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树木绿化砍伐树木图片补偿费怎么做账

天津市城市树木赔偿和补偿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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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树木赔偿和补偿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城市绿化设施和绿化成果,按照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和《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外环线以内中心城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市开发区、保税区、市高新区的建成区,其他区县建制镇的建成区以及面积2平方公里以上的独立工业区内花草树木赔偿和补偿费的管理。&&&&& 第三条 下列情况应当缴纳树木补偿费:&(一)未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其补偿费应当按照树木赔偿费的10倍缴纳;&(二)经批准迁移树木未成活的,应当补栽同等规格未成活数量3倍的树木,或者缴纳相应的树木补偿费;&(三)未经批准擅自迁移树木的,应当补栽同等规格迁移数量10倍的树木,或者缴纳相应的树木补偿费。&   城市树木赔偿费标准见附表。&   第四条 擅自修剪城市树木的,应当缴纳树木赔偿费用,收费标准按照树木赔偿费的一半收取。&&&&& 因抢险确需砍伐、迁移、强行修剪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在48小时内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补办有关手续,免收树木修剪费用。超过48小时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按擅自修剪城市树木处理。  &&&&& 为保证管线安全使用、道路交通运输等特殊情况需要修剪树木的,应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树木修剪费用,收费标准按照树木赔偿费的10%计收。  &&&&& 第五条 收费单位应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  &&&&& 第六条 城市树木赔偿和补偿费由市或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分别收取,并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所收费用主要用于补栽树木,不得用于绿化维护和人员经费。资金具体使用计划,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并定期接受审计。  &&&&&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即行废止。  &&&&& 附件:天津市城市树木赔偿费标准&&&&&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园林局&&&&&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天津市城市树木赔偿费标准┌───────┬────┬────────────────┬────────────┐│   类别   │ 单位 │       规格       │  树木赔偿费(元)  │├───────┼────┼────────────────┼────────────┤│   落   │  株  │   胸径5(含5)厘米以下   │     100      ││   叶   ├────┼────────────────┼────────────┤│   乔   │  株  │     胸径5-10厘米     │     200      ││   木   ├────┼────────────────┼────────────┤│       │  株  │     胸径11-15厘米     │     400      ││       ├────┼────────────────┼────────────┤│       │  株  │     胸径16-20厘米     │     800      ││       ├────┼────────────────┼────────────┤│       │  株  │     胸径21-25厘米     │     1000     ││       ├────┼────────────────┼────────────┤│       │  株  │     胸径26-30厘米     │     1500     │├───────┴────┴────────────────┴────────────┤│          落叶乔木胸径31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基价增加100元          │├───────┬────┬────────────────┬────────────┤│   常   │  株  │     高度2米以下      │     200      ││   绿   ├────┼────────────────┼────────────┤│   乔   │  株  │     2米<高度≤3米     │     300      ││   木   ├────┼────────────────┼────────────┤│       │  株  │     3米<高度≤4米     │     400      ││       ├────┼────────────────┼────────────┤│       │  株  │     4米<高度≤5米     │     7500     ││       ├────┼────────────────┼────────────┤│       │  株  │     5米<高度≤6米     │     1500     │├───────┴────┴────────────────┴────────────┤│          常绿乔木高度6米以上每增加10厘米基价增加100元          │├───────┬────┬────────────────┬────────────┤│  花灌木  │  株  │     冠径1米以下      │      80      ││       │    │    或苗高1.8米以下     │            ││       ├────┼────────────────┼────────────┤│       │  株  │     冠径1米以上      │     150      ││       │    │    或苗高1.8米以上     │            │├───────┼────┼────────────────┼────────────┤│   草坪   │ 平米 │                │      8      │├───────┼────┼────────────────┼────────────┤│   花卉   │ 盆墩 │                │      6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日 实施日期: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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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滨价发〔2013〕84号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你们关于申请核定城市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的函均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文件精神,按照山东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城市绿化补偿费的批复》(鲁财综[2006]20号)、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城市绿化补偿费收费主体的通知》(滨政字[号)以及市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城市绿化补偿费的通知》(滨财综[2006]85号)等规定,依据中介机构成本认证情况,参照外市收费水平和做法,结合滨州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城市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一)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绿化率达不到规定指标要求,建设单位不能按规定就地或易地补建所缺面积,委托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易地补建绿地的,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委托单位收取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的收费标准为,没有拆迁费用的,绿化直接费用(不含苗木费)按200元/平方米缴纳;有拆迁费用的,每平方米按所处地区的拆迁补偿费和绿化直接费用(不含苗木费)两项之和缴纳。