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是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规划设计规范16版的内容,里面对容积率的解释,我怎么感觉哪里怪怪的?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137-90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
  一、总 则
  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其规划组织结构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
  户数(户) 1
  人口(人) 3
  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5、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
  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
  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6、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二、术语、代号
  1、城市居住区
  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居住小区
  一般称小区,是被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3、居住组团
  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4 、居住区用地(R)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5、住宅用地(R01)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6、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
  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7、道路用地(R03)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小汽车、单位通勤车等停放场地。
  8、居住区(级)道路
  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
  9、小区(级)路
  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10、组团(级)路
  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11、宅间小路
  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12、公共绿地(R04)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游憩绿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13、配建设施
  与住宅规模或与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
  14、其它用地(E)
  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应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它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
  15、公共活动中心
  配套公建相对集中的居住区中心、小区中心和组团中心等。
  16、道路红线
  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17、建筑线
  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18、日照间距系数
  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
  19、建筑小品
  既有功能要求,又具有点缀、装饰和美化作用的、从属于某一建筑空间环境的小体量建筑、游憩观赏设施和指示性标志物等的统称。
  20、住宅平均层数
  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
  21、高层住宅(大于等于10层)比例
  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2、中高层住宅(7~9层)比例
  中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3、人口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a)。
  24、人口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a)。
  25、住宅建筑套密度(毛)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a)。
  26、住宅建筑套密度(净)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a)。
  27、住宅面积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m2/ha)。
  29、建筑面积毛密度
  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m2/ha)或以总建筑面积(万m2)与居住区用地(万m2)的比值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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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登录:关于举办街区制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宣贯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等疑难问题解析专题培训班的通知_中建协创新工程技术研究院
关于举办街区制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宣贯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等疑难问题解析专题培训班的通知
发布时间:
各有关单位: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其中重点提到&加强街区的规划和建设,分梯级明确新建街区面积,推动发展开放便捷、尺度适宜、配套完善、邻里和谐的生活街区,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与街区制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和居住区规划设计面临规划内容和方法的变革,在这一形势下,如何优化这两项规划设计,与时俱进,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是新时期规划编制和管理重点考虑的内容。
&&&&此外,《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2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自 2016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增补符合低影响开发的建设要求,对地下空间使用、绿地与绿化设计、道路设计、竖向设计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和补充;进一步完善道路规划和停车场库配置要求。同时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推进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不断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水平。为此,我会特举办&街区制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宣贯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等疑难问题解析专题培训班&,请各单位积极组织下属单位并选派本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略)
二、参会对象
&&&&各地市规划局(委)、建设局(委)、规划咨询(信息)中心、规划设计研究院、建筑设计、科研院所、研究机构、大专院校的主管领导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培训时间及地点
&&&&2016 年 12 月16日& 12月19日 &&深圳市(16日为报到日)
&&&&2017 年 1 &月 6 日& &1月 9 日 & & 海口市( 6日为报到日)
四、培训费用
&&&&1.培训费 2200 元/人(包括培训、场地、电子课件、专家、证书、两日中餐),食宿会务组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2.培训结束颁发我会结业证书,可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依据。
五、报名办法及联系方式
&&&&(1)请各有关部门及单位确定参加会议的人员名单后,将回执传真至秘书处;
&&&&(2)会务组将于开班前一周根据报名回执表发放报到通知,告知具体会议地点、乘车路线及其他安排。
&&&&会 务 组:王老师
&&&&咨询电话:010-
&&&&报名传真:010-
&&&&电子信箱:
& & 监督电话:010-
&&&&网站垂询:www.&
&&&&附 &&&件:报名回执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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