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按什么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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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餐饮业农产品如何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对于餐饮服务业来说,食材是主要原材料的组成部分,而食材中农产品占据的份额较大。因此,餐饮业试点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式的,农产品的抵扣成为关注的焦点之一。农产品的抵扣问题历来是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一大难点。本文试图通过对农产品抵扣政策的梳理,给出一个思路,供大家讨论。
  一、农产品抵扣方法的政策依据
  1、农产品抵扣凭证有哪些?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因此,农产品可以抵扣的进货凭证包括:(1)增值税专用发票;(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3)农产品收购发票;(4)符合规定条件的农产品销售发票。
  2、餐饮业收购农产品如何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一条规定,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在餐饮行业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对于在餐饮行业没有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以下简称核定扣除办法)的地区,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在收购农产品时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按规定计算抵扣。推行核定扣除办法后,则按核定扣除办法执行。
  3、农产品核定扣除的主要内容
  根据&38号文&及其附件《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即: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并明确,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同时,还明确了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的具体方法及部分扣除标准。
  因此,实行核定扣除办法的纳税人,取得的购进农产品的凭证不再与农产品抵扣相挂钩,仅作为财务成本核算和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小结】餐饮业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抵扣应该注意当地主管国税税务机关的规定,实行一般计税方法的,凭取得规定的抵扣凭证进行抵扣计税;实行核定扣除办法的,按照核定扣除方法进行抵扣计税。
  二、农产品收购发票适用的对象和范围
  农产品收购发票适用对象没有一对一的政策文件描述,但我们可以从以下相关政策规定可以进行判断: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同时,文件对《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进行了明确。笔者对餐饮企业可能涉及的农业产品部分进行梳理(见文后注释图),同时,对其它政策文件中对农业产品相关的界定也进行了收集(见附图)。
  上述文件中,虽然(财税字[1995]52号)在前,但由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之后并没有废止,并且也没有进行重新更正,笔者认为现行有效并可以按此执行。
  因此,笔者认为餐饮业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收购可以开具收购发票的对象和范围是,直接向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收购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规定的自产农产品。对于购买其他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销售的农产品不得开具收购发票。
  在实际中,餐饮业纳税人收购农产品有一定的现实难度:一是企业内部对收购的控制有一定的难度(这属于企业自身的内部管理风险问题);二是对农户收购的是否属于自产产品的把握有一定难度(这需要企业对收购对象有实地的了解和掌握,特别是对于上门投售的农产品要注意相关自产产品的书面备查资料的保存);三是收购农产品可能因为数量、质量以及初步整理的不到位,导致实际收购的可能性较小(特别是对初步整理的要求可能存在差距,而餐饮部很难化大量的力量进行初步整理)。
  三、取得农产品普通发票可以抵扣的对象
  根据&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增值税条例&第八条均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认真落实鲜活肉蛋产品税收政策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3〕11号)第一条规定,各地要严格落实财税[2012]7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税政策。纳税人申请放弃享受免税的,应按现行增值税规定计算征收增值税,并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餐饮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农产品普通发票属于以下情况的才可以按规定抵扣:
  1、必须是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一般纳税人只能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才可以抵扣。
  2、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普通发票。根据现行增值税开票系统,普通发票上也需开具税率和税额,对于免税的,税率和税额为0,所以可以辨认是否已经纳税。
  3、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但是,对于执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只有申请放弃享受免税的,并按现行增值税规定计算征收增值税的,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四、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有哪些?如何开票?
  农业生产者个人是比较明确的概念,理应包括自然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依据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政策和农村生产、生活的实际),但对于农业生产者单位的确认需要有政策依据。
  1、农民专业合作社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条款失效](财税[2008]81号 )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同时指出,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
  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单位,有工商税务登记,在收购农产品时是否可以开具收购发票?如果可以开具,则符合抵扣条件。但是对于有证单位销售货物,理应自行开具发票,而一旦自行开具普通发票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就不符合抵扣条件。如果放弃免税,则需要全部放弃!
  2、采取&公司 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 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公司 农户&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是指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
  因此,采取&公司 农户&经营模式生产销售畜禽的纳税人属于农业生产者,由此遇到与上述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样的发票开具与抵扣、免税与放弃免税的矛盾。
  3、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批发、零售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规定中列明的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但是,根据(税总货便函〔2013〕11号)规定,纳税人放弃免税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餐饮业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分析和建议
  1、明确事项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餐饮业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中以下事项比较明确:
  (1)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需要凭专用发票进行抵扣,普通发票不应该抵扣。
  (2)从国外进口的农产品可以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行抵扣。
  (3)从农产品批发、零售的流通领域的纳税人处购进鲜活肉蛋产品,则取得放弃免税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4)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并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5)从农业生产者个人处收购,并按规定开具增值税收购发票的可以计算抵扣。
  (6)农业生产者销售,并由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可以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号)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2、存在税收风险的普通发票
  (1)从小规模纳税人(除农业生产单位、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纳税人外)取得的农产品销售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根据现行增值税开票系统,普通发票上也需开具税率和税额,对于免税的,税率和税额为0,所以可以辨认是否已经纳税。因此,对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农产品普通发票,必须要认真辨认发票,认清是否已经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从农业生产单位(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公司 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是否免税、是否依照(财税[2012]75号)第三条规定执行不明确,有抵扣风险。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收购发票存在风险(单位是否具有自行开票?)
