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混砂浆设备能做环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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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40万吨干混砂浆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doc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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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 环保局编号 收 文 日 期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项目名称:
年产40万吨干混砂浆生产线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
泰州市华荣水泥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201年月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具体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资质的单位编制。
1.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30个字(两个英文字段作一个汉字)。
2.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应填写其起止地点。
3.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
4.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
5.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居住区、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尽可能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厂界距离等。
6.结论和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结论,确定污染物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他建议。
7.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答复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可不填。
8.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年产40万吨干混砂浆生产线项目
建设单位 泰州市华荣水泥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莫粉贵 联系人 马林
通讯地址 泰州市海陵工业园泰州市华荣水泥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1座机电话号码85 传真 座机电话号码 邮政编码 225300
建设地点 泰州市海陵工业园泰州市华荣水泥有限公司厂区内
立项审批部门 泰州市海陵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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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混砂浆生产线项目环评报告表环境影响信息全本公示
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干混砂浆生产线2、建设单位:北京京城久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3、建设地址: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东南吕村东4、建设内容与规模:项目占32800m2,建筑面积18104m2。新建2套年产80万吨干混砂浆生产线。项目总投资3284.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78.5万元,建设期5个月,预计投产日期为2014年10月。二、主要环境影响及防治措施& &本项目主要污染物为生活废水、生产噪声、粉尘、油烟、锅炉烟气及固体废弃物。生活废水(食堂餐饮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经厂区现有化粪池处理后,委托北京市房山区水务局长阳地区供排水所定期清运处理;厨房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净化处理后,能够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的饮食业单位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和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要求;锅炉天然气燃烧经低氮燃烧器处理后SO2、NOx、烟尘排放浓度均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07)中“新建”相应标准限值规定,CO排放浓度满足《北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501-2007)中“一般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CO“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Ⅱ时段”限值;本项目备料间、一体化混料间、包装间排气筒出口粉尘经除尘器处理后排放浓度、最大地面浓度均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中“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颗粒物”的相应限值要求,各厂界粉尘浓度、最大地面浓度均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中的限值规定;本项目产噪设备经隔声减震等措施,各厂界昼间、夜间噪声贡献值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中的1类标准;本项目废砂料外售建筑企业,废包装材料、废除尘布袋均由生产厂家回收;生活垃圾由清洁人员按时清扫、收集袋装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日产日清,不外排。三、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 &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提出环保相关意见和建议,并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感谢您的参与!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为本公告发表后十个工作日.四、建设单位和联系方式单位名称:北京京城久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联系人:孙强联系电话:<font face="仿宋, 仿宋_GB05505五、环评单位和联系方式单位名称:北京文华东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联系人:隋工联系电话: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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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公示已结束,谢谢!
{:soso_e163:}{:soso_e163:}{:soso_e163:}简直太无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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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登记表备案须知19个有关禁止性环保法规,项目能不能干请对照!
一、非辐射类项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2、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区域开发建设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工业项目原则上应当设置在依法批准设立、环境基础设施完备的开发区的工业用地内;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备的开发区,不得引进工业项目;在应当撤销的开发区内,限制工业项目的改建、扩建。
(二)禁止在开发区的工业用地新建商品住宅类项目。
(三)禁止在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建设污染水环境的生产性项目;其中,在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新建与供水无关的建设项目;在涵养林带规划范围内,禁止建设与水源保护和涵养林带建设无关的项目。禁止在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的一级水源保护区和陈行水库保护范围内,新建与供水无关的建设项目。
(四)没有配套污水收集管网、污水不能纳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地块,不得用作住宅开发;没有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产生废水的工业项目。
(五)向地表水体直接排放废水大于300吨/日的项目,应当在污水总排放口设置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
(六)排放生产废水大于1000吨/日的工业项目,不得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就地治理,做到达标排放。
(七)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本市清洁能源使用和大气污染治理的要求。内环线以内区域,禁止新建使用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和窑炉。内外环线之间区域以及外环线以外的“基本无燃煤区”范围内,除建设集中供热系统外,新建项目应当使用清洁能源。其他区域范围内,新建额定蒸发量在4蒸吨以下(含4蒸吨)的锅炉以及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不得使用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
(八)新建工业区应当实施集中供热或者采用清洁能源。新建额定蒸发量在10蒸吨以上(含10蒸吨)的燃煤、燃重油锅炉,以及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应当采取烟气脱硫和除尘措施,并配置烟气在线连续监测系统。
(九)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理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本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新建危险废物处理和综合利用项目,应当选址在工业区内;工业区外现有的危险废物处理和综合利用设施不得改建、扩建。除工艺上确有需要外,新建工业项目不得单独建设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其危险废物实行统一收集、统一处理。
