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能够满足二级负荷供电方式用电要求,如不能够满足,设计应采取什么措施应说明

浅析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浅析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导读]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一~二〇〇二年度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E20023 84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一~二〇〇二年度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E20023 84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92进行了修订。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代号;3.供配电系统;4.配变电所;5.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6.自备应急电源;7.低压配电;8.配电线路布线系统;9.常用设备电气装置;10.电气照明;11.民用建筑物防雷;12.接地和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4.安全技术防范系统;15.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16.广播、扩声与会议系统;17.呼应信号及信息显示;18.建筑设备监控系统;19.计算机网络系统;20.通信网络系统;21.综合布线系统;22.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23.电子信息设备机房;24.锅炉房热工检测与控制。
  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取消了室外架空线路、电力设备防雷和声、像节目制作3章;2.增加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综合布线系统、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和电子信息设备机房4章;3.对保留的各章所涉及的主要技术内容也进行了补充、完善和必要的修改。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翩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65号邮编:110003)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
  中南建筑设计研究院
  哈尔滨工业大学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ABB(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伟雄集团
  浙江泰科热控湖州有限公司
  国际铜业协会(中国)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王金元 洪元颐 温伯银(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序)
  尹秀伟 王东林 王可崇 刘希清 刘迪先 孙兰 成彦 张文才 张汉武 李炳华 李雪佩 李朝栋 杨守权 杨德才汪猛 陈汉民 陈众励 陈建飚 施沪生 胡又新 赵义堂 徐钟芳 郭晓岩 熊江 潘砚海 瞿二澜
  2术语代号
  3供配电系统
  3.1一般规定
  3.2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3.3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3.4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3.5负荷计算
  3.6无功补偿
  4配变电所
  4.1一般规定
  4.2所址选择
  4.3配电变压器选择
  4.4主接线及电器选择
  4.5配变电所形式和布置
  4.6 10(6)kV配电装置
  4.7低压配电装置
  4.8电力电容器装置
  4.9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5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
  5.1一般规定
  5.2继电保护
  5.3电气测量
  5.4二次回路及中央信号装置
  5.5控制方式、所用电源及操作电源
  6自备应急电源
  6.1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6.2应急电源装置(EPS)
  6.3不间断电源装置(UPS)
  7低压配电
  7.1一般规定
  7.2低压配电系统
  7.3特低电压配电
  7.4导体选择
  7.5低压电器的选择
  7.6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8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8.1一般规定
  8.2直敷布线
  8.3金属导管布线
  8.4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布线
  8.5金属线槽布线
  8.6刚性塑料导管(槽)布线
  8.7电力电缆布线
  8.8预制分支电缆布线
  8.9矿物绝缘(MI)电缆布线
  8.10电缆桥架布线
  8.11封闭式母线布线
  8.12电气竖井内布线
  9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9.1一般规定
  9.2电动机
  9.3传输系统
  9.4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9.5自动门和电动卷帘门
  9.6舞台用电设备
  9.7医用设备
  9.8体育场馆设备
  10电气照明
  10.1一般规定
  10.2照明质量
  10.3照明方式与种类
  10.4照明光源与灯具
  10.5照度水平
  10.6照明节能
  10.7照明供电
  10.8各类建筑照明设计要求
  10.9建筑景观照明
  11民用建筑物防雷
  11.1一般规定
  11.2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11.3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11.5其他防雷保护措施
  11.6接闪器
  11.7引下线
  11.8接地网
  11.9防雷击电磁脉冲
  12接地和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
  12.1一般规定
  12.2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和基本要求
  12.3保护接地范围
  12.4接地要求和接地电阻
  12.5接地网
  12.6通用电力设备接地及等电位联结
  12.7电子设备、计算机接地
  12.8医疗场所的安全防护
  12.9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
  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3.1一般规定
  13.2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与报警、探测区域的划分
  13.3系统设计
  13.4消防联动控制
  13.5火灾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的选择与设置
  13.6火灾应急广播和 火灾警报
  13.7消防专用电话
  13.8火灾应急照明
  13.9系统供电
  13.10导线选择及敷设
  13.11消防值班室与消防控制室
  13.12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14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14.1一般规定
  14.2入侵报警系统
  14.3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14.4出入口控制系统
  14.5电子巡查系统
  14.6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14.7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
  14.8管线敷设
  14.9监控中心
  14.10联动控制和系统集成
  15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15.1一般规定
  15.2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原则
  15.3接收天线
  15.4自设前端
  15.5传输与分配网络
  15.6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15.7线路敷设
  15.8供电、防雷与接地
  16广播、扩声与会议系统
  16.1一般规定
  16.2广播系统
  16.3扩声系统
  16.4会议系统
  16.5设备选择
  16.6设备布置
  16.7线路敷设
  16.8控制室
  16.9电源与接地
  17呼应信号及信息显示
  17.1一般规定
  17.2呼应信号系统设计
  17.3信息显示系统设计
  17.4信息显示装置的控制
  17.5时钟系统
  17.6设备选择、线路敷设及机房158
  17.7供电、防雷及接地
  18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18.1一般规定
  18.2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网络结构
  18.3管理网络层(中央管理工作站)
  18.4控制网络层(分站)
  18.5现场网络层
  18.6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软件
  18.7现场仪表的选择
  18.8冷冻水及冷却水系统
  18.10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
  18.11生活给水、中水和排水系统
  18.12供配电系统
  18.13公共照明系统
  18.14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
  18.15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节能设计
  18.16监控表
  18.17机房工程及防雷接地
  19计算机网络系统
  19.1一般规定
  19.2网络设计原则
  19.3网络拓扑结构与传输介质的选择
  19.4网络连接部件的配置
  19.5操作系统软件与网络安全
  19.6广域网连接
  19.7网络应用
  20通信网络系统
  20.1一般规定
  20.2数字程控用户电话交换机系统
  20.3数字程控调度交换机系统
  20.4会议电视系统
  20.5无线通信系统
  20.6多媒体现代教学系统
  20.7通信配线与管道
  21综合布线系统
  21.1一般规定
  21.2系统设计
  21.3系统配置
  21.4系统指标
  21.5设备间及电信间
  21.6工作区设备
  21.7缆线选择和敷设
  21.8电气防护和接地
  22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
  22.1一般规定
  22.2电磁环境卫生
  22.3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防治
  22.4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
  22.5电源干扰的防护
  22.6信号线路的过电压保护
  22.7管线设计
  22.8接地与等电位联结
  23电子信息设备机房
  23.1一般规定351
  23.2机房的选址、设计与设备布置
  23.3环境条件和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23.4机房供电、接地及防静电
  23.5消防与安全
  24锅炉房热工检测与控制
  24.1一般规定
  24.2自动化仪表的选择
