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程序的界面可以申请外观专利申请吗

图形用户界面可申请外观专利|驳回|二审_凤凰资讯
图形用户界面可申请外观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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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该案中明确,图形用户界面可以成为外观设计授权客体的法律依据及该类外观设计申请所需满足的条件。图形用户界面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为便于准确确定外观设计的内容,申请人应当在图片、照片或者简要说明中,通过恰当的方式指明哪些部分属于通电后才能显示的图案。该案为今后审理与图形用户界面有关的授权确权类专利行政案件,进一步明晰了审理思路。
原标题:图形用户界面可申请外观专利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十大创新性知识产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宋晓明表示,这些案件,有的涉及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前沿问题,有的通过裁判对新出现知识产权权利形式给予保护,有的在纠纷最终处理方式上有所创新,对同类案件处理具有示范意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白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陈朝晖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明确了商标申请日在解决权利冲突问题时的法律意义。法院指出,只要商标申请日在专利申请日之前,且在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提出时商标已被核准注册并仍然有效,在先申请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就可以对抗在后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进而用于判断是否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相冲突。本案对涉及权利冲突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指引价值。苹果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是涉及图形用户界面这一新类型客体能否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对象的专利授权行政案件。法院在该案中明确,图形用户界面可以成为外观设计授权客体的法律依据及该类外观设计申请所需满足的条件。图形用户界面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为便于准确确定外观设计的内容,申请人应当在图片、照片或者简要说明中,通过恰当的方式指明哪些部分属于通电后才能显示的图案。该案为今后审理与图形用户界面有关的授权确权类专利行政案件,进一步明晰了审理思路。据了解,在同一商品之上同时标注被许可使用的商标和使用人自有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商标法中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浙江省东阳市上蒋火腿厂与浙江雪舫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中,法院考虑到被许可商标的知名度,从雪舫公司同时使用两商标的行为将导致同一商品出现两个来源这一客观后果的角度,推导出消费者将产生“雪舫蒋”和“吴宁府”商标具有商品来源关系上的同一性认知,从而影响“雪舫蒋”商标识别功能的正常发挥,得出构成商标侵权的结论是恰当的。此外,二审法院还特别强调了这种使用行为对商标许可使用关系结束之后的持续影响力,即它会使雪舫公司自有且并无知名度的“吴宁府”商标变相获取和攀附已经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的“雪舫蒋”商标商誉的后果。宋晓明表示,该案的审理,对于规范商标许可使用关系,厘清经许可使用的行为和侵权行为之间的界限,具有可资参考的价值。民刑交叉知识产权案件中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的差异,一直困扰着此类案件的审理。麦格昆磁(天津)有限公司诉夏某、苏州瑞泰新金属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上诉案,就是一起民刑交叉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法院在该案中对几个争议问题的处理以及相关审理思路,对于类似案件的审理均具有较强借鉴意义和示范效应:对于刑事侦查阶段出现的鉴定程序瑕疵,法院采取了补充调查和质询鉴定专家的方式,克服了技术事实认定方面的障碍;对于民事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法院明确指出,由于证明标准存在差异,民事侵权司法认定并不当然能够成为刑事案件中定罪量刑的依据。本报重庆4月2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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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日起,我国开始对包含图形用户界面(GUI)产品的外观设计给予专利保护。对于智能家电、电子信息、数码影像等广泛使用图形用户界面的产业或企业而言,此次修改为其设计创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将会进一步激励其创作,提升市场竞争力,促进产业发展。近日,针对广大专利申请人和专利代理人关心的有关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保护问题,本报记者专访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外观设计审查部部长林笑跃。
记者:自今年5月1日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实施以来,涉及GUI类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情况如何?
林笑跃:总体而言,申请人提交GUI类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积极性很高。自5月1日给予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以来,5月份涉及GUI的申请数量合计超过2500件,其中,仅5月1日当天提交的专利申请数量就超过1400件。
从5月份提交专利申请的申请人构成来看,国内申请人占绝大多数,其中企业申请的比例超过70%,表明国内企业对此次修改高度重视,对该领域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意愿非常强烈;从图形用户界面所应用的产品领域来看,大多数专利申请是包含图形用户界面的手机或包含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两者所占比例超过80%,这也与目前GUI设计在手机和电脑领域较为活跃的现状一致。
记者:在目前已提交的GUI类专利申请中,最常见的问题是什么?
林笑跃:综合来看,在提交的专利申请中最常见的问题是GUI设计没有表达清楚和完整。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清楚表达&是一个基本要求,这样授予的权利才能清楚明确。常见的&未清楚表达&是缺少必要视图和说明,例如缺少必要的使用状态参考图或者说明,导致难以判断图片或者照片所表达的内容或者难以判断所表达的内容是否属于保护客体等。对于&清楚表达&的要求,申请人和专利代理人应当在提交专利申请前,认真审视提交的视图和简要说明是否表达了足够的设计信息。
另外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涉及变化状态图的申请。很多申请人将多项GUI设计在一件专利申请中按照界面变化状态图的方式提交。这种提交方式存在很大弊端,因为按照《专利审查指南》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包含多个变化状态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其权利范围是由组成的多个变化状态共同确定,实际的保护范围狭小,不利于主张权利。对于多项GUI的设计,如果各界面设计相似,可以按照相似外观设计合案申请,如果不相似,可以分开单独申请。一般GUI是动态图案,并且申请人既希望保护各界面的设计,也希望保护动态切换的视觉效果的,才需要通过界面变化状态图的方式提交申请。
记者:目前并非所有的GUI设计都能够得到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在专利审查中如何掌握?
