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国家安全生产总局对煤矿的排查安全隐患患展开排查,关闭了一批小煤矿,这是运用什么手段进行宏观调控?

您的位置:&&&&&&&&&&&&&&& > 正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00:00
发文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  号:安监总煤矿字[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生效日期: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隐患排查
  第三章 停产整顿
  第四章 关闭煤矿
  第五章 联合执法
  第六章 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神华集团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精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了《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各产煤市(地)、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煤矿企业。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排查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紧急通知》)等相关、及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全面负责。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矿(井)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
  煤矿实际控制人是指一些煤矿企业生产、经营、安全、投资和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的实际决策人,或者对重大决策起决定作用的人。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矿的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日常监督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内煤矿的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部门应当对取得证照的煤矿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促使煤矿持续符合取得证照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四条 煤矿停产整顿和关闭取缔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制定本地区煤矿停产整顿和关闭取缔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隐患排查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隐患是指《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15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具体分解细化内容,见《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煤矿企业有重大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第六条 煤矿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职工发现和排除隐患。煤矿主要负责人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
  煤矿企业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向煤矿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七条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管理和监控。
  一般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煤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
  重大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整改结束后要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要求认真自检。
  第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重大隐患及排查整改情况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告要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内容。重要情况应当随时报告。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煤矿企业重大隐患整改报告后,对不符合要求和措施不完善的提出修改意见,并对煤矿重大隐患登记建档,指定专人负责跟踪监控,督促企业认真整改。
  第三章 停产整顿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将情况在5日内报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一)超通风能力生产的;
  (二)高瓦斯矿井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
  (三)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
  (四)在建、改扩建矿井安全设施未经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竣工验收而擅自投产的,以及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或越权核准(审批)的;
  (五)逾期未提出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申请未被受理或受理后经审核不予颁证的;
  (六)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定期排查和报告重大隐患,逾期未改正的;
  (七)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
  (八)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逾期未改正的。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现场检查发现应当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下达停产整顿指令,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
  (二)依法实施经济处罚;
  (三)告知相关部门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四)告知公安部门控制火工品供应、供电单位限制供电;
  (五)3日内将停产整顿矿井的决定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停产整顿矿井名单。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自接到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整顿指令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整改方案,查证照、查隐患、查安全管理、查劳动组织,确定整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整改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停产整顿期间,煤矿要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派出监督人员盯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组织巡回检查或者实行分片包干,督促指导煤矿按整改方案进行整改,严禁明停暗开、日停夜开、假整顿真生产等非法生产行为。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制定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验收标准应当符合煤矿取得各种证照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五条 煤矿整改项目完成后,煤矿企业应当按照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
  煤矿企业自检合格后,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书面恢复生产的申请。申请报告应包括整改方案中内容、项目和自检结果,并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收到煤矿企业恢复生产申请报告后,应当组织国土资源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供电单位等进行联合验收,并在6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
  验收合格的,由组织验收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
  验收不合格的,由负责组织验收的部门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第十七条 停产整顿的矿井验收合格经批准的,由验收组织部门通知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煤矿方可恢复生产。
  煤矿恢复生产要制定恢复生产方案、职工培训方案和安全措施,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在验收合格并发还证照之日起3日内,在公告停产整顿的同一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四章 关闭煤矿
  第十九条 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煤矿有关证照颁发的部门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一)无证或者证照不全非法开采的;
  (二)以往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
  (三)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责令停产整顿后擅自进行生产的;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进行整顿或者停而不整、明停暗采的。
  (五)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
  (六)停产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七)煤矿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第二十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接到提请关闭矿井的报告后,应在7日内作出关闭或者不予关闭的决定,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存档。
  第二十一条 对决定关闭的煤矿,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实施:
  (一)吊销相关证照:有关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立即依法吊销已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至第(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同时吊销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二)公安部门注销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储存证,停止供应火工用品,收缴剩余火工用品。
  (三)供电部门停止供电、拆除供电设备和线路;
  (四)拆除矿井生产设备和通信设施;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五)煤矿企业妥善遣散从业人员,按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发还职工工资,发放遣散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封井前,要制定关井方案和处置预案,做好政策宣传和引导工作,做好充分准备,保持社会的稳定。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被关闭煤矿,应当自煤矿关闭之日起3日内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
  第二十四条 乡镇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对关闭矿井的监督检查,组织人员定期巡查,防止已经实施关闭的煤矿非法生产。
  第二十五条 决定关闭的煤矿,仍有开采价值的,经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进行拍卖的,应当按照新建矿井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联合执法
  第二十六条 根据《紧急通知》的规定,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联合执法。要落实联合执法牵头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协调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在煤矿停产整顿和关闭取缔工作中的职责。由地方人民政府或指定的牵头部门组织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国土资源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环保、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开展联合执法。要依靠地方各级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第二十七条 建立协调会议制度。协调会议应确定联合执法的具体事宜和阶段性任务。协调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八条 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各联合执法组成部门应及时通报行政执法情况及有关信息。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要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监管执法计划,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执法计划的基础上制定重点、定期、专项监察执法计划,并报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要定期交流信息,防止出现多头执法和执法空白。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及时掌握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动态,发现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对煤矿企业、企业负责人、国家公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特别规定》及相关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司法考试相关栏目推荐
··············
2017年司法考试移动班,支持以手机/平板电脑为载体学习网络课程,每15-20分钟一个讲座,化繁为简。权威名师倾情打造,授课幽默风趣,妙语连珠!