  24.3热工检测与控制
  24.4自动报警与连锁控制
  24.5供电
  24.6仪表盘、台
  24.7仪表控制室
  24.8取源部件、导管及防护
  24.9缆线选择与敷设
  24.10接地
  24.11锅炉房计算机监控系统
  附录A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附录B部分场所照明标准值
  附录C建筑物、人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年平均雷击次数的计算
  附录D浴室区域的划分
  附录E游泳池和戏水池区域的划分
  附录F喷水池区域的划分
  附录G声压级及扬声器所需功率计算
  附录H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问推荐值及缆线规格计算与选择
  附录J建筑设备监控系统DDC监控表
  附录K BAS监控点一览表
  附录L综合布线系统信道及永久链路的各项指标
  本规范用词说明
  第1章总则
  1.0.1为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整体美观、维护管理方便,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的电气设计,不适用于人防工程、燃气加压站、汽车加油站的电气设计。
  1.0.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体现以人为本,对电磁污染、声污染及光污染采取综合治理,达到环境保护相关标准的要求,确保人居环境安全。
  1.0.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的装备水平,应与工程的功能要求和使用性质相适应。
  1.0.5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采用成熟、有效的节能措施,降低电能消耗。
  1.0.6应选择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产品。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产品。
  1.0.7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采取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1.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代号
  2.1术语
  2.1.1备用电源standbyelectricalsource当正常电源断电时,由于非安全原因用来维持电气装置或其某些部分所需的电源。
  2.1.2应急电源electricsourceforsafetvservices用作应急供电系统组成部分的电源。
  2.1.3导体conductor用于承载规定电流的导电部分。
  2.1.4中性导体neutralconductor(N)电气上与中性点连接并能用于配电的导体。
  2.1.5保护导体protectiveconductor(PE)为了安全目的,如电击防护而设置的导体。
  2.1.6保护接地中性导体protectiveandneutralconductor(PEN)
  兼有保护接地导体和中性导体功能的导体,简称PEN导体。
  2.1.7剩余电流residualcurrent同一时刻,在电气装置中的电气回路给定点处的所有带电体电流值的代数和。
  2.1.8特低电压extra&lowvoltage(ELV)不超过《建筑物电气装置的电压区段》GB/T18379/IEC60449规定的有关工类电压限值的电压。
  2.1.9安全特低电压系统safetyextra-10wvoitage(SELV)system
  在正常条件下不接地的、电压不超过特低电压的电气系统,简称SELV系统。
  2.1.10保护特低电压系统protectiveextra-lowVoltage(PELV)system
  在正常条件下接地的、电压不超过特低电压的电气系统,简称PELV系统。
  2.1.11外露可导电部分exposed-conductive&part设备上能触及到的可导电部分,在正常情况下不带电,但在基本绝缘损坏时会带电。
  2.1.12外界可导电部分extraneous-conductive-part非电气装置的组成部分,且易于引入电位的可导电部分,该电位通常为局部地电位。
  2.1.13保护接地protectiveearthingprotectivegrounding为了电气安全,将一个系统、装置或设备的一点或多点接地。
  2.1.14功能接地functionalgrounding出于电气安全之外的目的,将系统、装置或设备的一点或多点接地。
  2.1.15接地故障groundfault带电导体和大地之间意外出现导电通路。
  2.1.16接地配置grounding arrangement 系统、装置和设备的接地所包含的所有电气连接和器件。也称接地系统(earthingsystem)。
  2.1.17接地极groundelectrode埋入土壤或特定的导电介质中、与大地有电接触的可导电部分。
  2.1.18接地导体groundingconductor
  在系统、装置或设备的给定点与接地极或接地网之间提供导电通路或部分导电通路的导体。
  2.1.19接地网earth_ground-electrode network接地配置的组成部分,仅包括接地极及其相互连接部分。
  2.1.211等电位联结equipotentialbonding为达到等电位,多个可导电部分问的电连接。
  2.1.21防雷装置lightningprotectionsystem接闪器、引下线、接地网、浪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合。
  2.L22雷电波侵入lightningsurgeonincomingservices由于雷电对架空线路或金属管道的作用,雷电波可能沿着这些管线侵入屋内,危及人身安全或损坏设备。
  2.1.23雷击电磁脉冲lightningelectromagneticimpulse作为干扰源的雷电流及雷电电磁场产生的电磁场效应。
  2.1.24雷电防护区lightningprotectionzone需要规定和控制雷电电磁环境的区域。
  2.1.25防护区protectionarea允许公众出入的、防护目标所在的区域或部位。
  2.1.26禁区restrictedarea不允许未授权人员出入(或窥视)的防护区域或部位。
  2.1.27盲区blindzone在警戒范围内,安全防范手段未能覆盖的区域。
  2.1.28纵深防护longitudinal-depthprotection根据被防护对象所处的环境条件和安全管理的要求,对整个
  防护区域实施由外到里或由里到外层层设防的防护措施,分为整体纵深防护和局部纵深防护两种类型。
  2.1.29最大声压级maximumsoundpressurelevel扩声系统在听众席产生的最高稳态声压级。
  2.1.30传输频率特性transmissionfrequencycharacteristic厅堂内各测点处稳态声压级的平均值,相对于扩声系统传声器处声压级或扩声设备输入端电压的幅频响应。
  2.1.31传声增益soundtransmissiongain扩声系统达到可用增益时,声场内各测量点处稳态声压级的平均值与扩声系统传声器处声压级的差值。
  2.1.32声场不均匀度soundfieldnonuniformity扩声时,厅内各测量点处得到的稳态声压级的极大值和极小值的差值,以分贝(dB)表示。
  2.1.33建筑设备监控系统building automation system将建筑物(群)内的电力、照明、空调、给水排水等机电设备或系统进行集中监视、控制和管理的综合系统。通常为分散控制与集中监视、管理的计算机控制系统。
  2.1.34分布计算机系统distributed computer system由多个分散的计算机经互联网络构成的统一计算机系统。分布计算机系统是多种计算机系统的一种新形式。它强调资源、任务、功能和控制的全面分布。
  2.1.35现场总线fieldbus安装在制造或过程区域的现场装置与控制室内的自动控制装
  置之间的数字式、串行、多点通信数据总线称为现场总线。
  2.1.36综合布线系统genericcabling system建筑物或建筑群内部之间的信息传输网络,它既能使建筑物或建筑群内部的语言、数据通信设备、信息交换设备和信息管理系统彼此相联,也能使建筑物内通信网络设备与外部的通信网络相联。
  2&1&37电磁环境electromagnetic environment存在于给定场所的所有电磁现象的总和。
  2&1&38电磁兼容性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设备或系统在其电磁环境中能正常工作,且不对该环境中的其他设备和系统构成不能承受的电磁骚扰的能力。
  2.1.39电.磁干扰electromagnetic interference电磁骚扰引起的设备、传输通道或系统性能的下降。
  2.1.40电磁辐射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 能量以电磁波形式由源发射到空间的现象和能量以电磁波形式在空间传播。
  2.1.41电磁屏蔽electromagnetic shielding由导电材料制成的,用以减弱变化的电磁场透入给定区域的屏蔽。
  2.1.42电子信息系统electronic information system由计算机、有(无)线通信设备、处理设备、控制设备及其相关的配套设备、设施(含网络)等的电子设备构成的,按照一定应用目的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2.1.43阻塞流chokedflow阀入口压力保持恒定,逐步降低出口压力,当增加压差不能进一步增大流量,即流量增加到一个最大的极限值,此时的流动状态称为阻塞流。
  2.1.44流量系数K,flowcoefficient给定行程下,阀两端压差为102kPa时,温度为5~40℃的水,每小时流经调节阀的体积,以立方米(m3)表示。
  2.1.45管件形状修正系数Fppiping correction factor考虑阀门两端装有渐缩管接头等管件对流量系数造成的影响,而对流量系数值公式加以修正的系数。
  2.1.46雷诺数修正系数Reoreynokls number factor考虑流体的非湍流状态对流量系数造成的影响,而对流量系数值加以修正的系数。
  2.2代号
  ATM一异步传输模式
  BAS&&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BMS&&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BD&&建筑物配线设备
  CD&&建筑群配线设备
  CP&&集合点
  DDN&&数字数据网
  DDC一直接数字控制器
  FAS&&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FD&&楼层配线设备
  HUB&&集线器
  ISDN&&综合业务数字网
  I/O一输入/输出
  PSTN&&公用电话网
  PLC&&可编程逻辑控制器
  SAS一安全防范系统
  SW一交换机
  TCP/IP&&传输控制协议/网际协议
  TO&&&信息插座
  TE&&终端设备
  VLAN&&虚拟局域网
  VSAT&&甚小口径卫星通信系统
  3供配电系统
  3.1一般规定
  3.1.1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中10(6)kV及以下供配电系统的设计。
  3.1.2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按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系统规模和发展规划以及当地供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3.1.3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保障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
  3.1.4供配电系统的构成应简单明确,减少电能损失,并便于管理和维护。
  3.1.5供配电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有关规定。
  喝醉了,
  3.2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3.2.1用电负荷应根据供电可靠性及中断供电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的程度,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及三级负荷。各级负荷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
  2)中断供电将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