林笑跃:在已接收的专利申请中,确实存在一部分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GUI设计。虽然《专利审查指南》中有明确规定,但客体判断在某些方面确实有一定的困难,例如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与网页应用的判断,游戏画面与软件界面的判断等。因此,为保证专利申请能够获得授权,外观设计能够得到有效保护,申请人应当在准备专利申请文件过程中,尽可能通过图片或者照片,以及简要说明清楚地表达GUI的设计、用途、交互方式等信息,便于审查员判断,避免在客体判断方面出现不确定性。
部分申请人可能会认为游戏画面和软件界面不好区分,在实际审查中,审查员将会根据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产品名称、图片或者照片以及简要说明,结合GUI设计领域的常识,综合判断所示图形用户界面属于游戏界面还是软件界面。
记者:单一的图标设计是否能够得到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林笑跃:图标设计属于外观设计产品中受保护的要素。但是由于图标仅为界面的构成要素,而界面是与实体产品结合一起获得外观设计保护,因此,在外观设计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下,申请人如果只想保护某个单独图标的具体图案,那么实际的保护力度有限。这个问题与目前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没有部分保护制度有关,其他类产品的外观设计保护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例如,申请人在杯子的杯把部分进行了创新,如果仅想针对杯把部分请求外观设计保护,在目前的制度下是不允许的,申请人只能将杯把与杯体结合,寻求杯子的整体外观设计保护,当然这对于申请人局部创新的保护是不到位的。
在目前情况下,单独的图标设计仍存在其他保护途径。就图标所起到的作用而言,一般是一个软件或者一个界面的门户。例如,腾讯软件的QQ企鹅图标,对于申请人而言,其所寻求的图标设计保护主要是与其他软件或界面相区别,避免混淆误认。从这一点来看,其性质与商标更为类似,因此,对于单独的图标设计,申请人可以寻求商标权的保护,相较于目前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更为合适。
记者:GUI的布局设计是否能够得到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林笑跃:在提交的专利申请中,我们发现部分专利代理人和申请人为获取更大的保护范围,仅提交GUI的布局设计,具体体现为外观设计仅表达各个界面要素的布局,而不显示各个要素的具体设计。例如一个包含多个图标的界面,将图标的图案设计全部删除,仅保留显示图标位置的线框。按照一般理解,GUI布局设计的保护范围较为宽泛,即不用考虑各要素的具体设计,只要其他设计布局与本专利申请相同,那么都可以落入本专利的保护范围。但是从客观上看,布局设计仅属于界面整体设计的一部分,此类专利申请从某种程度上类似于请求部分保护,这既与我国目前的整体保护原则不相符,也未清楚表达界面的外观设计,因此在审查实践中,不允许仅就布局设计与产品结合提交外观设计申请。
另外在实践中,GUI设计会包含一些内容画面,这些内容画面并非界面设计的一部分,而是随着时间或者环境发生改变,例如手机摄像软件的界面,其中拍照的画面即为内容画面。在申请中,由于内容画面并非界面设计的内容,易对GUI的表达产生干扰,申请人应当删除,并且在简要说明中加以说明。对于此类GUI申请,有可能因为界面中内容画面较多,删除后出现与布局设计相似的问题,但是删除内容画面后的GUI申请与GUI的布局设计是不同的,删除内容后的GUI申请所要保护的是界面除内容画面以外的设计,GUI的布局设计本质上保护的是设计要素的布局。
记者:GUI类专利申请中,文字部分应当如何表达?
林笑跃:目前GUI类专利申请中,文字部分的表达五花八门,有的申请删除了文字部分,通过参考图或者简要说明的形式加以说明;有的通过示意性的文字加以说明,例如&标题&&分类&等;有的保留了原始的文字信息;有的保留原始文字信息,但里面出现一些不合适的文字内容,例如娱乐八卦消息等。GUI类申请的文字部分,应当满足清楚表达的要求,在实践中可以参考包装袋类产品文字部分的处理。目前外观设计专利虽然不保护文字的字音和字义,但文字是构成界面设计的重要部分,字体、大小设置不同、段落排版不同,会影响界面整体视觉效果的表达,因此在提交专利申请时,为满足清楚表达的要求,具体的文字内容可以不必删除。但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中文字部分将作为专利文本向公众公开,里面不应当含有不合适的文字内容。
记者:GUI类专利申请中,相似外观设计应当如何判断?
林笑跃:在目前外观设计整体保护的原则下,涉及GUI的相似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判断原则也是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即要求实体产品和GUI设计都应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实践中,部分申请人为了尽可能扩大权利的保护范围,选择将同样的GUI设计与不同的实体产品设计结合提交相似外观设计申请。对于此类申请,如果实体产品的设计相近似,那么可以作为相似外观设计合案申请;如果实体产品的设计差别较大,将不满足相似合案申请的条件,审查员会因此要求申请人分案申请。(转自: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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