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全额还款差一点被全额罚息和最低还款额几千块,求助想哭

全额罚息叫停 晚三天差十元以内视为按时还款[图]
全额罚息叫停引起热议,什么是全额罚息?例如消费者的信用卡账单为1000多元,但还款时因为种种原因少还了30元,却被银行按照1000多元的全额欠款收取罚息
全额罚息叫停 晚3天差10元以内视为按时还款[图]
全额罚息叫停引起热议,什么是全额罚息?例如消费者的信用卡账单为1000多元,但还款时因为种种原因少还了30元,却被银行按照1000多元的全额欠款收取罚息。这种被称为&全额罚息&的现象,屡屡被消费者冠以&霸王条款&之名。中国银行业协会年初修订的《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已于7月1日起正式执行,公约要求银行在信用卡还款上,至少&晚3天差10元以内的&,都可视为按时还款。
前日,是《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执行的首日,北京日报记者走访北京市多家银行发现,公约中要求银行为持卡人提供的&容时容差&服务已经得到兑现,银行界基本已叫停&全额罚息&。羊城晚报报道,广东多家银行也已按该公约执行,但也有个别银行针对卡种有区别对待。
多家银行工作人员表示,&容差&方面,信用卡持卡人未还金额在10元以内,银行不收取利息;&容时&方面,银行将还款日期宽限3天。北京日报报道,值得注意的是,这3天是自然日的概念,周六、日及节假日也属于宽限期。
容差服务:持卡人当期发生不足额还款,且在到期还款日后账户中未清偿部分小于或等于一定金额(至少为等值人民币10元)时,应当视同持卡人全额还款,未偿还金额自动转入下期账单;
容时服务:提供还款宽限期,自到期还款日起至少3天内还款的,应当视同持卡人按时还款。
原标题:多家银行叫停&全额罚息& 信用卡还款可宽限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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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010-, 上海: 021-, 广州: 020-, 深圳: 9, 成都: 028-信用卡“全额罚息”不是“霸王条款”?_检察日报社多媒体数字报刊平台
第05版:法治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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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消费1万元,即使只有10元未还,银行也要按1万元计收利息,“全额罚息”多年来备受质疑。然而,它却得到司法判决的认可,也有银行表示其符合国际惯例——
信用卡“全额罚息”不是“霸王条款”?
党小学 岳红革
新华社发 薛红伟作
&&&&信用卡消费1万元,即使只有10元未还,银行仍然按1万元计收利息。即银行不仅对没还的10元计收利息和滞纳金,已还的9990元也不能“幸免”。绝大多数银行奉行的“行规”,多年来备受质疑。11月5日,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新亮向中国银监会寄发信件,请求银监会对“全额罚息”进行整顿或废除。
&&&&多少“超额罚息”入了银行腰包
&&&&最近,央视报道了王某使用信用卡在银行透支11万元还款总额达到44万元的新闻,多年来备受诟病的“全额罚息”再次进入公众视野。&
&&&&记者从陕西省户县检察院了解到,日,该院以王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据承办该案的户县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吴克亮介绍,从2006年3月至2012年7月案发六年多时间里,王某共从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五家银行恶意透支元,共欠五家银行元,其中利息和滞纳金等费用共计327966元。&
&&&&“我认为银行给我所算滞纳金和利息不对。”接受讯问时,王某曾这样辩解。他所说的“不对”,主要是指银行不应当“全额罚息”,而应以“欠多少钱就按多少钱”的方式计算利息。&
&&&&记者了解到,信用卡“全额罚息”是绝大多数银行的通行做法(工商银行自2009年取消了信用卡“部分还款,全额计息”的方式,改为“部分还款,部分计息”),目的是防范用户逾期还款或者不还,但这一规定在实践中正转化成银行谋取高额利润的“招数”。&
&&&&对于信用卡透支,银行有两种计息方法,一是“部分还款,全额计息”,即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未能还清全部欠款,就要对全部消费金额计息,也就是从消费之日起到还清全款日为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循环利息。二是“部分还款,部分计息”,仅到期未还部分按每日万分之五利息计息,即“仅罚欠款利息”。那么,“全额”与“部分”罚息差多少?一位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士给记者算了这样一笔账:&