  3、建议
  (1)建议国税总局明确农业生产单位(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公司 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的纳税人)是否属于(财税[2012]75号)第三条规定的范围,其开具的自产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是否属于准予抵扣的范围。
  (2)建议餐饮业一般纳税人在农产品抵扣问题上要注意税收风险的防范,尽可能地改变购进方式,增加对非初级农产品购买的份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从农业生产者个人处收购农产品开具增值税收购发票时要注意相应原始材料的备查,防范税务检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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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荣昌仁和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电话:027-&&鄂ICP备号-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及操作解读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及操作解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核定扣除办法》)下发后,各级税务机关将在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总局。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以下简称《公告》),对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针对我省贯彻实施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为帮助基层税务人员和纳税人正确理解政策,统一规范操作,现对《核定扣除办法》和《公告》作进一步解读,并对实际操作中的有关问题予以明确。各地要组织相关税务干部认真学习领会,并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辅导和政策解读,确保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在我省全面准确执行。
一、试点行业的确认标准
此次纳入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上述三个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中的“乳制品制造”、“酒的制造”、“植物油加工”类别说明注释的标准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也纳入试点范围。试点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核定扣除办法的规定进行抵扣。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和政策解释,符合标准的纳税人均应纳入试点。对纳税人所属行业评定有误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更正,保证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全部纳入试点范围。
二、试点纳税人抵扣凭证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三、期初农产品存货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财税〔2012〕38号第九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核定扣除试点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即目前纳入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应计算出其截止2012年6月30日,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规定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对纳税人外购的半成品(不含农产品)、产成品不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因此,基层税务机关应辅导纳税人根据其实际的生产经营情况,合理确认其库存农产品,以及自制半产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准确计算其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制《期初农产品存货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计算表》(见附表)报主管税务机关。《公告》明确试点纳税人按照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但应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协商,拟订分期转出计划。各地应将纳税人的进项税额转出和分期转出情况于8月底前上报省局。
四、关于“投入产出法”农产品平均买价的确定
《公告》第三条对“投入产出法”农产品平均买价进行了明确,所述内容讲的上期是指上一个月,虽然作了进项税额转出,纳税人在七月份发生了销售行为,八月份申报时应按照新规定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扣除。
五、实际操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试点纳税人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扣除标准核定
大部分市州局以按照《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国税发〔2012〕100号)的要求将试点纳税人申请的纸质资料上报省局,对未按规定上报纸质资料的市州局应在8月底前补报。省局从综合征管软件中提取的试点行业纳税人的户数分布情况已下发各地,各市、州局应逐户进行认真核对,核实是否存在漏报和错报情况,及时将纳税人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纸质资料上报省局。
省局按照规定对试点纳税人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扣除标准进行了审定,将于近日以公告下发。各地要做好试点工作的跟踪及情况收集,纳税人对公告的扣除标准有异议的,及时按规定程序上报省局,但应先按照公告的扣除标准执行。
(二)扣除办法适用顺序
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按照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的顺序,首先考虑采用投入产出法,特殊情况的纳税人采用成本法和参照法。
(三)购进货物和进项税额帐务处理问题
从2012年7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时不计提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照财税〔2012〕38号第六条的规定计列成本。根据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按照财税〔2012〕38号第四条和35号公告第三条的规定,准确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从相关科目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四)外购半成品的处理
试点纳税人外购半成品直接生产产成品的,按照现行规定凭有效抵扣凭证进行抵扣;用外购半成品和自产半成品生产产成品的,应按规定分别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五)纳税人以单一或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货物的处理
省局在核定农产品扣除标准时,是按照产成品单位耗用农产品的数量来确定的,纳税人以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货物计算单耗数量时,应按各种农产品在单耗数量中的占比进行计算。省局确定白酒扣除标准时,按照酒精度数作标准(酱香型白酒以53度,浓香型白酒以60.5度),企业生产不同度数的白酒时应按此标准进行换算。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企业按照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
