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航局局长关于飞机拆装的标准

中国民航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更新时间: 14:16:22 来源:航趣私人飞机网 字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87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CCAR-12LR-R1)已经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
  二○○七年九月十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机关各职能厅、室、司、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机关各职能厅、室、司、局(以下简称&职能部门&),为了落实法律、法规、民航总局规章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制定,经民航总局局长授权由职能部门主任、司长、局长签署下发的有关民用航空管理方面的文件。
  第三条& 职能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民航总局规章的规定,不得与法律、法规和民航总局规章相冲突。
  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和民航总局规章冲突的内容无效。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的种类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包括管理程序、咨询通告、管理文件、工作手册、信息通告。
  第五条& 管理程序(英文为Aviation& Procedure,简称AP),是各职能部门下发的有关民用航空规章的实施办法或具体管理程序,是民航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从事管理工作和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从事民用航空活动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
  第六条& 咨询通告(英文为Advisory& Circular,简称AC),是各职能部门下发的对民用航空规章条文所作的具体阐述。
  第七条& 管理文件(英文为Management& Document,简称MD),是各职能部门下发的就民用航空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作出的通知、决定或政策说明。
  第八条& 工作手册(英文为Working& Manual,简称WM),是各职能部门下发的规范和指导民航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体行为的文件。
  第九条& 信息通告(英文为Information& Bulletin,简称IB),是各职能部门下发的反映民用航空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以及国内外有关民航技术上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的文件。
  第三章& 规范性文件的立项
  第十条& 民航总局各职能部门应当拟订规范性文件的年度制定计划,并经本部门主任、司长、局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应当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起草单位、负责人和预计完成日期等。
  第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可按照实际需要在计划外制定规范性文件,但需经本部门主任、司长、局长批准。
  第四章&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
  第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指定专人或成立起草小组(以下统称&起草人&)具体负责起草工作。
  起草人应当对规范性文件所涉及的主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咨询,拟定编制大纲,经有关职能部门主任、司长、局长批准后进入起草阶段。
  第十四条& 草案完成后,起草部门应当通过书面形式广泛征求有关职能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专家的意见。
  第十五条& 对于涉及疑难、重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部门应当召开相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或者论证会,必要时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可根据需要召开多次。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经起草部门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修改定稿后,由主任、司长、局长签署下发。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中争议不大的,各职能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简化制定程序。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和废止,参照本章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公布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经职能部门主任、司长、局长签署后应当予以公布。其中,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民航总局网站(www.)上公布或者以其他方便公众周知的途径及时公布。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统一的版式印刷。印刷版式要求见附件二、附件三。
  第二十一条& AP、AC的编号,由文件种类英文简称、所属规章编号、职能部门英文代码(见附件一)、年份、顺序编号以及修订序号等依次排列组成。
  第二十二条& MD、WM、IB的编号,由文件种类英文简称、职能部门英文代码、年份、顺序编号依次排列组成。
  第二十三条& 各种规范性文件用封面字体不同颜色加以区别,AP为绿色字、AC为蓝色字、MD为紫色字、WM为桔黄色字、IB为墨绿色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制定部门应当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其修订或者废止结果应当及时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日公布施行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民航总局令第40号)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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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下发《做好航班正常工作若干规定》
来源:&&中国民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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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航局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为契机,针对广大公众关心的航班延误问题,于近日制定下发了《做好航班正常工作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明确要求各单位据此制定实施细则,切实维护广大旅客的合法权益。
  《若干规定》)以“抓源头、抓过程、抓善后”为重点,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民航局2010年以来治理航班延误的各项措施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完善,并建立了约束处罚机制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若干规定》从提高航班运行效率和做好航班延误后的处置及服务两个方面,对航空运输生产链条上的各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做了进一步的细化,使航空公司、机场、空管、保障、监管等单位的工作责任更加明确、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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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干规定》要求,日前,旅客吞吐量千万人次以上的机场及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机场要在候机楼隔离区内设立综合服务柜台,为代理的所有航空公司客票和所有类型客票办理退改签手续(差异化服务的除外)。航空公司、分公司要在隔离区内设立独立的服务柜台,为本公司所有客票办理退改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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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为切实提高低能见度天气条件下的航班运行效率,民航局已于今年2月,对全国8个旅客吞吐量2000万人次以上、18个旅客吞吐量500-2000万人次的大中型机场,分别提出了安装、使用Ⅱ、Ⅲ类盲降系统的实施方案,并要求运营旅客吞吐量排名前十位机场至首都机场的航班机长,自日始,必须具备Ⅱ类盲降运行资格。民航局还要求各航空公司飞机2013年10月底前全部安装ACARS系统或卫星电话,实现舱单传递电子化,以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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