拆迁补偿费用按滨州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取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必须在同类地区组织建设。&&& (二)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费。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园林处)可向占地单位或个人按占用面积和占用时间收取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费。补偿费标准按每日每平方米2元缴纳。临时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三)树木补偿费和代植费。经批准砍伐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所有或养护的城市树木及垂直绿化植物的,除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园林处)向砍伐者按《滨州市城市绿化树木补偿费标准》(见附表)收取树木补偿费外,还应当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补栽相当于砍伐数量二倍的树木。没有条件补栽的,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缴纳树木代植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代植,树木代植费按同等树木补偿费标准的50%缴纳。二、征收使用管理(一)城市绿化补偿费属政府非税收入。按照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城市绿化补偿费收费主体的通知》(滨政字[号)规定,城市绿化补偿费中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代植费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费、树木补偿费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市物价、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工作。(二)征收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收费政策,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要求进行收费公示,方可实施收费。(三)征收单位凭《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编码,申领财政票据准购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票款分离&收取的城市绿化补偿费全额纳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收入专项用于城市绿地和树木补建、养护等相关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三、本收费标准适用于滨城区、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城市规划区内。各县人民政府驻地的城市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在本文件规定幅度以内,由各县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市物价、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期满前三个月另行报批。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到问题或反映,应及时报告市物价、财政部门。&& &&&&&&&附件:滨州市城市绿化树木补偿费标准&2013年5月23日&滨州市城市绿化树木补偿费标准&
说明:1、&为胸径,H为高度,G为冠幅。2、表中未包含的苗木规格及普通苗木品种,比照类似品种和规格补偿标准执行。3、当树种为稀有树种及风景树或国家重点保护树种时,按当地市场价格计。因特殊情况造成双方对补偿标准高低争议较大的,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对评估结果不服的由当地物价部门具体确定。4、苗木成本按补偿标准的70%计算。5、损伤树木、花草的,在补偿标准的70%幅度内根据损伤程度确定。绿化季节(3月-5月)需迁移树木花草的,按补偿标准的70%收取人工费,非绿化季节需&&&热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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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树木移植损伤砍伐赔偿费标准》等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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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法字〔2004〕12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树木移植损伤砍伐赔偿费标准》等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景观环境,创建生态型园林城市,根据《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哈尔滨市城市树木移植损伤砍伐赔偿费标准》、《哈尔滨市城市绿地占挖收费标准》、《哈尔滨市城市花卉草坪园林设施损坏赔偿费标准》、《哈尔滨市城市异地绿化建设费标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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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整顿规范城市占道费和重新颁布树木(绿化)砍伐补偿费标准的通知》.doc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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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整顿规范城市占道费和重新颁布树木 绿化 砍伐补偿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我省1997年下发的《关于整顿城市占道费和树林(绿化)砍伐补偿标准的通知"关于整顿城市占道费和树林(绿化)砍伐补偿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字〔1997〕12号),对城市占道费的有关政策作出了规定。由于对占道收费存在不同理解,一些地方在执行政策中产生偏差,扩大了收费范围。一些地方在执行政策时“以收代管”,对一些非法占道,通过收取占道费,使非法占道“合法”化。也有一些临时占道变成永久占道,妨碍了交通,影响了市容。同时一些地方也反映收费标准偏高。
?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依照国家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城市占道费收费进行规范整顿,并重新颁布树木(绿化)砍伐补偿标准,现作如下通知:
? ?一、各地道路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控制道路占用的审批。对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等发生占道行为的,占道时间在五天以上(含五天)必须按规定缴纳点道费,占道时间在五天以内免收占道费。使用本单位自用停车位停车不收占道费。本文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包括机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管线走廊,安全通道。经批准的城市占道,城市道路行政管理部门应在醒目处设立城市道路临进占用标志。
??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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