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建设项目管理条例例处罚由审批单位处罚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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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中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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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准备制度一、目的为规范项目开工前的准备工作,保证项目如期顺利开工,特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有限公司所有在建项目。三、管理规定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规划编制1.1.工程部经理组织、各专业工程师和资料员参与;成本设计中心、营销中心参与。1.2.开工前30天编制完成;并通过项目管理中心总经理、执行总裁审批;2.前期场地规划、人员、资料准备2.1.四通一平(水、电、气、路)。2.2.开工前30日编制并审核(由工程部经理编制,提交项目管理中心总经理审核)完成项目工程部管理办法。2.3.配合成本设计中心签订施工合同。2.4.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管理人员到位。并依据合同、及招标文件约定审核各参建单位人员是否到岗,要求人证对照。2.5.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进场沟通会已召开,项目各项管理制度已建立。2.6.图纸会审。2.7.各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已经监理单位审批通过。2.8.临建已搭设完成,施工机械和作业人员已就位。2.9.施工现场外部关系已协调到位。2.10.监理单位已下发正式开工令。项目管理类流程01号开工准备流程注:1.需通过施工图纸会审后才能报审施工组织设计。未修建人防工程项目手续审批工作制度向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申请并领取办事指南及相关表格;完成时间:2个日历日。按照明白卡约定的内容准备以下资料:申报表、总体规划图、规划许可证、工程设计图和首层平面图,完成时间:3个日历日。将材料报送人民防空办公室进行资料审查及审批。完成时间:10个日历日协助财务管理部缴纳人防异地建设费,完成时间:2个日历日。到人民防空办公室领取审批文件并存档到行政人事中心,完成时间:2个日历日。修建人防工程项目手续审批工作制度向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申请并领取办事指南及相关表格;完成时间:2个日历日。委托人防工程设计,及图纸审查;完成时间:45个日历日。按照办事指南要求,准备以下资料申报表、总体规划图、规划许可证、人防工程设计施工图和平战转换预案文件;完成时间:3个日历日。将材料报送至人民防空办公室进行资料审查及审批;承诺完成时间:完成时间:10个日历日开发专员到人民防空办公室领取审批文件,并将人防审批文件存档到行政人事中心;承诺时限:1个日历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办理工作标准到行政大厅消防窗口领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完成时间:1个日历日。要求填写好备案表,准备全套图纸;完成时间:2个日历日。携带资料到消防窗口录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系统;完成时间:1个日历日。按照要求看项目是抽查还是必须审查;若随机抽查没有选中本项目,则备案完成;若随机抽查到本项目或本项目必须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则需要提供资料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完成时间:5个日历日(节假日顺延)。准备审查所需的材料;完成时间:2个日历日。材料审查合格后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承诺时限:20个日历日。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文件存档到行政人事中心;完成时间:1个日历日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办理工作标准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注册科领取明白卡;完成时间:1个日历日。按照明白卡要求准备以下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质勘察资料报告;施工图纸(加盖图纸审查章及规划章)和图纸审查报告等其他有关设计文件;勘查、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施工中标通知书;监理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副本;监理合同副本;建设单位资质;建设单位机构组成(以文件形式或加盖单位公章并附相关人员联系方式)监理费、监管协议和施工图纸审查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完成时间:3个日历日。将材料报送至注册科审查登记;完成时间:5个日历日(节假日顺延)。到质量监督站领取备案审批材料,并将备案材料存档到行政人事中心;完成时间:1个日历日。对于有人防工程的项目要求到人防质量监督站备案。(按以上要求完成备案手续)。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办理标准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站领取明白卡;完成时间要求:1个日历日。填写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备案申请表,并按要求准备以下材料: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备案申请表(一式六份);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查验原件、留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拟进入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塔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吊篮、安全网等)的规格、型号、数量(附检验合格证明);施工单位企业经理(法人)、工程部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及其资格证书、身份证(查验原件,留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建设单位工程部经理及安全管理人员花名册;工程监理人员花名册及其资格证书和身份证(查验原件、留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计划;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划及落实证明(查验原件、留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项目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查验原件、留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施工合同中国家规定的文明施工措施费必须单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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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设项目应予严惩——谈未报批环评文件、未验收环保设施即已投产项目的处罚
