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办民办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申办报告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立需提交哪些材料?
时间: 14:40:14 作者(来源):静安教育 &&浏览次数:  
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立需提交哪些材料?
一、筹建申请报告
1、拟定名称:地区名、任意名、专业名、层次名(进修学校、学院)。
上海静安**进修学校或上海静安**培训中心
上海静安**进修学院
2、举办单位及法人代表。
公司举办:公司要有经营业务活动并能按时提供足额资金,履行办学出资义务
1、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验资报告、银行资信证明(银行资金或存款证明)。公司法人如果是外地户籍者,需本地法人担保
3、税务部门出具纳税情况证明书
4、年检合格证明(盖有年检合格章的民非证书)
(如果是联合办学的:需要递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如果是事业单位办学的:需要递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
(如果是国资办学的:递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证明文件)
(如果是民办非企业办学的:递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如果是联合办学的:需要递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个人举办:身份证正反面、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学历证、职称证明,银行资信证明(银行存款证明)复印件。
法人身份证正反面、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学历证、职称证明复印件。
5、办学宗旨、办学内容。
6、办学地址。要求房屋地址在本区范围。
7、资金来源(学校50万注册资金;学院100万注册资金)
公司举办:公司最近资产负债表,银行资信证明(银行资金或存款证明),100万注册资金的公司可以举办50万注册资金的学校
个人举办:银行资信证明(银行存款证明)复印件
8、推荐学校第一届董事会及学校法人名单。
出资者推荐学校第一届董事会(5人或7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懂教育),召开第一届董事会成员会议,推举董事长、法人。法人可以由董事长或校长担任。
聘请第一任院/校长。院长要求:本科以上学历,五年以上高等教育管理工作经历。校长要求:大专以上学历,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
专兼职比例:至少校长、教务、财务是专职。占聘用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9、停办善后处理原则。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10、由主办者盖章、法人签名。
二、举办者证明材料
& &1、举办者法人、公民资格(身份证正反面、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 &2、举办者组织机构证件、个人具有政治权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原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盖章(即本人档案所在管理处),公安部门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3、举办者资信证明。
三、董事及第一届董事会决议材料
& &1、五位董事登记表。(表格反面粘贴身份证正反面、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品行良好证明,请原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盖章(即本人档案所在管理处),公安部门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2、第一届董事会对学校章程、学校法人、校长人选、组织机构、管理制度等的审议决议及有关文本签名。
&主要文本有
&(1)学校章程。(全体董事签名)
&(2)岗位职责。专职校长、教务、财务等(全体董事签名)
&(3)规章制度。行政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全体董事签名)
四、注册资金证明
五、具有法律效力,一年以上时效的场地、设备租借契约,房产证明。
1、与产权拥有单位签定协议,附房产证复印件。协议有详细地址、起止日期、租金、面积等要素(双方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独立的教学使用场所不少于三分之二用于教学。 &
学校:非居住用房500平方米以上。
学院:非居住用房1000平方米以上。
3、办公室(20平方米左右)与教室地址一致,并有固定电话和网线。
4、办学场地要有关部门出具消防安全证明,有住宿学生的要同时出具食品卫生、治安安全证明。
六、拟任校长的资格证明。
1、学校或高等院校管理工作经历5年以上
2、学历证明。
3、专业技术职称证明。
4、身份证正反面、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
5、校长资格审查表(请原单位组织部门即档案所在处盖章)。
6、公安部门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七、专业设置材料。至少有三个专业课程设置
1、设置专业名称、培养目标、教学大纲、使用教材课时、评价、证书。
2、专业设置审查表。
3、高级职称(副教授以上)相关专家审核,并将身份证正反面及职称证书复印件粘贴在反面。
4、任课教师资格证书(学历证、教师资格证、技术职称等)。
5、进行成本测算后,凭专业(学科)设置登记证,到物价局备案。
八、拟聘教师资格材料。
1、学历证书。
2、教师资格证书。
3、技术职称证书。
4、聘任意向书。
九、拟聘管理人员名册及从业证书。
会计、出纳资格材料。(身份证正反面、学历证、会计上岗证复印件)
十、学校设置审查表。
十一、学校《法定代表人申报表》以及公安部门出具的学校法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十二、学校法人承诺书
办事程序:
一、核名:递交办学申请及财务情况,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出具核名通知单。
(凭教育局核名通知单,到区民政局查名。地址:海防路421弄1号楼202室电话:)
二、准备一式三份办学详细材料提交,进入评估阶段,经专家评估,基本符合要求后,将资料完善修改,递交静安区教育局,进入区审批阶段
三、区审批通过,登陆http://www. (上海市民办教育信息管理网)申领密钥,用该密钥进行基本信息的录入和许可证的首次申领,进入市审批阶段
四、市审批通过,领取《上海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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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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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ICP备1103865
公安机关备案号95索 引 号: & &15-00055 信息分类: & &科技、教育 / 政策文件 / 通知
发布机构: & &雨花台区教育局 生成日期: & &
生效日期: &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通知
文  号: & &雨教〔2015〕64号 关 键 词: & &
内容概览: & &
在线链接地址: & &
文件下载: & &
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通知
雨教〔2015〕64号
有关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解决近期我区民办教育发展中的有关问题,维护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良好秩序,现就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行为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审批项目,实施培训活动。  1.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载明的项目和内容亮证办学,超出审批机关核准范围的教育活动属于违规行为。  2.不得以联合办学名义,出租出借《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得委托(授权)不具备办学资质的机构或个人招生和办班,复印件不得作为对外进行办学活动的有效证件(加盖审批机关公章除外)。  二、严格在经审批的教学地点,开展培训活动。  3.如需在其他地点组织教学活动,可根据需要申请设立教学点,教学点的办学场所和师资力量必须符合民办教育相关政策的规定。  (1)申请设立教学点需提交申请报告、决策机构同意设立教学点的决议和变更的章程等材料。  (2)教育机构的教学点不是独立的办学机构,其教育教学管理、行政管理、财务管理等须由教育机构统一实施并承担责任。  (3)教育机构不得以联合办学等名义和形式,在不具备相应办学资质或条件的机构中设立教学点。  (4)申请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教学点,办学场所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不少于2/3),其他办学条件参照《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5)使用闲置校舍时,需提供校舍所有者闲置使用的相关证明。  (6)各类中小学及其教研机构,不得举办或合作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课程补习为内容的教育培训活动。  4.教学点必须严格遵循“先审批后启用”的原则,未经审批,不得擅自进行教学。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教育机构教学点,将依法予以取缔。  三、严格核实教师资质,确保培训活动顺利实施  5.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聘请的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均需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在职教师不得作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专兼职教师和专兼职管理人员。退休、退职、自行离职等人员需提供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相关证明。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请各培训机构遵守如上要求,规范办学行为。违规办学行为一经查实,区教育局将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或整改后又有反复的教育机构,区教育局将责令其停止招生,年度督导评估结果公告为“不合格”,且不予以延续办学许可有效期。  南京市雨花台区教育局  2015年6月30日166被浏览77022分享邀请回答hdavec.org/plus/view.php?aid=391316添加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51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上海某区教育局申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流程;受理机构:上海某区教育局成社教科;办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申办流程;1、每年四月和十月受理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申请;2、区教育局自受理筹设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组织专家;3、凭区
上海某区教育局申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流程
受理机构:上海某区教育局成社教科
办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3、《上海市实施、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沪府发【2005号】10号) 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沪教委终【2009号】2号)
申办流程 1、每年四月和十月受理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申请;举办者向区教育局提交筹设民办学校(非学历)的申请、办学可行性报告、举办者资质证明及开办资金来源等办学相关材料。 2、区教育局自受理筹设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组织专家对举办者的办学资质、办学场地等进行初审,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 3、凭区教育局的同意筹设批准书到区民政局核名。 4、持《名称核准通知书》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办学资金《验资报告》。 5、区教育局领表,填写《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备案表》、《上海市社会力量办学专业(学科)设置备案表》,根据教育局的要求准备办学需提交的材料。 6、相关材料交齐后,区教育局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设置评估(学院须经具有高等教育评估资质的教育评估机构进行设置评估)。对举办者提供的办学申请材料、实际办学条件、办学能力进行审核评估和评议,并出具“办学评估报告”。 7、区教育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市教委的有关规定及“办学评估报告”,做出“批准设立”或“不予批准设立”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8、批准设立的民非院校由区教育局负责报市教委备案,并核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正本和副本。同时将批准设立的民非院校的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办学层次和类型、办学内容和项目等信息,通过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告。 9、民非院校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到区社团局申请办理法人登记;并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区物价局、税务局等)办理财政税收登记等手续后,方能进行办学活动。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事纪律: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他: 申请人对受理部门及办事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可向本局投诉或举报。
设置条件: (一)举办者资格及基本条件: 1、举办者应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社会组织应当在本市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登记机关年检合格;公民个人为本市居民,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能力。 2、举办者由多方联合举办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3、举办者应当有与拟举办教育培训机构相应的建设资金和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不得虚假出资,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经费。 (二)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经区教育局初审同意后报区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 校名由:地域名(上海市××区县)+特殊名(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层次名(进修学院、专修学院、进修学校、业余学校或培训中心)组成。 (三)教育培训机构应有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学校章程。
(四)有必备的开办资金。申请举办从事以高等非学历教育为主的民非学院,开办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申请举办从事以中等非学历教育为主的民非学校,开办资金不低于50万元;并出具《验资报告》。 (五)教育培训机构应有校舍较稳定且集中的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自有或租用的校舍和办公、教学设施: 1、校舍:应适合教学,并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危房、住宅房或不宜教学的场地不得作为校舍)。校舍总面积:申请举办从事以高等非学历教育为主的民非学院,需具有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且独立使用的办学场所;申请举办从事以中等非学历教育为主的民非学校,需具有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的办学场所;办公区、教学区应在同一地点。 2、校舍租赁协议(合同)应与产权人或由产权人授权的使用人签订,租赁协议(合同)规范,应具有法律效力,租用期一般不少3年。 3、有与办学相适应的教学实验实习的设备和办公设施。 4、租用非学校校舍办学的,须有消防和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教学用房安全合格证明。 (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决策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选定法定代表人及聘任具备任职条件的校长。 1、决策机构(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董事会或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五人或以上组成。其中三分之一董事或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会或理事会设董事长或理事长一人。 2、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理事长或校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或理事会讨论决定。 3、校长任职条件:教育培训机构应聘任专职校长。校长(副校长)的任职条件:须具备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教育系列中级以上职称;熟悉教育教学业务,有5年以上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经历;作风民主、正派,诚实守信;年龄一般在70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学校正常工作。校长由董事会或理事会讨论决定后聘任。 (七)教育培训机构应当设置适合办学的内设机构,聘任具备从业资格的管理人员和合格教师。 1、有适合办学的内部管理的组织机构;
