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新加坡鞭刑女人的视频的鞭刑是酷刑

文明新加坡的鞭刑隐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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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新加坡的鞭刑隐秘
作者:南京的如皋人&&&&转贴自:星岛环球网&&&&点击数:1210
  新加坡的治安良好举世闻名,许多人将此归功于新加坡的严刑厉法,不过当中有一条法,相当受到争议,那就是“鞭刑”,尽管人权团体一再痛批,新加坡还是决定维持这个行刑制度。
  新加坡的严峻刑罚在文明国家里,是少有匹敌的。连乱扔废弃物、在公共场所吸烟、不冲公共厕所也要被重罚好几千块钱,还要被起诉。著名音乐大师喜多郎因为留着长发(在新加坡,头发遮住耳朵是违法的),也被拒绝入境,被迫取消了专场音乐会。
  在众多刑罚中,具有显著代表性的,是新加坡的肉体刑罚――鞭刑。鞭刑,是目前世界上很少有国家使用的一种酷刑。新加坡鞭刑使用的是皮鞭,打鞭要求一鞭下去,皮肉皆开,疼痛难忍。打完一鞭后,医生便进行检查,一旦发现受刑者不能承受下一次鞭打了,便停下来,过3个月再继续打。而且,打鞭时,各家报纸的记者去拍照,第二天登在报纸上,传遍全国。
  在新加坡,每年都有千余名男性罪犯被判鞭刑。对至少40种罪名,鞭刑是强制刑(必判鞭刑,不能减免),至今适用鞭刑的罪行的名单还在延长,其中既包括强奸、抢劫、贩毒等重罪也包括较轻的罪行如非法拥有武器(长刀、匕首等都算)、涂鸦(包括在墙上喷涂油漆或者重犯在墙上张贴广告、海报)等。
  在新加坡,鞭刑不仅是一种刑罚,更是一种耻辱记录,类似中国古代囚犯的脸上刺字。姑娘择偶,先得掀开男方衣服,验过有无鞭痕。倘有鞭痕,断无婚配之理。
  但新加坡社会不同情受鞭刑的犯人,新加坡国立大学的一位学者这样为鞭刑辩护:“新加坡民众多数支持鞭刑。鞭刑的目的是制造疼痛,那么能达到目的同时又最安全的行刑部位就是屁股。鞭刑的结果是在他们的屁股上留下终身鞭痕,这正好达到教育的目的,提醒他们再也不能犯罪。”
鞭刑室和犯人的“检录”
  鞭刑室非常宽敞,鞭刑架高2.74米,用木料制成,相当坚固。刑架下有供犯人站立的木头底座。犯人将被赤条条地绑在刑架上,两个行刑警分立两侧伺候。
  根据受过鞭刑犯人的回忆,在犯人“检录”的时候,行刑者会先在一个人体模型上练习、热身。比德曾因参加帮派犯罪在监狱挨了10鞭。他回忆说,“叫到我的号的时候,我假装若无其事。可我吓得都不会走路了,监狱里发的T恤完全被汗水浸湿。行刑的狱警练鞭的声音太吓人了。我被叫进屋里,里面有6个人,两个警官,一个医生,还有3个行刑的狱警。我还看见一束刑鞭。”
  行刑的狱警都经过特训。他们个个身材魁梧,肌肉结实,有些甚至是搏击或武术高手。据说行刑狱警的技术很高。不会有两鞭打在同一个地方。后一鞭会比前一鞭略高或略低,像机器般准确地在罪犯的屁股上整齐排列。www&&& 新加坡政府行使此刑的目的无疑是要在犯人身上制造最大的疼痛感。从受刑人对受刑时的叙述来看,这个目的完全达到了。
  “我闭着眼,咬着牙,等着第一鞭打下来。然后我听见‘啪’一声鞭响,血从我身体里流出来了。那种疼痛无法形容。如果我在受刑时没被绑着,我肯定会凭两只手爬到墙上去。”