(十)除传染病防治等特殊情形外,医院不得单独建设医疗废物焚烧炉;医疗废物应当实行统一收集、集中处理。
(十一)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市经济信息化、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和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逐步优化产业布局,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产业项目安排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工业园区内。
除燃煤电厂外,本市禁止新建燃用煤、重油、渣油、石油焦等高污染燃料(以下统称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除电站锅炉、钢铁冶炼窑炉外,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禁止锅炉、窑炉、单位使用的或者经营性的炉灶等设施排放明显可见的黑烟。
本市医院、学校及幼托机构等环境敏感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
本市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枯枝落叶等产生烟尘的物质,以及沥青、油毡、橡胶、塑料、垃圾、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贮存、加工、制造或者使用产生强烈异味、恶臭气体的物质。
在本市城镇范围的居民住宅楼内,不得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规划配套建设的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应当在建筑结构上设计专用烟道等污染防治措施,保证油烟排放口设置高度及与周围居民住宅楼等建筑物距离控制符合环保要求。
4、《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从事金属切割、石材和木材加工等易产生噪声污染的商业经营活动。在住宅楼及其配套商业用房、商住综合楼内以及住宅小区、学校、医院、机关等周围,不得开设卡拉OK等易产生噪声污染的歌舞娱乐场所。
5、《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
(三)船舶航行、停泊、装卸,但在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可以航行的除外;
(四)使用化肥和化学农药;
(五)其它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一切活动。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经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设置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所;
(四)设置畜禽养殖场;
(五)危险品水上过驳作业;
(六)向水体排放生活垃圾、污水;
(七)在水体清洗车辆;
(八)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容器和包装器材;
(九)冲洗船舶甲板,向水体排放船舶洗舱水、压舱水;
(十)在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中的淀山湖、元荡内从事投饵养殖;
(十一)向水体排放其它各类可能污染水体的物质。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或者会增加排污量的改建项目;
(二)设置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堆放场所和处置场所;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和包装器材;
(四)向水体排放含重金属、病原体、油类、酸碱类污水等有毒有害物质;
(五)堆放、倾倒和填埋粉煤灰、废渣、放射性物品、有毒有害物品等各种固体废物;
(六)新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品装卸码头。
青草沙饮用水水源、陈行饮用水水源、崇明东风西沙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船舶航行。
除前款所列以外的其它饮用水水源保护水域范围内,不得航行装载国家禁止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危险废物(除废矿物油以外)的船舶。
6、《上海市放射性污染防治若干规定》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生产、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或者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禁止向无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向超出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的单位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7、《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除运输工具的加油站、加气站外,禁止在本市中心城和新城范围内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项目。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应当在工业园区或者其他专业区域内进行;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应当按照规划向工业园区或者其他专业区域集中。
本市中心城和新城范围内不得新设立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地;已设立的,应当按照规划迁移。
8、《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破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界标和保护设施;
(二)排放、倾倒或者弃置污染物;
(三)采用投毒、爆炸或者电捕等方式采捕水生动植物;
(四)搭建、爆破、钻探;
(五)挖泥、烧荒、开垦;
(六)其他影响中华鲟栖息生存环境的活动。
9、《上海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本市畜禽养殖分为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禁止养殖区内不得建立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限期关闭;控制养殖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已有的小型畜禽养殖场应当逐步关闭;适度养殖区内可以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但应当逐步减少小型畜禽养殖场。
10、《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破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界标和保护设施;
(二)排放、倾倒或者弃置污染物;
(三)采用投毒、爆炸或者电捕等方式采捕水生动植物;
(四)搭建、爆破、钻探;
(五)挖泥、烧荒、开垦;
(六)其他影响中华鲟栖息生存环境的活动。
11、《上海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在本市中心城、新城和中心镇的居民住宅楼内,不得新开办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项目。在本市中心城、新城和中心镇范围内,现有居住房屋改为不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划管理、居住物业管理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在本市中心城、新城和中心镇范围内,利用除居民住宅楼以外的非居住房屋新开办饮食服务项目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但油烟排放口位置不能满足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要求的,与居民住宅、医院或者学校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且须征得相邻私有房屋所有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的书面同意。
12、《上海市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在核心区内,除因科学研究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外,禁止开展任何其他活动。在缓冲区内,除可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教学实习、标本采集等科研活动外,禁止开展任何开发利用活动。
在实验区内,除可以从事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允许的活动外,还可以进行参观考察、生态旅游、原有物种以及珍稀动植物养殖等相关活动。但禁止开展严重影响水动力环境和破坏生态资源的开发利用活动。
13、《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生产设施。已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应当低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14、其它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禁止性场所。
15、规划环评审查意见和项目环评批复中提出的产业控制带、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住宅、学校、医疗机构等环境敏感目标。
二、辐射类项目:
1、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生产、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
2、禁止居民住宅楼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3、没有符合公安、环保要求的自建存放场所或应急储存场所的,不得销售放射性同位素。
4、新建主体项目未履行环评手续的,不得办理所含专项辐射项目环评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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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算有个正经事了,像污染企业早该取缔了!这样以后希望沙河企业都提档升级
办环评?这简直就是开玩笑
企业不容易,公家不容易,其实谁也不容易……别再纠结,服从为好!
按他们那个要求沙河十个得停八个还是保守估计的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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