  3)中断供电将破坏有重大影响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例如:重要通信枢纽、重要交通枢纽、重要的经济信息中心、特级或甲级体育建筑、国宾馆、承担重大国事活动的会堂、经常用于重要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的重要用电负荷。
  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为特别重要的负荷。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2)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3不属于一级和二级的用电负荷应为三级负荷。
  3.2.2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3.2.3民用建筑中消防用电的负荷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控制室、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装置、火灾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防烟及排烟设施、自动灭火系统、消防水泵、消防电梯及其排水泵、电动的防火卷帘及门窗以及阀门等消防用电应为一级负荷,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的上述消防用电应为二级负荷;
  2特、甲等剧场,本条1款所列的消防用电应为一级负荷,乙、丙等剧场应为二级负荷;
  3特级体育场馆的应急照明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
  甲级体育场馆的应急照明应为一级负荷。
  3.2.4当主体建筑中有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时,直接影响其运行的空调用电应为一级负荷;当主体建筑中有大量一级负荷时,直接影响其运行的空调用电应为二级负荷。
  3.2.5重要电信机房的交流电源,其负荷级别应与该建筑工程中最高等级的用电负荷相同。
  3.2.6区域性的生活给水泵房、采暖锅炉房及换热站的用电负应根据工程规模、重要性等因素合理确定负荷等级,且不应低于二级。
  3.2.7有特殊要求的用电负荷,应根据实际情况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3.2.8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3.2.9对于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3.2.10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路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或电缆供电。当采用架空线时,可为一回路架空线供电;当采用电缆线路时,应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100%的二级负荷。
  3.2.11三级负荷可按约定供电。
  3.3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3.3.1电源及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10(6)kV供电线路宜深入负荷中心。根据负荷容量和分布,宜使配变电所及变压器靠近建筑物用电负荷中心。
  2同时供电的两路及以上供配电线路中,其中一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应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
  3在设计供配电系统时,除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外,不应按一个电源系统检修或发生故障的同时,另一电源又发生故障进行设计。
  4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用电单位宜设置自备电源:
  1)一级负荷中含有特别重要负荷;
  2)设置自备电源比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经济合理或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要求;
  3)所在地区偏僻且远离电力系统,设置自备电源作为主电源经济合理。
  5需要两回电源线路的用电单位,宜采用同级电压供电。
  根据各级负荷的不同需要及地区供电条件,也可采用不同电压610(6)kV系统的配电级数不宜多于两级。
  710(6)kV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根据变压器的容量、分布及地理环境等情况,亦可采用树干式或环式。
  3.3.2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3.3.3下列电源可作为应急电源:
  1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
  2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3蓄电池。
  3.3.4根据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问,可分别选择下列应急电源:
  1快速自动启动的应急发电机组,适用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15~30s的供电;
  2带有自动投入装置的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
  适用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间大于电源切换时间的供电;
  3不间断电源装置(UPS),适用于要求连续供电或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供电;
  4应急电源装置(EPS),适用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问为毫秒级的应急照明供电。
  3.3.5住宅(小区)的供配电系统,宜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小区)的10(6)kV供电系统宜采用环网方式;
  2高层住宅宜在底层或地下一层设置10(6)/0.4kV户内变电所或预装式变电站;
  3多层住宅小区、别墅群宜分区设置10(6)/0.4kV预装式变电站。
  3.4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3.4.1用电单位的供电电压应根据用电负荷容量、设备特征、供电距离、当地公共电网现状及其发展规划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4.2当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kW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在160kVA及以上时,宜以10(6)kV供由当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kW以下或变压器容量在160kVA以下时,可由低压供电。
  3.4.3对大型公共建筑,应根据空调冷水机组的容量以及地区供电条件,合理确定机组的额定电压和用电单位的供电电压,并应考虑大容量电动机启动时对变压器的影响。
  3.4.4用电单位受电端供电电压的偏差允许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10kV及以下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应为标称系统电压的&7%;
  2、220V单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应为标称系统电压的+7%、-10%;
  3、对供电电压允许偏差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单位,应与供电企业协议确定。
  3&4&5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的电压偏差允许值(以标称系统电压的百分数表示),宜符合下列要求:
  1对于照明,室内场所宜为&5%;对于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难以满足上述要求时,可为+5%、-10%;应急照明、景观照明、道路照明和警卫照明宜为+5%、-10%;
  2一般用途电动机宜为&5%;
  3电梯电动机宜为&7%;
  4其他用电设备,当无特殊规定时宜为&5%。
  3.4.6为减少电压偏差,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正确选择变压器的变压比和电压分接头;
  2应降低系统阻抗;
  3应采取无功补偿措施;
  4宜使三相负荷平衡。
  3.4.7 10(6)kV配电变压器不宜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但在当地10(6)kV电源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且用电单位有对电压质量要求严格的设备,单独设置调压装置技术经济不合理时,也可采用10(6)kV有载调压变压器。
  3.4.8对冲击性低压负荷宜采取下列措施:
  1宜采用专线供电;
  2与其他负荷共用配电线路时,宜降低配电线路阻抗;
  3较大功率的冲击性负荷、冲击性负荷群,不宜与电压波动、闪变敏感的负荷接在同一变压器上。
  3.4.9为降低三相低压配电系统的不对称度,设计低压配电系统时宜采取下列措施:
  1220V或380V单相用电设备接人220/380V三相系统时,宜使三相负荷平衡;
  2由地区公共低压电网供电的220V照明负荷,线路电流小于或等于40A时,宜采用220V单相供电;大于40A时,宜采用220/380V三相供电。
  3.4.10宜采取抑制措施,将用电单位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限在规定范围内。
  3.5负荷计算
  3.5.1负荷计算应包括下列内容和用途:
  1负荷计算&可作为按发热条件选择变压器、导体及电器的依据,并用来计算电压损失和功率损耗;也可作为电能消耗及无功功率补偿的计算依据;
  2尖峰电流,可用以校验电压波动和选择保护电器;
  3一级、二级负荷,可用以确定备用电源或应急电源及其容量;
  4季节性负荷,可以确定变压器的容量和台数及经济运行方式。
  3.5.2方案设计阶段可采用单位指标法;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宜采用需要系数法。
  3.5.3当消防设备的计算负荷大于火灾时切除的非消防设备的计算负荷时,应按消防设备的计算负荷加上火灾时未切除的非消防设备的计算负荷进行计算。
  当消防设备的计算负荷小于火灾时切除的非消防设备的计算负荷时,可不计人消防负荷。
  3.5.4应急发电机的负荷计算应满足下列要求:
  1当应急发电机仅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供电时,应以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计算容量,作为选用应急发电机容量的依据;
  2当应急发电机为消防用电设备及一级负荷供电时,应将两者计算负荷之和作为选用应急发电机容量的依据;
  3当自备发电机作为第二电源,且尚有第三电源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供电时,以及当向消防负荷、非消防一级负荷及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供电时,应以三者的计算负荷之和作为选用自备发电机容量的依据。
  3.5.5单相负荷应均衡分配到三相上,当单相负荷的总计算容量小于计算范围内三相对称负荷总计算容量的15%o时,应全部按三相对称负荷计算;当超过15%时,应将单相负荷换算为等效三相负荷,再与三相负荷相加。
  3.6无功补偿
  3.6.1应合理选择变压器容量、线缆及敷设方式等措施,减少线路感抗以提高用户的自然功率因数。当采用提高自然功率因数措施后仍达不到要求时,应进行无功补偿。
  3.6.210(6)kV及以下无功补偿宜在配电变压器低压侧集中补偿,且功率因数不宜低于0.9。高压侧的功率因数指标,应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
  3.6.3补偿基本无功功率的电容器组,宜在配变电所内集中补偿。容量较大、负荷平稳且经常使用的用电设备的无功功率宜单独就地补偿。
