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通理工学院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对政审之后该怎么做怎么表现

南通理工学院教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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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理工学院教务系统相关内容:南通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加强学籍管理,维护教学秩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在规定日期凭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并按规定缴费。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需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即取得南通理工学院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不符合入学健康标准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不符合入学健康标准,但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证明经短期(一年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应在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招生部门提出入学申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随下一年级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三)符合入学健康标准,但不符合专业健康要求者,可转入学校指定的其它专业学习,如果学生不愿意转专业学习,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学生应按下列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一)学生注册前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否则学校可取消其注册资格;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无法按时按规定缴纳费用的,可以申请贷款或者以其他形式申请缓交费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  (二)学生注册时学生证须加盖“注册专用”章,学生证方为有效。  (三)学生因故不能如期注册,必须提前向所在院(系)请假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准注册。  第二章 成绩考核与学分的取得  第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实践环节的学习以及其它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及学分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一)考试课程的成绩按百分制记分。考试课程的综合测评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按比例综合确定(具体见各课程教学大纲考核办法)。  (二)考查课程成绩评定采用五级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三)社会实践、实习、实验实训课程、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技术技能等的考核按五级制记分。  (四)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关系:100-90为优秀;89-80为良好;79-70为中等;69-60为及格;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不及格,百分制分数中有小数的转换时四舍五入取整。  第八条 为反映学生学习的努力程度,采用学分绩点作为学生学习成绩的综合评价指标。  学分绩点的计算公式为:  (一)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成绩绩点×课程学分  (二)学期或学年的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的学分数之和  成绩绩点与考核成绩的对应关系见下表:  第九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理论课、实验、实训、实习等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教师应严格实行考勤制度。  (一)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期末考试或考试结束后不上交试卷者,作旷考处理,该课程以零分计,并不得参加学期补考。  (二)作业上交数少于三分之二者,必须补齐作业,方可参加该门课程考核。缺课累计达课程总课时1/3以上的学生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以零分计,并不得参加学期补考。  (三)考试舞弊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者,该课程以零分计,并不得参加学期补考。同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有以上任一情形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给予一次课程重修机会。  第十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在考试前向所在院(系)请假,经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因病请假须提交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证明。该课程成绩暂以“缓考”记。缓考课程的考试一般随补考进行并按正式考核评定成绩。每门课程缓考只限一次。补考原则上不准申请缓考,无故不参加补考,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体育课应当根据教学、课外锻炼活动考勤的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病、残确实不能参加正常体育锻炼,须填写《体育保健课申请表》,申请体育保健课。体育保健课应由二级甲等(含)医院诊断证明、经院医务室鉴定同意(应注明期限),体育教研室和所在院(系)(部)审查同意,教务处批准,方可由体育教研室安排,并据此评定体育成绩(需特别注明保健课成绩)。  第十二条 &学校每学期安排一次补考,补考一般在下一学期开学初进行,具体时间由教务处安排。补考有效合格成绩按“及格”计算。必修课程补考不及格者须重修。毕业前学校安排一次积欠补考。  第十三条 课程重修规定:  (一)参加课程重修的学生,一般不单独编班教学。由学生本人查阅开课年级的教学计划,自行选择。  (二)参加课程重修的学生,分别按自学重修和跟班重修办理重修手续。  必修课程第一次期末考核成绩(指卷面成绩)在45分(含45分)以上者,可申请自学后参加重修课程考试,即自学重修。凡申请自学重修的学生必须在开学初办理重修课程手续,由本人在所在院(系)登记并填写《重修申请表》,院(系)领导批准后,到教务处领取课程重修证,自学重修学生在自学的过程中,应按任课教师的要求,提交重修课程的基本作业(含小论文等),如不能完成课程基本作业,即为自动放弃自学重修。自学重修的学生在重修学期期末,凭重修证及本人有关证件参加重修考试。自学重修的课程不计平时成绩。  必修课程第一次期末考核成绩(指卷面成绩)在45分以下者,须跟班重修。凡跟班重修的学生必须在开学初办理重修课程手续,由本人在所在院(系)登记并填写《重修申请表》,院(系、部)领导批准后,获得跟班重修资格,并凭重修证跟班听课。重修学期期末,凭重修证及本人有关证件参加重修考试。跟班重修学生的成绩评定方法与正常修读课程成绩评定方法一致。  (三)参加课程跟班重修的学生,一般与开课年级学生同堂听课。因课程冲突无法听课者,经教务处认可,可不参加听课,而通过自学在重修学期末凭重修证及本人有关证件参加重修考试。  (四)重修考核成绩合格,以实得分数记入学生本人学籍卡,并注明“重修”字样,重修考核成绩合格绩点计1;成绩不及格,不计入学生本人学籍卡。  (五)学生申请课程重修应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学生需求,结合实际,开设辅修专业。  第三章 升级与留降级  第十五条 学生修完本学年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全部及格或虽有课程不及格,但未达留级条件时准予升级。  第十六条 &学期补考后,学生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累计达到四门课程不及格(考试或考查课程)或三门考试课程不及格,应予留级。每学年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级规定时,学校发“学业警告”。以学生学年成绩考核情况决定学生升级或留级。留级学生转入同专业或相近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学费同所在年级的收费标准。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最多留级两次。  第十七条 三年制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最长不超过六年,四年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最长不超过八年。  第十八条 学生留级前考核成绩8O分(含8O分)或良好(含良好)的课程,经院系(部)批准,教务处备案,可以免修,对未批准免修的课程,必须重修。  第十九条 &课程内容和学时有差异的,必须经现任教师审核,并在《免修申请表》上签署是否免修意见,经所在院(系)、教务处处长批准签字后有效。特殊规定课程不允许免修。