  “我已经吓得不断抖动,就像一片树叶。然后我听见鞭子呼啸,就像木板打在一面墙上。一秒钟后,我觉得刑鞭咬进了我的屁股里。我嚎叫、挣扎,好像一只疯了的动物。当时我想的就是‘跑’,如果我没被绑住,一鞭能让我跑一英里……鞭子一下一下抽下来,一分钟一下。有的犯人疼得小便失禁,有的昏过去了。最后一鞭打完,我头昏眼花,瘫在刑架上。我流血的屁股疼得直抽动,好像着了火。”
刑鞭.体检.豁免
  鞭刑按规定只能施于16―50岁的男性罪犯。据资料显示,1993年新加坡就有3244人受鞭刑,每周人数超过60人,而现在的受刑人数只多不少。对于新加坡这样一个人口不足400万的国家来说,这个数字是惊人的。
  新加坡狱中使用的刑鞭是藤条制成的。刑鞭的长度和直径都有严格规定,刑鞭长1.2米,粗1.3厘米,形象地说约有扫帚把那么长,成年男子的小指头粗细。
  在行刑前,刑鞭会在清水中浸泡一夜,使之充分吸水,增强柔韧性,然后用消毒剂擦拭。监狱当局表示,这样做是因为干燥的刑鞭在行刑时可能断裂,一旦断裂,藤条上的木刺就会扎到犯人肉里。
  最多可被判24鞭,7岁以上,未满16岁青少年,最多可被判10鞭,用的鞭较小,鞭刑每次执行时,只鞭3次,之后若是健康情况不允许,可能被中止;不过被鞭一次,皮绽肉开,留下来的疤痕,以及造成的心理创伤,让许多犯人,宁可多坐几年牢,也不愿被鞭。&&& 有的当地律师在谈到鞭刑时说,“有当事人跟我要求,如果被判刑,我宁可多坐几年牢,也不要被鞭刑,问他们为什么?他们说不想烙印上污点,当然坐牢不好受,但是鞭刑更可怕!”
  鞭刑的行刑部位是罪犯裸露的臀部。受刑时,罪犯一丝不挂,以弯腰的姿势被狱警用结实的皮条牢牢绑在鞭刑架上,身体从胯部弯曲,臀部翘起。鞭刑前犯人要全面体检,有高血压或心脏病等疾病者都可豁免鞭刑,但实际上因病得以豁免鞭刑的人非常少,年均只有6人。
行刑:难干的一件技术活
  对于行刑和中国古代秋后问斩等相似,新加坡监狱也会设立固定日子,对判处鞭刑的犯人统一行刑,在该日将被鞭刑的犯人被要求在鞭刑室外蹲成一排,排队等待行刑。根据受过刑的人的回忆,有的说一组有10个犯人,有的说有20个。据此算来,排号后的犯人要等很长时间,尤其是当前面有犯人被判15鞭以上甚至最高的24鞭时。
  漫长的等待无疑加深了犯人心中的恐惧和忧虑。
  旅行作家Bruce Lockhart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初游览新加坡,曾参观监狱,他写道:“从监狱的一座建筑走到下一座时,我们都要经过由高墙围起来的长满草的狭长通道。草地一片嫩绿,宛如爱尔兰西岸。可是这里让人觉得与世隔绝――只露出窄窄一线天的高墙让人有一种毛骨悚然的不祥之感。这种设计不是建筑师的奇思怪想,它自有特殊的用途。这些厚厚的墙里经常回荡着鞭子的钝响和犯人的惨叫……从1890年开始,这个地方就被用于执行鞭刑和绞刑。”
  鞭刑的行刑方式也很特别,行刑狱警的技术很高。不会有两鞭打在同一个地方。后一鞭会比前一鞭略高或略低,像机器般准确地在罪犯的屁股上整齐排列……行刑者在练习时会用粉笔在假人的屁股上画上道――行鞭刑对出手时间和准确性的要求非常高,这与打高尔夫球道理一样。”
  在《迈克.菲受鞭记》指出:“有的狱警深吸一口气,转半个圈,准确出手并命中;有的助跑三步,借力出手;还有的喜欢原地出鞭。这都是行刑狱警的个人风格,就像(网球选手)有人喜欢发球上网,有人喜欢守在底线,有人打旋转球,有人截击扣杀一样。狱警可以挑选他们觉得顺手、便于发力的挥鞭风格,个人化的方式也能接受。”&&& 受过鞭刑的男子是不允许在新加坡军队中服役的。但这对于有些国家的人来说,也许刚好给那些想逃避兵役的人提供了机会,受点眼前苦,换来一世安。
  脸面不能不敢也不好意思承担的重任都交给了屁股来完成,屁股在一生中不能承受之痛苦不可谓不艰辛,真是祸福相依!