(六)纳税申报有关资料报送问题
《公告》对试点纳税人每月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附表,明确了新的规定。因此,《核定扣除办法》和黔国税发〔2012〕100号要求纳税人每月报送的附表不再报送。税务机关应辅导纳税人按照《公告》的要求,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有选择地填报相关的纳税资料,并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大厅税务人员应认真审核纳税人申报表及附表的逻辑关系,纠正纳税人错填、错报行为,辅导帮助纳税人正确填报纳税资料,保证试点扣除办法的顺利实施。
六、其他问题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调研,收集纳税人反映的关于扣除标准,原材料、产成品损耗率等涉及试点扣除办法的有关问题,逐级向省局上报。税法知识之关于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税法知识之关于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承担的增值税税额。所说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包括外购(含进口)货物或应税劳务、以物易物换入货物、抵偿债务收入货物、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以及在购销货物过程当中支付的运费。在确定进项税额抵扣时,必须按税法规定严格审核。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欢迎阅读。
  一、一般正常购销情况下
  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7年7月从农业合作社一般纳税人手上购进梨200万元,取得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从中间商贩小规模纳税人张三手上购进苹果10.3万元(含税),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从中间商贩小规模纳税人李四手上购进葡萄20.6万元(含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一般纳税人小世公司购进机器设备117万元(含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认证相符。
  则2017年8月初申报7月增值税时,能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如下:
  从农业合作社一般纳税人手上购进梨200万,取得的是免税普通发票,属于农产品销售发票,可以按11%抵扣进项=200*11%=22万元。
  从中间商贩小规模纳税人张三手上购进苹果10.3万元(含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属于农产品销售发票,不得抵扣。
  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中间商贩小规模纳税人李四手上购进葡萄20.6万元(含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20.6&(1+3%)*11%=2.2万元。
  二、购进用于农产品深加工
  B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7年7月从农业合作社一般纳税人手上购进梨2万斤共计200万元,取得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从中间商贩小规模纳税人李四手上购进葡萄2000斤共计20.6万元(含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一般纳税人小世商贸公司购进苹果1000斤共计11.1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金额10万元,税额1.1万元。
  7月将购进的梨、苹果与葡萄加工成税率17%的饮料,共领用梨1万斤,领用葡萄1000斤,领用苹果500斤。则2017年8月初申报7月增值税时,能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购进梨与葡萄正常抵扣=200*11%+20.6&1.03*11%=24.2万元
  购进苹果取得进项能抵扣=11.1&(1+11%)*11%=1.1万元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当期领用梨已按11%税率抵扣税额=1/2*(200*11%)=11万元,
  当期加计扣除梨进项税额=11&11%*(13%-11%)=2万元。
  当期领用葡萄已按11%税率抵扣税=*(20.6&1.03*11%)=1.1万元,
  当期加计扣除葡萄进项税额=1.1&11%*(13%-11%)=0.2万元
  当期领用苹果已按11%税率抵扣税额=500/=0.55万元,
  当期加计扣除苹果进项税额=0.55&11%*(13%-11%)=0.1万元。
  三、购进未分别核算既用于17%深加工又用于其他货物服务
  C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7年7月从农业合作社一般纳税人手上购进梨2万斤共计200万元,取得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从中间商贩小规模纳税人李四手上购进葡萄2000斤共计20.6万元(含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一般纳税人小世商贸公司购进苹果1000斤共计11.1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金额10万元,税额1.1万元。
  7月将购进的梨、苹果与葡萄加工成税率17%的饮料,只知共领用5000斤,但未分别核算领用于深加工与一般销售的购梨、苹果与葡萄。则2017年8月初申报7月增值税时,能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购进梨正常抵扣=200*11%=22万元
  购进葡萄正常抵扣=20.6&1.03*3%=0.6万元(由于不分开核算,只能按取得的专票上的进项税来计算进项可抵扣税额,所以取得的3%专票,只能是按上面的3%抵扣,而不能按不含税金额*11%)
  购进苹果取得进项能抵扣=11.1&(1+11%)*11%=1.1万元
  四、自开农产品收购发票
  D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7年7月从农民手上购进梨2万斤共计200万元,自开农产品收购发票100份,则2017年8月初申报7月增值税时,能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自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情况下,能抵扣进项税额=200*11%=22万元。
  E大世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7年7月从农民手上购进梨2万斤共计200万元,自开农产品收购发票100份,7月将购进的梨加工成税率17%的饮料,共领用梨1万斤,则2017年8月初申报7月增值税时,能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自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情况下,当期正常能抵扣进项税额=200*11%=22万元。
  当期领用梨已按11%税率抵扣税额=1/2*(200*11%)=11万元,
  当期加计扣除梨进项税额=11&11%*(13%-11%)=2万元。
  当期领用梨已按11%税率抵扣税额=1/2*(200*11%)=11万元,
  当期加计扣除梨进项税额=11&11%*(13%-11%)=2万元。
  五、农产品核定扣除下
  F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7年7月从小世商贸公司手上以100元/斤购进高档梨花原木1万斤共计100万元(含税)。7月将购进的梨花原木作为辅料与其他主料合成加工成税率17%的工艺品,共领用梨花原木5000斤,大世公司采用农产品核定扣除法,则2017年8月初申报7月增值税时,能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5000斤*100*13%&(1+13%)=5.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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