《刑事诉讼法》
《刑法学》
《民事诉讼法》
电话:010-
特色班精品班实验班定制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紧扣大纲全面讲解,超值优惠套餐!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法条串讲班、 冲刺串讲班、真题解析班、论述题精讲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
智能交互课件,阶段测试点评。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法条串讲班、 冲刺串讲班、真题解析班、论述题精讲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
个性化辅导方案,一对一跟踪教学。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法条串讲班、 冲刺串讲班、真题解析班、论述题精讲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
大数据智能教学,私人订制服务。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法条串讲班、 冲刺串讲班、真题解析班、论述题精讲班。
1、凡本网注明“来源:法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法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法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
Copyright & 2003 - 2017
Rights Reserved. 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咨询电话:010-6500111 咨询时间:全天24小时服务(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休息) 客服邮箱:
传真:010- 投诉电话:010- 建议邮箱:&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8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隐患排查通知]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隐患排查通知]
上传于|0|0|文档简介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2下载券
想免费下载本文?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下载文档到电脑,查找使用更方便
还剩3页未读,继续阅读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当前位置:>>
>>正文内容
总局: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小煤矿
& 6月18日,国家监管总局召开第二批50个重点县县委书记集体谈心对话会议,总局局长杨栋梁强调要牢固树立发展理念,把推动实现&零死亡&作为最硬业绩,树立追求&零死亡&理念,推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杨栋梁指出,煤矿是生产的重中之重,现阶段我国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但是,还是不时会有死亡发生,需要得到重视。县委书记是一把手,要把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牢固树立发展理念,坚决摒弃&挖煤就要死人&的错误理念,决不能以牺牲矿工生命保矿保生产。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煤炭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要做到监督检查不放松、不降低,督促企业实现&五落实五到位&,确保投入不欠账、不滑坡。
  杨栋梁强调,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结构全面调整,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势必带来能源消费结构变化,必须认清生产严峻形势和煤炭市场供大于求态势,大力推进治本攻坚、煤炭产业转型升级、煤矿企业强基固本。
  要坚持&七措并举、四轮驱动&,做到&五个不间断&,推动不具备生产条件的小煤矿、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等关闭退出。要针对小煤矿、灾害严重矿井、下井人员&三多&,突出推进 &四化&和&四减&,提高预报预警能力。
  要强化依法治理,严肃调查处理,较大一律挂牌督办,典型一律提级调查。要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小煤矿假关真采、改头换面逃避关闭、超层越界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敢于采取停产停建等断然,&四个一律&不动摇,&四不两直&不松劲,隐患曝光不间断。
  杨栋梁强调,要推动基层建立专家型执法队伍,既通过培训成为行家里手,又让专家成为助手帮手,加强隐患风险排查和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要落实矿长、煤监干部、地方煤炭行业干部&三下井&,明确目标任务,加强督导考核,强化执纪问责,以工作的实打实、对隐患的&零容忍&,推动更多的煤矿实现&零死亡&。
【】【】【】
本月排行TOP20
协办:中国矿业大学安全工程学院
投稿邮箱:
版权所有 中国煤矿安全生产网
备案号:苏ICP备号
Copyright &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络诚信自律同盟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召开煤矿安全生产紧急专题会强调:彻查煤矿隐患 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图)_网易新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召开煤矿安全生产紧急专题会强调:彻查煤矿隐患 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图)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召开煤矿安全生产紧急专题视频会强调:
  彻查煤矿隐患 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11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召开煤矿安全生产紧急专题视频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王德学出席会议并讲话。  11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召开煤矿安全生产紧急专题视频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王德学出席会议并讲话。
  王德学指出,今年以来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但近期连续发生辽宁省阜新矿业集团恒大煤业公司“11·26”、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松林煤矿“11·27”两起重大事故,教训极为深刻。这些事故暴露出煤矿企业在责任落实、现场管理、灾害防治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同时也反映出有关地方及有关部门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不够得力。
  王德学要求,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近期李克强总理、马凯副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在全国集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的部署,切实加强领导、立即行动起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煤矿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治理行动;要尽快制定方案、加强督促指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监督考核,督促指导煤矿企业开展自查自纠;要优化专业配置、配齐配强力量,坚持“一矿一组、一矿一案、一矿一策”,逐矿严格、细致、全面、彻底地排查隐患,深入挖掘并跟踪重大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要切实加强巡视督导和联系督促,及时督促指导地方和企业深入扎实开展隐患大排查大整治。
  王德学强调,目前正值岁末年初,要统筹抓好当前煤矿安全各项工作,认真落实“1+4”工作法,深入推进“双七条”,坚决打好煤矿安全“组合拳”。要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追究法律责任的“四个一律”要求;要加快推进小煤矿整顿关闭,鼓励落后小煤矿早关快关、主动关;要深化煤矿瓦斯、煤尘、水害、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治理,下大力气固本强基;要严肃煤矿事故查处,加快事故查处进度。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王树鹤出席会议,会议由国家煤矿安监局副局长黄玉治主持,国家煤矿安监局副局长李万疆通报了辽宁省阜新矿业集团恒大煤业公司“11·26”重大事故情况。
  各产煤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及驻地分局、各产煤市(地)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有关同志及部分煤矿企业负责同志参会。
  (中国煤炭报 聂瑞涵 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 王超/摄)(来源:中国煤炭报)
本文来源:国家安监总局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加载更多新闻
热门产品:   
:        
:         
热门影院:
阅读下一篇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安全隐患治理排查平台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