“迈克.菲”受鞭记&&& 1993年,在新加坡旅游的美国人迈克.菲搞了一个恶作剧,在一辆私家车上喷撒油漆,然后又把西红柿,鸡蛋,奶酪等物扔在其他公共汽车上,并且砸坏了一辆车的车门和返照镜。不仅如此,他还偷盗了新加坡的国旗和公路上的一些交通设施。被抓住后,被一直以低犯罪率和花园城市著称的新方政府视为十分严重的行为,构成犯罪,必须施与鞭刑来惩治。随后新方法院就判处迈克.菲四个月监禁,罚款三千五百元美元,并鞭打六下,其中鞭刑属于附加刑。
  这个判决一公布,立即引起了美国人的恐慌,毕竟美国人被其他国家施行鞭刑是既不光彩的事,克林顿总统立即会晤新方高层领导,在总统的说情下,鞭刑被降至四下。在行刑的第二天,克林顿总统还耿耿于怀,一直宣称这种用鞭刑惩处一个异乡的人是“错误”的,然后,美国政府又向全国发出个紧急通知,对于去新加坡旅游的人品性必须端正,没有不良行为前科。
&&& 但美国人对于新加坡的鞭刑始终也没有丝毫办法。而这个不愿透露姓名的行刑犯人的自述无疑又像一根导火线激起了美国人心里的不满,接着铺天盖地的消息说着同一件事,新加坡的鞭刑制度被西方媒体批评为“野蛮”和“不人道”,西方煤体认定这是东方世界公然向西方社会挑战,是在挑衅西方的法律制度……
虽然媒体这么说,气氛这么高涨,似乎想要把这个城市蒸发掉,可是十几年过去,它还好好的看着太阳的东升西落,丝毫没有要蒸发的气象,于是也只好作罢,西方世界对新加坡的鞭刑的耿耿于怀只好放在心里,包括那位赫赫有名的美国总统,但是这个血淋淋的描写又成为国际人权组织的重点调查对象。真真想不到这小小的一鞭,竟然鞭得满世界沸腾。  前几年知道新加坡的鞭刑,今天看网上新闻,去年广州有官员提议中国也引进新加坡的鞭刑来治理社会。  以前对于那些小偷小摸,屡次违法但不够判刑的人我们有劳教制度,后来因为这一制度被滥用,然后取缔了。  同样引进鞭刑的制度会不会还被乱用呢?这是个问号  我觉得法律的威慑不在于执法的手段有多么残暴不仁,而是要体现它的公平,有法必依,有罪必究,这才是法制社会的体现。  受过鞭刑的人在新加坡是要被社会歧视的,鞭刑会给他们身体终生留有疤痕,这种体罚就如同古代在犯人脸上刺字,因为新加坡的女孩子是不会嫁给一个受过鞭刑的男人。这就导致问题出现了,受鞭刑的人几乎可以说得终生光棍的了。且不说有没有冤案,就算不是冤案的话,哪些人会不会破罐子破摔,然后报复社会,然后自杀。因为新加坡的鞭刑3下就可以皮开肉绽,手段残酷是可以想象的,网上也有鞭刑执行时的相关视频。按理说这么残酷的手段人人都应该怕了,可是新加坡这么小的国家还是每年有数千人违法违规而遭受鞭刑。  以下是百度百科搜索的  1993年,新加坡有3244男性罪犯被判鞭刑。到了2007年时,已经翻了两倍,至6404罪犯。对至少30种罪名,鞭刑是强制刑(必判鞭刑,不能减免),至今适用鞭刑的罪行的名单还在延长,其中既包括强奸、抢劫、贩毒等重罪也包括较轻的罪行如非法拥有武器(长刀、匕首等都算)、涂鸦(包括在公共场所或公共设施上)、挟持人质、重犯吸毒者、非法金融交易(有几率被判)、逾期逗留超过90天(俗称跳飞机)。携带口香糖是不会被判鞭刑的,只会罚款。(一旦被判鞭刑,至少3鞭)  看到了这些报道,我想起乱世用重罚,轻罪重罚这些词,如果说新加坡的鞭刑是酷刑,因为它不但造成身体上的永久伤痕还造成受刑人心理上的严重影响,特别是未婚青年,鞭刑后找不到老婆,被社会歧视,这样的人如果受刑后出现心理问题,继而报复社会然后自杀的话,那岂不是会造成百姓更大的灾难?新加坡的那些受刑的人难道就没有报复社会的?还是说相关的事件新闻都被新加坡政府修饰,遮掩掉了,因为网上没看到有相关报道啊,谁能说说啊?  法律公平,公正的执行才是法制社会的根本。我觉得对于屡次违法的但不构成刑法的人,用残暴的鞭刑折磨他们的身心,倒不如可以判处他们做社会上最低等的工作。比如让他们挑大粪种菜,掏下水道,掏化粪池,铲除街道上的广告,宠物垃圾等工作。