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直销管理条例例对直销员的业务培训作了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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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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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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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直销道道网讯 近日,河南省工商局发布了《关于规范直销培训的意见》。详情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销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履行职责,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稳步推进,随着直销市场的开放,在直销培训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加以规范。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规范直销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准确把握直销培训监管范围(一)职校培训,是指直销企业对拟招募的直销员和本企业的直销员进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直销基础知识等各种培训活动,应加强对以下职校培训活动的监管。1、直销企业对本企业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的培训活动2、直销企业对本企业的直销员进行的培训活动3、直销企业对不特定人员进行的含有产品介绍、直销营销方式、计酬制度、加入方式介绍的聚集活动。(二)直销企业不得以召开研讨会、激励会、表彰会、产品推介会等形式变相对直销员进行直销培训。二、加强对直销培训主体的管理(三)直销培训的主体仅限直销企业、直销企业可以委托其省级分支机构协助组织直销培训活动。直销企业委托其省级分支机构协助组织直销培训活动的,应当进行书面委托。受委托的省级分支机构不得再行委托。直销企业应当将书面委托书同时报注册地省级工商机关和省级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工商机关,同事在企业网站进行披露。(四)直销培训员只能接受所属企业指派进行直销培训,进行直销培训应佩戴《直销培训员证》。未取得《直销培训员证》和未经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人员及境外人员,不得从事直销培训。三、规范直销培训内容(五)直销培训内容以《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内容以及直销员道德规范、直销风险揭示和营销方面的知识为主,其中法律法规、道德规范、风险提示相关内容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总培训时间的30%。(六)直销企业要建立招募直销员考试题库、随机组合试卷、试卷要覆盖法律法规的重要知识点,且法律法规知识点不得低于试卷的50%,道德规范、风险提示知识点不得低于试卷的20%。四、完善直销培训程序(七)直销企业在中文网站上公布的直销培训计划应于直销培训时在培训场所张贴。张贴的直销培训计划要申明不招募《直销管理条例》所禁止的7类人员。直销培训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具体地点、内容、人数及直销培训员、培训资料和考试时间、地点、人数)于培训前7日报当地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八)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培训时要告知参训人员、不吸收《直销管理条例》禁止的7中人员进入直销员队伍;在进行考试时要对参试人员进行身份验证,确保参训人员与参试人员的一致性。(九)直销员推销合同中要有不接受《直销管理条例》所禁止的7类人员参加的申明和处理办法。直销企业在与直销员签定推销合同时要进行核对,发现不符合直销员条件的,不得签定推销合同;堆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隐瞒身份加入的,要及时进行清退,撤销其直销员资格并锁定在公司网站。五、规范网上直销培训(十)直销企业采取网上培训的,培训内容要符合有关直销培训的规定,直销企业要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没有人员监督、代人培训、代人考试等问题,保证参加网上培训、参加考试人员与所招募直销员的一致性。(十一)对法律法规、道德规范、风险提示相关内容的培训,要由直销培训员进行面授,不得仅采取网上培训方式。六、加强对直销培训意外会议的监管(十二)直销企业、省级分支机构、其他分支机构组织举办的直销培训以外的各类会议(企业员工会议除外)、会议人数应控制在5000人以内,会议人数超过100人的,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向当地县级工商部门进行报备。(十三)直销企业的经销商、直销员、专卖店等其他经营主体组织的各种形式的会议、培训活动(如,产品推介会、产品推广会、业务沟通会、产品讲座、美容讲座、营养讲座等),人数应控制在100人以内,人数超过30人的,应当向直销企业或省级分支机构备案,以备查。(十四)直销企业应加强对企业经销商、直销员、专卖店等其他经营主体组织的各种形式会议,培训活动的管理,各种会议、培训活动不得有虚假夸大产品功效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夸大奖励制度等违法违规的内容。(十五)县级工商部门对于直销企业或省级分支机构报备的此类会议,要加行政指导。并可根据情况决定派员监督。对于未按规定报备、备案以及会议、培训活动中出现违法行为的要及时进行处理。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责编:芊芊】
网友评论条评论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直销员业务培训(以下简称直销培训)及考试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直销培训,是指直销企业对本企业拟招募的直销员和本企业的直销员进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直销基础知识等各种培训活动。
  本办法所称直销员考试是指直销企业对本企业拟招募的直销员的考试。
  第四条直销企业向符合《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直销员、直销培训员颁发《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
  直销企业应在每月15日前将本企业上一个月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册,通过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备案。未经备案的人员,不得对直销员开展培训。直销培训员只能接受所属企业指派进行培训。
  《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由直销企业按商务部制定的规范式样印制。
  第五条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时、直销培训员在进行直销培训活动时,应佩戴《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
  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
  第六条直销培训内容以《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内容、直销员道德规范、直销风险揭示以及营销方面的知识为主。
  直销员考试应含有上款所规定的内容。
  第七条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培训和考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培训和考试。
  第八条直销培训不得宣扬迷信邪说、色情、淫秽或者渲染暴力;不得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不得对企业产品进行夸大、虚假宣传,贬低同类其它产品,强迫参加培训的人员购买产品;不得以任何方式宣扬直销员以往的收入情况,宣扬大多数参与者将获得成功;不得从事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它活动。
  直销企业不得以召开研讨会、激励会、表彰会等形式变相对直销员进行培训。
  第九条直销企业应在本企业设有服务网点的地区组织直销培训。直销培训不得在政府、军队、学校、医院的场所及居民社区、私人住宅内举办。