&&&&假设持卡人9月10日刷卡消费1万元,账单日为每月15日,还款日为每月3日。在10月3日还款日,若还款9999元,剩下1元暂不归还转为循环信贷。如果10月份没有其他消费,到10月15日下一个账单日,持卡人要还多少利息?&
&&&&全额罚息利息计算公式=消费总金额×日利息×首次还款天数+未还款额×日利息×(二次还款日期-首次还款日期);&
&&&&10000元×0.05%×23天+1元×0.05%×12天=115.006元;&
&&&&部分罚息利息计算公式=:未还款额×日利息(0.05%/天)×刷卡天数;&
&&&&1元×0.05%×35天=0.0175元;&
&&&&两种方式的利息相差6500多倍。&
&&&&此外,银行在利息之外还要收取滞纳金,即到期还款日,持卡人未还够最低还款额时,银行除按照规定计收利息外,还要对最低还款额未还够部分按月收取5%的滞纳金。如,持卡人最低还款额是1000元,仅还了800元,滞纳金=()×5%=10元。
&&&&律师历数“三宗罪”
&&&&谈到“全额罚息”,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新亮表示,“这是典型的霸王条款,必须废除”。&
&&&&11月5日,王新亮向中国银监会寄发信件,请求银监会对银行业涉及信用卡的“全额罚息”霸王条款进行整顿或废除。11月7日,王新亮收到信件寄达回馈,表明证监会已经收到信件。&
&&&&王新亮在信中指出,“全额罚息”违背法律规定,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一是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在申领信用卡时,持卡人并没有被明确告知信用卡逾期还款利息及违约金的计收办法,尤其是没有被明确告知部分还款却按全部应还款数额计收利息。而众多银行的网上申请信用卡业务中,在领用合约(或协议)中也没有明确详细的告知计收办法。&
&&&&二是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无意间或无力还款时,已还款部分属于已经履行的义务,不应当将已还款部分还计入全部款项内计收利息,此行为是一种明显的显失公平的行为,属于霸王条款。&
&&&&三是违背银监会制定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关于还款计息的强制性规定。该办法第37条第4款明确规定,银行业在消费者提交的申请当中要以“重要提示”告知消费者计结息规则、滞纳金收取方式。但是,不少银行并没有按照该办法进行详细提示。&
&&&&王新亮告诉记者,银行相对于普通消费者明显处于强势地位,各银行正是利用这种强势地位不顾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形成信用卡还款霸王条款,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反响。
&&&&“银监会作为各银行的监管领导单位,应该要求银行废除这一霸王条款,还百姓公平交易的权利,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王新亮表示,目前有几十个信用卡用户正在咨询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一问题。&
&&&&对于“全额罚息”,有银行表示符合国际惯例,符合银监会规定。
&&&&“全额罚息”曾得到司法支持
&&&&据日《京华时报》报道,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审理了被称为首例储户状告银行“全额罚息”案,结果以储户败诉而告终。&
&&&&2008年11月,艾先生使用民生银行信用卡消费在还款期内不慎少还了61.76元,一个月之后收到对账单,发现11月份逾期罚息34.72元,达到欠款的一半。银行解释,“信用卡领用合约”中有“全额罚息”的条款,按照全部透支金额计算罚息。&
&&&&艾先生认为,这明显属于格式条款,加重了客户责任,显失公平,应属无效条款,况且银行在发卡时未对“全额罚息”的条款进行合理提示,起诉民生银行返还34.72元,以实际的逾期欠款61.76元为基数计算罚息。&
&&&&民生银行辩称,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了合约,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履约。合约中关于逾期罚息的条款,符合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管部门的要求。此外,“全额罚息”是国际惯例,是银行业防范信用卡风险,减少和遏制恶意透支和套现的一种手段。&
&&&&西城区法院审理后认定,民生银行制定的还款及利息计算方式的条款,并未超出法律法规的许可范围。作为银行业的一种风险防范手段,该条款并无免除银行责任或加重客户责任的内容,不属于法定无效的条款,判决驳回起诉。&
&&&&“按照格式合同条款的规定,凡涉及到合同相对人重大利益的,另一方负有提请对方注意和说明的义务。银行不提醒,就是违法行为。”王新亮说,现行体制下,上述条款没有废除前,消费者要想打赢官司很难。
&&&&“全额罚息”:透明即合理?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邢会强日前
&&&&在接受《法制日报》采访时称,问题的关键不是实行“全额罚息”还是“差额罚息”,而是相关规定透明与否、消费者理解与否的问题。&