一来可以美化,二来还可以起到惩罚的作用。因为很多跟百姓生活相关的低等工作都是是收入低,工作环境差,而且大家从小的愿望都是希望当科学家,老师,企业家,设计师........等等工作,没几个人从小梦想长大后就当挑粪工人,掏粪工人的吧。正好那些低等工作可以作为惩罚手段处罚那些屡次违法犯纪的人。 当然,执法公平,有法必依还是前提条件,否则又被社会滥用就没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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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鞭刑是屁股上留伤疤,古代刺字是脸上留伤疤。都进入21世纪了,还动这样的酷刑,这不是往后倒退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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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导语: 近日,在广东省人代会分组讨论中,有人大代表指出,为了应对刑事案件高发的态势,应引进新加坡的“鞭刑”,用“严刑峻罚”来解决这一问题。由于鞭刑普遍被国际组织认为是对受刑人不人道及侵犯其人权,新加坡的“鞭刑”在世界上饱受争议。
新加坡鞭刑承袭于英国殖民统治时期,1948年,英国废除鞭刑,新加坡则保留至今
新加坡的鞭刑承袭于英国殖民统治时期,独立后新加坡继承了英国殖民的法律体制。在1948年,英国通过了刑法修正案(Criminal Justice Act of 1948),在国内废除了鞭刑,1965年独立后,新加坡将鞭刑保留至今,成为新加坡五种刑罚之一,针对破坏公物、暴力抢劫、非法拥有武器等30多种不同罪行对介于18至50岁的男性罪犯执行鞭刑,而强奸犯、非法走私毒品、非法贷款以及非法入境者则面对强制性鞭刑的刑罚。
1966年,新加坡颁布《破坏法》,将鞭刑作为维持社会治安的工具,轻罪重罚,为世界罕见
1966年前,新加坡鞭刑仅限于刑法中造成人民身心重大伤害的罪嫌,包括:重伤害、抢劫、强暴及猥亵等罪,然而,在1966年通过一个以维护市容为目的,也就是著名的《破坏法》(Vandalism Act),来重罚处罚涂鸦及破坏公私财产的行为,将鞭刑范围进一步扩大。
新加坡总统李光耀在1966年公布《破坏法》后,便将鞭刑超越刑事制裁手段的角色,进一步作为维持社会治安的工具。按理说,在政府公共建筑物上张贴广告、标语或喷漆,既不会妨害公共卫生、秩序,也不是暴力犯罪,一般国家多半处以罚金了事,但《破坏法》却对这种行为施以三至八鞭的鞭刑,这种严厉的处罚,为世界各国所罕见。
1994年,美国人麦克&#8226;费因在新加坡的公共场所涂鸦被判处4个月徒刑、3500新币罚金及六下鞭刑,全美国哗然
日,美国青年麦克&#8231;费因在新加坡公共场所涂鸦被控五十三项罪刑,共454件涂鸦行为,日麦可&#8231;费被判处四个月徒刑、三千五百元新币之罚金及六下鞭刑,而麦克&#8231;费的上诉随即被驳回,美国参议院并通过决议要求美国政府阻止新加坡的执行亦未果,最终值赦免两下鞭刑,共执行四下鞭刑。所以,麦克&#8231;费事件可说是新加坡鞭刑制度的最佳示范。
新加坡针对破坏公物、暴力抢劫、非法拥有武器等30多种不同罪行对介于18至50岁的男性罪犯执行鞭刑。
现在世界上仅17个国家实施类似鞭刑,多为伊斯兰教国家,因与其“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教义相关