  第十条直销企业应于直销培训或考试活动7日前将培训或考试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具体地点、内容、人数及直销培训员、培训资料和考试时间、地点、人数)在直销企业中文网站上公布。
  第十一条直销企业应当对每期直销培训讲授内容进行录音,完整保存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直销员考试试卷。录音资料、直销员考试试卷应妥善保管,至少保存3年。
  第十二条直销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举办的直销培训及考试情况通过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工商主管部门报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上一年度举办培训期数(每次培训时间、地点、参加人数、直销培训员、培训资料的名称)、上一年度举办考试次数(每次考试时间、地点、试卷、参加人数、合格人数)。
  第十三条商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直销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负责对直销培训进行监管;商务部负责制定《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的规范式样。
  第十四条参加直销培训的人员,如发现直销企业组织的培训、直销培训员讲授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办法的规定,有权当场指出,并向培训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直销企业、直销培训员进行直销培训,违反《直销管理条例》或本办法的,以及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培训的,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直销企业开展直销培训和考试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各级商务、工商、公安机关应建立联系制度,定期通报直销企业培训和查处违规培训情况。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河北华林酸碱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直销信息批露专题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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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员培训和考试方案
直销员证管理制度
一、《直销员证》由公司制作,公司对所招募的符合《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的有关直销员条件的人员进行培训考试,经考试合格后向其颁发《直销员证》。
二、《直销员证》经直销员本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及相关分支机构公章后生效。
三、公司直销员推销产品时必须佩戴《直销员证》。
四、《直销员证》只限本人使用,任何人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售《直销员证》。
五、公司直销员对《直销员证》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及时在公司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开声明作废,并向公司申请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六、公司直销员由于各种原因失去直销员资格时,其《直销员证》由公司收回并在公司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布。
公司在符合国家《直销管理条例》、《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根据公司整体市场发展的需求,建立以人为本的科学、高效、合法教育培训机制,进一步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树立合法、科学的经营理念,全面提升直销员的职业技能已保证市场经营的健康发展。
1.培养公司直销员守法经营的正确理念;
2.提升公司直销员的业务能力及个人素质;
3.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利于公司稳健而可持续的发展;
公司的教育培训由总部的教育培训部门担纲,并由教育培训部门招聘专业培训讲师,负责对所属分支机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1.必须是公司的正式员工,且工作一年以上。
2.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关法律、市场营销的专业知识。
3.无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记录。
4.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5、境外人员不得从事直销员的业务培训。
符合以上条件的授课人员,经公司教育培训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考核后,合格人员会由公司向其颁发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所印制的《直销培训员证》。同时,公司会在每月15日前将上一个月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册通过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备案。
未经备案的人员,不得对直销员开展培训。华林公司直销培训员只能接受公司指派进行培训。
公司的业务培训内容以《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内容、直销员道德规范、直销风险提示以及营销方面的知识为主,附带产品知识和讲解。
公司开展的所有直销培训将遵循以下原则:
1.不宣扬迷信邪说、色情、淫秽或者渲染暴力。
2.不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3.不对企业产品进行夸大、虚假宣传,贬低同类其它产品,强迫参加培训的人员购买产品。
4.不以任何方式宣扬直销员以往的收入情况,宣扬大多数参与者将获得成功。
5.不从事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公司将在设有华林服务网点的地区组织直销培训,直销培训在符合消防、治安、卫生管理有关要求的公共场所举办,不在政府、军队、学校、医院等场所及居民社区、私人住宅内举办。
公司及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华林直销员进行培训和考试。
在培训过程中,公司不以研讨会、激励会、表彰会等形式变相对直销员进行培训。
1.华林及其符合《条例》规定的分支机构方有权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免费培训与考试,其它单位及个人均无权以华林名义组织相关培训与考试。
2.华林将针对拟招募的直销员统一编制培训教材与考试试题,内容主要围绕相关法律法规、营销知识、道德规范、产品知识等。
3.拟招募的直销员只有经过并通过华林统一组织的培训及考试活动,方可成为华林正式的直销员,并获得华林颁发的《直销员证》。
4.直销员需妥善保管《直销员证》,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如有遗失,需向公司挂失。直销员与公司解除合同后,需上缴《直销员证》;
5.公司将于直销培训或考试活动前7日将培训或考试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具体地点、内容、人数及直销培训员、培训资料和考试时间、地点、人数)在公司直销网站上公布。
6.公司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举办的直销培训及考试情况通过公司所在地省级商务、工商主管部门报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上一年度举办培训期数(每次培训时间、地点、参加人数、直销培训员、培训资料的名称)、上一年度举办考试次数(每次考试时间、地点、试卷、参加人数、合格人数)。
7.华林将对每期直销培训讲授内容进行录音,完整保存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销售代表考试试卷,至少保存3年。
8.参加直销培训的人员,如发现公司组织的培训、直销培训员讲授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制度的规定,有权当场指出,并向培训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9.华林愿意接受各级商务、工商及公安等主管部门依法在任何时间对公司培训活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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