    编者按 在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中,建设单位既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也未申请环保设施验收,而主体工程擅自投产的现象十分普遍和突出,致使新的环境污染源和生态破坏源不断出现。在打击这类环境违法现象的过程中,一直存在着如何适用具体法规条文的问题,各级环保部门因此深受其扰。  为了扭转这种不合理现象,国家有关立法机构和行政部门作出了持续努力。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的请示,专门就此问题作出了解释。这为环保部门正确适用有关环境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惩处违法建设活动,提供了新的指导。  为此,本报特别邀请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巡视员别涛对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机关的相关解释进行全面分析,以便充分运用处罚手段遏制违法建设行为。  我国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还对违反这两项制度的行为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国务院法制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也分别做出相关解释  国家环保总局及其前身原国家环保局先后就此问题作出过多次解释,以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处罚规定的复函》 (日,环发〔号)为代表,总体精神是:“对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且已经建成并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处理。”即对这类行为,应当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行政执法工作中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据此,国家环保总局的解释属于有权解释,因而是有效的。  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4〕17 号)指出:“对建设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行为,应当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国法秘函〔号)指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的‘建设项目’,既包括在建项目,也包括已建项目。对建设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行为,应当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根据国务院2001年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三条:“对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法制机构请求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研究答复。”据此,国务院法制办的解释也属于有权解释,因而也是有效的。  针对国家环保总局的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日,作出《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 (法工委复〔2007〕2号):“关于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却已建成建设项目,同时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应当分别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罚。”  根据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第五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法律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据此,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解释也属于有权解释,因而也是有效的。  几份解释文件指明适用的法条似乎不尽相同,有人甚至认为相互之间存在矛盾。经过全面分析,我们认为,3个国家机关的相关解释,基于共同的前提,虽然各有侧重,但并不矛盾  国家环保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解释,都是以下列法律法规为基础的。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保部门应当“责令限期补办手续”。这条规定的基本精神已被2002年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所沿用。根据此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保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3个国家机关的解释又各有侧重。环境管理实践表明,未报批、未验收并已投产的项目,已经产生了实际的环境影响,它比仅仅违反报批程序的项目实际危害更大。国家环保总局要求首先应当停止其生产,其侧重点主要在于强调及时控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  “未报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不论是“在建”项目,还是“已建”项目,首先违反了报批环评的法定程序,对行为必须予以处罚。因此,对建设项目(包括在建项目和已建项目)未报批环评文件的行为,应当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即应当“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国务院法制办要求,已建成投产不能改变未报批的事实,未报批也应受处罚。分析国务院法制办的前述解释文件可见,其侧重点主要在于强调违反报批程序的行为也不可宽恕。不难看出,法制办的解释具有两个特点,一是主要针对建设项目“未报批”环评文件的行为,并非针对“未验收”环保设施的行为;二是虽然指明了对“未报批”项目的适用条款,但并未排除法律法规有关“未验收”即擅自投产项目处罚条款的适用。  全国人大法工委要求,两种独立的违法行为,应当分别予以处罚。分析法工委的解释文件,它主要强调了两种违法行为的独立性,对两种违法行为应当“分别”处罚。由此可见,法工委的解释在适用情形上更加准确,在处罚措施上更加完整。  有权审批项目环评文件的环保部门应当按照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解释精神,对违规建设项目依法实施处罚。具体而言,应当做到“同时处罚,分别处罚,相应处罚”  所谓“同时处罚”,是指建设单位“未报批”环评文件即擅自建设和“未经验收”环保设施而主体工程即擅自投产,各自违反了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均已构成独立的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应当对其同时依法予以处罚。对两个违法行为的处罚,互不代替,互不排斥。  所谓“分别处罚”,是指环保部门对建设单位违反了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行为,应当分别引用不同的法规条款,分别适用不同的处罚种类。为了便于复议、诉讼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环保部门对两个独立的违法行为,最好是分别叙述违法事实,分别制作不同的处罚决定文书。  所谓“相应处罚”,是指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应当针对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形,选择实施对应的处罚种类。就未报批环评文件却已建成的项目而言,由于其施工建设阶段已经结束,如按《环评法》第三十一条责令“停止建设”已不具针对性,但环保部门可以相应地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同时、分别、相应”处罚三原则,对于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却已建成,同时环保设施未经验收,而主体工程已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实际的处罚结果,就是分别制作两份处罚决定书。