而现今世界上仅有17个国家实施类似鞭刑,其中东南亚国家,只有马来西亚与新加坡,其余多为伊斯兰教国家,包括巴基斯坦、阿富汗、伊&#63785;、沙特阿&#63781;伯、阿联酋、也门等。伊斯兰教国家之所以存在鞭刑制&#64001;,应与伊斯兰“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之教义有关。盱衡世界之&#63991;法&#63925;,90%以上之国家并未采取鞭刑,实则鞭刑手段过于残酷,且近年来,刑罚的轻缓化已经成为世界的潮流。
鞭刑作为严酷刑罚,为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公约》所禁止
废止酷刑和刑法轻刑化是当今国际刑法的发展趋势,这是国际人权的发展的必然结果,大多数国家都已经在法律规制中明确了这一原则。就刑法学而言,以矫正刑取代身体刑,为现代刑罚趋势,鞭刑为专制时期刑罚报复主义下的产物。
日,联合国通过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公约》。该公约第一条明确规定酷刑的概念,为各国所接受,目前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批准和加入这一公约。从该公约对酷刑的定义中我们不难看出鞭刑作为一种严酷的刑罚,很明显属于这个范畴之中。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规定,对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为充分保证一切人都不受酷刑,联合国一直致力于制定普遍适用的准则,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及1966年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都规定,对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1955年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及1979年的《执法人员行为守则》同样也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的待遇,例如在《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体罚,暗室禁闭和一切残忍,不人道或有侮辱人格的惩罚应一律完全禁止,不得作为对违法行为的惩罚。”
除此之外,在欧洲及美国都签署过对于酷刑禁止性的重要公约,禁止包括鞭刑在内的酷刑行为
除了以上条约外,联合国和国际社会对于酷刑禁止性的重要公约还有:日在斯特拉斯堡签署的《防止和惩治酷刑和不人道或有侮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欧洲条约》;日在纽约签署的《禁止酷刑和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侮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这些国际公约中,鞭刑显然是被禁止的对象。从国际人权角度来看,鞭刑对犯人是在其裸体的情况下并且实施的部位为臀部。作为人体的隐私部位,被实施刑罚带来巨大痛苦并且留下永久的伤痕明显是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鞭刑这种机构化的暴力违反各项国际人权公约,为此,国际社会多禁止包括鞭刑在内的酷刑行为。
现在世界上仅17个国家实施类似鞭刑,多为伊斯兰教国家。
新加坡轻罪重罚的理念是“无法对所有轻微犯罪者处以刑罚,只对被发现的轻微犯罪者施以重罚”,起到震慑作用