2、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业资格,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 3、有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与办学层次和拟设置专业和培训课程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和专业学科带头人。聘任的教师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持有教师资格证书。 (八)经有关机构审定的拟开设专业或培训课程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九)教育机构的行政、教学、财务等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设置岗位的岗位职责。
申请举办教育机构须报送以下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办学宗旨、培养目标、管理体制、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申请报告应有举办者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盖章、并加盖举办者公章;联合举办的共同签字盖章。 (二)办学可行性报告 (三)、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 1、举办者法人资格(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或社团法人证书等复印件。公民个人办学,出具个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及原工作单位或街道证明) 2、举办者法人代码证书(含磁卡)复印件; 3、银行出具的举办者现有资金的资信证明和上半年度财务年报报表。 4、举办者如多方组成还应提供联合举办协议书。 (四)、学校章程 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1、学校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8、章程修改程序 同时提供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由全体懂事、理事签名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
(五)、举办者资金数额、资金来源有效证明文件和财务审计报告(由国家规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个人办学由银行出具个人存款额证明。 (六)、场地证明。 (七)、院校决策机构人员资格证明文件(含身份、学历、职称、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经历、任职意向书等),
(八)、拟定所开专业(学科)设置材料
《上海市社会力量办学专业设置备案表》经有关机构或两个以上具有本专业(项目)副教授职务(称)及以上的专家的审核和论证(参与办学和拟任该民非院校专兼职的专家应予以回避),办学初期不少于三个专业(学科)的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附专家职称复印件。 (九)、专兼职教师资格证明文件(含身份、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及聘用意向书)。
(十)、会计、出纳的上岗资格证书复印件及聘用意向书。 (十一)、拟定的院校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材料 行政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所设各岗位的岗位职责 三亿文库包含各类专业文献、生活休闲娱乐、幼儿教育、小学教育、行业资料、应用写作文书、90区教育局申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流程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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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注册教育培训机构?
教育培训机构的注册需要区分具体类型:对外培训若涉及教育,则属于教育局管辖范围;若涉及职工岗位培训,则属于劳动部门管辖范围。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相关手续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设立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相关手续到教育局办理。  一、申报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的基本条件及相关材料  (一)、申报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该具有法人资格;  2、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符合《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办学条件。  (1)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2)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3)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4)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5)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6)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7)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8)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9)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10)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二)、筹设民办职业学校,举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有效证明文件。  (三)、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章程,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学校的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 修改程序;  (4)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6)拟开设专业(职业、工种)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采用教材;  (7)办学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三年以上)合同书;  (8)各项管理制度的资料,主要有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9)办学场所符合消防、安全、环保、卫生要求的证明;  (10)填写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正式样表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为准。  关于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详情请向当地劳动部门咨询,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培训处,咨询电话:5327740  二、设立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基本条件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一)、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校长和副校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2)必须配备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生人数相适应,任课教师必须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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