一是针对建设单位未报批环评文件的行为,依据《环评法》第三十一条责令“限期补办手续”;二是针对建设单位未经环保验收即擅自投产的行为,依据《条例》第二十八条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  换句话说,针对同时违反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建设单位,环保部门实际上将在责令其“停止生产”的同时,另行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也可以理解为,环保部门将在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的同时,另行责令其“停止生产”。  关于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处罚依据,环保部门应当引用《环评法》第三十一条。“限期补办手续”,应当理解为环保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在“限期” 之内,对照国家关于建设项目分类管理目录的规定,确定其所建项目的环评形式,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环评,并向环保部门报送环评文件等要求的总称  对违反“三同时”的行为,应当适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一般不会存在问题。对于违法环评制度的行为,由于《环评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都有规定,制作处罚文书时就存在如何引用具体法条的问题。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关于同一事项,如果法律和行政法规都有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由此,关于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处罚依据,环保部门应当引用《环评法》第三十一条,而不应引用《条例》第二十四条。  所谓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应当理解为环保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在“限期”之内,对照国家关于建设项目分类管理目录的规定,确定其所建项目的环评形式,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环评,并向环保部门报送环评文件等要求的总称。具体将存在两种情形,一是如果建设单位逾期不补办手续的,环保部门可按《环评法》第三十一条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是如果建设单位在限期之内补办手续并报送环评文件后,环保部门应当按照通常的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建设单位和其他任何人也不得以环保部门不批准项目就会造成重大损失相要挟。
 & 相关法规条文和解释  《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日,法工委复〔2007〕2号)  关于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却已建成建设项目,同时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应当分别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罚。
来源:中国环境报
字体:【   新环保对未经审批投入生产该如何惩处?-中新网
新环保对未经审批投入生产该如何惩处?
  ◆于卉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加大了对违法排污者的惩处力度,如第六十三条就规定了可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施拘留的行政处罚。其第一款明确规定,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情形,将受到拘留处罚。这是关于未经审批投入建设违法行为的罚则规定。在实际环境监督管理中,更多的现象是建设项目未经审批即已投入生产。一些执法人员对未经审批投入生产的行为是否可适用此条规定产生了分歧。
  笔者认为,应当适用此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实施拘留处罚。原因如下:
  未经审批投入生产行为的性质不等同于未经审批投入建设。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日作出《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规定“关于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却已建成建设项目,同时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应当分别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罚。” 法工委的解释文件主要强调了两种违法行为的独立性,即对两种违法行为应当分别处罚。2009年环境保护部《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规定,一个建设项目同时违反环评和“三同时”规定,属于两个虽有联系但是完全独立的违法行为,应当对建设单位同时、分别、相应予以处罚。因此,未经审批投入生产行为的性质不等同于未经审批投入建设。
  对未经审批投入生产中违反环评制度的处罚,不宜适用拘留的规定。环境保护部《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中明确,就未报批或未审批环评文件却已建成的项目而言,由于其施工建设阶段已经结束,如按《环评法》第三十一条责令“停止建设”已不具有针对性。因此,对未经审批投入生产中违反环评制度的行为,可以实施的处罚种类是罚款,不适用责令改正中的“责令停止建设”。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行为,可适用的责令改正和处罚种类是“责令停止生产”和罚款。而适用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前提是已被责令停止建设,且拒不改正的。据此,针对未经审批投入生产行为,因被责令停止建设的行为不存在,就不存在适用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实施拘留的前提条件,也就不宜适用此条进行处罚。
  未经审批投入生产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对其惩处力度不应低于未经审批投入建设的行为。环境管理实践表明,未报批、未验收并已投产的项目,已经产生了实际的环境影响,它比仅仅违反报批程序项目的实际危害更大。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没有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给予拘留处罚的规定,如果仅责令停止生产和罚款,就难以体现法律的过罚相当原则。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违反排污许可证制度可实施拘留。虽然排污许可证发放的具体规定尚未出台,但《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对建设项目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具体要求。随着排污许可证制度的不断完善,建设项目排污许可证违法行为会受到相应处罚。对未经审批投入生产的行为,也可依据此条规定予以严惩。
  作者单位:江苏省射阳县环保局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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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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