  3.6.4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手动投切的无功补偿装置:
  1补偿低压基本无功功率的电容器组;
  2常年稳定的无功功率;
  3经常投入运行的变压器或配、变电所内投切次数较少的10kV电容器组。
  3.6.5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无功自动补偿装置:
  1避免过补偿,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在经济上合理时;
  2避免在轻载时电压过高,而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在经济不合理时;
  3应满足在所有负荷情况下都能保持电压水平基本稳定,只有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才能达到要求时。
  3.6.6无功自动补偿宜采用功率因数调节原则,并应满足电压调整率的要求。
  3.6.7电容器分组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分组电容器投切时,不应产生谐振;
  2适当减少分组数量和加大分组容量;
  3应与配套设备的技术参数相适应;
  4应满足电压偏差的允许范围。
  3.6.8接在电动机控制设备负荷侧的电容器容量,不应超过为提高电动机空载功率因数到0.9所需的数值,其过电流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应按电动机一电容器组的电流来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动机仍在继续运转并产生相当大的反电势时,不应再启动。
  2不应采用星一三角启动器;
  3对电梯等经常出现负力下放处于发电运行状态的机械设备电动机,不应采用电容器单独就地补偿。
  3.6.9 10(6)kV电容器组宜串联适当参数的电抗器。有谐波源的用户在装设低压电容器时,宜采取措施,避免谐波污染。
  4配变电所
  4.1一般规定
  4.1.l本章适用于交流电压为10(6)kV及以下的配变电所设计。
  4.1.2配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负荷性质、用电容量、所址环境、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并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性。
  4.1.3地震基本烈度为7度及以上地区,配变电所的设计和电气设备的安装应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
  4.1.4配变电所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的规定。
  4.2所址选择
  4.2.1配变电所位置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综合确定:
  1深入或接近负荷中心;2进出线方便;3接近电源侧;4设备吊装、运输方便;5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有爆炸危险介质的场所;6不宜设在多尘、水雾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的下风侧;7不应设在厕所、浴室、厨房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贴邻。如果贴邻,相邻隔墙应做无渗漏、无结露等防水处理;8配变电所为独立建筑物时,不应设置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4.2.2配变电所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层,但不宜设置在最底层。配变电所设置在建筑物地下层时,应根据环境要求加设机械通风、去湿设备或空气调节设备。当地下只有一层时,尚府采取预防洪水、消防水或积水从其他渠道淹渍配变电所的措施。
  4.2.3民用建筑宜集中设置配变电所,当供电负荷较大,供电半径较长时,也可分散设置;高层建筑可分设在避难层、设备层及屋顶层等处。
  4.2.4住宅小区可设独立式配变电所,也可附设在建筑物内或选用户外预装式变电所。
  4.3配电变压器选择
  4.3.1配电变压器选择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和负荷情况、环境条件确定,并应选用节能型变压器。
  4.3.2配电变压器的长期工作负载率不宜大于85%。
  4.3.3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专用变压器:
  1电力和照明采用共用变压器将严重影响照明质量及光源寿命时,可设照明专用变压器;
  2季节性负荷容量较大或冲击性负荷严重影响电能质量时,设专用变压器;
  3单相负荷容量较大,由于不平衡负荷引起中性导体电流超过变压器低压绕组额定电流的25%时,或只有单相负荷其容量不是很大时,可设置单相变压器;
  4出于功能需要的某些特殊设备,可设专用变压器;
  5在电源系统不接地或经高阻抗接地,电气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就地接地的低压系统中(IT系统),照明系统应设专用变压器。
  4.3.4供电系统中,配电变压器宜选用D,ynll接线组别的变压器。
  4.3.5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当单台变压器油量为100kg及以上时,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4.3.6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0.4kV时,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1250kVA。预装式变电所变压器,单台容量不宜大于800kVA。
  4.4主接线及电器选择
  4.4.1配变电所电压为10(6)kV及0.4kV的母线,宜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形式。
  4.4.2配变电所10(6)kV电源进线开关宜采用断路器或带熔断器的负荷开关。当无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要求,且供电容量较小、出线回路数少、无需带负荷操作时,也可采用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
  4.4.3配变电所电压为10(6)kV的母线分段处,宜装设与电源进线开关相同型号的断路器,但系统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只装设隔离电器:
  1事故时手动切换电源能满足要求;
  2不需要带负荷操作;
  3对母线分段开关无继电保护或自动装置要求。
  4.4.4采用电压为10(6)kV固定式配电装置时,应在电源侧装设隔离电器;在架空出线回路或有反馈可能的电缆出线回路中,尚应在出线侧装设隔离电器。
  4.4.5电压为10(6)kV的配出回路开关的出线侧,应装设与该回路开关电器有机械连锁的接地开关电器和电源指示灯或电压监视器。
  4.4.6两个配变电所之间的电气联络线路,当联络容量较大时,应在供电侧的配变电所装设断路器,另一侧配变电所装设隔离电器。当两侧供电可能性相同时,应在两侧均装设断路器。当联络容量较小,且手动联络能满足要求时,亦可采用带保护的负荷开关电器。
  4.4.7当同一用电单位由总配变电所以放射式向分配变电所供电时,分配变电所的电源进线开关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源进线开关宜采用能带负荷操作的开关电器,当有继电保护要求时,应采用断路器;
  2总配变电所和分配变电所相邻或位于同一建筑平面内,两所之间无其他阻隔而能直接相通,当无继电保护要求时,分配变电所的进线可不设开关电器。
  4.4.8向10(6)kV并联电容器组供电的出线开关,应选用适合电容器组使用类别的断路器。
  4.4.910(6)kV母线上的避雷器和电压互感器,可合用一组隔离电器。
  4.4.10用电单位的10(6)kV电源进线处,可根据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装设或预留专供计量用的电压、电流互感器。
  4.4.11当10(6)kV的开关设备选用真空断路器时,应设有浪涌保护电器。
  4.4.12对于电压为0.4kV系统,开关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变压器低压侧电源开关宜采用断路器;
  2当低压母线分段开关采用自动投切方式时,应采用断路器,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装设&自投自复&、&白投手复&、&白投停用&三种状态的位置选择开关;
  2)低压母联断路器自投时应有一定的延时,当电源主断路器因过载或短路故障分闸时,母联断路器不得自动合闸;
  3)电源主断路器与母联断路器之间应有电气连锁。
  3低压系统采用固定式配电装置时,其中的断路器等开关设备的电源侧,应装设隔离电器或同时具有隔离功能的开关电器。当母线为双电源时,其电源或变压器的低压出线断路器和母线联络断路器的两侧均应装设隔离电器。与外部配变电所低压联络电源线路断路器的两侧,亦均应装设隔离电器。
  4.4.13当自备电源接人配变电所相同电压等级的配电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接入开关与供电电源网络之间应有机械连锁,防止并网运行;
  2应避免与供电电源网络的计费混淆;
  3接线应有一定的灵活性,并应满足在特殊情况下,相对重要负荷的用电;
  4与配变电所变压器中性点接地形式不同时,电源接人开关的选择应满足切换条件。
  4.5配变电所形式和布置
  4.5.1配变电所的形式应根据建筑物(群)分布、周围环境条件和用电负荷的密度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层建筑或大型民用建筑宜设室内配变电所;
  2多层住宅小区宜设户外预装式变电所,有条件时也可设置室内或外附式配变电所。
  4.5.2建筑物室内配变电所,不宜设置裸露带电导体或装置,不宜设置带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和变压器,其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带可燃油的10(6)kV配电装置、低压配电装置和干式变压器等可设置在同一房间内。
  具有符合IP3X防护等级外壳的不带可燃性油的10(6)kV配电装置、低压配电装置和干式变压器,可相互靠近布置。
  2电压为10(6)kV可燃性油浸电力电容器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
  4.5.3内设可燃性油浸变压器的独立配变电所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变压器应分别设置在单独的房间内,配变电所宜为单层建筑,当为两层布置时,变压器应设置在底层;
  2变压器在正常运行时应能方便和安全地对油位、油温等进行观察,并易于抽取油样;
  3变压器的进线可采用电缆,出线可采用封闭式母线或电缆;
  4变压器室门应向外开启;变压器室内可不考虑吊芯检修,但门前应有运输通道;
  5变压器室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4.5.4对于内设不带可燃性油变压器的独立配变电所,其电气设备选择应与建筑物室内配变电所规定相同。
  4.5.5由同一配变电所供给一级负荷用电的两回路电源的配电装置宜分列设置,当不能分列设置时,其母线分段处应设置防火隔板或隔墙。
  供给一级负荷用电的两回路电缆不宜敷设在同一电缆沟内。
  当无法分开时,宜采用耐火类电缆。当采用绝缘和护套均为非延燃性材料的电缆时,应分别设置在电缆沟的两侧支架上。
  4.5.6电压为10(6)kv和0.4kV配电装置室内,宜留有适当数量的相应配电装置的备用位置。0.4kV的配电装置,尚应留有适当数量的备用回路。
  4.5.7户外预装式变电所的进、出线宜采用电缆。
  4.5.8有人值班的配变电所应设单独的值班室。值班室应能直通或经过走道与10(6)kV配电装置室和相应的配电装置室相通,并应有门直接通向室外或走道。
  当配变电所设有低压配电装置时,值班室可与低压配电装置室合并,且值班人员工作的一端,配电装置与墙的净距不应小于3m。
  4.5.9变压器外廓(防护外壳)与变压器室墙壁和门的净距不小于表4.5.9的规定。
  4.5.10多台干式变压器布置在同一房问内时,变压器防护外壳I司的净距不应小于表4.5.10及图4.5.10-1和图4.5.10-2的规定。
  表4.5.9变压器外廓(防护外壳)与变压器室墙壁和门的最小净距(m)
  变压器容量(KVA)
  项目 100~~2500
  油浸变压器外廓与后壁、侧壁净距 0.6 0.8