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原则上在修学期间可以转一次专业。转专业时,应由本人书面申请,填写《南通理工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学校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在不违背第二十条的情况下,转专业必须在学生入学取得正式学籍并在校学习满一学期后办理。(因患某种疾病或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除外。)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一)确有专长和志趣,转专业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相关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者;  (二)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不得互转;  (三)原则上文科类不得转入理工类;  (四)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含艺术类、体育类等专业学生。其他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学生;  (五)应作退学处理者;  (六)正在休学,保留学籍者;  (七)实行学分制其学分已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的;  (八)上述未列出的其他类似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院(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须修满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前修读合格且在内容与程度上相当或高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相同课程,其学分予以承认。可予承认的原学专业课程的学分超过转入专业相同年级应获学分总数三分之二时,可将学生编入相同年级学习,否则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六条 因转专业而需延长在校学习时间者,应按规定向学校缴纳延长期的有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有特殊原因或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继续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八条 转学时,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转学的报告,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双方同意,并根据转入学校隶属关系不同,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学生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在校期间应征入伍的学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休学时间从主管校长签字日期开始计算。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予以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记录,一学期因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一条 &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先填写《南通理工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因病休学的需附二级甲等医院或以上医院证明等材料),经所在院(系)同意、教务处审查同意、主管教学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二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由学生本人及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等。  第三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二级甲等或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学生休学期满后,本人提出申请,应于开学第一周向所在院(系)递交《南通理工学院复学申请审批表》,经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教务处复查合格后,由主管校长批准,方可复学,同时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行政班学习;原专业停止招生的,学校可指定学生转入相同学制的相近专业学习;复学学生按编入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有关费用;  (三)若经学校发现学生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可以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休学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六章 退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者;  (二)休学期满,经复查不符合复学标准者;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者;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五)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六)应休学而拒不休学的;  (七)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六条 &学生退学,应到所在院(系)填写《南通理工学院学生退学申请表》,经所在院(系)同意、教务处审查同意、主管教学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退学及离校手续。自动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书面材料上报教务处、学工处审查,由主管教学校长审批公示后,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退学后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户籍关系迁回原籍;  (二)诊断为严重疾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自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无故逾期不办理者,由学校取消学籍,并由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第三十八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九条 毕业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南通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中有关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条 结业  (一)学生修业期满,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全部教育教学过程,未达到毕业要求者;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仍未解除的。  第四十一条 结业后续处理  (一)未达到毕业要求而结业者,可在两年内以旁听的方式继续完成学业,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南通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中有关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两年内未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学校不再受理;  (二)因受留校察看处分而结业者,察看期满且符合其他毕业条件者,可由本人申请、工作单位或家庭所在街道、乡镇机关作出其思想、政治、品德、业务等方面的书面鉴定,经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换发毕业证书;  (三)结业生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书日期填写。  第四十二条 肄业  (一)学满一学年(含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二)肄业证书不得换发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毕业证书丢失,可申请补办《毕业证明书》。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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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建议应取消中专生因为南通理工学院是本科高校为知名度的本科高校方向迈进,中专已经不适合形势时代的本科高校发展的步伐因此取消中专生专科只限制于大专,希望南通理工学院将来是大专和本科层次的知名度高的本科高校。
从团总支到下面的每一个老师都是只为自已,让我们学生做这做那,其实这种垃圾学校过了迎评能有什么,真正有用的我想还是自已的专业能力+个人总体修养,如果在这二方面得不到很好的断练的话,我想经后很难立足社会
还要靠自己、、、、、、
去查查往年的录取分数情况吧~
今年学校变化喽饭菜都贵了! 电饭锅都不好用了,开始更抠门了! 郁闷的!
