提现申请单,存根联拿回来自已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这些本来就是出纳做的,会计不用做。
问题三:按转账支票存根联和电汇回单、及付款申请记账。
问题四:由经办人员填写付款申请单位,由经办人、使用款项的部门领导、财务领导、会计签字。根据金额大小及权限等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要老总签字。
问题五:你说的是对的。
问题六:购买和充值的时候,填付款申请单,加油并取得发票的时候填费用报销单。签字同问题四。
问题七:多记了用红字冲销。少填了再按差额补记一笔。如果是科目等其他非金额类的错误,用红字填一张和原记错凭证一样的凭证,然后再按正确的重新记一次。
问题八:银行对账单上的借贷是站在银行的角度填写的,也企业账是相反的。
问题九:不用找人签字,按你自己填的收据和处罚通知入账。
问题十:如果贵公司能够资质签发商业承兑汇票或能够向银行申请到银行承兑汇票的话,付款的时候都可以用。
问题十一:算坐支。收到的钱应先存到银行,现金不够用的时候再填现金支票提现。小企业一般内控不是特别严格,请问贵公司是上市公司吗?
问题十二:拿到银行对账单,先看看你自己有没有记账错误,如果没有金额还不一样的话,就是未达账款造成的,填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后的应该一样。如果还不一样,只能是有人挪用资金了。
问题十三:写一张交接单位,把你收到的东西全部列清楚和各科目余额全部列清楚。银行虽然不会月中给对账单,但你可能去查询余额,看和账上一样不一样。
问题十四:借钱的时候填借款单,根据借款单记账。买完东西后,用发票填报销单。报销的金额先冲减借款,差额多退少补。
问题十五:无论什么单子都要会计签字,签完字你先登日记账,然后交会计记账。
这些都是基础的东西,也不能老这么问,希望你多看一下书。
回答者:g***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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