  油浸变压器外廓与门净距 0.8 1.0
  干式变压器带有IP2X及以上防护等级金属外壳与后壁、侧壁净距 0.6 0.8
  干式变压器带有IP2X及以上防护等级金属外壳与门净距 0.8 1.0
  注:表中各值不适用于制造厂的成套产品。
  表4.5.10变压器防护外壳问的最小净距(m)
  变压器容量(KVA)
  项目 100~~2500
  变压器侧面具有IP2X防护等级及以上的金属外壳 A 0.6 0.8
  变压器侧面具有IP3X防护等级及以上的金属外壳 A 可贴邻布置 可贴邻布置
  考虑变压器外壳之间有一台变压器拉出防护外壳 B① 变压器宽度6+0.6 变压器宽度6+0.6
  不考虑变压器外壳之间有一台变压器拉出防护外壳 B 1.0 1.2
  注:①当变压器外壳的门为不可拆卸式时,其B值应是门扇的宽度c加变压器宽度b之和再加0.3m。
  4.6 10(6)kV配电装置
  4.6.1配电装置的布置和导体、电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电装置的布置和导体、电器的选择,应不危及人身安全和周围设备安全,并应满足在正常运行、检修、短路和过电压情况下的要求;
  2配电装置的布置,应便于设备的操作、搬运、检修和试验,并应考虑电缆或架空线进出线方便;
  3配电装置的绝缘等级,应和电网的标称电压相配合;
  4配电装置间相邻带电部分的额定电压不同时,应按较高的额定电压确定其安全净距。
  4.6.2配电装置室内各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表4.6.2的规定。
  表4.6.2配电装置室内各种通道的最小净宽(m)
  开关柜布置方式 柜后维护通道 柜前操作通道
  固定式 手车式
  单排布置 0.8 1.5 单车长度+1.2
  叉排面对面布置 0.8 2.0 双车长度+0.9
  叉排背对背布置 1.0 1.5 单车长度+1.2
  注:1固定式开关柜为靠墙布置时,柜后与墙净距应大于0.05m,侧面与墙净距应大于0.2m;
  2通道宽度在建筑物的墙面遇有柱类局部凸出时,凸出部位的通道宽度可减少0.2rn。
  4.6.3屋内配电装置距顶板的距离不宜小于0.8m,当有梁时,距梁底不宜小于0.6m。
  4.7低压配电装置
  4.7.1选择低压配电装置时,除应满足所在电网的标称电压、频率及所在回路的计算电流外,尚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动、热稳定要求。对于要求断开短路电流的保护电器,其极限通断能力应大于系统最大运行方式的短路电流。
  4.7.2配电装置的布置,应考虑设备的操作、搬运、检修和试验的方便。
  4.7.3当成排布置的配电屏长度大于6m时,屏后面的通道应设有两个出口。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大于15m时,应增加出口。
  4.7.4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屏前和屏后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表4.7.4的规定。
  表4.7.4配电屏前后的通道净宽(m)
  布置方式
  装置种类 单排布置 双排对面布置 双排背对背布置
  屏前 屏后 屏前 屏后 屏前 屏后
  固定式 1.5 1.0 2.0 1.0 1.5 1.5
  抽屉式 1.8 1.0 2.3 1.0 1.8 1.0
  控制屏(柜) 1.5 0.8 2.0 0.8 - -
  注:1 当建筑物墙面遇有柱类局部凸出时,凸出部位的通道宽度可减少0.2m;
  2 各种布置方式,屏端通道不应小于0.8m。
  4.7.5同一配电室内向一级负荷供电的两段母线,在母线分段处应有防火隔断措施。
  4.8电力电容器装置
  4.8.1本节适用于电压为10(6)kV及以下和单组容量为1000kvar及以下并联补偿用的电力电容器装置设计。
  4.8.2电容器组应装设单独的控制和保护装置。为提高单台用电设备功率因数而选用的电容器组,可与该设备共用控制和保护装置。
  4.8.3当电容器回路的高次谐波含量超过规定允许值时,应在回路中设置抑制谐波的串联电抗器。
  4.8.4成套电容器柜单列布置时,柜正面与墙面距离不应小于1.5m;当双列布置时,柜面之间距离不应小于2m。
  4.8.5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低压电容器应采用非可燃性油浸式电.容器或干式电容器。
  4.9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4.9.1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电压为10(6)kV的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4.9.2配变电所的门应为防火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变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2配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配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一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4配变电所位于地下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5配变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6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4.9.3配变电所的通风窗,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4.9.4配电装置室及变压器室门的宽度宜按最大不可拆卸部件觅度加0.3m,高度宜按不可拆卸部件最大高度加0.5m。
  4.9.5当配变电所设置在建筑物内时,应向结构专业提出荷载要求并应设有运输通道。当其通道为吊装孔或吊装平台时,其吊装孔和平台的尺寸应满足吊装最大设备的需要,吊钩与吊装孔的垂直距离应满足吊装最高设备的需要。
  4.9.6当配变电所与上、下或贴邻的居住、办公房间仅有一层楼板或墙体相隔时,配变电所内应采取屏蔽、降噪等措施。
  4.9.7电压为10(6)kV的配电室和电容器室,宜装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窗台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1.8m。临街的一面不宜开设窗户。
  4.9.8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并应装锁。相邻配电室之间设门时,门应向低电压配电室开启。
  4.9.9配变电所各房间经常开启的门、窗,不宜直通含有酸、碱、蒸汽、粉尘和噪声严重的场所。
  4.9.10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等应设置防止雨、雪和小动物进入屋内的设施。
  4.9.11长度大于7m的配电装置室应设两个出El,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
  当配变电所采用双层布置时,位于楼上的配电装置室应至少设一个通向室外的平台或通道的出口。
  4.9.12配变电所的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当配变电所设置在地下层时,其进出地下层的电缆口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
  4.9.13电气专业箱体不宜在建筑物的外墙内侧嵌入式安装,当受配置条件限制需嵌入安装时,箱体预留-TL多'F墙侧应加保温或隔热层。
  4.10对暖通及给水排水专业的要求
  4.10.1地上配变电所内的变压器室宜采用自然通风,地下配变电所的变压器室应设机械送排风系统,夏季的排风温度不宜高于45℃,进风和排风的温差不宜大于15℃。
  4.10.2电容器室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通风量应根据电容器温度类别按夏季排风温度不超过电容器所允许的最高环境空气温度计算。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排热要求时,可增设机械排风。
  电容器室内应有反映室内温度的指示装置。
  4.10.3当变压器室、电容器室采用机械通风或配变电所位于地下层时,其专用通风管道应采用菲燃烧材料制作。当周围环境污秽时,宜在进风口处加空气过滤器。
  4.10.4在采暖地区,控制室(值班室)应采暖,采暖计算温度为18℃。在严寒地区,当配电室内温度影响电气设备元件和仪表正常运行时,应设采暖装置。
  控制室和配电装置室内的采暖装置,应采取防止渗漏措施,不应有法兰、螺纹接头和阀门等。
  4.10.s位于炎热地区的配变电所,屋面应有隔热措施。控制室(值班室)宜考虑通风、除湿,有技术要求时,可接入空调系统。
  4.10.6位于地下层的配变电所,其控制室(值班室)应保证运行的卫生条件,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装设通风系统或空调装置。在高潮湿环境地区尚应设置吸湿机或在装置内加装去湿电加热器;在地下层应有排水和防进水措施。
  4.10.7变压器室、电容器室、配电装置室、控制室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通过。
  4.10.8装有六氟化硫(SF6)设备的配电装置的房问,其排风系统应考虑有底部排风口。
  4.10.9有人值班的配变电所,宜设卫生间及上、下水设施。
  5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
  5.1一般规定
  5.1.1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中10(6)kV电力设备和线路的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
  5.1.2继电保护装置应满足可靠性、选择性、灵敏性和速动性的要求。
  5.1.3重要的配变电所可根据需求采用智能化保护装置或变电所综合自动化系统。
  5.1.4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的设计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和《电力装置的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3的有关规定。
  5.2继电保护
  5.2.1继电保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力设备和线路应装设短路故障和异常运行保护装置。
  电力设备和线路短路故障的保护应有主保护和后备保护,必要时可增设辅助保护。
  2继电保护装置的接线应简单可靠,并应具有必要的检测、闭锁等措施。保护装置应便于整定、调试和运行维护。
  3为保证继电保护装置的选择性,对相邻设备和线路有配合要求的保护和同一保护内有配合要求的两元件,其上下两级之间的灵敏性及动作时间应相互配合。
  当必须加速切除短路时,可使保护装置无选择性动作,但应利用自动重合闸或备用电源自动投人装置,缩小停电范围。
  4保护装置应具有必要的灵敏性。各类短路保护装置的灵敏系数不宜低于表5.2.1的规定。
  表5.2.1短路保护的最小灵敏系数
  保护分类 保护类型 组成元件 最小灵敏系数 备注
  主保护 变压器、线路的电流速断保护 电流元件 2.0 按保护安装处短路计算
  电流保护、电压保护 电流、电压元件 1.5 按保护区末端计算
  10kV供配电系统中单相接地保护 电流、电压元件 1.5
  后备保护 近后备保护 电流、电压元件 1.3 按线路末端短路计算
  辅助保护 电流速断保护 ---- 1.2 按正常运行方式下
  保护安装处短路计算
  注;灵敏系数应根据小利的正常运行方式(含正常检修)和不利的故障类型计算。
  5保护装置与测量仪表不宜共用电流互感器的二次线圈。
  保护用电流互感器(包括中问电流互感器)的稳态比误差不应大于10%。
  6在正常运行情况下,当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断线或其他故障能使保护装置误动作时,应装设断线闭锁或采取其他措施,将保护装置解除工作并发出信号;当保护装置不致误动作时,应设有电压回路断线信号。
  7在保护装置内应设置由信号继电器或其他元件等构成的指示信号,且应在直流电压消失时不自动复归,或在直流恢复时仍能维持原动作状态,并能分别显示各保护装置的动作情况。
  8为了便于分别校验保护装置和提高可靠性,主保护和后备保护宜做到回路彼此独立。
  9当用户10(6)kV断路器台数较多、负荷等级较高时,应采用直流操作。