看了评价不想上了
领导只知道收钱
我是现在的一名大二学生,就拿我们班来说,班里没有几个是想学的,有些本来就来混混的,那些来混混的把本来想学的也带坏了,而整个班就好像不是在学习,而是整天的混,说难听点就是一群社会无用之人挤一堆等死,将来不是靠父母就是找不到工作改行 ... 我是现在的一名大二学生,就拿我们班来说,班里没有几个是想学的,有些本来就来混混的,那些来混混的把本来想学的也带坏了,而整个班就好像不是在学习,而是整天的混,说难听点就是一群社会无用之人挤一堆等死,将来不是靠父母就是找不到工作改行
新生户口转和不转没区别的!等三年毕业后还是要返回你所在地,除非你以后工作在南通,长时间生活下去
学校比较有特色的专业有机电,汽车,工商管理,外文 具体就来我们学校哦
学校的机真的好的不的了啊,受不的了啊 !你们也这么认为啊
学校专转本率高分数 还是靠自己,那个分数线是固定的每家都一样,还是看自己实力说话
一个学校的发展要靠领导的指导,投资者的投入,当然也要靠全体师生的努力,现在这个社会混的结果是站不稳脚跟,在学校也一样,一定不能是混,每个老师都是努力上好没节课,在迎评的日子也是自己把教学水平努力提高完善.千万不要有混的想法,不管在学校还是在社会,这个是一种成功的障碍.做人要有责任心 ... 一个学校的发展要靠领导的指导,投资者的投入,当然也要靠全体师生的努力,现在这个社会混的结果是站不稳脚跟,在学校也一样,一定不能是混,每个老师都是努力上好没节课,在迎评的日子也是自己把教学水平努力提高完善.千万不要有混的想法,不管在学校还是在社会,这个是一种成功的障碍.做人要有责任心
在学校是挺无聊的 有课上还好 要是米课 无非就是上网,睡觉,打牌
南通理工学院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经济开发区永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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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学文件
通大学〔2011〕49号
关于印发《南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系、室、所)、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
现将《南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主题词:学生 处分 规定 通知
抄送:各学院(系、室、所)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
南通大学校长办公室
(共印5份)
南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
第二条 处分违纪学生应做到程序严格、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条 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公共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六条 利用偷窃、诈骗等手段侵占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七条 故意损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八条 违规私拉乱接电源、使用各种电器或明火,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九条 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打架、斗殴肇事者、策划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持械打架、斗殴或为他人提供凶器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十条 故意隐瞒事实或作伪证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私藏管制刀具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学期内屡次旷课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累计达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达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达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达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达80学时以上或连续旷课两周以上按照《南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者,按照《南通大学课程考核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十五条 男女交往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十六条 违反学校住宿管理规定、教室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七条 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十八条 出版、复制、传播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十九条 酗酒滋事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二十条 吸食毒品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二十一条 留校察看期内,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解除留校察看期后,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二条 污辱或妨碍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二十三条 私刻伪造公章、签名、证件等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二十四条 利用计算机、互联网等进行违纪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违纪后主动承认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的;
(二)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二十六条 凡给予学生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由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备案;给予学生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研究决定;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处分决定均以学校名义发文并公布。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种类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十条 学生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学校可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提前或延后解除“留校察看”。延后解除的,应由学校作出延长“留校察看”的决定,到期未作出延后解除规定的,应视为自动解除。受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未能按期解除的,不发给毕业证书,作结业处理。在其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工作单位或家乡所在地证明其确已改正错误,学校可为其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将分别在校、院范围内公布,并通知学生家长。学生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旷课、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作弊的处分由教务处扎口;学生其它违纪处分由学生工作处扎口。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述及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在内。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南通大学文件
通大学〔2011〕50号
关于印发《南通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系、室、所)、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
现将《南通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主题词:测评 学生素质 综合 办法 通知
抄送:各学院(系、室、所)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
南通大学校长办公室
(共印5份)
南通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全面提高,加强对学生的科学管理和评价,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评分标准
(一)德育测评
德育成绩(满分100分)=德育考评分+加减分
(1)个人受校级表彰加1.5分,受市级表彰加2分,受省级表彰加3分,受国家级表彰加4分;集体获表彰,每个成员由学院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加分。
(2)受留校察看、记过、严重警告、警告处分,分别扣10、7、5、3分。
(3)担任各级学生干部,经考核合格者加0.5―1分。
(4)同类加减分不重复计算。
(二)智育测评
智育成绩(满分100分)=考试分+加减分
1.考试分为一学年中按教学计划规定所学的必修课(不含体育课)及专业选修课的考 试所得分数与相应学分的标准值,其公式为:
(A1×m1+ A2×m2+ … + An×mn)
(“A”代表必修课、专业选修课考试成绩,“m”代表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学分,“k”为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学分总和;考核成绩若为等级,则以下列方式计算:优折算为90分,良折算为80分,中折算为70分,合格折算为60分,不合格以0分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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