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接受劳务向境外关联方代垫工资费用支付费用,什么情形不能够做税前扣除

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劳务费,税前扣除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问: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劳务费,企业进行税前扣除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的规定,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其与关联方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以及证明交易真实发生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相关资料备案。 企业因接受境外关联方提供劳务而支付费用,该劳务应当能够使企业获得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企业因接受下列劳务而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一)与企业承担功能风险或者经营无关的劳务活动; (二)关联方为保障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方的投资利益,对企业实施的控制、管理和监督等劳务活动; (三)关联方提供的,企业已经向第三方购买或者已经自行实施的劳务活动; (四)企业虽由于附属于某个集团而获得额外收益,但并未接受集团内关联方实施的针对该企业的具体劳务活动; (五)已经在其他关联交易中获得补偿的劳务活动; (六)其他不能为企业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的劳务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您公司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时,应准备其与关联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以及证明交易真实发生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相关资料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税前扣除事项。 zx
栏目热点:· · · · · · · · · ·* 您要为您所发的言论的后果负责,故请各位遵纪守法【财税锦囊】会计经常遇到的十种不得税前扣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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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锦囊】会计经常遇到的十种不得税前扣除情形
点击上方“中税网”可关注我们!  一般而言,纳税人只要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相关费用支出就可以税前扣除。但是,并不是只要取得发票等有效凭证就可以税前扣除,还要注意相关的特殊税收规定。2015年度汇算清缴虽然已进入尾声,但这16种支付事项的税前扣除问题工作中会经常遇到,需要大家关注和学习。一、以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明确,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如果不是以转账形式支付,即使业务真实,并取得中介服务机构的发票,也不能够在税前扣除。所以,要求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只有符合这些规定才能扣除。  二、对境外发票有异议不能提供证明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境外发票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但税务稽查时,如果对境外发票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境外注册会计师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三、公益性捐赠超出限定范围  近几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新的鼓励捐赠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的特殊情况下公益性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同时,税收政策还规定了九种情形的企业公益性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包括: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限额的,未取得法定扣除凭据的,不在捐赠支出名单内或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公益性捐赠逾期支出的,纳税申报证明材料不全的,各种赞助性支出的,企业亏损公益性捐赠的,非公益性捐赠的,核定征收企业捐赠支出的。    四、发放工资薪金未代扣代缴个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是否已经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是税务机关判断税前列支工资薪金是否合理的衡量标准之一,因此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如果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存在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风险。 五、工资薪金总额超过限定数额    纳税人支付给本单位员工的工资薪金,以工资表和相应的支付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纳税人应按规定保管工资分配方案、工资结算单、纳税人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以及社保机构盖章的社会保险名单清册等证明材料,作为备查资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的规定,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不能提供会议费证明材料的   纳税人发生的会议费,以发票和支付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会议费支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及相关材料,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预算、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七、行政罚款、司法罚金及没收财物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支付给行政机关的罚款、司法机关的罚金和被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但因为违背经济合同支付给对方的违约金、罚款、滞纳金、延期付款的利息等,均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可以据实扣除。八、作为管理费列支的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的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的扣除标准进行税务处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九、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第三条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即使取得有效扣除凭证,也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号)第五条,针对烟草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准确归集和税前扣除问题,明确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的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十、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四类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四类情形,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一)企业向未履行功能、承担风险,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二)企业因接受境外关联方提供劳务而支付费用,该劳务应当能够使企业获得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企业因接受下列劳务而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1.与企业承担功能风险或者经营无关的劳务活动;    2.关联方为保障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方的投资利益,对企业实施的控制、管理和监督等劳务活动;    3.关联方提供的,企业已经向第三方购买或者已经自行实施的劳务活动;    4.企业虽由于附属于某个集团而获得额外收益,但并未接受集团内关联方实施的针对该企业的具体劳务活动;    5.已经在其他关联交易中获得补偿的劳务活动;    6.其他不能为企业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的劳务活动。    (三)企业使用境外关联方提供的无形资产需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考虑关联各方对该无形资产价值创造的贡献程度,确定各自应当享有的经济利益。企业向仅拥有无形资产法律所有权而未对其价值创造做出贡献的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四)企业以融资上市为主要目的,在境外成立控股公司或者融资公司,因融资上市活动所产生的附带利益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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