&&&&邢会强认为,如果诉至法院,“全额罚息”条款属于霸王条款的主张存在着“举证难”问题。此外,银行也可以将有关“霸王条款”以粗体显示,以示其尽到了提醒义务。当然,客户也可以主张说银行未予以口头提醒,但这种主张也同样存在着“举证难”问题,同时,法律法规以及银监会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并未要求银行口头提醒。因此,凡此类纠纷,客户是难以胜诉的。&
&&&&对于主张“全额罚息”显失公平的问题,邢会强认为,这种主张有一定道理。但关键是,如果信用卡持卡人同意银行这么做呢?在信用卡持卡人知情和同意的情况下,就很难说这个条款“显失公平”了。从长远和终极看,“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羊毛还是要出在羊身上。信用卡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优惠呢?信用卡有免息期,有的信用卡还有折扣。银行的这些成本绝大部分要在其他地方“找回来”。“全额罚息”就是惩罚粗心大意的信用卡持卡人,使银行能够把其他成本“找回来”,并且还能获得不菲盈利的一种“商业模式”,或者说是一种“陷阱”。当然,如果信用卡持卡人知情,估计是没有多少人会同意接受“全额罚息”的。因此,这里的关键不是“显失公平”问题,而是是否知情的问题。
&&& (欢迎读者来稿发表看法)信用卡全额罚息再遭“炮轰”
15:10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o中国消费网  任震宇 ︳ 我要分享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任震宇)根据媒体报道,央视《今日说法》主持人李晓东2016年3月使用某银行信用卡刷卡消费了18869.36元,至同年4月27日到期还款日,银行自动从其约定的还款账户里扣款18800元。因约定还款账户中的余额不足,因此欠款69.36元未还。  李晓东称,他并不知道钱没有还清。直至新的账单日,即同年5月7日,他在查对账单时才发现,短短10天之内,欠款69.36元竟产生了317.43元的利息。在多次拨打银行客服电话后,李晓东才知道,银行收取信用卡逾期利息的方式是以当月账单的总额来计算,而不是以未清还部分的金额来计算。  李晓东认为,这种信用卡计息方式明显不公平,其相关条款应为无效的格式合同条款,银行应返还向其收取的300余元利息,因此将该银行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该案已于3月31日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开庭审理。  连日来,信用卡全额罚息规定再次引发舆论的广泛质疑和批评。  记者调查  部分银行已实行余额罚息  “信用卡全额罚息”引发的诉讼并非第一次。早在2004年,就曾发生过消费者袁先生“少还两毛四被罚八百多”的事件。2004年12月,袁先生用牡丹国际卡刷卡消费39771.52元,由于记错了还款额,他在1月25日的到期还款日之前少还了0.24元?事后才发现。但就是这区区0.24元,工商银行在他1月份的账单里记账两笔共计853元的利息,利息是所欠金额的3554倍。事发后,袁先生十分不满,认为这是工行的霸王条款。在媒体和消协组织的关注、推动下,日,工商银行向袁先生退还了罚息。  2008年11月,消费者艾先生用民生银行信用卡透支消费1861.76元。因忘记具体透支金额,在还款期内他不慎少还了61.76元。一个月后,艾先生收到对账单后发现,他11月的逾期罚息高达34.72元,是以全部透支金额1861.76元为基数计算出来的。艾先生认为,这明显属于格式条款,显失公平。另外,银行在发卡时未对该条款进行合理的提示。据此,艾先生将民生银行告上法院,并要求返还34.72元,同时要求以实际的逾期欠款61.76元为基数,重新计算罚息。  2009年3月,北京西城法院对这起首例储户状告银行全额罚息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民生银行制定的还款及利息计算方式的条款,并未超出法律法规的许可范围。作为银行业的一种风险防范手段,该条款并无免除银行责任或加重客户责任的内容,不属于法定无效的条款,判令艾先生败诉。  日,北京市消协向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正式提交了《关于进一步提升银行业服务水平的建议》,建议全额罚息极不合理应该彻底取消。  2013年,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了《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其中要求自当年7月1日起,各家银行为持卡人提供“容差服务”,即设置一个至少为10元的“缓冲额”,持卡人欠款小于或等于这一金额时,应当视同全额还款,银行不收取利息,此部分未偿还金额自动转入下期账单;晚还款3天以内也将视为按时还款。  目前,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浦发银行已经“取消全额罚息,根据实际未还金额计算利息。而包括建行在内的其他商业银行采用的是带“容差服务”的全额罚息,只要持卡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全部还清,欠款超过10元仍会面临着以全额计算的罚息。  