  10当采用蓄电池组作直流电源时,由浮充电设备引起的波纹系数不应大于5%,电压波动范围不应大于额定电压的&5%,放电末期直流母线电压下限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85%,充电后期直流母线电压上限不应高于额定电压的115%。
  11当采用交流操作的保护装置时,短路保护可由被保护电力设备或线路的电压互感器取得操作电源。变压器的瓦斯保护,可由电压互感器或变电所所用变压器取得操作电源。
  12交流整流电源作为继电保护直流电源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直流母线电压,在最大负荷时保护动作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80%,最高电压不应超过额定电压的115%,并应采取稳压、限幅和滤波的措施;电压允许波动应控制在额定电压的&5%范围内,波纹系数不应大于5%;2)当采用复式整流时,应保证在各种运行方式下,在不同故障点和不同相别短路时,保护装置均能可靠动作。
  13交流操作继电保护应采用电流互感器二次侧去分流跳闸的间接动作方式。
  14 10(6)kV系统采用中性点经小电阻接地方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零序速断保护;2)零序保护装置动作于跳闸,其信号应接人事故信号回路。
  5.2.2变压器的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变压器下列故障及异常运行方式,应装设相应的保护:
  1)绕组及其引出线的相间短路和在中性点直接接地侧的单相接地短路;2)绕组的匝间短路;3)外部相间短路起的过电流;4)干式变压器防护外壳接地短路;5)过负荷;6)变压器温度升高;7)油浸式变压器油面降低;8)密闭油浸式变压器压力升高;9)气体绝缘变压器气体压力升高;10)气体绝缘变压器气体密度降低。
  2 400kVA及以上的建筑物室内可燃性油浸式变压器均应装设瓦斯保护。当因壳内故障产生轻微瓦斯或油面下降时,应瞬时动作于信号;当产生大量瓦斯时,应动作于断开变压器各侧断路器;当变压器电源侧无断路器时,可作用于信号。
  3对于密闭油浸式变压器,当壳内故障压力偏高时应瞬时动作于信号;当压力过高时,应动作于断开变压器各侧断路器;
  当变压器电源侧无断路器时,可作用于信号。
  4变压器引出线及内部的短路故障应装设相应的保护装置。
  当过电流保护时限大于0.5s时,应装设电流速断保护,且应瞬时动作于断开变压器的各侧断路器。
  5由外部相间短路引起的变压器过电流,可采用过电流保护作为后备保护。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应考虑事故时可能出现的过负荷,并应带时限动作于跳闸。
  6变压器高压侧过电流保护应与低压侧主断路器短延时保护相配合。
  7对于400kVA及以上、线圈为三角一星形联结、低压侧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当低压侧单相接地短路且灵敏性符合要求时,可利用高压侧的过电流保护,保护装置应带时限动作于跳闸。
  8对于400kVA及以上,线圈为三角一星形联结的变压器,可采用两相三继电器式的过电流保护。保护装置应动作于断开变速器的各侧断路器。
  9对于400kVA及以上变压器,当数台并列运行或单独运行并作为其他负荷的备用电源时,应根据可能过负荷的情况装设过负荷保护。
  过负荷保护可采用单相式,且应带时限动作于信号。在无经常值班人员的变电所,过负荷保护可动作于跳闸或断开部分负荷。
  10对变压器温度及油压升高故障,应按现行电力变压器标准的要求,装设可作用于信号或动作于跳闸的保护装置。
  11对于气体绝缘变压器气体密度降低、压力升高,应装设可作用于信号或动作于跳闸的保护装置。
  5.2.3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的供电线路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l线路的下列故障或异常运行,应装设相应的保护装置:
  1)相间短路;2)过负荷;3)单相接地。
  2线路的相间短路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保护装置由电流继电器构成时,应接于两相电流互感器上;对于同一供配电系统的所有线路,电流互感器应接在相同的两相上;
  2)当线路短路使配变电所母线电压低于标称系统电压的50%~60%,以及线路导线截面过小,不允许带时限切除短路时,应陕速切除短路;
  3)当过电流保护动作时限不大于0.5~0.7s,且没有本款第2项所列的情况或没有配合上的要求时,可不装设瞬动的电流速断保护。
  3对单侧电源线路可装设两段过电流保护,第一段应为不带时限的电流速断保护,第二段应为带时限的过电流保护,可采用定时限或反时限特性的继电器。保护装置应装在线路的电源侧。
  4对10(6)kV变电所的电源进线,可采用带时限的电流速断保护。
  5对单相接地故障,应装设接地保护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配电所母线上应装设接地监视装置,并动作于信号;
  2)对于有条件安装零序电流互感器的线路,当单相接地电流能满足保护的选择性和灵敏性要求时,应装。设动作于信号的单相接地保护;
  3)当不能安装零序电流互感器,而单相接地保护能够躲过电流回路中不平衡电流的影响时,也可将保护装置接于三相电流互感器构成的零序回路中。
  6对可能过负荷的电缆线路,应装设过负荷保护。保护装置宜带时限动作于信号,当危及设备安全时可动作于跳闸。
  5.2.4并联电容器的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10(6)kV的并联补偿电容器组的下列故障及异常运行方式,应装设相应的保护装置:
  1)电容器内部故障及其引出线短路;
  2)电容器组和断路器之间连接线短路;
  3)电容器组中某一故障电容器切除后所引起的过电压;
  4)电容器组的单相接地;
  5)电容器组过电压;
  6)所连接的母线失电压。
  2对电容器组和断路器之间连接线的短路,可装设带有短时限的电流速断和过电流保护,并动作于跳闸。速断保护的动作电流,应按最小运行方式下,电容器端部引线发生两相短路时,有足够灵敏系数整定。过电流保护装置的动作电流,应按躲过电容器组长期允许的最大工作电流整定。
  3对电容器内部故障及其引出线的短路,宜对每台电容器分别装设专用的熔断器。熔体的额定电流可为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5~2.0倍。
  4当电容器组中故障电容器切除到一定数量,引起电容器端电压超过110%额定电压时,保护应将整组电容器断开。对不同接线的电容器组可采用下列保护:
  1)单星形接线的电容器组可采用中性导体对地电压不平衡保护;
  2)多段串联单星形接线的电容器组,可采用段间电压差动或桥式差电流保护;
  3)双星形接线的电容器组,可采用中性导体不平衡电压或不平衡电流保护。
  5对电容器组的单相接地故障,可按本规范第5.2.3条第3款的规定装设保护,但安装在绝缘支架上的电容器组,可不再装设单相接地保护。
  6电容器组应装设过电压保护,带时限动作于信号或跳闸。
  7电容器装置应设置失电压保护,当母线失电压时,应带时限动作于信号或跳闸。
  8当供配电系统有高次谐波,并可能使电容器过负荷时,
  电容器组宜装设过负荷保护,并应带时限动作于信号或跳闸。
  5.2.510(6)kV分段母线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变电所分段母线宜在分段断路器处装设下列保护装置:
  1)电流速断保护;2)过电流保护。
  2分段断路器电流速断保护仅在合闸瞬间投入,并应在合闸后自动解除。
  3分段断路器过电流保护应比出线回路的过电流保护增大一级时限。
  5.2.6备用电源和备用设备的自动投入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备用电源或备用设备的自动投入装置,可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装设:
  1)由双电源供电的变电所和配电所,其中一个电源经常断开作为备用;
  2)变电所和配电所内有互为备用的母线段;
  3)变电所内有备用变压器;
  4)变电所内有两台所用变压器;
  5)运行过程中某些重要机组有备用机组。
  2自动投入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能保证在工作电源或设备断开后才投入备用电源或设备;
  2)工作电源或设备上的电压消失时,自动投入装置应延时动作;
  3)自动投入装置保证只动作一次;
  4)当备用电源或设备投入到故障上时,自动投入装置应使其保护加速动作;
  5)手动断开工作电源或设备时,自动投入装置不应启动;
  6)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中,可设置工作电源的电流闭锁回路。
  3民用建筑中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多级设置时,上下级之间的动作应相互配合。
  5.2.7继电保护可根据需要采用智能化保护装置或采用变电所综合自动化系统,并宜采用开放式和分布式系统。
  5.2.8当所在的建筑物设有建筑设备监控(BA)系统时,继电保护装置应设置与BA系统相匹配的通信接口。
  5.3电气测量
  5.3.1测量仪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本条适用于固定安装的指示仪表、记录仪表、数字仪表、仪表配用的互感器及采用与计算机监控和管理系统相配套的自动化仪表等器件。
  2测量仪表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能正确反映被测量回路的运行参数;
  2)应能随时监测被监测回路的绝缘状况。
  3测量仪表的准确度等级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谐波测量仪表外,交流回路的仪表准确度等级不应低于2.5级;
  2)直流回路的仪表准确度等级不应低于1.5级;
  3)电量变送器输出侧的仪表准确度等级不应低于1.0级。
  4测量仪表配用的互感器准确度等级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1.5级及2.5级的测量仪表,应配用不低于1.0级的互感器;
  2)电量变送器应配用不低于0.5级的电流互感器。
  5直流仪表配用的外附分流器准确度等级不应低于0.5级。
  6电量变送器准确度等级不应低于0.5级。
  7仪表的测量范围和电流互感器变比的选择,宜满足当被测量回路以额定值的条件运行时,仪表的指示在满量程的70%。
  8对多个同类型回路参数的测量,宜采用以电量变送器组成的选测系统。选测参数的种类及数量,可根据运行监测的需要确定。
  9下列电力装置回路应测量交流电流:
  1)配电变压器回路;2)无功补偿装置;3)10(6)kV和lkV及以下的供配电干线;4)母线联络和母线分段断路器回路;5)55kW及以上的电动机;6)根据使用要求,需监测交流电流的其他回路。
  10三相电流基本平衡的回路,可采用一只电流表测量其中一相电流。下列装置及回路应采用三只电流表分别测量三相电流:
  1)无功补偿装置;2)配电变压器低压侧总电流;3)三相负荷不平衡幅度较大的lkV及以下的配电线路。
  11下列装置及回路应测量直流电流:
  1)直流发电机;2)直流电动机;3)蓄电池组;4)充电回路;5)整流装置;6)根据使用要求,需监测直流电流的其他装置及回路。
  12交流系统的各段母线,应测量交流电压。
  13下列装置及圈路应测量直流电压:
  1)直流发电机;2)直流系统的各段母线;3)蓄电池组;4)充电回路;5)整流装置;6)发电机的励磁回路;
  7)根据使用要求,需监测直流电压的其他装置及回路。
  14中性点不直接接地系统的各段母线,应监测交流系统的绝缘。
  15根据使用要求,需监测有功功率的装嚣及圃路,应测量有功功率。
  16下列装置及回路应测量无功功率:
  1)1kV及以上的无功补偿装置;2)根据使用要求,需监测无功功率的其他装置及回路。
  17在谐波监测点,宜装设谐波电压、电流的测量仪表。
  5.3.2电能计量仪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下列装置及回路应装设有功电能表:
  1)10(6)kV供配电线路;
  2)用电单位的有功电量计量点;
  3)需要进行技术经济考核的电动机;
  4)根据技术经济考核和节能管理的要求,需计量有功电量的其他装置及回路。
  2下列装置及回路,应装设无功电能表:
  1)无功补偿装置;
  2)用电单位的无功电量计量点;
  3)根据技术经济考核和节能管理的要求,需计量无功电量的其他装置及回路。
  3计费用的专用电能计量装置,宜设置在供用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并应按供电企业对不同计费方式的规定确定。
  4双向送、受电的回路,应分别计量送、受电的电量。当以两只电能表分别计量送、受电量时,应采用具有止逆器的电能表。
  5.4二次回路及中央信号装置
  5.4.1继电保护的二次回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二次回路的工作电压不应超过500V。