在立法上,罪刑相当原则是指行为经犯罪化后,考虑其侵害何种法益,应该赋予何种刑罚种类;而在赋予自由刑或财产刑时,其刑度应在若干之间,始得使其责任与其刑罚具有相当性而得相适应。理论上,司法上罪刑相当原则,要求法官在量刑时,应使罪得其刑而刑当其罪;不得重罪而轻判,或轻罪而重判;期使责任与刑罚得以相适应,而具有相当性。
当年《破坏法》对涂鸦、乱贴海报者处以鞭刑,李光耀坚持认为涂鸦犯出没不定,警员必需耗费大量的精力才能,如处以轻刑,并无吓阻力,那些不懂华语的法官,并不知道从数以千计涂写标语的人中,捕获一个是多么的困难;更不知道在清早三时或四时要在现场拘捕一位涂写标语的人是怎样的困难,可是是当你捉到一人之后,他只受到了警告,就被释放。
因此,既然无法对所有的轻微犯罪者处以刑罚,而只对被发现的轻微犯罪者施以重罚,相对于发现所有轻微犯罪者来说,更有效益,更加符合功利原则,新加坡对轻罪适用鞭刑就是遵循了这样的理念。
新加坡提倡“国家至上,社会优先”理念,用严刑峻法来维护社会利益,保护群体利益而非个人人权
新加坡以社会为本位,在刑法理论上表现为较倾向“国家不只是为了保护国民的利益,更要保护社会利益;个人是社会的人,只有保护社会利益才能保护个人利益,于是社会利益优于个人利益”。新加坡所提倡的国家价值观(亚洲价值观)的“国家至上,社会优先”观念,英文的表述是“nation before community,and society over self”,直译就是“国家先于社会,社会则优于个人”。
新加坡司法制度的根本原则是群体利益至上。新加坡大法官杨邦孝曾经说过:刑事司法的目的必
须是保护公众, 这是任何一名主审刑事案件法官最优先最重要的考虑,法庭判刑时,公众利益有时会比被告人的处境更重要。因此,新加坡选择了用严刑峻法来达到维护社会利益的目的,至于为世人所关注的人权保护, 在新加坡似乎主要体现为群体的人权而非个人的人权。
新加坡《破坏法》规定对涂鸦、乱贴海报者处以鞭刑。
新加坡鞭刑属于历史倒退,采用分期执行鞭刑方式,每次疗伤三个月,严重侵害犯人人权及尊严
依犯罪学原理,有人即有犯罪。犯罪从未因重典而停止。治重罪用重典,治轻罪用轻典,才是法治国家的常态,不应动辄立法加重刑罚,甚或滥用酷刑。鞭刑作为严峻刑罚,有悖于人类整体的法治和文明进程,是一种“刑罚返祖”的历史倒退。在现代文明社会,这种直接践踏个人尊严的肉体刑罚,无疑是野蛮而反文明的,仅以对肉体的鞭挞和羞辱来达到威慑犯罪的目的。
此外,新加坡采用分期执行鞭刑方式,每次疗伤三个月,期间犯人只能卧睡,所以整体行刑的时间甚长,同时,鞭刑后的疤痕,将终生留在身上,形成永远无法抹灭的烙印,严重侵害了犯人的尊严。用这种“以暴止暴”的“原始丛林法则”来处罚人民,造就出来的法治社会是一种隐藏着潜在暴力的市民社会,暴力的因素将会在社会中兹生。
强调透过威慑的法律制度不能解决所有社会问题,在误判不可避免情况下,鞭刑会使冤狱难以挽回
然而,德国的刑法学者李斯特(V.Litzt)曾说过:最好的刑事政策,便是好的社会政策。社会治安的恶化,应该溯其根源,政府施政的错误,经济状况的恶劣等等,都是推卸不了的理由,如果光只想由鞭刑着眼,恐怕只见其枝末,而忘其本干也。强调透过威慑的法律制度不能解决所有社会问题。而且,过度依赖法则,只是一厢情愿认为法律制度不会有缺失及疏误的可能。若警察抓错人、法官误判、冤狱发生时,透过鞭刑等重典只不过是凸显政府治理社会的失责,并使冤狱变成难以挽回的遗憾。
延伸阅读:
鞭刑作为严酷刑罚,被国际组织认为是对受刑人极不人道及严重侵犯受刑人人权,此外,罪刑不当,轻罪重罚,以重刑的效果威慑一切潜在的犯罪人,使其不敢犯罪,达到“杀一儆百”之效,结果只能是严刑酷罚,重刑主义泛滥。
编辑:袁晓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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