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有多少人叫宝安张春明明

张春明(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原检察员)_百度百科
?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原检察员
(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原检察员)
本词条缺少信息栏、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吧!
张春明,曾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张春明人物经历
曾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1]
张春明任免信息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免去唐炜、张春明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1]
.网易[引用日期]显示法宝之窗
案例与裁判文书 &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全文】CLI.C.3718177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夏民初字第659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段全义。
  被告***。
  第三人***。
  负责人李秀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超,河南显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以下简称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段全义、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王超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依法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日,被告***驾驶豫N69065号车行驶到郭庄加油站与原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摩托车损坏,原告受伤后入住夏邑县红十字医院,住院15天,花医疗费17000元,后经鉴定,原告下肢为9级伤残,上肢为10级伤残,取内固定物约需8000元,经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及第三人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3084.3元。
  第三人河南分公司辩称,如保险关系存在,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户口簿二本,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各一份,上述证据证明原告系农业户口,原告的父亲张绍东日出生,母亲张孙氏日出生,均系农业户口,长子张某某17岁系农业户口。豫N69065号车车主系被告***,***具有驾驶资格。
  2、夏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事故认定书一份,以此证明被告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事故责任。
  3、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辆保险索赔须知各一份,以此证明第三人保险公司已对涉案车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进行了核定,但拒不理赔的事实。
  4、夏邑县红十字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病历、每日清单、出院证、票据各一份,以此证明原告于日入住夏邑县红十字医院住院治疗,日出院,支付医疗费16580.2元。
  5、商丘京九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一份,鉴定费票据1张,鉴定意见为***右下肢损伤为9级伤残;右上肢为10级伤残,取内固物需8000元。
  经庭审质证,第三人河南分公司对原告提交的第1份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原告提交的原告父母的户口本认为未能显示其子女的人数。对原告提交的第2、3、4份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保险公司对超出交强险限额的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提交的第5份证据有异议,认为属原告单方委托鉴定,要求重新鉴定。
  第三人河南分公司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分析认证如下:
  原告提交的第三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第1份证据中原告父母亲的户口本,第三人虽持有异议,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该户口本存在虚假,故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第5份证据第三人申请重新鉴定,但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鉴定费,应视为放弃重新鉴定,故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日,被告***驾驶豫N69065号时风牌货车在夏邑县郭庄加油站东上路时与原告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经夏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到夏邑县红十字医院住院治疗,于日出院,住院15天,支付医疗费16580.20元。后原告委托商丘京九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原告右下肢损伤为9级伤残,右上肢损伤为10级伤残,取内固定物约需8000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驾驶机动车与原告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有夏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为据,事实清楚,应予认定。被告***所有的事故车辆在第三人河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根据《》第之规定,第三人保险公司对原告的损失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直接向  ······
关注法宝动态:
感谢法宝客户:
法宝通用产品
研发与应用
注意:只能下载当前页数据,下载异常请查看!
邮件主题:
邮件接收地址1:
邮件接收地址2:
转发人姓名:
转发人邮箱:显示法宝之窗
案例与裁判文书 &
***诉***、***、第三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全文】CLI.C.755620
***诉***、***、第三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惠民一初字第970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庞国权,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法定代理人巴振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建泉,系该公司运安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刘刚,系该公司安全员。
  被告***。
  委托代理人弓广林。
  第三人***。
  法定代理人马立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坚,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与被告***(以下简称公交公司)、***,第三人***(以下简称大地保险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日本院以被告公交公司申请依法追加被告***参加诉讼。日原告***申请撤回对王玲媚的起诉,本院予以口头裁定准许,日原告申请大地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通知其参加诉讼。原告委托代理人庞国权,被告公交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刚、李建泉,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弓广林,第三人大地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日下午16:30分左右,原告***乘坐322路公交车(车牌号:豫A34678)外出。当车行驶至古荥镇八街路口时,因车速过快,遇到情况后司机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加之公交车后排座位缺少相应的安全措施,导致原告从座位上跌落受伤,后被120急救车送至郑州市惠济区人民医院抢救。经诊断,原告系因颠伤导致L1椎体压缩性骨折、L3-3、L4-5椎间盘膨出、L5-S1椎间盘突出、左侧第8肋骨骨折。住院治疗期间,原告先后花费医疗费近万元。原告家属多次要求被告承担相关医疗费用,但二被告始终推诿责任,至今仍不肯承担赔偿责任。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肉体和精神痛苦。故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共计人民币23674.23元。原告依据河南检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向本院提出增加诉讼请求,残疾赔偿金4233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伤残鉴定费800元,腰椎拍片检查费200元,以上共计77013.43元。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1、王玲媚事故情况说明原件一份,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古荥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河南检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所受的损失是被告***的司机野蛮驾驶造成的,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被告公交公司与第三人大地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内承担公交公司的赔偿责任。
  3、原告住院病历、出院证、诊断证明、医疗费清单、门诊及住院医疗费单据,证明原告受伤时间、受伤程度、治疗时间和医疗费金额。
  4、河南检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伤残等级。
  5、原告***、单华君结婚证、户口簿、房产证、社区居委会证明咯一份,证明原告的住所地为郑州市区,应按照郑州市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金。
  6、单春霞收入证明,证明护理期间及护理费金额。
  7、鉴定发票一张、郑州市仁济肿瘤医院拍片检查费收据,证明鉴定费、检查费金额。
  被告公交公司辩称,我公司与被告***是租赁关系,租赁物发生的纠纷由承租人***承担,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在大地保险公司投的有险种,要承担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为支持其主张,被告公交公司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1、租赁合同一份,证明我公司与被告***系租赁关系,且合同第五条约定了承担人的责任。
  2、保险单一份,证明即使是为公司承担责任,也应有保险公司承担我公司的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首先在本案中被告***主观上五过错,其次客观上事故发生后,被告***对原告进行了积极救治,前往探望,垫付了医疗费,第三,基于以上两点,考虑主客观的因素,对原告的精神损失费应不予支持,其他的索赔金额过高,同时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保险,建议法庭令大地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为支持其主张,被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1、三张医疗费票据、由单永春签收的收据一份,证明被告***前期垫付医疗费3160元,该费用也在大地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应计入大地保险公司理赔数额。
  第三人辩称,我公司对原告不负有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义务,因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的人身损害赔偿,而保险公司对损害后果不承担法律上的任何责任,同时双方不存在任何保险合同关系,原告所指出的保险合同系公交公司与大地保险公司的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其不同于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应有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来行使,而原告不是该合同  ······
关注法宝动态:
感谢法宝客户:
法宝通用产品
研发与应用
注意:只能下载当前页数据,下载异常请查看!
邮件主题:
邮件接收地址1:
邮件接收地址2:
转发人姓名:
转发人邮箱: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沙井街道办书记张春明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