  2互感器二次回路连接的负荷,不应超过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工作准确等级所规定的负荷范围。
  3配变电所及其他重要的或有专门规定的二次回路,应采用铜芯控制电缆或绝缘电线。在绝缘可能受到油侵蚀的场所,应采用耐油的绝缘电线或电缆。
  4计量单元的电流回路铜芯导线截面不应小于4mm2;电压回路铜芯导线截面不应小于2.5 mm2;辅助单元的控制、信号等导线截面不应小于1.5 mm2。电缆及电线截面的选择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于电流回路,电流互感器的工作准确等级应符合
  本规范第5.2.1条第5款的规定;当无可靠根据时,可按断路器的断流容量确定最大短路电流;
  2)对于电压回路,当全部保护装置和安全自动装置动作时,电压互感器至保护和自动装置屏的电缆压降不应超过标称电压的3%;
  3)对于操作回路,在最大负荷下,操作母线至设备的电压降不应超过10%标称电压;
  4)数字化仪表回路的电缆、电线截面应满足回路传导要求。
  5屏(台)内与屏(台)外回路的连接、某些同名回路的连接、同一屏(台)内各安装单位的连接,均应经过端子排连接。
  屏(台)内同一安装单位各设备之间的连接,电缆与互感器、单独设备的连接,可不经过端子排。
  对于电流回路,需要接入试验设备的回路、试验时需要断开的电压和操作电源回路以及在运行中需要停用或投入的保护装置,应装设必要的试验端子、试验端钮(或试验盒)、连接片或切换片,其安装位置应便于操作。
  属于不同安装单位或装置的端子,宜分别组成单独的端子排。
  6在安装各种设备、断路器和隔离开关的连锁接点、端子排和接地导体时,应在不断开一次线路的情况下,保证在二次回路端子排上安全工作。
  7电压互感器一次侧隔离开关断开后,其二次回路应有防止电压反馈的措施。
  8电流互感器的二次回路应有一个接地点,并应在配电装置附近经端子排接地。
  9电压互感器的二次侧中性点或线圈引出端之一应接地,且二次回路只允许有一处接地,接地点宜设在控制室内,并应牢固焊接在接地小母线上。
  10在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中,除开口三角绕组和有专门规正者外,应装设熔断器或低压断路器。
  在接地导体上不应装设开关电器。当采用一相接地时,熔断器或低压断路器应装在绕组引出端与接地点之间。
  电压互感器开口三角绕组的试验用引出线上,应装设熔断器或低压断路器。
  1l各独立安装单位二次回路的操作电源,应经过专用的熔断器或低压断路器。
  在变电所中,每一安装单位的保护回路和断路器控制回路,可合用一组单独的熔断器或低压断路器。
  12配变电所中重要设备和线路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应有经常监视操作电源的装置。断路器的分闸回路、重要设备和线路断路器的合闸回路,应装设监视回路完整性的监视装置。
  13二次回路中的继电器可根据需要采用组合式继电器。
  5.4.2中央信号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在配变电所控制(值班)室内设中央信号装置。中央信号装置应由事故信号和预告信号组成。预告信号可分为瞬时和延时两种。
  2中央信号接线应简单、可靠。中央信号装置应具备下列功能:
  1)对音响监视接线能实现亮屏或暗屏运行;
  2)断路器事故跳闸时,能瞬时发出音响信号,同时相应的位置指示灯闪光;
  3)发生故障时,能瞬时或延时发出预告音响,并以光字牌显示故障性质;
  4)能进行事故和预告信号及光字牌完好性的试验;
  5)能手动或自动复归音响,而保留光字牌信号;
  6)试验遥信事故信号时,能解除遥信回路。
  3配变电所的中央事故及预告信号装置,宜能重复动作、延时自动或手动复归音响。当主接线简单时,中央事故信号可不重复动作。
  4配电装置就地控制的元件,应按各母线段、组别,分别发送总的事故和预告音响及光字牌信号。
  5宜设&信号未复归&小母线,并发送光字牌信号。
  6中央事故信号的所有设备宜集中装设在信号屏上。
  7小型配变电所可设简易中央信号装置,并应具备发生故障时能发出总的事故和预告音响及灯光信号的功能。
  8可根据需求采用智能化保护装置或变电所综合自动化系统,由具有数字显示的电子声光集中报警装置组成中央信号装置。
  9当采用智能化保护装置或变电所综合自动化系统时,可不设置或适当简化中央信号模拟屏。
  5.5控制方式、所用电源及操作电源
  5.5.1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10(6)kV电源线路及母线分段断路器等,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在控制室内集中控制或在配电装置室内就地控制;
  2对于10(6)kV配出回路的断路器,当出线数量在15回路及以上时,可在控制室内集中控制;当出线数量在15回路以下时,可在配电装置室内就地控制。
  5.5.2所用电源及操作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变电所220/380V所用电源可引自就近的配电变压器。当配变电所规模较大时,宜另设所用变压器,其容量不宜超过50kVA。当有两路所用电源时,宜装设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2在采用交流操作的配变电所中,当有两路10(6)kV电源进线时,宜分别装设两台所用变压器。当能从配变所外引入一个可靠的备用所用电源时,可只装设一台所用变压器。当能引入两个可靠的所用电源时,可不装设所用变压器。当配变电所只有一路10(6)kV电源进线时,可只在电源进线上装设一台所用变压器。
  3采用交流操作且容量能满足时,供操作、控制、保护、信号等的所用电源宜引自电压互感器。
  4采用电磁操动机构且仅有一路所用电源时,应专设所用变压器作为所用电源,并应接在电源进线开关的进线端。
  5重要的配变电所宜采用220V或110V免维护蓄电池组作为合、分闸直流操作电源。
  6小型配变电所宜采用弹簧储能操动机构合闸和去分流分闸的全交流操作。
  6自备应急电源
  6.1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6.1.1本节适用于发电机额定电压为230/400V,机组容量为2000kW及以下的民用建筑工程中自备应急低压柴油发电机组的设计。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设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1)为保证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用电时;
  2)用电负荷为一级负荷,但从市电取得第二电源有困难或技术经济不合理时。
  2机组宜靠近一级负荷或配变电所设置。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于建筑物的首层、地下一层或地下二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当布置在地下层时,应有通风、防潮、机组的排烟、消声和减振等措施并满足环保要求。
  3机房宜设有发电机间、控制及配电室、储油间、备品备件储藏间等。设计时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进行取舍、合并或增添。
  4当机组需遥控时,应设有机房与控制室联系的信号装置。
  当有要求时,控制柜内宜留有通信接口,并可通过BAS系统对其实时监控。
  5当电源系统发生故障停电时,对不需要机组供电的配电回路应自动切除。
  6发电机间、控制室及配电室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或贴邻。
  7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除卤代烷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除高层建筑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一级和二级的建筑物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移动式或固定式灭火装置。
  6.1.2柴油发电机组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组容量与台数应根据应急负荷大小和投入顺序以及单台电动机最大启动容量等因素综合确定。当应急负荷较大时,可采用多机并列运行,机组台数宜为2~4台。当受并列条件限制,可实施分区供电。当用电负荷谐波较大时,应考虑其对发电机的影响。
  2在方案及初步设计阶段,柴油发电机容量可按配电变压器总容量的10%~20%进行估算。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可根据一级负荷、消防负荷以及某些重要二级负荷的容量,按下列方法计算的最大容量确定:
  1)按稳定负荷计算发电机容量;
  2)按最大的单台电动机或成组电动机启动的需要,计算发电机容量;
  3)按启动电动机时,发电机母线允许电压降计算发电机容量。
  3当有电梯负荷时,在全电压启动最大容量笼型电动机情况下,发电机母线电压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80%;当无电梯负荷时,其母线电压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75%。当条件允许时,电动机可采用降压启动方式。
  4多台机组时,应选择型号、规格和特性相同的机组和配套设备。
  5宜选用高速柴油发电机组和无刷励磁交流同步发电机,配自动电压调整装置。选用的机组应装设快速自启动装置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
  6.1.3机房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房设备布置应符合机组运行工艺要求,力求紧凑、保证安全及便于维护、检修。
  2机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机组宜横向布置,当受建筑场地限制时,也可纵向布置;
  2)机房与控制室、配电室贴邻布置时,发电机出线端与电缆沟宜布置在靠控制室、配电室侧;
  3)机组之间、机组外廊至墙的净距应满足设备运输、就地操作、维护检修或布置辅助设备的需要,并不应小于表6.1.3-1及图6.1.3的规定。
  表6.1.3-1机组之间及机组外廓与墙壁的净距(m)
  容量(KW)
  项目 64以下 75~150 200~400 500~~2000
  机组操作面 a 1.5 1.5 1.5 1.5~2.0 2.0~2.5
  机组背面 b 1.5 1.5 l.5 1.8 2.0
  柴油机端 c 0.7 0.7 1.0 1.0~1.5 1.5
  机组间距 d 1.5 1.5 1.5 1.5~2.0 2.5
  发电机端 e 1.5 1.5 1.5 1.8 2.0~2.5
  机房净高 f 2.5 3.0 3.0 4.0~5.0 5.0~7.0
  注:当机组按水冷却方式设计时,柴油机端距离可适当缩小;当机组需要做消声工程时,尺寸应另外考虑。
  图6.1.3机组布置图
  3辅助设备宜布置在柴油机侧或靠机房侧墙,蓄电池宜靠近所属柴油机。
  4机房设置在高层建筑物内时,机房内应有足够的新风进口及合理的排烟道位置。机房排烟应避开居民敏感区,排烟口宜内置排烟道至屋顶。当排烟口设置在裙房屋顶时,宜将烟气处理后再行排放。
  5机组热风管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热风出口宜靠近且正对柴油机散热器;
  2)热风管与柴油机散热器连接处,应采用软接头;
  3)热风出口的面积不宜小于柴油机散热器面积的1.5倍;
  4)热风出口不宜设在主导风向一侧,当有困难时,应增设挡风墙;
  5)当机组设在地下层,热风管无法平直敷设需拐弯引出时,其热风管弯头不宜超过两处。
  6机房进风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进风口宜设在正对发电机端或发电机端两侧;
  2)进风口面积不宜小于柴油机散热器面积的1.6倍;
  3)当周围对环境噪声要求高时,进风口宜做消声处理。
  7机组排烟管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台柴油机的排烟管应单独引至排烟道,宜架空敷设,也可敷设在地沟中。排烟管弯头不宜过多,并应能自由位移。水平敷设的排烟管宜设坡外排烟道0.3%~0.5%的坡度,并应在排烟管最低点装排污阀;
  2)机房内的排烟管采用架空敷设时,室内部分应敷设
  隔热保护层;
  3)机组的排烟阻力不应超过柴油机的背压要求,当排烟管较长时,应采用自然补偿段,并加大排烟管直径。当无条件设置自然补偿段时,应装设补偿器;4)排烟管与柴油机排烟口连接处应装设弹性波纹管;
  5)排烟管穿墙应加保护套,伸出屋面时,出口端应加防雨帽;
  6)非增压柴油机应在排烟管装设消声器。两台柴油机不应共用一个消声器,消声器应单独固定。
  8机房设计时应采取机组消声及机房隔声综合治理措施,治理后环境噪声不宜超过表6.1.3-2的规定。