法律圆桌  相当于“计量不正确”  中国政法大学开放教育管理办公室主任&吴景明  支持全额罚息的观点一般总是会拿“合同签订时双方是自愿的,没人逼着消费者去签这个合同”“消费者有充分自主选择权”说事,但实际上不是这么回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不仅有选择权,还有公平交易权。其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这里提到了“计量正确”,但是全额罚息不能算“计量正确”,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另外,全额罚息往往是写在由银行提供的格式合同里的,而《消法》第二十六条对格式合同也有多项限制性的规定,如要求经营者“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能以格式合同的形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违反这些要求的格式合同都是无效的。  全额罚息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银行工作人员或者合同本身,在签订合同时就应提醒消费者,而且银行必须证明自己作了提醒。此外,全额罚息要求消费者为已经偿还的欠款承担违约责任,本身就属于单方面加重消费者责任,也违反了《消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所以应该依法认定是无效条款。  不符合填平原则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段威  银行和消费者签订信用卡合同时,一般都是向消费者提供格式合同。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也就是说,格式合同要有效,必须保证满足两个前提:一是要保证双方权利义务的实质性公平;二是合同出具方要向对方尽到提醒义务,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根据上述法理,合同条款不能加重或者减轻单方面的义务,双方自愿签订合同只是形式上的公平,更重要的是实质上的公平。合同中涉及到赔偿,一般都是以“填平”为原则,即你损失了多少钱,就获得相应赔偿,全额罚息实际上超出了这个“填平”原则,让消费者要为已经偿还的钱支付利息,片面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显然不公平。  而在程序上,像全额罚息这样涉及免除或者限制一方责任的条款,格式合同出具方有义务向对方发出清晰的提示,比如签合同的时候提醒对方,或者在合同上用加粗加黑的字体标出该条款。  现在部分商业银行已经推出“容差服务”,是不是说消费者未还的金额或者还款时间超出“容差服务”所允许的范畴,就该以全额罚息呢?我认为不是这样,因为“容差服务”本质上是银行推出的一种服务,不管是为了让消费者有更好的体验而进行自律,还是一种营销策略,都是银行自愿推出的,其目的是为了吸引更多的客户,这不能成为在其他方面加重消费者责任的理由,“容差服务”与全额罚息之间也并不能构成对价关系。  违背公平原则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芦云  全额罚息是在银行提供的格式合同里规定的,要判定相关条款是否属于不平等条款,要注意几个方面:  首先,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是否尽到了提醒消费者注意相应条款的义务,对涉及全额罚息的条款,银行有没有告知,是否保证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其次,条款本身是否公平合理。如果规定本身就不合理、不公平,那就是无效条款。如果双方对具体的格式条款有争议,那么就要作出对格式合同提供方不利的解释。这是从公平性、合理性以及合同双方本身强弱的角度考虑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格式合同的实质公平。  另外,从交易习惯来看,一般在起草合同时,涉及到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违约金都是以未履行部分的金额作为基数去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信用卡服务本质上是一种借贷合同,如果按照交易习惯,也应该根据迟延履行的部分作为基数,去计算违约者的责任或者罚息的数额。  虽然,银行对全额罚息确实有种种说辞,比如成本的计算、逾期还款造成其他的成本负担、没有超出法律允许的范畴等,但归银行和消费者之间归根到底是一个借贷合同关系,不能违背《合同法》最基本的公平原则。  2009年有判例,认为合同中关于全额罚息的条款并无免除银行责任或加重客户责任的内容,对此我不认同。最近几年,有的银行开始按照实际欠费来计算利息,有的银行业推出了“容差服务”,可见总的趋势是要逐步取消全额罚息的。拿以前的司法判决来指导现在的案子,已经不太合适了。&
责任编辑: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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