  表6.I.3.2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dBA)
  类别 适用区域 昼间 夜间
  0 疗养、高级别墅、高级宾馆区 50 40
  1 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55 45
  2 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60 50
  3 工业区 65 55
  4 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 70 55
  6.1.4设于地下层的柴油发电机组,其控制屏及其他电气设备宜选择防潮型产品。
  6.1.5机房配电线缆选择及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房、储油间宜按多油污、潮湿环境选择电力电缆或绝缘电线;
  2发电机配电屏的引出线宜采用耐火型铜芯电缆、耐火型封闭式母线或矿物绝缘电缆;
  3控制线路、测量线路、励磁线路应选择铜芯控制电缆或铜芯电线;
  4控制线路、励磁线路和电力配线宜穿钢导管埋地敷设或采用电缆沿电缆沟敷设;
  5当设电缆沟时,沟内应有排水和排油措施。
  6.1.6附属设备的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附属设备电动机的控制方式应与机组控制方式一致;
  2柴油机冷却水泵宜采用就地控制和随机组运行联动控制;
  3高位油箱供油泵宜采用就地控制或液位控制器进行自动控制。
  6.1.7控制室的电气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机容量小于或等于500kW的装集式单台机组可不设控制室;单机容量大于500kW的多台机组宜设控制室。
  2控制室的位置应便于观察、操作和调度,通风、采光应良好,进出线应方便。
  3控制室内不应有油、水等管道通过,不应安装无关设备。
  4控制室内的控制屏(台)的安装距离和通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屏正面操作宽度,单列布置时,不宜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宜小于2.0m;
  2)离墙安装时,屏后维护通道不宜小于0.8m。
  5当控制室的长度大于7m时,应设有两个出口,出口宜在控制室两端。控制室的门应向外开启。
  6当不需设控制室时,控制屏和配电屏宜布置在发电机端或发电机侧,其操作维护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屏前距发电机端不宜小于2.0m;2)屏前距发电机侧不宜小于1.5m。
  6.1.8发电机组的自启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组应处于常备启动状态。一类高层建筑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一级建筑物的发电机组,应设有自动启动装置,当市电中断时,机组应立即启动,并应在30s内供电。
  当采用自动启动有困难时,二类高层建筑及二级保护对象建筑物的发电机组,可采用手动启动装置。
  机组应与市电连锁,不得与其并列运行。当市电恢复时,机组应自动退出工作,并延时停机。
  2为了避免防灾用电设备的电动机同时启动而造成柴油发电机组熄火停机,用电设备应具有不同延时,错开启动时间。重要性相同时,宜先启动容量大的负荷。
  3自启动机组的操作电源、机组预热系统、燃料油、润滑油、冷却水以及室内环境温度等均应保证机组随时启动。水源及能源必须具有独立性,不得受市电停电的影响。
  4自备应急柴}由发电机组自启动宜采用电启动方式,电启动设备应按下列要求设置:
  1)电启动用蓄电池组电压宜为12V或24V,容量应按柴油机连续启动不少于6次确定;
  2)蓄电池组宜靠近启动电机设置,并应防止油、水浸入;
  3)应设置整流充电设备,其输出电压宜高于蓄电池组的电动势50%,输出电流不小于蓄电池10h放电率电流。
  6.1.9发电机组的中性点工作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发电机中性点接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只有单台机组时,发电机中性点应直接接地,机组的接地形式宜与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形式一致;
  2)当两台机组并列运行时,机组的中性点应经刀开关接地;当两台机组的中性导体存在环流时,应只将其中一台发电机的中性点接地;
  3)当两台机组并列运行时,两台机组的中性点可经限流电抗器接地。
  2发电机中性导体上的接地刀开关,可根据发电机允许的不对称负荷电流及中性导体上可能出现的零序电流选择。
  3采用电抗器限制中性导体环流时,电抗器的额定电流可投发电机额定电流的25%选择,阻抗值可按通过额定电流时其零电压小于10V选择。
  6.l.10柴油发电机组的自动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l机组与电力系统电源不应并网运行,并应设置可靠连锁。
  2选择自启动机组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市电中断供电时,单台机组应能自启动,并应在30s内向负荷供电;2)当市电恢复供电后,应自动切换并延时停机;3)当连续三次自启动失败,应发出报警信号;4)应自动控制负荷的投入和切除;5)应自动控制附属设备及自动转换冷却方式和通风方式。
  3机组并列运行时,宜采用手动准同期。当两台自启动机组需并车时,应采用自动同期,并应在机组间同期后再向负荷供电。
  6.1.11储油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燃油来源及运输不便时,宜在建筑物主体外设置40~64h耗油量的储油设施;
  2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0h的燃油量,并应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3日用燃油箱宜高位布置,出油1:3宜高于柴油机的高压射油泵;
  4卸油泵和供油泵可共用,应装设电动和手动各一台,其容量应按最大卸油量或供油量确定。
  6.1.12柴油发电机房的照明、接地与通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房各房间的照度应符合表6.1.12的规定;
  表6.1.12机房各房间的照度
  房间名称 照度值(lx) 规定照度的平面
  发电机间 &200 地面
  控制与配电室 &300 距地面0.75m
  值班室 &300 距地面0.75m
  储油间 &100 地面
  检修间(检修场地) &200 地面
  2发电机间、控制及配电室应设备用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表6.1.12的规定,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h;
  3机房内的接地,宜采用共用接地;
  4燃油系统的设备与管道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5控制室与值班室应设通信电话,并应设消防专用电话分机。
  6.1.13当设计柴油发电机房时,给水排水、暖通和土建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给水排水:
  1)柴油机的冷却水水质,应符合机组运行技术条件要求;
  2)柴油机采用闭式循环冷却系统时,应设置膨胀水箱,其装设位置应高于柴油机冷却水的最高水位;
  3)冷却水泵应为一机一泵,当柴油机自带水泵时,宜设1台备用泵;
  4)机房内应设有洗手盆和落地洗涤槽。
  2暖通:
  1)宜利用自然通风排除发电机问内的余热,当不能满足温度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2)当机房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地下层时,应设置防烟、排烟、防潮及补充新风的设施;
  3)机房各房间温湿度要求宜符合表6.1.13&1的规定;
  表6.1.13-1机房各房间温湿度要求
  房间名称 冬季 夏季
  温度(℃) 相对湿度(%) 温度(℃) 相对湿度(%)
  机房(就地操作) 15~30 30~60 30~35 40~75
  机房(隔室操作、自动化) 5~30 30~60 32~37 &75
  控制及配电室 16~18 &75 28~30 &75
  值班室 16~20 &75 &28 &75
  4)安装自启动机组的机房,应满足自启动温度要求。
  当环境温度达不到启动要求时,应采用局部或整机预热措施。在湿度较高的地区,应考虑防结露措施。
  3土建:
  1)机房应有良好的采光和通风;
  2)发电机间宜有两个出入口,其中一个应满足搬运机组的需要。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并应采取隔声措施,向外开启;发电机间与控制室、配电室之间的门和观察窗应采取防火、隔声措施,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并应开向发电机间;
  3)储油问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4)当机房噪声控制达不到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的规定时,应做消声、隔声处理;
  5)机组基础应采取减振措施,当机组设置在主体建筑内或地下层时,应防止与房屋产生共振;
  6)柴油机基础宜采取防油浸的设施,可设置排油污沟槽,机房内管沟和电缆沟内应有0.3%的坡度和排水、排油措施;
  7)机房各工作房间的耐火等级与火灾危险性类别应符合表6.1.13-2的规定。
  表6.1.13-2机房各工作房间耐火等级与火灾危险性类别
  名称 火灾危险性类别 耐火等级
  发电机间 丙 一级
  控制与配电室 戊 二级
  储油间 丙 一级
  6.2应急电源装置(EPS)
  6.2.1本节适用于应急电源装置(EPS)用作应急照明系统备用电源时的选择和配电设计。
  6.2.2EPS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EPS装置应按负荷性质、负荷容量及备用供电时间等要求选择。
  2EPS装置可分为交流制式及直流制式。电感性和混合性的照明负荷宜选用交流制式;纯阻性及交、直流共用的照明负荷宜选用直流制式。
  3EPS的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小于所连接的应急照明负荷总容量的1.3倍。
  4EPS的蓄电池初装容量应保证备用时间不小于90min。
  5EPS装置的切换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1)用作安全照明电源装置时,不应大于0.25s;
  2)用作疏散照明电源装置时,不应大于5s;
  3)用作备用照明电源装置时,不应大于5s;金融、商业交易场所不应大于1.5s。
  6.2.3当EPS装置容量较大时,宜在电源侧采取高次谐波的治理措施。
  6.2.4EPS配电系统的各级保护装置之间应有选择性配合。
  6.2.5EPS装置的交流输入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1EPS宜采用两路电源供电,交流输入电源的总相对谐波含量不宜超过10%。
  2EPS系统的交流电源,不宜与其他冲击性负荷由同一变压器及母线段供电。
  6.3不间断电源装置(UPS)
  6.3.1本节适用于不间断电源装置(UPS)的选择和配电设计。
  6.3.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置UPS装置:
  l当用电负荷不允许中断供电时;
  2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重要场所的应急备用电源。
  6.3.3UPS装置的选择,应按负荷性质、负荷容量、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等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UPS装置,宜用于电容性和电阻性负荷;
  2对电子计算机供电时,UPS装置的额定输出功率应大于计算机各设备额定功率总和的1.2倍,对其他用电设备供电时,其额定输出功率应为最大计算负荷的1.3倍;
  3蓄电池组容量应由用户根据具体工程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选定;
  4不间断电源装置的工作制,宜按连续工作制考虑。
  6.3.4当UPS装置容量较大时,宜在电源侧采取高次谐波的治理措施。
  6.3.5UPS配电系统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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